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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11-16 23: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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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论文

篇(1)

罗讷河位于法国东南部,是法国第二大河,全长812km,其中在法国境内长500km;流域面积9.9万km2,在法国境内为9万km2。其上游主要受高山冰川雪水的补给,中游受大西洋降水影响,下游受地中海气候的影响,罗讷河水量随季节变化大,从上段、中段到下段,呈融雪与降雨混合型变化,但总的来说,罗讷河水量丰富,河床坡陡,在法国境内的落差达330m,水力资源占全国的二分之一,对于缺煤的法国是十分重要的能源。由于罗讷河流域是法国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水上交通、农业灌溉、工业发展对法国经济有着重大意义,所以法国国会于1921年通过立法确定了要从水电、航运、农业灌溉三个方面对罗讷河进行综合开发治理。1933年成立了资本为2400万法郎、由国营和私营机构组成的240万股的罗讷河公司。1934年6月5日,公司被授权对罗讷河进行综合治理和经营,在近一、二十年内,又增加了罗讷河的旅游、环境保护、污水处理工程。经过六十余年的开发治理工作,现在法国境内500多公里的梯级综合治理工程已基本完成,形成了从瑞士到地中海的渠化水道。

在罗讷河治理中,为减少对两岸土地的淹没,除上段第一级电站采取高坝方案外,其余全部采用低坝和人工引水渠方案开发,由于水库小,水位变化不大,在防洪削减洪峰方面存在严重缺陷,罗讷河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以改善,其中主要是采用修建小型水库、整修两岸河堤、修建大尺寸泄水闸和分流渠等措施。

罗讷河公司在干流上共修建了18座水电站,总装机306.3万kW,1994年统计发电量为177亿kWh,占法国水电总发电量的22.1%,向法国提供了大量干净、可靠的廉价电力。公司当年取得售电收入13.275亿法郎。

在罗讷河上,修建了18座拦河闸及13座大型船闸,闸体尺寸统一设计为长195m,宽12m,渠化后的河道,可以使4000—5000t的顶推船队克服里昂与地中海间161m的水位差,从地中海经过310km的航程直达里昂。1995年,法国国会又批准由罗讷河公司实施罗讷河支流索恩河通往莱茵河进而沟通北海的罗讷—莱茵229km长、包括24座船闸在内的人工运河综合工程,拟在1995—2010年建成。工程预算170亿法郎,主要由法国电力公司保证资金到位,罗讷河公司和欧洲基金会、政府和地方团体也投入部分资金,其中50%的投资来源于罗讷河公司向法国电力公司售电的收入。工程建成后,至少可使4000t的顶推船通过1600km长的大型现代化航道,从马塞直通荷兰的鹿特丹,比原来的通行里程缩短1800km。

罗讷河采用低坝开发,征用土地从980km2减少至92km2,减少了91%,且改造了罗讷河流域的农业经济,逐步引用175m3/s的流量,使流域内约35万ha的农田获得灌溉。与此同时,修建了320km开放式排水渠和80km地下排水渠,以保持地下水位,保证农业用水及对环境实施保护。从1968年开始,在罗讷河下游试行节水喷灌技术,效果很好,现已普遍采用。

罗讷河工程共修建115座分水渠,32座泵站,26座港口及工业开发区,占地1000ha,修筑公路200多公里,还兴建了一大批排污及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了40余处度假村、冲浪旅游景点,全部投资总计600亿法郎,固定资产相当于60亿美元,其中有法国政府对航运补助投资、有国内外赠款、有公司售电收费投人,但一大部分是由罗讷河公司直接向银行贷款,目前工程贷款已基本还清。

罗讷河公司具有工程规划、试验研究、设计、组织施工、运行维护、安装调试的能力。1982年,全部梯级电站实现了自动控制,不仅水电站设备,而且坝上设备和其它设备都由中央控制室进行遥控,全河电站中央控制室设在夏托纳夫电站,除此电站外,其它水电站都是无人值守。罗讷河各电站工程的监控系统与中央控制系统相连。通过中心计算机的监控系统对水电站进行防洪调度、水量调节和水电站经济运行的自动控制。水电站的梯级调度自动化不但改善了管理工作条件,而且还实现了安全生产,避免了洪水灾害,提高了水能利用率,增加了工程的发电效益。电站、水工、船闸的工作人员因此减少到原来人员的五分之一。

二、对“罗讷河整治模式”成功经验的探讨

罗讷河水力资源丰富,19世纪末兴建了第一座圣克来水电站,平均引用流量500m3/s,水头12.2m,装机容量10.7万kW。1899年投入运行,年发电量达4.2亿度。这个电站的综合效益启发了当时的决策者,他们提出用罗讷河水力发电的收入滚动开发罗讷河的集资方案,亦即通过售电或租借港口设施,将收入用于整治工程。这就是一种可行的“罗讷河整治模式”。罗讷河开发方式是集水电、航运、农业灌溉于一体的综合开发,在全河修建一系列低坝小库,与渠道引水相结合修建径流式水电站和船闸,并在库边修筑堤防。综合治理的基础是罗讷河的18个梯级电站的电力和港口设施的直接收入。但是能够实现今天的治理效果,成功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立法

1921年5月21日,法国国会通过一项法案,批准由罗讷河各公共团体从水电、航运和农业三个方面对罗讷河进行综合治理。从法律上规定了罗讷河治理必须遵从综合利用的方针,并赋予流域开发者全面开发沿河工程的权力。

(二)成立实体公司执法

1933年5月27日,法国电力公司、铁路公司(二个私营公司)、巴黎大区地方团体、罗讷河地区公共机构(二个国有机构)四方成立了资本为2400万法郎,合计240万股的罗讷河公司,每方各占公司股份的25%。1934年6月5日,公司根据国会法案,接受了对罗讷河的经营和治理权以及将来的工程开发权。1948年,电力公司、铁路公司的私人股份被国家购买,罗讷河公司成为罗讷河国家公司,现在有六个股东,他们是巴黎大区地方团体;罗讷河地区公共机构和团体;法国电力公司;法国铁路公司;莱茵、罗讷河有关地区;莱茵、罗讷河公共机构和团体,每方各占60万股,共计360万股。公司不但承担了罗讷河的电力、航运、灌溉治理工程,而且增加了环境保护、旅游开发工程,在法国工业部、交通部、环境部的领导下,与电力公司、航运部门、各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已建的电站、航运渠道、船闸、码头、农业灌溉设施、补水渠等。罗讷河公司这一经济实体,是法律授权实施罗讷河综合治理与运行管理的实体。现在公司有职工800人,公司本部200人,各电站、工程管理部门600人。

