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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建设汇报材料精品(七篇)

时间:2022-01-29 16:41:0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竣工验收建设汇报材料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竣工验收建设汇报材料

篇(1)

关键词:竣工验收  程序  备案

        根据建设部的[2000]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颁布执行一年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核验制改革为备案制,沿用多年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工程进行质量等级核定改为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通过办理备案手续得到确认。但在实际竣工验收过程中,有些现场工程师还不了解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不熟悉《暂行规定》及《暂行办法》,不清楚施工单位要做的工作以及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的质量评估报告的内容。

        1、竣工验收阶段施工单位的本职工作

        1.1组织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1.2要求监理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且要求监理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在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报验单上签署意见。

        1.3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1.4在竣工验收会议上,汇报合同履约情况及工程质量情况。

        1.5接受有关方面对现场所有资料的审查。

        1.6在验收各方人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字。

        2、竣工验收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的工作

        2.1就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及咨询,协助建设单位制订竣工验收方案、确定验收组成员名单及竣工验收程序。

        2.2协助取得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用文件。

        2.3协助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4协助组织竣工验收。

        2.5记录、归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的汇总材料

        2.6协助审阅上述各参与方的工程档案资料。

        2.7协助组织实地工程质量查验。

        2.8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协调各方意见,起草竣工验收意见。

        2.9协助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3、竣工验收程序

        3.1竣工预验收:(1)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单位应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验收资料(质量保证资料、评定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竣工图)报送项目监理部,申请竣工验收;(2)总现场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现场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督促及时整改;(3)验收合格后,由总现场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要求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3.2竣工验收

        我们施工单位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1)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状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3)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检验。(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3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15天范围内向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4、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4.1工程概况:(1)建设地点。(2)建筑面积。(3)层数。(4)建筑使用功能。(5)结构形式(地基处理方案,基础及主体结构形式),抗震设防烈度,结构抗震等级。(6)建筑装饰特色。(7)水、暖、电、通风、空调等设备安装工程的特点。(8)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

篇(2)

关键词:工程资料;项目建设;档案管理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概述

工程建设是指与建设相关的、要达标的、有期限限制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工程阶段,其中包括计划、调查、设计、采购、实施、运行、验收和交接等阶段。工程资料主要指工程建设从项目的提出、筹备、设计、施工到竣工投产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图纸、图标、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各种形式的信息总和。因此,工程资料是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真实反映,应具有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可靠性、细致性等特点。

做好工程资料的搜集和整理也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达到两个条件:一是建筑物体达到验收条件;二是施工过程中质量技术管理资料达到验收条件,两者缺一不可。工程资料则是来源于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又再次用来还原工程的原貌。对于建筑有形物体,验收时只能在外观上加以评价,对于内在的施工质量情况,以及将来的维修、管理、使用、改建,只能通过翻阅整个施工过程的有关质量技术资料,看其是否清楚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来检验。

工程资料和工程建设是相互依赖,相互并存,而且工程资料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同步产生的。如何更好的使工程资料取之于工程,用之于工程,这是当前工程资料搜集整编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2实践

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提出工程资料分类与搜集整编方法,同大家一同学习。

2.1 工程资料的分类与归存

2.1.1工程资料的分类原则

(1)工程资料应按照收集、整理单位和资料类别的不同进行分类。

(2)施工资料分类应根据类别和专业系统划分。

(3)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的分类、整理和保存除执行本规程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地方有关规定。

2.1.2 工程资料的分类

工程建设一般将工程资料分为四个部分。

(1)基建文件,包括工程科研、立项、审批、征地、拆迁、勘测、设计、招投标、开工审批、概预算及工程竣工验收等阶段的项目建设文件。

(2)监理资料,包括监理规划、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监理通知、工程总结、合同、勘察、设计、施工等实施过程的监理资料。

(3)施工资料,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安全与功能检查、观感质量检查和竣工图等资料。

