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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有如下特点:
(一)理财产品品牌化和系列化。目前各家商业银行都已基本形成了自己的品牌产品系列,如中国工商银行的“理财金账户”,招商银行的“金葵花”等,成为理财市场的一大特色。
(二)理财产品规模不断增大。在2004年,商业银行在国内市场发行的理财产品数量只有49只。至2007年,银行已发行了273只理财产品,与2006年同比增加了58只,增幅约为27%。
(三)产品设计以创新为理念,趋向多样化。如光大银行推出一款以“呵护宝宝健康,陪伴宝宝成长”为设计理念的联名卡,专为拥有0-6岁宝宝的农行设计。
(四)主要以外币理财产品为主,以固定收益产品为主,以短期产品为主。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近几年来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总体而言,其规模还小,在银行业务中所占的比重还不高,针对用户的服务只停留在很浅的层次,在品质与全方位的服务上与国外银行尚有很大的差距,如品种单一、缺乏专业理财师等。
二、制约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因素
目前,我国金融法律法规、金融管理体制、金融市场发展程度以及商业银行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制约着个人理财业务市场的发展。
(一)分业经营金融体制的制约
从理财的概念分析,银行、证券、保险三者的作用各有侧重,互有不同。分业经营状态下,三个市场处于相对分隔状态,客户资金一般只能在各自的体系内循环,这使银行只能而不能涉足证券、保险、基金等业务,理财产品的创新范围和创新程度都十分有限。在实际操作中也无法实现客户资金在银行、证券、保险各领域的不同配置。
(二)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征信体系近几年才开始建立试点,仍处于摸索阶段。而长期片征信制度的缺失,加上个人所得税制度尚不健全、财产申报制度尚未全面实施,使得银行与居民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给银行带来较高的不确定性,客观上使银行减少了个人消费信贷等理财业务的供给。
(三)理财观念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我国居民历来崇尚量入为出的理财思路,这些观念使居民对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认识不足,有些人手头尽管有大量的金融资产,但因对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水准心存疑虑,常常对个人理财业务持观望态度。
(四)个人理财业务缺乏正确的市场细分和定位
目前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服务对象标准过于单一,纯粹以客户存款金额为标准,且门槛普遍偏高,符合客户实际需求的理财服务菜单相对不足;另外,个人理财服务基本上没有根据客户需求进行针对性推荐营销,理财方案差别化服务不足。
(五)缺乏高素质的理财人员
个人理财业务要求理财人员不仅要了解银行的各项产品及其功能,还要掌握广泛的社会、经济知识和经验,并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长期以来,我国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使得国内的复合型人才非常匮乏,无法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思路
由于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全面实施金融混业经营的环境和条件,因此金融混业的政策设计只能渐进进行。商业银行应该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寻找机会绕开混业经营的壁垒,完善内部体系,更好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迎接将来环境的变化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一)实施客户细分及改善客户结构
商业银行要遵循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通过客户细分,进行品牌、产品和服务创新,以品牌吸引客户,以产品和服务留住客户。银行应以提高利润为目标细分客户实行差异化管理;建立完整的客户数据资料库并加强客户关系管理;以服务引领理财,为客户提供量体裁衣式的个性化理财服务,通过财务咨询、规划引导客户的理财行为,满足其潜在的理财需求,不断挖掘客户价值,与客户建立稳定、持续的合作伙伴关系。
(二)加强商业银行理财服务队伍建设
商业银行应该优选出一批业务熟练、责任心强、对个人理财业务感兴趣的精英员工,进行保险、股票、债券、基金、税收等金融经济专业知识的强化培训,建立起一支全面掌握银行业务,同时具备各种投资市场知识,懂得营销技巧,又通晓客户心理的高素质理财人员队伍,为不同职业、不同消费习惯、不同文化背景的各类人士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理财服务。
(三)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
银行必须运用产品扩张策略和产品差异策略加快个人理财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并优化其产品结构。要建立一套系统的客户需求调查分析方法;建立产品开发工具和模型,以便对新产品进行设计、估算风险、定价和加工处理;努力实现综合经营以拓宽创新范围;以制度和IT系统保障将创新产品快速投放市场。
(四)优化理财服务渠道
以人工网点作为向中高端客户提供一站式全方位服务的主渠道,并以虚拟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电子渠道提升整体服务功能,大力推广自助理财。
参考文献
[1]李瑜,个人理财金融业务创新探析[J],商业研究,2004,(17)
[2]杨新臣,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现状及其战略,武汉金融[J],2006,(6)
[3]江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几点建议,经济师[J],2006,(5)
[4]刘怡庆、蔡继东,金融调控与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南方金融[J],2006,(5)
关键词:投资理财高职人才培养实践教学
1996年,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正式挂出“个人投资理财中心”的牌子,这是中国商业银行开展个人投资理财业务最早的例子。此后,工行、建行、农行、交行、招行等几家银行加大了对个人投资理财业务投入,服务功能逐步完善。个人投资理财业务呈现出蒸蒸日上的局面,为商业银行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成为了新的利润增长点。但随着此项业务的快速发展,专业人才的匮乏成为了其发展的主要瓶颈,对此问题的解决也越来越重要地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一、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
