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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申请书精品(七篇)

时间:2022-05-27 22:17:51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环保局申请书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环保局申请书

篇(1)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我市将进一步加强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的环境管理,规范进口废物审批,杜绝非法倒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等违法行为,防止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过程造成环境污染,现就区县范围的进口类废物审批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对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利用单位进行初审

按照国家规定,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按年度申请。有关区县环保局对所在地提出申请的进口废塑料和废五金电器类废物利用单位进行初审,在其递交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中签署初审意见,并报市环保局。

二、对持有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利用单位办理备案登记

按照国家规定,对进口废塑料和废五金电器类的利用单位应办理备案登记。有关区县环保局自*月*日起,应对所在地的持证利用单位进行备案登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试行)见附件1),备案情况于11月*日前报市环保局。之后备案登记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通报市环保局。

三、对持有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利用单位实行季报制度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对已办理备案的进口废塑料和废五金电器类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利用状况进行备案管理。有关区县环保局应对所在地的持证利用单位实行季报制度管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状况季报表》(试行)见附件2),要求各利用单位建立经营记录簿,如实记载实际进口、运输、利用和处置进口废物(包括不可利用残余物的流向)的情况。自*月*日备案登记起,要求各利用单位填报**年前三季度的固体废物利用状况汇总情况,**年*月*日前报送第四季度的季度报表,并于**年*月*日前将**年全年情况汇总报市环保局。之后每季度结束的下一个月*日前完成季报及其上报工作。

篇(2)

“只要有一线希望,我就不会放弃。”尽管与垃圾焚烧厂的诉讼拉锯战早在2011年底就已落下帷幕,但谢勇依旧不愿放弃。2012年8月,几经周折才从国家环保部拿到垃圾焚烧厂排污监测报告的谢勇,向江苏省高级法院送达了民事再审申请书。在他看来,来自国家环保部的这份监测报告将之前的所有判决,还儿子一个公道。

然而,再审之路却是无比漫长。

2013年2月,江苏省高级法院终于决定对谢勇康案启动“再审”,这对于已经等待了半年之久的谢勇而言无异于喜从天降。但事实上,所谓的“再审”不过就是让原被告分别就再审申请书中所反映的问题进行陈述,然后再决定是否启动这一程序。

谢勇再一次陷入“等待”。

事实上,谢河村的受害者并不止有谢勇一个,但作为唯一一个向法院提讼的受害者,他肩上还担负着为其他村民“探路”的重任。

谢勇告诉记者,村民们其实都想要向垃圾焚烧厂“讨回公道”,但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抱观望态度,不敢轻易迈出这一步。“有些邻居曾告诉我,说让我先试试看,如果可以胜诉,他们也会去维权。”

然而,这几年的艰辛维权路不仅在这个年轻的父亲的脸上留下了不属于这个年龄的沧桑,也让许多的谢河村村民对法律不再憧憬。

为什么谢勇始终讨不来说法?

缺乏对污染行为的有力指控

谢勇告诉记者,两审都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没能在法庭上完成被告有排污行为的举证。

“受害者只能看到垃圾焚烧厂排放的黑烟,闻到垃圾燃烧时迎面扑来的刺鼻气体,但他们不知道排放的到底是什么,浓度多少。这些指标必须依靠监测数据来证明,拥有这些数据的权威部门只有环保部门,但他们往往不会轻易提供。”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刘金梅告诉记者,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前,由公民个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环保部门往往不予理睬;即使是在这一条例实施后,监测报告依旧很难获得。“他们往往会以监测报告涉及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

据刘金梅介绍,为了查清垃圾焚烧厂排放污染物的成分,早在2010年6月,谢勇就向海安县环保局申请公开“垃圾焚烧厂2006年6月至10月运行过程中气体排放、飞灰、炉渣、垃圾渗沥液的监测报告”等环境信息,但始终没有获得相应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他只好向一家环保组织“达尔问自然求知社”求助。“达尔问自然求知社”随后向江苏省环保厅及南通市环保局申请信息公开,江苏省环保厅、南通市环保局答复称,可向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海安县环保局或企业索取。再次申请后,海安县环保局又以“监测数据和处理办法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不予公开”为由拒绝公开。

于是,“达尔问自然求知社”只好提出行政复议,2011年7月,海安县环保局答复称,是否公开监测报告需向上级环保部门请示。之后,环保部门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垃圾焚烧厂的监测数据不予公开。

由于无法取得垃圾焚烧厂排污行为的相关数据,谢勇在庭审中始终处于劣势。2011年底,中院终审判决谢勇败诉。

尽管如此,谢勇依旧没有放弃对证据的寻找。在他看来,只要找到垃圾焚烧厂的排污证据,就能改变法院之前的所有判决,为儿子讨一个公道。

为了能够搜集到垃圾焚烧厂的排污证据,谢勇花费了大量时间查阅资料,终于在国家环保部的官网上公示的文件中,发现国家环保部曾先后两次给被告企业颁发了生活垃圾甲级临时资质证书和生活垃圾甲级资质证书。而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这两个资质证书时,企业需要向江苏省环保厅和国家环保部上报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找到了这些材料后,谢勇于2012年2月分别向江苏省环保厅和国家环保部申请信息公开。同年3月,江苏省环保厅以申请的信息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为由拒绝公开,环保部以申请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为由表示需征求企业意见后予以答复。

