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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精品(七篇)

时间:2023-02-20 18:22:31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

篇(1)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法律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带薪休丧假的权利。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根据《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另外,国家规定丧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员工可以享受带薪的丧假。

生老病死是大自然的规律,没人能控制。职工在遇到家人过世的时候,用人单位应该给予职工的丧假,并且保障职工在丧假期间相应的福利待遇。如果你所在的单位不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你丧假的待遇的话,你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婚假国家规定2019:北京婚假多少天 南方财富网小编为您提供最新北京婚假国家规定2019相关资讯查询

导读: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只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此外,北京地方的规定是: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天数: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篇(2)

Q:在实践中,有的企业为了限制劳动者跳槽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在劳动合同解除后,迟迟不为劳动者转移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给劳动者带来了一定的损失。而有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拒不交出由其保管的有关工作资料,致使企业的工作受到一定影响。请问,遇到这些情况该怎么办呢?

苗女士

A:《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由此可见,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都存在着一种后合同义务。

劳动者在离职后,因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的办理与原单位产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到法院。原用人单位不履行仲裁裁决书或者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转移档案或社会保险的义务,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拒不交出相关资料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要求其交出相关资料。用人单位因此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确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

Q:由于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济效益连续滑坡,公司决定裁员,我属于被裁者之一。在确定经济补偿标准时,我们与公司产生了分歧。我每月工资1500元(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我认为公司应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而公司却说,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不算工资,只能按“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补偿。请问,如何确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

余女士

A: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在确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时,应将属于工资范畴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各项收入包括在内,因此,公司只以你的基本工资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不对的。如果该公司一意孤行,那么你可以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

探亲假、往返路费、工资,一个都不能少

Q:小宇是2004年的研究生,经朋友介绍分配到一家事业单位。小宇非常珍惜这份工作,所以工作3年一直没有回老家探亲过。2008年春节,小宇提出回家探望父母,单位以部门人员少为由未批。2009年春节,小宇提前申请,单位只批了20天假期。小宇到家后,因其父患病住院需照料,于是他又向单位提出申请补休上一年20天探亲假。前后共休40天,路途往返5天。单位批准了小宇探亲假20天,但按事假扣发当月工资,另25天作为超假扣发,同时不报销往返路费。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A: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该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该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如果小宇符合上述条件,即可享受探亲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同时对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享受的休假待遇分别做了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小宇属于未婚职工,因上年度单位未安排休假,则可要求单位给予45天的假期,单位将另25天作为超假处理,同时不报销往返路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复婚可以享受婚假吗?

Q:小舟与爱人结婚时,两人都向当时所在的单位申请了婚假。但婚后没多久,二人就因为经常争吵而离婚。离婚后,小舟跳槽到了另外一家单位。经过分开的这一段时间,两人都冷静了许多,也反省了自己,经过慎重考虑后,小舟和爱人决定复婚。那么,小舟和爱人还能向现在单位申请婚假吗?

A: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因此,复婚同样可享受婚假。但是,根据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因此,复婚的不能享受晚婚待遇,也即不享受晚婚所增加的假期天数。

在线专家:

潘家永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在线专家:

篇(3)

摘 要 目的:探讨如何构建和谐积极的员工关系。方法:采取质性方法对我院36名员工进行访谈,总结分析影响员工和谐积极关系的因素,并根据其影响因素探讨构建和谐积极员工关系的措施。结果:经访谈资料发现,构建和谐积极员工关系需从各个方面入手,提高员工对员工管理的认识,消除疑虑和误解,明确薪资、假期及离职等相关规定和制度。结论:在了解了构建和谐积极员工关系的因素后,从各方面入手,加强宣教,以促进和谐积极的员工关系的构建,进而提高医院日常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医院的健康和谐发展。

关键词 和谐 积极 员工关系 构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加剧了医院的人才流动和竞争,也促使现代医院得到了灵活多样的用人机制,同时也更加注重对和谐积极员工关系的构建,以此提升自身软实力,更充分的发挥人力资源的创造力和潜能,为来院就诊的患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最终实现医院的战略目标。

一、资料与方法

(一)一般资料

工作为研究对象,采用目的性抽样选取医师、技师、药师、护士各7名,人力资源职工4名以及其他工作人员4名进行深入访谈。其中包括男性员工14名,女性员工22名,平均年龄为(35.59±6.27)岁,平均工作年限为(6.5±5)年,大专学历3名,本科28名,硕士5名。所选的研究对象均具有一定工作能力且自愿参与本研究。

(二)方法

首先在访谈前均对所有研究对象进行本研究目的、过程及保密原则的详细说明将我院36名员,并自愿签署知情及研究同意书。然后在相对轻松的环境下对这36名员工进行访谈,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研究对象予以访问,用录音笔进行现场录音,同时写下自己对构建和谐积极员工关系的建议。

