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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和中国需求增长乏善可陈。中国惊心动魄的6月“钱荒”过后,近期的进出口数据亦显得格外热闹,“挤干”贸易水分后,最新进出口数据在呈现激进改革迹象的同时,人民币快速升值的逻辑亦受到空前挑战,市场谨慎看待未来资金面变化,经济下行压力有增无减。
贸易“脱水”
海关总署近期公布数据显示,中国6月进出口罕见“双降”:中国6月贸易顺差271.3 亿元,其中6月出口同比下降3.1%,预期增长3.7%,此次同比下滑幅度是一年来偏离预期幅度最大的一次,创下2009年10月以来新低;今年6月进口同比下降0.7%,预期增长6%。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郑跃声表示,此次影响进出口数据下跌的因素主要有劳动力成本增加、人民币汇率波动、贸易摩擦加剧、工业增长疲软、产能过剩以及全球大宗商品价格下跌等。
关于此前的进出口数据造假的报道,郑跃声表示自5月份以来,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目前对港贸易超常增长的现象已经基本得到遏制,对港出口的统计数据已经基本恢复正常。市场普遍认为,出口数据低于预期,基本反映了现在真实的贸易运行情况。香港作为虚假贸易的关键终点站之一(此前对香港出口激增,与对美国出口走势背离),6月对香港的出口较上月有所下降,贸易数据中的水分被挤出一大把,一定程度上,是6月出口滑坡的重要原因。
东方证券首席策略师邵宇认为,6月出口数据的继续显著回落可能预示着出口数据的“挤水”有些“过头”,这从对香港出口数据的继续大幅回落中可见一斑。6月对香港出口增速回落至-7%,较上月进一步回落15个百分点,回到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的水平,而从对经济的跟踪来看,需求环境则好于2008年底及2009年。
事实上,套利活动本身是保证市场效率和资本流动性的重要前提,而当企业在利差和汇差的驱动下,把虚假贸易当作赚钱工具肆意进行人民币套利时,贸易数据难免失真。
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密集出台政策措施,20天连发6文以应对热钱流入。其中5月22日的《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外汇局按照货物贸易法规对区内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检测,旨在防止人为做大贸易数据的现象,严查掩盖非法资本流入的虚假贸易,防范热钱等违法、违规资金流动以进行市场套利。该政策使外汇占款的增长迅速下降,而央行因中性偏紧的货币政策而未能及时“对冲”由外汇占款减少带来的资金不足,导致流动性偏紧,成为6月“钱荒”导火索。
中金研报认为,贸易数据基本挤去了套利资本流入的水分,这一方面归功于海关部门加强了对虚假贸易活动的监管。另一方面,近期美元长期利率回升,人民币贬值预期加剧,美元兑人民币的套利空间大为降低,套利资本流入的动力减弱,资本流出压力加大。法兴银行经济学家姚炜亦表示,6月贸易数据显示的一个关键信息是,人民币的强势汇率几乎不可能是合理的。因为资本流入减少,货币市场的平衡应该向人民币贬值倾斜。
中国农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向松祚在和讯外汇联合财经中国会共同举办的“2013外汇研讨会暨全球经济危机下的货币之战”上表示,汇率波动和实体经济关系颇微,“货币的强势不是体现在汇率上的”,目前人民币快速升值恰恰体现了中国经济的弱势。“人民币升值的原因很简单,实体经济赚不到钱,很多企业要想办法套利。”向松祚称。
在撕去虚假贸易表皮后,本就不高的真实贸易体量渐趋恶化,从资金供给端来看,以套息为目的热钱流入出现快速逆转可能性小,外资流入延续放缓趋势或成事实。
随着人民币贬值预期加强,热钱缓慢流出可能性加大,未来资金面将更脆弱,宏调经济政策也将更纠结。“需要注意人民币汇率贬值可能带来的变化”,民生银行北分私人银行中心副总经理李鞠民在和讯网举办的上述外汇研讨会上表示,“一个连锁的下降会产生,包括资产价格的下降、汇率的下降等,这个担忧是不得不提的。”
“汇发20号文”后市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国际套利资金主要借道出口这一流入渠道外,中国国际资本流入与其他新兴经济体走势迥异,是外汇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汇发20号文”)出台的主要原因。
“汇发20号文”于6月底实施,通过银行、企业、外汇局等层面多管齐下,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除了加强对进出口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分类管理外,其监管的主要内容还包括:将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与外汇存、贷款比率挂钩;要求银行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加大外汇管理核查检查力度,强化监测分析和公开披露。
事实上,国内银行外汇多头头寸,企业外汇空头头寸增加,已成为近年来非贸易渠道资本流入的强劲推手。其中,非贸易渠道半数以上的外储增长可归结于企业外汇净空头头寸的强劲反弹。
高华证券研究数据显示,目前企业外汇净空头头寸约为其外币存款总额的70%,而外币贷款更受到企业青睐的原因在于其成本优势。举例来说,企业通过贷款来借入美元,不仅可以享受相对较低的美元利率,还可以享有人民币兑美元的潜在汇兑收益。
“汇发20号文”政策方向明确,旨在限制企业通过外汇贷款来进行息差套利,企业在境内借入外汇的能力将受到制约。
“汇发20号文”对流动性产生的影响体现在银行根据外汇贷存比补充外汇头寸,留存更多外币,挤占资金头寸。申银万国银行业研究员倪军表示,外管局实际上从金融和实业两端切入,开始着手限制脱离实物贸易背景的外币套利。第一招是限制银行外币贷存比,对于外币贷存比高于75%的银行,需要提高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至少 400亿,换言之,大致相当于收紧2100亿~2500亿元人民币的银行间市场流动性。
另一方面,限制银行配合企业进行内保外贷再结汇的套利操作,这一政策对银行间市场和银行体系信用扩张有所打击,但由于政策性银行为超标的主体,因此整体影响较小。
此外,央行外管局要求对资金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的进出口企业进行分类,对分为B类的企业的结售汇行为增加限制。不过,“汇发20号文”对国内金融机构资金来源的影响在0.15%左右,对存款的影响主要是对M2增长的影响,估计影响不超过0.3%。