“我们所申请的监测报告是环保部门的审批依据,应该属于公开的范围,但是几级环保部门都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公开。类似的情况很多,这有时让我们很无奈,也很失望。”刘金梅告诉记者,这是环境诉讼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得很笼统,所以污染受害者的申请多数情况下都得不到回应。

万般无奈之下,谢勇只好先后将江苏省环保厅、国家环保部告上法庭。最终,环保部将垃圾焚烧厂的排污监测报告给了谢勇。

但“公开”似乎来得晚了一些。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然生效。如今,谢勇唯一能做的就是将监测报告递交江苏省高级法院,等待再审决定的作出。

难以证明的因果关系

事实上,监测数据的“缺席”并不足以令整个案件举步维艰,在因果关系证明方面的举证无力是谢勇败诉的最主要原因。

谢勇告诉记者,尽管发现儿子患有脑瘫和小儿癫痫是在2008年,但直到一年后他看到镇政府下发的一份拆迁公开信时,他才意识到儿子的疾病可能与垃圾焚烧厂排放的废气有关。令他没有料到的是,这样的“疏忽”日后竟会成为他败诉的重要原因。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由于谢勇在时间上的迟延导致垃圾焚烧厂丧失了相应的鉴定条件,因此该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就不能由垃圾焚烧厂承担。

“当事人不可能随时随地都拿着环境检测装置去检测是否有污染物排放,这不现实。”这一判决理由让谢勇和刘金梅都无法接受。

但为了证明儿子患病与垃圾焚烧厂的排污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谢勇还是找了许许多多的鉴定机构。“法院只接受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我国目前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只有两家,一家是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家是中国检验检疫中心,但这两家都没有办法接受我的委托。”

谢勇告诉记者,他原本想委托鉴定机构对妻子和儿子身体中的二英含量进行检测,以此来证明二英与儿子所患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但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接受个人的送样。

反复接洽后,上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谢勇,即使其接受个人送样,他们也只对母乳进行检测。那时,妻子早已过了哺乳期。

“中国检验检疫中心倒是接受个人送样,但他们只做环境样本的鉴定。那个时候,垃圾焚烧厂已经改为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较之前好了很多,这样检测就失去了意义。”这样谢勇非常苦恼,他将目光投向了那些没有资质的鉴定中心。

“他们接受个人的送样,也可以对人体样本进行鉴定,但是鉴定费用却非常昂贵,每个样本的鉴定费用是2万,即使是这样,也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做出相应结论。”谢勇告诉记者,由于二英的检测过程花费巨大,鉴定机构往往会等样本足够多时再进行检测,时间成本非常大。

最终,两级法院都以二英与脑瘫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驳回了谢勇的。

欲加之“责”,何患无辞

二英与脑瘫之间真的没有因果关系吗?其实,谢勇和垃圾焚烧厂都没有办法作出肯定性证明。

“我国法律规定,环境污染损害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如果污染企业无法对因果关系加以证明,它就要承担因举证不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法律这样规定其实就体现了它保护弱者的价值取向,因为与污染企业相比,受害者处于弱势地位。”在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京慰看来,当受害者与企业陷入可能性争论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法律的价值。

然而,由于环境诉讼较为少见,许多法官都不了解相关的诉讼规则。他们对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考虑不足,仍然倾向于要求受害者承担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谢勇案一审的判决就如此写道:“根据相关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该规定并未免除受害人一方的举证责任。”

这样的判决理由让刘金梅非常郁闷,办案法官的思维让她难以理解。“法律既然对举证责任进行了分配,那么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法律的确没有写明受害者不用承担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但这是法条暗含的意义啊。”

尽管如此,谢勇及其律师刘金梅在庭审中还是提供了47份证据用来证明“因果关系”,这些证据有照片、视频、病历以及关于二英污染的科学文献及学术论文等,以证明“谢永康的患病事实及状况”、“垃圾焚烧厂存在污染行为”、“两者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然而,两审法院均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所受损害与被告排污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篇(3)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区人民政府推行“阳光政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行政审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局设立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窗口设在*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第四条本局确定法规处作为督办行政审批内部流转的行政审批工作联络员。

第五条本局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

本局确定的分管局领导负责本局的行政审批工作,并领导窗口的工作。

本局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窗口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服务中心的各项规定,搞好服务。

第二章行政审批实施程序

第一节受理

第七条本局采取设置电子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

(一)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及主要领导姓名;

(二)窗口的名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

(三)服务承诺及投诉渠道;

(四)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内容;

(五)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六)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七)行政许可条件;

(八)申请材料;

(九)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十一)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十二)行政许可程序;

(十三)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十四)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十六)行政许可收费;

(十七)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局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参照以上内容公示。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本局工作人员须给予说明、解释,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本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窗口负责受理。

本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的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市环境监察支队直接受理。

第九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除即办件外,窗口在受理阶段不审查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也不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仅对下列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事项;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

(五)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错误、书面错误、装订错误或其他类似错误。

第十条经过形式审查,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根据下列具体情况,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回执:

(一)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种类、数量的规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补正

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行政审批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

申请人当场进行了全部补充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

全部申请材料。

(三)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由窗口印制,一式三份,在申请人和工作人员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主办科室、一份由窗口存档。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除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外,窗口不得拒绝受理。

