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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合同精品(七篇)

时间:2022-11-28 17:38:51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用电合同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用电合同

篇(1)

供电方

单位名称(盖章)____

单位地址____

用电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____

年 月 日

为了保证国家计划顺利地执行,明确供用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全国供用电规则》和有关的法规,以及国家计划,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电压为下列额定值的电力。

序号 受电点地址 受电电压值(伏)

#1 ____, ____;

#2 ____, ____;

#3 ____, ____;

第二条 根据国家计划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应电力的数量,见附表一。

第三条 用电方使用电力的时间为:

高峰时间:夏季____,其他季____;

低谷时间: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特殊设备用电时间: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第四条 供电的质量

1.根据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和用电方受电点在系统中的位置,商定受电点的受电电压为:

#1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2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3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如变配电设备、系统运行方式和受电位置变动时应相应修订受电电压值。

2.根据用电方月平均率因数,受电点的供电电压与合同受电电压比较,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用电方月平均功率因数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0.9以上±5%

0.86~0.9±7%

0.81~0.85±8%

0.80以下±10%

在电力设备检修或系统在非正常情况下运行,用电方受电点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经上列再增加5%。

3.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的三相交流电源的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

用电时间 │ 超合同用电比例 │ 允许变动幅度(赫)

───────────┼───────────┼────────────

│ ±5%以下 │ ±0.2

高 峰 时 ├───────────┼────────────

│ +5%以上 │ ±0.5

───────────┼───────────┼────────────

低 谷 时 │ │ ±0.2

───────────┴───────────┴────────────

在系统主力电厂故障时,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1赫,但故障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4.供电方在用电方受电点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和用电方在受电点注入电网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应低于水利电力部《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和允许值。

有冲击负荷的用电方,当冲击负荷已影响其他用户电压质量时,用电方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条 用电方每月向供电方支付所用电力的电费。有关的电度计量、电价、电费结算、电费支付方式均按有关规定或按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办理。

第六条 供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正当理由,并事先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如,因排除险情,处理事故,检修设备等的限电;对超过计划用电的限电;计划检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因执行国家命令而对用电方的限电等。不承担违约责任。

(3)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不属违约,不承担责任。

(4)非供电方的责任,如用户的过错,鸟害、人为破坏等。不承担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运行、操作、检修、试验等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非供电方责任引起,而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事故扩大部分的过错。

(3)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等方面处理不当造成的过错。

3.无正当理由对用电方限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量,并给予赔偿。赔偿按少供的电力、电量分别计算,少供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赔偿,少供一千瓦按0.5元赔偿。

少供的电量按限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的平均用电量与限电时间内每小时计划电量之差乘以限电小时数求得。

4.供电方责任造成用电方断电时,供电方应按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和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为四倍)给予赔偿。

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断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断电小时求得。

断电责任的分析,以供电方事故记录为依据,并适用水利电力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5.供电电压和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供电方应按质量不合格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用电方当月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第七条 用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有特殊原因,超负荷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用电。事先通知并征得供电方同意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3)由用电方责任引起,但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的扩大部分的过错,不承担违约责任。

(4)非用电方的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生产,检修和电气运行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上的过错;

(3)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电压或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的过错。

3.无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规定的电力数量用电时,事后应扣还超用的电量,并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超用的电力和电量分别计算。每超用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偿付违约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偿付违约金。

4.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断电或导致供电方对其他用户限电、断电时,用电方按供电方对外限电、断电时间内少供电量,乘以受害方电度电费五倍给予赔偿。

少供电量按断电(或限电)前后的负荷差(千瓦数)乘以断电(或限电)小时数求得。

5.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质量不合格时,供电方不负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如导致其他用户供电质量不合格时,用电方应按第六条5款的规定给受害方赔偿。

第八条 电度计量以供电方装设的电度计量装置的记定为准。

供电电压、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幅度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自动记录仪表为准,如无上述设备时,经双方协商也可用其他办法认定。

第九条 本合同有关供用电的其他事项,按《全国供用电规则》处理。

第十条 合同执行情况每月考核、结算一次。

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期限为:

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 月 日止。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一份,电力分配机关一份。

───────────────────┬────────────────

供 电 方 │ 用 电 方

───────────────────┼────────────────

法定代表签名: │ 法定代表签名:

(或授权代表)____ │ (或授权代表)____

开户银行____ │ 开户银行____

银行帐号____ │ 银行帐号____

电话号码____ │ 电话号码____

───────────────────┴────────────────

签约日期 一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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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供应电力数量表

─────┬─────┬────────┬───────────────

项 │电量(度)│ 电力(千瓦) │ 变 更

├──┬──┼──┬──┬──┼─────┬─────┬───

时 │ │每日│高峰│低谷│保安│ 第一次 │ 第二次 │第三次

目│合计│平均│最大│最低│电力├──┬──┼──┬──┼─┬─

间 │ │电量│电力│电力│ │电量│电力│电量│电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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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年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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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季│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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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月│ │ │ │ │ │ │ │ │ │ │

├───┼──┼──┼──┼──┼──┼──┼──┼──┼──┼─┼─

季│二 月│ │ │ │ │ │ │ │ │ │ │

├───┼──┼──┼──┼──┼──┼──┼──┼──┼──┼─┼─

│三 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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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季│ │ │ │ │ │ │ │ │ │ │

├───┼──┼──┼──┼──┼──┼──┼──┼──┼──┼─┼─

二│四 月│ │ │ │ │ │ │ │ │ │ │

├───┼──┼──┼──┼──┼──┼──┼──┼──┼──┼─┼─

季│五 月│ │ │ │ │ │ │ │ │ │ │

├───┼──┼──┼──┼──┼──┼──┼──┼──┼──┼─┼─

│六 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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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季│ │ │ │ │ │ │ │ │ │ │

