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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到福建投资茶文化产业的意义与作用
1、推动福建茶文化产业的现代化全面发展。一是促进乌龙茶品质的提高。台湾茶文化产业掀起“清香型”乌龙茶热,“台式乌龙”制作工艺传入福建,促进了乌龙茶制作工艺的改革,提高了乌龙茶品质。二是促进了福建制茶机械的改进。三是引进新品种,丰富了福建的茶叶品种。四是延长了茶文化产业的产业链,促进了经营观念的改变。台资企业到福建办厂后,经营的连锁化与产品的多样化,给福建带来新思维。五是带动观光茶园的发展。
2、扩大台湾茶文化产业的营销,为台商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台湾茶业者向福建省转移,有效扩大了台湾茶叶销售。台湾岛内茶叶产量很有限,根本无法满足大规模的茶叶市场。因此台湾茶商多数采用“台湾接单,福建提货”方式,利用原有的国际渠道,销售在福建投资生产的产品,进一步拓展了台湾乌龙茶的市场占有量。目前,台商投资福建开办的茶企业,多数为小型企业,规模都不大。企业生产的产品多数为传统茶叶,品种比较单一,很少进行深加工。就连这样的小企业已经能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给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回报。
今后台商到福建投资茶文化产业的趋势
在茶文化产业领域,台湾需要继续保持和深化与福建省的交流与合作,才能互利互惠,达到双赢。福建省方面,结合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的总体规划,应在政策上进一步加大茶文化产业的对台优势,优化配置资源,合理调整要素配置,推动台商到福建投资茶文化产业。在政策上福建省可以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吸引台商到福建投资。一是,积极争取中央的政策支持,使海峡西岸经济区保持先行先试的优势。二是,通过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加快整合要素,进一步拓展闽台合作空间。吸引台资将营运总部、研发中心、金融机构、创业基地等重要机构设在福建,通过集聚形成区域内高附加价值的经济增长模式,从而进一步辐射周边区域。三是,利用ECFA的政策优惠,利用台湾在品牌塑造、国际营销、资本运作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向台湾岛内延伸发展,实现闽台合作的跨越式发展。
台湾方面,今后台商到福建投资茶文化产业可能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
1、台商投资福建茶文化产业仍有较大发展空间,应进一步增强集聚效应。例如,福建漳平台湾农民创业园至2012年3月已入驻台资企业59家,比2010年增加5家,常住台商490多人,其中高山茶企业48家,种植面积5.5万亩,增加4800亩,种植茶叶面积是台湾高海拔茶园总量的近五分之四,是大陆地区最大的台湾软枝乌龙茶生产基地。2011年经过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有机茶研究与发展中心认证委员会审定,台商杨瑞投资的漳平九德农场已有茶场500亩,茶园环境、生产条件,加工设备、产品质量等符合有机茶标准,获得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是创业园48家台资茶企业中的第一家。在漳平永福台湾农民创业园投产的高山茶得到了两岸权威专家的高度认同与肯定,在各大型茶事评比活动中屡获金奖,永福高山茶列入“故宫贡茶”给台商们带来了信心。这种集聚效应一方面为台湾厂商提供了有效降低成本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也使台资企业对区域产业集聚环境形成依赖。
2、台商对大陆投资区域格局正在逐步调整与变化,对福建茶文化产业将产生积极的影响。目前,台商到大陆投资的区域布局正在调整。企业经营决策除了考虑商务成本之外,对投资地的进行选择时,更多是以综合评估为基础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台商赴大陆投资总额前五名依次为江苏省、广东省、福建省、上海市、浙江省。如果以合同台资排序,则依序为江苏省、广东省、福建省、浙江省、上海市。据台湾“陆委会”主持的《两岸经贸统计月报》统计,2010年以来台商投资大陆的地区,仍主要集中在江苏省、广东省、上海市及浙江省,合计约占投资总额的84%左右。从农业合作发展趋势分析,福建不但能为台商提供优越的自然条件,还将逐步完善便捷的交易平台、完整的产业配套、充沛的专业人才和宽容的人文环境,台商到福建投资茶文化产业的空间将越来越广阔。
需要风险投资医疗消费需求增加与医疗资源不足的矛盾迫切需要医疗器械产业投入的增加,我国医疗管理部门和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也做了很大的努力,诞生了深圳迈瑞、山东新华等一批优秀企业,具备47个大门类、3500多个品种、12000余种规格产品的生产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疾病诊治的需求。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仍存在较大差距。一是我国医疗器械产业虽然有了较大增长,但产业规模依然很小,仅占世界市场份额的7%,很难满足国民的医疗需求。二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技术和产品创新能力较差,研发投入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产品研发水平较低,原创技术与原创产品极少,核心专利数量更少。产品品种虽然比较齐全,但中低端产品多,关键零部件几乎全部依赖进口,高端产品主要以仿制、改进为主,原创产品几乎没有。三是医疗器械产业资金投入不足,由于诸多因素的限制,很多社会资金不愿意投资这个领域,而向银行贷款风险较大,银行总会尽量回避这类贷款,通常期限较短,一年以上就为长期贷款,到期需要收回贷款,而且需要抵押,门槛高。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需要大笔资金以及高效的管理策划,并且能够承担风险,而风险投资正好可以解决这一问题。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Investment)是对创业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并对所投企业进行培育和辅导,在企业成长到相对成熟阶段后退出投资实现自身资本增值的一种特定形态的投资活动。它具有以下六个特点:(1)以投资换股权方式,积极参与对所选择的新兴企业的投资;(2)协助所选择的新兴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3)投资风险大、回报率较高,由专门人员不断进行各项风险投资;(4)追求资金利用率,要求投资尽快回收,不以控制被投资企业所有权为目的;(5)风险投资公司与所投资企业的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与合作共赢的基础之上的;(6)投资对象一般是有发展前景的高科技企业。所以,风险投资不是单纯的投资行为,不仅仅提供资金支持,而且提供特有的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支持;与长期持有所投资企业股权以获得股息为目的的普通资本投资不同,风险投资在企业发展到相对成熟阶段就会退出投资。风险投资进入医疗机构,可以为医疗服务业和医疗器械制造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并且在后期会退出这一领域,不会导致垄断或者恶性竞争等一系列问题。事实上,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国家放松了对这一领域的限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机构,多家风司已开始进入民营医疗器械制造企业,有效促进了我国医疗器械行业的快速发展,2014年的市场规模在3000亿元以上,已经占到全国药品市场的17%。
二、风险投资与医疗服务相结合的前景
