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15: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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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税法;税收法定主义
【引言】
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税收法定主义作为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 一直是税法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内容。“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6933 - m1#m1它是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于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可谓举足轻重,不可或缺。”
一、税收法定主义的起源和内涵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对社会产品进行的一种分配。它是国家存在的经济基础,国家要履行必要的公共职能,为公民提供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缴税便是公民获得公共产品和服务所付出的代价。但若国家和政府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而向人民征税,意味着对人民的财产权利的非法侵犯。
(一)税收法定主义的起源。
税收法定主义,肇端于13世纪的英国,当时,伴随市民意识的觉醒,英国国王的王权逐渐受到议会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制约,在1215年《大》中,议会迫使国王同意:“一切盾金及援助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国的一般评议会的决定,则在朕之王国内不许课税,”此即著名的“无承诺不课税”原则,学者一般认为,其为现代税收法定主义的初始型态。
(二)税收法定主义的内涵。
1.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
日本学者金子宏在一书中,将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概括为“课税要素法定主义、课税要素明确主义,合法性原则和手续之保障原则”等四项,该观点值得商榷。从三个方面可以证明税收法定主义所解决的是税法中的实体问题,而非程序保障问题。这三个方面是:该原则的目的是反对政府无故剥夺国民财产;税收法定主义的诸多功能来自对政府征税的要求进行约束;程序保障包含于税收法定主义将使得该原则实际上成为不可能。“因此认为税收法定主义只应包含税种法定、税收要素确定这两个方面的实体内容。”[2]
2.税收法定主义的核心和实质
“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税,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这一直是税收法定主义的核心。”[3]依据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国家征税所依据的法律,仅是指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的法律或议会授权制定的法规。但最主要、最大量的应是议会制定的法律。
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在议会上自己决定要负担什么税收,并通过议会制定的法律加以确定,这样的法律才是符合和体现民意的;人民交纳其自愿负担的税款,才是合法的。税收法定主义的实质在于民主与法治,它集中地体现了民主原则与法治原则等宪法原则。
二、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
根据对税收法定主义的认识,学者们把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概括为三个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程序合法原则。
(一)课税要素法定原则。
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其次,课税要素的基本内容应由法律直接规定,实施细则等仅仅是补充,以行政立法形式通过的税收法规、规章,如果没有税收法律作为依据或者违反了税收法律的规定都是无效的。再次,税收委托立法只能限于具体和个别的情况,不能作一般的、没有限制的委托,否则即构成对课税要素法定原则的否定。
(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即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地明确而不出现歧义、矛盾,在基本内容上不出现漏洞。它是从立法技术的角度保证税收分配关系的确定性。出于适当保留税务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便于征收管理、协调税法体系的目的和立法技术上的要求,有时在税法中作出较模糊的规定是难免的。
(三)依法稽征原则。
依法稽征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而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
三、我国宪法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实现
(一)税收法定主义成为宪法原则。
继英国之后,各国亦纷纷将税收法定主义作为宪法原则加以确认.尤其是倡导法治的国家.无论其发达程度、地理位置、社会制度、气候条件、历史传统如何,多注重在其宪法中有关财税制度的部分,或在有关国家机构、权力分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对税收法定主义予以明确规定。
(二)我国是否实现了税收法定主义。
1.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不能认定我国已确立税收法定主义
从宪法方面来看。?我国宪法未对税收法定主义作出具体、全面、明确的规定,这确为缺失或不完善之处。国家立法机关为弥补此不足,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它使得税收法定主义在一个税收法律中而不是在宪法上得到了确立,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补进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规定,以使我国宪法更加完善。
2.在我国的税收立法的实践中――未体现税收法定主义
在我国的税收立法的实践中,公民在税收立法上的广泛参与性未能得到有效体现,公民的各种偏好不能真实而及时的表达,在税收立法中很少实行听证制度,税收立法在决策、起草、审议和公布等诸多环节中,基本上是由各相关机构,主要是税务部门自行制定,而未经过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通过,因此公民各方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且与税收法定主义对国家征税权的限制这一根本要求相悖。
(三)税收法定主义的实现条件。
我国未能实行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因并不能简单地认为是立法机关的不努力或税务行政机关自身利益的驱使,更重要的在于税收法定主义的实现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我国以前实行税收法,定主义的现实条件并不成熟。
1.国家的财政收入应以税收为主
若一国财政收入不以税收收入为主,而以其他收入如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资源收入或收费收入为主,则是否实行税收法定主义在现实中并不具有较大意义,因为此时与公民利益更为相关的政府筹资行为并非税收,对于政府权力的限制主要不针对税收活动。
2.私人产权明确而得以保护
在个人与君主或封建领主之间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条件下,显然是不可能实行税收法定主义的,在绝对的公有制条件下也是不可能实行税收法定主义的,因为税收法定主义所体现的对纳税人或者说是公民的权利的保护缺乏依据,也没有着力点,因此只有在宪法中明确保护私人产权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实现税收法定主义。
四、我国实行税收法定主义的立法建议