├───┼──┼──┼──┼──┼──┼──┼──┼──┼──┼─┼─

三│七 月│ │ │ │ │ │ │ │ │ │ │

├───┼──┼──┼──┼──┼──┼──┼──┼──┼──┼─┼─

季│八 月│ │ │ │ │ │ │ │ │ │ │

├───┼──┼──┼──┼──┼──┼──┼──┼──┼──┼─┼─

│九 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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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季│ │ │ │ │ │ │ │ │ │ │

├───┼──┼──┼──┼──┼──┼──┼──┼──┼──┼─┼─

四│十 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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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十一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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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____千伏____线三相交流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变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台,____千伏____安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____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

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第四条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应向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____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五条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

第六条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第七条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进。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检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抵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____%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经济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带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带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一至二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____-____元的罚金。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篇(3)

【摘要】从我国正式实施《合同法》以来,这部民商合一的法律已经渗透到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供用电合同是我国《合同法》分则当中涉及整个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合同之一,它是供电企业与用电人之间联系的纽带,这一合同对维护我国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规范供用电行为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容忍义务是已经广泛存在于我们社会中且作用很大的义务类型,虽然在我国许多民事法律关系当中已经有间接体现,但没有法律化的条文是不能直接引用的,因此容忍义务要直接引用还有待于国家将其法律化。

【关键词】供用电合同 供电方 用电人 容忍义务

容忍义务兴起于近代欧洲启蒙运动时期,英法的启蒙思想家们非常推崇容忍义务。葡萄牙著名法学家平托认为,“与权利相对应的是法律义务和屈从”。德国著名民法学家冯?图尔关于容忍义务的观点更为贴切,他认为:“关于容忍义务,在概念上是说某人有义务不提反对或异议,这种反对或异议是他本来就有权提出的;如果对一个行为,本来就不能或不可阻止,就无所谓容忍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容忍义务就是权利人应拘束或者屈从的一种基于其权利所享有利益的损害,而这种损害必须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值得注意的是,本文所提到的容忍义务是法律上的容忍义务,不是实际生活中的容忍义务。

供用电合同调整的是供用电双方的关系,而供电涉及的是千家万户,可以这样说,供用电双方的关系是否和谐,也会影响社会的安定,而供用电双方的关系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供用电合同能否平衡好供用电双方的利益关系。容忍义务的施对平衡供用电双方的利益关系很有帮助,因为人们能够在现实社会中的前提就是在于人们相互间必须具有某种程度的容忍。如果在供用电合同中让用电人对供电方在合理的情况下中断供电予以容忍,可以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鉴于容忍义务具有兼顾社会利益、以强行性义务来平衡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特点,因此在供用电合同中实施用电人的容忍义务,可以让用电人容忍供电方在合理范围的停电、限电行为,从而为供电方抢修、检修电力设施提供较为充足的时间,这对电力设施的维护是有重要作用的。加上容忍义务还具有利于义务内容的具体化、责任的明确化的作用。

但是目前在供用电合同中则没有任何体现,显然这是供用电合同的缺陷。因为就供电企业本身而言,它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行业,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它需要用电方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容忍义务。理由就在于供电设施必然会老化、损坏,而设施的老化和损坏就需要进行检修,检修就需要时间,不可避免就会出现断电、限电的可能。根据我国供用电合同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电力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知:“供电设施检修”就是指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和临时检修。“依法限电”则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个地区中的一部分地区、部分用户、用电大户的部分用电设施中断供电使其用电总量减少的一种措施行为。

但事实上由于电是一种特殊商品,是由国家垄断的能源,所以也就决定了供电合同的特殊性。在这一合同中,供电方一直处于强势地位,“电老虎”就是社会上对其强势的形象比喻。由于供电企业对电的供应具有绝对的权利,无形中构成了对用电人权利的损害,显然违背了合同法中公允良序的原则。因此,供用电合同中用电人容忍义务的规定应具体化,要明确界定供用电合同中用电人在什么情况下实施容忍义务。即用电人只应该容忍供电方在电力设施检修、更换和依法限电等情况下才予以实施。而在增加供用电合同中用电人的容忍义务的同时,还必须对供、用电人的“合理”权利明确界定,何种情况下才是合理的?比如:电力设施损坏、电力设施老化,供电人必须及时检修、更换;电力紧张,用电超负荷等情况下用电人的容忍义务,都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下来。我们知道,容忍义务的实施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条件:即禁止权利的滥用和容忍的合理损害。禁止权利滥用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是对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划定的红线和底线,也是权利行使的最边界。如果供用电合同中没有对“合理”进行明确的界定,那么很有可能供电方会过分夸大设施损坏程度、或因受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洪水)和一些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损害(如风、雪、霜、雾、空气污染)等因素而拖延供电,从而影响用电方正常的生产生活。同时,还有可能会使供电方过度使用其“合理”的缘由,在检修中过程出现怠工、拖延时间等现象。

此外,供用电合同又是一种按照格式条款订立的格式合同,其拥有的不可协商性也容易造成供电方对“合理”权利的滥用,供用电合同中的供电方制定和使用的格式合同,作为合同另一方的相对人---用电方,对合同的内容和具体条款只能照单接受。而容忍义务是抽象的,一旦把它写入格式条款后,就很容易造成供电方滥用“合理”这一权利。如果对容忍义务中“合理”不加限制的话,很可能成为供电方逃避违约责任的一种借口或手段。因此,供用电合同中用电人的容忍义务必须对“合理”的情形界定清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利于用电人利益的保护。

总之,容忍义务已存在于当今许许多多的法律关系当中,只是它还欠缺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将容忍义务予以体现,是现代社会提高法律技术权威性和说理性的必然要求,必将会对我国民法制度的完善和法律适用的合理化起到促进作用。因此,只有完善《合同法》、《电力法》等法律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规中用电人容忍义务的规定,规范供用电双方认真履行各自责任义务的行为,才能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平装).[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09).