(三)罗讷河公司修建工程主要由国家担保向银行贷款

据罗讷河公司统计,1989年以前治理罗讷河花费的工程投资共580亿法郎,89年至94年又投资16.18亿法郎,总投资额近600亿法郎,相当于现在的60亿美元。资金的主要部分是国家对航运的补助及向国内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由国家担保从售电收人中还贷。目前由于法国电力公司基本以成本加税金的计价原则收购水电电量,所以电价随债务减少成本降低而降低,电站刚投运时的还贷电价达80生丁/kWh,还贷后期的91年全部18座电站的平均电价为11.7生丁/kWh,94年的平均售电价为7.5生丁/kWh,低电价使得罗讷河公司几乎无利可图。罗讷河虽然有建设水电、航运工程等取得资本滚动发展的能力,但是在法国电力公司收购水电限价、电价特别低的特定条件下,罗讷河公司要不断寻找新的开发项目,以工程养公司。因为法律授权该公司经营罗讷河的期限是到2030年。在这期间有工程干,国家就担保向银行贷款,法国电力公司支付给罗讷河公司用于还贷的电费就多;没有工程做,罗讷河公司就没有盈利,所以在水电项目开发完毕之后,该公司还在不停地开发纯公益型的工程。在这种机制下,罗讷河的每一个局部的治理都被列入了开发计划。罗讷河流域已经被治理成为世界上少有的美丽、富饶的地区之一。

(四)法治是综合治理罗讷河的保证

法国是法治国家,罗讷河公司按照1921年国会通过的治理罗讷河的立法与授权妥善处理与协调了沿河20个省市行政区与当地人民群众的利害关系。罗讷河工程的管理也得益于执行法国现有的民事法典、公共水道和内陆航运法典、公共卫生法典、国家财产法典、刑事法典等法律法令。法国现行水法共15章,包括序言、现行的立法、水的所有制、管理和保护水利工程的立法、保护区和保护地的立法、政府对水的管理和制度、专门和自治的水资源开发机构、水资源财政和经济方面的立法和水法的执行与管理等等,这些法令条款通过大区长官和各省省长、市政委员会和市长的各种命令、法规和行政通报贯彻执行。对不遵守或违反水法条款者,给予惩罚,惩罚包括使受害的部分恢复原状、罚款、关押或上述各种措施并用。

(五)罗讷河公司与沿河地方政府和人民关系和谐

罗讷河公司把河流所经过的地方的官员吸收进入公司董事会,并根据法律与有关部门及各有关地方政府商量罗讷河的综合治理工程方案、移民、淹没、损坏设施的赔偿以及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修建补水渠以补充由于工程开挖加深而降低的地下水位等等。公司兴建工程使当地受到的损失都以造地、开辟旅游饭店、码头、冲浪设施、旅游景点等给予补偿,以增加地方的收入。为了管好电站与河流,罗讷河公司沿河种树、种草,修建污水处理工程,疏浚河道,整治港口,修建防洪排沙工程,带动和促进两岸经济的繁荣发展,使沿河群众富裕起来。据不完全统计,罗讷河治理过程中,公司做的类似“福利”工程达40处以上。

罗讷河公司在治理500km长的罗讷河的过程中,开发出来的电力基本上全部售给了法国电力公司及用于沿河市镇的股东,开通的航运设施,支持了交通公司的股东,各股东从工程中大大受益,事业发展了,股东的股份扩大了,公司由于妥善处理了与有关的20个省市地方政府、两岸群众的利益关系,与两岸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相处十分和谐。

(六)采用新技术加快建设速度,减少投资,提高效益

在罗讷河电站建设中,除早期开发的热尼西亚电站利用水头70多米、采用混流式机组外,其余均为低水头引水式电站。50-60年代初期开发的5座水电站全部采用卡普兰立轴转浆式水轮机组,随着技术进步,1960年在下罗讷河的贝尼特电站首次试用卧轴的灯泡贯流式水轮机组以后,后期的各电站建设也广泛采用。罗讷河采用贯流机组的突出优点是:

1.效率高,单位过流量大,单位出力较高。

2.比传统的立式轴流机组占地少,可减少土石方开挖和混凝土工程,节约设备投资15%,厂房土建投资节省20%,若采用不调节机组,机组效益降低不到2%,但投资会进一步降低。

3.工期短,收效快。罗讷河在1952-1980年共建13座电站(其中8座为灯泡式机组),装机218.6万kW,平均不到3年可建成一座电站。

三、体会和建议

通过对法国罗讷河公司的访问及对罗讷河梯级工程的考察,我们深感罗讷河梯级工程开发治理非常成功,值得很好学习和借鉴。

1.依法治水依法治河

河流、流域的开发治理工作要由国家统一管理,具体由水利部门为主实施。由于工期长,涉及面广,各方面利益复杂,要促进大的流域河流在国家立法,中小流域河流在地方立法,把治理开发的原则、做法和具体要求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并授予实施治理工程的实体(如公司)以河流治理工作的权利与义务。对于一条河流或一个流域的治理,最好以法定一个实体为主,从治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到建好后运行管理,全面负责,把法定责任实体的名誉、命运与治理工程的效果联系起来,以保证流域开发治理的质量。

2.总体规划、综合开发、循序渐进

对一个流域、一条河流的治理,应该具有全局性,从水利、农业、交通、环保和生态平衡等方面综合治理,研究、规划和设计都要兼顾眼前与长远利益,处理好公司与沿岸群众利益,不能搞短期行为,造成资源破坏和许多后遗症。各地、各河流情况不一样,有许多并不适用“低坝小库”而更适于高坝大库,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论证决策,不能照搬。目前中国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水利部提出的由水利部门组建流域水电开发公司,对一些水力资源集中、效益好、见效快的中小河流实行“流域、梯级、综合、滚动”开发,是科学的、正确的决策。

