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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市人口管理,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载明内容)
《居住证》的载明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件号码、户籍所在地、签发日期、签发机关和证件编号等基本信息。
第四条(有效期)
《居住证》的有效期分为1年、3年和5年。
第五条(居住证的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二)用于办理或者查询卫生防疫、人口和计划生育、接受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信息系统)
《居住证》的信息系统应当实现市、区(县)两级政府及其政府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居住证》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等的具体办法,由市信息化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管理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规定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证件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信息、房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规定相关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立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承办居住证件的受理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申领和发放
第八条(受理机构)
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的材料)
申领《居住证》的人员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居住登记证明、婚育状况证明和健康状况证明外,还应当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就业的,提供综合保险证明、稳定就业证明或者投资、开业等相关证明;
(二)作为人才引进的,提供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能力业绩证明、稳定就业证明或者投资、开业等相关证明;
(三)投靠亲友、就读、进修等需长期居住的,提供相应证明。
第十条(受理)
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领人,要求补齐材料。
第十一条(居住证的发放)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出具受理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定和制证工作。
对符合申领要求的,经公安部门签发后,由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发给《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要求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
《居住证》由*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信息的登记和采集)
《居住证》的基本信息由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负责登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增加采集与其管理职能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工本费)
《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章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子女就读)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在《居住证》有效期限内,为其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安排就读。
第十五条(计划生育)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卫生防疫)
《居住证》的持有人随行的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者十六周岁以下的《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按规定享受本市计划免疫等传染病防治服务。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
《居住证》的持有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综合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证照办理)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科技申报)
《居住证》的持有人在本市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的,可以申报*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可以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
第二十条(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按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可以按规定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第二十一条(参加评选)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参加本市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的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其他待遇)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章相关管理
第二十三条(信息变更)
《居住证》的持有人在申领《居住证》时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的,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续签)
《居住证》有效期满,持有人需要续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0日之内,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请办理续签手续。
第二十五条(挂失、补办)
《居住证》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二十六条(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注销《居住证》:
(一)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申领要求的;
(二)持有人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
(三)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第二十七条(转办常住户口)
《居住证》的持有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办本市常住户口。
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具体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服务)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境内来沪人员申领《居住证》、查询相关信息、享受相关待遇等提供服务和方便,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就业和社会保险、房屋租赁、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防疫、治安管理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与其他相关规定的衔接)
按照《引进人才实行〈*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申领的《居住证》,在原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本规定实施后,境内引进人才申领、续签《居住证》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境内引进人才除享受本规定的相关待遇外,还享受《引进人才实行〈*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三十一条(居住登记的办理)
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的人员,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包括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实施细则)
2007年5月,深圳市盐田区将在全区推广居住证制度,已经实行了23年的暂住证制度行将终结。作为改革开放窗口,深圳特区的各种成功试验,为其他城市提供了制度样本,以深圳的一些制度创新来检视本地区制度现实,早已在各地形成一种风气。那么,深圳此番探索居住证制度,推进外来人口管理改革,会不会又形成新一波的“深圳效应”呢?
一字之差
在外来人口管理上,深圳走过的历程可分为三个阶段,1984年实行暂住证制度,2006年人口管理“1+5”文件,对暂住证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减少暂住证类别,降低门槛,简化程序,明确持证人享有的权利,但实际也没有跳出暂住证管理模式。今年试行的居住证制度将开始一个新的阶段。从暂住到居住,一字之差背后体现出哪些不同呢?
与暂住证制度相比,深圳居住证制度体现了几方面进步:一是淡化户籍观念。居住证强化“居民”意识,而暂住证强调“外来”概念。二是承载的信息量大。居住证承载的信息分为两个层面,卡面上有姓名、性别等可视信息,卡内芯片上有机读信息,包括从业状况、社会保险、婚姻状况、计划生育、诚信和违法行为记录等,而暂住证只记录基本信息。三是给予市民待遇。居住证持有者将享受诸多市民待遇,办理以自源为主;而暂住证没有优惠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人格歧视,办证属于强制性。四是管理更加人性化。居住证规定办理时间为进入深圳30天内,改变了过去暂住证制度下凡暂住3日以上均需办理暂住证的“一刀切”管理模式。从上述几个方面的进步看,深圳将实行的居住证制度,并不是换汤不换药,其旨在跳出暂住证的管理模式。
强制还是自愿
取消暂住证是大势所趋。前一段时间,河南10名律师致信国务院,反映各地政府出台针对外地人办理暂住证件的制度属于越权或违法行为,建议予以取消。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沈阳取消暂住证,推出申报暂住登记证,随后又恢复暂住证,郑州也曾走过弯路,主要原因就是在改革措施细节设计,办证率低是最突出的问题。那么,深圳居住证制度能否避免走“复辟”之路,为其他城市提供一种全新的制度设计思路呢?