[2]Carlos Albertoda Mota Pinto:民法总论[M].林炳辉等.译.澳门大学出版社,1999.

[3]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04).

篇(4)

[关键词] 供用电 合同 现状 改进措施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和用电客户建立供用电关系的唯一的法律文书,及时、正确、合法和用电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和实现依法治企的重要手段和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供。特别是公民依法维权的意识特别强,和供用电方面的法律诉讼案件近年来明显增加。及时、合法、合程和用电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维护企业利益,化解经营风险,已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与用户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定的最集中体现,是供用双方联系的利益纽带,也是供电企业营销环节的管理纽带,因此,抓好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供用电合同的定义及特征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从性质上讲属于特种商品的买卖合同,是移转财产所有权合同的一种。合同法分则之所以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作为单独的一类有名合同,主要是源于这类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概括起来,供电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一)合同一方主体是特定的。供电人是依法被授予供电营业资格的企业。

(二)合同标的是一种特殊商品――电力,虽然客观存在,但却看不见,摸不得,且具有危险性。

(三)供用电合同是一种持续供给合同。由于电力的供应与使用是连续的,因而合同的履行方式始终处于一种持续状态。

(四)供用电合同一般采用格式或半格式条款的形式订立。电力事业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公用事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经济发展。电力这种特殊商品本身又具有网络性和自然垄断性。这就使电力企业对电能质量及电网的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标准。为保证安全用电而按照技术标准和行业规程拟定的条款,用电人仅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而不能更改其内容。

(五)供用电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供用电合同自双方达成协议时起生效,而不以电力的实际供应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二、供用电合同签订现状

(一)客户供用电合同签订情况

1.按照省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有效期为高压三年、低压五年,目前大部分高压合同已实现电子合同。但到期无法实现续签合同。约80%以上的低压供用电合同也已到期,需重签。

2.个别单位还有手工版的供用电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填写的规范性均无法满足省公司的最新要求。

3.个别省市重点工程,先送电再签订合同,即合同签订日期比送电日期晚。

(二)35千伏及以上专变供电客户供用电合同签订情况

35千伏及以上专变客户用电量较大。在供用电合同签订方面,虽都有签订合同,但合同中仍存在较多问题。如线损计算不规范、产权分界不清楚、合同附件不全(调度协议等),上级部门在查110KV高压业扩档案时,资料很不完整,存接入系统批复替代供电方案,电业局没有按照供电方案格式答复客户。

(三)目前从事合同制作、审核人员情况

高低压合同由高低压用电检查人员签订,班长或所主任一级审核,所主任或分管领导二级审核(高压合同一般由分管领导审核、低压合同一般由营销所主任负责审核)。

二、供用电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率严重偏低,从事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人员配备不足

目前,高供高量和高供低量客户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率为98%;低供低量客户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率为83%,扣除因客户用电变更合同需重签而未签、合同超期需重签而未签,以及合同内容和签订不规范需更换而未更换的合同外,基本符合省公司要求的合同签订率只有约35%。造成供用电合同签订率严重偏低的主要原因是从事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人员配备存在严重不足。目前用电检查人员严重短缺,现有用电检查人员数量不足按最新的《供电劳动定员标准(试行)》定员的50%。

(二)客户用电变更信息传递不畅,供用电合同变更不及时

供用电合同中电气设备产权分界涉及客户的接电杆号,而目前凡涉及供电馈线的新建、改造等变更工作均由配电口负责,工作完成后有关的客户接电杆号变更信息无法及时传递到营销口,负责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的营销人员无法知晓供用电合同的有关配电信息变更,即使知道后也无法及时变更合同,导致供用电合同和现场实际情况的不一致。

(三)35千伏及以上供电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原始资料不全,已签订的合同存在不少问题

根据职能划分,35千伏及以上供电客户的供电方案由发展策划部负责,分局负责供电方案答复客户,生技部负责组织审图、工程中间检查、竣工报验。营销部负责计量装表,参与确定供电方案、产权分界、计量设置。分局负责签订供用电合同及SG186流程;调度所负责签订电网调度协议。目前,厦门大部分110千伏供电客户的计量装置均安装在客户变电站侧。因110千伏供电馈线的投资、产权归属等均无法找到有关书面资料。除2户向客户收取110千伏线路损耗外,其它均未向客户收取线损,且110千伏供电馈线的投资及产权问题有关部门均说法不一,给确定是否向客户收取线损造成较大困难。另一方面,已签订的合同仍存在变更不及时、合同签订内容和现场实际不符、产权分界和维护责任不清等问题。

(四)供用电合同签订质量不高

1、供电方案不合理,产权分界难以界定

由于历史原因,供电分局的供电方案一般由供电方案专责、规划或配电专责负责初勘,供电方案重视电源部分的考虑,由配电口分管领导组织开会确定,营销人员未参与,即使参与话语权有限。用电检查在签订合同时,按照省公司常规产权分界规定签订合同,经常出现相互矛盾。在确定供电方案时一般未考虑和客户的产权分界问题,采用架空-电缆-架空混接,采用从一个客户的进线柜(箱)后环网供电给另一客户;直接从产权属某一客户(供用电合同中有明确)的线路(变压器)上接线供电给另一客户等情况(没有和原有客户协商和书面约定),致使在供用电合同中难以界定清晰的产权分界点,另一方面也是一种侵犯原用电客户权益的一种行为的做法。