二、结果

经资料分析,这36名员工对访谈内容均作出了不同回答和想法。访谈结果总结如下①首先,这36名员工对员工关系管理有着不同的认识,有些员工因为缺乏对员工关系管理目的的了解而较为忽视对员工关系管理的认识,觉得没必要过于注重员工关系管理,就更不用说构建和谐积极的员工关系。②大部分的员工对薪资都有着很高的关注度,其中对同工工薪、违反薪资保密制度的违纪处理、年终奖以及加班费等都有着一定疑问。③有关假期的内容也是员工所关注的,其中包括不休年假是否可予以经济补偿、婚假期间的薪酬、病假管理及晚婚晚育假管理等。④有些员工在提出辞职后出现违纪现象,应如何应对;辞职后的第二天员工就不告而别应该予以怎样的处理。⑤此外还提出了一些争议问题及风险,例如劳动合同上的签名不是自己的,但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如员工仲裁要求支付没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三、结论

(一)加强对员工积极关系管理的认识

首先有必要落实员工关系管理,因为在当前这个环境下,医院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医院内部组织也随着医改的深入正在进行着变革,同时员工诉求的增高,使得员工关系管理成为医院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所以为了更好地构建和谐积极员工关系,可以通过宣传、讨论等方式以及发挥HR与工会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来加强员工对员工关系管理的认识,进而使得员工关系逐渐过渡到和谐积极的员工关系。同时也要明确积极和谐的员工关系是医院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最有效手段,满足员工内在需求,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更大满足其“自我实现”,创建和维护和谐积极的员工关系环境。

(二)加强对薪资管理

有研究指出“工作中的幸福感取决于你和其他人相比挣多少钱”,可见金钱的激励效果是不容低估和忽视的。在员工心中,薪资不仅是自己劳动所得,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员工自身的价值以及医院对其工作的认同,因此员工对薪资是十分看重的,同时提凸显了薪资管理在积极和谐员工关系管理中的重要地位。而为了更好地进行薪资管理,笔者根据访谈结果中员工所提出的薪资问题进行简要解答。首先对于同工同薪来说,它是《劳动法》的基本要求,但是它并不是作为一个法律规定,在劳动法规定中同工同薪是以劳动合同为主的,劳务派遣只跟正式的劳动合同工同工同酬,同时同单位相同岗位或者近似岗位的实际工资报酬,可以作为同工同酬的界定参考标准。对于同一部门,相同工作岗位的员工,其年终奖可以不用支付同样的标准,因为年终奖由单位自行发放,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奖励性待遇的发放。对于违反薪资保密制度可以进行违纪处理,因为采取薪酬保密制度有着很明确的意义,作为一种规章制度,违反它势必需要受到相应处理,所以在构建和谐积极员工关系的过程中应让员工了解薪酬保密制度的目的,提高其对解薪酬保密制度的认识。就加班费能否约定计算基数问题来说,可根据相关规定来确定,即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原则上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同时,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还应该首先遵循“约定优先”的基本原则。所以就薪资管理来说,首先需对员工的疑虑进行解答,使其明确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而改善员工因薪资问题而发生的不良心理和转变。此外,还需不断完善自身的激励约束机制,例如不断促进医院薪酬结构和考评机制的科学、合理设计,针对薪酬结构的设计可缩小短期奖励比重,促进个人和科室长期发展的奖励,针对考评机制的设计,可在考虑经济效益指标的同时考虑医疗质量、科研等质量指标及社会效益指标,激发员工、科室之间的竞争,也充分发挥员工个人的潜能,这也是构建和谐积极员工关系的根本。

(三)加强假期管理

各种假期是国家和企业对员工的照顾和关怀,是以不影响生产和工作为前提的。但是在实际管理中发现,一些员工因个人问题或其他原因在节假日上与管理部门出现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医院的工作开展。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为了规范员工节假日管理,合理安排员工的休假,也为了满足员工对节假日的要求和需求,就有必要加强假期管理,针对员工对节假日的相关问题的疑惑开展一系列的宣教活动,弥补员工在这一方面知识上的不足。就休年假来说,这本身就是国家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而就不休年假给不给予经济补偿则需要根据不休年假的情况来定,即员工自己放弃休年假则可以不予经济补偿。对于婚假期间的薪酬来说,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工资支付。而在婚假期间的绩效工资来说,通常是不予以支付的,因为绩效工资本身就是和工作量挂钩的,而且国家规定中也未明确指出婚期期间需予以绩效工资的支付。对于病假,首先须予以严格审查,因为病假期劳动者可得到较好待遇,所以当员工伪造假条或购买假条请病假并予以通过,那么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影响员工关系管理,降低管理效率,对以后的管理带来较大阻碍。因此,一旦发现伪造假条或购买假条请病假的员工必须予以严格处理,同时依法制订并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对于没有按照请假手续规定的员工需先及时催告员工补办病假手续,若无正当理由未予补办的可作旷工处理。

