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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民族国家,主权权利,知识产权,跨国保护
经济全球化给人类生活带来了积极的变化,使得原本在民族藩篱隔阂下的主权国家紧密联系,使散居各地的人们建立起彼此互通有无的“地球村”。全球化引起了人们思维方式的变革,信息的瞬时传播便利创新思想的相互借鉴,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仿制”、“贴牌”、“冒牌”甚至“抄袭”现象的泛滥。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社会若要合作保护知识产权必然遭遇前所未有的困难。
经济全球化给知识产权带来的巨大变化随处可见。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法伴随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呈现嬗变之势。国际社会虽然缺乏国内那样有组织的政府,缺乏对所有民族国家行使权威的超国家组织,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国际社会是有法律秩序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国际法律体系是一个松散的、碎片化的规则集合体,不过,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拓展,知识产权国际统一法运动不断升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运动正深入到国内立法活动的传统领域。从知识产权的产生、效力到权利的期限,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到超地域性、从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垄断性到公益性、社会化,从纯粹的私有财产权到与人类生命健康权的关联关系,等等法学论文,凡是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都存在知识产权国际统一立法的痕迹。国际知识产权法软性约束的形象正在被改观。
需要指出的是,传统知识产权立法无法化解的三对矛盾: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普遍保护的需要、各民族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歧异与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形成的主权冲突,均仍困扰着经济全球化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保护事业,其中以主权为最大桎梏。
一、属地管辖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根据一国法律创设的专利权、商标权与著作权并不当然在其他主权者领土上被承认为权利。这是主权在知识产权领域最常见的注解。主权原本是一个国家政治学概念。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对主权的来源――公意――进行解说后,写道:“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由此,我们将主权的特性之一概括为“主权不可转让”。在卢梭的著作里主权是对政府与人民关系的诠释,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国际法上,主权是一个法律术语,是对并列存在的国家人格的高度抽象小论文。所以,在国际法学者眼里主权对内是最高的、对外则是独立的。在一国之内,主权所及之处,没有较之更高的权威。主权对内、对外的两个方面中,以对内的向度为我们考察的基础。对于他国的知识产权在内国是否应当给予保护,需要求助于属地管辖权。
就此而论,主权不对知识产权的设权行为发生直接的调整与约束作用,是需要借助知识产权保护权为中介手段的,沿着“主权――管理权――知识产权”而起作用。传统国际法对主权进行二分结构的划分,分割为“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需要申明的是,此处的划分是人为的,是纯粹基于理论探索的方便。因为实质上主权是不可以分割的,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基于属地管辖权的措施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认可制度,比如,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发明、商标是否予以承认、外国专利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中国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客体限制及审批,等等。属地管辖权的行使在不违反该管理者所属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与公约义务的时候,其效力是不容置疑的。
二、属人管辖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当论及属人管辖权的时候,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上,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是:主权者对位于主权者领土之内的和旅居非本国领土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依凭何种根据确立其随人所至的管辖权力?卢梭在论述主权权力的界限时写道:“如果国家,或者说城邦,只不外是一个道德人格,其生命全在于它的成员的结合法学论文,并且如果它最主要的关怀就是要保存它自身;那末它就必须有一种普遍的强制性的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体的方式来推动并安排各个部分。