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现状。商业银行的个人投资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为家庭或个人(私人)确定阶段生活与投资目标、制定投资策略与组合、提供税务安排、财产及投资顾问等金融中介服务。西方有关调查资料表明,未经专家理财的家庭,90%以上存在财务不合理的问题,随时都可能导致财务危机。因此,从90年代开始,在一些欧美国家和中国香港地区,都先后开办了银行利用其信息、设备和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为客户提供个人投资理财业务。此后,国外商业银行的个人投资理财业务发展非常迅猛,几乎深入每一个家庭,其业务收入已占到商业银行总收入的30%以上,对应的业务收益已占到银行业利润的40%左右。如美国花旗银行个人银行业务利润贡献度超过60%,其中个人理财业务利润贡献度接近50%。在香港,个人投资理财也成为近年来银行业竞争的主要焦点,不但中小银行积极拓展客户群,连汇丰、渣打、恒生、东亚等大银行也不甘示弱加入到个人投资理财业务的竞争中,并针对不同收入的客户提供不同的理财服务,推动个人投资理财业务整体水平不断提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实现了高速增长,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在9%以上。人民生活水平和收入不断增长,在财富积累不断增长的同时,我国在住房、医疗、养老、教育体制等方面陆续进行了改革,加大了支出中个人承担部分,未来的不确定性使人们对未来支出预期增大。人们需要为自己的生活做出长远财务计划,投资理财日渐成为居民家庭重要经济活动。住房贷款、各种保险以及养老基金等各种金融产品进入人们的视线。有关调查显示,80%的客户愿意接受银行推荐的个人理财建议和方案,70%的客户在接受理财服务后愿意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因此,为这部分日益壮大的个人高端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理财服务,是客户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更是商业银行发展理财业务的巨大契机。各类金融机构也适时推出了各具特色的专家理财。
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趋势。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目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普遍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
(1)理财业务将成为标准服务。作为曾经在瑞银集团等三家知名银行负责理财业务的业内人士,IBM公司金融咨询顾问廖仁君先生曾对媒体指出在过去10年中,中国理财业务每年的市场增长率达到了22%,2005年理财的市场规模就已达到250亿美元,理财业务将成为银行的标准服务。
(2)理财产品归类整合。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初期,因银行能提供的理财产品有限,曾经引起过关于理财只是概念的争论。如今,人民币理财产品、外汇理财产品、开放式基金、信托产品、个人黄金投资、炒汇、房地产等投资项目日渐丰富,使得银行能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选择。
一方面是各银行转变了观念,以新的角度来看待自身已有的产品;另一方面金融产品也的确丰富起来,金融创新空前盛行。各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初期,在不断推出新产品的同时,几乎都选择了产品整合的方式,以各种套餐的名义来将不同的金融产品打包,以呈现给客户。
(3)准确定位,客户细分。市场复杂、客户分散、需求多样,是零售银行业务的基本特征。因此,只有找准突破口,有的放矢,为客户提供有针对性、个性化的服务,才能卓有成效地开拓零售银行业务。如招商银行已率先根据市场细分理论,借鉴国内外银行业发展零售银行业务的成功经验,形成和采取了有招行特色的矩阵式市场细分的经营策略。
(4)改造传统网点,推出旗舰理财中心。理财业务作为一项全新的银行业务,必然需要全新的硬件环境来支持,才能带给客户不同以往的感受。因而,对传统银行营业网点的改造也成了各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时,必须要投入的成本。如光大银行以“阳光理财"为品牌,在不断推出“阳光理财计划"等新的金融产品的同时,光大也在全国各地着手进行了理财中心的建设。在郑州、太原、青岛、天津等分行,光大阳光理财中心以其鲜明的形象、合理的布局、贴心的设计和现代的装修风格吸引了大批客户。
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中小客户;微利原则;市场定位
邮政储蓄银行自挂牌成立以来,不断健全组织机构,拓展业务品种和发展空间,大力推动向商业银行的全面转型。为提升邮政储蓄银行的综合能力,总行确定了大力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方针,并制定了3年内分“三步走”的发展规划。
1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
邮政储蓄银行开办个人理财业务两年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首先,邮政储蓄银行建立了业务系统,对支行长、地市行长等业务骨干进行理财业务培训,为个人理财业务的开办奠定了坚实基础。其次。培育了理财产品品牌,形成了良好的业务发展架构和布局。截至目前,邮政储蓄银行在“储汇聚财”的个人理财业务品牌下,形成了“创富”、“天富”、“财富”三个系列品牌,满足了市场对高、中、低三种不同风险程度产品的需要。此外,邮政储蓄银行还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制度,为业务健康、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2009年是邮政储蓄三年规划的“发展年”,进一步促进业务规划和布局的逐步完善,从业务规模、市场占比等方面提升市场地位,逐步推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模式的发展,才能将业务推向新的发展阶段。总体而言,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起步晚,品种少,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比,无论在规模上还是质量上都存在一定差距。因此,为使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取得更大突破与发展,理财观念有待宣传,理财市场有待定位,理财原则有待确立,理财人才有待培养。
2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
国内各商业银行均开办了个人理财业务,有些银行把其基本等同于商业银行零售业务,将一卡通、信用卡等业务归入理财;有些银行把其仅仅理解为信息咨询,指派一些工作人员为客户做一些解答;还有些银行将其认定为销售开放式基金、投资连接险、理财协议等产品。
不能确定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就不利于这项业务的定位与发展,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有必要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