一般地说,决定办证率的因素有三:证件赋予的权利多寡,办证的方式以及收费的额度。目前,居住证制度已在上海、成都、昆明等城市实行,办证率并不高。正在草拟中的深圳居住证制度突出自愿办证和强制办证相结合,分为A、B类管理,A类为自愿办证类,以来深务工、创业、生活、有房产等人为主,可在深圳享受和深圳户籍人口一样的待遇,享受就医、上学、租房等一系列服务。持A类证的人才能租住房屋。B类证是强制办证类,进入深圳30天内必须办理居住证,否则不能在深圳单独租住房屋,有效期为半年时间。至于办证费用,该市公安局有关领导表示,不会超过20元,超出的将从出租屋税费中出。
以往,由于有牟利的冲动,政府得到巨大的经济激励,从而采取强制方式办理暂住证,办证率自然不低。一旦失去了强制性,办证率就会直线下降。而目前这种以自愿为主的办证方式,可视作深圳摒弃暂住证制度下强制办证的传统做法,而是把申领居住证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即不申领居住证不得在深圳租住房屋、劳动就业;不申领居住证,不得在深圳开设固定电话户头、移动电话、市话通户头、银行账户以及燃气账户。这样,就可以使申领居住证在不实施直接强制的条件下变为自愿而自然的行为。这可能是深圳居住证制度设计的精彩之处。
深圳模式
综观各地已实施或拟将实行的居住证制度,其目的主要是引进人才,准入门槛高。如上海于2002年,北京、广东于2003年先后实行的居住证制度,实际上是人才工作居住证制度。如北京居住证主要适用于具有硕士或硕士以上的高学历人才、海归派、中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艺术人士和在京购买住房并长期居住的投资者,以及在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荣誉,或因见义勇为致伤残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外来务工者、劳动者。上海居住证实施了两年多后又进行重大调整,适用对象从过去的引进人才扩大到在该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此后所有在上海具有稳定职业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来沪人员都可以提出申领。浙江从消除城乡差别出发,去年提出,改革农民工登记管理办法,加快相关立法,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取消暂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
与北京上海等地实行的居住证制度相比,深圳居住证制度设计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准入门槛低,其对象不分学历高低,彰显出其特有的特区包容性。而北京、上海等地的外来人员如果没有达到当地准入标准,就只能办理暂住证。二是覆盖全部人口。适用于包括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在内的所有居住人口,其他城市几乎还是针对外来人口。三是合法性。深圳从立法层面上去推行,用立法手段去管理。其他地方大多属于行政许可,以政府规章形式出现,似与《行政许可法》相悖。四是市民化管理。由于深圳居住证与社保、就业、教育、居住等挂钩,享受与市民一样的服务。而一些城市虽然从暂住证变成了居住证,但只是名称变化,暂住证的功能实质上又被转移到居住证之中,没能跳出用行政手段控制人口的做法。
余问有三
从北京、上海等地的暂住证改革,到深圳即将实行的居住证制度,不管是用什么名称,不管其功能有多少差异,最根本的一点是相同的,就是身份证明。由此,有普通常识的人都不禁会问:
我们需要什么证?居住在同一个国度,生活在这样一个越来越开放多元的社会,民主、法治已成社会发展的趋势,我们需要什么证件来证明自己的身份,身份证、暂住证还是居住证?实际上,《居民身份证法》,对人口流动管理的证件问题,作了详细规定,难道还需要其他证件来证明自己的身份吗?有身份证可以走遍全国,相信谁都不会否认。但有居住证呢?如你在一个城市生活,按要求办理了居住证,那你有一天出差、旅行到另一个城市,你拿出居住证有用吗?答案是否定的。你在一个城市办了居住证,到另一城市工作,还得办理。有了居住证,身份证的功能在哪呢?如果说城市管理者的逻辑出发点还停留在方便自己管理上,登记身份证以及现住址已经足矣,办理居住证就属多此一举。
谁是外来人口?各地暂住证、居住证所指对象都是非本地户籍的外来人口,一些地方规定,不办证就罚款,甚至规定属于非法滞留。很明显,除本地户籍人口外,都是外来人口。那么,如政府人员从其他城市工作借调、交流来一段时间,是否属于外来人口,是否需要办理证件?从理论上说都应该,那政府可能会掉入自己设计的“政策陷阱”。
北京今年将加快居住证制度研究,有望搭载公共服务以及社会福利等功能。此外,居住证考虑不设申办门槛,以此推动来京人员主动登记,对不办证件的个人和用工单位,将出处罚办法。
持证可享社会服务
北京刚刚出台57项措施全面深化首都改革,其中提出,落实人口调控属地责任,实施居住证制度。昨晚的各委办局咨询会上,公安局人口总队的桌前人气很旺。有代表提出,要进一步严格控制人口,北京首先要掌握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的底数。
北京市公安局人口总队总队长刘涛回答问题时坦言,现在执行的暂住证登记办法,主动登记办理率不是很高,不能很好的帮助公安机关掌握流动人口底数。北京将加快研究居住证制度,今年有望有突破进展,尽快实施这种新的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办法。
刘涛介绍,居住证制度正在做前期工作,包括外来人口年龄结构、数量、职业等摸底工作,以及各种功能的负载调研。居住证将取代现在的暂住证,成为北京市人口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
居住证今后将负载一些服务功能,包括现在暂住证就能享受的70岁以上老人免费坐公交、免费逛公园等等。不过,居住证到底将负载哪些社会服务功能现在还没确定,但功能肯定比现在的暂住证多。
“会在公共服务、享受的权益上有所放开。”刘涛说,这些功能加载后,办证率肯定会高。
居住证模样像身份证
据透露,居住证的样子将类似于身份证,将把个人的基本信息录入,还会考虑搭载磁卡,便于实现一些社会服务功能。
邯郸市居住证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的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民政、司法行政、工商、教育、财政、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划生育、婚姻等信息系统,加强部门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五条 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居住证管理
第六条 居住证的申领,实行自愿原则。
第七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市中心城区居住半年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一)合法稳定就业。具体包括: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或者聘用;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第二、三产业,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虽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合法经济收入(含养老保险金、退休金、银行存款利息、固定投资收益)等;
(二)合法稳定住所。具体包括: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但具有其他合法手续的住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公共租赁房、单位集体宿舍;亲属住所、借用租赁他人的房屋等;
