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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12)字第号
签订时间:2012年月日
签订地点: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拖欠丙方共计元人民币。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丙方将针对乙方的债权共计 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甲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付款给甲方,由乙方于2006年 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共计 元人民币。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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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债权,如果乙方履行义务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抬头为乙方全称的发票( )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乙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新债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债务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原债权人: (公章)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签订:
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和
C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 言
鉴于:A公司、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公司由此成为C厂的债权人;
鉴于:A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债权转让
1.1 A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公司转让债权,B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公司受让债权。
1.2 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无偿的,A公司不会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对价。
1.3 C厂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B公司偿还债务,该等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___万元)和利息。
1.4 C厂向B公司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 还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4.2 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上述期限为C厂向B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归责于C厂的原因导致B公司未能及时收到上述款项,C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B公司收到C厂的付款后,应依法向其开具发票。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A公司承诺并保证:
2.1.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1.2 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2 B公司承诺并保证:
2.2.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2 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2.3 C厂承诺并保证:
2.3.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2.3.2 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议约定向B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并愿意以其拥有的____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作为向B公司履约的担保,担保协议由双方另行签定。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条 生效
4.1 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五条 适用法律
5.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六条 其他规定
6.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6.2 本协议构成各方有关本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各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协议、谅解和/或安排。
6.3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6.4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三份,A公司、B公司和C厂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C厂(公章)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签订:
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和
C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 言
鉴于:A公司、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公司由此成为C厂的债权人;
鉴于:A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债权转让
1.1 A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公司转让债权,B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公司受让债权。
1.2 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无偿的,A公司不会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对价。
1.3 C厂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B公司偿还债务,该等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___万元)和利息。
1.4 C厂向B公司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 还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4.2 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上述期限为C厂向B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归责于C厂的原因导致B公司未能及时收到上述款项,C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B公司收到C厂的付款后,应依法向其开具发票。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A公司承诺并保证:
2.1.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1.2 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2 B公司承诺并保证:
2.2.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2 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2.3 C厂承诺并保证:
2.3.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2.3.2 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议约定向B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并愿意以其拥有的____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作为向B公司履约的担保,担保协议由双方另行签定。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条 生效
4.1 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五条 适用法律
5.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六条 其他规定
6.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6.2 本协议构成各方有关本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各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协议、谅解和/或安排。
6.3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6.4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三份,A公司、B公司和C厂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C厂(公章)
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和c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 言
鉴于:a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公司由此成为c厂的债权人;
鉴于:a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债权转让
1.1 a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公司转让债权,b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公司受让债权。
1.2 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无偿的,a公司不会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对价。
1.3 c厂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b公司偿还债务,该等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___万元)和利息。
1.4 c厂向b公司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 还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4.2 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上述期限为c厂向b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归责于c厂的原因导致b公司未能及时收到上述款项,c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b公司收到c厂的付款后,应依法向其开具发票。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a公司承诺并保证:
2.1.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1.2 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2 b公司承诺并保证:
2.2.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2 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2.3 c厂承诺并保证:
2.3.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2.3.2 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议约定向b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并愿意以其拥有的____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作为向b公司履约的担保,担保协议由双方另行签定。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条 生效