税收法定主义的实现并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在我国实行税收法定主义的条件逐步成熟的情况下,根据我国的国情,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逐步予以完善。
(一)在宪法上全面确立税收法定主义。
宪法统领诸法,把税收法定主义规定在宪法中,能够使税收法定主义在相关法律中得以贯彻,从而能够有助于税收法制的完善,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补进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规定,以使我国宪法更加完善。
(二)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逐步完善税收立法。
税收基本法一般是指对税收共同性问题进行规定,以统领、约束、指导、协调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在税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它可以对税法体系起到整合的作用,使其整体结构更加合理,从而提升税法体系的效力,因此,应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推动和保障税收立法的不断完善,提高税收法律规范的地位,确保税制的稳定。
(三)在税收立法中实行听证制度。
实行听证制度是体现公民在税收立法上的广泛参与的重要手段,这一点在代议制税收立法中尤为重要,是提高立法透明度,使公民各方利益得以体现、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得以协调的重要保证。
注释:
[1] [日]中川一郎:《税法学体系总沦》,第83页,载《当代公法理》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607页。
一、完成的主要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围绕工作大局,突出监督重点。今年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督察规则》颁布实施,结合区局要求我处及时安排本年度执法督查工作,6月初,为迎接区局执法督查检查组,由法规处牵头组织,征管处、税政一处、税政二处、计财处、信息处共同组成检查组,对天山区地税、县局20__年5月至2013年4月的税收执法情况开展自查工作。以区局执法督查内容为重点,由各业务处(室)分别制定《检查项目表》,内容包括检查路径、检查方法、抽查比例等。对查出的问题,当场进行反馈,并要求天山区地税、县局限期进行整改。此次的考核结果纳入市局目标管理考核。
(二)接受区局督察内审组对我局税收执法及相关工作进行检查。作为被查单位我处积极配合督查工作,认真梳理督查结果,积极落实整改意见,及时出具反馈报告,为后期的整改工作打下基础。使我局今后的税收执法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
(三)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扩大执法督察范围。2013年1月,我处组织人员对全市各区(县)局20__年至今,正在执行和已经终止的委托代征业务进行了摸底调查。对委托代征的范围、税种及计税依据、代征期限、票证管理、手续费支付比例及支付方式进行了检查规范,使执法督察触角涉及到税收工作的各个层面,为我局执法监督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打下基础。
(四)认真开展制度廉洁性审查和优化税务行政审批检查工作。今年4月,对全局系统各项规章制度和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检查,市局系统没有违规出台各项制度的现象,但是仍存在审批时限过长,审批程序过多,增设审批项目的问题,通过检查要求各单位都予以清理和整改,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纳税人,优化了纳税服务质量。
(五)认真完成税收宣传月和法制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
1.配合市国税局牵头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联合税政一处、二处,第一分局、征管处在“亚心网”进行“局长话税收”在线访谈节目,通过税务干部与广大网民直接交流,答疑解惑,解决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起到了良好的宣传作用。
2.认真整理归纳税收政策热点问题,通过案例的形式,运用纳税人通俗易懂方式在《晨报》、《晚报》、《经济报》等媒体开辟专栏,进行税收政策的宣传,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在报纸开辟专栏,对5起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实名制曝光,对税务违法行为纳税人起到了震慑作用。增强了全社会依法纳税的责任感。
4.结合税收宣传月在全局系统开展第十个“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并按要求上报总结。
5.组织全系统干部1300余人参加公职人员学法考试,购买教材,辅导培训,在工作繁忙的情况下,指派人员参加全市统一闭卷考试,进一步增强了全体干部依法行政、维护稳定和民族团结的意识。
6.按照年初我处的培训计划,从市委党校聘请教授对市局系统业务骨干进行依法行政业务培训,对依法行政、《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学习,并通过测试提高培训质量。
(六)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完善业务类文件审核流程。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宜宽不宜窄”的原则,我处对各业务处(室)出台的文件纳入管理,各处(室)草拟的文件提请我处审核,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按《乌鲁木齐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操作规程》的规定制发;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按公文处理流程制发。有效防止不当“红头文件”出台。
按区局要求完成《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实施后相关情况统计表及分析报告,为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打好基础。
(七)税收政策调研工作
1.3月中旬,乌鲁木齐国际税收研究会召开一届六次常务理事会,总结了20__年度研究会工作,讨论了2013年工作要点;宣读了20__年度优秀税收科(调)研论文表彰通报,为获“优秀论文组织奖”的五个单位颁发了奖牌。同时安排部署了2013年度课题和研究方向。
2.今年,乌鲁木齐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申报采取三个层次的形式,即:重点课题、专项性课题、群众性课题相结合,重点课题和专项性课题注重深层次理论研究,有一定的指导作用,群众性课题注重可操作性的探讨,相辅相成,理论服务于实践。今年研究会确定重点课题2个,专项性课题7个。
(八)上半年审理重大案件2起,涉税金额1901多万元。
(九)其他工作
1.制定并报送《乌鲁木齐市地税局法治机关创建活动实施意见》,不断完善依法行政工作各项制度。
2.上报市 人大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3.向市法制办报送法制信息13篇,动态反应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4.为全面做好“六五”普法工作,总结上报《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六五”普法中期自查总结》,查遗补缺,认真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5.按照市局统一安排,完成维稳工作任务,听从指挥,统一行动,全处人员按时到岗,无一人因个人私事影响工作,体现了很强的团队意识。
二、存在的问题
1.与上级机关及相关处室的沟通、协调不够,造成有些工作被动,今后要积极加强与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区局及市局各业务处(室)的协作、交流,增强工作主动性。
2.我处上半年人员变动较大,有两人调区局工作,新增人员需要一个适应阶段,工作中会出现衔接不畅的问题。
3.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下半年工作安排
1.积极与征管处配合,完成好下半年的税收执法督察工作。
2.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同时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效率。