3.在国家宏观引导下实行承包经营

法国为治理罗讷河,支持成立由私人与国家组成的罗讷河公司,赋予其对一条河流的经营开发权,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借贷的优惠。实行公司借钱做工程,国家给予担保。在中国这种模式很难行得通。但是集资办公司,国家给予支持,争取国内、国外金融机构贷款、争取财团入股,争取合理的还贷电价,在工程获利后滚动发展是可行的。目前解决好成立河流流域开发公司(实体)、解决好电价偏低问题、争取给电站建设使用低息、长期贷款,是目前梯级电站滚动开发治理的关键。

篇(2)

关键词:未成年罪犯;考察;帮教

一、目前有关规定的不足之处

从总体而言,对未成年犯的考察、帮教是有法可依的,但确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法律条文自身有矛盾

我国《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察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这里明确了公安机关是执行对象的考察主体,而《刑事诉讼法》第217条则规定:“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按照这一表述,有关单位、基层组织才是考察的主体。这两部法律系同一位价的法律,没有高低之分,出现条文上的冲突,令人无法取舍,在实际操作中,究竟谁才是考察的主体成了一个问题。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两法”的修订未能协调一致,而是各自为政。《刑事诉讼法》修订在前。而当时的“两法”都规定“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仍保留了这一规定,而没有考虑到当时也在修订过程中的《刑法》的有关情况,而稍后修订的《刑法》也没有充分注意已经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尽管在实践中,人们基本上是认可《刑法》的规定,以公安机关为主体,这是符合立法本意的,但严格地说,这一法律自身的矛盾并末解决,有待将来对法律进行进一步修订。

(二)将公安机关设定为考察、帮教的主体不尽合理

从刑事诉讼程序看,可分为侦查、、审判、执行四个阶段,公安机关的身份是侦查机关,它的任务是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而执行则是另一个相对独立的阶段,执行工作与公安机关的身份、职能并不相称,而且由公安机关同时身兼侦查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双重身份,有悖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

(三)起协助作用的单位部分职责弹性太大,缺少强制性

起协助作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职责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应当履行的职责,如规定学校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不得随意取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学生的学籍、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应当保证子女受教育,等等,这是法律明确规定有关单位、个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否则就是违法;二是可以履行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人民法院的有关职责基本上都不是强制性的,而是“可以”如何如何。例如对服刑场所的少年犯的帮教、回访,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的考察、帮教等不少工作都仅仅是“可以”参与,而非“应当”参与.换言之,即使人民法院不做这些工作,也不算失职。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完全有必要以强制性的规定来明确各单位的职责,使之成为一个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不仅仪是两可之间的附属性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明确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这一个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中,必须给予有关单位均设定强制性的职责,而不仅仅是可做可不做的工作,以免综合治理流于形式。而且目前状况对予人民检察院监督职能的发挥也有不利之处,人民检察院只能对公安机关的考察、帮教工作进行监督而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是否落实就难以监督,因为本身法律规定就是两可的,即使法院不做,也不是违法。

(四) 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决定的未成年人未明确考察、帮教措施

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的这一人群应当如何进行帮教,在法律上找不到明确的依据,给考察、帮教工作的有序开展带来了麻烦。目前本市检察院的通行做法是:由检察机关牵头,成立考察、帮教小组,吸收民警、社区干部、教师等参加,对不对象进行一段时间的帮教,以巩固不诉的效果,但这样做毕竟缺少足够的依据,有“名不正言不顺”之嫌。由此引申出另一个问题:人民检察院除了监督职能之外,参与考察、帮教的职能缺少细化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人民检察院理应参与对未成年人罪犯的考察、帮教,而不仅仅是对其它机关进行监督落实。

(五)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失职行为未作相应的惩罚性规定

对于社会上有关单位、个人以及学校等,未尽到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如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该管而不管、或者没有管好,应当如何追究其自身的责任呢?例如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网吧、游戏机房等营业性场所经常违法接纳未成年消费者,行政主管部门显然是处置不力的,但他们却没有任何法律责任。

二、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足之处

上文主要探讨法律规定自身的缺陷,现在笔者想进一步探讨的是:一些已经很明晰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安机关的主导性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尽管《刑法》将公安机关作为考察、帮教工作的主体,试图扭转以往“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考察”效果不佳的现象,但正如上文已述,将公安机关设定为考察主体是不妥的,因此从实际情况看,“缓刑犯的考察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缓刑犯放任自流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公安机关的考察工作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考察没有衡量标准,考察程序无章可循。二是公安机关在这方面力量配备有欠缺,基本没有设置专职的考察人员。公安机关所承担的任务繁重,警力不足,不能有效地实施考察,考察工作与公安机关的业务无实质联系。三是公安机关未能有效地组织各方面力量成立帮教小组。四是公安机关未能及时向有关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了解情况。“公安机关对缓刑人员不管不问,造成不少地区出现缓刑人员放任自流的现象,这极不利于社会稳定,也使缓刑的价值无从实现。”

(二)人民法院对缓刑犯的考察、帮教尚未落到实处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的这一职能与其他职能有很大不同,尽管在条文设置上,均非强制性规定而属于“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范围,但是对缓刑的考察、帮教与其它考察、帮教不同,缓刑考察结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原判刑罚是否有必要执行这一重大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如果对缓刑考验期间的罪犯没有固定、深入的联系、考察,又如何体现缓刑的价值、如何保证考验期间的效果呢?本市法院遵循“指定管辖”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模式,基层法院对于本区以外的未成年犯的考察、帮教也存在较大问题,帮教的职责不明,法院与本区以外的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如何衔接?关系尚未理顺。

(三)人民检察院对考察、帮教工作的监督有待加强

人民检察院难以及时掌握对监外罪犯的考察情况,监督途径、手段比较单一。实践中一般是向本人了解情况,向单位、社区了解情况、向公安机关了解情况。而向单位、社区、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往往是一问三不知,向本人了解情况又难免失之片面。监督的效果尚不理想。另外,人民检察院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一些不利予未成年人改造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有效地进行监督。例如有的学校在人民法院判决前就擅自开除涉嫌犯罪的学生,侵犯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受教育权,人民检察院完全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指出其违法性,使这种监督行为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实践中有的检察院未充分注意此类情形,未予以指出,或者是与学校采取协商甚至请求的方式,帮助未成年人续学,这些不规范的做法都是不足取的。