(4)工程档案资料,包括工程档案立卷及移交等,由建设单位整理提供。

2.2 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及编制

工程施工资料是整个工程建设资料中的重点内容,在施工过程中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整编等过程,尤其是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收集过程尤为重要,用于工程的原材料、设备、构配件等进场时必须有厂家的出厂证明及合格证,如不及时收集,将造成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缺失。

2.2.1工程的开工报审资料

工程的开工报审资料必须在工程施工开始前完成,开工报审资料完成,意味着施工准备的各项工作已经完成,开工条件已具备。如:征地工作已结束,施工所需水、电、路已通,施工设备已进场,人员已到位,原材料已检测等,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单位上报的开工资料签发工程开工令,工程开工令签发后,工程才能正式进入施工阶段,才会产生关于工程的评定、质量保证、工程结算、完工验收、竣工决算等一系列相关资料。

2.2.2工程施工资料的编制、管理

同时,在工程施工期间,隐蔽工序要在隐蔽前及时签证,工序工程完工后,质量评定应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工程结算时的计量资料应及时签证。工程施工资料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何收集、编制、管理:对于一份排列有序、内容齐全、清楚明了的分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必须在施工中根据工程实际物体去量化,并按照有关规范、规程去检测、评定,做到物体实际质量等级与资料内所记载的质量数据相符,这是物体质量的实质反映。任何一个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如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对该工程质量具有否决权。

2.2.3工程项目验收

在工程资料中,还有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工程结算资料。一份准确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能准确的反应工程施工期间的投资控制。所以在结算资料形成时,及时、准确地进行结算计量资料的计算、签证极为重要。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工程在验收中要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消防、环保、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等验收文件或准许,最后再由建设单位组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工程的各项指标和问题以及技术等层面进行考察和检测。

(1) 竣工工程档案资料整理的内容

建筑工程资料整理应按建筑工程施工主要部位分类,即质量控制资料应按地基、基础、主体、装饰、屋面、水暖电卫等分部工程独立装订成册。

(2)关于档案专项验收的条件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项目经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

(3)申请需提报的资料

档案行政许可申请表;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档案工作汇报材料;自评分表。

(4)关于档案专项验收的程序

验收组组长主持验收会,通过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名单;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汇报,建设单位汇报项目档案管理总体情况;施工单位汇报项目施工档案管理情况;设计单位汇报项目设计档案管理情况;监理单位汇报项目监理档案管理情况。分组进行,并且按照分卷资料的总量进行抽查,评分等,对于抽查不合格的资料要及时进行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方可下发档案验收报告。同时在进行工程的验收时,注意保证其质量。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器具及设备等的质量证明和进场材料试验报告等,这些资料全面反映施工全过程中质量的保证和控制情况。

结语:在工程建设中,要坚持档案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尽可能地做好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档案的收集和整理是十分繁琐的,对收集者的素质和专业修养要求比较高,需要全面专业。在现代化建设日趋发展的中国,各大工程建设将更加如火如荼,在做好建设实施的同时要更加严格地做好工程档案的规范化,这对于工港口、桥梁、城市的工程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修建、运营等各个环节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工程建设的规范化,工程资料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作用和意义越来越显著,所以,管好用好工程资料,我们每个工程资料管理人员都身负重任。

参考文献:

[1] 王军花,尹杰.加强工程建设资料管理及利用[J]. 工程建设与设计. 2006(01)

[2] 肖玉强.浅谈工程监理对施工资料的监控[J]. 科学之友. 2011(08)

[3] 黄莎.浅谈施工资料如何收集整理[J]. 广西城镇建设. 2009(09)

篇(3)

关键词:项目;管理财务;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8-0120-01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近几年来国家对服务性事业单位项目资金投入力度加大,但长期来,事业单位的项目的财务管理是一个薄弱环节,而项目的财务管理,是对项目的前期的准备、项目执行、财务日常监控直至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的整个全过程管理与监督,是一条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管理体系,项目的财务管理是项目建设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应进行独立的财务核算,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成立财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财务负责人由主管部门或施工企业委派,项目经理不得自行调换。项目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现就项目的建设周期的财务管理做以下探讨:

1项目前期准备管理

目前,许多单位在确定或安排项目时应充分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建设准备阶段主要包括初步设计编制与审查、概算审核与报批、实施方案制定、建设条件准备等内容。依据审定或批复的初步设计,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并做好建设条件准备等工作,业务主管处室负责实施方案审查并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另外,事业单位的项目的前期准备要服从上级部门中长期的计划的安排,依据审定或批复的初步设计,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并做好建设条件准备等工作,业务主管处室负责实施方案审查并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2项目执行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主要是对资金和成本的管理,根据项目的可研报告加强对项目资金的运用,加强成本管理。建设实施阶段主要包括年度项目任务安排、投资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内容。

2.1重视项目实施执行

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着重预算,轻执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资金分流、财权分离、管理分散的现象,导致项目不按可研方案实施,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超预算支出等情况出现。单位应该通过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项目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项目建设负责人及时查看项目建设类会计报表和相关财务资料,有计划地安排项目资金满足项目建设的需要,同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纠正,保证项目实施实现风险最小化,效益最大化。

2.2加强项目成本的管理

在项目支出过程中,荐单位不得随意调整预算,如确因项目调整需要,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成本的管理要加强,不得随意开支项目成本,项目成本、费用开支要合理,不得乱挤、乱摊成本,并通过乱摊成本方式改变项目资金用途。单位应要求财务管理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对各项支出内容进行分析,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通过预测、控制、分析和考核,挖掘降低成本潜力,提高经济效益,按项目实施预算进度分期进行,内容包括计划、实际差异和差异原因分析,以便修正计划或提出改进管理措施。

3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的管理

3.1组织竣工验收

由竣工验收小组组长主持竣工验收,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分别书面汇报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2项目的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事业单位的项目一般是在规定的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组织验收,验收的主要形式包括:会议审查验收、网上评审验收、实地考察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可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验收需要,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验收。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独立提了意见,经专家组详尽讨论或专家组长归纳汇总,形成验收结论意见。在项目验收过程中,需要提供财务资料,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的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合同、工程结算书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在进行项目验收工作后,项目建设单位应该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单位会计报表是综合反映建设单位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和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建设单位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是监督基本建设投资的合理使用、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编制工作,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建设单位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时必须编写财务情况说明,其主要内容包括:概算完成情况分析、在建工程情况分析、交付使用资产分析,转出投资及其他待摊投资的说明。财务情况说明必须简明扼要,条理清楚,有情况、有说明、有分析、有建议。

3.3项目档案管理

基本建设财务档案包括基本建设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竣工财务决算及其他资料:如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概算及批复文件,经批准的施工图预(决)算、合同、工程结算书等有关资料,历年投资计划、批复文件等有价值的资料均应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参考文献

篇(4)

一、房产登记运行情况

根据《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房屋登记类型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预告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及其他登记(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又分为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房屋初始登记是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基础,商品房只有申请办理了房屋初始登记后,购房人才能申请办理分户转移登记。

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和分户登记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办证时限:初始登记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转移登记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我县承诺办理初始登记为10个工作日,转移登记为5个工作日。

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应提交的资料:登记申请,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备案书)、竣工测绘报告、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应提交的资料:登记申请、申请人身份证明、商品房备案合同、房产登记面积测绘图、契税完税凭证、其他必要材料。

县房管局自2008年开始,按照县人民政府“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对房产登记全部集中到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并将登记程序、收件要求、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政务中心窗口、政务公开网、房产信息网等进行公示,大力推行“阳光办证”,实行承诺服务,办理时限明显缩短,办证效率明显提高。近三年共办理房屋初始登记3159宗,登记面积214万余平方米(其中乡镇房屋登记1647宗,登记面积71万余平方米);转移登记9103宗,登记面积108万余平方米(其中城市二手住房转让2979宗,面积30.46万余平方米;乡镇二手住房转让729宗,面积39.03万余平方米);房屋抵押贷款他项权利登记5493宗(其中乡镇828宗),抵押房屋面积214万平方米,抵押房地产价值34.17亿元;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5092宗,按揭房屋面积55万平方米,按揭房屋价值21.97亿元;变更登记、遗失补证1100宗;办理注销登记2341宗,登记准确率在99%以上,截至目前未出现因登记错误而导致的诉讼或上访。