招商证券宏观研究主管谢亚轩认为,“汇发20号文”等一系列政策增加了银行的购汇意愿,银行间外汇市场供求状况失衡的局面有望改善,人民币升值压力得到缓解。然而,国内银行间资金面将受到负面影响。不过,他强调,6月外汇占款有可能是年内低点,7月金融机构外汇占款将呈回升趋势。主要原因是,从国内因素来看,“汇发20号文”要求银行在6月底之前补充自身头寸1000亿元,而由于贸易顺差的季节性,下半年跨境资金流入会呈现上升趋势。
我国外汇运行形势已进入新常态,长期以来实施的外汇管理规则监管模式已不适应新的形势。本文分析了新常态下外汇管理由规则监管转向原则监管的必要性,探讨了外汇管理转向原则监管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
新常态;外汇管理;规则监管;原则监管
一、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在涉外经济领域,我国外汇运行也已呈现一种新常态,主要有两个标志:一是跨境资金流动从持续净流入到趋向基本平衡。2014年以来,国际收支趋向基本平衡的态势日趋明显,当年经常项目顺差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2.1%,与2007年的历史高点相比回落了近8个百分点。二是人民币汇率由单边升值趋向基本均衡,双向波动成为常态。2015年4月和7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两次表示,近期人民币汇率没有明显低估。2015年8月11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机制调整,在人民币汇率连续下跌后,曾有多次反弹。这表明人民币汇率已经结束了长期以来的单边升值趋势,进入双向波动阶段。外汇运行进入新常态,需要对原有的外汇管理模式进行反思,转变管理模式适应新常态。一直以来,金融监管领域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规则导向监管”(rules-basedregulation),另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原则导向监管”(princi-ples-basedregulation)。规则监管通过制定具体的规则,规定金融机构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操作性强,但缺乏灵活性[1]。长期以来,我国外汇管理模式就是典型的规则监管,依赖数量庞大的规章制度对银行和涉外经济主体进行监管。随着我国外汇运行步入新常态,外汇收支的规模在扩大、结构在丰富、工具在创新,原有的僵化的规则监管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涉外经济发展的要求,外汇管理有必要转向更富有弹性的原则监管,通过制定一些高层次的原则性规定来实现监管目标。
二、外汇管理转向原则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一)原则监管是宏观审慎框架下系统性风险管理的要求事实上,我国外汇管理方式从2009年开始已经逐步由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开始实行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外汇管理简政放权不能是一放了之,要管得住系统性风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宏观审慎框架下的跨境资本流动管理体系[2]。宏观审慎强调的是宏观的、系统性的风险,而注重微观业务合规性的规则监管难以从宏观角度识别与管理系统性风险。原则监管依靠的是高层次的规则,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更能适应宏观审慎管理的要求。
(二)原则监管更能适应外汇形势和金融市场的变化随着汇率定价机制的市场化,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日趋明显,为满足经济主体防范风险和境内外市场套利的需要,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层出不穷。如果继续实施规则监管就要求外汇局不断制定新的细致规章制度,应对改革和金融市场上的变化。结果是数量庞大的规章制度使银行望而生畏,对业务量不大的中小银行尤其如此。截至2014年末,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700余件,保留有效法规仍然有297件[3]。而原则是一些层次更高的规则,有效性更为长久。如无论如何改革和业务创新,经济主体办理外汇业务都不能背离真实性原则的要求。
(三)原则监管可以有效防止银行的道德风险详细、具体的规则便于执行,但也可能导致银行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满足监管形式上的要求,只注重业务的表面合规性,忽视背后的风险。也正因为表面合规后银行不用承担责任,一些商业银行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甚至与企业合谋避开外汇管理规定。即使是设计再严密的监管体系,颁布再多的法律法规都不免存在漏洞,这些漏洞往往被银行和企业利用。原则监管更注重结果,将如何实现这些结果留给银行,一旦政策执行出现问题,无论是疏忽还是恶意,银行都将受到处罚。这种机制下,银行不但不敢钻法规的漏洞,而且还会积极主动执行相关法规,其目标和外汇监管部门的监管目标基本趋同。
(四)原则监管有利于业务创新外汇管理要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而海量细节化的、高度复杂的规则可能会使银行不敢冒政策风险进行业务创新,服务企业的实际需求。原则监管减少了对银行条条框框的限制,在银行保证业务真实性并遵循一些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赋予银行更多自主经营的权力,有利于银行发挥主动性和创新的积极性,满足实体经济的需要。
三、外汇管理转向原则监管应当注意的问题
原则监管不只是制定几个重要的原则,还应考虑与金融体系现状是否适应、如何让原则落地等因素。
(一)原则监管有效实施的前提是银行业较高自律和内控水平英国实施原则监管有其历史文化传统方面的原因,其金融体制是漫长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步演进的结果,银行经历了较长的自律发展阶段。金融业监管建立在非正式的“道义劝说”和“君子协定”基础上,基本上是通过银行的自我约束来实现的。多数银行都会自觉地在法律框架下经营,监管者的权利大部分情况下仅是一种威慑,很少使用。有研究表明,原则监管能够有效实施是与一定的金融业基础环境相适应的。银行内控水平越高,越有利于原则监管的实施,若内控水平较差,原则监管的效率也差。原则监管要能在外汇管理中得到有效实施,银行的自律和内部控制水平需要达到一个较高水准。