2005年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指出:“银行个人理财,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由此可以看出,邮政储蓄银行开办的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关系基础上的多角度、多层次的银行服务。就目前而言,银行个人理财包括理财顾问服务,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综合理财服务,指商业银行在为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理财计划,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基于以上分析,邮政储蓄银行现阶段处于理财顾问服务和销售理财计划阶段,理财并不仅仅是单纯投资,其关键是对“财”要“理”。邮政储蓄银行的开放式基金、理财协议、国债、保险都是打理“财”的工具,不能将其视为简单的产品,要改变“重销售,轻服务”的理念,将重心放在为客户服务上。根据客户的财力和理财目标,通过邮政储蓄银行的各种产品为客户构建相匹配的体系,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
3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市场定位
邮政储蓄银行要想在竞争激烈的个人理财市场中找到生存和发展空间,必须准确定位理财市场,并服从于自己的市场定位,在巩固现有客户关系的同时,发掘潜在客户,由专业理财人员对其进行信息搜集、整理和评估,分析客户的生活、财务现状,依据客户的理财目标帮助其制定可行的理财方案。
笔者认为,为中小客户和城市居民理财是邮政储蓄银行当前个人理财业务的市场定位,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3.1为中小客户理财是邮政储蓄银行建行之初的定位
银监会经过仔细研究,决定将邮政储蓄银行定位为面向城市居民的社区银行,其经营目标是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依据国际银行经营惯例,理财、银行卡、网银是零售银行的三个支点,因此选择中小客户是邮政储蓄银行的定位所决定的。
3.2邮政储蓄银行具备为中小客户理财的优势
邮政储蓄银行提供的基础金融服务已经深入人心,在城乡居民心目中有很高的信誉度,享有“绿色银行”的美誉。邮政储蓄银行现已建成覆盖全国城乡网点,面最广,交易额最多的个人金融服务网络。目前,邮政储蓄银行拥有储蓄营业网点3.6万个,汇兑营业网点4.5万个,国际汇款营业网点2万个,其中有近60%的储蓄网点和近70%的汇兑网点分布在农村地区。成为沟通城乡居民个人结算的主渠道。另外,邮政储蓄银行现阶段在理财方面还不具备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大中型银行竞争的能力,更不具备同花旗、汇丰等外资银行竞争的实力,因此选择中小客户并且为其理财会使邮政储蓄银行更具竞争优势。
3.3中小客户有财可理,并且需要理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了30年,GDP、人均收入、存款余额等对人民生活水平和个人家庭财富积累产生重大影响的指标均大幅增长。自2009年起,国家对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制度、教育体制进行改革,使医疗、住房、教育将逐渐不再成为居民的沉重压力,进而居民会更多地关注自己的财务状况。通过综合安排,在理财方面达到独立、安全和自主,更好地享受生活已成为人们追求的基本目标。城市居民以年均30%增长的理财需求,为邮政储蓄银行提供了广阔的理财市场,这也要求邮政储蓄银行必须把握机遇,细分目标市场,为中小客户理财。
4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策略
4.1以客户满意、保本微利为理财原则
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近期应以“客户满意,保本微利”为基本原则,要想成为真正的社区银行,客户满意是第一要务。客户在选择商业银行服务时,首先考虑的因素是良好的服务态度,这是银行吸引客户的主要因素;其次是银行的实力,银行先进的硬件设施、品牌形象、就近方便等均为次要因素。
根据国外经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并且盈利绝非易事。开展个人金融服务业务,一开始就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人员的业务培训、市场拓展、品牌推广以及信息服务等。此外,为满足投资者的实际需求,还必须对投资者行为有明确认识,并对其信息进行周密分析,同时还需掌握投资者的收益情况。因此,现阶段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应以渗透定价的策略,迅速扩大理财业务规模,从而取得规模效益。为此,邮政储蓄银行一要稳定现有客户,使其财富不断增值,以加强客户关系,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二要通过理财增加客户资产的额外价值,提高邮政储蓄银行的服务水平,激发客户对金融理财产品的需求,培养成长型客户;三是树立理财服务典型,扩大潜在客户,从而提高邮政储蓄银行在中小客户市场中的份额}四是在优质客户稳步增加的基础上,加快特色金融理财产品的创新,使邮政储蓄银行更具特色。
4.2以服务客户为基础,多层次开发理财产品
理财是一种服务,这种服务通过各种产品帮助和指导家庭或个人构建全面、科学、多元互补、动态跟进的财务体系,使其实现终身快乐的理财目标,获取家庭和个人财务的最大自由。从邮政储蓄银行的现状看,个人理财业务尚处于起步时期。稳健经营是其首要原则,其理财产品的选择可分步进行。
首先,以“代字号业务”为起点,逐步扩大个人理财业务市场份额。如保险、代销国债、开放式基金,这些业务虽属初级理财产品,但是市场潜力巨大,随着财富的不断增加,资产分散将成为个人客户构建投资获利体系的重要支柱。所以巩固和扩大此类理财业务。虽然收益不是很高,但可以稳定现有客户群,提高目标客户市场占有率。
其次,逐步介入相对熟悉且收益较大的产品。如理财协议、信托等业务。随着邮政储蓄银行资金运用技术及市场的不断拓展,理财人员经验不断丰富,可以不断介入高风险、高收益类理财产品。
最后,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个性化需求理财服务。目前银行的理财服务仍然停留在“以产品为核心”,侧重于产品设计和推销。以客户为中心是面向邮政储蓄银行高端客户提供的服务,银行不仅要为客户提供投资理财产品,还包括替客户利用信托、保险、基金等金融工具维护客户资产在获益、风险和流动性之间的精准平衡,同时还要提供与个人理财相关的一系列法律、财务、税务、财产继承、子女教育等专业顾问服务。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居民金融资产的不断增长,个人理财业务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但从整个发展阶段而言,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尚处于初级阶段,对此进行研究具有实际指导意义。基于这点,本文就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目前所面临的问题作了分析,并结合国情,提出了相应的发展思路,以期推进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良好发展。
自1996年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在国内最早挂出“私人理财中心”的牌子至今,随着国内居民收入水平的日益提高,理财意识的不断增强,个人理财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已成为不争的现实。时至今日,国内各家银行拓展中高端个人理财业务的脚步一直未曾停滞。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中外银行纷纷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并在个人高端客户市场和金融产品创新上展开了异常激烈的竞争。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有如下特点:
(一)理财产品品牌化和系列化。目前各家商业银行都已基本形成了自己的品牌产品系列,如中国工商银行的“理财金账户”,招商银行的“金葵花”等,成为理财市场的一大特色。