正如自然赋予了每个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体的绝对权力一样,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正是这种权力,当其受到公意指导时,就获得了主权这个名称”;“凡是一个公民能为国家所做的任何服务,一经主权者要求,就应该立即去做”。按照卢梭的理解,国家的各个成员有服从主权者管辖的义务,这是主权者对其公民行使属人管辖权的正当理由。在现代国际法的视野里,属人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对人管辖权力的自然衍生。也就是说,既然一国公民通过国籍的纽带与其母国发生政治的和法律的联系,那么,当位于本土之时,母国对之行使管辖,顺理成章。即使居于海外,也不得因地理距离的阻隔,而误认为主权权力因空间范围的阻滞而失去效力。对于法人,情形与自然人类似。当一国公司在海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属人管辖权也对之当然发生控制、约束及保护作用。
具体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而言,当一国自然人到海外发表著作,或一国的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使用在母国登记注册的商标或专利,比如,中国温州某打火机公司在欧盟境内设立分厂,其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的行为仍然要受到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管辖,也即属人管辖。至少,欧盟在考虑是否赋予其商标权效力时,必然要考虑到根据中国商标法创设的“既得权”问题。这也是为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法规范与国际惯例所肯认的。其理由就在于此等知识产权主体与母国之间的“人身性质的”法律联系。
三、知识产权保护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在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活动的属地性和属人性的时候,我们是以主权可分为假设前提的。事实上,对主权作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的划分,是基于逻辑的需要,并非现实存在的可量化、可切割的权力的。再者,当我们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管辖权的属性时,我们还隐含了一个推论:一国的属地管辖权与另一国的属人管辖权是平行的、不冲突的。这个推论是一种理想的状态。真实的情况是,当一个国家在其本土主张属地管辖时法学论文,其主权权力所及的对象同时包括了本国的和外国的知识产权持有者。换言之,一国的属地管辖权必然触碰另一国的属人管辖权,甚至有不可调和的危险。比如,对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得报酬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调整,就会发生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的激烈碰撞。外国知识产权持有者根据税收来源地原则要向东道国承担所得税的缴纳义务,与之同时,它还是其母国的纳税人,要向其母国就同一所得承担纳税义务。在两个主权者没有达成意志的妥协与安排之前,这种管辖权的冲突是不可调和的。
如何协调知识产权跨国保护领域的管辖权冲突呢?这是现代国际知识产权法的谜题。就单个国家的主权而言,它是在其领域范围之内的最高意志,是全体人民意志的联合;对外,主权则是主权者身份的表征,是此法律人格者区别于彼法律人格者的符号。由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主权者的意志都具有最高的地位。因此,作为主权者意志的外化形式,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若发生冲突,唯一可行的方案是主权者意志的相互妥协、协调一致。鉴于此,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协议成为了最好的工具小论文。双边的、区域性的或者全球性的知识产权条约在特定主权者之间将产生法律的约束力。若缺乏此类条约,在具体事项的管辖下不可避免地发生抵触与冲突。
四、结论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主权者意志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自然延伸,是主权权力效力运行的自在空间。那么,保护知识产权的管辖权是否可以脱离孕育其效力的主权者而让渡给其他主权者或主权者之集体,统一加以行使呢?我们认为,此类权利是可以让渡的。因为代表公意的主权意志可以转换其表达形式。基于意志表达方式的可转化性,此类权利的可让渡性也就不难证立了。事实上,截至目前国际社会已经有了让渡保护知识产权的若干先例。比如,欧盟成员国通过区域性条约的形式从组织成员手中受让了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制定权。尽管欧盟获得的管辖权并非彻底的、全面的权力,但是它的成功运作至少表明了主权者意志是可以转化表达形式而让渡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功推动并缔结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同样验证了一个命题: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完全可以经主权者意志的协调一致而向主权者集体让渡的。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说“保护知识产权之权利可让渡”,并非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权一定要经让渡才可产生其实效;再者,此类权利的让渡是有期限的、附条件的让渡,这种让渡是暂时的,并非永久的、不可回复的让渡。因为一个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可以选择退出该组织而收回其管辖权。比如,退出世界贸易组织而中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原成员国的约束力,或者自愿取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会员资格而不再承受其约束法学论文,等等。