(二)实施原则监管不能放松监管要求有观点认为英国原则监管是“轻的监管”(lighttouch)或“软的监管”(softtouch)。原则监管实际上既不轻,也不软,可能比规则监管更有威慑力。原则监管能够有效发挥效力一定程度上是以其处罚威慑力为基础的,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就把银行对原则的严格遵守作为有效监管的根本。2005年6月,花旗银行集团在进行欧洲政府债券交易时的做法颇具争议,违反了行业中一些不成文的规定,被FSA罚款1390万英镑。FSA认为,花旗银行违反基本原则第2、第3条,在业务过程中没有体现投资银行应有的技能、注意和审慎,而且没有对业务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值得注意的是,花旗集团在法国也从事了类似交易,但是没有被罚,因为法国当局认为没有违反当时的法律。花旗集团在表示歉疚的同时,也指出公司并没有违反英国的市场规范。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实施原则监管后不但没有放松监管要求,反而应该更加严格,提高监管威慑力,有效堵住规则制定中的疏漏之处,让银行不敢钻空子。
(三)实施原则监管是一个渐进过程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相互补充的。以英国为例,监管当局并不是放弃规则,在基本原则下面还保留了一些详细的规则。实际上,所谓原则监管是一种“更多以原则为基础的监管”(MorePrinci-ples-BasedRegulation),是将原则与规则相结合,并不断地在二者之间寻找平衡点[4]。因此,外汇管理中实施原则监管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原则监管并不是要抛弃所有规章和规则,而是由于目前实施外汇监管所依据的监管规章、规则过于繁杂,增加了操作的难度,需要对现有的规则进行改革,更多地依据注重结果的、高层次的规则和相应的原则实施监管。在一些情况下,仍然需要依靠详细和描述性的程序确保政策得到落实。因此,外汇管理提倡的应是“更多的原则导向监管”,这是一个不断改进的过程,不能一下子完全放弃规则,而是逐渐减少规则的数量,逐渐强调原则的作用。
(四)原则监管应以结果为导向实施原则监管后,监管者应该更注重结果,而将如何实现这些结果留给被监管机构的高级管理层。目前,外汇管理逐渐开始强调银行要遵循“展业三原则”,即“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展业三原则”的提出增强了外汇管理的灵活性,对商业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银行不能再像以前一样,只要机械地遵守了某项规则,或者按照法定程序运作业务,即使最后证明经济主体的业务真实性存在问题,也被认为合规守法经营。目前“,展业三原则”还处于探索阶段,真正落地还存在一些困难,外汇局需要对这些原则进一步具体化,并制定一些辅原则,便于银行执行。原则监管得到有效实施后,只要银行在执行外汇管理政策中出现问题,银行就要被追责。
四、相关政策建议
(一)加强商业银行内控建设由于历史原因,各商业银行以往注重的是如何从形式上机械地执行外汇局具体、明确的法规,内控制度方面是个薄弱环节。从外汇管理实践来看,也确实如此,部分商业银行在执行外汇管理法规方面内部控制乏力,自律能力还比较差,风险管理能力仍然不是很强。外汇局提出的“展业三原则”属于理念上的原则,不仅每家银行都有各自的理解和解读,即使在同一家银行层面,从总行到分行,再到支行,每一级部门的理解都有差异。如果内控制度有效性缺失,“展业三原则”缺乏完备有效的制度作为支撑,直接导致合规性操作流于形式。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注重制定原则,不注重提高银行内控水平,原则监管可能面临失败。因此,外汇局应大力促进商业银行的内控建设,将内控制度建设作为外汇检查的重点。
(二)可以考虑实行分类监管我国从事外汇业务的银行包括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的分支机构。这些不同层次的银行成立时间、业务水平、资产规模、管理成熟度、发展模式等都有所不同,用同样的监管方式和方法效果不会很理想。我们可以借鉴英国金融监管中的一行一策的做法,对不同银行采取不同的监管模式。对于公司治理良好、业务经营规范的商业银行,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考虑采用原则监管,赋予其更多的灵活性和自由。而对于那些成立时间较晚、公司治理水平一般、业务经营不够规范的商业银行应以规则监管为主、原则监管为辅,防范风险,对其业务种类和业务创新予以限制。在这些银行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提升后,再逐渐转向监管。
(三)严厉处罚违规的金融机构对于内控制度存在缺陷以及内控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的银行应予以严厉处罚,产生震慑效果。英国的经验表明,具有高度权威的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道义劝说”的有效性是原则监管能够成功的关键之一。严厉的巨额处罚是保持监管机构权威性的重要手段。在相关处罚方面,外汇管理可以参考国外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如2014年1月,英国的金融行为监管局对标准银行处以700多万英镑的罚款,实际上监管当局并没有发现其客户有洗钱行为,而只是因为其制定的内控制度存在缺陷且未得到有效执行。
(四)加强外汇管理人员培训,培养复合型监管人才原则监管意味着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面对的不完全是清晰明确的法规条文,要根据现实情形做出灵活审慎的职业判断,这对人员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监管人员需要具备更高的分析能力、更专业的知识和更高的判断能力,才能体现监管的权威性。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大自身队伍的培训力度,加强对外汇市场运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运作等的了解,不断提升监管效果。原则导向强调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持续而充分地沟通,因此,被监管者的人员素质也要相应改变和提升。
参考文献:
[1]AnitaI.Anand,Rulesv.PrinciplesasApproachestoFinancialMarketRegulation,HarvardInternationalLawJour-nal,Vol.49,2008.
[2]周琰.主动适应新常态奋力开创外汇管理改革新局面[N].金融时报,2015-01-10.
[3]易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外汇管理依法行政能力[J].中国外汇,2015(1).