(二)理财产品规模不断增大。在2004年,商业银行在国内市场发行的理财产品数量只有49只。至2007年,银行已发行了273只理财产品,与2006年同比增加了58只,增幅约为27%。
(三)产品设计以创新为理念,趋向多样化。如光大银行推出一款以“呵护宝宝健康,陪伴宝宝成长”为设计理念的联名卡,专为拥有0-6岁宝宝的农行设计。
(四)主要以外币理财产品为主,以固定收益产品为主,以短期产品为主。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近几年来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总体而言,其规模还小,在银行业务中所占的比重还不高,针对用户的服务只停留在很浅的层次,在品质与全方位的服务上与国外银行尚有很大的差距,如品种单
一、缺乏专业理财师等。
二、制约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因素
目前,我国金融法律法规、金融管理体制、金融市场发展程度以及商业银行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制约着个人理财业务市场的发展。
(一)分业经营金融体制的制约
从理财的概念分析,银行、证券、保险三者的作用各有侧重,互有不同。分业经营状态下,三个市场处于相对分隔状态,客户资金一般只能在各自的体系内循环,这使银行只能而不能涉足证券、保险、基金等业务,理财产品的创新范围和创新程度都十分有限。在实际操作中也无法实现客户资金在银行、证券、保险各领域的不同配置。
(二)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征信体系近几年才开始建立试点,仍处于摸索阶段。而长期片征信制度的缺失,加上个人所得税制度尚不健全、财产申报制度尚未全面实施,使得银行与居民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给银行带来较高的不确定性,客观上使银行减少了个人消费信贷等理财业务的供给。
(三)理财观念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我国居民历来崇尚量入为出的理财思路,这些观念使居民对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认识不足,有些人手头尽管有大量的金融资产,但因对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水准心存疑虑,常常对个人理财业务持观望态度。
(四)个人理财业务缺乏正确的市场细分和定位
目前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服务对象标准过于单一,纯粹以客户存款金额为标准,且门槛普遍偏高,符合客户实际需求的理财服务菜单相对不足;另外,个人理财服务基本上没有根据客户需求进行针对性推荐营销,理财方案差别化服务不足。
(五)缺乏高素质的理财人员
个人理财业务要求理财人员不仅要了解银行的各项产品及其功能,还要掌握广泛的社会、经济知识和经验,并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长期以来,我国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使得国内的复合型人才非常匮乏,无法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思路
由于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全面实施金融混业经营的环境和条件,因此金融混业的政策设计只能渐进进行。商业银行应该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寻找机会绕开混业经营的壁垒,完善内部体系,更好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迎接将来环境的变化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一)实施客户细分及改善客户结构
商业银行要遵循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通过客户细分,进行品牌、产品和服务创新,以品牌吸引客户,以产品和服务留住客户。银行应以提高利润为目标细分客户实行差异化管理;建立完整的客户数据资料库并加强客户关系管理;以服务引领理财,为客户提供量体裁衣式的个性化理财服务,通过财务咨询、规划引导客户的理财行为,满足其潜在的理财需求,不断挖掘客户价值,与客户建立稳定、持续的合作伙伴关系。
(二)加强商业银行理财服务队伍建设
商业银行应该优选出一批业务熟练、责任心强、对个人理财业务感兴趣的精英员工,进行保险、股票、债券、基金、税收等金融经济专业知识的强化培训,建立起一支全面掌握银行业务,同时具备各种投资市场知识,懂得营销技巧,又通晓客户心理的高素质理财人员队伍,为不同职业、不同消费习惯、不同文化背景的各类人士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理财服务。
(三)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
银行必须运用产品扩张策略和产品差异策略加快个人理财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并优化其产品结构。要建立一套系统的客户需求调查分析方法;建立产品开发工具和模型,以便对新产品进行设计、估算风险、定价和加工处理;努力实现综合经营以拓宽创新范围;以制度和IT系统保障将创新产品快速投放市场。
[论文摘要]针对我国商业银行新兴发展的个人理财业务,本文通过对目前个人理财理念及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的研究,指出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此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一、国内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概述
(一)个人理财业务的概念
个人理财是指个人资产通过银行专家的理财服务实现保值增值的过程。而个人理财服务是指银行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与金融产品,通过发掘客户需求,帮助客户分析自身财务状况,制定个人财务管理计划,并帮助客户选择金融产品的一系列服务过程。具体的讲,我国当前个人理财业务,就是专家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个人投资建议,帮助客户合理而科学地将资产投资到股票,债券,保险和储蓄等金融品种中,以实现个人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满足客户对投资回报与风险的不同要求。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是商业银行利用其网点、技术、人才、信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以自然人(或个人客户)为服务对象,为其提供包括投资理财、代收代付、保管、转账汇兑结算、资金融通、信息咨询等在内的全方位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对个人的金融理财服务仅仅局限于储蓄、代收代付等简单的业务。可是随着个人财富的增长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各家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迅速发展起来。以1996年中信实业银行最早推出的“私人理财中心”为开始至今的10年期间,在以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为主体的基础上,各家机构纷纷推出相应的理财产品和服务。2001年6月,上海出现了以杨韶敏等6位理财员命名的理财工作室,这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在个人理财服务上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近几年来,国内商业银行经过对个人理财业务的研究和探索,已经普遍认识到了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个人理财中心”“理财工作室”在纷纷设立,新的金融产品也在不断地推出,国内几乎所有商业银行都将该业务的开展作为竞争优质客户的重要手段核心的经济效益增长点。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理财产品单一,存在同质化