要破解主权对国际合作保护知识产权的桎梏,还有一条可行的途径――协调主权者意志。在民族国家林立的国家间社会倡导主权的协调有“弱肉强食”的危险。但是我们主张的不是主权的协调,而是主权运作方式、主权者意志表达方式的转换,也即由单独表达主权意志转化为由主权者集体表达。国际社会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制定、知识产权的行使、滥用权利的监督与惩治等领域,已经树立了协调主权者意志的范例。
我们认为,主权者一秉诚意地协商、谈判,达成合作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协调彼此对知识产权保护活动的管理方式、权限、互通情报,等等,完全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在无损国家主权的条件下完成对知识产权侵权的防范与消除。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不仅使国际合作成为民族国家的基本义务,而且改变了国际合作的含义,突出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属地因素和属人因素的双重作用。可见,一方面,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保护是大势所趋,已经成为国际共识;另一方面,此类国际合作必然要求主权者意志的协调,而且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主权者意志的协调是客观可行的。
论文摘要: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金融全球化与中国是一种良性互动关系,但它对中国的经济主权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中国政府必须在对外开放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有效地维护中国的经济主权。
在当代,中国作为实行全方位对外开放的发展中大国既受惠于经济全球化及其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全球化提供的重大机遇,又面对着它们提出的主权方面的严峻挑战。如何在金融全球化日益加快的进程中积极而审慎地对待金融全球化、切实有效地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是中国政府必须审慎考虑的重大问题。
一、 金融全球化及其表现
金融全球化可从不同的角度来阐释。它既可以指金融资本或金融服务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配置,也可指现代金融制度在全球的扩展,使世界各国金融政策趋同化,还可以指金融风险意识和金融全球监管共识的达成。金融全球化主要的含义应当是指金融资本或金融服务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配置,从而使各国经济与金融的相互依存关系日益紧密的一种客观历史趋势。
金融全球化主要表现为:一是金融自由化。20世纪8年代以后发达国家纷纷进行金融改革、放松金融管制,掀起了金融自由化的浪潮。金融自由化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制度条件。二是金融市场全球化。全球金融电子网络的形成,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系统的联合或合并,全球性、地区性的金融中心和大批离岸金融市场所构成的覆盖全球的金融市场运作体系,标志着全球统一的 “24小时”全球金融市场的形成,实现了金融交易的全球化。三是金融创新和金融资产的膨胀化。从 20世纪60年代起,各国金融机构先后掀起了金融创新浪潮,随后生出了令人眼花缭乱的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资产迅速增长,不断扩张,全球经济虚拟化。四是国际金融证券化。它包括资产证券化和融资证券化。据不完全统计,仅1996年到 1998年上半年,亚洲市场上通过公开方式发行资产证券达 30多亿美元。从融资方式来看,20世纪 80年代以后国际债券的地位逐年上升,1985年国际债券在国际筹资总额中所占比重首次超过国际信贷,占国际筹资总额的58.9%。五是国际金融资本规模膨胀,全球经济频繁波动。
1990年以来,国际金融资本规模急剧扩张,无论从总量上还是速度上已经远远脱离了世界贸易和世界总产出等实物经济指标的增长,由于金融市场的内生波动性和全球金融资本无限供给,自由流动,导致金融市场剧烈波动,金融资产价格的暴涨暴跌更为频繁。六是金融监管国际化。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国际金融资本巨额流动于各个金融市场,特别是短期投机资本的追逐投机,潜在的金融风险随时都会发达。墨西哥、东南亚、俄罗斯、巴西的金融危机使得世界各国都认识到金融风险的巨大破坏作用,金融安全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安全首要关注的问题,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越来越受到重视。20世纪80年代以来,“巴塞尔协议”、“清迈协议”等的签署,各个层次上的国际银行监督合作的空前发展,等等,所有这些都使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更趋国际化。
二、金融全球化对我国经济主权的挑战
在金融全球化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中国的金融对外开放不是迫于“胡萝 b加大棒”压力下的开放,而是出于发展经济的自发选择。实行金融开放并逐渐融入国际金融体系的进程给中国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利益,中国与国际金融的互动是一种良性互动。
