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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03-25 16:07:2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金融证券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金融证券论文

篇(1)

金融证券化的发展是经济背景下的产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趋势,在20世纪80年代时,金融证券化的发展已经渐渐代替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证券化的债券的发行的比重日益上升,金融证券化还有流动性、稳定性、安全性,收益性等优势,与贷款的方式比较,金融证券,还有诸多优势,如可转让所有权,降低资产的风险,扩大投资范围,稳定资金的流动性。金融证券化的不仅有这些优势,金融证券化的所带来的一系列的效应,会给我国的发展带来更多的发展,金融证券化还有最基本的功能。

(一)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资产证券形式的集资规模越来越大,股份持有人也越来越多,这说明我国的股份制会逐渐的发展起来,资产会日益社会化。

(二)任何一种资产的发展都必须发展其规模,经营规模的扩大,能更好的进行融资,在19世纪时,西方国家就是靠着经营规模效应,促进了钢铁,煤炭等制造业的发展,为其发展集中了巨大的资本,证明金融证券化经营规模效应的基本功能。

(三)金融证券化是双向的投资机制,企业与投资人相互选择,淘汰不良的投资人和不善的经营者,反之,经营优秀的企业则会带来巨大的企业效益,这就是金融证券的优胜劣汰。

(四)合理的资源配置是金融证券的又一大基本功能,合理配置资源将会提高有前途的投资者和企业的高效益,增加社会资产的流动性,有利益产业链的调整。

二、金融证券化发展中的问题

金融证券化的迅速发展中,有许多我们要面临的障碍,想要金融证券化更好的发展,我们就应及时的解决这些问题。金融证券化的发展主要供给的资产是金融证券化的主要因素,然而,我国目前供给的资产缺乏,我国的企业主要是以负债资产形式存在,没有任何资产的抵押,缺乏稳定的、长期的资产供给。虽然可以将银行的逾期的房地产作为抵押,但这不能满足我国证券化的发展,这些不良的资产的形成,也难以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我国的金融证券化的发展迅速,但缺乏大量投资机构,我国对于用住房抵押债券的这种方式也是不偏向的,住房抵押债权,需要长期的,稳定的资金来源。我国的投资机构有社会养老保险,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这些投资机构在我国现在发展中也是出现了许多限制。我国的证券化的发展还不够完善的地方,国有银行的商业道德风险就是不容忽视,由于是在一个不完全有效的市场,商业银行为了更好的获利,会收取中介费,对客户的信用等级也会下降,如果用户出现信用问题,投资者会对证券失去信心,从而影响整个的金融证券化的稳定和发展。

三、推动我国证券化发展的途径

首先应考虑我国资产的形式,根据国外经验,住房抵押债权是一种很有效推动我国的证券化发展的形势,要发展这种形式,就要有大量的投资机构,我国的商业银行的贷款与其他的住房抵押贷款有收益稳定,风险低等特点,住房抵押的对象经济行为简单直接,受益稳定可靠,有较高的赔偿保障。我国银行抵押住房贷款的期限比较长,形势也比较的单一,时间跨度较大,也是金融证券化的发展的必要因素。我国证券化的中介机构中有一个专门的服务体系,严格制定中介机构的规范,制定严格服务标准,为证券的发行提供畅通的平台,提高市场的信息化。中介服务人员应对证券化的信息的地披露要及时、有效、真实,中介人员的要用规范制定自己的言行,对住房抵押债权的流程要有一个严格的规范标准、条件和措施,以及对违反流程的规章制度,以促进证券化的发展和稳定。

四、结语

篇(2)

辞旧迎新之际,绝大多数中国人都为去年祖国的繁荣昌盛而欢欣鼓舞。惟一有些愁容的可能就是股民了

2004年最后的一天,沪深两市双双下挫,上证指数与深成指数分别报收于1266.50点和3067.57点。股价跌破面值的两支“毛股”也在岁尾首度“亮相”:ST达曼跌停于0.91元,ST猴王跌停于0.97元

人们不明白:中国经济是世界经济的引擎,中国的证券业怎么就成了老牛破车?

勿需隐讳,2004年是我国金融,特别是证券市场积累多年的问题和风险全面释放的一年。证券公司的危机,庄家时代的终结,以及上市公司违规违法现象都集中暴露出来。一次次金融风险的制造者引发的一次次危机,给中央添乱,让百姓受损,不但国家一回回拿出巨资去“填窟窿”,而且带来局部的社会动荡

一些专家、学者分析其原因时指出,我国金融证券市场违规违法成本过低,闯祸者众,受诛者寡,制度的缺陷有时使胆大妄为者反而得到了实惠。严峻的现实告诉人们,这种局面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含笑以赴去“触雷”

国内的上市公司和券商在惹祸,海外上市公司也屡有“麻烦”。创维数码的董事长黄宏生等人涉嫌侵占公司资产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保释后今年3月将开庭受审。在新加坡上市的中航油,炒石油期货炒出了5.5亿美元的巨额亏损,有“打工皇帝”之称的陈久霖亦被新加坡当局扣留,要求协助调查。这些事件都为中国企业海外上市带来负面影响。

“棉花棍子”无人惧

专家指出,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制,自律维持公信的时代已不复存在,这已成为社会的共识。但在中国的金融证券业“公堂”上,独独缺少的就是具有震慑力的“杀威棒”!

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消息表明,通常情况下,上交所对违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作出的严厉处分就是公开谴责,虽然近几年来公开谴责了477人(次)之多,但这种道德层面的惩治却根本震慑不了不法分子。作为最高监管机构的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也鲜有有效的惩戒手段。今年下半年因“虚假陈述”和“虚增利润”而分别受到处罚的ST啤酒花和原民族化工两位董事长,不过是每人罚款30万元,这对他们非法获得的利益来说,不过是九牛一毛!更让股民难以理解的是,像ST达曼这样的公司,至今没有公布2004年上半年及第三季度报告,在披露自查资产负债情况时竟强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层不能保证财务情况的公允性”。记者真不明白,这样一个公司为什么不让它立即退市?假如一个出租车司机告诉警察:我不能保证驾驶证是不是真的,交通警还能让他继续开车吗?

更要命的是,由于体制、机制及其他复杂原因,有时候举起的“棍子”不知往哪个屁股上打。据央行调查,在国有商业银行历史性不良贷款中,由计划和行政干预造成的占30%,政策上要求国有银行支持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违约的占30%,银行自身管理问题占20%,国家安排的关停并转等结构性调整占10%,地方干预,包括司法、执法方面对债权人保护不力的占10%。打谁都屈得慌,最后只能不打了之。证券业人士水皮在媒体上披露,臭名昭著的亿安科技操纵股价一案,证监会虽然开出了8.98亿元的罚单,但根本找不到执法对象,当事人已逃之夭夭

下决心创建良性金融生态

与这些国家不同的是,为了化解金融风险,我国采取了财政“埋单”的方式。国家曾发行2700亿元特种国债,补充国有银行资本金的不足;国家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曾一次剥离国有银行1.4万亿元不良资产;国家曾用现存资金进行不良资产的损失类核销;国家曾动用450亿美元外汇储备注资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也花费了国家一定的资源。为了弥补不法券商留下的“窟窿”,国家也是一次次当“冤大头”。很多人质疑:用守法公民纳税的“银子”替不法券商送葬,合适吗?反过来,小股民炒股赔得“跳了楼”,又有谁来为他们“买棺材”?况且,这些不法券商都有白骨精的本事,会不会真的寿终正寝,会不会借尸还魂,谁也说不准

总之,体制不完善、机制不创新、法制不保障,政府的好心未必有好报,弄不好会造成“漠视风险——国家埋单——再生风险”的恶性循环。而且这种政府为不法券商“埋单”的做法也颇遭诟病。一位著名经济学家就警告说,为了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国家对每位农民每年补助10元钱,8亿农民也就是80亿元的实惠。而为了一个券商,动不动就拿出中央基础货币几十亿上百亿,这是无法向人民群众交待的事!