2013年1月15日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在京正式了《2013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发展状况蓝皮书》,提出我国医疗产业应该向高科技、人性化的方向迈进,目前生物智能以及机器人智能发展速度很快,必须在将来的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中加入高科技因素,如机械传感器材、智能器械临床实验系统等。另外,医疗器械产业必须重视适用于家庭自我监护与诊断及远程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与生产。在第十届中国创业投资暨私募股权投资年度论坛上,参会者对清洁技术、TMT和医疗健康三个产业的发展和投资前景充满期待,其中,医疗健康产业被评为最有发展前景的行业之一,多数人认为医疗健康产业是“永远的朝阳产业”。值得重视的是,在论坛的首场高端对话过程中,弘毅投资总裁赵令欢、深创投总裁李万寿、红杉资本中国基金创始及执行合伙人沈南鹏、达晨创投创始合伙人刘昼均十分看好国内消费行业,其中重点看好的就是健康业。随着我国多元化社会的发展,就医群体的需求在不断分化。由消费理念、收入水平、就医习惯等因素的差异而导致的差异化就医需求,将成为我国未来医疗服务领域的一大特点,各种面向细分的、不同人群的医疗服务将会逐渐形成。目前,诸多公立医院都开设了特需门诊,各类私立医疗机构面向人群的细分则更加明显。新一轮医疗改革给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服务行业提供了机会,经过一年摸索,资本已经找准细分市场,见缝插针地瞄上它们。之前,大量的风险资本在医疗服务产业门口徘徊不前有其原因,随着医改的进行,我国医疗产业将迎来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获得巨大的发展空间,医疗产业也将进一步成为影响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因此,风险投资与医疗服务的结合是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是经济体制改革的结果,具有必然性和优越性。
三、总结
根据国际直接投资的实践,投资的产业遵循着这样一个规律:由第一产业逐步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转换,从低附加值产业向高附加值产业转换。最早的投资大多是为了获得廉价的自然资源、劳动力和中间产品等,其投资产业往往是采掘业和一般制造业。随着技术进步、企业经营能力的提高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加强,投资转向技术含量较高的制造业以谋取更高利润。全球战略的制定,又使投资方向转移到快速增长的第三产业上。这一投资的阶段性规律实际上也说明了产业结构变化的方向。中国正处于产业结构变化的跃升期,中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也要遵循产业递进规律,在继续扩大资源开发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直接投资的基础上,争取在较短的时间里跨越对外直接投资的各个阶段,最终在附加值较高的产业领域参与国际竞争。
需要指出的是,产业递进仅为一般规律,并不要求所有企业都按照这一规律决定投资方向。只要企业有充分的比较优势,同样可以在较高级的产业领域投资。一些企业为了获得先进技术,在发达国家设立研发机构,同样是可行的。
二、发挥产业组合比较优势
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选择还取决于产业内优势企业的组合状况。鉴于中国企业的规模普遍偏小,融资成本相对较高,收集相关信息成本相对增加,投资项目难以实现规模效益,因此,组建企业集团,发挥集团优势发展对外直接投资是一个方向。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优势本质上是一种“组合优势”,是该产业内各厂商经济优势的集合。但是产业的各种优势却又往往分散在不同的企业中。只有当化单个企业的分散优势为产业整体优势成为可能时,才能不断扩大中国国际直接投资产业选择的经济空间。
集团的组建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在产业内实行企业间的联合,也可以实行跨行业的企业间联合,只要组建的企业集团能通过内部化提高经营效益,对外投资项目的成功率将大为增加。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经济上的国家疆界逐步模糊,不同国家企业在生产的各个环节上都存在合作的可能。国内合资企业的普遍成功说明国内企业可以同国外企业合作,参与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因此,对外直接投资时不仅强调产业内部化,还要奉行产业内部化与全球化并举战略。
三、把握区位比较优势
通过企业组合的方式能够体现产业的一定优势,但对外直接投资需要的是相对于一定区位的投资优势,即母国某产业相对于东道国同类产业所具有的比较优势。区位比较优势是对外直接投资的基本经济依据,也是使投资国与东道国双方获益的内在经济根源。当投资者结合本身产业特点合理选择和利用东道国区位要素时,就会强化对外直接投资主体比较优势或产业比较优势,使对外直接投资迅速发展。反之,如果投资者对区位选择不当,不仅不能强化对外直接投资比较优势,还可能造成对外直接投资亏损或失败,使对外直接投资发展受阻。因此,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区位选择与投资产业及投资者比较优势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产业选择”是将其“区位选择”包含在其中的,选择了不同的“区位”,也就意味着选择了不同的“产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要符合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和其经济基础水平。各国对来自国外的跨国公司投资产业领域都有明确的规定,哪些产业属于鼓励投资领域,哪些产业属于可以投资领域,又有哪些产业属于禁止投资或有限制投资领域。进入东道国之前必须了解这个国家的有关吸收投资的政策和法律。另外,对投资目标市场的经济发展水平,包括市场潜力、市场容量和效益等都要有充分地了解和掌握。进入目标市场的产业所占有的市场不但存在未满足的需要,而且有一定的发展潜力,这应是企业选择产业的首要条件。市场有发展潜力,企业才能在满足消费者潜在和未来的需求中得到长期发展。该市场有一定的购买力,能取得一定的销售额和利润,这是企业选择产业的重要条件。因为市场上仅存在未满足的需求,不等于有现实的购买力,形成足够的销售额。如果没有购买力或购买力很低,就形成不了现实的市场。企业不能从市场的销售中获得必要的利润,就没有进入该市场的价值。
进一步看,我们前面所说的产业“组合优势”,也必须以投资的区位特征作为优势的“组合”基准。按照区位经济特征组合产业优势,是扩大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空间的有效途径。
四、高新技术产业跟随
高新技术产业是中国企业跨国发展一个极其重要的战略领域。中国虽然在总体产业技术水平上落后于经济发达国家,但在某些高科技研究开发领域却具有一定比较优势,这些高新技术产业覆盖了新材料、生物与医药技术、机械制造、新能源、现代农业、生态与环保、电子信息等领域。同时中国通过利用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对能源、化工、机械、冶金、轻纺、食品等传统行业进行渗透与改造,大批高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使传统产业迅速升级。目前阶段,由于一些科技成果国内产业化条件尚比较缺乏,因此,可以考虑先发展对外直接投资或与外国合作进行产业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提高中国在这些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并带动国内相关产业发展。一直以来,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严重偏少。在目前发达国家已完成产业结构高级化的条件下,我们的企业应该在其市场的不同部分、技术的不同层次、产品的不同类型方面进行渗透型投资,利用其技术和技术人员进行生产,缩短技术获取的时间,并及时向国内相关产业传输,加快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