但是,金融全球化对中国经济主权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为:第一,发达国家主导的当今国际金融体系缺乏事实上的公正、合理性,对中国等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具有危害性。发达国家操纵着国际金融市场规则的制订权和主要国际金融机构的主导权,国际金融机构的各种规则制度,基本上是发达国家长期实行的金融管理规则的翻版。虽然规则建立后一视同仁,机会均等,但这种表面上的平等掩盖了实际上的不平等。在现实中,中国等广大发展中国家因为对这一套规则一无所知势必屡屡违规操作而受到惩罚,同时为了获得金融全球化带来的好处而被迫主动对金融管理权限作出某些让步,西方发达国家仍处于 “金融霸权”地位。第二,金融全球化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有形的主权让渡和无形的主权销蚀将对中国的经济主权产生深刻的影响。亚洲金融风暴期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向一些国家提供援助时,不仅规定要监督援助资金的使用,而且还要求受援国改变经济政策,进一步开放市场。这就对一个国家主权构成严重干涉和破坏。一旦中国经济发展出现问题而求助于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干涉中国经济主权亦不可避免。无形的主要销蚀主要表现为金融全球化在不同程度上削弱了国家主权的行使。短期资本的不规则涌入和涌出,国际金融投机者在市场上的作乱,将会引发我国货币汇率波动和资本市场的震荡,在一定程度上将限制中国的利率主权,使现行的人民币汇率制度面临冲击的风险。第三,金融危机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对我国经济主权的挑战。金融危机主要是通过一体化的金融市场上投资者的从众行为、资产组合选择行为、资产相关操作以及预期心理等复合渠道在国家间传递的。金融市场的跨市场 “羊群效应”和 “交叉感染”EI益显著。金融资本市场的全球统一性,使民族国家依靠传统的领土主权来保护一国的经济利益和安全成为不可能。中国之所以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受损失较小,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国内市场的广阔和中国经济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同时也与中国整个市场开放程度较低分不开。第四,金融全球化放大了中国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缺陷,引发信用危机的风险增大,给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我国,目前的金融风险从自身来讲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比例高,承受市场风险的能力、竞争力较差;另一方面是我国的金融市场发育程度低,金融改革几近于零,法制建设落后,没有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自我保护能力较差。随着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在外资大规模流入、在高竞争、名品牌战略面前,中国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缺陷因行政手段的掩盖的终结而被放大,极可能引发国内金融界的信用危机,也对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论文关键词】欧债危机;危机原因;启示
过去的2011年,是内忧外患多种因素繁杂交织的一年。 欧洲债务危机持续发酵,主权信用危机恶化,欧美各国经济复苏步履维艰,国际贸易增速回落,国际金融市场剧烈动荡,全球经济再度衰退的忧虑充斥市场。整体来看,欧债危机是中国外部经济面临的一场重要危机,怎么应对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在探究欧债危机对中国的影响和启示之前,我们先简单谈一下欧债危机产生的原因。
一、欧债危机的原因分析
1、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的直接原因:高赤字
如果将债务杠杆比喻成潮水,那么水能载舟,亦能覆舟。金融危机爆发后,全球政府联手利用公共财政的“再杠杆化”掩盖了金融体系的“去杠杆化”。但是这种掩盖是暂时性的,自从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以来,人们最常想起的词语就是“高赤字”。
2、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的根本原因:欧元区经济政策结构不平衡
欧元区现阶段实行的是统一的货币政策和分散的财政政策。然而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常年的不对称性使得各项矛盾和问题得以积累。在08年全球次贷危机的冲击之下,矛盾开始暴露,直指主权债务危机。尽管货币一体化为欧元区成员国政府搭建了更大的融资平台和竞争优势,但是由于经济状况的差异而形成的不对称冲击,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这些优势。另一方面,欧元区签订的《稳定与增长公约》并没有完全遵循最优货币区的要求,各国的实体经济结构不尽相同,这样更容易遭遇“不对称冲击”的影响。由于各成员国经济周期不同步,欧元的诞生也未能显着缩小这种差异。同时欧洲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的选择上,无法也不可能满足成员国不同的货币政策偏好,从而增加了危机蔓延的可能性。
3、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的历史原因:高福利政策
高福利意味着政府的高支出,必然伴随的则是高税收。高福利政策使得欧洲各国在经济发展上缺乏一种活力,并且在财政支出上远高于非高福利国家。不得不说,高福利是高赤字的一个重要源头。
二、欧债危机给中国的影响
欧债危机对世界经济的影响不断显现出来。欧美经济的不景气,直接影响到中国的出口。由于中国的经济主要还是外向型经济,出口在整个经济中所占的比例很高。出口的下降,必然会对中国经济各个方面都有深远的影响。
(一)导致人民币“升值”