关键词:税收;税收管理;税收秩序一、目前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单纯追求收入目标,税收职能单一化倾向日益明显1994年税制改革以写作论文来,我国工商税收收入以年平均近1000亿元的速度递增。除了经济增长、加强征管等因素外,维系高增长的主要因素是政府行为和支持政府行为的税收“超常措施”。为了完成任务,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继续采取“超常措施”,“寅吃卯粮”、“无税空转”等现象日益公开化、普遍化。任务高压下的税收征管,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其一,刚性的任务标准弱化了刚性的税收执法,看似力度很大,实质上是对法律尊严的自我践踏。其二,大面积的超收,人为改变了正常情况下的税收数量和规模,掩盖了税制的运行质量和真实的税收负担程度,为宏观决策提供了虚假的数字依据。
(二)一些税种先天不足,税收对经济调节乏力税种设置、税率设计的目的,最终要通过征收管理来实现。税收征管中的一系列问题,使一些税种的设置初衷大打折扣。现行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烟酒。由于大量的欠税和税收流失,该税种的调节作用无法发挥,与政策设计的初衷大相径庭。而且,从中央到地方,对烟酒税收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实际工作中采取了一些积极扶持政策,完全偏离了限制消费和生产的初衷,税收调节严重乏力。
(三)财务核算虚假,税收监督不到位1.偷税逃税普遍化、社会化,税收差额严重。税收差额是衡量一国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指标。据调查,我国的税收差额大体在30%-40%。当前的突出问题是,一些不法分子大肆盗窃、伪造、倒卖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数额巨大,触目惊心。2.财务核算成果人为控制,经营指标虚假。受各种利益因素影响,许多企业建有两套或三套账目,在上报经营成果或计算税金时,往往使用虚假账目,形成税收监督的真空。一些没有设立两套账目的单位,在财务核算上也掺杂许多虚假成分,看似规范合理的会计核算掩盖着许多经过处理的问题。虚假的财务核算不仅导致税收流失,还造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的失真。3.某些企业腐败严重,侵蚀税基。企业负责人的腐败,屡禁不止,局部地区愈演愈烈,已经成为社会毒瘤和顽症。尽管企业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反映在财务上,毫无例外都是化公为私,侵吞国家资财,侵蚀税基。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社会原因———整个社会的执法状况欠佳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相继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状况逐步得到改善。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一直严重困扰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在这样一个社会大环境下,税收执法始终处在各种矛盾的焦点上,行政干预、人情干预、部门配合不力、司法腐败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着严格执法。1.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难。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后,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以多种具体操作上的理由拒绝暂停支付和扣缴税款。金融部门为防范风险,实行贷款抵押,企业资产大部分甚至全部抵押给银行,税务机关扣押、查封企业财产,有时没有标的物。2.法人案件处理难。一般说来,对纳税人个人的税务违章案件比较容易处理,而对法人涉税案件的处理往往会遇到来自地方的行政干预和社会的压力。企业的税收问题被查实后,政府一般要予以庇护,税务机关一般也要作出让步。第6期何朝阳:浅析我国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79一些地方企业普遍困难,税务机关在案件处理上,不得不考虑社会稳定和税源延续问题,因而手下留情甚至不了了之。3.涉税违法案件处罚难。税收执法专业性较强,司法立案需要重新取证,一些涉税违法案件查处迟缓,久拖不决,处罚不及时、定案不准确、执法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
(二)法制原因———税收立法滞后于改革进程1.大部分税种没有通过人大立法,而是以条例形式,法规层次低,而且具体条款频繁修改,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一些正在执行的条款不能作为认定纳税人犯罪的依据,客观上存在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执法上的双重标准。2.税收程序法律依据不足,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可操作性差。3.没有建立独立的税务司法体系,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脱节。
(三)内部机制原因———税收征管机制落后机构设置条块分割,重叠交叉,成本过高,效能低下。一方面,各种经济成分的重新组合,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频繁变动,各行业的相互交融,使得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方式、隶属关系呈现明显的多极性和不稳定性。反映到税收征管上,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征管范围无法划清。另一方面,随着企业主管部门的合并、撤销、精简、改变职能,原有的行业格局、所有制格局重新排列,直属机构失去存在必要,城市税务直属分局和区局并存,给税收成本的控制、机构精简、管理效能的提高带来一定负效应,也给纳税人办理税收事宜带来诸多不便;征收分局与稽查分局在任务承担与职能行使上相脱离;交叉管理,税负不公,争抢税源,漏征漏管严重。
三、对策分析
(一)改革税收计划管理,提高其合理性、科学性1.实事求是,增强税收计划管理的科学性。税收计划的制定,除了参考国民经济宏观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收入外,更应从经济税源的实际出发,紧密结合市场变化,遵循从经济到税收、积极可靠和留有余地的原则,以“发展变化”的总观点来预测分析经济税源,使税收计划尽量与实际税源相吻合。为确保计划制定和分配的科学化、合理化,一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所有者结构确定相应的调查方法和参数依据,为科学编制税收计划奠定基础;二要在具体编制计划过程中,采取因素测算法与抽样调查法进行综合验证,合理科学地确定每一因素,避免简单推算,提高计划准确度;三要开发设计出税收计划信息管理软件,建立纵向可与各级税务部门联系的征管数据库,横向可与各部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互相交流的反映市场动态的数据库,并科学地将这些信息分类、解释、分析、转换成编制、分配税收计划的正确依据。2.完善会计改革,保证计划执行的准确性。现行税收会计核算办法虽以申报应征数作为核算起点,建立了基层征收机关分户分税种明细账,但由于诸多方面原因,在基层会计实践中,除入库数额外,其他数据一定程度上缺乏真实性、完整性,影响了税收计划利用会计资料来计算税收增减因素、测算税收负担和税收增减幅度、预测税源及其变化趋势。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税收会计改革,进一步提高计算机在计会领域的应用水平,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税源和税收收入以及欠税情况。3.注重调查研究,增强计划分析的针对性。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制定税收计划的同志应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及时反映征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经济税源结构和变化情况以及发展趋势,提高预测税收收入的能力。在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分析中,要实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既要分析客观原因,更要分析主观原因,做到有情况、有数据、有比较、有办法、有预测,抓住重点。还要实行税收计划分析与税收统计分析相结合,充分发挥现有信息资料的作用。4.实行综合评价,增强计划考核的合理性。当计划与实际税源有较大的差距时,不能以计划冲击税法。对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考评,不能把计划完成情况好坏作为唯一标准,要强调依法治税,加大对执法情况监督考评的份量,以促进税收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论文摘要]本文简要地阐述了我国税务会计分立以后发展中的现实问题。