三、针对现状的一些对策

第一,对《刑诉法》涉及将公安机关作为执行阶段主体的条文作修订。笔者倾向于将本文所涉及的执行阶段的考察、监督、帮教的主体界定为司法行政部门(包括监狱管理部门),具体执行时,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基层组织、社区组织等共同开展工作。

第二,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应当做进一步的明确并强制化,真正起到参与帮教的作用。包括人民检察院作出定罪不的对象也应纳入帮教体系,并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参与帮教,这样也有利于发挥人民检察院在整个帮教体系中的作用。

第三,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失职行为应增设相应的惩罚性规定,以明确其法律责任,促使其依法行政,积极参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

基于目前的实践,笔者主张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与公安机关、法院、社区等建立信息平台,及时沟通信息,同步监督。二是加大对未成年罪犯的回访力度,通过回访,更好地对考察、监督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及时发现执行机关的问题。三是对于定罪不的对象,积极开展帮教工作。在目前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起牵头作用,结合教师、社区干部等人力资源进行帮教。四是结合办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尤其是行业问题)通过《检察建议书》等形式进行监督。例如对于学校随意开除或变相开除罪错未成年学生的,或者因学校和社会有关单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不力,从而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应当发出《检察建议书》敦促整改并加强跟踪落实,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党委、政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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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臻 天津河北区:社会调查制度应法律化[期刊论文]-检察风云2011(11)

[4]胡亮 浅议检察机关如何做好社会闲散青少年的帮教管理工作[期刊论文]-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1(3)

[5]曹春洪 积极开展社区帮教有效转化问题学生[期刊论文]-江苏科技信息(科技创业)2010(10)

[6]杜学玉 未成年人检察帮教体系之构建[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2009(27)

篇(3)

【论文摘要】:历史上黄河入海口流路是在三角洲的扇形范围内自然变迁的。随着长期的治河实践和经验的积累,人们逐渐认识到河口流路的变化是可以人为地干预和控制的。1949年以后进行了三次人工改道,特别是在1976年改用清水沟流路是成功的。但是,随着黄河上游地区工农业用水量的增加,进入河口地区的水量成大幅度减少趋势,致使河道向海域输沙的能力也大大减弱,逐渐导致尾闾河道不断萎缩,过流断面不断减少,拦门沙发育减慢甚至向海口内入侵。为此,长期稳定清水沟流路是河口三角洲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关系到黄河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和黄河的长治久安,意义非常重大。对此,笔者就新时期如何稳定黄河口入海流路,拟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仅供同仁参考:

1坚持调水调沙,实现河口减淤疏浚

实践证明,黄河水利委员会通过8次调水调沙,对防洪、治河、减淤等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也是有很大的效益,特别是对黄河下游的河口河道来讲,起到了巨大的减淤疏浚作用。因此,调水调沙作为河流治理的工具是具有生命力的,效果是良好的,但是,在看到有利方面的同时,也应切实考虑和解决好对河口地区不利方面的问题:

1.1调水调沙的运用应解决多目标、多效应的协调和实现。通过调水调沙,在实现河道的减淤冲刷,保持水沙通畅下泄的同时,也应通盘考虑河口地区的防洪工程设施的防洪和能力,入海流路的稳定问题。这是稳定黄河入海流路的重要途径之一。

1.2就黄河口而言,其冲淤演变的方向和特性不紧紧受制于来水来沙条件,同时还要受到海洋动力条件的影响等,因此,在进行调水调沙运用时,还应考虑海洋动力等其它相关条件。这样才能对稳定黄河入海流路,使其发挥更大的功用。

1.3应加强水文、水情和河床演变趋势预报工作,对于稳定黄河入海流路,调水调沙是实行年度调节还是多年调节值得商傕。只有通过对水文、水情和河床演变趋势的科学预测,并结合考虑其他各种影响因素,才可能实现调水调沙的科学决策。

2提高河口防洪抗凌能力

河口的防洪抗凌能力是关系到能否稳定河口入海流路的又一重要问题。近年来黄河口的来水来沙量一直在减少。水少沙多使主槽淤积以及河口侵蚀基准面位置继续下移,河槽进一步萎缩,输沙能力进一步降低,致使河口段主槽平摊流量减少,同流量的水位抬高,过洪能力减小。由于水沙条件恶化,河道断面形态又出现了对防洪十分不利的二级悬河,滩地横比降增大,中常洪水也可使河势发生改变,形成横向流或者顺堤行洪,威胁堤防安全。所以,应进一步加固和完善堤防和河道工程,对黄河大堤进行加高加固,加快淤背区建设力度,使悬河变为地下河。同时选择适当河段,采取挖河疏浚、束水导流、护滩保槽、稳定河势等措施,从而达到减轻河口的防洪压力,稳定河口入海流路的目的。与此同时,冰凌也是造成不稳定黄河口入海流路的又一重要课题。来水量减少,封河水位低,开河时更易形成冰坝,因此,充分发挥水库防凌运用模式的作用,抬高封河水位和降低开河期的下泄流量。应采取在开河期要有实现分水防凌的条件,利用齐河北展宽工程、垦利南展宽工程和东平湖等都可以用于分水防凌措施。

3加强河口治理的科学研究,为稳定黄河入海流路提供理论支撑

众所周知,稳定黄河入海流路必须要有理论支撑。因此,加强河口的治理研究是非常必要的。由于黄河口演变规律错综复杂,受许多内在条件和外界因素制约和影响。为此,必须正视河口治理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这一基础工作。