关键词:开放型经济现状问题
一、温州市开放型经济的现状及进程
温州以“温州模式”闻名全国。对外开放以来,温州市的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国内生产总值由1978年的13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2145亿元,年递增率为20%,经济结构调整取得新进展,外贸依存度达到43.20%,开放型经济进一步改善,利用外资实现从引资到选资的转变,对外经济合作步入新的“春天”。
1.对外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对外开放以来,温州市外贸经营主体不断壮大,截至2007年已有5000多家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目前与我市建立出口贸易关系的国家和地区达200多个,其中千万美元以上的国家和地区有50多个。外贸进出口总额由1988年的695万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122.48亿美元。在2007年出口总额中,一般贸易出口96.7亿美元,增长26.6%;加工贸易出口4.8亿美元,增长5.8%。按出口企业类型分,国有贸易企业出口12.2亿美元,增长4.1%;“三资”企业出口15.07亿美元,增长14.1%;集体企业等出口70.13亿美元,增长50.6%。温州企业以民营企业出口为主,约占90%以上。
2.利用外资实现从引资到选资的转变。温州市适时调整引资战略,增强预见性和主动性,改变过去主要依靠华侨华人、港澳台胞,转变为以开发区、规模型的工业园区为主要载体,把工作重点逐渐转移到引进跨国公司、大财团、大项目上来,借此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竞争力的提高。
3.对外经济合作步入新的春天。充分发挥温州“小商品、大市场”的特色和利用50万海外温籍华人的有利资源,助推企业走出去,实现国际化经营战略。2007年全市共有30个项目通过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中方投资总额达6060万美元,同比增长246.88%。
4.传统出口产品附加值和技术含量不断提升,高新产品出口大步向前闯世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巨大的国际市场吸引着温州商品。温州企业不断提升企业档次,提高产品质量,融入国际市场。如鞋类、服装、眼镜和打火机四大类是我市主导产品,出口总量占比从2003年的80%下降到2007年的36%,但是高新技术产品占比迅速提高,2007年的出口占比达到38%。如打火机,在国际市场上打火机的占有率非常可观,远销五大洲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全球的金属外壳打火机市场上占有率高达80%以上,温州太阳镜的出口销售量占世界太阳镜市场份额的40%,越来越多的温州“小不点”,以其精妙的舞姿展示在世界舞台上。但由于受到欧盟反倾销和国内原材料成本上升、人民币升值等影响下,打火机出口出现下降,通过产品创新,出口又出现增长态势。
二、温州市开放型经济的主要特征
1.不等不靠,大打“侨牌”。在对外开放的大潮中,温州人以其创新、务实、竞争、冒险的精神,创造了以家庭工业、个私经济、供销大军、专业市场为主要内涵的“温州模式”。温州是中国著名的侨乡,有50万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分布在世界60个国家和地区,近6年来的侨汇收入为43.45亿美元,每年以48.9%的速度递增。由于受到国家投资少、人多地少、工业经济脆弱、基础设施薄弱等“先天”条件的制约,温州虽然在1984年就被国家列为首批沿海开放城市,但在1996年之前始终站在门外翘首期盼。面对这些重重困难,温州人不等不靠,审时度势,扬长避短,发挥侨乡优势,从打“侨牌”上寻找对外开放的启动点,积极吸引侨资,进而“以侨引侨”、“以侨引外”。1987年,旅法华人陈其跃与几位华人华侨合资300万美元,率先回家乡投资,创办了米莉莎(中国)皮件有限公司,在他的影响下,前来温州创业的华侨华人及外商与日俱增。1992年、1993年达到高峰,随后出现低谷,1997年有所好转,2002年开始回升,2006年步伐加快,整体呈现“M”。企业规模不断扩大。
2.“以民引外”,提升民营经济的水平,构成温州市对外开放的另一道亮丽风景线。对外开放以来,温州成为中国市场经济一块神奇的土地,在这块热土里,民营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0%以上,正是处于这种经济结构环境,80%以上外商投资项目的合作方是个体、私营、股份制企业。经过几年来的宣传发动,民营企业利用外资意识不断增强,并出现了一批成功的典型。民营企业在全市的招商引资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显示出巨大的潜力和活力。2007年全市民营企业完成出口额8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约35.5%,占全市出口总值84.15%。
3.对外经济合作不断壮大。温州努力开拓新市场,在确保对港澳、日本、欧美等主要市场稳定增长的基础上,积极开拓非洲、中东、南美、澳洲等新市场。自1998年7月,浙江中华商城有限公司率先在巴西圣保罗独立创办巴西中华商城以来,经过10年的时间,全市企业采取境外办商业城、研发中心、经贸合作区等形式,境外投资取得重大进展。尤其是今年以来,为帮助企业更好地“走出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服务体系、支持体系、促进体系、管理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我市相继出台一系列意见、政策,政企联手搭建新平台,大力推进温州民企国际化战略。
三、温州市开放型经济中的外汇收支特点
1.个人外汇收入成倍增长。温州是著名的侨乡,旅居海外华侨约50万人。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温州华侨的经济实力逐步增强,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市场机会不断涌现,外汇投资渠道增多,外商投资、B股市场、汇市等吸引了不少华侨资金流入。正如华侨所说的,国内就是他们的投资渠道。许多温州的华侨都是先把资金汇入国内个人账户上,在寻找到合适的投资项目后,再把外汇作为投资款。而这些个人外汇收入在国际收支申报中一般都表现为侨汇,因此近几年来,源源不断的侨汇大量增加,个人外汇存款急剧上升。据统计,自1998年开始,侨汇收入仅1.7亿美元,随后逐年递增,2007年收入达到50亿美元,10年累计收入约200亿美元。
2.民营企业经常项下外汇收入和支出急剧上升。随着民营经济在全市经济比重越来越大,民营企业出口收入急剧上升。据统计,温州市外贸出口主体一直是国有外贸公司,从1997年开始发生微妙变化,2000年之后民营企业出口急剧增长。伴随着地位的转变,为了更好的促进业务发展,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企业档次,近几年民营企业花巨资提高技术含量,引进先进设备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由此带来大量的用汇需求。据统计,2007企业进口设备支出约2亿美元,同比增长85.7%。
四、温州市开放型经济中外汇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个人侨贸管理难。温州个私经济发达,个私贸易活跃,外贸格局有别于其他城市,外贸经营和生产相当部分是私营性质企业,而私营外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就是华侨、侨眷、个私或私营企业主以个人名义开展经营行为。2007年101亿美元的出口中个私企业自营出口就占了约85%。个私企业的外汇收入很大部分又表现为个人外汇收入,而这些个人外汇收入有别于一般侨汇,是具有贸易背景的个人外汇收入,由此带来个人侨贸管理难等一系列问题。
2.民企外汇管理模式滞后。目前部分现行外汇管理法规未能兼顾到民营企业发展的需要,相关具体条款对民营企业的涉外经营活动和管理也没有做出明确的指引,对民营企业的对外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甚至可以说迫使其绕道违规经营。如在非贸易管理方面,由于民营企业没有行业主管部门,也不属于预算内或预算外单位,故其在出国用汇、境外参展、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等方面的合理用汇相当不便。在境外融资管理方面。民营企业由于国内银行融资困难,要从境外企业或亲朋戚友处融资,但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目前对此类问题还没有相关规定。。
3.“走出去”的扶持政策、境外投资的信贷融资、风险担保机制尚未完善。由于牵涉的部门多(对境外企业的管理涉及到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外汇局等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长期形成的宽进严出管理思路等历史和现实原因,相关政府部门为企业海外拓展提供的贴切、务实的公共产品和政策支持尚不多,如境外投资报批的权限至今还在商务部,企业反映层层报批的环节还比较繁琐。此外目前有关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提供的境外投资融资服务由于各种原因也难以满足企业的需求。