(四)加强离职管理

随着环境变化及观念的更新,员工离职也成为各企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如何做好离职管理也是人力资源部门迫切需要进行的一个重要工作内容。而且经过离职管理,了解到企业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可以进一步为构建和谐积极员工关系提供一定的措施,同时也能够规范离职员工的行为。例如对于已经提出辞职又违纪的员工,可根据其违纪具体情况予以相应处理,因为《劳动法》中规定,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违纪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则有可能大大增加自身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及经济损失风险,所以对于违纪行为对医院不会造成过大损失的员工,并不会让其他员工产生波动,可适当保留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对于未履行通知义务、不告而别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39条第2项予以劳动合同的解除[5],并根据具体情况按《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向劳动者索取相应的损失。

(五)加强争议处理及风险管控

要构建和谐积极员工关系,我们要认真贯彻学习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管理要进入一个新的时代,这个时代就是法制的时代。我们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必须要认真地学习法律,用法律的武器来规范我们的人力资源管理。人事资源部可基于过去及当前医院自身或其他医院所发生过的劳动争议案例,深入剖析劳动争议发生的背景和原因,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举一反三,分析评价自身的劳动实践的各个方面,通过自我劳动稽核的方法审计人力资源管理实践,在保障日常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和实践的同时,加强对争议的处理。同时也可以通过大会、电子邮件、内部刊物以及“一对一”沟通谈话,为争议问题提供解决途径和措施,进一步提高员工对员工关系管理中涉及的众多争议话题,落实对员工进行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和认识。以此降低管理风险。

对于劳动合同上的签名不是自己的,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况。如果没有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属于单位违法,则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从第2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如果员工辞职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给医院造成损失,医院可以举证要求赔偿。而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可参照《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其两倍工资,同时用人单位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但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构建积极和谐员工关系的主要需从以上五个方面入手,加强对员工进行和谐积极员工关系管理的宣教,促进和谐积极的员工关系的构建,进而提高医院日常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医院的健康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赵庆华,王富兰,康简,唐永利,肖明朝,吕富荣,任国胜.“医护一体化”让患者有效就医[J].中国卫生人才,2016.03(26).

[2]陈晖.基于心理契约视角的医护人员离职问题分析[J].人力资源管理,2016.03(17).

[3] 张巧燕,夏梦娜.浅析医院员工关系管理[J].医院管理论坛,2016.03(9).

篇(4)

1、为了保障公司职工劳动和休息休假的权利,认真履行劳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考勤管理,是强化企业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做好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各单位应严格本办法,提高广大职工遵守考勤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二、职工考勤和假期管理办法职责

(一)经理

负责每月考勤表的审批

(二)综合办劳资员

负责对考勤表及各类假条进行审核把关。

(三)各单位劳资员

1、负责本单位全体员工的考勤工作,做到真实考勤。

2、负责本单位考勤的录入微机工作。

(四)工会

负责工时制度的监督。

三、职工考勤和假期管理办法管理规定

(一)工作时间

1、公司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度,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月平均不超过167.4小时。每周一般要保证职工休息2天,最少不得少于1天。

2、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征得工会和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每日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职工考勤

1、公司实行日考勤制度,考勤工作应专人负责,考勤资料由劳动工资部门长期保存。

2、公司实行请销假制度,履行请销假手续。职工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凭证作为考勤依据。假期期满应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或假期期满不能按时回单位工作的,事后应及时出示证明,申明理由,按审批权限补办请假手续。

3、职工请假,7日以内由所在单位(科、室、车间)负责人批准,7日以上报送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公司各单位或机关各部门负责人请假,按管理权限审批。

4、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工资照发。社会活动主要包括:

(1)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3)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

(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6)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5、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三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时,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6、部分公民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青年节,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可以放假半天。

(2)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执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3)其他部分公民节日及纪念日,均不放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时,则不补假,工作需要继续工作者,不发加班工资,可以安排补休。

7、职工工伤假:

(1)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下同)应有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通知书,方可按工伤处理。在批准治疗休息期间停发工资和奖金,执行现行职工工伤保险的规定。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不得按工伤处理。

(2)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休息,应有指定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否则按病假处理。

(3)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可以恢复工作(包括调换轻便工作)而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工作的,停止工伤待遇,按旷工处理。

(4)职工因工负伤治愈复工后旧伤复发,需要继续治疗休息的,必须有指定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并经单位医务劳动鉴定机构审核后,方可按工伤处理,否则按病假处理。

8、职工病假: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有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的时间,称为病假。计算职工医疗期时,连续休病假中适逢的节假日不予扣除。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岗位、技能、工龄工资按70%计发;停工医疗累计超过180天的,岗位、技能、工龄工资按60%计发疾病救济费。

(3)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时,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又符合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4)职工经批准去医院查病时所产生的缺勤,以及经指定医疗单位同意,到外地就医的时间按病假处理。