最近在欧债危机的冲击下,避险资金纷纷转向美元资产,随着美元走强,人民币也跟着升值。从1月4日到5月28日,人民币对欧元汇率升值达到15.9%;同期人民币对英镑升值了10.7%。在不到半年时间内,人民币已经因欧洲债务危机而对主要非美货币出现较大幅度的升值。人民币“被升值”还将影响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调整。
(二)影响中国对欧洲国家出口
由于人民币升值幅度较大,中国出口到欧洲的产品价格竞争力下降。出口企业如果用欧元和英镑收汇,则面临较大的汇率风险。此外,由于欧系货币贬值,欧盟对中国动出口将会增加,中国的贸易盈余还可能会继续下滑。
(三)外汇储备缩水
欧元和英镑贬值,将使以美元计价的外汇储备出现缩水。我国防范外汇资产的缩水问题,必须采取动态的资产管理模式,即不仅需要关注投资的收益,也要关注汇率变动带来的资产价值变化,以保证外汇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投机资本流入可能增加
现在人民币对欧元和英镑升值,欧元和英镑投机资本流入同样可以获得人民币升值的好处。因此防范走弱货币如欧元和英镑等资产的流入。
(五)欧债危机影响全球经济复苏进程,对中国的外需影响较大
欧债危机已经影响了其他欧洲国家的经济恢复步伐,同时还增加了全球经济复苏的不确定性,欧洲国家经济恢复增长将面临更大的挑战。欧盟是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的外需短期内继续承压。
三、欧债危机对中国的启示
(一)财政刺激计划要在可控的范围内,把握好财政赤字的“度”
目前我国的国家债务和财政赤字远低于国际公认的风险临界点,但是不能太乐观。因为首先,我国地方政府仍然存在“GDP考核观”,使得地方政府盲目举债搞发展,财政入不敷出;其次,当面临经济下行是,政府刺激计划会使财政负担加大,可能造成通胀的压力以及对私人部门的挤出效应。所以中国必须高度警惕地方政府的债务结构与债务负担,做好债务测算和偿债平衡工作。
(二)注重转方式、调结构,由投资出口导向型向消费导向型转变
希腊的局面警示我们不能过分地依赖出口拉动经济。出口是我国促进经济发展的杀手锏,但是这种方式极易受到外部冲击。从长期来看,出口导向型模式是不可维持的,中国应该尽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依靠外需转到以内需为主,扩大内需是经济结构转换的核心环节,消费是拉动经济更好更长效的动力。此外,在出口战略上,将主要向欧美国家出口转向亚洲新兴国家、东盟、非洲国家的出口,出口产品也应全面转型升级。
(三)与国际接轨,增加中国财政的透明度
目前中国财政透明度整体较低,随着中国经济日益融入全球化,中国应与国际接轨,加强与国际机构的沟通、协调,缩小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的《财政透明度良好行为准则》的差距。
(四)正视地方债务风险,防范于未然
租税国是指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企业和公民在纳税之外没有其他名目繁多的各种收费负担的国家。租税国的概念,系相对于所有权者国家或企业者国家的概念。古代国家以所有权人身份,于其领土之内行使统治权,对于一切经济财具有获取、分配及使用之权,故称为所有权者国家。企业者国家是将生产工具收归国有,独占企业经营权,并以其收入作为财政主要来源。相对的,租税国家则承认:在全世界的一切政府中,公家都是只消费而不生产的。正是个人的剩余,才提供了公家的所需。 学者指出,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行租税国体制,表现为无产国家,意指国家无产、而私人有产,国家藉由征税分享私人之经济收益以为国用。 而这种租税国体制是资本主义法治与自由的基础,被称为宪法国体。
租税国概念最早由着名经济学家熊彼特与奥地利财政学者Rudolf Goldscheid论战中所提出。Rudolf Goldscheid面对一次大战后奥地利的财政困境,提出了是国家资本主义?或是国家社会主义?的问题,他认为:对于战争所带来的财务负担,国家的租税制度已没有能力承担,需改造公共财的秩序,另外寻求一套财政系统,即在公共财政学的领域,必须将公共财 (public property)的理论发挥到极致,进而成为法律秩序的基础,藉以保障、增益公共财,并提高其生产能力。此外,Goldscheid还认为,从财政社会学的观点来看,社会自然发展的结果,将会是国家向人民的需求愈趋减少,而给予人民者,却愈益增加,因此一个规划完善的公经济体系,对于全体社会的所得来源而言,将是必要的。针对以上观点,熊彼特认为,一战后德国的财务危机是战争所引发,并非租税国的危机,租税国的体制,并不会因战争,而暴露它在本质上、结构上的缺陷,顶多只是突显租税国家受到了外在的冲击而已。租税国家在面对危机时的处理方式,自然是透过租税的方式为之。因此,熊彼特力求经济自由度的确保,主张运用租税国家的体制,即足以应付得宜;反之,倘国家欲侵入私经济领域攫取财货,反而可能破坏市场机制,使经济发展趋缓。
依德国学者Isensee的分析,租税国的特征与要件主要包括:(1)租税国国民不负有实物给付之义务。现代国家为信用经济,以货币经济为基础。租税国租税缴纳,以金钱给付为原则;(2)租税国国民不负有劳务给付义务,金钱给付乃以定期、规律性之收入为标准;(3)就现代国家而言,由于国家支出持续增长,为满足不断之国家财政需求,只有租税才能负担之。因此,租税乃成为现性国家之特征;(4)租税乃现代国家主权之表征。租税国乃基于单方、强制、高权之命令。就民主国家而言,租税非仅为政治上现实,而实寓有宪法上理念:租税象征主权,乃确保多数统治与代议意思之形成;(5)租税义务,乃与纳税义务人之对待给付无关;(6)取得财政收入为租税之唯一目的(目的税、规费、受益费为其例外);(7)国家不从事经济活动,而留予社会去开发,国家仅对社会无力进行之经济加以参与。租税不仅系负担,同时也是经济自由和职业自由之保证;(8)租税国家乃以国家社会二元化为前提。国家是具有目的理性的有组织的统治机关,社会是个人或团体向其自我目标自由发展的领域。国家拥有课税权,课税的客体(所得、不动产、营业),其处分权归诸社会,并由法律制度保障。(9)租税自身具有法则,不容违反,否则租税制度与租税国均受危害。其最主要的法则是:课税平等原则及税源保持原则。负担平等原则与租税本是同根生,租税负担须在各国民间公平分配,国民在各种租税法律关系中须受平等待遇,纳税义务应普遍适用各国民,租税客体的选择及税额的裁量均受该原则拘束,平等要求须与社会潮流相配合,并与具体正义相协调;不得过度征收。租税国须仰赖国民经济支付能力供应,故不得摧毁其支付动机,削弱其支付能力。租税国须尊重纳税人之纳税意愿,并保持其经济能力。否则,超过此限制,纳税意愿及纳税能力减退,则租税之源泉,势将枯竭,而租税之基础,势必崩溃。