4.企业人员的外汇业务知识水平较低。许多企业对WTO规则和国际惯例等知识知之甚少,低价竞销、无序竞争、不规范经营现象普遍存在,使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时刻存在潜在风险。
五、支持开放型经济的外汇管理政策建议
1.树立科学发展观,改进外汇管理理念。外汇管理部门要树立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意识,统一思想,建立机制,完善制度,全面树立既防止大量资本外逃,又防止大量套利资金流入,尤其要遏制短期资本流入过快势头的科学管理理念,逐步实现资本的双向、合理流动。积极推进资金流出入的平衡管理,维护开放型经济运行中良好的外汇收支形势。
2.加强上游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协作。外汇管理处在涉外经济管理的下游,跨境资金流动的管理必须充分利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信息。为此,要改变目前政府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的管理现状,强调部门联合,加快信息共享。商务、工商、税务、海关、外汇局等部门应发挥各自职能特点和专业优势,互通情况,联合攻关,从不同的角度实施管理,加强政策协调和监管合作,做到“职能上有分工,措施上有配合”,共同规范和引导外汇资金的平稳运行。
3.改进和完善外商投资管理。重点是把好“三关”:即流入关,强化验资询证工作,细化审核的原则、标准和方法,杜绝假外资或利用投资洗钱行为的发生;流向关,监测外资境内使用,控制生产性资金结汇后流人房地产或证券,防止国内经济泡沫的产生;流出关,加强利润汇出、减资等行为的真实性审核,促进跨境资金有序流动。
4.加大境外投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企业走出去。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积极引导,企业家们要认识到“走出去”战略的必要性、紧迫性,树立“走出去”的勇气。尽管目前“走出去”的技术、品牌等条件还不十分具备,但是经验要在实践中取得,人才也需要环境去锤炼,早行动、早主动、早受益。在加快“走出去”步伐的同时,必须循序渐进,量力而行,不能盲目扩展,必须注意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坚持自主创新,打造自主品牌,并努力控制投资风险。政府要大力实施跨国公司培育工程,通过搭建海外创业平台、创建境外研发中心,进一步拓展“走出去”途径;鼓励民企以跨国并购、合资合作、重组联合、参股和股权置换、新设研发中心等方式,大胆获取国外现金资金、技术、人才,整合其研发、管理、品牌、渠道等各种战略性资源,创新“走出去”工作机制;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加大扶持、加强服务,形成“走出去”合力。
5.认真做好对外开放的人才培养。加强对外开放工作,关键在人才。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培养和引进熟悉世贸规则、掌握涉外规律、了解先进科技、精通外国语言的各类人才,吸收更多的留学人员回国创业,鼓励外国专家和优秀人才来我市学术交流和短期工作。进一步完善人才政策,创新人才管理机制,改进人才工作方法,争取更多的国内外各类人才为我所用,为温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最新的外汇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 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十五条 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 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 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 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二十八条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第二十九条 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 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 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二)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三)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
(四)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第五十三条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汇的种类有什么按受限制程度
按照外汇进行兑换时的受限制程度,可分为自由兑换外汇、有限自由兑换外汇和记帐外汇
自由兑换外汇,就是在国际结算中用得最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在国际金融中可以用于偿清债权债务、并可以自由兑换其他国家货币的外汇。例如美元、港币、加拿大元等。
有限自由兑换外汇,则是指未经货币发行国批准,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或对第三国进行支付的外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凡对国际性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有一定限制的货币均属于有限自由兑换货币。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国家货币属于有限自由兑换货币,包括人民币。
记账外汇,又称清算外汇或双边外汇,是指记账在双方指定银行账户上的外汇,不能兑换成其他货币,也不能对第三国进行支付。
按来源与用途
根据外汇的来源与用途不同,可以分为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和金融外汇
贸易外汇,也称实物贸易外汇,是指来源于或用于进出口贸易的外汇,即由于国际间的商品流通所形成的一种国际支付手段。
非贸易外汇是指贸易外汇以外的一切外汇,即一切非来源于或用于进出口贸易的外汇,如劳务外汇、侨汇和捐赠外汇等。
金融外汇与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不同,是属于一种金融资产外汇,例如银行同业间买卖的外汇,既非来源于有形贸易或无形贸易,也非用于有形贸易,而是为了各种货币头寸的管理和摆布。资本在国家之间的转移,也要以货币形态出现,或是间接投资,或是直接投资,都形成在国家之间流动的金融资产,特别是国际游资数量之大,交易之频繁,影响之深刻,不能不引起有关方面的特别关注。
按市场走势
一、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基本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初期,外汇管理首先是从法规建设开始起步。1980年12月18日,国务院正式颁布第一部外汇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随后的1985年,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加强外汇管理的决定》,以遏制当时出现的扰乱外汇秩序的行为。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我国外汇管理法规不断得到完善,1996年,为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为了适应中国入世和当时复杂的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的需要,按照WTO规则和我国的市场开放程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了重新修改和完善,并颁布实施,它和其它一大批涉外相关法规构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我国涉外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管理理念实现重大转变,市场配置外汇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随着市场化、全球化进程不断深入发展,新事物、新矛盾不断涌现,对外汇管理工作不断提出新挑战、新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我国及时调整管理思路、转变管理方式,从重点管流出向均衡管理转变,从事前审批、直接管理向事后监督、间接管理转变,积极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尤其是2008年出台的新的《外汇管理条例》,正式确立了管理理念由“宽进严出”向“均衡管理”转变,不断增强市场配置外汇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重视发挥运用市场手段消除影响涉外经济发展和国际收支平衡的制约因素。
