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0 17: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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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发[]67号)、《关于规范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环办发[]98号)文件的要求和省厅年5月20日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调度会的会议精神,现将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资料
针对市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实施现状,各县(市、区)环保局需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36号)中所涉及的国控企业(名单见附件1)的以下资料情况务必于6月20日之前报送市环境监察支队监控中心:
1、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
3、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已与市局环境信息中心监控平网企业名单,其中涉水企业名单、涉气企业名单,未联网企业数量并说明未联网原因。
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规范的排污口是环保部门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和监测取样的基础,是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是排污单位接受公众监督的窗口。为加强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470号)、《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4号)的文件要求对本辖区内的国省控企业的所有排放口于年7月30日前完成规范化整治,并对污染物排放口设置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2-)要求的环保图形标志。对符合规范的排放口由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将验收意见报送市环境监察支队监控中心。
三、重点污染源企业监控系统建设和验收
1、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在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前,应编制《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污染因子及工艺流程图,选用的在线监测设备及流量计的台(套)数、生产厂家、设备名称、型号、技术参数、监测方法,现场设备安装的平面设计图,监测站房的建设,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报送市环保局监察支队,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审核,一律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2、重点污染源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安装完成运行后,申请市环境监测站进行比对监测,合格后与市环保局信息中心监控平网试运行。在线数据正常、稳定传输后,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市环保局将组织相关部门依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主要工作流程(工作流程见附件2)和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材料见附件3)。
四、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监督管理
1、加强运行管理和监督考核。各县(市、区)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运行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完善污染源监控系统的各项制度。
2、日常监管由属地的环保部门负责。自动监控设备使用单位发现监控设施出现故障或数据上传异常时,应及时向属地环保部门报告,并由属地环保部门上报市监控中心,同时应立即启动人工检测(每天不少于4次)并在48小时内与设备厂家联系修复。
3、各企业应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档案(包括运行维护台账、验收材料、设备故障原因及报告、启动人工检测的相关记录等情况说明),档案为今后各项检查的内容之一。
关键词: 污染源;自动监控;质量控制;应用
中图分类号:X501文献标识码: A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扩大了经济发展空间,但伴随而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可持续发展的资源和环境压力日益加剧。目前,全国各地的监控中心及企业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还没有全面的投入使用,由于在系统的应用和管理上仍存在很多问题,导致数据大多处于闲置状态。本文着重探讨如何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控制,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合法性,全面将数据应用于环境管理,切实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效用。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控制及应用现状
1.1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及运行现状
在我国五年计划的实施期间,全国各地市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监控中心的建设、企业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及联网工作。目前,大部分地区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投入正式运行,收集了大量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部分地区采用第三方运营的方式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日常运行管理,有资质的运营单位提供了相应的技术、人员的支持,有效保障了企业现场端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
1.2 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控制情况