(5)职工出差、在外地休假患急性病需要治疗时,要有乡以上医院的病休证明、病历或急诊证明及收款单据,经审核批准后,出差、休假期限以外的治疗时间可按病假处理。一般慢性疾病,应返回治疗,否则按旷工处理。

(6)女职工按计划生育规定怀孕不满6个月,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需要保胎治疗的,按病假处理。

(7)职工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并经单位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息的,按半日病假处理。

(8)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休4个月以上的,复工时要有指定医疗单位的病愈证明。经单位医务劳动鉴定机构批准方能复工,复工时应有试工期。病休满4个月不满6个月的试工期为2个月,病休满6个月的试工期为3个月。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需要继续休息治疗的,则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应连续计算。

9、女职工产假:

(1)女职工按计划生育,产前产后合并享受产假90天(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日,下同)。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按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产前定期检查的时间工资照发。

(3)女职工按生育计划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享受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产时,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女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或保胎休息而请假期间生育时,自怀孕第七个月或小产之日起计算产假。产假期满,病未痊愈的,产假前后的病假合并计算。

(5)已婚女职工,违反公司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自怀孕第七个月至婴儿满1周岁期间,必须休息,休息期间按事假处理。

(6)女职工非婚生育及流产时,其休息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7)男职工配偶生育时,经本单位同意,劳动工资部门备案,享受有薪护理假10天。

10、下列各种节育手术假,享受假期期间,工资照发(逢遇法定节日、公休假日不顺延):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享受假期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手术后1周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享受当日假期1天。

(3)人工流产或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享受假期15天。

(4)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享受假期30天。

(5)中期终止妊娠,享受假期30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享受假期40天。

11、职工婚、丧假:

(1)职工结婚享受婚假3天;男方25周岁以上、女方23周岁以上,且双方都是初婚的可增加婚假15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其爱人在外地,需前往爱人所在地结婚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享受有薪路程假,路费自理。

(2)职工供养的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丧假3天,丧假期间工资照发。需前往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有薪路程假,路费自理。

(3)职工在探亲假期内办理婚、丧事的,除享受规定的探亲假外,其婚、丧假执行第(一)、(二)项的规定。

12、职工事假:

(1)职工请事假,按日扣发工资,未经批准无故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2)外地调入职工,来公司报到后,因报到手续不全等原因,需回原单位重新办理的时间,按事假处理,路费自理。

(3)职工因自伤、打架斗殴、违法犯罪而致伤、致病需停止工作医疗时,按事假处理。

13、职工请事假、旷工时,以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为基数,按日扣发工资。

14、从外地调入的职工,应按规定日期报到。有随迁家属的,自报到之日起,可享受假期3天。

15、职工因病住院,医院认定确需护理的,其直系亲属是公司职工的,经单位同意,可前去护理。护理期间停发生产性津贴和奖金,工资照发。

16、工伤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认定确需护理的,由所在单位安排人员护理,需借用在公司工作的亲属护理的,应签定借用协议。

17、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按旷工处理:

(1)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勤的时间。

(2)假期已满,未按时回单位工作又无续假手续的缺勤时间。

(3)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

(4)工作时间在岗位或离岗喝酒及上班前酗酒,被停止其工作责令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

(5)职工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上岗,被责令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

(6)职工工作调动,未按规定报到的时间。

18、职工一般不得改变假别,遇有特殊情况时,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女职工生育假

1、女职工享受生育假的范围:

(1)计划内生育的;

(2)职工结婚后,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为无生育能力,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

2、女职工休生育假的时间为:

怀孕满6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到婴儿满1周岁止。婴儿满一周岁哺乳期满,逢七、八、九月高温季节可延长到九月底,延长期间视为休生育假。

3、女职工休生育假时的工资待遇:

(1)女职工休生育假,一般可按以下办法支付生育假工资:全民、集体职工按本人工资的90%支付;协议职工按本人工资的60%支付。经批准的其它延长时间(最多6个月),按本人工资的60%支付。

(2)休生育假工资按比例计算的基数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

(3)休生育假期间停发奖金、通勤费、基建津贴和误餐费;属于执行保健费范围的,保健费执行本单位最低标准。

(4)休生育假的女职工符合探亲假条件的,探亲假必须在休生育假期间使用,探亲路费可以按规定报销。

4、属生育假范围内的女职工,必须按规定休生育假。

5、休生育假的女职工,应办理休假手续,由本人申请,经本单位同意,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劳动工资部门批准后执行。

6、自休假起至产假期满前,发生失去休生育假的条件时,可以休满产假,产假期满应恢复工作;产假期满后失去休假条件时,应立即停止休假。

(四)职工探亲假

1、职工探亲的对象:

(1)职工的父母(含继父、母);

(2)配偶。

2、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2)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下列职工不享受探亲假:

(1)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2)未定级的职工。

(3)因各种原因在当年度内与被探亲的对象团聚达到本人应享受探亲假天数的。

(4)家住淄博市五区境内或家住淄博市五区境外而离本人工作单位40公里以内实行通勤的职工。

4、职工享受探亲的假期:

(1)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不得2年合并使用。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批准职工探亲或职工自愿2年探亲1次的,可以2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往返路费只报销1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

(4)根据路途另享受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5、上半年转正定级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假,下半年转正定级的,从下一年度享受探亲假。

6、夫妇双方都是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只能有一方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享受探亲假需由配偶单位出具不休探亲假的证明。

7、职工探亲期间,本人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如父母、配偶重病、死亡或交通发生临时障碍),延误行程在1天以上者,必须取得当地医疗单位或交通单位的证明,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8、职工探亲期间的工资照发,各种津贴和补贴执行《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职工工资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奖金执行《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奖金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9、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

乘火车不分职级,一律报销硬坐票额。年满45周岁以上并连续乘车24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卧票额。乘轮船的,报四等仓票(或比统仓高一级的仓位)。

(五)年休假

1、休年休假由职工本人填写休假单,办事员审核工作时间与休假时间,单位领导审批签字。

2、职工年休假期,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年休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日和探亲假、产假等。

3、休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4、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本年度休假。已休年度假的,取消下年度年休假。

(1)病假满60天的;

(2)脱产学习满3个月的;

(3)旷工累计满1天的;

(4)受党团、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5)事假累计满15天的;

(6)受治安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

(7)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

(8)公司内部调动、在原单位已休年休假的;

(9)除装置检修以外其它原因停工休息满20天的;

5、年休假应一次使用,超过规定休假时间的按旷工处理。

6、年休假、病疗、特疗在同一年内只能享受一种,不得重复享受。

7、休生育假的职工,在休生育假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跨年度的影响1年)

8、受留用察看、留党留团察看处分的职工,在留察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受留察处分1年的影响1年,1年以上的影响2年)。

篇(5)

中小企业劳动合同范文一

甲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日止。

2、试用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第二条 工作内容及要求

乙方安排在_______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 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乙方所处的部门、工作任务、工作地等,乙方应接受调整。

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条 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1、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工作业绩确定_______元/月的工资报酬。

2、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3、甲方每月___日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不得无故拖欠。

4、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工资按照国际规定执行。

5、甲方在年终时根据乙方的当年实际业绩、效率、效益、损失、工作态度等因素考核结算乙方的奖金。

第四条 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五条 劳动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因其它原因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5、一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说明理由,并向对方书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七条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保证

如因乙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甲方发生经济损失,则乙方必须尽责处理善后事宜,挽回相应经济损失。甲方可以根据损失的大小及乙方的态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在本条事项未完全处理完毕之前,乙方不得擅自单方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原劳动合同期届满的,则相应顺延到本条事项处理完毕。

第八条 商业保密及竞业禁止

1、乙方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获悉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信息、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使用,此保密期间不限于劳动合同期限。

2、乙方自双方劳动关系以任何形式结束之后,在两年内不得与甲方形成竞争关系,此条包括乙方本人或者帮助他人从事与甲方有竞争性的工作。

3、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则须向甲方赔偿 万元违约金。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由于经常接触甲方公章等印鉴,所有涉及乙方与甲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包括合同、证明、欠条等,均需由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一律无效,对此乙方完全同意并遵守,此条效力涉及本合同生效之前及之后。

2、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守则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合同效力及文本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具法律效力。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管理机关备案一份。本合同甲方加盖骑缝章。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中小企业劳动合同范文二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员工) 姓名: 性别: 身份证(护

照)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信实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起

(二)试用期为: 天。(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 乙方的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实行月工作26天8小时制,如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超过2小时。

(二)乙方依法享有年假、法定节假日、婚假、工伤(病)假、丧假(具体按照甲方《请(休)假管理规定》执行)。

(三)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薪酬、福利体系》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深圳市最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根据岗位实际,乙方选择下列第 种薪酬方式。 按计时核算,即基本工资+加班费+工龄工资+其它

按绩效核算,即部门绩效总额/部门绩效构成人数*个人核定系数+其它 (三)甲方每月 日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上月工资,乙方须向甲方准确提供深圳区域中国农业银行相关信息(个人银行账号、账户名、开户行类别、账户所在地及开户网点),否则跨行或跨区域转账的相关费用须由乙方承担。

(四)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地区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患病或因公负伤,甲方按照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公负伤的,甲方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凡属工伤(病)医疗费用报销范畴的,乙方须向甲方提交完备的手续,否则相关费用的报销无法正常进行。

(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乙方须承担在住宿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用,甲方按月补贴乙方伙食费,全勤补贴标准为人民币240元每月,非全勤补贴标准为人民币8元每天。具体按照《食宿管理办法》实施。