目前国内各商业银行尽管都有各自不同的理财品牌,如招商银行“金葵花”理财品牌,中信实业银行的“理财宝”品牌,工行的“理财金账户”等。但它们的业务范围更多的只是把现有的业务进行重新整合,大都集中在个人信贷、代收代付、信息服务等基础性理财产品上,关于投资类理财产品相对较少,更谈不上结合客户的投资偏好和资金实力,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理财计划。同时,我国各家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趋同现象严重,一家能做的业务,别人可以很快“复制”, 一家银行刚刚开发出新产品,其他商业银行立刻就能跟进,尽管名目互不雷同,但功能特点类似、投资收益相当, 各行间的差异就主要表现在代客理财的重点略有不同。
(二)金融分业经营的政策体制,限制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空间。
由于目前国内金融业尚处于分业经营阶段,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相互割裂使得银行无法利用证券和保险这两个市场为客户实现增值,这大大制约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导致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的个性化服务只能在较低的层面操作,因而,目前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基本上还是停留在咨询、建议或投资方案设计等层面上,还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理财。
(三)专业理财人员的缺乏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知识性、技术性相当强的综合业务,涉及到市场、资本、金融、投资、贸易、法律等各个领域,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非常高。它要求理财人员不仅要全面了解银行个人业务的各项产品和功能,还应掌握资本、证券、保险、投资、期货、房地产等相关金融知识,具有综合性强、灵敏度高、涉及面广等特点。但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的个人理财服务人员,多是原来从事传统银行业务的员工,对证券、保险等专业知识知之不多,文化素质也普遍不高,理财建议还只是停留在为客户提供储种选择、个人存单质押等与传统储蓄业务相关的服务上,而未能真正为客户提供适当的理财建议,不能让客户了解理财的核心和含义,只会让客户感到自己离理财服务越来越远。
(四)营销宣传渠道单一
国内商业银行目前在经营管理上基本上都将对公业务和个人业务分开,在对外营销中,还是个人归个人的,公司归公司的,没有形成联动营销,资源未能得到充分的利用。对于个人理财产品的推介,仅限于柜台、少数的个人理财中心、理财室,分销渠道建设落后,未能将客户经理、物理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多种有形无形的营销渠道有效地整合在一起,难以形成交互式、立体式的营销网络。在个人理财服务方面所做的宣传,也极其有限,即使做了一些广告,也是零打碎敲,没有很好地策划。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对策
(一)理财产品以及服务多样化原则
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必须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要,不同年龄、职业客户,其理财要求各不相同,因此要有针对性地研究、开发、设计出不同的理财产品,并由单一的储蓄业务向多元化的银行资产、负债、中间业务一体化发展,不仅要提供银行结算、授信、咨询、业务等“一揽子”服务,还要提供保险、税务等银行的社会综合,以满足客户要求的多样性。
(二)做好市场细分,实行差别化服务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国内银行逐步引入市场细分理念,确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以目标客户为基础,为客户“量身定做”个人理财产品,有差别地、选择性地进行金融产品的营销和客户服务,把有限的资源用于能为自身业务带来巨大发展空间和市场的重点优质客户。我们不仅可以根据客户收入高低进行市场细分,还可通过客户的年龄层次进行市场细分。在市场细分中,抓住目标客户群,进行更进一步的细分,以便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加强复合型个人理财人才的培养
个人理财服务是一项知识密集型产品,从业人员若没有丰富
的相关专业知识,是不能够胜任这项工作的。因此,商业银行应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理财客户经理和熟悉多方面金融业务的理财专家,他们具有相关的金融理论知识和财务分析知识,具有市场分析能力和市场投资技巧,在个人理财业务中,能够为顾客提出详尽具体的规划,并根据客户的实际财务状况、风险偏好、个人目标等因素,对投资工具的种类和投资的回报率做出详尽的分析说明,使理财服务能真正立足于理财。
(四)加强横向联合,降低分业限制影响
当前,由于政策、法律的限制、我国金融机构只能分业经营,银行不能涉及证券、保险业务,也就不能给客户提供综合理财业务。因此,在这种形势下,银行应积极参与,加强与证券、保险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房产商、汽车商等高档消费品商家的合作,一方面可以设计更多适应理财业务的新产品,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网络优势,依托信用资源,拓展基金业务,推进保险,加强银企合作,从而促进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四、结束语
总之,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正处于新兴阶段,需要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实现从单一的银行业务平台向综合理财业务平台转变,从单一网点服务向立体化网络服务转变,通过一系列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为我国的银行业带来收益。
参考文献
[1]宋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2006,(1)
关键词:理财专业人员;三层双轨制;证券投资;综合素质