三、管理手段更加丰富,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显著增强
19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动荡此起彼伏、频繁发生,这说明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金融领域风险具有极强的传染性、脆弱性、突发性,国际资本流动速度加快、形式复杂多变,一国经济越开放,受外部冲击的可能性越大,风险也就越大。为应对这种复杂多变的形式,我国不断丰富外汇管理手段,在放松管理、逐渐运用市场手段调节国际收支平衡的同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增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效能,改进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监管方式,健全资金流出、流入的监管制度,增强统计监测、分析和预警的能力,切实防范国际资本流动冲击带来的潜在风险。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跨国企业及公司的发展程度大幅度提高,境外期货交易层出不穷,需求也越来越多。金融衍生产品作为企业防范风险的工具,作为国家规范金融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在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近年来,国际商品期货交易市场价格跌宕起伏,在为企业经营及国家经济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随之带来了更多的风险。境外期货套期保值,有利于企业防范进出口风险,有利于规避价格波动风险,有利于丰富企业经营手段;与此同时,境外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中也存在着诸多漏洞,阻碍企业经济业务健康、持续、有序的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加大,我国经济对外依存度提高,在此基础上,本文从外汇管理角度,结合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现状,深入剖析其存在的问题和监管难点,进而提出强化管理的对策路径及建议。
关键词:
境外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
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我国境外的直接投资已形成相当大的规模,企业境外投资的数量和境外投资的总额,总体呈快速增长态势,随着发展中“走出去”瓶颈的束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成为当前亟待关注的问题。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是一种虚拟资产,利用期货合约在现货市场进行商品买卖,由于市场价格浮动不定,现货市场的盈亏与期货市场得以互相对冲,降低风险。由于多元化期货套期主体需求的不断增长,体制机制支持的缺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时度势,不断深化改革,改善外汇管理制度,简化程序,稳步推进监管方式的转变,为我国境外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的良性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二、外汇管理现状
1994年,期货交易等机构冗杂,交易有着较强的投机性,程序运作不规范,以至于造成国家外汇的大量流失。鉴于此,国家停止境内外所有期货交易,如果确有需求,则经证监会重新严格审批,境外期货严格控制。1999年,针对境外期货的重要作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始逐步重视境外期货交易,并开始建立一系列法律法规,配合各行业中的交换部门,对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督与管制。为了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管理模式,完善服务制度,从2001年至今,先后出台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过渡期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等相关政策,使得企业能够更好更合理的运用境外期货套期保值金融衍生的工具,对于现货市场价格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进行有力规避。其中,监证会控制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真实性与风险评估,外汇局则进一步规范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流通方式及渠道,有效监督企业的外汇收支状况及外汇投机交易。从批准获得境外产品期货套期保值经营权,到取消外汇风险敞口确认,逐步规范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流程,促使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规避风险,促进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发展至今,现有的切实可行的外汇管理体制,有效填补了我国在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中的空白,有效维护了外汇的有序流动,更好地适应了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从根本上维护着我国金融秩序的安全。
三、境外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的问题分析
企业参与国际期货市场的交易,在获取未来供求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的科学管理及决策能力,使企业在正确把握市场,准确判断金融变化的前期下,充分利用国际资源,通过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规避市场价格跌宕带来的风险,不仅有利于企业利润的上升,更有利于国家经济在全球化浪潮中的发展。但其中,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潜在的问题使得完善其业务的阻碍大大增加,给国家经济安全带来了更大的风险。
(一)监管部门职能重叠,资金流动监管难度较大证监会审核企业年度风险敞口,外汇局再予以确认,导致监管部门间职能部分有所重叠。企业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会获得境外银行等期货交易公司的授信额度,企业多出于对商业战略布局的考虑,经常选择多家境外商品期货交易所,通过多个授信额度进行资金调剂与流动,降低企业在境外的汇兑成本。由于在国内现行法规中,并没有将这部分资金纳入管理体系当中,使得外汇局在控制企业外汇总量的风险上,数据出现偏差,企业利用授信额度,避开国内监管,进行期货交易,在不形成跨境外汇资金流动的情况下,增加期货补仓资金的额度,这在一定程度下,扩大了外汇风险,不仅影响了外汇局总体把控风险的能力,也影响了总体监管的效果。
(二)场外交易管理缺失,法律法规缺乏连续性企业在境外的交易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在此种一对一的交易模式下,没有规范且行之有效的机制予以约束,单靠企业的自觉进行运作,其潜在的风险难以估量。对于怎样监管企业境外交易,合规标准并没有明确的法规予以确认,如何处理违规后的监督及惩治措施也未作详细说明,只重视事前的审批,使得事后境外商品期货交易的监管形同虚设。而后相继出台的一系列过度性细则及法规,明显缺乏可行性和法律效力,外汇管理机制中的法律法规缺乏连续性。
(三)资金调配渠道不畅,法律滞后于经济发展随着证监会取消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交易风险敞口核准跨年度,证监会不及时的监管将会为外汇管理监管带来不便。法律对于资金调配规定了严格的时限,企业无法顺应经济形式变化从而高效配置外汇资金。外汇管理局出台的境外期货套期交易管理法规,将非国有企业拒之门外,阻碍套期保值业务发展。由于外汇管理规定的不明确,履行监管职能的外汇银行在实际中遇到诸多操作难点,随着经济的多元化发展,现行法律滞后,内容不完整,实际操作性不强,影响政策的落实及外汇有效管理的实施。
四、相关对策建议