篇(3)

【论文关键词】:融资融券;证券

【论文摘要】:文章从融资融券的概念和背景出发,具体阐述了推出融资融券的利弊,其中带来的利包括可增加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奠定股指期货的交易基础,增加券商的经纪业务收入,带给投资者新的盈利模式等。弊端包括融资融券交易在放大盈利的同时也会放大风险,且有可能导致券商的分化。在此基础上从制度层面、交易主体层面、市场层面分析了融资融券的推出环境,再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政府提出了相关参考建议,比如可成立专门的中国金融证券公司,制定市场准入规则,尽早出台关于证券公司转融通的规则等,并加强监管力度,不断致力于完善融资融券体制和交易环境。

一、融资融券的基本概念及背景介绍

融资融券这个概念在国际上早已出现,并且在发达资本市场上是普通的金融工具之一。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经营活动,它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二是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即券商的转融通。

2006年7月2日,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此后交易所制订《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订《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随着这些规则制度的出台,备受关注的融资融券业务便拉开了序幕,但是由于2006年年底证监会叫停了一些非法的融资融券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却迟迟未能正式开闸。据悉,融资融券业务之所以停滞与市场环境有关,这说明当时的市场条件还不够成熟。

二、推出融资融券的利弊分析

(一)融资融券业务给中国的资本市场带来新的活力

1.给市场带来的影响

(1)增加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随着次贷危机的爆发,中国证券市场上的部分资金撤出境内,导致了股票市场流动性不足的现象。融资融券业务的启动无疑会放大资金的使用效用,增大市场交易量,从而提高市场的流动性。有专家预期,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实施后将为我国证券市场带来至少20%的交易量增幅。证监会也表示,融资融券业务全面施行后,将有近九千亿元人民币的资金注入A股市场。同时通过融资融券这种信用方式,资金可以便捷地在实体经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流通,这样打开了银证融资平台,银行中累计的流动性可以释放到股市,从而实体经济与金融市场便可相互促进。

(2)完善价格发现机制

融资融券业务的存在客观上能产生一种价格发现机制,通过知情交易者与非知情交易者的博弈,促使股票价格接近实际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市场价格有效性的实现。同时,可以改变由于卖空约束而导致的单边市局面,投资者可以将融资融券与现货交易匹配使用,通过套期保值来对冲风险,降低市场上的系统波动,稳定股价。因此,推出融资融券是形成有效和理性的证券价格的必由之路,也是走向成熟资本市场的重要一步。

(3)为股指期货的交易奠定基础

融资融券的风险相对于股指期货来说较小,推出融资融券可以使投资者熟悉卖空操作,从而为股指期货的推出做好铺垫,同时,融资融券交易可满足适时的现货交易需求,资者可以将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结合起来,实现反向期现套利,因此,融资融券交易为股指期货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2.给券商带来的影响

融资融券的推出,无疑给参与的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了一个新的业务领域,其中主要给券商带来了利好的消息。通过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券商获得的利益分为两个部分:利差和佣金。一券商人士估计"利率大概与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持平或稍高,保守估计,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的利润率会超过6%。"因此利息收入将会是券商经纪收入中最主要的一块,而且在这一业务中,由于投资者融资和融券有证券担保,券商赚取利息收入的风险几乎为零。除了直接的利息收入外,融资融券业务会进一步刺激交易的活跃,券商获取的佣金会大量增加。

3.给投资者带来的影响

融资融券是指两个相反方向的交易。融资是指的在市场持续走强的时候,投资者可以通过融入资金购买股票而放大获利倍数;而融券是指的投资者可以在市场持续下跌的过程中卖空股票再于低位平仓补回即可。这样将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新的获利方式,不再像以前那样,只有在市场上涨的时候才能够获利,导致市场投机气氛相当浓厚。而在目前市场下跌的时候,投资者仍然可以获利。这种双向交易机制的建立,将有效降低单边投机市场走势出现的概率,为维护市场的稳定起到一定作用,而投资者通过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可采取更多的投资手段实现新的盈利模式,更多的规避投资风险。

(二)融资融券业务给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是一把双刃剑,在给市场带来活力时也难免出现一系列问题。

1.助长市场投机加大市场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存在杠杆机制和做空机制,而这些机制均具有助涨助跌的效应,因此便会加大市场的波动幅度,为一些投机者操纵市场、坐庄股票提供便利。对投资者而言,如果对市场走势判断正确,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可以放大盈利。如果买卖方向错误,也可能放大亏损。对证券公司而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可以增加盈利来源,但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客户违约风险,也会承受较大的损失。对整个市场而言,融资融券交易可以放大市场证券供求、活跃市场交易,但如果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流通量小、市场管理不当,也容易产生过度投机等负面作用。

同时,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规范和转轨阶段,市场中的法律风险、体制风险和信用风险都可能阻碍融资融券的顺利开展,加上我国采取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也有可能妨碍对融资融券的有效监管,从而放大融资融券的风险。

2.可能导致券商的分化,形成垄断格局

目前我国最有可能采取的将是许可证制度,而这一制度无疑将使得规模实力较好的券商能够优先开展这一业务,中小券商则只能望而兴叹,再者,融资融券的规模和券商本身的净资本是紧密相关的,这就决定了净资本大的券商能够提供更大的融资融券数额,促使很多机构等大客户考虑到自身的融资融券需求而逐步流向大券商。这样将促使券商之间的分化,造成券商内部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局面。

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在给资本市场带来新的红利时,也带来了其固有的劣质属性。因此,在推出该业务之前,必须作好充分准备,让市场能够放大其利益而减少其风险。

三、融资融券的推出环境分析

1.制度和法律层面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在两会期间对"融资融券业务今年有希望推出"的表态把已停歇一年的市场对融资融券的猜想再次推到市场话题的中心。

由前面的分析可知,早从2006年开始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规章制度已经完备。近来我国融资融券制度的框架也已经初步搭就---形成了证监会监集中监管,交易所一线控制、登记结算公司协助监督、行业协会和证券公司内部自律的这样一个风险防范体系。"在制度层面,现在推出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已不存在障碍。"某创新类券商融资融券部负责人表示。

2.交易主体层面

虽然向券商提供融通服务的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还未成立,但这不会影响试点。在试点阶段券商可以以自有资金和证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据悉,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颁布后,符合条件的创新类券商就开始针对《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准备。在今年2月下旬,证监会机构部巡视员聂庆平曾赴上海,走访了已递交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的主要券商(包括国泰君安、东方证券、光大证券和海通证券等),考察其融资融券开展的准备工作。据了解,目前已有十几家券商向证监会递交了融资融券试点申请,并均已设立了针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一级部门融资融券部(或证券信用部),而其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和第三方存管工作也已完成。同时,近期市场关于中信、海通和中投等三家券商即将成为融资融券业务首批试点的传言,更加重了市场对融资融券即将推出的预期。3.市场层面

国内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赶超式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在逐渐壮大,证券市场的投资理念也在逐步得到改善,各种交易程序、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均得到了很大的完善。无论是证券公司、监管部门、投资者,还是企业、银行机构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对投融资的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特别是在此轮股市大跌的过程中,各交易主体更是企盼融资融券交易方式的出台。并且,市场对于范福春本次的宣告相当有信心,认为今年内开放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可能性相当高。因此,市场给予融资融券的积极反应说明该业务势必会不久就要推出。

种种迹象表明,融资融券推出的障碍在逐渐被扫除,其试点可能不久推出。

四、政策建议

虽然市场上对推出融资融券的呼声居高不下,政府应该权衡当前的严峻形势和未来的长远规划,谨慎推出此业务,应先实行保护的政策,再随着市场的发展逐步放开。

1.完善融资融券体制的建设,可成立专门的中国金融证券公司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直接交易市场不是很发达,因此应采用间接融券体制--成立中国金融证券公司。国金证券券商行业分析师李翰也建议,可成立一个专门的融资融券机构,由独立于投资者、券商之外的第三方来进行操作管理,可以有效地隔离货币市场和金融机构。此外,应对融资融券业务参与主体的资格、融资融券标的选择、保证金制度和账户管理实施比较严格的限制,从而控制由此可能带来的风险。

2.制定准入规则,加强监管,完善融资融券交易的环境

银监会和证监会应协调监管机制,通过净资本比例管理的方式对参与主体的交易额度和市场总体信用额度进行控制。首先,应制订严格的审核标准,对参与交易的券商和银行采取"核准制",对于通过审核的机构和个人发予准入"牌照",并且定期检查其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经营不规范的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罚,情节严重者吊销其参与资格,管理机构要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者给予严惩,甚至取消资格。

其次,对每家券商的融资融券额实施"交易额度制"。给每家符合资格的券商根据资本金等指标配置不同的"融资融券额度",并作定期审核。只有管理制度完善、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券商,才能增加额度,对于管理不善、风险控制能力弱的券商减少甚至取消融资融券额度。这样通过控制信用总额的方式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交易风险。

同时,国际经验表示,融资融券业务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上运作良好,其作用的发挥依托于较高程度的市场环境。在迎接融资融券的同时,应当尽快加强保险市场的发展,建立风险资产的风险分担机制,用更为完善合理的法律法规来保障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的优化。

3.尽早出台关于证券公司转融通的规则

由于试点阶段证券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和自营证券进行融资融券业务,这使得融资融券的交易量有限,不能形成气候。因此应尽早出台关于证券公司转融通的规则,把银行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证券信用交易体系中来,真正实现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连通。

4.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

国金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金岩石认为:"作为创新业务在试点阶段的制度选择,以保守的方式循序渐进是比较理性的。"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需要经历一个由保护到放开的循序渐进的过程。在推出阶段应当严加管制,给予政策上的限制和保护,等到时机成熟再逐步放开各项限制条件,取消各种门槛,使之真正转化成完全的市场化模式。

总之,从长期来看,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是必然的趋势,政府应逐步推出该项业务,推动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蔡向辉.海外股指期货与卖空机制推出时间比较分析[N].证券市场导报,2007,11:20-24.