2、供电方案考虑不周,影响供用合同的正确签订

目前各供电分局对一些如供电线(设备)非客户投资或部分投资、正式供电但采用临时供电线路等非常规供电的客户 (一般客户业扩工程引起的供电线路及设备均由客户投资建设,原各供电分局对此均有相应的产权分界原则)和有重要负荷的客户,在供电方案确定时,未和客户就配电设施投资、产权归属、设备损耗归属、运行维护、是否配置多电源等有关供用电合同内容上和客户达成书面协议,也未及时将有关信息及时传递给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人员,进而影响供用电合同的质量。

3、从事签订供用电合同人员新人员多,业务素质不能满足要求,工作熟练程度低,原手工版供用电合同中存在涂改、产权描述不清、内容和实际不一致等不规范问题。另一方面,由于人手紧,有的供用电合同签订人员合同续签时未到现场核实就依据旧合同签订,影响到供用电合同签订质量。

4、供用电合同内容不能满足要求,如低压客户中没有界定供电范围,居民背书合同中产权描述不清等问题,容易和客户发生法律纠纷。

(五)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效率不高

1、现有的供用电合同管理系统中存在许多不合理的方面,影响供用电合同签订效率的提高。一是杂项申请业务,要等到业扩流程归档后,客户服务信息系统中才能办理供用电合同。由于工程已完工,客户会找出种种借口不办和延迟和我局签订供用电合同,极大地增加了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工作量;二是在客户服务管理系统中新装、增容客户的供用电合同的在图纸审核合格后就自动生成,因此类客户数量较多。且许多客户在供电方案确定后就撤销业扩工程,大大增加了供用电合同签订时查找的工作量;三是对已通过系统制作过的合同,如需变更合同,系统无法实现在原有合同的基础进行修改,而必须重新制作,极大地影响到合同签订工作效率的提高;四是供用合同子系统中绘制供电一次接线图及产权分界示意图空间位置太小,无法画多台变压器客户一次主接线,且系统提供的画图软件,只能画较为简单的接线图,对多台变压器的一次主接线图只能采用位图的方式。

2、从事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新人员多,业务素质不能满足要求,工作熟练程度低,也是影响供用电合同签订效率的主要原因之一。

(六)供用电合同的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

个别地方没有出台统一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各供电分局在供用电合同的管理上也存在差异,供用电合同丢失、配电设备产权分界标准不一致、以及需变更合同的范围不统一等问题仍然存在,影响到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供用电合同管理改进措施

1、有计划、分步骤完成原有应签而未签的供用电合同

对到期的合同,由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专工,分月列出时间表,提前一个月通知到相关供电营业所和用电客户,对到期不续签供用电合同的客户,分别采取电话告知、手机短信、下发续签供用电合同通知书等相关措施,促使其按时签订供用

2、加强签订人员培训,提高供用电合同签订的质量

针对目前各分局从事供用电合同签订的人员业务能力偏低的实际情况,我部将积极安排人员参加省公司的上岗取证,同时在企划部的配合下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供用电合同签订人员的培训工作,以提高供用电合同签订人员的业务能力。

3、参与供电方案的确定,健全供用电合同签订的原始资料

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客户的用电申请,严格按省公司规定的业扩流程向各供电分局提出申请,按规定书面答复供电方案给客户。建议营销部和各供电分局营销人员参与供电方案的会审,并就线路设备投资、产权分界、运行维护、计量设置及损耗收取、电源配置及保安容量等相关问题和客户签订协议,作为今后供用电合同签订的依据。对现有的供用电合同的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客户,建议由生技部牵头,会同送电部、营销部、财经部、计划部和企管部法律人员和客户协商,就供电线路的产权分界和归属、运行维护责任、线损归属等和客户签订书面协议,作为重新和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依据,重新对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客户的合同签订工作。10千伏及以下电压供电方案应由各分局营销人员参与会审,供电方案要确保产权清晰。对供电线(设备)非客户投资或部分投资、正式供电但采用临时供电线路等非常规供电和有重要负荷的客户,在供电方案确定时,要和客户就配电设施投资、产权归属、设备损耗归属、运行维护、是否配置多电源等事关签订书面协议,作为以后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依据。

4、对因供电方案不合理引起和客户产权界定不清的问题,纳入配网改造计划予以解决

对采用从一个客户的进线柜(箱)后环网供电给另一客户,直接从产权属某一客户)的线路(变压器)上接线供电给另一客户等和客户配电设施产权难以界定的情况,建议由各分局负责进行统计,并纳入配网改造计划进行整改,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以实现和客户产权清晰,减少和客户有关产权的纠纷。

5、建立客户配电信息变更的有效和长效机制

为保证由于我局原因引起的客户接电杆号等供电电源变更的信息及时传递到各供电分局的营销部分,各供电分局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客户配电配电信息变更能及时传递到营销部门。各分局营销人员应及时对相关合同进行变更,以确保供用电合同内容和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6、严把客户业扩工程的送电关,确保在送电前完成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

为提高供用电合同签订的工作效率,各供电分局应加强和工程施工单位的协调,加强业扩工程的中间检查,要求所有新装(含增容和杂项)客户必须在送电前完成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7、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供用电合同签订人员素质

针对目前各分局从事供用电合同签订的人员业务能力偏低的实际情况,我部将积极安排人员参加省公司的上岗取证,同时在企划部的配合下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供用电合同签订人员的培训工作,以提高供用电合同签订人员的业务能力。二是建立健全供用电合同的分级审核及会签制度,明确各供电营业所合同修签人员的审核事项和责任,建立合同内部会签、流转分级审核责任,严把合同签约质量关,降低和杜绝合同修签错误和遗漏,提高合同修签的质量和效率。

篇(5)