除法定的不予受理条件外,不得增设不予受理条件;不得将行政审批条件转作受理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人委托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委托手续完备、其它条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

第十三条窗口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单由主办部门制定,窗口配合。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一次性告知单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主办部门重

新制作。

一次性告知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业务解释和业务范围;

(二)行政审批程序;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形式等;

(四)办结期限;

(五)收费标准和依据;

(六)其它:如机关的名称、地址、业务电话、监督电话等。

第二节内部流转

第十四条本局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及主办部门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由本局监督管理处主办;

(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由本局污染控制处主办;

(三)环保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由本局污染控制处主办;

(四)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由*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主办;

(五)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由本局污染控制处主办。

本局职权范围内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主办部门如下:

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由*市环境监察支队主办;

第*条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窗口应在1个工作日内交办到主办部门。

第十六条本局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时限分别为: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时限: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办理时限分别为:报告书自受理之日起28个工作日内批复,报告表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批复,登记表自受理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批复;

(三)环保限期治理项目验收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办理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批复。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时限:

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七条主办部门应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

见,报局分管领导。

行政许可事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其中报告书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告表在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登记表在受

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在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三)环保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四)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五)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非行政审批事项:

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需要由多个处室共同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主办处室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请分管领导召开初审会议,或者自行协调相关处室,形成初审意见,报局分管领导。

第十八条本局分管局领导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及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处理决定:

行政许可事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书审批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

定;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应在组织现场验收后5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环保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应在组织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非行政审批事项:

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自本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主办部门制作加盖本局印章的书面决定并送交窗口;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处理决定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制作加盖支队印章并于

1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及不予办理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依法需要听证、勘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由主办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即时将告知书复印件送交窗口存档。

第二十一条因客观原因致使本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主办部门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即时将告知书复印件送交窗口存

档。

第二十二条窗口应当在办结期内了解并向联络员反馈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联络员应根据办理情况适时督办,确保按期办结。

第三节送达

第二十三条按照“谁受理、谁送达”的原则,本局受理的所有行政许可申请,其行政许可决定由窗口统一送达。本局受理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其审批决定由主办部门负责送达。

第二十四条本局受理的所有行政审批申请,窗口应自本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决定。本局受理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需要送达的由主办部门自本局作出

处理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向申请人送达处理决定。

第二*条行政审批决定应采用以下方式送达:

(一)直接向申请人送达;

(二)向申请人委托的人送达;

(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四)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三章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局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分办、送达等工作,协助做好内部督办和抄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保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窗口有工作人员在岗。

确因集中学习、职工大会等原因不能在岗的,需在窗口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明示人员去向、不在岗时间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确需请假的按请假制度执行。

工作人员请假、休假或因公出差的,由窗口负责人安排好临时补岗人员后,方可准假或公出。临时补岗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工作和服务规范。

第二十九条严格交接班工作并作好值班记录,值班记录应包括日期、申请人姓名、申请事项、办理情况等。

第四章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本局法规处负责受理对本局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调查实施行政审批的违法行为并提出过错责任追究建议。

第三十一条本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三十二条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诫免谈话或责令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行政执法证;

(四)责令离岗培训;

(五)调离执法岗位;

(六)取消执法资格。

以上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三十三条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窗口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法定工作时间内窗口无工作人员在岗的;

(二)受理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或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的;

(三)对申请材料审查不严,致使已受理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形式的;

(四)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充更正,但不允许申请人当场进行补充更正的;

(五)出具《补正通知书》后,不向申请人退回全部申请材料的;

(六)在做出受理、收件、补正、不予受理等处理时,未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回执的;

(七)无法定依据,增设不予受理条件的,或者将行政审批条件转作受理条件的;

(八)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九)窗口自行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未按规定时间分办到主办部门的;

(十)窗口不向联络员及时反馈情况的;

(十一)窗口自做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

(十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抄告,或者抄告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三十四条主办部门和其他处室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处室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擅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擅自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

(二)主办部门不牵头制作申请书示范文本或者一次性告知单的,或者应当重新制作但未重新制作的;

(三)主办部门制作的申请书示范文本或者一次性告知单不详细不规范的;

(四)窗口分办的行政审批事项,主办处部门未及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进行审查,致使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初审意见的;

(五)对需要由多个科室共同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主办部门未及时提请分管领导召开初审会议或者未及时协调相关科室,致使未在规定期限内形成初审意见的;

(六)主办部门违反本制度第二十条,未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未即时将告知书复印件送交服务中心(窗口)的;

(七)主办部门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未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未即时将告知书复印件送交窗口的;

(八)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主办部门未制作书面决定的,或者未将书面决定送交窗口的,或者未在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

第三*条主办部门、局分管领导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经承办人提请,主办部门领导未及时召开初审会议,致使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初审意见的;

(二)经主办主办部门提请,局分管领导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第三十六条因服务态度恶劣,导致申请人投诉的,查实后在局分管领导的监督下向申请人道歉。

第三十七条行政审批事项审核、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对不同责任人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而擅自做出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四)承办人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按照审核人意见批准的,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篇(4)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为重点,以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为依据,以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制度为核心,实现环保标志管理,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实施高污染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开展路(抽)检和停放地检测,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目标