有许多学者关注的是英国对待加入欧洲一体化表现出来的独特态度。主要有陆梅《英国在欧洲一体化上政策摇摆的多元形成因》赵怀普《英国缘何对欧盟若即若离》王鹤的《论英国与欧洲一体化的关系》分别论述了从二战结束以来一直到二十世纪末英国对待欧洲一体化的态度的变化。陆梅在其论文《英国在欧洲一体化上政策摇摆的多元形成因》谈到了英国与欧州一体化若即若离的原因主要有三因素:地理因素、历史因素、英美特殊关系。
赵怀普《英国缘何对欧盟若即若离》指出了三个因素影响英国对待欧盟的态度:入盟涉及英国的对外战略选择、入盟侵蚀英国的主权、入盟冲击英美特殊关系。作者认为英国与欧洲一体化若即若离的困境是由深层次英国的独特政治文化和外交传统决定的,这同时意味着摆脱这一困境的艰难。
王鹤在其文章《论英国与欧洲一体化———评价英国政府的欧盟政策》按照时间顺序表述了英国与欧盟的关系,从70年代加入加入欧共体始终是一个难以合作的伙伴。以后自80年代末期以来英国在欧盟中处于一种自我选择的孤立状态,主要政策可以总结为不全盘接受欧盟又不从欧盟中退出;立足点是本国的国家利益为主要立足点。指出主要的英国与欧盟的争论点包括两个方面就是主权问题的争论和经济问题的争论。
有的学者从议会政党政治的角度来分析英国与欧洲一体化的关系:主要代表有李世安《英国议会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扞卫国家主权和利益的政策与措施》以及王展鹏《政治文化的趋同与英国工党的亲欧转变》、谢峰的《英国保守党欧洲一体化政策评述》,这三篇文章分别从议会如何扞卫主权以及工党、保守党如何对待欧洲一体化角度来表明欧洲一体化对英国的影响。王展鹏关注与工党对欧洲政策的转变在其《政治文化的趋同与英国工党的亲欧转变》一文中提出了这样的看法总的来讲工党政策在八十年代中期前后由反欧向亲欧方向转变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欧共体早期的政策与工党国有化、福利国家的理想是有冲突的。另一方面80年代中后期欧共体自己采取了一些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改革措施而工党自身选举的连续失败转向了第三条道路(即新的社会民主主义)二者在某些方面是有契合点的。作者认为国内研究欧洲一体化问题时往往重视文化差异所构成的障碍,忽略了同样重要的另一方面,即文化的趋同与文化学习的过程。谢峰在他的论文《英国保守党欧洲一体化政策评述》提出了究保守党的对欧政策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个各方面进行研究其一是保守党领导核心公开的对欧政策其二是保守党内部与前者向差异的个人组织和派别对欧洲一体化的意见。
论文摘要: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是关于高等教育事业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属、隶属关系和职责、权益划分的体系和制度的总称。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环境,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各种新思潮对高等教育的冲击,现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因此,我们必须把握高等教育改革的方向和思路,积极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
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及其改革的涵义
1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含义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是关于高等教育事业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属、隶属关系和职责、权益划分的体系和制度的总称。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主要包括国家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和高等学校的自身管理体制两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而言,它既包括高等学校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管理体制、招生就业体制,也包括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权限、投资体制、管理工作、管理人员等。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是国家管理高等教育事业的根本制度,是国家在高等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中机构设置、相互关系和责权划分的制度,主要是明确由哪级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行政管理进行统筹和决策、各级政府和高等学校之间的责权利如何划分以及采取何种方式才能对高等学校和教育机构进行有效的管理等。其最主要的作用及意义在于:明确的规定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学校在实施高等教育管理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及各自的职能。相较各个高校这些子系统而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是具有全局性、整体性的大系统,它决定学校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后勤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直接支配着高校的全部管理工作。