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快速发展,为我国企业、银行的发展带来双赢的结果。然而金融商品衍生下的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中仍然存在政策法规不完善,滞后,实际管理与实际需求脱节,外汇管理潜在风险巨大。由此,本文给出一些相关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协调工作平台加强对金融衍生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调查与研究,对于风险控制领域进行合理科学的分析与判断,加快制定管理办法,解决政策法规的局限性、滞后性问题,为企业提供合理规范的操作空间,有效规避风险,防止风险的放大和延伸,对于数据进行可靠透明的分析与整理,加强监测。由于当前的证券管理部门只设立在省会以上城市,与现阶段行业发展不相匹配,部门之间难以协调配合,有效管理。要解决这一问题,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在地级市设立管理机构,与当地银行共同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从而实现管理的畅通。管理的框架应该从期货业务管理及外汇资金管理出发,首先,对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有效管理,证券管理部门针对没有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的企业和银行,禁止进行保值业务交易。交易规模、品种、期限等加强规范,按期下达风险敞口;其次,对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进行管理。在证券管理部门管理的前提下,在由各级外汇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设定的业务交易进行管理,将有关信息录入相关的管理部门系统,便于后续流程的操作。最后,建立事后监督监测机构,核查工作机制,对保值业务流程进行有效监管。
(二)转变外汇管理方式,规范外汇管理法规资本项下的重审批—重监管—重事前监督—重事后监督,一直到重视主体监管,通过转变管理方式来实现,在提高外汇管理效率的同时,有效规范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实施,防止企业的投机操作行为。在以往的法规基础上,对境外企业保值交易的资格审查,账户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梳理、总结,出台新的相应的对策办法,细化具体管理方法,总结实践操作中的经验,将境外银行及企业纳入监管范围,开展外资银行的资格审批,对其履行的职责与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切实提高执法的科学性和透明性。在此之前,外汇管理规定多由通知等形式下发,法规繁杂,且内部文件较多,没有实际操作性。增加的新法规,要合理防范风险,增加风险管理的内容,严格管控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数量。
(三)纳入境外企业授信额度,完善境外企业资金占用管理以外汇风险敞口为基础的套期保值外汇管理,将境外企业或经济公司对于国有企业的授信额度及期货实亏纳入外汇管理体系当中,加强企业占用境外资金的管理。明确企业期货交易下盈利回调的期限,定期检查套期保值业务,防范企业的道德风险,根据实际,明确境外期货账户的资金性质,将备用金的统计细分,分别进行监控测试,建立本外币跨境资金联合监管方式,借助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对于资金异常流动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四)扩大业务许可范围,实现联网数据交换由于境内金融衍生品市场不发达,国内企业到境外进行期货套期保值外汇交易的机遇增大,而我国对于境外期货交易套期保值有着严格的控制,而国内多数企业并无资格获取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机会,随着世界宏观经济的形式复杂,风险增大,现货交易难度较大。我国应在审核真实性的基础上,扩大企业业务允许范围,允许企业充分利用期货套期保值,合理规避风险。与此同时,整合系统资源,加强企业与各机构间的联系,实现定期披露业务情况,实现联网操作管理,全程监控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过程。
五、结束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开展境外期货套期保值外汇交易的需求也越来越多,金融衍生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对企业规避风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应鼓励支持企业在境外的保值交易,同时,更应创新外汇管理的思路,构建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体系,合理规避现有法律中的不足,创新强化外汇管理模式,相关政策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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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深化改革境外直接外汇管理,巩固改革成效,需要剖析当前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领域仍然存在不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为:
(一)法律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立法层次偏低在立法方面,我国境外直接投资没有制定统一完善的境外投资单行法,权威性较低。目前,用于规范和调整境外直接投资的主要以部门行政规章为主,如商务部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不同管理部门各取一块,分别涉及审批、外汇等单方面管理,并且不同管理部门的行政规章无法相互补充和支持。在遇到一些紧急情况时,各部门往往会采用一些临时性的政策措施,制成规范性文件。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导致企业对外投资的安全和利益最大化无法保证,与促进企业“走出去”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二)存在多头行政管理体制,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不健全境外直接投资行政审批呈现多头管理。现行体制下,我国境外直接投资主要由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外汇管理局负责管理,各管一块,各司其职,存在多头行政管理。这种多头分散的管理体制,增加了企业负担,还容易造成管理资源浪费和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由于针对同一主体的不同业务内容与环节的管理资源与数据信息分散在上述多个职能部门,各部门之间尚未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和数据交换机制。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不健全,难以满足当前跨境资金流动全口径监测的需要。
(三)统计监测体系和主体监管机制不完善统计监测手段单一。境外投资企业在完成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其唯一的监测手段是每年一次的外汇年检,年检数据由企业自主申报,年检数据较为简单不够深入,其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待进一步验证,而且从年检数据中难以挖掘境外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产和权益具体情况,统计监测和调控难度较大。
(四)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空白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居民财富的日益增长,以及境外资源、环境和投资回报等因素吸引,境内个人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意愿增强。但是,目前发改委、商务部等境外投资管理部门出台的法规均为境内机构对外投资设计,外汇管理部门制定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虽然为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预留了政策空间,但至今仍未出台相应的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政策限制和制度空白使大量的境内个人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行海外投资。大量的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行为游离于外汇管理部门监管视线之外,不仅使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失真,无法监测境内个人非法财产转移等跨境资本违规流动规模,也使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二、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国际比较