(三)合法连续就读。具体包括:在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特殊学校、技工学校等机构就读,并取得学籍;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
况。
第八条 取得普通高等学校学籍并入学就读的大学生、留学归国人员,或者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
业资格人员,或者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可以在市中心城区、峰峰矿区、县级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等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选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第九条 在峰峰矿区、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邯郸县除外)和其他建制镇居住,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连续就读情形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选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第十条 在市中心城区居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选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一)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固定住所。具体包括: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但具有其他合法手续的住房;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
况。
第十一条 在市中心城区居住的暂不符合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持有居住证一年以上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二条 与具有常住户口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夫妻双方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选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第十三条 居住证申领人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的住址证明、就业证明、就读证明等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采用IC卡材质的,公安派出所应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属于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期的,最长不超过十八个工作日。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事由;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或者依法申请复议。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上述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出借人等,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或者在本县(含武安市、峰峰矿区)范围内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持居住证和变动后的合法住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在前款所列区域之间跨范围异地居住的,应当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重新申领居住证。
第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可以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于居住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换领新证。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或者未换领新证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或者换领新证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持证期限)自补办签注手续或者换领新证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或者收缴居住证:
(一)持证人已经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
(二)持证人死亡的;
(三)伪造、变造、骗领居住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九条 首次申请领取、到期换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变更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 服务和权益保障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相应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下列权益、服务和便利:
(一)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
(二)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三)享受法律援助,获得法律咨询、、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四)享受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五)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生育证明材料;
(六)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包括: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的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引产)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服务。
(七)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考评,以及职业(执业)资格考试;
(八)参加居住地居民委员会选举及有关公共事务管理;
(九)享受社会福利、临时救助、养老等服务;
(十)办理各种旅游卡,包括旅游惠民一卡通等;