五、产业结构高度化的同质性要求
产业结构高度化同质性基准强调对外直接投资产业选择方向与国内产业结构高度化发展趋势相偶合。我们同发达国家的差距不仅表现在科学技术上,而且也表现在产业结构上。发达国家的支柱产业已经或正在向以计算机、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转化。而我国却处于完成传统工业化和实现现代工业化两个阶段的重叠进行时期。因此,对外直接投资产业选择不仅要考虑国内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更应该充分结合国内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从而提升国家的经济实力。
我国经济正处于结构跃迁的转型时期,经济发展已由传统的低层次、粗放型平面扩张方式转变为以集约化、高度化为主要特征的经济增长阶段。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也必须体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内在要求,即在建立国际生产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形成对国内粗放经济的某种扩张效应,这可以说是我国国内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在国际生产体系建立过程中的直接延伸。推动国内产业结构的高度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宏观经济运行质量,应当是我国现阶段对外直接投资产业选择的核心问题。
中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不同于国外“资本过剩型”的直接投资,而是为了通过技术传递和市场扩展来推动国内产业结构的提升。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重心应为技术密集型产业,特别是那些高新技术含量大、产品附加值高的产业类型。在国际投资领域,广泛拓展技术密集型产业的投资场所,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对外投资的非选择性所带来的效率损失。对于“非资本过剩型跨国投资”来说,其投资的“机会成本”通常比“资本过剩型跨国投资”要高,即这部分资本在国内技术密集型产业的投资所产生的效益,是其转向海外投资的“代价”。尤其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潜在投资机会日益增加,这种机会成本还会有所上升。弥补这种机会成本的主要途径,便是在国际投资领域寻找技术密集型的产业投资方向。另外,选择直接投资于技术密集型产业,也有利于为国内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让出一定的经济空间,从而促使本国经济的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
直接投资的“产业选择”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各项基准的综合运用,而并不是某一单项基准所能决定的。作为选择基准,上述基准对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产业选择的约束在性质上是不完全相同的,“产业组合比较优势”和“区位比较优势”是对外直接投资产业选择的一般的和基本的约束,这就是说,从一般的意义上说,只要具备这种优势,便具备发展跨国投资的前提条件。然而,这绝不意味着产业选择已处于最优状态,相反它可能远离最优状态,甚至是一种对国内产业成长并无实际意义的投资选择。因此“产业选择”还必须加进“产业内垂直贸易量”的约束条件。符合这一约束条件的国际投资,将通过贸易机制向国内相关产业传递增长动力,为国内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市场条件,“结构高度化同质性”基准也给出了“产业组合比较优势”和“区位比较优势”的基本形成方式,即这种优势的组合和定位并不是一个单纯的自然过程,不是现有优势的随意组合,或者说,这种优势也是选择的结果。而产业结构的高度化则是这一选择的基本指标,即组合而成的区位比较优势,应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改进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当前,中国正在经历一段高新技术、基础设施投资活跃的时期,投资主体既有政府,也有私营部门。一方面,是国内高新技术、基础设施投资需求显著增长,而政府面临财政压力和职能转变,需要减少债务,并将投资风险转移到私营部门;同时相对较高的估值推动更多的资产转手,进而促进了较快的资本投入。另一方面,在需求作用下,资金被吸引到国内高新技术,尤其是基础设施行业,基础设施资产已成为具有长期投资等级,富有吸引力的固定收益产品;而且在宏观经济向好的情况下,股本投资将产生较高的股息收益,能充分利用杠杆实现增长,并与通货膨胀挂钩。这些都为中国私募股本投资创造了极好的机会,也为中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从法律环境来看,经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是至今中资机构在境外设立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依据。对在境内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国家发改委于2004年11月起草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虽然至今没有出台,但是有关内容已经在相关政府部门达成共识。而国内已成功设立的中瑞、中比等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均由国家发改委以特批的方式报国务院批准成立。
从市场环境来看,当前国内经济继续保持强劲增长,社会资金较为充裕,但投资渠道不畅,包括保险资金、社保资金在内的大资金集团,正积极寻找有稳定现金流回报而又能与其负债结构相匹配的项目投资。只要产业投资基金的回报和结构设计有足够的吸引力,就可以完成基金的募集。
2、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融资特点
从国外发展经验来看,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行业,包括运输行业(如收费道路、机场、港口和部分铁路)、受监管的公用事业(如供电和天然气网络、供水和废水处理网络)、政府服务业(如学校和医院、卫星等部分国防项目)和其他(如输油管、液化石油气接收站和运输船、合同发电)等。该行业资产均属于社会基础设施,具有稳定、可预测和低风险的现金流,且独立于商业圈之外,通常与本地通货膨胀相关,有能力支撑高负债。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个值得中国企业探索的、比较适合大型建设项目的股本融资方式。对于项目主体而言,其通过产业投资基金融资,主要有五大特点:一是投资期限较长,一般为1015年;二是投资者一般不要求占控制地位,只要求参股;三是投资者到期后退出,发起人可拥有优先回购权;四是以财务投资者为主,很少参加经营管理(但会要求改善和强化公司治理);五是投资者对投资回报要求不高。当然,由于股本投资者比债务融资者承担更多的风险,在收益获得次序上排在贷款之后,因此,产业投资基金的融资成本要高于银行贷款。
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产业投资基金融资特点如下:
3、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方案要点