建立*市在用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测体系,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制度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制定配套的技术标准、检测规范、控制措施,将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阶段措施并行的轨道,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逐步缓解城市经济发展、机动车增长与环境质量之间的矛盾,实现空气质量不断改善,达到市域环境全面达标总体要求。

三、实施范围

*市行政辖区,重点区域为*市主城规划区。

四、实施方案

(一)各部门职责

1.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本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机动车排放检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信息传输及数据管理系统,组织开展机动车路(抽)检工作。负责制定、发放机动车环保标志,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

2.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机动车相关基础信息;对未通过环保定期检测的机动车视为机动车安全检验过程中存在有不合格的技术环节,不予通过机动车安全定期审验;协助环保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路(抽)检。

3.市质监局:对本市机动车检测、检验机构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从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进行计量认证;对检测机构和维修机构使用的排放检测设备进行定期强制检定;与市环保局共同筛选确定*市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放限值。

4.市交通局:负责机动车排气维修企业维修质量的监督管理;将机动车尾气排放指标纳入维修质量考核内容,对维修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对未通过环保定期检测的营运机动车不予通过定期审验。

5.市工商局:对新车、二手车销售市场及车用燃油销售点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对机动车销售市场的预售机动车进行抽测,确保预售机动车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排放标准,对本市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及车用燃料的企业和个人实施处罚。

6.市商务局:对机动车经销商开展宣传及监督管理,确保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均为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的达标车型。

7.市发改委: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收费标准,监督检测站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

8.市市政公用局:配合环保部门对全市公交车辆的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9.市城管局:配合环保部门对全市出租车、环卫车、渣土运输车等的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保定期检测的营运机动车不予通过定期审验。

(二)主要工作任务

1.新车监督管理

(1)对经销商开展宣传及监督管理,确保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均为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的达标车型,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阶段性车辆排放标准;督促销售商对在质保期内经环保检验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进行治理,直至达标。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2)本市新车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进行达标车型核对,对不在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范围内的车辆或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排放不达标的车辆(免检车除外)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3)定期公布国家环保车型目录,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相关知识,引导市民购买低排放低能耗环保型新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4)新增、更新公交、出租、环卫等车辆,必须选择达到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新车排放标准的车型,并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5)协调在*的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等燃油供应商,销售符合现阶段排放标准的车用燃油,并对燃油销售企业进行监管,对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油的企业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加强在用车环保定期检测监督管理

(1)在用车环保定期检测(方法)分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0年1月前,环保定期检测采用双怠速和不透光烟度法;第二阶段2010年1月起在我市全面推行简易工况法,各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必须在简易工况实施前建立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线,为全面采用简易工况法对机动车实行环保定期检测做好准备。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2)通过省环保局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必须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前,实现安全技术检测和环保检测工位分离,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接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3)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GB7258-2004),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检测机构应判断该车安全技术检验总评不合格,不予发放环保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审验。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4)经环保定期检测未达标的机动车,必须限期治理,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复检合格后,方能发放环保标志,通过定期审验。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5)对无环保标志的营运机动车,营运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6)环保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数据库和在线监控网络,环保定期检验机构排气检测工位必须与市环保局实现实时联网,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市信息办、市财政局

(7)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收费标准,并监督检测站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物价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

(8)办理转移、变更登记的机动车,必须经本市环保定期检验机构检测,达到国家规定的现行标准,取得环保标志,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9)2009年10月前建成2条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示范线,制定、筛选我市在用车排气污染物简易工况法限值。为在我市全面推行采用机动车简易工况法对机动车排气进行检测奠定基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10)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检测仪器进行校准。市环保局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实施检测质量抽检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检测技术规范的检测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上报省环保局取消环保定期检测资格。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3.开展机动车环保路(抽)检工作

(1)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主要交通干道设置1-2个路检点,不定期对无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将机动车引导至指定的临时停放地,由环保部门负责机动车排放检测,检测合格的,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合格的,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

(2)不定期对公交车、出租车、渣土运输车、环卫车、公务用车及其它用车大户进行抽检;对不达标的车辆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局

(3)聘请义务监督员对冒黑烟车辆进行举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被举报车辆的相关信息,由环保部门通知车辆所有人到指定地点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检测不合格的,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拒不接受检测的,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4.加强对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

(1)对符合条件的维修企业确认机动车辆污染排放的维修治理专项资质。具有专项资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具有专门的维修、检测人和尾气检测设备,并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维修企业和维修车辆情况的基本信息。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对维修企业维修机动车发动机和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的过程实施监管,督促维修企业保证维修质量,使经专项维修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在保质期内,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不达标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免费维修。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5.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

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维修企业不得再对已注销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维修。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

(三)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

环保标志是机动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是加强我市机动车污染物达标排放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之一,通过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可充分利用环境容量,减轻城市空气污染,缓减交通拥堵,加快高排放车辆的淘汰更新。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分阶段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

1.第一阶段:《*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制定、核发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对我市机动车实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类,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发放绿色标志,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车辆发放黄色标志。