乙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

签定日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甲方中标的项目用电工程施工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施工地点:

2.工期:2014年 月 日 至2014年 月 日

3.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工程总价为:¥####元(包含本项工程所有设备材料及施工、安装、调试、税金等一切费用)。

4. 乙方严格按照国家供电主管部门规定的用电设施定位、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按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第二条 材料供应的约定:

1.乙方须严格遵照合同附件规定的条款提供材料 ,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甲乙双方办理交接手续。甲方如发现乙方提供的材料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应及时向乙方提出,乙方应第一时间进行调换,若因材料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造成工程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应严格参照《福建省水电工程安装质量标准》施工。

2. 乙方须对学校实训室所有设备用电量进行精确测算,确保所有设备材料须经过正确合理的施工、安装、调试后能组成满足学校实训室所有设备供电需求的供电系统。

3. 乙方施工、安装、调试的供电系统须与学校实训室设备进行对接,并对设备进行通电运行测试,实训室所有设备必须通电运行正常,否则不予验收。

4.由于乙方施工技术差及责任心不到位等自身原因造成质量问题,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第四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等的现场管理约定:

1、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须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工伤事故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2、甲方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对乙方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现场出现的问题,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

3、乙方应做好施工材料保管工作,禁止闲杂人等进入现场。

第五条 工程款付款方式的约定:

签订合同生效后三日内甲方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元)作为乙方购买材料预付款,本项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增值税票给甲方,甲方凭票付清合同剩余总金额的70%(即:¥######元)。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 200元的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200元违约金。

第七条 纠纷处理方式:

因工程质量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30 %(即:¥#####元)支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九条.其它约定

1.甲方负责运输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及施工工具到达施工现场,乙方施工期间食宿自理。

2.因气候、停电等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双方确认后可以顺延。

第十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篇(6)

关键词:供用电;合同管理;用电监察;改进与建议

随着我国用电环境的更新和用电需求量的增长,过去传统的供用电监察方式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用电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对供用电双方的供用电合同进行管理成为一种新的供用电监管方式,能够满足人们在新时期对用电监管的需要。但是,目前我国的供用电合同监管体系并不完善,其中还存在很多不足,对我国的供用电监管体系建设造成了一定的阻碍,所以认真审视我国的供用电合同监管工作,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是当前我国电力监管工作的重点,是提高我国供用电监管质量的有效途径。

1 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电力企业覆盖的用电区域大多比较广泛,其中用户种类多样、数量较为庞大,且一些用电地区的地势地貌较为复杂,用于工业供电的设备也非常多,这样就造成供电合同的类型较多,而不同类型的供用电合同之间又存在着很大差异,所以在进行供用电合同管理时难度较大。再加上供电企业中从事供用电合同监管的人员种类较多,人员流动量又比较大,流动频率较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合同管理工作杂乱无序等问题出现。另外,供用电合同管理系统缺乏科学的管理规范,合同无法形成统一的管理系统,也是造成合同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的原因之一。

1.1 工作量大,管理出现缺位

由于现在居民及企业是用电量都在增加,随着国家建设的发展,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得到普及,用电客户数量增多,电力供应企业与客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数量不断增加。但由于目前我国的电力企业对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不够注重,所以造成合同管理时出现重视高压合同、忽视低压合同,看重城市合同、忽略农村合同的问题存在。过分重视修签率无法保证供用电合同的质量;高压电供用电合同与低压电供用电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差异;对农村居民供用电合同的重视度低于城市居民供用电合同等问题造成和认同管理出现缺位现象,大大的降低了电力运行过程中躲避风险的能力。

1.2 畏难情绪,合同签订停滞

签订供用电合同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在双方达成协议、签订合同时往往要经过多次反复协商,并且经过多次修改才能完成。由于过程比较繁琐、工作任务繁重等问题很容易造成供电部门合同管理人员在工作时出现畏难情绪,导致合同签订效率低下,修签工作停滞的情况。

1.3 缺乏奖惩机制,合同管理薄弱

在供用电修签和管理工作中,由于缺乏有效的奖惩机制,没有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进行有效约束和激励,所以无法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合同管理的质量也很难保证。为提高合同管理工作效率,电力供应企业应该建立起科学的奖惩制度,对高效的合同管理行为进行奖励和激励,对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违规现象进行严厉惩处,以减少工作中再发生类似的情况,降低合同经营风险。

2 开展供用电监察职责和目的

2.1 供电处开展供用电监察的目的

检查供用电合同签订与执行的管理情况;业扩报装管理情况;业扩报装各环节的流转、业务工作单、审批、验收以及装表接电、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是否进入营销系统进行操作;各环节必备的资料是否齐全、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检查电能计量管理情况;业务工作单的出具和运转是否按规定业务流程进行、业务工作单的审批和签章是否齐全。重点检查更换计量装置和用电性质变更的业务工作单,核查更换计量装置的余度电量的计算情况,客户档案资料与现场、营销信息系统、供用电合同、抄表卡是否对应一致。

2.2 供用电监察职责对以下内容必须明确界定

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及时间,双方的产权分界点,用电方的设备清单,接线图,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中止供电等条款。现有的供用电合同,产权归属直接涉及到供用电双方对线路及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一旦出现电力事故时,各方也有依据明确各方的民事责任,因此出现问题由产权方负责。电力客户用电性质与执行的销售电价类别是否相符,电价比例是否与实际相符;基本电费、力率调整电费、电价的执行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优惠电价执行范围和标准是否正确等。

3 完善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办法和措施

3.1 统一合同管理,实现供用电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加强制度体系的完善,进一步明确各级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标准,完善合同分级管理模式,统一合同管理台帐、报表、档案的管理标准,明确合同存放地点、档案盒外观、标签格式等要求,专变用户合同与其原始档案一同存放,一户一档,居民合同按台区、线路集中存放,做到查阅便利、快速,实现供用电合同的规范化高效管理。