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立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已设立的中瑞合作基金、中比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其他创业投资基金和房地产投资基金,均采取了迂回的方式,对不同的设立模式进行了探索。因此,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进行研究、设计,不仅直接关系基金本身能否成功募集和运作,而且对于中国整个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结合国内外实践,在中国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需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组织形式:公司型还是契约型。公司型基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治理规范,管理直接,透明度高等优点;但需承受双重税赋,不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基金单位,无法实现利润100%分红。契约型基金设立简单,便于运作,经批准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基金单位,基金收入可以全部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本身无须缴纳所得税;但治理相对困难,对投资者的保护不如公司型基金。
2.基金注册地:境内还是境外。在境内注册基金,目前尚无有关的专项法规,无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程序相对简单,投资者以境内保险公司和社保机构为主,期望回报率比债务融资略高;在境外注册基金,法律环境较完善成熟,可选择具有税收优惠的境外地点注册,但审批程序较复杂,投资者群体广,期望的回报率较高(一般在12%一16%)。3.基金投资方向。首先需确定基金定位是稳定收益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还是要求高回报的创业投资基金,并考查拟投资行业的监管要求;然后分析投资者对基金收益率及其分布特点的要求,选择投资成熟项目,还是在建项目;最后检查不同项目的现金流配合情况,确定具体的投资方向或项目。
4.基金规模与存续期。基金规模主要受拟投资项目预计的资金需求,监管机构对基金规模的要求和审批的难易程度,潜在投资者的资金供给规模影响。基金存续期主要受拟投资项目预计的资金需求期间,潜在投资者的资金供给要求,满足投资者一定的预期收益率影响。
5、基金到期后处理方式。基金到期后的主要处理方式包括续期,基金将所持有投资项目股权在市场上出售等。项目出售可由约定的投资者拥有优先购买权,出售价格可按项目账面净值、基金成立时的收购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
6.发起人认购比例。发起人需确定对基金希望保持的控制力,将基金预期收益率与其现有投资项目回报率进行比较,以及衡量自身的资金来源是否充分。在契约型基金中,由于发起人可通过控股基金管理公司来实现对基金运作的实际控制,因此其对基金的认购比例可以尽可能的低。
4、产业投资基金的治理
产业投资基金的治理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1.基金公司或基金本身的治理。由于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组织形式完全不同,二者本身的治理也大相径庭。公司型基金参照《公司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以基金章程为治理法则,其最高权利机构为股东会,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原则与投资战略、审定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资方案;同时设立投资委员会,由各股东按投资比例列席,审查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投资方案。契约型基金参照《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投资者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基金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委托权、监督权和处置权等,对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表决。
2.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以确保公司管理的科学性与规范化;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专职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投资项目的筛选、价值评估、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在促进所投资产业发展的同时,谋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基金管理公司的责、权和利应在基金公司或基金与其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3.基金托管人的治理。基金托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架构,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是保管基金资产,执行投资指令并办理资金往来,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财务报告。基金托管人的责、权和利应在基金公司或基金与其签订的托管协议中明确。
产业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具体如下: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4
组合投资理论的出现对注意义务的标准提出了挑战,使得注意义务的标准有了新的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应尽注意义务的具体标准包括分散投资义务、亲自管理及受托行使股东权利的义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是产业投资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用者,是产业投资基金的受托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中居于核心地位,产业投资基金能否有效运行与基金管理人密切相关。对产业投资管理人的规范和制约应成为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的重要内容。研究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有利于我国产业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规范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对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大陆法系对注意义务的法律界定
注意义务是英美法系下的概念,主要通过判例确立,在大陆法系中被称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虽然两大法系对它的称谓有所不同,但赋予它的内涵是一致的。英美衡平法的注意义务一般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要求受托人应当具有一般的技能和谨慎的注意义务,就是说受托人在经营管理信托时,原则上应当显示出一个有一般能力的、谨慎的处理与相似的业务时所表现出的技能与谨慎。第二个层次要求受托人履行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如果设立信托时,受托人告知委托人自己具有特殊能力,那么他就必须展示这种能力。此外,如果受托人实际上具有超过正常的能力,他就应该在完成信托时予以使用,美国《信托法重述》(第二版)规定受托人负有“履行合理注意与技能的义务”①。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规定受托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处理信托事务”②,这里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并非指受托人应达到与处理自己事务同等的注意,而是指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必须达到受托人所从事的职业应当普遍达到的注意程度。