(1)发放绿色标志机动车的范围及发放地点;

a、新车注册登记时符合国家规定的现行新车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直接领取绿色环保标志。(达标车型可登录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网(*),在其“达标车型查询”栏目上进行查询,国家环境保护部还在其“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中定期车型目录。)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b、本办法实施时仍在免检期限内的在用机动车,不须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直接到市环保局委托的机动车检测站领取绿色环保标志。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c、经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或环保部门检测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在用车现行排放标准,并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检测地点发放绿色环保标志。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质监局

(2)发放黄色标志机动车的范围及发放地点;

经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或环保部门检测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在用车现行排放标准,但未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检测地点发放黄色环保标志。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质监局

(3)环保标志换发和补发;

a、环保标志的有效期与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一致。

b、环保标志有效期满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换发。换发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须按照本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有效检测报告到核发点申请换发环保标志。

c、环保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须提交已损坏的标志或补发申请书,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到核发点申请补发环保标志。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质监局

2.第二阶段: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环境质量状况由市政府确定;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对高排放机动车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具体实施办法由环保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阶段:2008年7月1日至9月30日

1、组织新闻通报会,对外《*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及《*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办法》,组织新闻媒体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宣传。

责任单位:市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编拟、印制《*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办法》及相关宣传资料,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动员个人、单位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各相关责任部门依照*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分解任务,明确目标责任,并结合宣传工作,做好各项实施准备。

责任单位: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职能部门

(二)实施阶段:2008年10月1日起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同步实施

(三)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建立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1)成立*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环保局和分管公安局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领导组成,负责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解决各成员单位在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中的协调问题,建立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督办、例会、重大事项通报等相应的工作制度。

责任单位:市政府

配合单位:各相关责任单位

(2)成立*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的日常工作。

责任单位:市政府

配合单位:各相关责任单位

(3)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基础上,成立独立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执法专职机构,明确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执法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专职统筹管理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编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加大投入,保障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1)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印制环保分类标志;配备相应的路(抽)检仪器设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积极促进、推广我市公交车、出租车使用清洁能源。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3.加大《*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实施方案的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标准、污染现状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义等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使市民尤其是机动车驾驶员和车主明确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篇(5)

目前,我县豆制品生产加工产业化程度较低,标准化、规范化生产企业少,大多以小作坊加工点形式存在,无证照生产加工者居多,且生产加工点卫生条件差,生产加工设备及环境简陋,产品质量堪忧,给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带来较大隐患。因此,为确保我县豆制品市场秩序,促进豆制品生产、经营及使用规范有序,让消费者吃上放心豆制品,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县政府决定对全县豆制品市场进行规范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治目标

以规范整治豆制品市场准入为重点,使无食品生产许可证(QS)的豆制品生产经营者限期退出市场,扶持发展豆制品优秀企业、优质产品、优良品牌,推进工厂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方式。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列入质量监控范围,持证率达100%;农贸市场、超市及其它豆制品经营场所豆制品进场(店)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制度执行率达100%;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餐饮企业等等100%实行豆制品采购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制度;直接从事豆制品生产(加工)经营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二、规范整治范围

(一)豆制品小作坊加工点作坊、豆制品生产企业;

(二)重点整治豆制品品种为豆腐、豆腐干、豆芽等。

三、规范整治内容

(一)开展豆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规范整治。严把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含小作坊)市场准入关。加大对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含小作坊)市场准入考核办法。严格按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卫生安全基本条件现场核查表》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卫生安全基本条件考核申请书》的相关要求对现有的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含小作坊)进行严格审查,督促豆制品小作坊其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要求进行限期整改并取证(QS),对整改后达不到取证条件的豆制品小作坊仍不能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QS)的要限期退出;严把豆制品生产加工质量关,切实。加大对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的抽检力度,定期通报检测结果,对生产不合格豆制品的企业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开展豆制品流通市场的规范整治。加大对销售无证豆制品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凡对进入农贸市场、超市及其他经营场所的豆制品经营户必须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建立进货台账。(责任单位:县工商局)

(三)开展豆制品使用环节的规范整治。加强对豆制品使用单位的检查力度,严禁使用单位采购无证豆制品。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业以及餐饮企业等豆制品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登记制度,采购豆制品时,必须索取豆制品生产厂家的有效证照复印件及豆制品检测合格证明,做好台账记录。(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教育局)

三、时间安排

(二)规范整治阶段(3月1日-6月30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原则和实施方案进行集中整治,整体推进,全面攻坚。主要任务是全面实行豆制品市场准入制,取缔无证无照豆制品加工工作坊企业(含小作坊),规范豆制品市场经营行为。着力培育和发展规模企业,使“放心豆制品”的市场占有率达100%。同时规范升级一批特色豆制品加工企业。

(三)检查督办阶段(7月1日-7月10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各职能单位,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规范整治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县豆制品市场规范工作,点多面广,涉及政策性强,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下联动、条块结合”的原则,实行分工责任制。为有序推进豆制品市场规范整治工作,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经信局局长任副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信局、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城管局、环保局、农业局、教育局、公安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放心豆制品”工程县豆制品市场规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县经信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豆制品行业发展规划并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协调组织豆制品加工企业建设及与市场对接;

县工商局负责加强对豆制品销售企业、个体经营户的采购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县质监局负责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QS),依法开展生产环节豆制品质量监督检查,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豆制品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宾馆(饭店)、集体食堂等单位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餐饮企业建立豆制品采购管理制度;

县环保局负责对全县豆制品加工项目进行环评审批及环保“三同时”验收,加强环境监管;