篇(4)

1 教学目标

从金融活动自身的特征看,金融业是一项社会实践性极强的人类活动,金融类教育教学必须强调其实践性,强调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与提升。为此我们更要通过种种办法把学生带入活生生的社会现实,使他们思考社会,并考虑怎样去适应和解决社会上的各种金融经营及理财投资等问题。就此而言,应以培养富有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金融人才为目标。创造各种条件,让学生真实地参与金融实践活动,了解金融业的业务流程和实际工作运作的特点,切实地解决实际工作中面临的问题,营造虚拟场景,开展讨论与案例分析,让同学参与一些纸面上的设想和策划,借助现代网络平台把玩金融模拟交易系统,同样会提升其实践实战能力,从而有助于其以后的发展和创业。开发金融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独立思考的能力,创设适宜学生创新素质健康发展的教育教学环境,使同学们在校能灵活、创新地理解金融原理和方法,进入社会则能创新地分析和解决金融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

2 教材选择和使用

任何一门课程的教学,最重要的是教学内容的处理,这取决于教师对教材的选择和使用。近年来,我国的证券投资类教材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一方面国内教材的整体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另一方面国外经典和名校的教材不断引进来,教材的可选择余地大大增强。为保证教学质量,我们所用的教材主要是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编写的证券、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统编教材。立足经济全球化、市场一体化、资产证券化和交易电子化这一基本趋势,我们清楚地意识到,要逐步与国际接轨,有选择地使用一些国外的经典原版教材进行双语教学,让学生从原版教材中感受国际证券投资的教育思维,是提升学生国际化适应能力的必然选择,这是我们今后的重要努力方向。

3 教学方法与手段

近几年来,我们在保持传统教学方法、教学艺术精华的同时,结合当前教学实际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进行了一些大胆的改革和实践,收到了较好效果。具体做法和体会如下。

3.1 创立一个依托、两个适应、两个平台相结合的课程教学模式

第一,一个依托:依托行业企业资源,聘请证券行业专家合理设计实践实训等关键环节,指导实训,动态调整课程内容,证券公司可以为学生提供真实的工作环境,老师注重教学过程,教、学、做相结合,强化学生能力培养。

第二,两个适应:课程教学与证券行业发展相适应,随着证券业的发展变化来动态调整课程内容;教学内容与就业岗位工作任务要求相适应,采用课堂与实训点一体化的行动导向的教学方法。

第三,两个平台:通过证券协会促进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学习交流,证券协会以专业社团的身份引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学生可以相互交流操作心得,提高投资分析的能力;通过证券公司理财工作室促进学生与客户之间的交流,提高投资咨询的能力;促进学生与业内人士之间的交流,提高投资决策的能力。

通过一个依托、两个适应形成应用性专业技能;通过两个平台,实现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的有机融合,相互促进,有效地解决了提高投资综合分析能力和投资咨询与服务能力的问题,为学生的就业打下基础。

3.2 多种教学方法灵活使用

课程教学采用半开放性教学方式,教学方法主要是课堂讲授、讨论、案例分析、实验教学等,并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进行教学。讨论、实践作业一般分小组进行。课程中大量图表、符号与数字等信息都是用多媒体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生动直观地展示出来,教学效果好。

3.2.1 课堂讲授

采用启发式、讨论式、讲授式等多种教学方法,启发和引导学生的学习活动。在讲课过程中有目的地提出问题促进学生思考,并适当地穿插一些课堂提问。在教学中让学生带着问题,自觉去思考、提出专业问题,并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去解释现实状况的特点和成因,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促使他们由被动地接受知识变为主动地吸取知识。对遇到的问题,学生可以和同学或教师讨论,或在老师的启发与引导下得以解决,目的是培养学生学会合作学习和探究性学习的能力,同时也培养了良好的团队精神。例如,在课堂讲授基本概念、重点及难点问题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拟订几个与课堂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热点或可拓展的专题,布置学生去查阅、归纳、整理资料,并进行课堂讨论或撰写成小论文,以提高学生的思辨能力,如企业核心竞争力上市公司资本结构、股利分配与公司价值等。另外,还可以在每次上课的前10分钟,抽查一个小组作盘面分析与个股点评,以培养学生学习和思考的激情。

3.2.2 实践教学

证券投资活动是一个既高度依赖理论又注重实际操作的领域。适应证券投资活动的这一特征,从教学方法看,培养应用型金融人才,关键是做到教、学、练的统一。基于这一认识,我们拟采用原理讲解+讨论与案例分析+操作与见习的实践教学方法体系。首先,以凝练的方式阐释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使同学们建立起各种视角的证券投资理论思维框架;其次,再用直观实例或案例作进一步的分析和讨论,在老师的引导和启发下,使学生在运用所学知识的基础上加深对相关知识的理解、运用和融会贯通;最后,通过模拟炒股和证券营业部参观、见习等提升学习者的市场感觉和实战操作技能。这一教学方法的运用,可以将教师从布道者的角色转变为课堂教学的领路人、教练员和思维启发者,提高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真正把以学生为本体的教学思想落实到了实处,对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锻炼学生合作共事的能力以及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利用目前的局域网、网络教育平台及国际互联网,提供学习资源,进行双向沟通,并借助模拟交易平台熟悉证券交易业务。网络虽是虚拟的,但给学生的商业感受却是真实的。这一教学手段体系的运用,直接减少了学生未来适应实际工作的磨合时间和心理准备。以证券投资分析课程为例,通过安装《大智慧》等共享软件,可实时观察我国两个股票市场、三个期货市场及香港联交所等市场的运行动态,并进行实时解盘,大大提高了学生对证券市场的真实感受。

4 考核模式

篇(5)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报告指出,在未来10年间,加入WTO将使中国GDP增长每年约提高0.5个百分点以上,而国外的研究机构则认为,加入WTO可能使中国的GDP增加2个百分点。不久前,世界银行对中国进入WTO后商品贸易自由化进行了评估,其中有以下结论:一是加入WTO后,中国在世界出口中的份额将从1995年的3.7%上升到2005年的6.3%;二是中国惟一能从市场准入中获益的只有纺织品和服装品出口,在世界出口市场的份额将提高到43%。

    由此可见,尽管加入WTO对宏观经济是长期利好,但对不同行业来说,入关所带来的影响差别很大。首先,入关后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业的上市公司将受益匪浅,主要包括纺织、服装、外贸、食品、家电、机电、资源等,这些劳动力密集产业将会如鱼得水;其次,国际化程度较低、受到较高保护的农业部门、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部门,如汽车、仪器、建筑、畜牧业、仪表、棉花、小麦等产业将受到巨大的冲击,相关上市公司将受较大程度影响。再次,一些垄断型行业将受到更剧烈的冲击,如金融、保险、证券、电信、铁路、医院等。因此,产业升级、行业整合逐步将成为一种潮流,各行业将面临着重新洗牌。