我国信托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管理人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这事实上隐含地表明了受托人负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基金管理人作为受信赖人也应当负有信托法中规定的受托人的注意义务,而且负有比私人受托人更高的注意义务。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因为产业基金投资者投资于基金目的在于依赖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知识获取比其自己亲自投资更高的投资回报。同私人受托人相比较,基金管理人拥有资金、信息、研究等资源优势,有能力提供专业的服务,并以此向投资者收取报酬。另一方面,由于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决定了基金管理人拥有比私人受托人甚至一般商事公司董事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以上两方面原因决定了基金管理人应以高于私人受托人的注意义务标准来受托管理基金,以在激励基金管理人勤勉尽职和防止基金管理人滥用权力之间求得平衡[1]。
二、注意义务标准的演变
注意义务标准经历了法定投资列表制、谨慎投资人规则的变化。此后,现资组合理论对以上注意义务标准提出了挑战。经过以下对注意义务标准的研究,可以看出注意义务的发展变化与社会经济背景的变化、投资者的投资目标变化是相关联的。1.法定投资列表制法定投资列表制(“legallist”statues)起源于英国。英国衡平法规定,受托人的权力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或法律的规定,受托人应严格按照信托文件中的授权来进行投资,如信托文书授权范围不明,受托人也可以请求衡平法院进行解释。英国1925年《受托人法》将允许的全部投资分为两个部分,即较窄范围的投资和较宽范围的投资,并且通过附表列出了具体的投资对象。受托人的职责就是在信托文书或者该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投资。只要其是诚实行事,具有一般的谨慎,并且其投资没有超出规定的投资范围,即使信托财产因此而遭受损失,受托人也不承担责任,而应由财产的实际所有者即信托受益人来承担损失[2]。美国后来借鉴英国的规定,以成文法开列受托人必须或可以的投资种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定投资列表制在规制受托人投资注意义务方面也凸现出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资方法僵化。受托人一般须将其投资限制于这些列表限定的种类,不能超出法定投资表列举的种类,否则构成违反信托行为,须对此承担责任,而不考虑受托人投资决策过程中是否履行注意义务。受托人可以超出列表的范围进行投资,但对于清单外的投资,受托人应证明其曾使用合理的技能与谨慎小心,即这种投资与其注意义务相符[3]。法定投资列表制在削弱受托人自由决定权的同时,也减轻了受托人的注意义务。由于受托人实际上对于清单内的投资不必尽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注意义务,法定投资表对于受托人在信托投资上的消极、被动态度起到了鼓励、纵容作用。而且,在什么是合适的投资问题上,法定投资表用司法或立法的判断来取代受托人的市场判断,这种做法是否科学合理亦大有疑问[4]。
二是投资标的保守。法定投资列表制一般只允许受托人投资于所谓较高安全等级债券,如政府债券、公用事业及铁路债券等,一般不允许投资于公司普通股等股权性证券。法定投资列表制度是与土地作为社会财富的重心以及信托主要是作为一种家庭内部的财产转移的方式相适应的[5]。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各种金融资产取代土地成为信托的主要财产。信托受托人权利不断扩张,由原来消极地持有信托财产发展到积极地履行一系列投资和管理活动,传统信托法限制受托人权力的体制便日渐不合时宜。因而从1940年开始美国的大多数州都摒弃了法定投资列表制,而采取谨慎人规则,通过“谨慎人”规则来规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2.传统的谨慎投资人规则谨慎投资人规则最早由美国州法院所确立,二战后,经由州银行及信托公司建议,美国大多数州立法机关或法院摒弃法定投资表而采用谨慎投资人规则,以更好的界定受托人投资责任,从而使其逐渐发展成为统一的规则。根据该原则,受托人投资的注意义务包含下述内容[6]:(1)注意需要。即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以合理的注意对投资对象的安全性与收益性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得征求各方面专家的意见。
如果受托人未作调查或调查时未尽适当的注意即进行投资,或调查显示不能投资仍进行投资,应对投资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反之,如受托人已尽其注意义务作了充分调查,其投资本身也无不当之处,则虽有损害,也可以免责。(2)技能需要。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客观标准。受托人应具备与所从事的投资行为相适应的技能,否则,应对投资损失负责。二是主观标准,即基金管理人应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发挥才能。(3)谨慎需要。即基金管理人应谨慎行事,以合理的方式获得合理的收入,尽量避免投机,降低投资风险。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20世纪70年代以来,谨慎人规则在实践中也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谨慎人规则致命的缺陷在于,其风险态度缺乏科学的理论基础,其后果可能适得其反,即增加了而不是降低了投资风险,从而有损投资者利益。该原则关注的是基金的每一项投资的安全性,而非整体组合的安全性,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以每一资产本身的品质投资于相应资产,如果每一资产都是安全的,那么整个组合就是安全的;对于一项投资,基金管理人如果没有在投资之前证实其合理性,那么即使整个组合表现出色,也要对该投资的不佳效果负责,这显然是不合理的[7]。3.现资组合理论对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要求近年来,现资组合理论的发展对传统谨慎人规则提出严重的挑战。根据该理论,证券市场上不同的有价证券之间其风险性和预期收益各不相同。通过有价证券的组合设计可以改变证券被单独考虑时的风险状况。由于在许多种不同普通股的有价证券组合中,随机分布的有价证券风险最终是趋于相互抵消的,因而会产生一种无风险的有价证券的组合[8]。某些个别的投机性投资,可促成投资的多样化,只要投资组合变化不过大,就不会对整体投资产生过大的风险。