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光辉路程,既有风雨也有成果,最为世人所瞩目的就是中国取得的巨大的经济成功。在这30年中,中国GDP年均增长达到9.5%,成为GDP增幅的世界第一,这个速度是同期世界经济年均增速的3倍。中产阶级和豪富阶层在中国迅速形成,并有相当一部分人的理财观念从激进投资和财富快速积累阶段逐步向稳健保守投资、财务安全和综合理财方向发展,中国已经成为全球个人金融业务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各种理财产品、理财服务层出不穷,人们的理财观念有所转变,理财需求日益旺盛,理财市场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开始发展起来[1]。然而与全民理财大趋势所不协调的是,我国专业理财人员的大量缺失和专业素质的不完善。作为为客户提供全面理财规划的专业人士,理财人员应该是一位知识丰富、工作高效、耐心和蔼、待人诚恳、可以向客户提供全面与建设性意见的咨询专家。从这一角度而言,高职院校培养的理财专业人员,应该是顺应中国经济发展趋势,了解中国国情与中国金融市场特点,具备实践与理论双轨、道德素养与职业操守兼备的综合素质型人才。
这里所说的“综合素质型”主要包含四点要求:一是道德素质,包括对理财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良好的职业道德、团结合作的观念和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二是身心素质,包括健康的体魄、较强的心理承受力、成功的信心、良好的竞争意识与应变能力等;三是业务素质,包括广博的知识面、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客户服务能力等;四是技能素质,包括资金管理技能、财务分析技能、风险防范技能、产品组合技能、理财建议与规划技能等[2]。
从以上素质能力培养出发,高职理财专业人员的培养应是一个全面立体的教学过程。
一、课程体系重在突出四大职业模块。
首先,高职院校的理财专业学生的主要学习地点仍然是校园,主要学习技能的手段也是课堂教学。因此,理论教学要符合综合素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要求,就必须设计合理、计划全面、有的放矢。
所以,培养综合素质型人才的目标出发,必须构建新的理论课程体系。根据职业岗位能力的分析,要突出以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来抓;强化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基本技能教育;突出专业认知能力、思考能力、职业判断能力、决策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明确综合职业能力、专业拓展能力、社会适应能力,以及由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等多种素质相融合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创新培养思路;将就业教育贯穿于整个专业教育的全过程,特别体现职业认知、职业准备、就业和创业引导的新理念。
据此理念,新构建的理论课程体系,由四大职业模块所构成:职业素质能力模块(即职业思想道德)、职业基础知识与能力模块、职业知识与能力模块、职业拓展知识与能力模块。
(一)职业思想道德模块。
主要是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市场经济理论教育、理财规划职业道德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就业择业创业教育、可持续发展教育、创新教育,以及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等。
(二)职业基础知识与能力模块。
主要是学习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使在校学生获得在投资
理财领域内从事第一个工作、从事几种工作所需要的必要知识、必要技能,为在校学生今后工作提供充分专业准备的、形成现实动手能力的知识和技能,如基础会计知识和技能、经济学知识和技能、运筹学知识和技能、财政学知识和技能、经济法知识和技能、商务谈判知识和技能、现代金融学知识和技能、国际金融知识和技能、公共关系学知识和技能,以及为本专业提供基本支撑的大学英语、专业英语、高等数学、财经应用文、计算机基础、数据库、计算机安装维护等应用性知识和技能。
(三)职业知识与能力模块。
主要学习本专业的职业知识和技能,如公司理财知识和技能、个人理财知识和技能、投资学知识和技能、证券投资知识和技能、期货投资知识和技能、理财实务知识和技能、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以及统计与调查预测等应用性知识和技能。
(四)职业拓展知识与能力模块。
主要学习能使在校学生具备在其未来职业生涯各阶段都可以继续学习所需要的能力、知识和态度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如理财咨询实务、实用合同范例、市场营销实务、公共关系实务、管理心理学、普通话、口语艺术、社交礼仪等[2]。
通过理论课程的四大模块设计、可以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以理论教学为中心,建立起一个合理完善的人才培养构架。这就如同建造房屋时,要先搭好脚手架才能平地起高楼,此处的模块理论课程设计就如同脚手架,理财专业学生由此接受培养,犹如高楼一般逐步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综合素养。
二、技能训练重在构建“三层双轨制”专业技能培养模式
高职院校最大的特点是动手能力强、实践经验多,为了使学生在求学期间尽可能与社会同步、与专业挂钩,校内的技能训练可以采取“三层双轨制”专业技能培养模式。
“三层双轨制”,是一种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的、以综合素质为基础、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专业技能培养新模式。“三层”是指按课程间内容的依存关系分为专业基础技能、专业技能、职业综合技能三个阶段;“双轨”是指理财能力训练和投资能力训练同步进行。
第一层:专业基础技能培养。
理财能力训练:基于《理财学》课程;训练内容主要是理财的基本原理、公司理财和个人理财基础知识。
投资能力训练:基于《投资学》课程;训练内容:投资学概述。
第二层:专业技能培养。
理财能力训练:基于《理财实务》课程;训练内容为课程单元训练等。
投资能力训练:基于《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课程;训练内容主要为证券投资工具、证券交易流程、证券行情解读,期货交易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等。
第三层:职业综合技能培养。
理财能力训练:基于“理财规划师资格证书”的培训课;训练内容主要是根据风险计量判断风险大小、掌握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个人所得税筹划策略、个人养老规划、个人财产分配与传承、财务计算器的应用等。
投资能力训练训练:基于校内《投资理财综合模拟实训》和校外生产实习;实训内容为中国宏观经济分析、证券投资工具、证券交易流程、证券行情解读证券交易的各种技巧、证券市场运行、期货交易的操作程序及各种管理条例等。
通过三层双轨制的教学,使学生的专业知识、动手能力、分析能力、综合能力明显得到系统地提高。
三、教学方法创新,将课堂教学变为场地教学。
课堂教学是最为传统的教育模式,最大的优势就是老师和学生可以面对面,学生不仅能够听到老师在讲什么,还能够感受到老师肢体、语气、表情等等带来的信息,而且有了问题可以当场提出得到即时的回答,做到了零距离的沟通。然而课堂教学也有它不容忽视的弱点:首先,也是最大的弱点就是不能因人施教,要老师根据每个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的教学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经济的。其次,学习内容收到了限制。一些训练特点非常强的课程受到的限制尤其大。