(十一)办理各种公共交通卡,包括公共自行车卡、通用乘车卡、一票制成人月票卡、学生票卡、老年人乘车卡、京津冀交通一卡通等;办理客运出租汽车的购买、转让、营运、登记注册等手续;
(十二)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享受住房保障服务;
(十三)按照规定,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参加中考,享受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接受高中段教育并在毕业时具有两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可以参加高考;
(十四)按照规定,申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十五)按照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十六)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十七)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十八)法律、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等规定的其他权益、服务和便利。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申请人、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申诉或者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维护,不得拖延、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及时告知居住证申请人、持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申诉或者控告。
第二十四条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双方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亲自申领居住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出具同意其申领居住证的意见,并提供双方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居住证。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负责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居住证申领等工作中不按规定办理或者收取费用的;
(二)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等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利益的;
(三)将在工作中获得的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
(四)不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的;
(二)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
(三)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居住证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中心城区、峰峰矿区、县级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应当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
对符合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条件,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迁入人员,可以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
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的人员与其他具有本地常住户口人员享有同等权益。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市中心城区的具体范围是:北至青兰高速公路,西至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南至环城高速公路(南段),东至环城高速公路-邯济铁路-京港澳高速公路一线,规划面积五百五十平方公里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出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二)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学籍证明、在读证明,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发放的居住证,可以在本条例实施一年内换领新的居住证;逾期重新申领居住证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换领或者重新申领新证的,居住年限(持证期限)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连续计算。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不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邯郸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居住证的主要意义从暂住证到居住证,一字之差体现出城市管理的重大进步。
范女士,高级经济师,是第一批领到《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之一
能申请到《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我很高兴。拿到“绿卡”,女儿在入学时碰到的赞助费等问题相信会有很好的解决。
王先生,某广告公司总经理,哈尔滨人,已经在北京买车买房
眼下我最着急的是孩子的入学问题。这几年我的孩子上幼儿园得比北京户口的孩子多交6000元,今年9月就得上小学了,因为没有北京户口,得交2万元借读费。如果能办理《jk京市工作居住证》,能为我节省不少钱。我因为没有北京户口,买车必须借用朋友的身份证,自己花了几十万买的车必须登记在别人的户头上,想着心里都有点不踏实。
本科生什么时候能排上队
徐小姐,江苏人,大本毕业后在北京工作一年,某律所律师助理
想到自己老老实实在北京缴税,可是买房子要多花钱,更不能买车,再想到和暂住证相关的种种恶性案件,心里总不是滋味。所以每个月的工资除了自己的花销,全都寄回家里,好像这样才更有安全感。其实,我也想在北京好好地发展,因为毕竟大城市的发展机会多。即使工作居住证放宽了条件,但有总量控制的原则,肯定是特别优秀的人才能获得居住证,北京人才济济,硕士都排不过来,什么时候才能轮到本科啊?要成为“持证一族”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是一个城市的承受能力又是有限的,这也许可以说是一个悖论吧。
郝小姐,山西人,刚大学毕业,房地产公司文员
毕业的时候,能找一份工作已经很不容易了,有没有户口无所谓,而且北京生活成本这么高,我还没有什么特别长远的打算。现在居住证条件放宽了,我觉得又有希望了,也可以考虑考虑在北京的长期发展了。但我有一个问题,我已经申请户口在学校保留两年,如果以后要申请居住证,这个程序应该怎么走?