    就B股市场来说,入关将为他带来新的机遇。首先,在3至5年后,国内金融证券行业将对外开放,B股作为国内股市对外开放的窗口,相对B股来说,其价格优势对外资更有吸引力,相比A股增值潜力更大。其次,随着入关3至5年后人民币兑换外币条件的进一步放宽,以及更远的将来人民币的自由兑换。未来A、B合并是大势所趋。在这种背景下,国内大量资金必然选择更为便宜的B股,对B股形成长期利好;再次,入关对相关受益的板块是一个中长期的利好。例如,加入WTO将对纺织、服装等板块带来如下机遇:一是配额取消带来出口增长。多年来我国纺织业出口受到配额限制的严重束缚。2005年取消配额限制后,我国纺织品服装的出口空间将被空前地拓展。据预测,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纺织品出口将增长82%,服装出口增长93%;二是有利于改善出口环境。目前发达国家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设置了重重障碍。入关后,多边最惠国待遇意味着我国可以得到世贸组织内100多个成员国的最惠国待遇。具体到B股上市公司中,茉织华B、帝贤B、雷伊B、鄂绒B、鲁泰B等以出口为主的纺织服装类B股公司将会从受益匪浅。此外,入关对深赤湾B、招商局B等港口业的发展是实质性利好,由于进出口规模的扩大而成为最直接的受益者。

篇(6)

论文摘要:网上证券业务在我国已经经过了近六年的探索,在这期间,管理部门和投资者都对其持积极肯定的态度,券商更是对这种新型的交易方式趋之若鹜。但这种肯定态度并不代表业务的完善,在红火热闹的追逐后,网上证券业务处于发展的“瓶颐”阶段。作者探讨了形成这种“瓶颈”的因素,并提出了若干建议,以求对推进我国网上证券业务的发展有所禅益。

网上证券业务已经在一些国家获得巨大成功,如:美国网上投资者已占投资者总数的50%以上;韩国的网上业务交易量在2001年就已经达到了证券交易总量的63 %,瑞典预计到2003年末网上证券交易量占证券交易总量的比例将达到75 %。分析我国的情况:我国的网上证券业务于1997年起步,2001年得到初步发展,但2002年以来其发展谏度已经很缓慢。2002年下半年网上证券业务成效量一度出现了下降趋势(见图1, 2003年上半年网上交易额的快速增长主要因为受到了“非典”因素的影响,此期间非现场交易升温),而网上交易的开户数亦随我国证券市场开户数的萎缩而呈下降趋势。同时,通过对历年《中国互联网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进行分析(表1)可以看出,对网上证券业前景看好的网上用户比率、以炒股需要为主要上网目的网上用户比率、以网上炒股为最常使用的网络服务的用户比率都从2002年开始呈现出下降趋势。经过近六年的发展,网上证券业务并未如预期所愿—成为证券交易方式的主导,反而处于停滞的状态。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冷静思考,是什么因素抑制了这种新型证券交易方式的快速发展?

一、形成网上证券交易发展瓶颈的原因分析

    (一)准入约束

    我国网上证券业务属特许项目,《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展网上委托业务”。“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网上委托业务”。券商想获得网上证券交易的资格,就必须在网络建设上加大投人,但这样很难满足技术要求,容易形成安全隐患;而拥有先进计算机技术和网络设施的tt证券网站,却不能获得证券经纪资格。在政策制约的情况下,若券商和企业之间不能有效合作,必然会抑制网上证券交易的健康发展。

    (二)投资者对网络交易的责任分担制度存在疑虑

    虽然证监会和相关部门对网上交易的准人和安全问题出台了一些规则,但尚缺乏严格的责任划分制度、客户纠纷处理程序来有效保护投资者在网上交易中的合法权益。目前普遍实行的责任分担方式是由投资者在阅读券商制定的《风险揭示书》和《服务免责条款》后签订委托合同,在这种委托合同中,对于发生交易失败、交易错误、信息被篡改或泄漏等情况,均规定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显然,这种不平衡的责任分担制度会抑制投资者改变交易方式。

    (三)网上交易的投资者构成亦是制约因素之一

由于机构投资者和资金量较大的“大户”早就拥有券商提供的专用交易通道和资讯,这些投资人很少参与到这种新的交易方式中来。可以说网上证券业务的开展主要为中小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便利,而我国的中小投资者尚属于证券市场的弱势群体,拥有的资金量及网络知识亦有限,且已开通网上委托功能的客户,多数同时采用其它委托工具,纯粹采用网上委托的用户少;网民委托交易次数少,单笔交易金额小。这种投资者构成对券商网上业务发展的整体推动价格不高。

(四)券商收益与成本不对称

    与传统证券交易方式相比,网上交易不仅可以节约投资者的时间成本、交易成本,也可以节约券商近80%的投人。但由于网上交易的规模小,券商通过网上业务获得的收益还不足以补偿网络投资和日常维护的支出,大部分券商并没有达到通过开展网上业务降低成本的目的,面临着收益与成本不对称的窘境。如:天同证券拆资1亿元、耗时两年构建的网上证券交易平台(天同在线)已不单独作为一个业务存在,它与营业部的传统业务合在一起,成为营业部的一种辅助交易手段,这种发展结果与预期截然相反。

(五)竟争主体多,刀民务创新少

    截至2003年10月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批准89家券商开展网上委托业务,另有9家证券公司的资格申请还在审核之中。但我国大部分券商网站实际上只是为网上证券委托提供了一个技术平台,距离真正意义上的证券电子商务有很大差距,缺乏像美国的美林、嘉信、e一trade等在规模和综合实力上均强大的网上券商,投资者无法体会到网上服务带来的投资收益与便利,这导致投资者还不能把网络投资当作是一种必要的选择。

(六)网上开户尚未开通

网上交易的一大优势便是打破时空限制,这意味着办理开户手续以及资金存取都只需到身边的银行即可完成。然而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网上开户受到制约,投资者开户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到证券营业部办理,这使广大农村居民以及所住地区证券营业网点少或根本就没有营业网点的城镇居民,难以通过网上交易能够带来的便利加人到股民队伍中来。

二、打破瓶颈制约.实现网上证券交易的快速发展

(一)建立与《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相配套的法规

    管理部门理应确保相关法规的及时性与前瞻性,建立与《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相配套的法规,力争解决好以下问题:1.数字签名无法可依的问题。网上交易需要《数字签名法》来保证用电子签名代替书面签名的合法性,我国尚未制定这一法律。2.相关法律的冲突问题。我国的《合同法》已经承认电子合同的合法有效,且许多交易项目的结算也都是通过电子票据来完成的,而我国的《票据法》目前还不承认非书面的电子票据。3.网上信息披露问题。尽管我国《证券法》对有关信息披露作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对通过网络发送信息的合法性尚未加以严格确认,对通过网络谣言或其它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行为的制裁也缺少可操作的法律条文。4.法规上的国际协调问题。网络会使证券的跨国交易变得普遍,而各国的法律不同,发生纠纷时将存在着法律选择的冲突。5.市场准人问题。应逐步降低网上交易的行业进人壁垒,推动市场参与者开展竞争。6.部门间的合作问题。国家应尽快立法促成金融证券业与电信、通信等产业的技术与业务合作。

(二)加强对网上证券业务的监管

    注意监管如下风险:1.网上证券业务的跨国风险。通过互联网,在某一区域发生的证券违规行为可以迅速传播到其它地区,进而在世界范围内影响投资者的信心和市场稳定。网上证券交易在全球范围内尚无统一监管规则,我国监管机构应加强与国际证券监管组织之间的合作,倡导制订全球统一的网上证券交易监管协议。2.加强对在线论坛及在线咨询的监管。对各证券公司在线论坛如果不加强监管,会不可避免地产生虚假信息的传播行为;对于在线咨询环节,必须监督券商所邀专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严禁欺诈投资者。3.对网上交易责任分担的监管。在建立严格的责任划分制度和客户纠纷处理程序的基础上,监管交易双方责、权、利的分配,有效保护中小证券投资者的权益。

(三)引入保险机制

    我国的保险公司以虚拟空间加大理赔风险为由,尚无一家保险公司备案登记开展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保险业务,也没有券商提出为投资人的利益担保。国外已经有保险公司为在网络交易中受损的用户提供保险服务,如:“黑客保险”业务。美国网上证券经纪商e一trade以高额免费保险吸引投资者参与,为每个账户免费提供1亿美元的保险(由于市场波动造成的损失不在保险的范围之内)。e一trade的这一举措,增强了投资者网上交易的信心。券商为自己的网上交易客户提供商业保险,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客户对网上业务安全性的后顾之优,也能够将券商网上业务的经营风险控制在有限范围内。我国券商应意识到开拓网络安全保险市场的重要性,在网上业务方面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开发对应险种,为投资者投保,树立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四)券商明确月民务定位,实现网上交易与传统交易并重