4.1 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五条 适用法律
5.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六条 其他规定
6.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6.2 本协议构成各方有关本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各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协议、谅解和/或安排。
6.3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4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三份,a公司、b公司和c厂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乙方(债权受让人):
甲方和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前,债务人 公司拖欠甲方 款共计 元未还(相关债权凭证附后)。
二、现甲方将以上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乙方承诺并保证:
(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其他规定
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该债权转让无效。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转让要由债权人直接通知原债务人。本案债权人许有利与原告(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后就下落不明,受让人与原债务人直接协商不符合这一规定。
第二种意见:该债权转让有效。债权人转让权利的,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但经与原债权人协商同意后,也可以由新债权人进行。本案原债权人向新债权人交付了债务人的欠条,足见其意思表示,并且被告未予辩驳,应承认该债权转让的效力。
第三种意见:该债权转让部分有效。从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的法理来看,判决将该房屋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本案被告所得款以外,剩余部分作为可转让的债权,由原告享有,不足部分待案外人许有利出现时再主张。
第四种意见:该案应中止诉讼。因该债权人将同一笔债权在半个月内先后进行了2次书面转让,在许有利不出庭的情况下,不能查清案件事实(债权转让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本案应中止诉讼,待许有利出现时再恢复审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并认为本案中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一、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问题
本案是受让人吴玉启持债权人许有利书写的转让通知来通知债务人的,是否有效,庭审中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来看,受让人在实际受让权利之前并非合同当事人,而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原合同未消灭,新合同未成立,受让人在没有取得合法债权时,是没有资格通知债务人的,从而说明只有债权人通知了债务人,受让人才与债务人形成合同关系,债权转让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法无明文规定即为允许”的权利观念和鼓励交易的原则,从保护合同稳定性的目的出发,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是应当允许的。因为法律对此并未有禁止性的规定。民法通则对债权让与应由何人通知债务人无明文规定,允许受让人作为让与通知的主体,这不损害债务人的实质利益。另外,从受让人协议受让债权的目的看,受让人不可能不去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而原债权人则没有这个积极性。
二、债权人向受让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的问题
关于权利证明文件这个问题,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规定。一般认为,除了转让协议外,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欠条、借条等相关权利证明文件应该由原债权人一并转给受让人。特殊情况下,仅持有债权转让协议,不向债务人提交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欠条、借条等相关权利证明文件也是成立的。但是,这种情况不能对抗也持有证据效力相同的转让协议的第三人。因为在原债权人下落不明时,不能查明其真实意思表示。
三、债权转让的顺序问题
如果没有其他权利证明文件相佐证或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的证明效力相同,则应由先前受让的权利人取得转让的债权。本案中,原告吴玉启持有债权转让协议和本案被告给案外人许有利出具的欠条,而另一案外人刘长田仅持有债权转让协议,没有欠条佐证。但是,后者的转让通知?9月5日?先于前者的转让通知(12月初)到达债务人。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立法本意显然是转让权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债权人不得撤回。那么,本案第二份转让债权协议先到达债务人,一般视为有效。但是,从债权转让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来看,吴玉启与许有利的债权转让的证据效力显然要高于刘长田与许有利的债权转让的证据效力。所以,尽管第二份债权通知先到达,但因其证据效力低,也应承认后到达的第一份债权转让通知的证据效力。因为,通知到达的先后对债务人的实质影响要小于证明文件效力的高低对债务人的实质影响。所以,本案原告对债务人的通知是有效的。
四、第三人参加诉讼问题
合同权利的转让,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如果受让人仅对债务人起诉,原债权人即案外人是否必须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没有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可以”参加诉讼,而不是“应当”参加诉讼。本案中,原告吴玉启受让的债权,虽然还有其他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因其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据效力微弱,不足以对抗。因此,案外人没有必要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在案外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法院仍然可以认定债权转让的事实,判决债权转让协议有效。
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这一问题除了会出现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中,也会在公司的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债务并要求转让人、受让人在出资未到位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甚至无限清偿责任时,被债权人或受让人提起。因此,分期缴纳出资制度下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是妥善处理该股权转让纠纷的核心问题和逻辑前提。对此问题的分析,传统理论界对“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认定的多种学说观点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一是“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绝对无效说,这种观点认为: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以并不存在的或不完整的股权为标的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也就当然无效。况且,如果股权受让人不知道股权存在瑕疵,这种情况下确认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就将造成受让人的损失。二是“出资瑕疵股权”的转让协议绝对有效说,这种观点认为:股权转让实质是股东资格或股东身份的移转,因此,出资瑕疵的股东有权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有瑕疵的股东资格或者股东身份转让出去。 第三种是区别对待说: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依受让人是否受欺诈情况而区别对待。这种观点认为,影响存在瑕疵的股权转让效力的因素并不在于其瑕疵出资本身,而在于该股权转让人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若出让股东未向受让人如实告知股权的真实情况,因此使善意受让人陷入错误认识并最终缔结股权转让合同的,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受让人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以出让股东构成欺诈为由行使合同撤销权。但若受让人明知或应知出让股东转让的股权不完整,仍与对方缔结股权转让合同的,该合同不能因出资瑕疵而撤销,因为在此情形下仍选择缔约,意味着受让人愿意承接股权存在的瑕疵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上述绝对无效说反复强调的出资瑕疵就必然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的结论,已不符合现代公司法的理念;绝对有效说完全忽视出让股东意思表示瑕疵会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产生的消极影响有违公平正义的要求,二者均有失偏颇。相比较而言,区分对待说更具合理因素,其对存在出资瑕疵的出让股东以其是否如实告知股权瑕疵因素从而决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了具体分析,但不足的是,该观点在阐析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细节方面还不够具体,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以上述学说为借鉴,笔者认为: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判断的基本原则首先仍要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要兼顾公司法上的交易效率与安全、资合性与人合性、公司整体性与个别股东等方面的价值平衡等原则。在分期缴纳出资制度下,不管是正常未足额出资股权或是瑕疵未足额出资股权,其股权转让协议都应该是有效的。在现行分期缴纳出资制度的前提下,出资完整状况与股东资格的取得没有必然联系,换言之,股东未在股权转让时依约交付合格的股权,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并不存在必然联系。除非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否则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就应予认可。从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来看,公司法并未明文禁止未足额出资股权的转让行为,因此认为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观点并无法律依据。
综上,笔者认为:对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原则上应予以肯定,但也要将受让人是否善意作为确定依据。除非受让人明知,否则受让人可据合同法以出让人欺诈为由撤销合同,进而否定该种转让的效力。
二、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程序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程序规则主要体现在我国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内容规定中,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对内转让即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对外转让即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其股权。现行公司法以区分受让人股东与非股东身份而对股权转让作出相异的规定,对股权在股东之间的内部转让因其对公司的人合性并无实质影响而基本采用的是自由转让原则,而在股东向公司外第三人转让其股权时,为了维护公司的人合性及公司的稳定性,对其作出了相应的限制,如设置了出让股东通知制度、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制度、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等,体现了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制度设计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