近几年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为更好更规范的监控企业,全国各地区陆续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责任环保部门每季度组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信息、污染源监控等部门对企业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内容包括设备比对监测、制度建立与执行、现场端设备运行与管理核查等,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方可应用于环境执法及环保管理工作。
1.3 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应用情况
由于缺少必要的政策、制度支持及对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的管理不到位,目前,自动监控数据多应用于排污收费和对企业的日常辅助监管,很少真正应用于总量减排、环境统计、环评管理、污染防控等工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作用发挥情况还不尽如人意,无法切实地为环保管理决策提供服务。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控制模式存在问题及对策探讨
2.1 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控制模式存在问题
2.1.1 前期建设不规范,导致数据质量不良
①初期建设过程中不规范导致设备运行不稳定,难于保证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十一五”建设期间,全国各地市急于建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部分设施在建设时没有达到国家的相关规范要求,比如企业排污口未进行排规范建设,采样点位、计量堰槽的设计、数据传输达不到要求等,建设过程的不规范易出现设备在运行不稳定、比对监测不合格、数据不全等情况。②部分设备存在缺陷,影响数据的准确性。大部分地区企业端使用的监控设施仅设计有普通采样系统、分析系统、数据传输系统,没有真正意义的反控系统,对出现超标或异常数据无法进行进一步的判别与处理,影响了数据的准确性;大多数设备的采样系统(主要是废水自动监控系统)均存在无法全面封闭与控制的缺陷,企业可利用其制作虚假数据;部分数据传输系统与分析系统之间采用模拟信号传输,输出量程的设置若不合理即影响到采集数据的准确性,环境监察部门也难于监管。
2.1.2 监控设施比对监测难以全面完成,影响数据有效性审核通过率
目前,国控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基本得到了保障,但由于非国控企业不在强制监督性比对监测范围内,也没有相应的补助资金,很难自觉申请进行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无法确保所有企业自动监控数据的合法性。同时,还有些企业属季节性生产的企业(比如淀粉、制糖行业),企业根据市场及原料情况开停机时间并不确定,监测部门难以按照监测计划开展比对监测。
2.1.3 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校核机制尚不完善,数据的准确性仍有待提高
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可应用于环境执法和企业排污量的核定,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监控设备的特殊性或运行环境的改变,难免还是会出现一些异常数据和缺失数据时段,数据应按照国家的规范和要求进行剔除和补遗后才能真正应用。目前,大部分地区对数据校核并不重视,有些是没进行校核就直接应用,有些是通过手工进行部分校核,有些是通过软件全面进行校核,然而并没有配套建设校核过程的数据质量控制机制,无法真正保障数据的准确。
2.2 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控制模式存在问题对策探讨
2.2.1 落实企业端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范化整治工作
各地区根据国家规范要求对建设完成的系统进行全面清查并提出整改方案,督促企业实施 ①对于未列入环保部产品认证名录、未通过适用性检测的设备,对设施生产企业已倒闭、设备损坏无零配件更换、长期瘫痪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对数据采集系统及分析系统无反控功能的设备实施淘汰更新;②增强环保部门对现场端设备的反控功能,增设超标、异常留样系统及数据日志管理系统,实现环保部门对数据的真实掌控与分析处理。
2.2.2 改变比对监测模式,采用多元化的质量控制方式
①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社会化监测的制度,非国控企业可选择社会上其他有相关资质的监测部门开展比对监测工作。效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行模式,想承接比对监测业务的监测单位按规定在当地环保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环保部门每年定期对其进行考核,通过考核的单位可进入当地市场。同时,将监测补助直接下拨非国控企业,鼓励其完成有效性审核的相关工作。②环保部门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合作,企业可任意选择采用环保监测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仪器的检定,同样保障数据的有效性、合法性。
三、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校核机制, 提高数据准确性
建立数据校核过程的质量控制机制,一级校核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通过软件对数据进行剔除与补遗完成初步校核,二级校核人员通过企业生产设施、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数据,根据物料衡算的方式计算排污量,与补步校核后的数据进行分析比对,三级校核人员根据分析结果及实际工作业务情况,对数据进行最终的校核确认。通过校核后的数据可全面应用排污收费、环境统计等相关的环保管理工作。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应用
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准确性、合法性得到有力保障后,应全面应用于环境管理。首先应配套相应的制度对数据的应用管理,通过制度要求统一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避免再出现一个企业多套数据的情况;其次应提升监控软件平台功能,集成融合其他环保业务数据,提升数据应用层次,实现智能化环保评估审批、环境容量核算评估等,切实为环境管理提供服务。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我们对于环境的保护也越来越关注,人们对生活环境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本文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进行质量控制与应用分析旨在更好的服务于同行人员,希望共同为污染源自动监控出一份力,保护我们共有的家园,为人们提供更优质的生活环境而努力。
参考文献:
[1]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Z].2008.