二、登记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1、前期管理不规范,项目建设手续难以完善,无法申请初始登记,进而无法为购房办理分户转移登记。如很多“两证”遗留问题项目至今无法完善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2、竣工验收太复杂。房屋竣工后,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前要分别进行多达近10项的单项验收或检测,有些检测互为前置,导致竣工验收备案书难以取得,无法申请初始登记。

3、企业欠缴销售环节税收,地税部门不开具购房人销售不动产发票,购房人无法申报缴纳房产交易契税,按照税收一体化要求无法登记。

4、企业项目负责人不承担开发义务,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不主动履行协助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义务,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产证。

三、建议

一是严格依法加强开发行为管理,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允许开工,未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篇(5)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检查和总结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规范项目竣工验收,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或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果,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部分或全部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核的林业建设项目(不含营造林项目),须按本细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投资计划文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工程建设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等文件。

第二章竣工验收权限

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林业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条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地方项目,即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所辖管理的林业建设项目,按以下投资规模分别组织验收:

(一)总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二)总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直属项目,即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承建的建设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使用及功能的发挥。

(二)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会计档案、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及设计变更、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会计档案(含账簿、凭证、报表等),财产物资清单,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等。

(三)土建工程质量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六)建设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七)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进行了造价审查或财务审计。

(八)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可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1、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应组织竣工验收。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2、项目已全部完成各项建设内容,但项目的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产量的,应组织竣工验收。

3、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已投入生产经营,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出发,可缩小规模,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单位批准后,对已完工的项目和工程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4、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已考核合格的,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条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审批

(一)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应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核实,清偿债权债务,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二)竣工财务决算由竣工财务决算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部分组成。具体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三)直属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总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对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总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对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地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定。

第八条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工程建设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建议等。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九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必须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四章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条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完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中央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下达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是否按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设计或施工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生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五)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六)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七)竣工财务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并通过了审核。

(八)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质检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立卷。

(九)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之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地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申请竣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直属项目,由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国家林业局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应附有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一式五份逐级申请。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验收组织单位在受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权限划分范围,应在9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工作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进行。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规划、环保、劳动安全、消防等有关部门及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技术、档案、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专业验收并形成专业验收意见。建设、使用、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三)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应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汇报,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

第十五条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并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验收组织单位进行批复;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国家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建设项目应当在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和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篇(6)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按照“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提高效率”的原则,切实加强本镇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化建设,将原坞根镇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招投标交易管理中心更名为坞根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坞根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职责

(一)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2)监管本镇所属单位(含村级)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交易;

(3)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投诉;

(4)负责管理和维护本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日常交易秩序。

(二)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

(1)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招标申请、投标报名。对参加交易各方的有关资料进行备案审查,统一本镇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2)会同招标人对参加交易企业的资质、资信进行审查;

(3)指导与会同招标人进行收标、开标、评标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通知书发放等事宜;

(4)指导与监督交易合同的签订,对标后履约施工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及时向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反馈有关情况;

(5)自交易结束七天内,向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镇纪委上报交易情况的书面报告;

(6)实行交易档案的统一管理;

(7)协助审核工程量变更的有关手续;

(8)承办本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公共资源交易的范围和标准

(一)公共资源交易的范围

镇村项目交易除按规定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外,镇项目必须统一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村级项目原则上进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1)利用国有、集体资金(含财政补助)在本区域内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

(2)货物采购、服务采购(办公用品、器材、环卫保洁、中介服务等);