(六)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有:国家法定节过节费、婚庆贺礼以及公司不定期提供的其它福利。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照国家和地区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乙方从事 作业,可能产生 职业危害,甲方应采取 防护措施,确保乙方身体健康。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检举。

七、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严格操作规程,恪守职业道德。

八、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九、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正常解除合同的,甲方应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四)乙方凡属急辞、自动离职的,甲乙双方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员工离职相关解释及离职员工薪酬结算办法[暂行]》执行。

(五)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当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甲方应当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十、争议处置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行文结尾处签指纹书讫)

十二、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同时在本合同变更页做好记载。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必须签章(指纹)为证,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年 月

(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 日

中小企业劳动合同范文三

甲方(用人单位):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 公民身份号码: 居住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

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第一章 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

第二条 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订立时间不一致的,以乙方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乙方到岗后双方才正式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章 试用期

第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_元。若乙方实际到岗之日与试用期约定上岗之日不符的,试用期同时提前或顺延。

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四条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 工作。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公司本部。

第六条 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七条 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有权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适当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第八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

第九条 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乙方节假日休息及婚假、丧假、产假等。 联系电话:

第十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安排;甲方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报酬,以保证乙方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乙方自行加班的须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甲方不承担支付加班报酬的义务。

第五章 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三条 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有的规章制度以及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按法定程序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均具有约束力,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四条 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更不得将属于甲方的业务转让给其他方或乙方自行经营,同时,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如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除了给予乙方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解除本合同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乙方的月工资(均为税前应发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_元。甲方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统一制定工资调整、加班费、福利待遇以及请事、病假和旷工的扣除标准等,对此乙方予以认可并接受。 第十七条 甲方于每月15日前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第十八条 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甲方根据国家和北海市的有关规定为乙方购买社会保险,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 乙方患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非因工负伤,均按国家和北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穿戴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

第二十二条 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八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

第二十五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辞退乙方,如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如无特别约定的,合同签约后5天内员工未能上岗的。

2、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用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赌博、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3、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5000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5、乙方是驾驶员的,因其自身原因,其营运服务的证、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发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车死亡事故或次责以上(含次责)特大行车事故或物损三万元以上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达损失5000元以上的,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7、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8、乙方向甲方辞职或者经协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9、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10、乙方存在贪污受贿或其它不廉洁行为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辞退乙方,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并拒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劳动管理的.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以上向甲方提出辞职。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足额及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依本合同约定缴纳保险的。因乙方自身的原因导致甲方无法为乙方办理的除外。

4、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相同劳动条件的续签达成一致的。

2、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甲方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4、乙方享受基本养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死亡的。

5、乙方暂时无法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其它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脱产学习与进修、执行有关部门的公益性任务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过15天的。

6、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 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甲方指定的人交接工作;

2、完好归还其占有的甲方的办公用品、文件、设备等有形或无形资产;

3、向甲方完整移交载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载体;

4、协助甲方清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

5、完成甲方规定的离职流转程序,办理有关离职手续,并积极配合甲方将其本人的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事档案迁出;

6、处理其他应了而未了的事务;

7、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并不得有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言论和行动。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 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为乙方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2、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等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3、应乙方要求, 及时、如实出具乙方的工作履历或绩效证明。

第三十二条 乙方不辞而别, 或者下落不明, 或者未履行第三十条、第九章规定的义务, 致使甲方无法办理或迟延办理与乙方离职相关的手续的, 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认其负有过错,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甲方可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完毕后,将截止乙方提出辞职或擅自离职之日的工资支付给乙方。如乙方有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述情形的,则按该条规定处理。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准则等)均属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与合同条款等同。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全面知悉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并理解无误。

第三十五条 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更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双方若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其自动失效,其他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与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

第三十七条 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合同首部的紧急状态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甲方可与该受委托人就本合同的有关变更、终止等涉及乙方劳动关系的一切问题进行协商和处理,该受委托人也可代领、签收相关文书、款项等。如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紧急状态联系人或该联系人拒绝接受乙方委托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可向甲方住所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篇(6)

劳务合同样本三篇标准版

温馨提示:本合同示范文本只是提供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一种参考,当事人须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正确选择适用的条款并作相应的调整,切勿套用,订立重大合同或者内容复杂的合同最好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感谢您的阅读下载!

身份证号码:地址:

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到年月日,其中试用期为两个月,至年月日止.试用期内经甲方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单方面内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延长乙方的试用期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岗位、工种)工作.在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岗位、工种.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

第四条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工资标准为元/月,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甲方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基本(固定)工资为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如下:

(三)甲方每月10日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

(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乙方的公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的发放等,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条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双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1、本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应提前天协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协商一致的,续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劳动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三)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外企劳务合同样本

甲方:(正文中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工商登记号码: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联系电话:

网址:传真:

乙方:(正文中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工商登记号码: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联系电话:

网址: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聘用中国员工事宜达成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有关乙方聘用中国员工及相关事宜,适用本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派遣中国员工或乙方聘用中国员工的,双方应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另行订立《聘用中国员工合约》,明确乙方聘用中国员工的具体人数、姓名、聘期、聘用费等事宜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乙方与被聘用的中国员工之间系聘用与被聘用的劳务关系,双方可以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另行订立《聘用约定》,确定乙方与中国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聘用约定》副本需送甲方备案.

