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4 1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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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缘起
两年前,施昉回到国内并且完成了自传的写作,因为种种原因,该书一直没有出版;
今年4月,她与上海文艺出版社取得联系,并且就出版事项达成了一致,双方签订了出版合同;
今年7月,《时间作证》一书由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
今年11月,施昉认为出版社并没有履行出版合同中的“起印15万册”,并且对合同中的第三项条款“作品的翻译、改编等须向出版社交付50%的报酬”产生质疑,认为该条款与初次见到的文本合同中表述不一,而且该条款意味着该作品的影视改编等各种行为利益都必须与出版社均分,这属于不合理条款,因此提出索赔及取消合同;
今年12月,出版社表示不接受施昉提出的索赔,并且认为出版社绝对没有任何欺诈行为,合同签署必须由作者自己负责。
双方说法
焦点之一
合同是否存在两个版本
施昉:前后合同不同,存在欺诈
我在去年10月到上海去小住,之后开始长期旅行,于今年4月初回到上海。我在书城发现了一些畅销书和报刊是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的,就拿了自己的书稿直奔过去。4月18日,我收到了陈先法(责任编辑)寄来的合同文本,12%的版税和首印15万册,而且版权只是内地简体字版的版权。条款内容让我很满意,所以立即赶到上海。
大概到上海的一星期后,陈先法到我住的饭店找我,我问他改哪儿了,他指了第二页下面。我想还是要从头看一遍,猛然发现第一条款居然版权包括港澳台地区,当时,陈先法立刻把“包括港澳台地区”划掉,我让他在“中国”后加上“大陆”的字样,他很难为情。当时大厅乱哄哄的,我的朋友也正给我打电话,接完电话后,他说:“其他的都是按你的要求准备的,不用再看了,请相信我!”我也就不好意思再看下去了,并且签下了合同。
但是9月20、21日,当我与不少海外大出版商、中版代、中图及中央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等制片人洽谈购买影视版权事宜时,才发现合同第三条中规定海外图书和影视版权归上海文艺出版社,如果我的作品改编成影视或者翻译成他国文字出版,都必须付给出版社50%,这个条款是我签订时没有注意到的,也和之前我仔细看过的合同不一。我后来打电话给陈先法,他也承认前后合同不一致,这段对话我也有录音记录。律师告诉我,欺诈行为如果成立,我可以向出版社提出双倍索赔。
出版社:绝对没有欺诈合同,签署者责任自负
记者首先联系到了上海文艺出版社该书责编陈先法,他告诉记者目前关于施昉的一切事件已经移交给该社的法律顾问,他不便发表任何意见。
该社法律顾问廖恬则明确表示,出版社绝对不存在欺诈行为。“最开始责编跟她承诺了怎样的合同我并不知道,我只知道从这个合同成为文本开始,我所见到的就只有一式,绝对不会存在两个版本!”廖恬表示,从出版规律来说,出版社当时向施昉承诺的条件已经相当高了,至于影视改编权等都属于作品的临界权,并不是什么不合理条款,而且这些合同并非没有让施昉过目,合同上有施昉的亲笔签名,所以合同是经过施昉本人同意才签署的,这又怎么会存在欺诈行为呢?既然自己签下了合同,事后又认为合同不合理,那么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但是施昉现在一口认定出版社是欺诈,这让双方很难平心静气坐在一起讨论合同问题。
焦点之二
出版社承诺条件是否可以兑现
施昉:起印了15万,但只给5万版税
在合同签订后,非典开始越来越严重了,我就一直住在上海,7月20日在上海书城签售后当天回京。回京后,我常主动跟出版社联系。结果他们没有做什么具体工作,更别提配合宣传了。我与北京发行系统的一些负责人联系上后,他们也告诉我说我的书如果再不采取任何促销措施,就会死在那里了,而我在北京的书店里也几乎看不到我的书的影子。
在我的书版权页上,你可以看到明明写着首印15万册,但是现在出版社表示只给我5万册的稿酬,这种条件我绝对不能答应,而出版社也公然在违反我们签订的合同,我决定与出版社取消合同。
出版社:起印15万册不代表稿酬要一次付清
上海文艺出版社法律顾问对记者表示,他们并非已经放弃该书,既然当初花工夫签下,就不会听之任之,但是图书市场并不能随出版社意志而转移,他们目前的宣传发行活动还在继续,北京市场的鲜见绝对不是他们刻意为之。
至于起印15万册,当时签订合同时,该社总编辑陈保平确实保证达到15万册,但是却并不表示这些款项和印数会一次达到并且付清,目前5万册的稿酬是针对市场反应的一个真实数据。取消合同也不能单方面进行,如果不是经过协商而取消合同,施昉必须负违背合同的责任。如果施昉也认为双方无法私下沟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不会躲避。
事态进展
施昉——网上宣布合同无效
出版社——法人代表更换
在采访中,合同双方都各执一词,今年11月他们已经向法院提出仲裁,但是法院驳回了仲裁,认为合同本身不适合仲裁法规。双方目前出现了僵持阶段,都认为起诉到法院是惟一的解决方法,而刚刚从8年官司中走出的施昉是否又要走进漫漫起诉路呢?