(3)国有、集体资产资源(土地、林业、滩涂、虾塘、沙场等)公开承租、出(转)让、承包经营等公共资源交易。

(二)公共资源交易的标准

(1)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50万元以下的;

(2)采购工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合同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30万元以下的;

(3)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费合同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50万元以下的;

(4)镇本级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合同价或单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50万元以下物资、服务;

(5)村集体经济组织采购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物资(品)或服务;

(6)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对外出租、出让标的(评估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各类项目;

(7)其它集体经济组织项目符合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

四、公共资源交易方式和操作办法

公共资产交易应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竞价等方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交易项目有特殊情形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形可采用邀请招标或其它简易方式进行交易。

(一)公共资源交易组织方式

(1)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前:①填写公共资源交易审批表(项目基本情况、提供批文、预算书、设计图纸等);②审批表、招标文件审批实行分线管理,逐级签署意见后由镇长审核签发;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业主审核项目预算差价(材料市场差价、预算外应考虑增项)。

(2)组成公共资源交易评标小组:①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人才库,评标小组由5人组成,从人才库中随机抽取5位专家(其中镇机关3人,业主1人,其他1人),并推选一名为评标小组组长;②评标小组负责招标控制价审查,招投标资料审核,确定投标企业资质。

(3)组成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小组:①由镇人大、纪委、政协领导任监督小组组长,按照项目需要,抽调市、镇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监督小组;②监督小组跟踪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招标、评标、施工及验收过程。

(二)公共资源交易操作办法

(1)召开评标小组、监督小组会议。确定取值范围和投标企业资质标底控制价:①按照温招委[2011]3号取值范围,结合本镇实际,确定取值范围为:建设工程(含装饰装修、安装、室外总体)1-7%;市政工程6-12%;园林绿化、道路照明工程7-13%;港通工程6-12%;水利工程8-14%;其他工程7-13%;②审核预算价,确定工程标底控制价及投标企业资质要求。

(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业主,按照评标小组、监督小组确定的要求,在2小时内交易信息公告,信息公告期为七天(含节假日),在镇、村村务公开栏、农民信箱、镇阳光工程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告,信息公告内容应注明工程基本情况、工程造价、标函下浮、工期、投标企业资质要求、报名时间、联系方式。

(3)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按照文件要求,精简招标文件篇幅,招标文件条款重点体现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编制应做到:①制订前附表(与交易信息公告内容一致,另加合同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提交时间、招标时间)。②投标说明书,说明项目具体要求、施工办法、合同履约金、退还时间、项目安全质量管理等要求。③制订项目交易评标办法,标函确定按照取值范围随机抽取七个标函,取平均值确定标的下浮数;投标人按照参加投标总家数中的号码随机抽取号码,作为投标人号码;中标候选人确定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参加投标人的号码,第一个号码对应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二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④制订项目合同、廉政合同样本,附项目预算书、投标承诺书样本。

(4)投标人按信息公告要求,凭企业介绍信到指定的地点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

(5)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按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格文件、投标承诺书,由交易中心预审。

(6)交易前半小时由评标小组、监督小组对提交资格文件、投标承诺书进行审查,确定投标企业家数。

(7)按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公开抽取,登记代表投标人号码并当众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确定中标候选人按上述③评标要求。

(8)公共资源交易结果认定,在公开栏内对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中标公示期满后发放中标通知书,并由交易中心监督中标单位与建设(业主)在三天内签订项目交易、合同、廉政合同。

(9)招投标完成后,交易中心整理资料归档,并在七天内把交易结果书面汇报镇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镇纪委。

五、强化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管理

(一)工程款的支付和结算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决算、验收前,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80%。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设置合同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一般为中标价的10%,但不低于1万元,投标人参加投标中标后,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未中标的5个工作日退还投标保证金;不参加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在3个月后退还。

(二)中标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事分别向他人转包。

(三)工程管理实行分线负责,落实专人管理,管理人员按照合同要求、工程设计规范,结合实地每三天到现场并做好现场监督情况记录,工程聘用监理,管理人员要把现场监督中发现问题,通知监理及时纠正。隐蔽工程施工要有现场施工照片记录。