第四条乙方与中国员工之间因购房贷款(含担保)等民事事宜,应另行订立相关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生争议,与甲方及本合同无关,甲方不承担中国员工之连带责任.

第五条乙方与中国员工之间因出国、培训需约定服务期限、费用、赔偿等事宜,应事前订立相关出国培训协议或者培训协议,确定各自权利义务.所生争议,甲方不承担中国员工之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变更而不一致的,分别以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7.1、甲方可以根据中国法律和本合同有关规定,监督乙方依法用工,并有权对其违法用工、损害被聘中国员工利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要求;

7.2、应乙方或中国员工的要求,甲方有权对发生争议的乙方和中国员工进行调解;

7.3、因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变更,致本合同条款与之不一致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执行该项规定;

7.4、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交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第八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8.1、甲方应教育被聘中国员工遵守中国法律和乙方的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8.2、甲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规定,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标准,为中国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承担约定的福利待遇费用;

8.3、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中国员工的出国(境)手续;

8.4、对乙方委托甲方管理驾驶关系的中国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8.5、甲方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中国员工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8.6、甲方因业务需要搬迁办公地址,应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9.1、乙方有权对甲方推荐的人选进行选择,或在甲方推荐人选之外自行选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聘人员,须在中国员工第一个工作日前经由甲方办理聘用手续;

9.2、对聘用的中国员工,视聘用期限规定试用期:

——聘用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聘用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聘用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聘用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9.3、试用期内,如不符合录用条件,乙方可以解聘,但应支付试用期聘用费.试用期满,所聘中国员工自动转为正式聘用员工,其受聘期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9.4、对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乙方规章制度(此规章制度须事前已向中国员工公开)的中国员工,对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使乙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害的中国员工(重大损害的标准应由乙方在乙方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乙方可予以解除聘用而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但若中国员工对乙方制定的损害标准提出疑义而产生劳动争议的,须事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确认重大损失的标准有效后,乙方才能予以解除聘用而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9.5、因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变更致本合同相关条款与之不一致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执行该项规定;

9.6、对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交涉.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第十条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0.1、乙方应尊重中国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歧视中国员工的种族和性别;

10.2、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和政府的规定,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标准,为中国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10.3、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对被聘中国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并为其提高劳动技能的学习和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10.4、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遵守法定工时制度,乙方安排中国员工加班的,应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为:

——工作日加班=月工资÷20.92天÷8小时_实际加班小时_150%;

——休息日、带薪休假日加班=月工资÷20.92天÷8小时_实际加班小时_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月工资÷20.92天÷8小时_实际加班小时_300%.

10.5、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保证中国员工法定节假日及婚假、产假等带薪假期.为受聘满一年的中国员工安排每年一次不少于连续15天或累计15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对受聘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受聘月数每月一天计算休假天数.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的,在征得受聘员工同意情况下,视为休息日加班予以经济补偿;

10.6、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对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的中国员工给予医疗期;

10.7、乙方应执行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不得剥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合法权益;

10.8、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工资的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甲方或者由乙方直接支付给中国员工本人,不得克扣或拖欠工资.对受聘满一年的中国员工年终加付一个月的聘用费.当年受聘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受聘月数每工作一个月加付月聘用费的十二分之一;

10.9、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向中国员工提供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卫生条件和健康检查;

10.10、乙方必须为从事驾驶员工作或者驾驶机动车的中国员工投保人身意外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未予投保而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参照当地保险公司有关理赔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11、乙方应当为其派遣境外、国外工作或培训的中国员工投保境外人身意外险和医疗保险.未予投保而中国员工致伤(病)、致残或死亡的,由乙方参照中国员工工作或培训所在地保险公司有关理赔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13、乙方应当为中国员工投保人身意外险和意外医疗保险.投保额分别不低于人民币_____万元和_____万元.未予投保而中国员工致伤、致残或死亡的,由乙方参照当地保险公司有关理赔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14、乙方应督促中国员工办理受聘期间的有关合法工作证件,教育中国员工遵纪守法;

10.15、因本合同第四章争议事宜引起的劳动争议仲裁或法律诉讼,并使甲方成为争议当事人的,乙方应该接受委托,作为甲方人之一与甲方共同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10.16、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有关税收的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中国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未代扣代缴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10.17、乙方因业务需要搬迁办公地址,应提前15日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章解除或终止聘用的条件、程序和补偿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聘用中国员工:

11.1、被聘用的中国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乙方的用人标准或条件的,但乙方应于试用期满前十天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中国员工和甲方;

11.2、中国员工严重违反乙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11.3、中国员工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使乙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

11.4、中国员工因被收容教育的;

11.5、中国员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的;

11.6、中国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中国员工(但符合本合同第十一条情形的除外):

12.1、中国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乙方未另行安排过其他工作的;

12.2、中国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12.3、中国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乙方未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过工作岗位的;

12.4、被聘中国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12.5、中国员工因公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

第十三条乙方解除或终止聘用符合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国员工,须支付自解聘之日起至第十二条所属情况消失期间的工资.