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会计分支,它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专业会计。
一、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会计模式
随着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改革,我国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距呈扩大趋势,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标逐渐出现差异,财务会计不再融财务、税务的要求于一身,而是遵循会计准则。税法也在力求独立,如税法第一次制定了资产的税务处理就是明证。这使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成为可能。两者分离是不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呢?从法、德、日等国家的经验看,却又未必。这些国家所采用的财税不分或尽量相统一的会计模式和美国的相比,不论实务或理论都没有严谨的财会体系,但并不妨碍各国的经济发展。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实质内容。综观各国的税制规定,尽管美国是会计准则与税法、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互独立的国家,但财务会计中的谨慎性原则仍深深体现在税务会计中。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及一体化的到来,会计国际化已经成为会计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就要求我们处理好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因此,我国在税务会计模式的选择上,在考虑国际化的同时也要适当顾及我国的客观现实、社会经济背景,建立既符合国际贯例,又能适应我国国情的税务会计模式。
二、遵循流转税会计和所得税会计并举的税务会计模式,应加快税收法规建设,创造良好的税务会计发展环境
我国现行税制模式是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模式,这种模式既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有利于政府职能的实现;既能促进经济发展又可调节社会收入差距。我国的双主体税制模式决定了增值税与所得税共同构成税务会计的两大主体税制。
随着税务会计的诞生,企业会计可能会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如何在合法或不违法的情况下为企业制定出最佳的纳税方案上。这便对企业管理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求企业用制度的形式规定税务会计必须遵循的准则,规定企业的其他管理人员不能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强行要求税务会计作出违法行为,从而为企业税务会计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要求税务人员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税收的法治化,减少税务管理上的人治现象。其核心在于制约税务机关权力,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权的运作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中。这不仅可以防止税务机关可能出现的权力腐败,而且可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因税务机关的滥用权力和越权行事而遭受损害。只有将税务机关的权力纳入法制规则的有效制约之中,税收的法治化才能得以实现。
三、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税务会计模式,必须注重培养一批通晓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专业人才
税务会计作为融会计知识、税务知识、法律知识及其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为一体的高智能活动主体:首先需要这些工作人员不能满足于已有的知识,而要不断地学习税收会计等领域新的法规、准则、制度;其次税务机关应给企业税务会计常年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机会;再次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选拔符合税务机关和企业要求人员担任税务会计,并为其提供培训、调研机会,保证税务会计质量的不断提高;最后尝试在高等教育中开设与“税务会计”相关的课程,培养具有较深会计理论、税收理论及法律理论功底的专业人才。要求这些专业人才应具有市场观念、竞争观念、经营观念和效益观念,他们既能按会计准则处理会计事务,保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又能依据税法规定中申报纳税、计算、核算。他们的存在对于建立我国税务会计模式意义重大。
四、必须建立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
目前在我国对税务会计的研究中,偏重于实务和具体方法,对贯穿其中的基本理论的探讨非常不足,更不要说理论的体系。这样,面对出现的新问题,不能找出其理论依据,相应的解决方法的理论说服力就不强。同样制定出的条例和法规其公允性、权威性及其与税收实践的相容性受到质疑,这正是所谓的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五、强化组织领导
健全的组织形式是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必要条件。就我国现状来看,要设立企业税务会计,还必须建立注册税务会计师协会,定期组织税务会计资格考试,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具有一定水准的执业素质,并对税务会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完善税收规定和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六、税务
由于财务、税务会计的分离,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加强,专业化要求提高,在税务会计方面,制度体系也会日益完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越来越精细,同时在税收征管上更是加强严格执法,使涉税业务风险增大。财务、税务会计分离,及它们都向着更加专业化发展,使原来包罗财务、税务于一身的“会计人”,越来越难以再胜任一身两职。这些都促使企业涉税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有必要成为一个独立的服务专业,为大中型企业提供税务筹划等顾问咨询,为广大中小企业、个人提供日常税务咨询和纳税申报等具体涉税业务。
七、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拥护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针对纳税人自身的特点,利用会计特有的方法,规划纳税人的纳税活动,既要依法纳税,又要充分享受优惠政策,以达到减轻税负或推迟纳税目的一项会计工作。税务筹划是纳税人整体财务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长期都十分忌讳税务筹划的理论和实践,其主要原因是将税务筹划与偷漏税混为一谈,其实不论从法律上讲,还是从实践上看,税务筹划与偷漏税都有着本质的区别。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经营自主权日益扩大,企业已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因此,经营管理者便将目光紧紧盯在自身的经济效益上,尽力采取各种措施,增加收入,减少成本费用,但是对纳税人来说,无论纳税怎样公平、正当、合理、都与纳税人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当收入、费用一定的情况下,税后利润与纳税金额互为消长。这种经济利益的刺激,使企业自觉不自觉地注视到应纳税款上,并希望寻找一种办法,即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应税行为,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这就是税务筹划。