就目前而言,一些急需的系列资料尚不具备,制约了河口治理方案的探索和改进。利津断面至入海口有112公里的距离,利津站的水文特征值难以代表河口段的河道情况,无法据此对河口冲淤变化做更为科学的分析。因此,有必要在丁字路口附近建立一个水文站,搜寻整理并分析入海口附近的水沙资料。其次搞好黄河河口河势、拦门沙等情况的观测及近海海域地形测量工作,大力开展黄河河口演变规律及综合治理措施的研究,为今后的河口治理工作提供科学、详实的依据。只有这样才是综合治理黄河河口的有效途径。与此同时,为了更有利于黄河河口的研究与治理工作,建议尽快启动“数字河口”工程建设。

4实现河口统一管理和依法管理

稳定黄河入海流路的重要环节,还得靠完善可行的管理体制。长期以来,河口治理的各项工作由黄河河口管理局、胜利油田和东营市共同管理,工程投资也由三方筹集。多部门共同管理对河口综合治理与开发产生了许多不利影响。如今,黄河河口治理将面临新的挑战,为了黄河三角洲和东营市的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不允许有重大决策出现偏差。因此,黄河河口治理必须纳入统一的管理渠道,只有进行统一管理,才能保证河口治理的有序进行。但由于河口治理与黄河流域的整体治理密不可分,河口来水来沙量的调控是河口治理成败的关键,而黄河全流域水沙又是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同一调度的,因此建议,成立由黄委会牵头,地方政府、胜利油田以及海洋局、环保局等相关单位参加的河口管理体制。与此同时加大法治管理,实行以法治河,此举也是黄河河口治理的重要措施之一。目前已有的相关法律对河口的一些特殊情况针对性不强,加之不完善、不具体。虽然在河道和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方面都已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有时在各法律之间又有相互矛盾的地方,操作难度大。建议尽快制定《黄河河口管理法》,实行黄河河口的法制管理,笔者相信,只有法律、法规作支撑,一定能够有效对河口的综合治理发挥重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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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计划生育;新机制;人口管理科学;人本主义

全面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以“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为内容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是中央关于在新时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所做出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是以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创新发展。它不仅反映了中国新一届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先进执政理念,而且体现了人口管理方式的进步,反映了人口管理科学的要求。如果我们回顾人口管理学的发展,进而追踪管理科学的发展历史,就可以看到,我国计划生育工作从旧机制转向新机制,与人口管理科学从传统走向现代有密切联系,并且对人口管理科学的进一步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管理科学从理性主义到人本主义的演变

人口管理科学是管理科学在人口管理领域的应用,因而人口管理科学的发展是和管理科学的发展演变密不可分的。

管理科学是工业社会的产物,诞生于20世纪初,一百年来,经历了从泰罗的古典科学管理理论到行为科学理论,再到现代管理科学理论的演变,其管理哲学也从理性主义逐步向人本主义升华。

泰罗科学管理理论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泰罗是科学管理的创始人,他第一次系统地把科学方法引入管理实践,提出了用科学研究和方法代替纯粹的个人经验的科学管理原理,即通常所说的“泰罗制”,开创了管理理论研究的先河,使管理真正成为一门科学,泰罗因此被人们称为“科学管理之父”。

以泰罗制为代表的古典科学管理理论,虽然以其科学理性在管理学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其理论本身包含着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即:“理性”与“人性”的矛盾,在追求标准化和科学化的理性的同时,也在不断压抑人的心理需要和行为发展。古典管理学视管理客体为“经济动物”,主张对管理客体实行“物本管理”。其管理方式表现为重物轻人,把人当工具来管理,工人只是作为“机器的附属品”。“理性”在古典管理科学那里,被推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于是在其推行过程中,很快便暴露出了诸如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关系紧张,工人抵触情绪严重等种种缺陷,最后其主导地位不可避免地被以人际关系为核心的行为科学所取代。

行为科学是通过把握人的心理和行为的发展变化规律,来提高对其个体、群体、组织心理及行为预测、引导、控制能力,及时协调个人、群体、组织之间相互关系和其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从而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与传统的古典科学管理理论相反,行为科学强调重视人这一因素的作用。它认识到一切事情都要靠人去做,一切物的生产都要靠人去实现,一切组织目标都需要人创造。因而强调应当把管理的重点放在人及其行为的管理上。行为科学研究了人的各种各样不同层级的需要,提出必须针对人的需要和需要变化特点,有针对性地对人的行为进行预测、激励和引导,由此间接达到对事和物的有效控制,从而实现管理的预期目标。行为科学在管理哲学上的突出贡献是提出了“以人为中心”的口号,带来了管理与人的关系的重大转变,奠定了西方管理哲学的人本主义基础。

二战后,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企业外部竞争愈加激烈,企业的战略规划和科学经营决策要求日益提高,以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乃至博弈论为代表的现代管理科学随之诞生。现代管理科学既吸取了泰罗科学管理理性的营养,又注重了行为科学对“人”的研究,使得人本管理开始以人的知识和能力为核心,进一步强调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具有现代化意义的“以人为本”。

二、人口管理学从理性主义到人本主义的转变

与一般管理科学的发展轨迹一样,人口管理科学的发展也遵循了从理性主义到人本主义的演变逻辑。虽然“人口管理学”这一学科概念提出的历史并不长,但是人口科学历史久远,内容丰富,并且人口科学的理论探索从来都没有忽视过人口管理的内容。

西方早期的人口思想是近代人口科学重要的思想来源。其主要代表人物色诺芬(Xenophon,公元前430一公元前354)、柏拉图(Platon,公元前427一公元前347)和亚里士多德(Aristoteles,公元前384一公元前322)以及后来的重商主义都分别提出过国家干预婚姻、调节人口的主张。色诺芬对当时国王用人口是否增长作为评价官员政绩标准的做法十分赞赏;柏拉图主张由统治者规定结婚年龄和男女配偶选择,让最优秀的男女互为配偶;亚里士多德更认为国家的主要职责就是调节人口数量,使之稳定在一定程度并协调其相互关系。重商主义则提出国家应采取各种手段鼓励人口增殖,甚至不惜从其他国家“获得”人口。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人们对人口管理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更多的研究,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已认识到经济上的需求是调节人El增长的决定性因素,而空想社会主义者如康帕内拉更强调婚姻和生育都必须服从社会的控制和调节。