昨天,记者在施昉的个人网页上看到,施昉已经在网页上明确贴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作者宣布与上海文艺出版社的合约无效”的字样。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知名策划人告诉记者,就这一事件来说,无论出版社是否欺诈,施昉自己确实也有问题存在,经历了那么多年官司的她,在签订任何合同的时候,都应该仔细审慎,而不应该听合同对方的一面之词,只有这样才能杜绝之后可能产生的纠纷,而现在法律合同上确实有施昉的亲笔签名,所以她不可能单方面撕毁合同,必须通过法律途径。
一位了不少名人版权官司的知名律师表示了另外的意见,他认为出版社没有起印15万册不代表就是违背合同,因为在法律中有一项公平条款,是否判定违背合同还必须根据市场上的具体变化,并不完全按照当初签订的合同判定;不过这次上海文艺出版社在该书的版权页上已经标明了15万册,那么则应该按照15万册与作者结款,出版社违背合同的嫌疑相当大。
记者了解到,就在施昉合同签订的这半年里,上海文艺出版社逐渐增设了法律顾问、版权顾问等等,而目前上海文艺出版社的领导班子也发生了一些变动,当初与施昉签订出版合同的法人代表陈保平总编辑已经离开该出版社,新的法人代表是否会带来全新的变化,并对这一事件产生积极作用,只能拭目以待。
施昉其人
经历跨国联姻,嫁入豪门;婚后一年,夫妻反目;对簿公堂,官司八年……这几句简单的话可以说勾勒出了施昉前半生的经历。
异国恋情始于16年前,刚从福建华侨大学毕业不久的施昉,在中国旅行社做一名导游。1987年,新加坡资产过亿的联发船务有限公司主席许乃斗的长子、26岁许丕发利用在美国读书的暑假期间来北京游玩,带队的导游就是施昉.许丕发就这样与施昉一见钟情。
1990年2月,施昉三年的恋情最终有了结果,许丕发放弃在美的学业,赶回北京与施昉登记结婚。同年6月许丕发带着新婚妻子在新加坡办理结婚注册,施昉成为新加坡的永久公民。不久,要强的施昉便进入了家族企业的公司,担当起了公关和市场方面的工作。
1991年8月,施昉回北京参加哥哥的婚礼,许丕发搪塞没有随行。而当施昉匆匆赶回新加坡的家中,家中大门紧锁,门锁也已更换,她在公司的职位已经有人顶替,她已经一无所有。许丕发已经飞往国外,一直没有露面。
1991年9月,施昉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律师,律师认为她可以与丈夫协商赡养费的问题。直到12月,施昉才在律师那里见到许丕发。许丕发表示以每月250新元赡养费结束一切,而250新元只是当地给菲律宾佣人的薪水,施昉觉得自己受到了侮辱。
1993年9月离婚索偿对簿公堂,施昉向高院申请离婚。船务商人和中国女子的离婚案被新加坡媒体争相报道,一时间施昉成了新加坡的名人。
1994年1月,两人获准离婚,法庭下令许丕发每月支付2300新元新加坡一般家庭每月开支约2000新元左右给施昉做赡养费。
1994年她向高院提出申请,将赡养费提至4133新元,并要求分得房产和其他婚姻资产。在这之前,为了避免因离婚损失财产,许丕发已将自己的股份陆续转移在父亲名下。在法庭上他称属于他名下的资产只是父亲以他的名义注册的,为讨好施昉,他和父亲关系闹僵,父亲已将他的股份拿回,无力支付施昉要求的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