3.2 分解供用电合同修签,落实签订和会签责任

电力企业供电处各部门,分解供用电合同,落实签订和会签责任制,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形成重合同、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在实际工作中,郑煤供电处设立巡访制度,随时了解客户经营状况,掌握用电需求,利用各种渠道取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客户对合同条款不理解的,认真做好合同条款解释工作,一旦合同协商一致,促使合同的尽早签订。对供用电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按属性、分条款细化到各专业,实行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进而探索出了供用电合同修签制。

3.3 规范供用电合同流程,确保合同修签质量

为了规范供用电合同流程,我们对到期的合同,由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专工,分月列出时间表,提前一个月通知到相关供电营业所和用电客户,对到期不续签供用电合同的客户,分别采取电话告知、手机短信、下发续签供用电合同通知书等相关措施,促使其按时签订供用电合同。总之,签订《供用电合同》是一项综合全面的工作,对其人员业务素质配备相对较高。

结束语

做好供用电合同的管理工作有有利于降低电力运营中存在的经营风险,提高我国电力供应的质量,提高电力供应水平和质量,为我国电力供应水平的提高做出贡献。在新的形势和环境中,电力供应企业应该依据现实情况要求,改进供用电监察模式,更好的为用电客户提供服务,保证电力供应的质量。完善供用电合同管理体系有利于促进我国供电行业向更高层次发展,推动我国居民生产生活进一步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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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供电企业的电费回收、供用电合同管理及用电检查等3个方面工作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的基础上,提出电力营销工作中部分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指出供电企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进一步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关键词:

电力营销;电费回收;供用电合同;用电检查;法律风险防范

0引言

电力营销的基本业务包括业务扩充、变更用电业务、电费回收管理、电价管理、电能计量管理、供用电合同管理、用电检查与营销稽查等。电力营销作为连接供电企业与用户的纽带,在整个电力生产经营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1-8]。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电力营销工作面临的法律问题日益增多,法律风险日益加大,尤其是在电费回收、供用电合同及用电检查3个方面遇到的法律风险日益突显。深入分析供电企业在这些环节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努力防范和化解这些风险,对供电企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电费回收法律风险与防范

电费回收是电力企业的一项重要经济指标,反映了电力企业的经营成果。而在供电企业的电力营销工作实践中,欠费一直是个难以解决的突出问题,在金融危机及企业改革的背景下更是风险大增。电费回收出现风险常因以下原因:①先供电、后缴费的惯例使供电企业承担了用电方用电后不缴费的风险;②部分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市场环境发生改变而无力交付电费以及个别用户恶意拖欠电费等。针对以上拖欠电费的情节,供电企业可以尝试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电费回收风险的防范。

1.1关注电费债权的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因用户欠费提讼,电费债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一旦诉讼时效期届满,供电企业的实体权利将不再能通过诉讼渠道得到法律的保护,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以下即为供电企业的债权诉讼时效超过2年导致其实体权益丧失的一个案例。个体工商户金某于1995—1997年在一商场租赁摊位经营期间,共欠某供电公司电费及违约金5200元。2002年10月,该供电公司向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清偿电费及违约金。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供电公司向其主张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由于供电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据,法院判决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这一案例中,供电企业没有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讼、或向对方催收等行为,从而导致败诉。为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电费债权难以回收,供电企业应定期对应收账款进行清理,对诉讼时效届满前的债权,及时向用户提出清偿要求,并要求用户在还款协议上签字,以形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

1.2运用不安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户的经营状况出现严重恶化,且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或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供电企业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有权中止向该用户供电,以避免更大的损失。下述案例反映出供电企业成功运用不安抗辩权维持自身合法权益。某食品厂产品滞销,经营状况恶化,面临破产倒闭。该厂欠某供电公司电费60余万元,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将给供电企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供电公司依据《电力法》、《合同法》规定,通知该厂于3日内缴清电费,同时告知该用电客户,由于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供电企业已符合《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规定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用电方必须为下期用电电费提供担保,否则将中止供电。后该厂虽缴清了所欠电费,却拒绝提供担保,供电公司按规定程序中止对该厂供电。该厂以供电公司停电属违约行为为由,向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停电导致的损失15万元。供电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供用电合同、近半年来该厂电费发票存根、该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审材料及该厂财务会计报表等证据材料。这些证据证明,该用电客户多次未按期缴纳电费,履约能力明显降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供用电合同为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在该合同中,供电企业先供电、后收费。当用电方出现《合同法》第68条所列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情形且供电方有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时,供电方在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在用电方未恢复履行能力前,可以要求用电方提供电费担保,用电方拒绝提供担保的,可以中止供电。据此法院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会给对方的利益带来较大影响,为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对权利方行使权利加以限制,供电企业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承担提供用户出现严重危机及其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确凿证据的义务,否则将可能承担违约责任,这就要求供电企业要注意收集与保存证据,必要时可以进行公证或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也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请求政府计量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调查笔录等。供电企业在中止供电前,应尽到及时通知的义务;在用户提供了适当担保后,应及时恢复向其供电,否则,供电企业可能将承担赔偿责任。