最著名的还是马尔萨斯人口论。马尔萨斯人口论可以说是世界人口思想史上争议最多、分歧最大的一种人口思想。这种争议和分歧持续时间之长,涉及范围之广,

在人口思想史上都是空前的。马尔萨斯人口论的基本思想为从事人口研究和人口管理的人们所熟知,他的“两个级数”、“两种抑制”将人口管理推向了理性主义的极致。

到20世纪上半叶,伴随着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人口科学研究更加全面系统,技术方法也更加成熟先进,涌现出大批经典的人口研究理论成果,如著名的“人口转变理论”、“适度人口理论”,以及凯恩斯的“失业理论”等都发端和发展于这一时期。这些理论成果虽然对人口过程的变动规律有了非常深刻的认识,但在人口管理的哲学理念上,仍然完全是理性主义的,贯彻了较多的“国家意志”和集体理性。

人口科学在人口管理理念上的真正跨越是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在行为科学和现代经济学影响下而产生的微观人口学。

微观人口学是以个人或家庭的人口行为为研究对象,它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1954年和1957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H.列宾斯坦分别发表了《经济一人口发展理论》和《经济落后与人口增长》两本著作,首开从微观角度对家庭生育决策和生育行为作成本一收益分析的先河,实际上是引用了经济学的理论和概念,对家庭生育决策作经济学模拟。他将父母为生养孩子所花费的种种费用及为其牺牲的时间、机会等,都视为孩子的成本,而将孩子为父母带来的感情满足,为家庭带来的经济收入、贡献等视为孩子效用,然后像对产品进行成本效用边际分析那样,以家庭模型,即父母对孩子取舍作模拟分析,从而建立了生育的微观人口经济模型和著名的边际孩子合理选择理论,成为最先进行微观人口经济学研究的学者之一,为人口科学研究开辟了一条新的思路。

1960年,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贝克尔(Becker)发表《生育率的经济分析》一文,在吸收列宾斯坦有关微观人口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西方有关消费行为理论来分析家庭的生育决策,考察孩子的边际家庭效用及其数量质量替代关系,创建了著名的“孩子数量质量替论”,贝克尔以新视角考察研究家庭收入和父母行为对生育子女数目的影响,阐释了家庭规模与收入之间的负相关关系,对后来微观人口理论的研究发展起了很大促进作用,贝克尔本人也因其突出的研究成果,成为美国芝加哥学派的代表人物,并于1994年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

在列宾斯坦和贝克尔的影响下,又有各种新的微观人口理论,包括“劳动一闲暇时间分配理论”、“家庭效益化和合理选择理论”等纷纷问世。微观人口经济分析,特别是生育率的微观经济分析在60年代兴盛一时。

微观人口学可被看作是从人口行为发生机制的角度来对人口管理科学进行的探索。它在人口管理科学发展史上的意义不仅在于它从技术上研究了人口行为发生过程中的信息传导机制和博弈反应机制,而且在于它在人口管理的哲学理念上将人口管理的目光从“国家”、“社会”的需要转移到“家庭”和“母亲”的需要,把人口管理科学放置到了人本主义的基础上,因而它是人口管理科学的一个巨大进步。

近年来,人口管理科学注意吸收现代管理科学的理论营养,将人口行为的家庭人本需要与社会理性规范相结合,引导人们树立对社会生育规范的文化认同,将人口管理推向了更具人口现代化意义的人本主义。

中国学者也对人口管理学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除改革开放以来所涌现的大量人口管理学研究成果以外,根据《当代人口学学科体系研究》一书所作的检索,人口管理学的学科名称其实还是中国学者提出来的。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就有过建立人口管理学,抑或计划生育学的讨论,当时有几种主张:一是主张建立一门计划生育学。如史成礼、余亦之的论文《关于建立计划生育学之我见》就主张建立计划生育学。之后,在1984年,杨德清主编的《计划生育学》就出版了。二是主张建立人口管理学。如曹占泉的论文《对建立“人口管理学”研究的设想》中写道:“人口管理学是以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不同时期、不同性质的动态人口为对象,用计划的方法来组织管理人口的科学,人口过程是一个动态过程,人口管理学研究的目的就是根据人口的动态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性,通过国家确立的管理机构,有计划地调节、控制和管理人口,使人口的发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并从有计划地调节、控制和管理人口的实践活动中逐步总结和完善人口管理的具体内容,为国家管理人口提供科学论据。”三是主张建立人口生育管理学。如向洪、邓明主编的《人口管理实用辞典》中写道:“人口生育管理学是研究人口生育管理活动规律及其方法的学科。人口目标管理活动的规律及方法,人口计划管理活动的规律及方法,人口信息管理活动的规律及方法,人口决策管理活动的规律及方法,人口政策管理活动的规律及方法等,都是人口生育管理学应该研究的对象。通过这些研究,揭示人口生育管理活动规律,确立人口生育管理方法,从而不断丰富和发展人口生育管理学的研究体系。”除了上述三种主张以外,还有主张把学科定名为“计划生育组织与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

从本文要讨论的问题角度看,问题主要有二:一是不应把人口管理狭隘地理解为人口计划实施,而应理解为包括对人口行为发生环境、发生机制、控制机制等内容的全部人口行为的干预活动。二是其学科定义,还普遍带有很浓厚的理性主义色彩。要用于指导我们新时期的计划生育工作,还必须进行理论创新,实现新的思维跨越。

三、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是对人口管理科学的政策实践和理论推动

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而提出的一种新的人口管理方式和新的人口制度安排,它反映了中国的人口管理正按照人口管理科学的发展引领,从理性主义向人本主义转变。它不仅是对传统的古典人口管理科学的革命,而且是对微观人口管理学的超越和对现代人口管理科学的呼唤。这表现在:

1.在政策基点上,新机制完全遵循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美国密执安大学社会学系的竹下让(Takeshita)教授曾经这样描述现代化的人口管理:生育动机(或生育意愿)取决于两种变量的权衡轻重:一是行为者的生育观,生育态度;一是行为者对群体社会生育规范、生育准则的感知以及对遵循这些规范的评价。如果前一变量起主要作用即主观性成分大,就易产生失范生育行为;反之,后一变量作用大即群体性社会性成分大,就易产生合理的生育行为即规范性生育行为。竹下让认为,人的生育行为就是主观生育观、生育态度,客观社会生育规范、生育准则两股力量在社会支持和自信心的影响下较量斗争的结果,这就是人们生育行为的内在动作过程。按照现代人口管理“以人为本”理念的要求,要改变人们的生育行为,就应该对影响人们生育行为的各个要素特别是社会支持和自信心进行调控,通过引导人们对社会生育规范的感知和对遵循规范的评价,建立一种生育文化认同,使人们生育行为规范化。