中国在境外直接投资方面起步较晚,在管理上积累经验不足,因此有必要通过总结归纳其他国家在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指导未来改革的方向
(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国际比较1.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资本输出国,美国很早就取消了外汇和资本管制,只要对外投资符合国家经济政策,或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美国一般都允许和支持。在法律保障方面,美国基本上已构建了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尤其是二战以来,在对外投资方面专门制定了《经济合作法》《对外援助法》《共同安全法》等有关法律,不断加大对本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安全和利益的保障。在行政审批权限上,美国实行各州政府管理。一方面美国能面对全球化的浪潮和新经济兴起的不断变化,来调整境外直接投资管理,保证和占领境外投资市场的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如1999年美国政府实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短时间内促使美国跨国银行在全球范围内通过兼并和境外直接投资手段成为世界排名前列的公司;另一方面通过建立海外投资企业资产申报制度,充分掌握企业运行状况。在个人境外投资方面,美国是鼓励私人资本境外直接投资的。1948年,美国实施“马歇尔计划”时,就创立了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用来奖励、促进和保护私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安全与利益。在1969年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作为主管美国私人境外直接投资保证和保险的专门机构,帮助美国个人企业及个人扩大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投资。2.日本:日本的境外直接投资资本管制政策经历了“由紧到松”的重大调整,实行分类监管模式。在法律保障方面,日本政府始终坚持把支持企业走出去作为国家战略方针,先后制定和修订《外汇法》《外资法》和《境外投资信用保证制度》等法律,利用外汇储备通过购买海外战略资源和海外企业股权等形式,使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海外投资大国,达到消化巨额外汇储备和“资源立国”的双重战略目标。在行政审批方面,日本对境外直接投资不再采用海外投资审批制度,实行海外投资自由化制度和资本交易项目备案制度,实行“一个窗口、分工处理”的模式,一类政策一个部门主管,不搞重复管理和审查。资本出境管理政策由财务省主管,“外向型”对外经济政策由主管工商贸易政策的经产省管理。财务省受理对外投资者相关备案文件后,转交经产省做出对该事项的备案意见,最终由财务省做出决定。在危机管理方面,日本政府建立了严格的特许、事先备案和事后报告制度,并实施“海外事业活动基本调查”,为掌握日本企业海外经营活动现状、为对外直接投资政策的制定、调整提供依据。在个人境外投资方面,日本政府在1998年日本国内的外汇兑换和交易完全放开后,个人境外投资基本放开,不受管制。3.印度:在法律保障方面,印度是金砖国家中最早以法律形式来建立投资保障机制的。20世纪80年代初,印度先后制订和颁布了《对外直接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海外投资保护法》等,以法律形式来保障本国的对外投资。在行政审批方面,印度政府不断放宽境外直接投资限制,推动企业积极参与海外投资。1978年,设立海外合资企业委员会,由商业部、外交部、财政部、工业部、技术发展总局和公司事务部等机构派员组成,负责批准、管理和审查一切有关境外投资的事宜。在危机管理方面,印度政府专门设立经济司,隶属外交部,来全面负责监管境外投资企业。在个人境外投资方面,由于印度私人企业较为活跃和发达,印度政府对于个人境外投资管制方面也比中国较为宽松,例如允许个人汇出不超过100万美元在国外购买房地产、允许个人在海外承认的交易所上市等。
(二)启示综合比较上述几国境外直接投资管理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以下几点值得借鉴:一是国家都非常重视立法的作用。企业对外投资活动有法可依,减少企业面临的不确定因素,保障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安全和利益。二是发达国家都设立一个统一的对外投资管理机构,如美国对外投资由各州政府负责管理、日本实行“一个窗口、分工处理”的分类监管模式。这种行政管理资源高度整合的管理模式值得我国借鉴。三是在对境外直接投资监管上都采取了适合自己国情的监管模式,比如美国设立海外投资企业资产申报制度,日本实施“海外事业活动基本调查”,印度设立专门部门负责监管。四是越发达的国家对个人境外投资管理就越宽松。例如美国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放开程度大于日本,日本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放开程度又高于印度。
三、完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制定《海外投资法》,完善境外直接投资法律保障体系对我国现行境外直接投资行政法规认真梳理,实现顶层设计,提高法律保护层次,制定出台适用于所有投资主体、投资区域、投资性质的《海外投资法》作为境外直接投资基本法,从宏观上把握境外直接投资法律规范,内容涉及鼓励促进、审批管理、宏观调控、监测预警、政府服务保障等多个方面。在《海外投资法》的基础上,涉及各管理部门具体分工的,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发改委等部门在境外直接投资审批和行政服务等方面制定相应的制度性和规范性文件,从而形成系统化的、逻辑化的、体系化的完整的境外直接投资法律保障体系。
(二)完善部门分工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整合管理资源一是将境外直接投资项目核准和开办核准业务合并,归口一个部门管理,形成主管部门负责事前审批备案,外汇局负责事中监测、事后核查的管理体制。这样既提高了境外直接投资便利性,避免了投资主体在多个部门奔波,节省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又使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框架变得清晰明朗。二是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逐步放松境外投资管制,逐渐向自动许可制或登记备案制过渡,对符合条件的海外投资免除政府事先批准,落实企业投资自,实现跨境资金流动均衡管理的目标。三是搭建跨部门的境外投资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开发境外直接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商务部、发改委、外汇局、税务部、海关等多个部门境外直接投资审批备案、登记、资金汇兑、纳税、非货币出资等多项信息的共享,为国家宏观调控和构建完善的境外直接投资政策支持体系提供信息支撑,防止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监管缺失。
(三)完善统计监测体系和主体监管框架一是建立完善的境外直接投资事中、事后主体监管框架。进一步规范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兑管理,严格执行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往投资所在国的规定,加强同一主体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各项数据之间的数据联动监测,防止不同性质的交易行为违规渗透的漏洞。二是完善境外投资年检制度,建立境外投资企业增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涉及资本变动,境外再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的全口径监测指标体系,充分掌握境外投资企业的实际资产和收益的真实状况,强化管理。三是建立境外投资活动调查制度。根据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实际汇出资金、行业属性确立境外投资重点企业名录,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境外再投资、跨境资金流动和结售汇状况定期实施专项或抽样调查,全面了解境外投资资金真实流向,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境外投资政策调整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