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
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第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向其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
第十四条运行单位应当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将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的,运行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递交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方案,并取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设施的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相关工作均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
第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六条在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产权所有人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委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营资质证书的运行单位,并签订运行服务合同。
运行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时,运行单位须将合同正式文本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不得损坏设施或蓄意影响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委托单位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设施运行单位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服务的建议;
(二)应为设施运行单位提供通行、水、电、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运行单位,同时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相关的应急工作;
(三)举报设施运行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运行单位的正常工作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不得将应当承担的排污法定责任转嫁给运行单位。
第十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单位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取得或放弃设施运行权;
(二)不受地域限制获得设施运行业务;
(三)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四)举报排污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运行水平。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行使以下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权:
(一)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依法获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是否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在有效期内从事运行活动;
(二)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与委托单位签订运行服务合同,合同有关内容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得到落实;
(三)运行单位岗位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岗位培训;
(四)运行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建立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等管理制度以及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五)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联网,并准确及时地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六)运行委托单位是否有影响运行单位正常工作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七)运行委托单位和运行单位是否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运行委托单位对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测数据提出异议时,县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进行比对试验等监测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确认责任单位,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出现检查不合格的情况,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社会化运行单位可建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运营资质进行降级、停用、吊销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运行监督管理权力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
(二)不得无故干预运行单位的正常运行业务;
(三)为运行委托单位和运行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四)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及谋求个人和单位的利益;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
(一)年度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项目完成率100%;
(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完成率100%;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及验收率100%;
(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100%;
(五)环境监控中心的建设完成率100%;
(六)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使用率100%;
(七)国家补助经费按时、全额拨付到位率100%;
(八)地方财政资金配套100%。
二、建设任务
(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
1.制定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年度计划
针对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与运行,每年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
2.落实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
认真组织实施年度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确保每年计划项目完成率100%。
(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全面完成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
严格按照环保部下发的《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名单》,组织完成年度国控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确保监测率达到100%。根据《全国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完成监测项目。
2.按时编制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
根据每年各季度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结果,及时完成监督性监测季报、年报的编制及上报工作。
3.加强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制定并落实国控企业污染源年度质量保证与控制计划。
(一)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88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和监督考核相关规章制度的通知》(环监局发〔〕72号)文件精神,组织实施对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及数据有效性审核。
1.完成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与验收
根据环保部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制定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五年内安装、验收率达100%。
2.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每年各季度对全市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进行1次有效性审核,有效性审核完成率确保100%;未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必须限期整改;按要求上报《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
3.保证有效性审核自动监测数据的使用
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在计算污染减排、总量核查及排污收费等工作时优先使用,使用率力争100%。