1.3运用代位权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供用电法律关系中,供电企业行使代位权,往往是因用户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权利,对供电企业造成损害,供电企业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用户对第三人的权利。如某煤矿拖欠供电公司电费及违约金2000多万元无力偿还。后供电公司得知某实业有限公司欠该煤矿煤款3000余万元且大部分已到期,即建议该煤矿以仲裁或诉讼方式向某实业公司主张到期债权,以便偿还拖欠的电费。但该煤矿既不缴纳欠费,又不理睬供电公司的建议。由于该煤矿濒临破产,如不尽快实现电费债权,一旦该煤矿进入破产程序,供电公司将很难回收这笔欠费。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供电公司以某实业公司为被告、某煤矿为第三人,依法向法院提起了代位权诉讼。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以调解结案。某供电公司代位煤矿享有对实业有限公司的1600万元债权,余下债务,煤矿同意以煤电相抵等其他方式清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须满足以下法定条件:供电企业享有对用户的到期债权;用户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物权及未到期债权都不能成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用户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只有在全部满足以上3个条件时,供电企业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行使代位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对合同外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供电企业行使这一权利时,除应满足上述法定条件外,还应注意以下2点:一是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并应尽到注意义务,如果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可能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供电企业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用户的电费债权数额,也不能超过用户对第三人的债权数额。专属于用户自身的债权,如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等,不能行使代位权。由上可见,供电企业应对用户(尤其是大用电量用户)的债权情况多加关注,遇到用户不能按时缴纳电费时,要及时了解用户对外的债权情况,如果满足法定条件,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为电费的顺利回收寻求一条法律渠道。

1.4运用停电催费程序

停电催费作为一种传统的回收欠费的手段,一度在回收电费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一种比较有威慑力、比较有效的手段,但供电企业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要遵循相应的法定义务,严格遵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9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67条的相关规定。鉴于停电催费存在程序繁琐、有损企业形象、易受外来因素制约等缺陷,供电企业应根据个案情况谨慎选用,如有可能,可以采用要求用户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欠费及时回收。

2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

供用电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内容是否完备,不仅关系到双方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还关系到纠纷发生后的妥善解决。因此,供电企业应关注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管理,防范法律风险。

2.1供用电合同签订过程中法律风险与防范

2.1.1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方提供电能、用电方使用电能并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合同法》,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按照契约自由原则有约定合同内容及选择合同相对方的权利,但是,在供用电合同关系中,这种自由是存在限制的。由于电网的自然垄断属性,用电方只能选择向所在地区的供电企业申请用电,供电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有安全供电的义务;根据《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用户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供电企业没有不予供电的合理理由的,应当供电。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因此,供电企业若没有法定的正当理由,就应当为用户供电,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供用电合同。

2.1.2立法对使用格式合同的限制

在供用电合同签订过程中,供电企业面对的合同相对方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社会公众,由于其数量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供电企业在与用户签订合同时,有必要采用格式合同文本,然而,为防范供电企业因此给合同相对方利益造成损害,这就要求供电企业承担更多的法定义务,如对合同相关的内容说明义务,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合同相关内容的义务。同时,供电企业还应避免采用格式合同签订的供用电格式合同条款归于无效,供电企业在拟定供用电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应对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条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对于用电方提出的对于相关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目的等,要答复并做出说明,如以《提请注意通知书》和《答复说明书》等书面形式履行法定义务,并将上述文件制定成标准格式,一式2份,用户签收后,留1份归入相应的合同档案。另一方面,采用格式合同形式也使得供电企业在法律上承担了更多的提示义务,如对用电申请方资信情况的审查、确定准确的合同主体等,以保证所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合法有效。基于此,供电企业在签约前,应做好以下2个方面的工作,为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及有效避免履约过程的纠纷打下坚实基础。

2.1.3确定有效的供用电合同

主体签约前,供电企业要认真审查用电方的资信资格,核查用电方的用电报装资料是否齐全,报装手续是否完整,送电条件是否具备,确保用电方的主体具有履约能力。同时,要保证供电企业内部负责签约的部门具有签约资格,这既是合同有效的基础,更是电费顺利回收的重要保障,例如:供电企业的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因其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若代表供电企业与用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则必须有供电企业明确的书面授权。

2.2供用电合同内容方面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合同法》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均对供用电合同的主要条款做出了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供电企业可以示范文本为蓝本,结合企业所在地的特点,根据用电方的不同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分别制定高压供用电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临时供用电合同及委托转供电协议文本。供电企业应确保上述合同条款全面、具体、无歧义,条款内容应相互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以化解相关法律风险。供电企业在制定合同条款过程中,如有条件,可与用电方协商,从而规避格式合同条款适用方面的不利;通常情况下,无条件与用电方协商则应在严格遵循公平原则的前提下,为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供电企业应注意以下方面:(1)明确约定产权分界点、资产维护分界点和履行地点。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及《合同法》第178条的规定,为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必须明确产权分界点,或约定资产维护分界点和合同履行地点。案例:某日某市和义农场嘉禾庄配电室突然短路发生火球,居民用电电压突然增高,造成全村停电,大部分居民家用电器烧毁或出现故障。事故发生后,供电部门经实地检查,认为事故是由于用户配电线路老化造成电路故障、电压增高导致的。村民张某、郭某认为配电室的产权单位和义农场和供电部门对此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将2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97453元人民币。庭审中,和义农场认为此事故完全是由于供电部门的供电质量不合格引起的。按照《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张某、郭某的损失应由供电部门承担。供电公司辩称,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的规定,供电设施的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供电设施引发事故的法律责任。根据产权确定责任是本案的一般归责原则,因此确定产权分界是处理本案的基础。据分析:①供电公司与和义农场的产权分界点是清晰的,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第1款的分界原则,故障点在设备的用户侧;②《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3条规定供电部门承担责任是有前提的,即必须是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的线路上、必须是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事故。而本案不具备这2个条件,因此供电部门对本案中居民的损失是没有责任的。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产权单位和义农场承担赔偿责任,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明确约定电费结算方式。目前,各种情况拖欠电费仍是困扰供电企业的难题,故在制定本条款时,可以根据用电方的供电方式等具体情况,约定相应的电费结算方式,如对于用电量较大的用电方,除约定延迟缴费的违约金外,还可约定每月固定的抄表例日、交费日期,甚至可每月抄表2~3次,将用户每月的用电量化整为零,这样既缓解了用电方一次缴费数额过大的压力,又降低了欠费风险。对于改变了“先用电后缴费”这一传统交易方式的电卡表、负荷控制等供电方式,供电企业更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先交费后用电”,以避免引发纠纷。(3)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供电企业需注意:①针对供电企业的违约责任,主要为电能质量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各地供电企业尤其是偏远地区及交通不发达地区的供电企业,应在立足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前提下,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电能质量条款,而不应脱离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向用电方承诺过高的电能质量标准,否则一旦发生纠纷,该条款将可能成为用电方索赔的直接而有力的证据。②针对用电方的违约责任,应将《供电营业规则》等法规中相关的违约用电情形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的内容详尽地纳入合同条款,以避免法律争议。③有关争议解决方式,除协商、诉讼等,还应将仲裁明确写入合同。较之诉讼,仲裁具有成本低、耗时少、程序简便、一裁终决等显著优点。