因而,该理论对传统谨慎人规则限制受托人投资权力的作法提出了强烈的批评,极力主张受托人在选择投资上应有更大的自由。同传统的谨慎投资人规则相比,现资组合理论更为强调的不是对个别证券的评估,而是有价证券组合的成果和多样化的义务。亦即判断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运作基金资产的过程中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时,着重考察该笔投资在整个投资组合中的关系,而不是就该笔投资的风险而孤立地做出判断。即使单个投资的风险极高,只要它能够分散或降低全部投资组合的风险,那么对基金管理人来说亦即履行了注意义务。以美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规范和制约为例,美国劳动部关于ERISA基金管理人投资义务的管制强调有价证券组合的设计和多样化,而并不要求基金管理人关注有价证券组合中的每一种证券[9]。各国投资基金法在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时也都接受了现资组合理论的基本观点,对基金资产组合的分散性作了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10]。虽然产业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都具有“组合资产、分散投资”的特点,但由于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实业,也就决定了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对象的分散性较低,没有证券投资基金那么高,而且,产业投资基金对投资企业的介入程度比证券投资基金深得多,产业投资基金在进入目标企业后,会提供许多增值服务,积极开展一系列重组活动,既包括对企业治理结构的重塑,又包括对企业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内部流程的重新梳理和再造。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应采用单项投资与整体投资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考查。一方面,应当要求基金管理人以合理的注意对投资对象的安全性与收益性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得征求各方面专家的意见,以确保单项投资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应允许各项基金投资的风险性有差异,要注重基金整体的安全性,另外,应允许对基金管理人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做出特殊的要求。
三、注意义务的具体标准初探
现资理论的发展加深了人们对投资活动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理解,从而使人们对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一般标准也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然而,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一般标准未免过于空泛抽象,只有将这些抽象的一般标准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才有助于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明确化、具体化。产业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之间既存在共性又存在差异,因此在借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应针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特性分析其管理人的具体的注意义务。1.分散投资方面的义务组合投资是投资基金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特征,这一特征就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财产同时投入多种不同的投资领域,实现资产组合的多样化,并通过不同资产的相互补充,达到降低风险和提高收益的目的。谨慎投资的黄金规则是:“广泛多样化,减少交易量,费用最小化。”[11]该项规定是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基本要求,也是投资基金发挥趋利避险作用的主要功能[12]。基金组合投资在各类投资品种中合理配置是基金资产管理工作的核心,是影响投资基金长期收益的主要因素。国外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实证研究表明,能够对投资收益起到广泛正面影响的因素是合理的资产配置,大约有90%以上的机构投资组合收益差别来源于资产配置的不同,而仅仅有10%的投资收益差别可由市场时机掌握和证券选择不同来解释,由此可见分散投资的重要性[13]。
另外,在对基金资产进行配置时,如将其过分集中于单一类资产容易给整个投资组合带来巨大的风险,而分散化投资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强有力的风险管理手段,如前所述,现资组合理论认为,分散化投资可以在不牺牲给定收益的情况下,使风险水平得以降低,通过分散化投资,可以把市场因素反应各不相同的各个资产类别结合起来,从而形成一个更加有效的投资组合,并能产生比未充分分散化的投资组合更高的投资收益。赋予基金管理人此类注意义务旨在分散投资风险、以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和投资人与受益人的利益。此类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法律允许的投资品种和投资经营范围内进行投资经营时,应当做到投资品种和具体项目多样化以及保持各项投资与基金资产之间的一定比例[14]。2.亲自管理和运作的要求依据信托法原理,受托人的亲自管理义务,也称为直接管理义务,即受托人必须亲自管理信托财产和处理信托事务,不得随意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以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为基础,委托人设立信托之时指定了受托人,是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相信受托人能够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实现信托目的。因此,受托人接受信托等于做出了承诺,应当竭心尽力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不辜负信托人的信任。受托人如随意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显然有悖于委托人的信赖。因此,各国信托法都坚持受托人必须亲自管理信托事务的规则[15]。不过,从20世纪初期开始,传统的受托人必须亲自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规则得到修改。也就是说,受托人有义务评估其能力,以决定是否需要将其作为受托人的权力再次委托给其他专业人士,以最大限度地追求信托财产的效率[16]。如我国信托法规定了受托人在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①。
从理论上讲,证券投资基金中的投资者将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是信赖其能力和品格,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应该亲自管理和运作基金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资产而不得将其管理权委托给其他的第三人。然而,在现代金融市场条件下,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尽管基金管理人是拥有各种投资专家及各种投资分析技能和手段的专业机构,其亦不可能做到无所不知,无所不能。为谋求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最大化,基金管理人亦有可能将其基金资产的部分权力转委托给其他专业机构行使。因此,在我国将来的产业投资基金立法中,应当允许基金管理人以有效管理基金资产为目的而将其一项或多项投资和管理的权力委托给他人行使,但不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将其管理基金资产的全部职能委托给他人,从而使自己变为一个空壳。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可考虑规定只有在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他人行使其部分职能的情况下,并且表明委托他人行使基金管理的某些职能是合理的,且符合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时,才能将其职能委托给其他人来行使,而且委托对象须限定在相关领域里的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如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可委托相关的会计师,代表基金处理与第三人的纠纷只能委托律师等一些专业人士。