2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含义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是指政府或高等学校、高等教育机构对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改革的内容相应地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政府(中央)与政府(地方政府)在管理权限方面的分配与安排,也就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集权与分权之间如何实现合理的安排:二是政府、社会和高等学校的关系,即政府如何进行宏观调控、社会怎样积极参与、高校如何自主办学。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就在于:适应新形势下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变革的要求,协调政府、学校和社会三方面的关系,增强高等学校自主办学能力,建立一个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高等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教管理体制。
从微观看,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是指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机构内部有关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我国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与合理性。改革前,高等学校及其机构的管理机制基本上与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对口(一般由对口的职能部门,如各级教育部门统管),具有明显的依附性、封闭性特点,导致高校缺乏独立、自主办学的能力。上世纪80年代以来,高校开始对内部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改革的目的是:要形成既能适应上级主管部门的对口管理需要,又具有一定的面向社会自主办学能力的内部管理体制,但由于种种原因,改革的结果离理想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尤其是加入WTO后,如何继续深化高等学校及其机构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理顺政府、社会及各高校之间的关系仍然是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新时期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环境要求的,科学合理、灵活高效的,有利于高等学校自主办学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新时期高等教育事业蓬勃、健康、和谐、有序的发展。
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形成,离不开两个背景:其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其二,权力比较集中的政治体制。这两个背景最大的相同点就是集权。不可否认,这种受集权影响巨大的高等教育体制曾经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恢复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然而,面对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各种新思潮对高等教育的冲击,现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资源配置不合理。
长期以来,高校的行政人员普遍存在人员过多的问题,许多高校不是因岗设人,而是因人设岗,各院系“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严重浪费了人力资源。此外,高校的主要中层管理岗位,通常都是职教相兼,对科研教学和学校的管理工作两肩挑,大部分人员由于分身乏术而有所偏重,这样既不利于教学水平的提高和教学质量的保证,也不利于学校的管理工作的高效与有序。
第二,监督机制不健全。
由于高校部分中层管理干部“职与教”相兼,一方面,作为学校中层管理干部要参与学校的决策过程,贯彻落实学校的办学思想和理念,制定各项具体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另一方面,作为教师要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和检查,使得制订者本身也是执行者,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监督无法保证,工作难以展开
第三,竞争机制不科学。
无论是高校行政人员还是教学人员由于缺乏科学的竞争机制,奖惩不及时,报酬不合理,激励不到位,没有真正做到优胜劣汰,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调动不起来,得过且过,缺乏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1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
首先,必须加强院校合作办学。实现优势互补。
自20世纪90年代始。院校之间的合作办学在我国蓬勃兴起。大量地理位置相近的学校通过协议就教学、科研等达成一致的合作意向,在合作中力争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最终双赢的目标。这种办学模式由于能实现校际间的资源互补,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因此受到了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追捧。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高等院校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了合并,并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从长远来看,高等学校通过合并实现优势互补。进而大大提高教学质量这一办学模式在未来的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中仍应大力推行。