税源是指税收来源,是纳税人或者能够产生税收的经济项目和行为。税源管理就是对不同的税源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和管理方法,最大限度地防止税收流失,以尽可能地实现税收的应收尽收。
新的征管模式自2005年成功上线以来,随着系统数据大集中、管理大集中,给税收管理的思维方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带来了深刻变化和冲击。这就要求我们构建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税源管理机制。如何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的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益,一直是各级管理部门苦苦思索的问题。本文,笔者将结合实际,就进一步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征管质量,为我市更好地实现“三超”工作谈一些肤浅的看法,作一个抛砖引玉的功效,以作参考。
一、进一步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益的意义
(一)进一步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益,是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有效途径。
税收网络化的发展,使原来简单粗放的税源管理模式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要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税源管理模式已刻不容缓。全面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总局总结多年来税收工作经验提出的重要管理理念,是科学发展观在税收管理工作中的集中体现。所谓“科学化管理”就是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和掌握税收征管工作的规律,善于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体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征管工作,提高管理的实效性;所谓“精细化管理”就是要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避免大而化的粗放式管理,抓住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区别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抓紧、抓细、抓实,不断提高管理效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相辅相成,科学化是实施精细化管理的前提,精细化是在科学化指导下,体现集约管理,注重效益的要求。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益,就是确保税收的应收尽收。
(二)进一步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益,是实现税收职能作用的根本保证。
财政职能是税收的基本职能之一。经济决定税收,经济的发展是税收增收的主要源泉,税收的规模是财政总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类经济实体既是纳税人,也是市场的主体。纳税人税源的变化,对区域经济和税收有着很大的影响。我们通过从微观经济(纳税人)的运行来认识、了解宏观经济(财政)的发展趋势,为开展税收分析,抓住税收增长点,把握税收收入提供客观依据。从根本上说,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税源状况,进而决定税收规模,但税源并不等同于税收,税源在很大程度上能转化为税收,取决于税源管理水平的高低。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益,可有效地把潜在的税源转化成税收,进而更好地实现税收的财政职能。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为税收分析提供数据支持,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进一步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益,是依法治税的要求。
我们税务部门的工作宗旨就是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益,将有力地推进依法治税。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能够促使纳税人之间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增强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能力的提高,更好地把精力投入到和谐创业的伟业中去。在提升税源管理等各项工作水平的同时,我们要加强征管力度,提高征管质量,在不断提高为纳税人服务水平与质量的同时,加强对涉税违法分子的打击和惩治力度,让文明与法治两个车轮平行前进。只有不断推进依法治税,全面强化科学管理,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使广大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自豪感和迫切感,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前税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税源管理层次尚待提升。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传统的税源管理不适合于信息化条件下的运作。传统税源管理是从纳税人申报开始,没有进行动态的变化,尚停留在数据采集、汇总、建档等浅层次上,数据录入不完整、不及时、部分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不正确等问题时有发生,加上内部分工管理不够统一和规范,造成了系统数据录入后无人管的状况,使得本应协调一致的工作时有脱节。在信息化条件下如何运用纳税人财务数据以及政府部门的综合数据控制税源、掌握税基,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艰巨任务。二是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升,新的税收征管体系是建立在对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之上,这就要求管理人员能够熟练地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录入、审核、检测和应用,能够按照数据处理流程和管理职责进行数据维护管理,并且,还要会熟练地运用相关的税务、财务等专业管理知识进行分析。具有这些方面综合性能力的,能够胜任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管理人员却较为缺乏,无法满足税收精细化管理的需求,特别是一些不发达地区和农村更为严重。
(二)税收监控方式与分析落后。监控分析有局限性,信息技术的发展,为税收网络化建设带来了光明的前景。在新的税收改革任务中明确以建立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问题是无论是现在的管理体制还是信息技术的管理水平,都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首先依靠纳税人提供的信息难以保证及时、全面、真实。其次在税务网络化建设方面还存在计算机网络化程度不高和发展不均衡的问题,造成一些数据资料的参差不全,并且难以形成信息的共享。因而不能够全面、及时、准确、广泛、深入地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收入状况,不能够有效地实现信息共享。部门配合乏力,信息失真。这些缺陷的存在使税务部门的税源监控分析上,肤浅被动,说明不了深层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先天不足,给纳税人在偷漏税款方面提供了有机可乘的机会。