超级秘书网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人做出新指令,或为投资人的利益随时撤销授权委托。同时基金管理人在选择人、设计条款以及监控人时负有注意和谨慎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对人的行为负有连带责任,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委托的优势,并尽可能地降低转委托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3.行使股权方面的义务如前所述,产业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区别之一就是对被投资企业的介入程度不同,产业投资基金对投资企业的介入程度比证券投资基金深得多,那么应当由谁代表基金行使股权呢?在其行使股权时应当遵循何种规则呢?基金管理人须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而代表基金行使作为基金资产一部分的股份的表决权理应属于管理基金资产的应有之义。
虽然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公司型、契约型及有限合伙型等多种方式。各国法律对基金是否具有法律主体资格有不同的规定。如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型基金具有法律主体资格,且法人资格;契约制基金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有限合伙制具备法律主体资格,但是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法律意义上,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基金本身具备成为所投资企业股东的主体资格,而契约制基金则不具备成为所投资企业股东的主体资格。但无论组织形式的产业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受托人行使股东的权利。2006年12月,我国第一支人民币契约制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在天津挂牌成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是我国一项重大的金融改革创新,它的设立代表着产业投资基金将在我国迎来一个新的时代。然而,《产业投资基金法》至今尚未通过,因此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承担何种注意义务尚没有法律规定,实践中基金管理人承担的管理责任只能通过基金管理协议进行约定。基金管理人承担的注意义务的标准及程度依然是理论界及实务界面临一个问题。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并完善,将有助于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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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宝玉.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66.
[3]何宝玉.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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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国清.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之法律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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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美〕理查德•A•波斯纳(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下册)[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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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何宝玉.信托法原理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220-221.
论文关键词:中部,区域性战略投资者,优势
一、引言
所谓区域性战略投资者,作为本课题组提出的创新性概念,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招商引资,主要是指基于对地区的发展战略价值,特别是产业定位和产业选择的认同,以项目投资或金融投资等多元化融资模式为手段、以获取投资增值回报为目的、中长期投资于其所认可的区域产业或企业的区域性战略合作伙伴。它对某一区域投资的前提既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兼顾了对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特别是产业发展方向和主导产业选择的认同,是建立在科学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意义上的战略投资。这就赋予了区域性战略投资者不同于一般性企业投资的特点:经济实力雄厚、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中长期投资价值、产业链条长、产业关联度强、投资项目与地方产业规划、产业定位相吻合、对地方区域发展战略高度认同,等。
鉴于区域性战略投资者的显著特点,使其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面临发展资金缺乏、产业结构调整滞缓、研发创新不足的中部地区而言,其意义更是突出。(有关此问题的分析,请参见魏丽华、冷宣荣在《求实》,《湖北社会科学》中的相关文章。)而相对全国其他区域板块而言,中部在吸引区域性战略投资者方面更是具有诸多得天独厚的优势。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积极引进具有投资的长期性、资本的战略性、科技的先导性、创新的前沿性等高端特征的区域性战略投资者经济学论文,对于加快中部崛起步伐,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部地区吸引区域性战略投资者的优势分析
(一)独特的区位优势是吸引区域性战略投资者的重要前提
区域性战略投资者进入某地区,区域优势是其考量的重要因素。中部六省地处我国腹地区域,具有承东启西、连南通北的地理特点。这种独特的桥梁纽带作用使其具备了促成东西联动、分享东西部共有发展成果的天然区位优势。无论是西部大开发中的各种基础设施建设,还是东部产业的梯度转移,乃至横贯东西的城市群发展建设,中部都是必经之路。这一独特的区位既有利于中部与东、西部的交流与合作,也有利于其成为东部产业转移的首选地。对于促进人才流、物流、资金流、技术流、信息流等高端要素在全国范围的顺畅流动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网络的日益完善,以及沿海地区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的外在压力和内在动力的不断增大,中部地区与沿海地区的时空距离将大大缩短,其区位优势也将日益凸现。而这也无疑成为区域性战略投资者进入的重要前提。
(二)完善的产业体系是吸引区域性战略投资者的关键
区域性战略投资者谋划其全球战略布局的关键考量因素是产业发展的可承接性和可持续性论文开题报告范例。基于此角度,中部地区凭借其完善的产业基础,强大的产业配套能力,成为吸引区域性战略投资者的首选之地。