县农业局负责豆制品原料的质量安全管理;

县物价局负责豆制品的价格监管,督促豆制品生产企业建立价格备案制度,确保豆制品价格稳定;

县城管局负责加强对豆制品小作坊滥搭乱建、滥排乱放和乱摆摊点的行为的监管;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维持取缔无证无照豆制品加工作坊中的执法秩序对规范整治期间干扰、阻挠、抗拒执法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豆制品规范整治工作。

(二)注重政策引导。县直相关部门要对生产规范、质量安全的豆制品加工企业给予支持,帮助其健康快速发展,使之上规模,提档次,做大做强。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大型餐馆和以及餐饮企业和超市必须在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采购豆制品,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篇(6)

关键词 房地产 开发项目 全过程 质量管理

高效率地完成建筑项目的目标是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最终目标,项目经理负责制是项目管理的基础。在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中,要对系统工程的观点、理论和方法进行运用,要依据其运行的基本律,建立有效的计划、协调、组织和控制的管理系统。大型房地产的项目管理系统是一套繁杂的管理体系,它是以监理公司、房地产企业为主,各个参建单位共同参与的管理系统,系统的项目管理理论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理论工具。项目管理的理论与项目管理的实践经验相互融合,使得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日益科学化和系统化。所以,要全面落实各项质量管理措施,提升房地产项目的工程质量,确保百姓的切身利益,使百姓能买好房、住好房,进而构建和谐社会。

一、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

对于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之前进行的准备工作。在报行政机关审批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办理好各种必需的手续,包括土地出让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院对待建项目进行研究并制作的报告书、详细的规划设计参数和效果图等,最主要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有足够的开发资金。

第二步是行政审批。首先,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选址定点阶段,制作计委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项目进行立项;国土资源局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方式进行审查;建委办理投资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环保局办理生产性项目环保意见书;文化局、地震局、园林局、水利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规划部门还要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其次,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阶段,需要人防办进行审查关于人防工程建设布局的问题;国土资源局要进行办理土地预审;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文化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等。然后,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过程还要进行审查,因此在此阶段还要办理规划部门审查初步设计的规划要求;公安消防支队审查初步设计的消防设计进等审查程序阶段。然后,大型房地产在规划报建图审查阶段的程序,在此阶段还要办理公安消防支队审查消防设计布局;建委、市政部门、园林局、环保局、卫生局按职责划分审查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等过程。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施工报建阶段,要办理在建设单位施工报建登记;而且建设方对工程进行发包,确定施工队伍等,建委组织职能部门还要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在商品房预售许可阶段,还要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要提交有关资料。

第三步就是房地产项目权属初始登记阶段。此阶段由房管局核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开发商应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房屋测绘成果、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等。大型房地产开发过程是比较繁杂的,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定要特别注意每个环节,这样才能保证房地产项目在每个阶段能够顺利进行,在后续阶段更快速地运行。

二、房地产的质量管理

房地产行业现在的发展形势强劲,同时房地产也关系到社会民生问题,而且房地产行业也是目前大众议论的热点,人们关注的问题有很多,特别是其中的房地产工程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工程质量问题牵涉到许多公司企业,有关于设计方面的、施工方面的、监理和分包方面的,也有投资主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问题。既作为建设主体又作为投资单位,房地产企业需要面对的是千家万户,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工程质量要求一定是高标准的。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关于工程质量的管理上也处于主导地位,房地产公司对工程质量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要加强房地产企业对房地产质量管理的探究。

(一)规划设计阶段的质量管理

工程项目的质量是设计意图被实现的程度。质量控制是指开发项目管理机构以合同规定的质量目标或以国家标准、规范为目标进行的监督和管理活动。质量控制的任务主要是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发现施工工艺等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对所选用的材料和设备进行质量评价,对整个工程中的工作质量水平进行评估,将取得的质量数据和承包商履行职责的程度与国家的有关规范、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比较,并作出评判。工程项目设计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工程项目所需要的经济、技术、资源、环境等各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且对工程项目设计文件的有关活动进行编制,通过设计使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和质量水平具体化。

第一,关于设计阶段质量的控制依据。应该加强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增加对城市规划有关工程建设及质量管理方面的关注,满足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的要求,认真落实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在设计阶段的控制依据是比较重要的,在这一阶段要认真严格地落实质量要求,高标准地完成各环节。

第二,关于设计阶段质量控制的主要任务。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过程,它的实现通常是通过设计阶段成果优化和事前控制。设计要求文件在这个阶段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工作人员在各个设计阶段前编制好一份设计要求文件,并且分阶段上交给设计单位,明确各阶段的设计要求和内容,是关于设计阶段进行质量控制的主要手段。

(二)关于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关于项目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其实就是程序控制和过程偏差控制,对工作过程和阶段性成果进行比较就是所说的过程控制。需要在工作实施过程中找出偏差;使用合同说明与实际工作成品和半成品进行比较,找出偏差;使用施工方案、施工作业顺序与工作过程顺序进行比较,找出偏差;运用抽查、巡查、普查等手段对整个作业过程进行跟踪,得出是按现阶段标准继续作业还是进行整改的意见和建议;对工程中的配套设备进行检验;工程建设中应确立设备检查和试验的标准、手段、程序、记录、检验报告等制度;对于主要设备的试验和检查,可考虑到制造厂进行。