    以单纯提供网上证券交易通道为主的业务模式不能适应券商业务发展的需要和投资者的需求,券商应不断开拓服务品种,立足将业务在某一领域内做强。如:定位于为初学的投资者服务—提供最基本的投资工具和常识的在线帮助;定位于为成熟的有经验的投资者服务—提供丰富的技术分析软件和全面的研究报告;定位于成为个人理财和投资的综合门户—在投资品种和个人理财方面提供定制的服务。

    目前美国的网上券商开始致力于更贴近投资者的离线服务,这种将网上服务和传统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可以供我国券商借鉴。由于技术引进较晚,我国投资者对互联网的认识、运用及其交易习惯的改变都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这决定了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发展缓慢行进的轨迹。因此,实现网上交易与传统交易并重,依靠对客户的培训工作和售后服务,不断推进网上业务的开展是现阶段券商较为理想的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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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类别;分类;体系化;标准

【正文】

民商法学理论上,与证券有关的概念数量众多,分层别类,实为繁杂。尽管各种证券法、票据法著作无一例外的对该问题进行了或多或少的探讨,但各家学说不一,且对于各种证券相关概念的介绍更多的是流于形式,并未起到应有的提纲挈领作用。笔者试图综合各家学说,通过将不同的证券概念纳入不同层次的方式,进行逐级类型化,最终提出具有概念体系意义的证券类型化理论,作为证券权利客体制度与证券法律制度的理论接口,并厘清证券分类方式的适用规则和证券性质的描绘规则。

一、证券类别体系化的思路与目标

(一)证券类别体系化的思路

证券类别体系化的思路,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证券树型结构分层与同层证券分类。笔者将各种体系化指标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用于按照层级化的方法对证券种类进行体系化,称为“证券分层”;另一类是用于对不同的层级证券内证券的区分,称为“证券分类”,两者结合,构成整个证券分类体系。证券分层是一种树型结构,逐级展开而没有交叉;证券分类则是在证券分层的不同层次,从不同的角度对该层次证券进行的分类,具有交叉性的特点。各种学说对于证券的体系化之所以显得混乱,其主要原因在于只注意到了各种证券分类的交叉性,而没有区分其层级性。以票据为例,有学者列出了票据的十种分类属性:设权证券、有价证券、金钱证券、债权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流通证券、提示证券和缴回证券。[1]另有学者列举了九类属性:设权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金钱证券、债权证券、提示证券、缴回证券和流通证券。[2]考虑到后者所称证券实际上是指有价证券,二者对于同样的列举内容竟然作了完全不同的顺序排列,凸现出证券分类体系的混乱性。另外这样的罗列方式如果不考虑证券性质的层级性,根本没有任何意义。部分教科书甚至没有区分证券种类与证券分层、证券分类,也可能造成一定的混淆。[3]因此本文首先希望通过构建分层体系,再对每一层级的证券适用不同的分类标准。

第二,分层标准选择与同类型合并。证券分层标准实际上也是一种分类标准,只不过是作为整个证券类型化体系的主干。证券分层体系在每一下级层级可以选择的路径很多,分层路径的选择具有目的性。证券分层体系不是为分层而构建,而是通过这种分层体系的构建将重要的证券类型,按照类型化的层次,将法律规定的对象逐级剥离出来,纳入最后展开层级,成为某些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需要指出的是,传统民法以货币证券(票据)为分类核心,随着资本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现在的分类体系已经呈现出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两大分类核心。在同层证券的分类上允许树型展开结构之外的多种分类标准存在,但每种标准必须保持其一致性。按照每一分类标准进行的分类同时决定了该分类项的排列顺序。对于统一标准下的同类型进行合并,减少不必的分类项以避免混乱。

第三,二分法与多重划分相结合。同一层级上的分类可能存在典型的二分法与不典型的多重划分的多种选择。凡是对证券的二分法,均是以其中一类为分类核心,通过某一分类指标,将另一类证券排除开,凸现剩余部分的重要性,并作为下一层级分类的上位概念。多重划分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某一分类标准实质上存在一定的渐变性质,因此可能同一标准下区分出两个以上的类型。另一种情况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二分法交叉适用的结果,只是分类上的习惯,显现出同一层级上的多重划分。对于每一种证券分类的方式,首先应该判定其分类方法的实质,才能够把握其分类的效果。无论是二分法还是多重分类,只要坚持一条单一而不交叉的分类路径,就能够获得另一个重要的分类效果——分类结果的平面化,即将不同分类层次的被排除项与最后一个层次的分类项并列起来,不会产生交叉。

第四,以法律规定为导向,兼顾商业习惯。对于证券种类的确认和分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导向,避免分类的过于理论化而脱离了实际运用的目的。这种分类的指导方式最重要的价值在于每一种分类在其适用的层次上,都能够与某种法律制度相对应,保证其实用性,这一点与物的分类原理是相通的。有学者根据证券表彰的权利是否具有财产性,将证券分为财产权证券、非财产权证券,后者典型如会员卡、出席证。[4]这种分类并没有对应的法律调整规范与之对应,因此本文也不纳入分析框架。分类过程中也应兼顾商业习惯,尤其对于有价证券、证券等用语的称呼,保持其用语方式的前提下,用广义与狭义的概念进行区分,例如区分广义证券和狭义证券,广义有价证券和狭义有价证券。更为重要的是,整个证券分类体系实质上是以广义有价证券为构建核心,而这个概念的内涵实质上是列举式的,即以实现商业交易作为纳入广义有价证券的标准。因此,即使在学理上部分证券具有广义有价证券的属性,由于商业交易习惯的限制,仍然不纳入广义有价证券体系中去,避免由于强制性的理论分类导致与实务的脱节,这一点在彩票、大额存单、代金券和请求交付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物的商品券[5]上表现得特别明显。这些证券都具有一定的有价证券的特征,但如果纳入广义有价证券分类体系,将大大冲击分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二)证券类别体系化的目标

证券类别体系化的目标,包括基本目标和理想目标两个层次。基本目标是构建一个体系化的证券分类体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兼容通说对各种证券分类的判断。笔者试图协调各种《证券法》、《票据法》教科书、专著、论文对于证券分类的各种描述,在确定与合并不同称谓同一所致的分类前提下,以通说对于各种证券类别的分类描述作为研究的考察目标。第二,用不完全归纳方法构建证券层级。在确定证券分类的通说前提基础上,推定将要构建的证券分类体系能够确保兼容通说的分类,用不完全归纳的方法,反向推导证券应有的层级和每一层级上的分类。第三,基于证券层级和分类检验体系正确性。将通说认定的各种证券分类纳入建立其的证券分类体系进行检验,确保每一层级的确立和层级上分类方式与通说相同。同时对于尚未定性的疑难证券分类和部分可能存在争议的分类提出我们的建议,另外也将揭示一些证券较为被忽略的分类属性,以确定与该类证券分层和分类所对应的法律制度的适用性。

理想目标是通过该分类体系定义证券类别。如果本项研究能够到达上述基本目标,所带来的体系效应就是每种证券按照层级递进和同级分类并列交叉的方式,一定能够筛选出一定数量的分类属性用于描绘某一实际的证券种类。那么,对于证券的分类描述将体现出三个体系强制特点:第一,描绘顺序上应该按照上下层级递进关系进行,这样能够逐步缩小分类的范围,便于相应法律制度的适用。第二,在同一层级上,不同的分类标准通过交互分类的方式,能够将下一层级的分类对象较为清晰的区分出来,但同时也可能出现空项。空项的出现提示了新的证券种类诞生的可能。第三,通过这样的方式定义出的证券类别,应该是唯一确定的,否则应该引入新的分类标准,或者是分类体系上出现了问题。因此某种意义上讲,证券分类的理想目标同时也是检验证券分类体系构建的最严格标准。

二、证券层级的区分与展开

根据上述体系化思路和目标,经过笔者的分析,拟将整个证券体系分为四个层级:第一层级是证书与广义证券的区分;第二层级只针对广义证券展开,分为特殊证券和广义有价证券两类;第三层级在特殊证券和广义有价证券体系中分别展开,其殊证券分为金券、资格证券、信用证券和其他证券四种,广义有价证券包括物品证券和狭义有价证券两类。第四层级在狭义有价证券中展开,分为资本证券和货币证券,其中货币证券主要是指票据,资本证券包括股票、债权以及各种证券衍生品种。具体分类方式及其说明如下:

第一层级之一:证书

史尚宽先生认为,与私法上之权利义务有关系的书据都可以被称为证券,按其在法律上之效力,大致可以分为二类乃至三类,即分为证书与有价证券之二类或与起外加上资格证券一共三类。[6]证书与广义证券的区分,是划定证券范围的最基本路径。对此谢怀栻先生提出了两种区分方式:按照“作用说”,证书只有证明作用,与权利本身没有关系,而证券是行使权利的充分条件。按照“结合说”,证书只是从权利以外来证明权利的存在,不与权利相结合,所以行使权利与持有证书无关。而证券是权利与证券凭证的结合。[7]需要指出的是,部分台湾学者所说的“证权证券”,如所有权状,实质为证书。[8]而许多关于有价证券的文献中,均提到了保险单,实际上保险单只是一种合同书,属于证书而已。

第一层级之二:广义证券

我国学术界通说认为,广义的证券包括金券、资格证券和广义有价证券三类,这种分类的标准是证券凭证与权利的结合程度。如果是按照这样的分类方式,则证券的分类排列顺序应该是金券、广义有价证券和资格证券,只是因为证券分层体系的目的性,需要将资格证券剥离出来,突出广义有价证券的地位。具体来说,金券与证券权利密切结合,不可分离。广义有价证券与证券权利只能经过特殊程序分离,与金券一样,都是行使权利的充分必要条件;资格证券与证券权利实际上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分离,因此是行使权利的充分非必要条件。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于证券的研究,一般是重宽泛的角度理解,几乎所有与权利有关的契据、凭证都可以被称为证券,只不过以广义有价证券为研究主体,其他证券只是陪衬。[9]例如曾世雄先生认为,证券,实质上乃表彰私权利之书据。准此以言,凡纸张记载一定之文字,足以表彰私权利之法律关系者,不问其名称为饭票、车票、电影票、提货单、仓单、房屋所有权状、土地所有权状、门票,均为证券。[10]因此有台湾地区学者提出,有价证券之外另有特殊证券,包括证明证券、免责证券、现金证券、信用证券。[11]所谓证明证券,实际上就是证书;所谓免责证券,实际上就是资格证券;现金证券大致相当于金券。这样的观点实质上是将多层分类平面化后,将有价证券突出出来,而没有显示出证券类别体系化应有的结构,但有两点可借鉴之处:第一,将信用证券独立出来,指称仅具有供应信用功能的证券,如银行发行的信用证、信用卡。第二,使用了特殊证券的概念,凸现出了广义有价证券。我们建议,借鉴这种分类方法,略加改造,在第二层级,将广义有价证券单独分离出来,特殊证券再进行分类,便于在广义有价证券领域进行更加技术性的展开。

第二层级之一:特殊证券

特殊证券包括传统民法所称的金券、资格证券以及信用证券,这三种列举式的类别自成一体。另外,对于商事交易上未纳入广义有价证券分类的其他证券,作为开放的体系存在。

第三层级之一:金券

传统民法认为的金券又称金额券,是标明一定金额并为特殊目的而使用的、证券形式与证券权利密不可分的证券,其典型形式是邮票和印花。一般认为,金券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证券形式与证券权利密不可分;第二,金券是为特殊目的而使用的证券形式,如邮票用于信件邮寄,印花则只为缴纳印花税而使用;第三,金券由国家或国家授权机构制作,在形式上具有标准化和一律化的特点,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无权随意制作或随意变更其记载的内容。事实上,后两者都是对邮票和印花的总结,只有权证密不可分才是金券的本质特征。

需要指出的是,货币不是金券。有部分学者认为,货币,特别是纸币属于金券。[12]笔者倾向于赞同谢怀栻先生认为的纸币本身就是财产,而并非代表财产,[13]同时也认为,货币的本质是一般等价物。[14]至于金券和货币本身的某些类似性,只不过是适用规则的类似性而已。

第三层级之二:资格证券

资格证券[15]是表明证券持有人具有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证券,凡是持有并出示证券者,被推定为享有并有资格行使权利的人;拒绝向持券人履行义务的,须提供确切证据。若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且证券持有人能以其他方式证明其权利人资格,则无须持有证券即可行使权利。学者列举的资格证券典型包括银行存折、车船票、存车票、行李票等,笔者认为可以进一步分为积极资格证券和消极资格证券。积极资格证券即服务证券,即证券义务人对证券权利人有提供一定服务义务之证券。[16]如车船票、门票和购物票证(如粮票、布票等)。其中,购物票证有时被称为无价证券,如山西省交城县1962年购物分值卡片背面便印有“本证系无价证券,不记名,不挂失,允许互相转让,妖严禁倒贩买卖”等字样。[17]消极资格证券即保管证券,如银行存折、存车票、行李票等。

第三层级之三:信用证券

所谓信用证券,是指仅具有信用功能之证券,而不具备有价证券流通之本质,如银行信用证和信用卡。[18]

第三层级之四:其他证券

本类别用于安排一些难以纳入传统类别的证券,例如彩票、无记名大额存款单等。不少学者认为,彩票属于一种有价证券,[19]其理由是彩票上的权利与彩票密不可分,因而彩票不属于资格证券或者免责证券,进而认为彩票不属金券,因此就是有价证券。[20]这种论证的逻辑较为混乱,按照该作者的思路,既然权利和凭证密不可分,应该被认定为金券而非有价证券。现行的《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和《中国体育彩票管理办法》都将彩票定性为“有价凭证”,实际上难以纳入以资本证券和货币证券为分类核心的广义有价证券系统。鉴于我国首部《彩票管理条例》已经提上国务院议事日程,并有望于明年出台,[21]建议坚持这种表述,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无记名大额存款单具有类似性质。

第二层级之二:广义有价证券

广义的有价证券是记载和反映财产权利的证券的总称。如《瑞士债务法》第965条规定“有价证券是一切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文书,离开文书即不能主张该项权利,也不能将之移转于他人”《蒙古民法典》第78条第1款规定:“有价证券是证明偿还一定数额之金钱的请求权、已在股份公司投资并因此享有的收益权,以及对财产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的接受和处分权的文件。”[22]广义有价证券包括狭义有价证券和物品证券两类。狭义有价证券又称金钱证券,物品证券又称为非金钱证券,作此区分,应该是针对物品证券而作,主要是解决传统民法的给付不能问题。[23]

第三层级之一:物品证券

物品证券,也称为“商品证券”、“货物证券”,是指针对特定商品拥有提取请求权的证券,它表明证券持有人可凭证券提取该证券上所列明的货物,其典型类型包括提单、仓单。

第三层级之二:狭义有价证券

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时期,有价证券成为了信用手段,因此狭义有价证券,包括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实际上就是商事信用工具,这才是法律关注的重点对象,又根据其功能[24]分为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事实上,为了强调二者的区分,理论上还创造了完全与不完全证券、绝对与相对证券、短期与长期证券等多个维度的分类方式,对此后文有详细分析。第四层级的分类实际上就是证券分类的核心。

另外,还存在更为狭义的资本证券概念,仅指代表对一定资本所有权和一定利益分配请求权,而不包括债券。考虑到“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可能是债券,也可能是狭义资本证券,因此本文不再对资本证券作如此区分。

第四层级之一:资本证券[25]

资本证券就是常说的狭义证券,是指资金需求者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向资金供应者直接获得资金后,向资金提供者签发的证券。资本证券作为独立证券类别,关键在于其直接融资功能,是不完全、相对证券,是一种长期信用工具。根据《证券法》第2条,我国法上的不完全证券包括以下六大类:

第一类,股票。根据《公司法》第126条第2款的规定,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二类,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发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类,政府债券。政府债券是指中央或者地方政府为了筹措财政资金,凭借其信誉按照一定的程序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到期偿还本息的格式化债权债务凭证。

第四类,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证券和产业投资。投资基金分为产业基金和投资基金,我国尚未颁布产业投资基金法。基金还可分为契约型(信托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我国目前尚未准许设立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法》同时规定了开放型和封闭型基金两种类型。

第五类,证券衍生品种,包括权证、存托凭证(DR)和期货交易合同等。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者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者出售标的证券,或者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权证赋予权证持有人的是一种选择的权利而不是义务,权证持有人可以根据市场请自主选择行权还是放弃行权,且无须对自己的选择承担违约责任。权证按照其权利类型分为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认购权证,又称认股权证,即看涨权证,是持证人在一定期限内,以确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普通股份的权利凭证。认沽权证就是看跌期权,认沽权证的意义是,权证发行人承诺在行权期内,认沽权证持有者可以按事先约定的价格把某个股票卖给权证发行人,权证发行人必须以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入股票。存托凭证(DR)