2.3供用电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在供用电过程中,虽然用电容量、用电类别、用电地点等供用电情况会发生变化,但供用电业务仍具有长期性和相对稳定性,因此,供电企业应建立一套完善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使供用电合同管理日益规范化、科学化,为保证电费回收、及时解决用电纠纷提供保障。供电企业在合同管理中应首先做到对供用电合同的审查实行合同会签制。由于供用电合同专业性强、涉及企业内部多个部门的分工和配合,因此建议合同的订立采用“一口对外”的方式,但在供电企业内部,供用电合同的审批宜采用“会签制”,即合同文本应送所涉及的生产部门、安全部门、财务部门以及法律事务部门等相关负责人会签,最大限度地防范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其次,供电企业在合同管理中还应做到:①重视通过组织培训、参与法庭旁听等形式提高企业决策层、管理层及签约人员的法律素质;②重视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防范供用电合同业务中存在的各种风险,选择素质好、具有一定法律知识背景的业务骨干担任签约人员,并建立内部制约机制,加强合同的审核和监督;③加强供用电合同的档案管理,合同的存放地应有可靠的防火、防损坏等条件,产权分界图、合同变更协议等附件要及时纳入合同档案一同妥善保存。

3用电检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用电检查工作贯穿于电力营销的全过程,在查处违约用电和窃电、追补电量,避免和挽回供电企业损失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实践中,部分用电检查员存在诸如以工作任务单代替《用电检查工作单》、发现用户窃电当场实施停电等不规范做法,有损企业形象,影响企业与用户的关系,甚至可能引发法律纠纷。为防范法律风险,供电企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用电检查管理工作。

3.1用户受送电工程的中间检查与竣工检查

供电企业对用户受送电工程的中间检查与竣工检查主要是为了保证用户的用电安全和整个电网的安全运行。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供电企业应对用户的受送电工程进行严格的竣工检查,避免不合格的电力设备投入使用,如果某项工程通过竣工检查合格投入使用后因该设施本身的缺陷导致触电事故发生时,若供电企业没有证据证明该设施投入使用时是合格的,则可能要对此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供电企业在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之前,要做好用户受送电工程的竣工检查工作,并将电力设施投入运行时的各项指标合格情况写入供用电合同,由用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验单》、《客户电气装置及运行管理缺陷通知单》一并归档保存。

3.2用电及窃电现场检查

目前,供电企业用电检查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原电力部的《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虽然该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程序繁琐、实效欠佳等缺点,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为保证供电企业行为的合法化,企业应在遵守《办法》的前提下,通过供用电合同约定用电方在用电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违约用电和窃电的法律责任。具体内容可参照《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这种做法既可避免《办法》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带来的争议,又使得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具体化。由于供用电合同多数属于格式合同,供电企业在合同中订立类似条款时,还应注意《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提示、告知、说明等法定义务,保证所订条款的有效性。下述一起供电企业查处窃电不规范引发的索赔纠纷的案例说明,供电企业应当通过供用电合同规范用电检查程序,并应当规范用电检查人员用电检查行为。某县电力公司用电检查时发现个体户陈某表计无铅封,随即按惯例认定陈某有窃电行为,当场拆除电能表,中止供电。其间,陈某及其家属均不在现场,电力公司未能通知户主到现场进行确认,也未对现场进行必要的取证。事后调查得知,当时在查电过程中,供电公司工作人员事先未办理《用电检查工作单》,查电时未出示《用电检查证》,没有开具《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事后,因陈某不接受电力公司的检查结果,在该县消协2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陈某向法院提讼,一审判决:因供电公司违约,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为陈某重新安装电能表,恢复送电。因供电公司认定陈某窃电证据不足,故法院判决认定陈某只承担依照窃电行为有关规定计算得出的补交电费300余元,而对于电力公司要求支付违约使用电费1000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此外,供电企业在用电检查中还应注意证据的保存,如供电企业在查处违约用电、窃电用户时,可通过拍摄现场照片、录像,开具《违约用电处理工作单》、《窃电处理工作单》等一式2份,并要求用户在上面签字确认违约用电或窃电事实。必要时,可联系公安或公证部门一同去现场,对现场查验的窃电事实采取确认或公证等手段制作形成证据,并确保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全面性。

4结语

本文基于长期工作实践,探讨了电力营销工作中若干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以期为供电企业进行供用电合同管理、开展营销工作提供参考。随着法制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电力用户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供电企业推进依法治企工作,企业和员工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我们期待,在电力营销及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实践工作中,还将就供电法律风险的措施经验能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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