作为实践操作性极强的投资理财学课程,如果一味地在课程教学上下功夫,一来限制了学生的学习环境,二来影响了教学效果。所以,根据教学课程的要求,有些科目可以采取场地教学的方式,比如设置证券大厅,定制电子显示屏,将股票市场的大盘波动即时显示出来,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去感受理财工具的变化和魅力,更有助于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热情。场地教学既克服了课堂教学的缺点,又增强了课堂教学的优点。也对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角色进入,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四、毕业论文强调专业论文学分制。
作为具备专业技能素质的理财人员,对于专业的财经用语表述应该是相当熟练的。然而两年专业课程的学习,对于大多数学生来说,要全面了解和掌握理财讯息和理财用语还是有些难度的。为了尽快让学生掌握这项技能,以及增强理财专业观念。鼓励学生撰写各类财经论文,通过论文的撰写,一是增强
了学生关于社会经济的关注度,二是加强了学生的专业学习能力,三是为学生的就业申请增添筹码。对于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学校予以承认相应学分,并作为理财专业的重要教学成果。
五、毕业实习要求证书与经验并重。
高等职业教育不仅需要学生在学完全部课程后能够获得毕业证书,同时还要求专业学习过程应与国家技能考证、国家职业资格考证要求接轨,实行多证书考核管理制度,以彰显职业教育办学特色,体现综合技能素质。理财专业学生应获取的证书有全国计算机等级一级证书、英语三级证书(或英语A、B级应用能力证书)、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和助理理财规划师资格证书等。
同时,作为理财专业的学生又要注重实际经验的累积,要在毕业实习期间通过专业实践,将所学置于所用,用工作检验理论。投资理财专业所面临的行业局面与其他传统行业相比,更具有变化性和挑战性,对于学生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所以实践经验是对于培养真正的理财专家来说,是必经之路,也是攀岩捷径。
综合素质型理财人员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项长时期全方位多角度的教学培养方案。其重点是理论着眼全面、实践落在实处。高职教学应服务于国家全局,结合中国经济发展的大浪潮,为中国的金融市场培养更多的实用人才。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保本付息 委托理财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的不断开放,各种理财产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这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市场,证券机构纷纷推出各种新颖的金融产品以期在此日趋激烈的竞争中赢得先机赚取超额利润。其中委托理财产品就是其中很受欢迎的一种,这对活跃金融市场、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具有积极意义。但是,金融理财产品的设计通常非常灵活超前、复杂难辨,很多参与者往往被置于一种“猜谜者”境地,监管者对某些产品也很难马上作出准确判断,弄清产品性质。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必须有序进行,否则就可能出现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关于委托理财中的涉及保本付息型产品,有观点认为其基本已脱离了委托理财的应有之义,是变相的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资金,情节严重的,应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有观点认为,此种产品属于金融机构合法开展的金融创新产品,出现纠纷,应该首先由民、商事法律进行调节,刑法不应介入。
二、委托理财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概述
(一)委托理财概述
委托理财是指,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以委托合同的形式为基础,委托人将资金交由受托人经营,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进行证券等相关金融产品的投资,由委托人承担风险,所得回报归委托人所有,受托人按约定收取佣金。
关于委托理财业务,2001年,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中的规定,表明了委托理财的本质特征具有以下三点:一、委托理财必须以客户名义进行,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与关系;二、证券公司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进行投资;三、证券公司不承担客户投资资金风险,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概述
《刑法》中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任何未经国务院银监机构批准的,向公众吸收存款或者集资的行为,均为违法。由于吸收存款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而目前我国并未对存款业务进行放开,也即具有存款经营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经过国务院银监机构审批通过才能进行。
中国银监会研究表明,近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一、以保本高息为诱饵,直接或者间接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二、约定高股息、高红利,以公募方式聚集资金;三、以订立各种商业合同的表现形式,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四、没有经过主管部门批准,以委托理财形式或者中介服务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特征可以归纳为:以高额的利息、回报、受益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者一般不具有法定的主体资格条件;行为的实质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法规定可以看出,此罪的行为模式有两种,其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没有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承诺在一定时间还本付息、出具凭证,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其二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没有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两种行为模式的具体标准,其中,第一条规定,除刑法另有规定,同时具备下面四个条件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一、以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或者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二、通过各种形式公开宣传;三、有还本付息承诺;四、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