三、进一步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益对策和建议
(一)以税源精细化、科学化管理为基础,继续落实完善税收管理人员制度。税收管理人员是税收征管中最活跃的因素,税源管理是他的中心工作。税收管理人员要加强数据的采集、管理、使用,摸清税源家底,完善各类数据的采集,避免垃圾数据的产生。税收部门要加强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利用协调的税源监控网络管理体系,提高税源分析利用和管理水平,要落实好税源的巡管、巡查制度。同时,要健全激励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给税源管理定岗位、定责任、定内容、定工作标准,税收管理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建立管理人员自评、纳税人参评、局职能股室考评的工作业绩综合评价体系。使税源管理工作成为日常税收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将执法理念从收入任务型转变为税源管理型,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应收尽收、应管尽管。
(二)加强发票管理,实现以票控税。进一步完善发票管理的各项措施,积极实行有奖发票制度,以高额的中奖率(面)激发消费者索要发票的主动性、积极性,实现以票管税。一是拓展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误区,充分认识发票对国民经济的发展的重要意义。二是要健全发票违法举报奖励制度。重点打击拒绝给消费者提供发票、使用假发票的行为。将发票使用、开具、接收情况纳入纳税人信用体系。三是完善监控软件,积极推行税控装置。凡是具有一定规模、存在固定场所的行业中推行税控装置,并积极推行交易电子化,减少现金交易,完善税控收款机与银行POS机的数据共享。
【关键词】 纳税筹划;设计主体;自主筹划;筹划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纳税筹划是纳税人或其委托人在纳税义务发生前通过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采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方法,规避、减轻、转移、推迟纳税以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
纳税筹划的具体行为分为设计和实施两个阶段。关于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主体,毫无疑问的应是纳税人(含纳税人或纳税人内部的相关职能部门),但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主体,不仅包括纳税人,还包括受托人(含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个人)。自行筹划(“自产”)和筹划(“外包”)是企业设计纳税筹划方案的两种途径。
一、对现行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调研情况
为了掌握纳税筹划主题的客观现状,笔者走访了部分税务机关、中介机构,并按照1:2:4的比例对120家在京的大、中、小型企业发放调查问卷,回收有效问卷80份。享受过涉税中介服务企业的情况如下。
纳税人对涉税中介的需求与其已经享受过的涉税中介的服务是有一定差异的。对于纳税人最需要涉税中介哪些服务,纳税人选择的排序是:对法定只能由注册税务师做的鉴证业务放在了需求的第一位,体现出对有偿服务的被动接受。而对纳税咨询的需求排在第二位,体现出纳税人需要涉税中介贴心、高效的服务,希望涉税中介帮助纳税人协调沟通问题、发挥桥梁作用的愿望。仅有几家规模较大的国地税混合户有对涉税中介纳税筹划的需求。
笔者也走访了8家涉税中介(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他们反映,尽管鉴证业务是注册税务师的法定业务,从业务量上看,涉税中介的业务量主要来自这些法定业务,但是法定业务的收入额却不是涉税中介收入中最主要的部分。涉税中介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介于权益服务与信息服务之间的协调、沟通涉税事宜的服务。纳税筹划也不是税务或会计事务所的主要收入来源。
二、影响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一般因素
当纳税人产生纳税筹划需求的时候,是自行筹划,还是委托给人进行筹划,要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影响纳税筹划行为主体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对税收政策信息把握的充分度
对税收信息把握的充分度,既与税收制度的繁杂程度有关,也与税收政策的透明度有关。税收制度的繁杂、政策的不透明,使纳税人了解得纳税信息不完备,难以保证纳税的准确和纳税筹划的适度。从税务业的起源看,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日本政府因战争增收营业税,增加了纳税人计缴税款的难度和工作量,纳税人寻求税务咨询和委托申报的业务迅速增加,使专职于这种工作的人员有了较为稳定的市场,并以税务专家的职业固定下来。1911年,大阪的《税务代办监督制度》成为日本税务制度的前身。无独有偶,在英国1920年的税制改革中,由于税率的提高和税法内容的繁杂,纳税人为了避免因不能通晓税法而多缴税款,开始向专家请教。于是,在英国的特许会计师、税务律师中出现了以提出建议为职业的专家。十年以后,税务检查官吉尔巴德・巴尔与其他税务专家共同创立了租税协会,成为英国惟一的专门从事税务业务的专业团体。租税协会的大多数会员限于某一税种的专业服务――为使委托人的应纳税额合法地减少到最小而提出(纳税筹划)建议①。对此,郝如玉教授曾在其《中国税务制度研究》(2002年)中提出了“纳税筹划是税务制度的原动力”的观点。纳税筹划的产生和发展的事实也表明,纳税人是否愿意选择委托人进行筹划,与其对税收政策信息把握的充分度有着直接的关系。
(二)专业水平和筹划能力
纳税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运用多学科的相关知识,对教育水平和人才素质的要求很高。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对纳税筹划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企业本身拥有具备能力的筹划人才,可以进行自主筹划;如果企业需要纳税筹划但不拥有具备专业水平和筹划能力的人才,只能考虑筹划。
(三)企业规模
企业规模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其拥有人才的状况和承担纳税筹划成本的能力,成本因素是影响筹划主体选择的重要因素。纳税筹划成本通常被定义为筹划方案实施之后,企业额外支付的费用或者发生的其他损失以及机会成本,主要包括:
①设计成本――包括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内部成本为内部专业人员的人力成本,外部成本为购买外部专业机构方案或劳务的费用
②机会损失成本――指企业选择某种纳税筹划方案,由于方案的选择而可能导致的利润减少以及其他可能的损失。
③风险成本――是指因筹划风险带来的罚款、滞纳金等损失或者控制风险所发生的支出。
任何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都会遵循成本效益原则,考虑自身付出所能带来的收益状况。作为委托方的纳税人要考虑成本效益,作为受托方的人也是理性“经济人”,也会考虑成本效益。一般来讲,企业的经营规模越大,组织结构越复杂,业务范围越广,缴纳的税种越多,纳税的金额越大,则纳税筹划的空间也就越广阔,获取节税利益的潜力也就越大。由于规模小的企业考虑到付出筹划成本所带来的筹划收益的相对额和绝对额都不可能大,往往仅关注人力和劳务成本,从而选择自主筹划。而规模大的企业付出筹划成本所带来的筹划收益的绝对额有可能很大,因此会全面关注纳税筹划的上述成本,并在自主筹划和筹划之间作出选择。
三、影响我国企业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主要因素
半个多世纪以来,纳税筹划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社会化大生产、日益扩大的世界市场以及复杂的各国税制,使得纳税人难以充分掌握经营中的全部涉税政策信息。仅靠纳税人自身进行纳税筹划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作为第三产业的税务伴随着筹划而产生,与纳税人共同占据并分割纳税筹划的设计主体空间。而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分割状况,走过了一段曲折的历程。