(三)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阶段的质量检测

工程的最后一个阶段工程是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在这一过程中,要按照严格的标准进行交接验收工作,将所有问题都处理掉,以保证日后的使用。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勘察设计的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以及监理工程师的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产生后的处理报告、隐蔽工程的验收报告等以及施工日志、工程主要使用材料的进厂检验报告、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签署的质量保修书等资料。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过程质量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所以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阶段的质量检测一定要严加把关。

三、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管理的建议

房地产行业关系到社会民生的问题,我国是以人民为主体,如果房地产的工程质量管理出了问题,轻则影响房屋使用,带来社会纠纷,重则发生房屋倒塌,导致人员伤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从而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所以,为了建设和谐社会,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定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管理,为社会建造更多质量好的房屋,以满足广大人民的住房需求。

(一)提升关于开发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

大型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工作是由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因此企业的项目经理以及相关的管理人员一定要具备较高的协调能力、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以及资金管理等能力。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具备专业的知识,才能开展对甲方的管理工作,进一步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施工工程质量;大型房地产企业必须提升自身在施工过程中的综合管理水平,强化施工过程管理。企业在工程开始施工之前,一定进行详细的规划和设计,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市场综合竞争力,依次来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房地产企业要求项目管理人员具备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以便顺利地开展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使房地产的施工质量有所保障,从而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项目管理人员的工作应以满足开发企业的需求为目标,明确分工,各尽其职,从而使房地产开发工程能够顺利地进行。

(二)对大型房地产实施标准化管理

大型房地产企业的标准化工程质量管理包括产品的标准化、工程质量管理的标准化、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的标准化等方面。当前,大型房地产企业都已进一步完成了产品的标准化,建立了很多产品体系,并在不同的城市进行复制性的开发。产品的标准化对于加快开发速度有重要意义,还能减少概率突发性问题的出现,从而使企业有更多的时间去关注产品的质量。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管理的意义

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过程质量管理有重要的意义,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是由它本身的特色决定的:第一,房子是一必需品,我们每一个人都要住房;第二,房子是一个耐用的消费品,人们要更换居住环境并不是因为房子的寿命问题,而是人们出于想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第三,商品房是一个高价值的产品,一般人购买一套房子要用花费大量的积蓄,它的高价值显而易见,所以每个人的购买数量也有限;第四,房地产是一个不动的产品。加强对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以及加强综合管理是控制房产工程质量的关键。大型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对开发项目的计划管理,有条不紊地展开项目的开发建设。所以说,运用一个动态的计划管理,使有关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和全部开发活动进入计划轨道,可使大型房地产项目顺利达到预期总目标。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为开发项目提供和谐的公共环境,保证项目开发建设顺利进行。在各项协调之中,最主要的是协调人际关系,而房地产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在协调人际关系的过程中又处于核心地位。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控制管理,是有利于房地产企业在项目的质量管理、控制工期和成本等方面获得最大的综合效益。

当下,各种类型的商业地产项目在全国陆续出现,这个现象让人们有喜有忧。高兴的是越来越多的人逐渐意识到商业地产的重要性,更多的人加入到这一行业当中;忧虑的是很少企业能够经得住市场对于这些即将投入市场的项目的检验。因此,企业在项目的每个阶段都必须严格、认真地对待。

近年持续的宏观调控,使大型房地产企业的关注点也集中在了商业地产的开发上,市场上商业用地的土地成交量以及商业地价呈现逐步上升趋势。所以,房地产企业想要在商业房地产领域有所突破,就必须有效地实施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的质量管理。项目的质量管理能够有效地促进商业地产开发项目的高效率运行,并为商业地产开发项目提供更加有效的技术和方法,使房地产领域全方面发展。所以,解决商业地产项目质量中存在的问题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对商业房地产项目质量管理的研究发现,商业地产开发项目质量管理的有效实施能够进一步提高商业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和效率,同时还能增强房地产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这为房地产企业的完善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并有利于房地产企业提升项目开发的效益和效率,使房地产企业的行业竞争力有所增强。

大型房产开发企业的工作始终要以质量控制为中心,以工程质量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重点,自觉接受关于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协调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三者的关系,通过对项目规划控制、设计质量的要求、质量控制有关招标投标、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和信息反馈期质量控制等多个环节的管理,达到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质量管理控制的目的。

(作者单位为瓜子二手车)

参考文献

[1] 朱立恒.浅谈我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现场质量管理[J].经营管理者,2013.