存托凭证通常是指由一国之存托银行收集并保管本国投资者于境外投资所获得有价证券后,向该等投资者发行的代表投资者对原始有价证券享有证券所有权的流通证券。

期货交易是相当于现货交易而言的,期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成交后,按契约中规定的价格延期交割。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并就买卖证券的数量、成交的价格及交割期达成协议,买卖双方在规定的交割时期履行交割。该合同本身可以作为交易的对象,是一种证券衍生品种。

第六类,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国务院通常通过如下三种方式认定其他证券:第一,国务院直接制定和行政法规认定其他证券;第二,国务院授权机构,如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行政法规认定其他证券。第三,国务院授权机构个案认定其他证券。

第四层级之二:货币证券

货币证券是替代货币进行支付和结算的有价证券,实际上就是“票据”,是指代表定额货币支付请求权的有价证券。[26]尽管不同学说对于票据的概念有不同的认识,本文所说的票据是指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是一种完全、绝对证券,是短期信用工具。

三、不同层级上证券的分类方式及其对应的法律制度

在不同层级之上,理论和实务上对于证券还有其他分类方式,这些分类方式是依托于证券层级展开的。不同层级上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以下种类:

(一)广义证券的分类方式

广义证券层级上的分类方式,主要包括技术性分类和从广义证券中分离出票据的分类方法两大类:

第一大类:技术性分类。对广义证券的技术性分类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第一,要式证券、非要式证券。按证券的做成方式是否必须依照法定形式作成才能产生效力为标准,证券可分为要式证券和非要式证券。要式证券通过对证券格式的要求达到一定的格式控制,确保其安全性和流通性。第二,流通证券、非流通证券。按照证券能否在社会上以公共性规则,进行公开的流通为标准,证券可分为流通证券和非流通证券。能在社会上依公共性规则进行公开流通的证券,为流通证券,如上市的股票、债券等;不能依公共性规则在社会上公开流通的证券,为非流通证券。有学者认为,流通证券是英美法概念,是指得以背书或者交付而转让的证券,其范围较有价证券为窄。[27]这就证明流通证券与非流通证券的分类是广义有价证券之上层次的技术性分类方式,在特殊证券中也同样适用。

第二大类:从广义证券中分离出票据,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第一,“狭义的有价证券”与“广义的有价证券”。谢怀栻先生将“狭义的有价证券”等同于“完全的有价证券”,将“广义的有价证券”等同于“不完全的有价证券”。[28]前者实际上是最狭义的有价证券,特指货币证券即票据,后者实际上就是指资本证券和物品证券以及资格证券,但不包括金券。这种分类方式实际上也是试图将票据从其他证券中分离出来。

第二,设权证券与证权证券。依证券形式与证券权利设定之间的关系,可将证券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设权证券是指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本来不存在,而是随着证券的制作而产生,即权利的发生是以证券的制作和存在为条件的。设权证券实质上是指票据。票据签发前,当事人之间虽可有债权债务,但出票人签发票据,为持票人设定了一个请求票据上载明的债务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此种权利,与签发票据前的债权债务彻底独立,是“新生之权”。证权证券,是指旨在证明证券权利的证券。证权证券仅具有证券权利的证明作用,即使证券遗失或毁损,若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权利人享有证券权利,权利人依然可以行使证券权利。典型的证权证券包括提单、仓单、记名股票等。

第三,无因证券与有因证券。所谓无因证券,又称为“不要因证券”,是指证券效力与作成证券的原因完全分离,证券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作成证券的原因为要件的一类证券。“有因证券”,又称为“要因证券”,是指以作成原因的有效性为证券有效的必要条件的证券。为了保持证券的无因性、法律上限制了证券上的抗辩种类,限制当事人在授受证券时进行审查的权利和义务。一般认为,无因证券就是指票据,[29]而其他证券,包括股票、债权、提单、仓单等都是有因证券。

(二)广义有价证券的分类方式

在广义有价证券上的分类方式是最为复杂的,包括以下五种:

第一,记名证券、指示证券、无记名证券、选择无记名式证券与证券流通方式。这是对于有价证券最为基础性的分类方式。一般认为,记名证券是指证券券面上记载权利主体的姓名或名称的证券。无记名证券是指证券券面上不记载权利主体姓名或名称。无记名证券的持有人被推定为证券权利人,得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则的规定行使证券权利。指示证券是指由权利人以指示性文句确定的权利主体,通常使用于票据法领域,其规则类似于记名证券。除了上述三种权利人确定方式之外,还有一种复合变体,即选择无记名式证券,证券上记载“权利人或持票人”为权利人,这种证券在使用上与无记名证券相同。[30]这种分类的效果区分主要体现记名证券与无记名证券之间,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流通性。首先,记名证券具有“认人不认券”的特点,流通性相对较弱;无记名证券有“认券不认人”特点,往往具有较高程度的流通性。第二,安全性。记名证券的行使依照证券持有人与证券权利登记人的一致性加以判断,提高了证券的安全性;无记名证券则依行为人持有证券券面的事实加以认定,不排除持券人并非合法持有人。第三,证券遗失后果。记名证券遗失或毁损的,可依照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注销原证券并补发新证,但无记名证券则不挂失,即使有充分证据证明证券遗失,也不补发新证。与记名证券、无记名证券对应的法律制度是证券的移转方式,记名证券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无记名证券通过交付方式转让,因此记名证券也被称为背书证券,无记名证券被称为交付证券。

第二,物权证券和债权证券、社员权证券。依证券上所载权利为标准,广义有价证券可分为债权证券、物权证券及社员权证券,这是一种依托民法学理论对财产权分类的分类方式。[31]所谓债权证券,即以债权作为客体的广义有价证券。物权证券是指以物权作为证券表彰内容的证券形式。“其内容虽系以证券所记载货物之交付为目的之债权;但其证券之交付,与物品之交付有同一之物权的效力。

[32]此时,从物的流通角度来讲,被记载于证券上的货物已由提单、仓单及载货证券所代替,具体物已表征化为有价证券。在我国法律中,提单、仓单是典型的物权证券。所谓的社员权证券,即是社员权的证券化,典型的就是股票,是股权的证券化。关于债权证券与免责证券的关系是值得探讨的理论问题,传统民法认为免责证券与资格证券是同义词。例如在谢怀栻先生的经典分类中,对于有价证券的举例仅限于票据和各种债券,且在其阐述的“资格证券”与“有价证券”中均提到“持有证券的人可以凭证券向义务人行使一定的权利,义务人(依照证券负有义务的人)向持有证券的人履行义务后即可免责”的共同点。[33]按照谢怀栻先生自己的阐述,债权的有价证券包括三类:(1)以请求金钱为债权内容的金钱证券,包括票据和各种债券;[34](2)以请求交付物为债权内容的物品证券,如仓单、提单,以及请求交付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物的商品券。(3)其他给付为债权内容的有价证券,如车票、电影票等。[35]但后文又提出仓单和提单兼有物权的有价证券性质,[36]因此笔者建议按照合并同类型的分类思路,确认“免责证券”等同于“债权证券”,后者恰恰揭示了“免责”的含义,这样有助于消除由于分类标准不同造成的混淆,减少分类上的困惑。有学者认为作为娱乐场所门票的“磁卡”是有价证券,同时又是免责证券,[37]实际上就混淆了这两种分类的层级,因为免责证券必然是广义有价证券,但又可能不属于狭义有价证券。

第三,政府证券、金融证券和公司证券。一般认为,按证券发行主体的不同,证券可分为公司证券、金融证券和政府证券,事实上还存在个人证券,如个人支票,但一般关注较少。公司证券是指公司、企业等经济法人为筹集投资资金或与筹集投资资金直接相关的行为而发行的证券,主要包括股票、公司债券、优先认股权证和认股证书等。金融证券是指银行、保险公司、信用社、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为筹集经营资金而发行的证券。主要包括金融机构股票、金融债券、定期存款单、可转让大额存款单和其它储蓄证券等。政府证券是指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机构为筹集资金,以政府名义发行的证券,主要包括国库券和公债券两大类。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发行条件不同。公司证券发行条件最为严格,政府证券最为宽松。[38]