(四)加强能力经费保障制度
1.国家补助经费及时足额拨付
国家用于开展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补助经费及时足额拨付环境监测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国家专项经费后,必须在1个月内完成拨付任务。
2.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积极完成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落实。
3.继续加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投入
对照环保部下发的《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从人员数量、监测仪器设备配置、监测业务经费等方面,加大投入,层层落实,推进我市环境监测站的标准化建设,市环境监测站根据实际情况,预计在年实现国家二级站西部地区环境监测标准化建站要求。
三、保障措施
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资金继续加大污染减排监测体系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监控中心运行经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经费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完成年度国控重点污染源、火电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工作,并与省市环境监控中心正常稳定联网。
[关键词]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单位;监测;管理;解决方案
中图分类号:R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4-0285-01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本质是一类信息监控平台,主要借助移动、通信、传输等传媒介质,通过配合数据传输、自动控制等的监测作用。该系统在自动监控污染源排放浓度大小、设施运行时的记仪成效、排放仪器运行效果、信息收集传输设备预热以及其他相关仪器运行(譬如视频监视设备)等方面具有显著成效[1]。中国各地各级环境管理部门,能够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报警功能,及时排查各工厂是否具有违法排污行为,通过对其监控数据的总结研究,可以做出一个有关该系统对核算污水排放量、总结污水总量、证明污水是否排放许可、其收费标准及电费价格补贴的表格,作为来年此类项目进行发展的理论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明确指出,污染源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状况并未达到政府规定的要求最低线(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系统的传输效率为76%,政府规定的监测结果公布率为82%,监督结果公布率为96%)。
一、污染源在线监控现状
就目前来看,中国的法律法规等在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应用方面还比较青涩,只将其数据挑选出来应用到排污核定、污水总量监控、当地环境控制、污水排放总量及其收费标准等方面,但对于此系统了解比较全面的人应该知道,该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还可以被应用到更广泛的地方,作为日常生活中最为重要的一种检测系统。
第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有关第四条的相关内容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跟细致的考察,其内容涉及到污染源排放处的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数量等,检测前我们均选择了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可见该系统已经成为了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污染源监控等活动的首选[2]。
第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表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利用有效的监控手段收集相关的违法证据。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有效数据,可以作为认定其违法的证据”[3]。
第三,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28号)第四条内容主要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经过有关部门检测后确认合格并能继续正常运行的,其数据可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的相关依据,甚至可以在相关数据的规定下,面向社会大众公_",明确划出了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相关数据的使用范围[4]。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所有比较重要的日常排污单位都必须在本单位内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单位内联网。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考点以及该系统的数据传输有效率的考核等活动,则需要统一采用国发软件进行,由于其运行、传输等行为主要通过环保部已经建成的环保电子政务专网来进行,因此保证了其进行过程中各项环节的严谨性和有序性,从而保证了数据信息来源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但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也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它的缺点同样非常明显,主要表现在系统的运营状况不佳、相关监测部门的管理力度不够等方面,这些问题目前仍然存在并需要我们去研究,去解决。
二、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存在的问题
第一,人员的素养跟专业能力较差。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在设备的安装保修方面的专业能力比较强,且该系统的性能也规定了,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安排专业化人员对其进行保修以维持其正常的功能。只是部分单位自觉性比较差,在接受检查方面表现不配合、比较消极的态度,又因为作为第三方的运营企业在运营管理表现出的素养并不高,技能也不太专业,具体表现在巡检过程中,运营企业相关人员的记录不及时,企业人员进行巡检的次数比较少,其生产的各项机械设施运行时的数值也没有按规定上报给上级且设备并没有定期更换必要零件,及时出现故障也没有及时维修等等。导致设备常常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给项目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和麻烦,从而使得该单位对于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的担保显得苍白无力[5]。
第二,在线设施不规范。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目前的安装标准主要参照相关文件。但安装过程中因为受限等原因,未能规范安装,从而严重降低了数据信息的准确性。
第三,法律监管不严。监控系统的负责单位在自主性方面主要受法律法规影响,该系统是污水排放设备的重要组成成分。负责单位要应主动进行自我约束,保证线监控系统的运行步入正轨。
三、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的改进措施
第一,提高企业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重要作用的认识。自动监测数据将成为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提高企业对污染源的认识有比较重要的作用。加强对该系统的管理和维护。企业也需要将其纳入企业内部日常工作的范围,使得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作为企业环保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成分存在[6]。
第二,制定统一的在线监控体系,规范其运行管理程序。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产生最初是为了保证环保部门能够通过统计相关的数据有效掌握单位的排污状况,为其工作提供数据参考。因此,国家应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得监控系统得以完善,从而保障各单位能够运行的更加合理有序。
第三,提高运营技术,加强执法力度。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单位在日常工作方面应做到严谨严格从而保证通讯网络的畅通,单位也应该针对目前设备的主要缺陷,加强技术方面创新的相关能力。我国目前正在使用的数据采集协议主要来源于仍处于试用阶段的相关文件,试行期结束后统一征求意见,完善数据采集协议。
第四,加强技术管理人员培训,制定相应的考核体系。为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能够正常运营,单位应主动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吸收借鉴有关的管理经验,掌握该系统的发展方向,定期培训技术人员,提高其素养和技能,定期开展有关活动,譬如经验讲座等,积极推系统使用较为成功的案例,完善系统考核程序,提升我国现有的系统运营单位的人员技术水平。
参考文献
[1] 袁维林.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应用[J].低碳世界,2016,1(16):7-8.
[2] 花磊.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应用[J].工程技术:文摘版,2016,2(4):00186-00186.
[3] 李玲.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应用[J].工业b,2015,1(32):141-141.
[4] 任竹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日常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山东工业技术,2015,1(14):235-235.