1998年6月,国务院关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其中有规定,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向存款人承诺还本付息,虽不以吸收公众存款名义,但跟吸收存款活动实质相同的行为,应当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三、委托理财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
近来,在我国金融市场上,一些证券公司为了业务拓展,忽视是否合法合规,推出一些保本付息产品,或者销售时明示保本付息的委托理财产品。具体来说,证券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名义上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形式吸收资金,与客户约定给予其一般高于银行数倍利息的规定回报,然后将这些资金以公司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不确定的风险及收益归于公司承担和接受。这实际上已经不符合委托理财的本质特征。
那么,委托理财在什么情况下是正常的民事经营行为、而又在什么情况下会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考虑:
(一)委托理财不应存在保底条款
《证券法》第144条明确规定,禁止证券公司以任何形式对客户投资收益或风险作出承诺。证监会也于2004年推出《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其中第41条第2项规定:证券公司进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具有以下行为:不得向客户做出承诺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的约定。
是否含有保本付息条款是判断委托理财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标准之一。
首先,存在保本付息的委托理财并不属于委托关系。在委托理财中,委托关系的基本结构是,委托人向人交付资金,受托人为委托人经营,委托人取得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受托人获得约定佣金。人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的相对方称为第三人。需要产生一个三方结构,涉及三方当事人,产生三种法律关系。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人承担,该法律行为直接约束人与第三人。而在保本付息的委托理财中,受托人进行投资所产生的受益或者损失直接由受托人承担,委托人不承担投资带来的损失,所以并非直接承担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后果,不属于委托关系。
其次,存在保本付息的委托理财没有体现委托人意愿。在保本付息的委托理财中,投资者将资金交给受托人后,并不在意投资者对资金的使用,而更多的将视线局限于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承诺。受托人拿到委托人的资金后,按照自己的名义,以及自己对投资市场的分析以及时机的把握进行投资。并没有体现出委托人的意思,所以不符合委托理财概念本身的应有之意。
最后,存在保本付息的委托理财中委托人没有承担相应的风险。这一点,在论述保本付息委托理财不属于委托关系的时候已经进行了陈述;并且,委托人承担风险是委托理财的一个重要特点,保本付息的形式将委托人与市场进行了隔离,风险由受托人承担。
(二)对象是否特定
对象是否特定,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聚集资金的方式是面向社会的公募还是特定人的私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吸收的是某个单位内部的多数人的入股、集资行为,由于对象是特定的多数人,并不属于“社会不特定公众”范畴,且其在形式上也并不是以存款的形式进行,不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举重以明轻,如果委托理财行为对象是特定的,不管有没有约定保底条款,都不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三)事后违约不属于本罪范畴
有观点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存在两种主体,一种是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主体,一种是不具备此种资格的主体,如果有资格者在合法吸收公共存款后,在公众取款时拒绝兑付,则也应属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本罪所说的“非法”,相对的应该是其“吸收”行为,而非指此之外的“兑付”。因为如果由于经营者经营失败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向储户兑付存款,应该有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否则,对于一些合法主体通过合法手段吸收到存款的金融机构,因为无法兑付存款就受到刑法处罚显然是不合适的。
同样,在考虑委托理财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时候,认定依据应当是“吸收”层面,至于“吸收”之后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其他罪名定罪处罚,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范畴。
(四)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罪与非罪的依据之一
《刑法》明文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即构成犯罪。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形态曾经存在理论之争,并且多数学者认为此罪的犯罪形态为行为犯。即只要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两种行为不管采用什么手段、涉及多少人数、存款数量多少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实施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要从涉案的金额、范围,造成的损失,等多方面来判断其危害程度,以此来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
鉴于上述规定,有观点认为,那么在委托理财中,如果证券公司有进行保底承诺,但最终并没有造成投资者的资金损失,因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则并无刑罚处罚之必要。笔者并不赞同此种观点,这种观点之所以认为没有造成投资者损失,即认为不存在社会危害性,实际上是忽视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中的金融机构存贷管理秩序。因为在委托理财中,行为人进行保底承诺时,无视国家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其他金融机构的利益,已经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构成犯罪,应在综合考虑其涉案金额、范围,造成损失大小的情况,加以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