(一)税收征管模式的转换影响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
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初,我国税收征管采取的是“一员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合一”的征管模式,即税务专管员全能型管理模式,管理不规范、效率低下、法治化程度低,权力失去制衡、征纳责任不清,这一阶段不能产生纳税筹划的需求和市场。1988年,我国税收征管模式进行改革,由传统的全能型管理向按税收征管业务职能分工的专业化管理转变,建立“征、管、查三分离”或“征管与检查两分离”的征管模式。由税收征管方式的突破到税收征管体系的全面改革是中国税收征管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发展。
1993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即1994年税制改革方案)提出“建立申报、、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新格局”,即“你申报、我稽查、你不懂、找”的格局。税务作为新生的社会中介服务,划入税收征管格局之中,其地位相当于“第二税务所”。从理论上看,混淆了政府行为与社会行为的界限;从实践上看,混淆了无偿管理服务与有偿中介服务的界限。尽管当时税务在我国全面推行,从事纳税筹划的专业中介队伍逐步形成,筹划在当时筹划主体中的地位优势明显,但是所做的具体筹划内容中,许多是利用人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争取有利的政策或政策解释。此一阶段的纳税筹划,技术含量低,关系含量高。
1996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进一步明确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模式是: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2004年7月在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当时的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提出要增加一句“强化管理”,从而形成了直到目前我国仍在实施的34个字的税收征管模式。1999年8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清理整顿税务行业实施方案》,在全国全面清理整顿税务行业,规范发展税务。税务不再是征管的内部环节,而是征管的一个补充。纳税筹划真正走入了市场化。
2005年9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出台,2006年2月起实施,这标志着税务行业进入一个崭新的规范发展时期。《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将税务师行业的业务范围划分为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两大类,首次将原来隐含在税务咨询范畴的纳税筹划单独明确列入涉税服务业务范围。这无疑为稳定和拓展纳税筹划的主体空间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
(二)纳税人(委托人)与人的预期目标差异影响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
受纳税人的经营目标、行为偏好、处事风格以及利益取向等多方面影响,纳税人对纳税筹划目标的选择并不是一致的。有些纳税人仅仅希望通过筹划规避风险;有些纳税人追求即期税后收益的最大化;有些纳税人将纳税筹划并入企业的发展战略来通盘考虑,从远期和企业发展角度考虑整体利益最大化问题。由于纳税人(委托人)与人对掌握税收法律法规信息的充分度存在差异,导致作为委托方纳税人与作为受托方的人预期目标的不一致,从而直接影响了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选择。
在现实中,税务人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在给企业(委托方)作纳税筹划之前,都要对委托方以往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由于企业(委托方)对税收法律法规掌握的不够到位,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出现了企业(委托方)需要对以往的疏漏进行补税的情况。这与企业(委托方)预计减低税负的目标出现了偏离,导致纳税人打消委托筹划的计划,只与税务师事务所保持顾问或咨询的关系。针对这一现象,为进一步了解筹划的市场状况,笔者走访了8家规模各异的税务师事务所,发现在现实中的纳税筹划业务与理论上纳税筹划的概念存在着差距。税务师事务所和纳税人,都没有把规避税收风险列入纳税筹划的业务项目,而是把避免和消除涉税风险隐患,列入了税务咨询、常年税务顾问的服务项目。而对于纳税筹划的服务项目,人和纳税人(委托人)均要按照降低税负的量化指标收取和支付价款。换句话说,现实中纳税人和人所称的“纳税筹划”普遍仅停留在节税筹划层面。笔者还发现,尽管纳税人出于理性“经济人”的身份都有纳税筹划的愿望,但是委托人作筹划的比例非常低。笔者通过对事务所的调研发现,委托纳税筹划的客户比例很低,走访的8家事务所签约筹划业务的客户均不超过该事务所服务对象的3%。而且,该事务所服务对象(含咨询、顾问等)中仅有约1%的客户主动要求事务所节税筹划;另外2%的客户是事务所在做业务的过程中,发现其有明显的节税空间,在注册税务师的劝导下实施了委托筹划。由此可见,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纳税筹划在现实中多以税务顾问和咨询的形式出现;以降低税负为目的的筹划在纳税筹划主体空间中所占的比重很小;而以企业长远战略为目得的纳税筹划在我国筹划中的比重更小。
(三)纳税人(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影响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
纳税人(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是理性“经济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在二者的合作中,都会力求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纳税人(委托人)与人之间也存在着博弈关系。作为人的中介机构,也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对作为委托人的纳税人,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有可能并未将自身情况全部和盘托出,同时,委托人也无法观察人的行动或监督成本高昂。在纳税人(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下,委托人和人都可能出现“道德风险”问题。纳税人(委托人)和受托人出于对“道德风险”的恐惧,对于是否委托和是否接受委托都显得小心翼翼。
近些年,一些大的公司或企业集团在内部设立了税务部,招聘有税务专长的人员,专门从事企业自身涉税事项(包括纳税筹划)事宜的办理。例如雀巢、万科、杨森等大公司以及一些大银行,都在企业内部设立的税务部自主进行纳税筹划,以求满足减低税负和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上述现象也表明,我国的税务行业的执业规范、宣传力度都不够完善,税务人的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参差不齐,加之税收管理环境也不够规范,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稳定性都不够,影响了企业对筹划的选择。同时,我国目前企业纳税筹划的设计主体因企业筹划层次的不同出现了筹划主体上的差异:小企业出于成本考虑往往不寻求;其他各类企业对于涉税零风险层次的筹划,都会考虑将自主筹划与筹划相结合;但是对于减低税负和满足企业经营战略层次的筹划,都是以自主筹划为主。也就是说,小企业出于筹划成本等因素的考虑而侧重选择自主筹划的方式;大企业则出于整体发展需要,设立税务部进行自主纳税筹划。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出现了自主筹划为绝对主体、筹划仅占很微弱的地位。笔者还认为,鉴于近些年我国在改革发展中各地争税源导致的税收法治约束弱化以及纳税筹划政策空间的缩小等状况,使受托筹划的主体地位难以得到突破性的发展,而纳税人自主筹划会在纳税筹划的设计主体中占绝对优势地位。
【参考文献】
[1] 郝如玉.中国税务制度研究[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2] 计金标.税收筹划[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 王国华,张美中.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