竹下让的观点反映了现代人口管理的人本主义追求,而这恰恰是中国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正在进行的实践。

新机制深刻理解在现有经济发展水平和中国文化背景下人民群众的生育需要,充分尊重群众的生育意愿,在追求与稳定低生育水平的社会管理目标时,不采用过去那种简单的控制生育行为的做法,而是通过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提供各种生殖卫生、医疗保健等“优质服务”,满足其生活需要,同时辅以各种政策宣传,文化引导,在群众对社会生育规范和原则充分感知和评价认同基础上,将个体生育观、生育意向纳入群体社会生育规范之中。这完全符合现代人口管理科学对人口行为的人本管理原则。

2.在政策内容上,新机制提出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不仅体现了现代公民社会的理政原则,而且从人口管理学的意义上讲,这正反映了现代人口管理科学将理性主义与人本主义有机结合的要求。所谓“依法管理”,是既要对个体人口行为进行必要的制度约束,同时要求这种约束必须是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进行,在充分尊重管理客体法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上,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措施将个体人口行为纳入社会制度规范之中,而绝不能以行政压迫和简单随意的方式对个体人口行为进行强制规范。所谓“村(居)民自治”,是既要注重村(居)民的组织角色,又注重其作为决策者和行动者的角色,充分肯定其自组织、自学习和自适应能力,将对个人激励的理论和方法转换到树立村(居)民整体的共同价值观念上,通过共同价值的认同,实现村(居)民的自我约束。所谓“优质服务”,则是要充分尊重和保护人们在物质生活和感情生活上的人本需要。

长期以来,我们的计划生育工作较多考虑的是贯彻国家意志和集体理性要求,而较少考虑为生育群众的个体需要提供服务;在工作方式上,更多注重的是对人口生育状况的监控管理,而较少关注生育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这些都与执政为民的理政原则不符,也与人本主义的人口管理理念不符。“优质服务”就是要对此作出纠正。而“政策推动”则是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的基础上再辅以政策来发挥引导调控功能,从而把硬性管理技术和软性管理艺术结合起来,把理性精神和人本主义结合起来,实现由“物本管理”向“人本管理”的转变。计划生育是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当人本主义的人口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成为大家的共识,各部门从多个角度共同为生育群众提供服务,解决群众的问题,满足群众的需要,“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新机制就落到了实处,计划生育工作就进入了人人有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全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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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在宣传教育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统筹兼顾,围绕全委中心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地宣传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以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主线,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强调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改善人口分布和保障人口安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继续认真贯彻落实胡总书记“4.26”讲话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进党委中心组和党政领导干部人口理论学习制度的落实,坚持把人口理论学习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率先牢固树立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思想。

(三)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先导作用。通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社会宣传活动等传播媒介,广泛宣传新时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理念;加强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的宣传倡导,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营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环境。

(四)紧紧围绕我市人口计生工作重点,邀请高层次人口理论专家,组织人口学会理事、党校人口理论教员,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理论研讨和研究。年中组织人口学会理事、党校人口理论教员开展一次调研,撰写人口理论研究论文进行交流与评比。

二、全面推进幸福家庭建设工程

(五)突出“人口、家庭、健康、发展”主题,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广泛实施以家庭文化、科学育儿、青春健康等为主要内容的“幸福家庭十大行动”,全面推进幸福家庭建设工程。9.25前后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月”系列活动,各地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精心组织本地相关活动。

(六)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不断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新形势、新特点的要求,指导各地因地制宜,以各种层面、各种形式的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阵地为依托,从理论研究、宣传栏目、文化活动、文艺创作、宣传品开发等方面入手,进一步拓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内涵和外延。

(七)加强家庭人口文化建设。建设和谐人口文化、培育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风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家庭人口文化建设。不断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积极宣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文化环境。

(八)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内容形式、手段载体创新,重点推进城市社区和农村村组人口文化和婚育文化创新活动。规范有序地推进人口文化园(区)及基层人口文化教育基地建设。启动市级人口文化教育基地创建活动,在每个辖市区、每个乡镇打造一个具有地域特色的人口文化园区(街、场)或人口文化教育基地。2012年命名5家市级人口文化示范基地。创新制作一批提倡婚育新风尚、传播生殖健康知识的高质量宣传品,免费发给群众,并注重向农村地区和困难人群倾斜,开展优化人口计生户外宣传环境调研考评,举办全市第三届计划生育宣传品交流展示会。

三、推动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

(九)大力倡导社会性别平等观念,推动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完善“关爱女孩行动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工作协作机制,与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工作,营造全社会关爱女孩、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

(十)继续开展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做好专项行动的整改完善及总结评估工作,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工作档案,强化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管理和动态跟踪,联合相关部门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评估内容,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管理。健全完善部门协作、出生人口实名登记、出生人口信息共享等长效工作机制。

(十一)联合市级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各项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女孩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继续牵手知名企业对农村独生女孩困难家庭实施救助。

四、实施“新家园新家庭新风尚”示范创建计划

(十二)充分利用省级公共财政支撑,积极完善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指导各地积极争创省新农村新家庭新三年计划示范县(市、区)。加强对已创成省级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示范县、项目县的指导及对省级“双新”示范镇、村、户的培育,加大示范经验推广力度。

(十三)启动我市“新家园新家庭新风尚”示范创建,推动人口计生“双新”建设与农村社会管理工作渗透融合。2012年,全市“新家园新家庭新风尚”示范创建覆盖率达60%以上,年底在全市范围评比表彰6个“新风尚”示范镇(街道)、20个“新风尚”示范村(社区)、50个“新风尚”示范户。