篇(7)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自力更生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扎实稳妥推进,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安居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范围覆盖至全县各个乡(镇、场、管委会),12月底前完成省市下达我县的全部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根据各乡镇农户数、危房数和农村危房改造“十二五”规划进行分配,并重点向偏远贫困地区、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少数民族居住区倾斜。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一律不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区范围的农村,原则上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支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困难农户改造危房的意愿,整合可用资源,调动群众自主建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力更生建设家园,政府对建房困难户给予适当补助。

坚持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摸清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数量,区别轻重缓急,实行统筹规划,分批实施。新建农房要符合乡村规划和农房设计要求,尽量安排利用村内空闲用地、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进行建设。

坚持经济适用、确保安全的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农户的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建房面积和标准,引导和帮助农户建设安全经济、美观适用的房屋。

坚持政策公开、阳光操作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式等方式,实行阳光操作,全过程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农户。各乡(镇、场、管委会)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认真确定补助对象。

(二)补助标准。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方式、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制定分类补助标准。第一类,翻建、新建房屋的困难农户:属于分散供养五保户的对象,每户补助标准1.5-1.8万元;属于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对象,每户补助1.3-1.5万元;属于贫困户的对象,每户补助1-1.1万元。第二类,维修加固房屋的困难农户。每户补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具体到户补助标准由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三、危房改造的基本要求

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一)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鉴定属整栋(D级)的危房要拆除重建,为局部(C级)的危房要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代建意愿的,乡(镇、场、管委会)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技术可靠的施工队伍代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新农村建设点、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困难农户实施危房改造。

(二)改造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要确保质量安全、并达到抗震设防的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现象。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设点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等方面的资金,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卫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三)强化质量管理。各乡(镇、场、管委会)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县建设局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县房产局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为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乡(镇、场、管委会)加强建设管理,强化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四、资金筹集与发放

(一)加大资金筹集力度。中央按照户均6000元标准下达补助资金,省配套补助资金标准为户均5000元,配套资金按省、县财政6:4比例分担。除国家和省配套补助资金外,各乡(镇、场、管委会)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新农村建设、农村住房补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移民搬迁、地质灾害移民搬迁等项目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贷款、社会捐助和农户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二)规范资金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乡(镇、场、管委会)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将各渠道筹措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统一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将核定的补助对象及发放金额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及时将核定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由乡(镇、场、管委会)代建的,危改户与所在乡(镇、场、管委会)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县财政局凭委托代建协议将核定资金拨付到各乡(镇、场、管委会)账户,各乡(镇、场、管委会)不得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运行,保障项目按时动工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三)加强资金监管。县财政局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补助资金的配套落实、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县审计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操作程序

(一)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和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残疾人证明、贫困户证明和危房照片等材料。

(二)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农户的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是否属补助对象,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省农村危房改造建房审批表》(附件1)或《省农村危房改造维修审批表》(附件2),贫困户和无房户还需要按照《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和无房户认定工作的通知》(农房办字号)文件要求,分别填写《省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情况登记表》(附件3)、《省农村危房改造无房户情况登记表》(附件4)并上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入户审核。乡(镇、场、管委会)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场、管委会)签署意见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不符合条件的,乡(镇、场、管委会)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乡(镇、场、管委会)审核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审批和公示。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乡(镇、场、管委会)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作出的鉴定意见,核定补助方式及标准。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情况。同时,乡(镇、场、管委会)要组织做好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五)竣工验收。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县建设局会同县房产、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六)设置标识牌。翻建新建、修缮加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乡(镇、场、管委会)应在补助对象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政府资助援建”标识牌。标识牌尺寸为28cm×20cm,材料为铜质,字体为红色,在标识牌下方标注“二0一一年”。挂牌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六、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

(一)调查摸底、登记造册阶段。县民政局和有关乡(镇、场、管委会)组织人员深入村组,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调查摸底工作于6月20日前完成。

(二)明确任务、分解落实阶段。由县建设局会同县房产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研究拟定各乡镇年危房改造任务,报经县政府审定后下达给各乡(镇、场、管委会)。各乡(镇、场、管委会)制定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将任务细化分解到各行政村和村小组,并于年6月25日前报县建设局、县房产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备案。

(三)危房鉴定、组织实施阶段。计划任务下达后,各乡(镇、场、管委会)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的危险房屋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危房等级,填写《省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附件5);要摸清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的危房数量,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建房对象,确认改造方式。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结果要进行“三榜公示”。危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要在7月20日前完成,各乡(镇、场、管委会)危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完成后,要迅速组织开工建设。

(四)检查验收、总结工作阶段。各乡(镇、场、管委会)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后,要进行自查验收,并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和总体验收申请。年11月份,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场、管委会)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年12月份,迎接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县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场、管委会)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成立以乡(镇、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工作人员与办公设备,落实工作经费。要强化乡(镇、场、管委会)和村级组织的责任,县、乡(镇、场、管委会)、村三级要层层签订责任状,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落实责任制。各乡(镇、场、管委会)和村级组织要通过组织邻里相帮、结对帮扶、投工投劳等措施帮助困难户建房。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搞好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县发改委:会同建设、财政、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十二五”规划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县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危房改造计划安排、项目规划选址、质量监管、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和牵头组织工程验收。

县房产局:负责做好农村危房的技术鉴定,负责农村危房改造技术培训,参与项目工程验收。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补助对象调查摸底和认定,参与项目工程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工程验收。

县财政局:会同发改、建设、民政等部门负责安排危房改造资金筹措和拨付,制定资金管理制度,保障工作经费。

县国土局:负责解决农村危房改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指导新旧宅基地整理、复垦。

县残联:负责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对象的核实。

县交通局:负责帮扶危房改造村庄的道路建设。

县监察局:负责对全县危房改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审计局:负责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扶贫办、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农粮局、县卫生局、县民宗局、县防震减灾局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尤其是对危房改造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产业发展、抗震设防给予支持和指导。建立挂点督查制度,县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负责挂点督查各乡(镇、场、管委会)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