关键词:实物福利;课税;课税制度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一、实物福利所得课税的必要性
(一)实物福利所得课税体现税负公平原则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之所以对月饼等实物征税是为了堵住税制漏洞,防止个税的流失,也是为了让税制更加公平。如果只对货币所得征税,实物所得不课税,同样收入水平下,取得货币所得多的个人税负就会更重。
(二)实物福利所得课税防止公民逃税
开征“月饼税”是我国个税进步的体现,是为了防止公民逃税的有效措施,是针对过去很多单位发放实物福利而逃避个税的办法,是不得已而为之。换个角度思考,假如“月饼税”不用缴纳,意味着单位发放的任何实物福利都不用缴纳个税,那么单位就可以以此对于领导层人员不发全额现金工资,而是积累到一定金额后改发高价值的汽车、住房,达到逃避缴纳个税的目的,显然起不到税收调节作用。再者,当下很多单位发放的月饼,可能已经不是过去简单吃的月饼,而是包装豪华的天价月饼,成为行贿的礼物,对于这样的月饼怎么能不征个税。
笔者认为,“月饼税”等实物福利就该纳个税,而且不只是合法,更合情合理,就是要以此杜绝以实物福利而逃避纳税的现象。
二、实物福利课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实物福利所得课税手段落后
目前,对实物福利所得的税务征缴管理手段不能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需要,税务机关税收征缴执法水平偏低,税务征缴和管理信息不畅,税款征收缴纳效率不高,税款的征收、征缴漏洞多,财税流失严重。国税、地税权限有别和征管体制的限制,实物福利收入税收征管信息传递速度慢、准确性不高,而且没能体现出时效性的税收征管要求。实际操作难度太大,使纳税人自行申报流于形式,代扣代缴义务人往往为了获得更多经济利益而采取种种避税、逃税措施。从而无从对该项税源组织征管,不可避免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影响了税收征缴的质量与效率。课税手段的落后影响了税收核定稽查和征管的质量与效率,难以有效遏制企业偷逃税行为的发生。
(二)实物福利所得逃税严重
早在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就制定颁布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对个税扣缴义务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然而实际生活中,实物福利所得纳入工薪计税手续繁琐,部分扣缴义务人通过减少走账、做假账、内外两本账等方式或迫于纳税法治意识不高的领导决定缴纳税额的压力该扣不扣,该缴不缴。一些扣缴义务人因对实物福利税缺乏足够的重视或者是代扣代缴税款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部分代扣代缴义务人将该扣缴实物福利所得税的实物福利收入不计或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者任意改变其税率的情况时有发生。致使实物福利所得逃税现象异常严重,造成税源的流失。
三、实物福利课税问题的成因
(一)实物福利所得纳税意识薄弱
目前,相当一部分人还保留着“实物福利不必缴税”的观点,纳税意识薄弱。实物福利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当时社会物资的稀缺,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能拿钱买到的,因此有点“门路”的单位就会想方设法为本单位的干部职工搞些“福利”以凝聚人心,这种做法说白了其实就是利用部门权力去瓜分有限的公共资源。然而现实的情况是我国已经实现了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转型,社会物资不再贫乏,市场往往是产品积压,明显的供过于求,因此所有的“实物”都已不再稀缺,仅凭工资完全可以买到自己想买的任何东西,实物福利已完全具备改为货币形式发放的条件。
(二)偷逃实物福利所得税成本低
偷逃实物福利所得税违法成本不高,且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成为很多企事业单位等经济实体偷逃实物福利所得税的一大诱因。因此,受侥幸心理的驱使,纳税人往往不是选择诚实的依法纳税而是会选择进行偷、逃税行为。目前虽然法律法规规定了逃税、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对逃税、偷税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但是法律的目的重点在于敦促纳税人积极纳税,而不是惩罚。我国《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201条规定,有偷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税收征管工作的不到位,税务稽查的力度弱,无形中助长了偷逃实物福利所得税的投机心理。
四、完善实物福利课税问题的建议
(一)加快货币所得与实物福利所得税收征管一体化的建设
我国应加快对货币所得与实物福利所得税收征管一体化的建设,加强个人所得的税务登记统筹,将实物福利所得严格计入所得纳税。实物福利收入同时具有所得、消费和财富三项特征,纳入个人所得计税有利于拓宽所得税的征税基础,扩大课税范围,增加纳税人数。税收基础越宽,其产生的负效应越小,有助于缓减超额负担税负的情况。货币所得与实物福利所得税收一体化征管,一方面有利于使更多的潜在纳税人变为现实的纳税人,强化公民的纳税意识,增强公民的纳税自觉性。另一方面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增加公共产品的供给,资源配置的优化,财政收入的增加,进而促进公平与效率目标的实现。此外也可促使政府部门强化支出管理,调整支出结构,保障重点支出,减少实物福利分配,杜绝铺张浪费,减少财政开支,推动廉政建设。统一实物福利所得和货币所得的纳税,有利于公民提高对实物福利所得在公平税负方面的重要性的认识。
(二)优化征管手段,节约税收征管成本
税务征管工作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及纳税人主体意识的觉醒,自身素质的提高,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等一些列新的变化下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以人力为主的落后的征管手段已经不再适应时代的需要,必须大力发展税收信息技术,提升征管手段的技术和推进税收征管的信息化,节约税收成本。对实物福利所得的课税手段也要相应的革新,不断创新征管手段。需建立和完善对个人收入的分类和归总信息系统,统一将纳税人的日常纳税信息信用档案输入计算机网络,方便税务的征收和管理。应对包括工薪收入在内的个人所有收人和财产信息纳入信息网络,通过全国联网的个人所得信息系统全面管理。税务部门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先进作法,为每个纳税人设定一个纳税识别税号,这样就能更好地落实和执行实物福利所得所得税的征收。充分发挥计算机在税收预测、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报税审核、税款征收、税务审计、稽查等方面的快速便捷、信息存储量大的优势,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节约税收征管成本。
(三)加强税务稽查,提高办税人员素质
实物福利所得的避税、不申报纳税的行为之所以会长期存在并得到普遍认可,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税务稽查的工作力度弱,临时化,稽查工作没有形成常态机制。完善税务稽查工作,加大税收检查和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新型税务稽查体系是现阶段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一环也是税务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要在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基础上,将税务机关的主要力量集中在日常的、重点的税务稽查上,严格履行税务稽查职责我国税务稽查工作不到位,应急的情况居多,在税收征管中具有被动性。此外,必须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只有执法者法治意识强,业务上精通,才能顺利推进税务稽查工作而不是使税务稽查可有可无或者流于形式。因此,必须加强税务稽查队伍的建设,要以人为本,加强稽查业务知识的培训,完善考核标准,实施严格的后续教育,及时更新税务稽查、业务知识,保证稽查力量的与时俱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