第四,上市证券与非上市证券。按证券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证券可分为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上市证券,又称挂牌证券,是指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并向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获得在交易所内公开买卖资格的证券。非上市证券,也称非挂牌证券、场外证券,是指未申请上市或不符合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条件的证券。上市证券流通必须遵守证券法及证券交易所置顶的严格交易规则,非上市证券的交易规则相对简单扼要。[39]

第五,资本证券与非资本证券的区分。资本证券与非资本证券的区分,是一种对于广义有价证券区分物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三类基础上,将资本证券独立出来的技术性分类,包括如下几种区分方式,实质上也是对应的法律制度:

第一,集中发行(公共)有价证券和个别发行(商业)有价证券,前者相当于资本证券,后者相当于物品证券和货币证券。

第二,文义证券和非文义证券,这是按照证券上权利与所载文义之间关系的分类。一般认为,证券上权利的内容仅依证券记载确定,对于证券的善意取得人,证券义务人不得以证券上未记载事项相对抗,此种证券即为文义证券。文义证券实质上就是物品证券和货币证券,而资本证券就是非文义证券。

第三,提示证券与非提示证券。提示证券是指证券持有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证券上的义务时,必须向债务人提示其证券的有价证券。提示的意义在于让义务人人知晓权利人证券上的权利而便于履行,因此如果持有人未提示其证券而请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不因到期未履行而负迟延责任。提示,分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主要适用于物品证券和货币证券,而不适用于资本证券,因此也是区分资本证券与非资本证券的一种方式。

第四,缴回证券与非缴回证券。缴回证券又称“返回证券”,是指证券持有人只有交出证券才能受领给付的有价证券。实务和理论上很少有人作此区分,只是在对于物品证券和货币证券的描绘中,正面使用这一描述。而从理论上讲,资本证券行使权利无需缴回证券,因此,也可以认为这是一种资本证券与非资本证券的区分方式。

第五,以证券之给付人为标准,非资本证券可以分为自付证券与委托证券,资本证券不存在给付问题,不适用这种分类,这也是资本证券与非资本证券的一种区分。前者为证券发行人自己为给付者,如仓单、提单、本票等。后者乃委托他人为给付者,如汇票、支票等。正式由于存在委托证券,才又出现了承兑的问题。承兑是指票据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三)狭义有价证券的分类

狭义有价证券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完全有价证券与不完全有价证券,也称绝对证券与相对证券的分类。按照证券上权利的独立性,学理上将狭义有价证券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40]所谓非完全有价证券,又称为“相对证券”,是指民事权利的设定或者行使、转让无须与证券形式相结合的有价证券。在最典型的意义上,非完全有价证券之持有人的权利取得或产生,无须与证券形式相结合,但证券权利的行使和转让应以持有证券为必要。所谓完全有价证券,又称为“绝对证券”,是指凡是民事权利的设定、行使和转移都必须与证券行使相互结合,并以证券行使的存在作为前提的证券。因此,完全有价证券作为对私权的表彰形式,其证券形式与证券权利在权利设定、行使和移转三方面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这种证券也称为“绝对证券”。叶林教授认为,在理论上,同时符合上述三个属性的证券,事实上仅指票据。学者常表述不完全有价证券是证权证券,而不是设权证券,实践中常见形态就是资本证券。[41]而一般认为货币证券具有设权证券和完全证券性质,资本证券则是证权证券和非完全证券。这些表述似乎让人误解为完全有价证券既然是特指票据,者就应该是广义证券中分离出票据的方法,其实不然。“完全”与“不完全”的这种分类,实际上仅用于狭义有价证券的分类,而不适用于物品证券,也不适用于其他广义证券,只有这样,得出的结论才能够与上文从广义证券中分离出票据的方法保持理论上的一致性。

第二,短期信用工具与长期信用工具的区分,这实际上是一种会计学上的分类。票据属于短期信用工具,在货币市场上,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和流通。以债券、股票等形式存在的资本证券,属于长期信用工具,在资本市场上,可以流通,具有交易价格。习惯上,人们通常所说的证券,是指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股票等长期信用工具,资本市场也因此称作证券市场。

(四)货币证券(票据)的分类方式

所有的有价证券制度,在票据上都发展到了极点,表现得最为典型,所以票据法就成为了现代证券法的核心。[42]因此许多有价证券的分类,实际上都是专门为了指称票据而作的。有学者认为,我国主流民法教材[43]认为的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某种财产权利的文书的观点是错误的,混淆了有价证券、设权证券和完全有价证券混淆了,认为有价证券与设权证券是交叉关系。其理由在于引用德国法分类,认为与设权证券相对的是宣言证券,并举例遗嘱和记载不动产物权之移转或设定之书面文书。并认为设权证券记载的权利并不都是可移转的权利,甚至并不都是财产权利,因此认为设权证券不必是有价证券。[44]笔者认为,遗嘱和不动产物权变更文书,都属于证书而不是证券,不应该纳入证券考虑。而非财产权的设权证券,更是不知所指,非财产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二者似乎不能以证券方式设定。因此,设权证券实际上就是专指票据。无怪乎该文作者也承认:事实上大部分有价证券都不是设权证券,如股票、公司债券、提单、仓单等。不过,若干有价证券(如票据)因同时兼具设权证券之性质,学理上称之为完全有价证券。[45]如前文所述,完全有价证券实质上就是指票据。有关票据的分类方法又分为票据内部体系的技术分类与票据种类自身的分类两大类:

第一大类:票据体系内部的技术性分类。许多被学者提到的分类方法,实际上是仅针对货币证券的技术性分类,用于区分出支票、汇票和本票等实际运用的票据种类。适用于各种票据的常见分类方式主要是几种:第一,支付证券与信用证券。[46]以票据的性能,即票据的授受是依据信用还是依据现实资金关系,以及票据的支付期限为标准,票据可分为信用证券和支付证券。以金融机构信用为基础的票据是支付证券,即支票;以发票人自身信用为基础的票据是支付证券,即汇票和本票。第二,通常有价证券和准有价证券,其分类标准是有价证券之形式是否完备。证券上记载之文字,足以形成证券法律关系者,是为通常有价证券;证券上记载之文字,尚须补充方可形成证券法律关系者,为准有价证券,例如空白授权票据。[47]第三,即起证券和远期证券。理论上讲,汇票和本票除见票即付外。还可以另外指定到期日,但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即起汇票与远期汇票,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

第二大类:各种票据种类自身的分类。还有一些证券的分类,则更纯粹的是汇票、本票和支票自身的不同种类,已经不能作为分类方式来使用,如根据常见的不同标准,汇票可以分为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光票与跟单汇票、一般汇票与变式汇票等,本票可以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国内本票和国际本票,支票可以分为普通支票、保付支票、划线支票和转帐支票。票据的种类受到法律的限制,例如目前我国只有银行本票,而没有商业本票,支票只有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等。

四、证券分类方式的适用规则与证券性质描绘规则

(一)不同层级分类方式的适用规则

笔者建立本证券分类的目的,是为了厘清不同层次上各种分类标准的关系,因此不同层级的分类方式本身也必须统一适用证券类别体系化带来的体系化效应。不同层级证券分类方式的适用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第一,上级分类方式可用于本层级和下级分类。按照证券分类层级展开的证券类别体系,其主要效果之一就是区分不同分类方式的适用层级,层级越高的分类方式,自然可以适用于本层级和下级分类各个层级中的各种证券分类和证券类别。一些适用性可能在单独列举时候被学者忽略,但通过体系化的解读,我们能够将一些高层级的分类方式,引入到某些证券类别上,同时引入的就是这种分类方式所对应的法律制度。

第二,下级分类方式不能适用于上级分类方式中其他类别。与第一条规则相反的,就是下级分类不能适用于上级分类中的其他类别。以广义有价证券为例,适用于该层级的分类方式,如记名证券、无记名证券,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政府证券、金融证券和公司证券等分类方式,都无一例外的可以适用于物品证券和狭义有价证券,进而适用到资本证券和货币证券,但这些分类却不能适用于任何一种特殊证券,更不可能适用于证书。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记名与无记名的法律技术可以适用于部分特殊证券,但这种法律技术与广义有价证券意义上的记名和无记名证券的含义是不同的,后者与相应的法律制度和交易制度相联系。作出这种层级区分恰恰是为了保证这些法律制度和交易制度运作的纯洁性。

第三,同一层级上不同分类方式的交叉适用规则。包括分层标准在内的同一层次上的不同分类方式,对于该层次以及该层次下的所有证券分类和类别都可以交叉适用。其基本规则是,在每一种分类方式中只能选择一种类别,分类标准之间不能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