第十四条除符合本合同上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的情形以外,乙方解除聘用中国员工,应以书面形式分别提前三十天通知中国员工和甲方,否则另行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管理费及中国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以取代提前通知期.同时支付该员工聘用时间每满一年,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聘用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医疗期满后被解聘,除按上述标准支付补偿金外,还须支付中国员工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患绝症的,还应当按国家规定标准加发医疗补助费.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必须解除聘用中国员工,但甲乙双方应按下列约定的条件和标准执行:

15.1、被聘中国员工在试用期内书面提出辞职的,不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15.2、被聘中国员工提前三十天书面提出辞职的,不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15.3、被聘中国员工未提前三十天提出辞职的,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以取代提前通知期.

第十六条中国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不按本合同第十五条解除聘用中国员工:

16.1、中国员工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的;

16.2、中国员工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16.3、中国员工与乙方就出资培训、分配住房等事宜约定的服务期限未满的;

16.4、国家或_______市有特别规定的.

第五章费用及其结算

第十七条乙方聘用中国员工,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按聘用人数每月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十九条构成的聘用费.

第十八条聘用费经甲乙双方协商,由《聘用中国员工合约》确定,并以每月三十日前甲方的《付款通知书》为当月聘用费的结算依据.聘用费可以人民币或者等值于人民币的外币报价结算.

第十九条每年四月一日前,乙方应根据中国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物价上涨指数、聘用员工社会保险基数的调整、社会保险福利制度规定的各种费用调整幅度,以及中国员工工作业绩和岗位变动,相应调整聘用费,具体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篇(7)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贸、财政、工商、税务、审计、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交涉,进行调查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就涉及工资支付的有关内容制定基本的工资支付制度。

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就工资支付有关问题依法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第七条工资集体协议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㈠支付标准;

㈡支付项目;

㈢支付形式;

㈣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㈤工资的扣除;

㈥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工资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九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十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工资清单应当包括:支付工资的时间、姓名、工作日数、加班时间、应发工资、实发工资和工资扣除的项目、金额等。

用人单位工资清单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由本人签字。劳动者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领。书面委托随同工资清单存档。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将延期支付的时间告知全体劳动者,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工资管理权限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㈠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得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㈢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国家部颁劳动定额标准,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

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为基数,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150%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300%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集中休息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休息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十七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资为标准计发。

劳动者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

第十八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县(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召开的会议;出庭作证;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非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九条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期间和伤残鉴定后待遇,按国家、省、市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三)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资支付标准,但是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受到纪律处分,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变更劳动岗位和职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变动后的岗位和职务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二十三条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支付,从其约定,可按周、日、小时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劳动报酬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非全日制就业的最低小时劳动报酬标准包括小时工资收入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下税费:

㈠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㈡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㈢法院判决、裁定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

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工资支付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㈠未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约定支付工资的;

㈡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㈢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

㈣拒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㈤拖欠工资并有意转移、隐匿资产的;

㈥其他影响劳动者工资支付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工会发现本单位有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工会在向上级工会报告的同时,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区(市)以上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定期组织调查,及时向同级工会、上级工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用人单位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有关部门应当将企业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三十条实行欠薪报告制度。用人单位欠薪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欠薪报告应当包括欠薪的原因、时间、金额、涉及的职工人数、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偿还计划和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试行建筑等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等相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建筑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发包方未能按期结清工程款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方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发包方已按期结清工程款,总承包方与分包方未按期结清工程款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总承包方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发包方或者总承包方先予支付的工资款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有合伙人逃匿或者无力支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他合伙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合伙人先予支付后,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责令支付工资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有意转移、隐匿资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财产保全。

第四章工资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扣罚或者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劳动者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可以依法申请先行给付。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用人单位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㈠超过1个月的,责令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㈡超过3个月的,责令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总和的1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㈢超过6个月的,责令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总和的2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㈠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擅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

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没有执行欠薪报告制度的。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三十七、三十八条之外违反工资支付规定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期间,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得被评为先进;国有、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得晋级晋职,实行年薪制的,不得兑现年薪。

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劳动者投诉举报和用人单位工会的提请处理不受理、不及时查处的;

(二)、的;

(三)贪污受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