首先,就第一产业而言,中部是我国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粮、棉、油、肉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以2008年数据为例,详见表1。
表1,2008中部各地区粮、棉、油、肉类总产量、位次及比重
地区
粮食
棉花
油料
肉类
总产量:
万吨
位次
比重:
%
总产量:
吨
位次
比重:
%
总产量:
吨
位次
比重:
%
总产量
万吨
位次
比重:
%
全国
52870.9
―
―
7491881
―
―
29528200
―
―
7279.50
―
―
山西
1028.0
20
1.94
106735
11
1.42
191185
25
0.65
63.3
24
0.87
安徽
3023.3
6
5.72
363496
6
4.85
2280332
5
7.72
343.9
9
4.72
江西
1958.1
12
3.7
111915
10
1.49
911919
10
3.09
260.3
13
3.58
河南
5365.5
1
10.15
650844
4
8.69
5053354
1
17.11
584.8
3
8.03
湖北
2227.2
10
4.21
513400
5
6.85
2857352
3
9.68
340.9
10
4.68
湖南
2805.0
9
5.31
246600
8
3.29
1337972
8
4.53
446.4
4
6.13
合计
16407.1
―
31.03
1992990
―
26.59
12632114
―
42.78
2039.6
论文关键词:中部地区区域性战略投资者,产业
一、引言
“战略投资者”是个国际上广泛应用的概念,其来源于国外的证券市场,指的是能与上市公司大股东长期“荣辱与共、肝胆相照”的机构投资者。中国证监会在1999年7月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中,首次引入了这一概念,用于指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总的来说,战略投资者是投资于目标企业、与目标企业具有一致的价值取向,具备投资长期性、业务关联性、结构互补性等特性的企业法人。正是由于这一概念来源于证券业,使得目前关于“战略投资者”的研究多见于银行、证券等金融领域。事实上,在区域经济发展领域,战略投资者的意义也同样重要。
基于区域经济学和产业经济学意义的战略投资者,一般是指具有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等优势,能够带来现代经营方式和管理理念,通过产业的整合,产业结构的改善,促进产业升级,增强宏观产业和微观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致力于长期投资合作,促使某个行业或产业的总体运行质量产生质的飞跃,进而谋求获得长期利益回报和可持续发展的大企业、大集团。
在此基础上本课题组提出的区域性战略投资者,主要是指基于对地区的区域性发展战略价值特别是产业定位和产业选择的认同经济学论文,以项目投资或金融投资等多元化融资模式为手段、以获取投资增值回报为目的中长期投资于其所认可的区域产业或企业的区域性战略合作伙伴。这就赋予了区域性战略投资者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投资的特点:经济实力雄厚、拥有先进的管理经验、掌握先进技术、中长期投资、产业链条长、产业关联度强、投资项目与地方产业规划、产业定位相吻合、对地方区域发展战略高度认同,等。总之,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招商引资,其对某一区域投资的前提既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兼顾了对地区经济发展战略价值特别是产业发展定位和产业选择的认同,是建立在科学发展意义上的战略投资。如果没有对区域发展战略的认同,也就不能称其为“区域性”“战略”投资者。
总之,区域性战略投资者对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对于多年来一直处于经济发展的“跟进型”区域的中部地区,更是如此期刊网。其不仅能带来雄厚的资金,更重要的是能带来先进技术、先进管理、著名品牌、营销网络,推动强势企业的出现、优势集群的形成,为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从而可以有效的弥补地区发展所亟需的资金不足,缓解技术与创新对企业的制约作用,推动产业升级发展进程,促使后发优势的充分发挥,实施赶超战略,加快崛起步伐。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区域性战略投资者的引进与发展过程中会遇到诸多难题与障碍,对这些问题的认识深度和解决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这一事项的进程。因此,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就具有了尤为突出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二、中部地区引进区域性战略投资者需要破解的难题分析
(一)“区域性战略投资者”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招商引资,科学合理的界定其标准与范围,规避引资饥渴症,是引进优质战略投资者,实现中部崛起规划的重要前提
引进区域战略投资者以期发展地方经济,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而决定成败与否的关键点就在于引进的投资者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战略投资者。区域性战略投资者,包含两层基本含义:
1、其不同于一般的招商引资。后者以直接引进资金为手段,更关注眼前利益、经济利益。而前者在引进资金的同时更关注那些对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大影响、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和本地的区域发展战略相吻合、着眼于长远利益的内生性要素投资者。引进战略投资者,不仅可以引进其雄厚的资金,更重要的是可以引进其先进技术、先进管理、营销网络等,并可通过引进重大项目积极参与国际市场分工和竞争,推动资本与产业的有效融合,实现本土产业与世界经济和国际惯例的有效对接,从而实现技术跨越、市场跨越,提高市场竞争力。其更致力于通过产业整合的手段,改善产业结构,增强产业的竞争性以获取长期的利益回报,进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区域的协调进步。
2、区域性战略投资者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国际500强、国家500强等。有雄厚的产业基础、强大的产业背景、完善的科研开发体系和众多的新产品储备、覆盖广泛的市场营销网络和稳定的终端客户资源、很强的融资能力、能为企业改制和今后长远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利于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经济学论文,形成灵活、高效的企业经营机制,能够增强本地区企业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形成产业集群的,都是战略投资者。相对与对投资者的资金、规模等硬性指标要求,更应关注区域性战略投资者在推动本地产业规划的实施程度、与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相匹配程度、对当地的产业竞争力提升、对企业的带动作用、示范效应、外溢效应等软性指标。
二者的关系可以简单的如下图所示:
图1,一般意义的招商引资与区域性战略投资者二者的异同比较
指标体系
一般意义的招商引资
区域性战略投资者
相异之处
引资内容
以资金为主
以资本、技术、管理经验、
营销网络等高端要素为主
投资时间
中、短期
中、长期性
着眼点
获利性
长期战略利益
与地方经济关联度
低
高
发展方式
利用当地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组织生产
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力,拓展产品市场占有率
参与本地企业治理的动力与能力
低
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