【关键词】环境保护;污染源;内容;防治方法;监控;监督管理
当前污染源污染日益加剧,通过环境保护部门颁布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污染源污染。以下就环境保护下污染源的防治方法与监控进行探讨。
1环境保护下污染源的研究内容
环境保护下污染源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1)大气污染源.(2)水污染源.(3)固体废物污染源.(4)种植业污染源对环境的影响.(5)畜牧养殖业污染源对环境的影响等等。
2环境保护下污染源的防治方法
笔者认为污染源的防治方法主要体现:(1)针对水体污染的防治。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尽快实现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和过程控制的战略转移,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综合治理点源、面源和内源污染,高度重视污水再生利用。同步规划和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实现由单一的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向污水综合利用转变。(2)大气防治方法。加强大气监测,大众媒体监督;促使企业进行工业改造,加大环保投资;控制交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选好树种,搞好卫生防护林的营造与管护。 (3)固体废物的防治方法。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全名环境保护意识;逐步推进固体废弃物排放收费制度;实行工业企业固体废弃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积极推行ISO14000生命周期思想。 (4)土壤种植业的治理方法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积极指导农民科学施肥,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提高肥料利用率;普及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减少农药用量;积极回收农膜,大力推广新型可降解农膜;依靠科学技术,开展生态农业建设 。(5)畜牧业污染治理方法。合理加工日粮,在饲料中减少使用含硫矿物质如硫酸铜和硫酸铁,可降低含硫臭气;添加酶制剂,消除相应的抗营养因子,补充动物的内源酶,提高饲料转化率、减少排泄物;粪便能源化和肥料化,畜禽粪便可以作为沼气池填充原料,经发酵后的残渣返田增加肥力,改良土壤,防止土地板结,减少化肥的用量。
3环境保护下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平台的应用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应用自动控制技术、数据通讯、数据库等技术,建立起完善的数字化环境监控体系,采集具有时效性、可靠性的环境信息,提高信息的利用率,最大化的为环境监测与管理提供及时、准确科学的依据。(1)数据传输方式。数据的传输一般是采用通讯公司的GPRS方式来实现的,该传输方式保证了数据的稳定性、运营费的低廉性的前提下,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2)数据传输特点。数据传输具有实时性强;可对监控点仪器进行远程控制、建设成本低;监控范围广、良好的扩展性;系统传输容量大;数据效率高等特点。(3) 污染源监控平台的功能。监测项目类别的界面,实现废水监测、废气监测项目的归类管理;监测类别是对监测项目的一个具体诠释,对污染物和污染物产生的数据进行分类,达到监测数据的要求;权限管理设置是完成对用户访问数据的授权
4环境保护下污染源监控的监督管理
4.1环境保护下污染源监控的日常工作
监控日常工作主要包括:企业前端情况的掌握、自动监测数据的处理、自动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环保相关业务的支持等等。(1)企业前端情况主要包括:装机容量,机组情况、机组运行负荷、发电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治污工艺、排放口基本情况、设备检修等等。(2)自动监测数据的处理主要包括:数据掉线处理,数据异常处理、数据超标处理。(3)自动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包括:联网情况统计、数据传输情况统计、超标分析,总量分析、异常情况分析等。(4)环保相关业务支持包括:环境监察部门、污染控制部门、环境检测部门等提供相关的业务支持数据。
4.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环境保护部颁布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旨在落实污染减排指标,强化监测和考核体系能力建设工作,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全国所有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治污设施,均要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要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4.3视频监控系统
目的是对重点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状态,检测仪器工作状态等情况的图像监视,对图像数据进行存储,同时将视频信息传输到地市监控中心及省监控中心。系统由摄像机、DVR(视频服务器)等设备,主要完成图像采集、编码和传输等工作。 视频监控设备的功能要求。远程视频监控设备需长时间运行,处理数据量大,因此要求设备稳定性好,运行速度快,达到实时监控效果,需要考虑设备的兼容性和可扩展性。为方便远程视频监控,前端的各种设备如:视频参数、支持的解码器协议要求、录像控制、报警功能等应实施统一管理。
4.4移动车载应急视频监控
(1)移动环境检测车。在环保部门制定的车辆上进行改装,配置移动视频监控系统远端站、350M警用无线集群系统、处理系统等辅助设备,是应急指挥系统的远端移动信息采集平台。(2)5.8G扩频数字微波系统。无需频率申请,系统可靠性高,传输能力强,安装使用灵活方便。(3)监控中心站显示系统。(4)广播系统。在应急通信车上完成现场的宣传广播和喊话。
4.5工况在线监控系统
此系统的建立可以对企业污染治理实行全天候监控,对无组织排放污染源进行有效地定量控制,同时弥补视频监控由于夜晚光线不好的难以取证的不足,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该系统由传感器系统、采集系统、信号分配系统、存储系统、传输系统、中心数据系统平台组成。用户根据需要对现场设备进行配置,对检测频次、通讯延迟、报警参数、通讯参数等各种参数进行设定,并在中心系统平台上显示及控制。
4.6其他措施
对于一些不具备条件实施在线监测管理的污染源,比如,小型企业,农业,固废等,我们通过污染源调查、污染源评价和污染源控制来完善污染源管理。其中污染源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有助于掌握污染源的变化趋势和污染物消长规律,结合环境质量监测可以监测量变化趋势,同时采取相应对策,减少和控制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通过污染源调查,可以找出一个区域或一个工厂的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资源、能源及水资源的利用现状。为企业技术改造、污染治理、综合利用、加强管理指出方向;为区域污染综合防治指出防治什么污染物,在哪防治;为区域环境管理、环境规划、环境科研提供依据。污染源调查是污染综合防治的基础工作。
结束语:
环境保护下的污染源监控是对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其可以为环境保护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是环境保护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对环境保护下污染源的防治与监控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Z]. 2008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
(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
(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
(二)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提出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的意见。
第八条环境信息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软件开发;
(二)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核实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技术规范;
(三)协助环境监察机构对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运行进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
第十条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二)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三)自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
(四)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五)自动监控设备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
(六)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补助;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环境保护部门编报预算申请经费。
第三章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动监控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三)定期进行比对监测;
(四)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
(五)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
自动监控系统由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污单位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
(三)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