不要把绿卡捧上天
小乐,四川人,自由职业者,从事企业形象设计,在北京待了四年
要说对现在这个工作居住证的感想,我还真不知道该怎么说。因为对于我们来说,既然决定了做自由职业者,就预示着不会在哪个地方定居下来,我们不会为了买房子少交点钱或能够上保险,就把自己束缚住了,何况我们也上不了社会保险。所以这个规定没有把我们包括进去,我也没有感到有什么遗憾,虽然我一直想买辆车。但到一定年纪的时候,自己不想也不能再漂了。当我决定不再做自由职业者,准备成家立业或创立自己的公司时,可能会比较看重这个居住证了。
李小姐,湖南人,某杂志编辑,在北京工作三年
有没有无所谓。我觉得趁年轻时可以在北京发展,但北京这个城市非常不适合居住,所以我没有计划一辈子都待在北京,当然也没有计划在北京成家、买房。我只是想在北京积蓄力量,时机一到就回家去发展。所以,请朋友帮忙买辆车就够了。
曾先生,人事部门官员
北京工作居住证也好,深圳人才居住证也好,这项制度是移植了国外的“绿卡”制度。但我们必须明确,北京、深圳、上海只是中国的城市,而不是什么独立的国家,“绿卡”是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我个人认为,所谓“居住证”只是治标不治本,最根本的是要改革中国的户籍制度,现在也就只有中国和古巴有这样的户籍制度了,更进一步说,我认为“居住证”只应该是一个过渡,而不是长久的存在。
企业吸引人才又多一招
马女士,某高科技企业人力资源经理
因为我们是高科技企业,一直属于可以申请工作居住证的企业之一。新员工一来到我们企业,只要符合条件,我们就会为他们申请,我们公司有23左右的员工已经获得了工作居住证。现在条件放宽了,一是有利于员工安心工作,对于企业来说人员也更稳定,对企业人力资源工作也是有利的。但我们也有一点担心。以前是向北京市人事局申请,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取得工作居住证,效率也比较高。现在有一个总量控制的原则,由各区的人事部门办理,我们担心申请难度、办理速度会受到一些影响。
11月16日,贵阳市在云岩区中华社区、南明区中南社区、乌当区、金阳新区金华社区试点启动免费办理外来人口城市居住证。凡在辖区内居住了一个月以上并准备长期居住、且已满16岁的外来人口,均可申请办证。办证后可以享受与本市户籍人口同等的诸多基本公共服务。
租住在中华社区的宋景云夫妇得知这一消息,一家人喜出望外。
12月4日,一大早宋景云就揣着夫妇俩的相关材料来到云岩区中华社区服务中心,填了两张申请表,一会儿资料就通过初审。工作人员告诉他,资料传到公安部门审核成功后就可以领到居住证。宋景云掩饰不住内心的喜悦:“看来我的愿望真可以实现了!”他们一家来到贵阳12年了,夫妻俩当过“背篼”,现在自己做小吃生意,希望能申请一套公租房,让孩子上个好学校,将来就地参加高考,也希望能参加贵阳的社会保险……
同一天,来自辽宁的毕德纯在南明区中南社区服务中心领到了居住证,他激动地说:“我在贵阳住了15年,心里其实已经早把自己当贵阳人。有了居住证,我终于成为名正言顺的贵阳人了。”他告诉记者,一直想申请一套公租房,办医保,“现在这些都可以成为现实了。”
目前四个试点辖区的流动人口共计18000余人。11月29日的统计数据显示,已受理1102人,咨询2147人次。中华社区服务中心主任唐建华告诉记者,他们的目标是在今年12月底前,力争为辖区内50%的流动人口办理城市居住证。
“居住证”化解“半城镇化”
宋景云和毕德纯都是“半城镇化”的典型代表:离开乡土多年,在城市就业生活,但在劳动报酬、子女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许多方面不能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现在他们办理了“居住证”,究竟和贵阳人还有什么区别?《贵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本市享有的权益共有九条。其中第九条规定:享受本市市民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权益。试点工作启动半月后,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梳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试点上的办证推进速度较慢。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受理办证申请后,要核对人口信息、地址、照片等,有一项不符,就不能办证。而有的外来人口住在工棚、违章建筑以及社区的值班室里,导致他们提供不了“合法的居住证明”;二是现有的规章修订速度需要加快。比如将持有贵阳市居住证作为流动人口享受公共服务的前置条件,目前还没有法规支撑。“凭证享受服务,见证提供服务”执行难;三是外来人口的需求重点、热点是子女入学问题。但教育资源有限,是不是所有的外来人口的子女都能进公办学校?针对这种情况,相关部门正在探索能否根据外来人口居住时间、对社会的贡献、遵纪守法等情况,出台分层管理制度,使外来人员享受分层服务……
2、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多由各国或地区政府发行予公民。并作为每个人重要的身份证明文件。
3、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经验。持有居住证者,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
4、居民身份证意义在于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