(四)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发生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量超过中标价10%以下且金额在5万以下的,相关办、线提出由分管领导审核,报镇长审批;若工程量超过中标价10%的或金额在5万以上的,须经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提交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村级项目原则上按市村级管理十项规定执行,工程变更累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中标价的20%。工程量增减要做好记录,填好工程变更联系单。按照管理权限规定分别由管理人员、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并纳入工程决算。

(五)工程项目中的辅助工程原则上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如有特殊情况,提交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六、工程竣工验收要求

(一)工程验收分为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由分管线邀请工程相关专业人员、镇纪委、人大、政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财政所组成工程验收小组,并对工程验收形成意见。

(二)竣工验收按工程管理权限,组成竣工验收小组,由组长主持竣工验收。

(三)验收小组对工程验收分为五部分,分别进行检查验收:

(1)听取施工方施工情况报告和检查建设方管理人员现场管理记录及隐蔽工程现场施工照片;

(2)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3)检查工程施工方提供的施工资料;

(4)对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

(5)验收小组成员填写工程验收中,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

(四)验收小组组长针对验收组成员和工程验收意见进行汇总,并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人员分别签字,建设单位盖章。

(五)当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令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六)当竣工验收小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验收意见,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当协商不成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裁决。

(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15天内向镇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七、工程监督

(一)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确定后,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并报镇纪委备案。

(二)工程管理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做到认真负责。如出现、徇私、舞弊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镇纪委要加强对本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对村级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并定期公布有关情况。

(2)参加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工作人员和评标专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的,由有关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3)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监督机构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中、、,致使管理松懈、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党纪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纪检、人大、政协、交易管理中心、财政所等单位要对工程建设进行全程监督,特别是工程质量验收及工程款的结算。

篇(7)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县环保、市政、人防、消防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综合验收会制度。

竣工综合验收会议采取单项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相结合的形式,分别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主持。竣工综合验收会的参会人员中必须有该单位负责人或经书面授权的委托人,每单位参加人数不能超过两人。会议内容为现场验核、现场检测、现场表态、现场完善手续。先察看建设工程现场,然后验核、检测、座谈表态,最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后,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县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九)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还需同时具有《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经会同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现场核实,对已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应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竣工验收方案,并进行竣工验收登记;

(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和验收方案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到现场核实竣工验收条件。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场确定竣工验收参加单位及召开竣工综合验收会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和地点。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场签署意见并退回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出需整改内容的要求。经整改完毕后,由建设单位再按规定程序上报;

(四)建设单位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召开竣工综合验收会的时间和地点向本条第三项确定的竣工验收参加单位送达其书面通知,同时向有关部门领取有关竣工验收申请表格并在竣工综合验收会召开前填写完毕;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竣工验收成员单位,在竣工综合验收会上,应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并对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设备安装质量和施工技术资料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意见一致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如竣工验收成员单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建设单位应提请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单项或专项验收,除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程序外,应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现场检测、验核后达到合格标准的建设工程单项或专项验收项目,验收部门应无条件当场发给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二)对需整改才能合格的验收项目,验收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整改。验收部门在项目整改期间应主动积极配合,对经整改合格的验收项目,应依法及时发给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三)对通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验收项目,在不影响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验收部门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四)涉及应当收取的收费项目,应在验收部门当场发给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时,按标准当场收取;

(五)对建设单位已发竣工验收通知,但验收部门不按通知要求派员出席竣工验收会议的,视为该验收部门已同意该项目的验收,因该项目未验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未参加验收部门负责,并追究该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档案机构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申请书、会议通知、会议纪要、整改通知、处理回执等法律文书和有关资料,建设单位亦应加强保管。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其作为建设工程档案的一部分,一并移交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档案机构。

第九条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条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按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县土房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为题,收受贿赂,分发“红包”、纪念品等,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建筑工程及低层农民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