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

(十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作用。紧紧围绕人口计生重点工作,加强对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舆论引导,加强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舆论引导。加强舆情监控,防范人口舆情安全隐患。密切跟踪舆情变化,避免可能影响舆论安全的倾向性问题。

(十五)围绕委中心工作策划组织新闻宣传活动。加强对各地幸福家庭建设工程、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新家园新家庭新风尚”示范创建等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在主要新闻媒体开设专栏或专版,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十六)全年新闻宣传不少于90期(次),电视台专题栏目全年不少于12期,电台、报刊每年刊播不少于48期(次);各县(市)区电视台每年不少于6期,电台、报社每年各不少于12期次;同时各地要积极向省、市提供好的稿件、素材,年内要向市电视台、电台、报纸分别选送选题6条、12条、12条。

(十七)充分利用人口计生系统行业报刊杂志,及时传播我市人口计生工作最新动态和基层的好做法好经验。与市广电局共同举办我市人口计生“好新闻、好栏目”评选活动。2012年我市将继续积极参加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优秀电视栏目和广播专题节目的评比活动。

六、加大社会化宣传力度

(十八)强调群众的广泛参与和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各级人口学校、人口文化大院、社区文化中心、世代服务宣传倡导室等的阵地作用,大力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和男女平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等政策法规知识,满足群众精神、文化、知识的需求。

(十九)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工作。按照“统筹发展、科学规划、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工作思路,充分整合教育、卫生、妇联、财政等部门资源,依托人口计生公共服务体系和各类早期教育阵地,在全市构建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暨独生子女培养指导服务体系。加大儿童早期教育及独生子女培养宣传倡导力度,逐步建立政府倡导、部门联动、社会家庭参与的工作模式。

(二十)加强部门协作,建立联动机制。如与教育部门合作,开展人口早期教育、独生子女培养、青春期健康教育等工作;与妇联合作,开展和谐家庭建设、关爱女孩行动;与团市委、高校教工委等部门合作,开展以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主要内容的各类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等。

(二十一)筹划组织人口计生“三下乡”、“五、二九”、“世界人口日”、“九、二五”、“男性健康日”、“世界艾滋病日”等重大纪念日及节假日的集中性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社会性别平等观念,普及生殖健康知识,帮扶计划生育贫困家庭。

篇(6)

本届年会主题是“世界转变中的犯罪学和刑事司法:来自亚洲的贡献”,其中包括“犯罪原因和预防:文化,社会,家庭和学校”、“矫正问题”、“腐败和经济犯罪”、“犯罪预防”、“亚洲国家的刑事司法:警察局,检察院,法院和监狱,,、“亚洲的司法鉴定和证据基础上的刑事政策”、“亚洲受害者心理学”、“面对计算机犯罪的新挑战”、“亚洲的恢复性司法”、“安保和监控”、“亚洲犯罪学的未来”、“犯罪和犯罪性理论”、“亚洲跨国有组织犯罪”、“亚洲青少年犯罪问题”、“其他犯罪和犯罪学有关问题”等15个主要议题。来自亚洲各主要国家和地区以及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意大利、波兰、荷兰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00多位代表出席了本届年会。本届年会由亚洲犯罪学学会主办、香港城市大学应用社会科学学院和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学院共同承办。美国哈佛大学著名教授,美国犯罪学学会前主席罗伯特桑普杰等做了主题发言。

在这届年会上,肖庆平先生和冯引如博士向大会提交了合作撰写的论文《中国犯罪学研究三十年的变化和发展》,通过考察中国大陆主要犯罪学刊物以及法学、社会学刊物近三十年刊载的犯罪学论文的论题、

关键词 、研究方法以及作者群体分布,作者认为,中国大陆犯罪学研究正在经历一个明显的转型时期,传统的“政法犯罪学”正在衰落,犯罪学研究日益分化为三支:一为社会学学科之下的犯罪社会学研究(主要依据社会学调查与统计作为研究的材料基础),一为刑法学学科之下的实证刑法研究的分支(主要依据司法文献尤其是判决书作为研究的材料基础),此外则是从“政法犯罪学”衍生而来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视域下的犯罪防控研究。中国大陆犯罪学研究的这三个分支存在着巨大的学术话语的鸿沟,将之称为“鸡同鸭讲”或许并不为过;同时,这一分化的趋势仍将持续下去,并对犯罪学的学科建制带来直接的冲击,中国大陆的犯罪学研究的重新整合将困难重重。在大会分会场,冯引如博士就此论文主题做了英文演讲,演讲介绍了中国犯罪学研究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回答了与会者的提问并作交流,得到了大家的关注和好评。

在年会上,冯引如博士受邀主持了以“亚洲犯罪学的未来II”为主题的分会场讨论。

会议最后组织参观了香港廉政公署和罗湖惩教所,详细了解香港惩教署相关制度和基本情况,收获颇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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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老实实做人

1、进取。能担任副校长一职是上级领导和大家对我的信任,因而我觉得身上的担子很重。为更好完成这项工作,我在政治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素养。认真参加远程校长培训班,高质量完成作业和论文。平时在工作中力争做到:思想作风上实事求是,表里如一;工作作风上认真严谨,讲求实效;待人处事上光明磊落、诚实、守信;生活作风上端庄稳重,亲切大方;在公共场所和学生面前做到衣着整洁得体、语言文明规范,举止端庄大方,努力在各方面都成为师生们的楷模。

2、真诚。我一直对周围的人热情真诚,年老的教师我敬之为长辈,青年的视之为朋友,我常为他们取得优异成绩感到骄傲。我始终以一颗诚心与各位中层领导团结协作,促进了领导班子整合力的形成,促进了学校稳定和发展。

3、正直。在工作中始终坚持正确的立场,不避重就轻、不瞻前顾后、不耍“滑头”。因此,我常告诫自己,凡事要以集体利益、教师利益出为发点,把教师和学生的文秘杂烩网利益放在第一位,去思考问题,说真话,做实事。

二、踏踏实实做事

在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方面,我坚持做到:

1、以身作则是工作的基础。

虽然作为学校副校长,但我从没有搞过特殊化。做到了以身作则,为老师和学生做好表率。每天的工作日坚持做到早上进入学校的大门,一天就是学校的人。认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每天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心系学校师生安全,洞察学校的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