其次,有必要继续扩大高等学校办学的自主权。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把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作为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实施。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二十年来也确实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大学比以前有了更多的办学自主权。但是,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发展的角度看,目前的状况仍不理想,比如高校招生、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教职员工科研项目的评定等方面仍无自主权。因此,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建立学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机制,仍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必须继续坚持和壮大的重要内容。
2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
首先。要转变教育管理观念。
我国加入WTO后。在教育服务方面的承诺将对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产生重大的影响。长期以来,由于计划性、指令l生的经济体制和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我国各级教育部门一直信奉“高等教育管理就是行政管理”、“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就是行政体制或属于行政体制”。现在,这些落后的、旧的观念必须加以扬弃,取而代之的应是高等教育国际化的理念。从而使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政府的教育管理模式等满足全球化、国际化的要求,达到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整体水平和竞争能力之目的。
其次,转变政府部门的职能。
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一直以政府行政机构设置模式为榜样,政府对教育管理干预过度,学校自主权过小。在目前的新形势下,政府部门必须尽快转变相关职能,“下放”相关权力。政府如不能做到政校分离,从繁琐的事务性管理中退出,高校的自主办学也就无从谈起。政府也就没有教育国际化视野。但这并不意味着高等教育完全脱离政府管理,政府管理仍是高等教育存在与发展的保障与基础,政府主要履行宏观的、全局性的、指导性工作。也就是说,政府部门在制定和执行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程序更为公开、更为透明:对高等教育的管理方式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由事务性管理转向宏观管理;进一步扩大学校的自主权等。
第三,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
【论文摘要】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对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提出了更加严峻的挑战,而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很难满足现阶段对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需求。本文试从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切入,就老龄化背景下,我国的养老保障体制改革提出自己的建言。
一、人口的老龄化及其给养老保障体系带来的问题
(一)我国正处于人口老龄化阶段
人口老龄化,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因人均预期寿命的不断延长而使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上升和人口年龄构成老化的社会发展过程。国际社会通常把年满60岁及以上的人口称为老龄人口,把60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重10%或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7%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成为“老年型国家”或“老年型地区”。‘
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截止2000年11月1日零时,全国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6. 96%,己基本达到国际公认老龄化标准。z据估计,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从2005年的12. 93%将上升到2020年的24. 69%,到2036年将高达29.58%; 65岁以上人口将从2005年的9. 01%上升到2020年的20. 42%,到2040年将高达23. 74%0换言之,从2000年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开始算起,在短短20年间,中国的老龄化程度将达到现在老龄化最为严重的欧洲发达国家水平,完成欧洲老龄化进程半个世纪走过的历程,速度之快可谓惊人。
(二)人口老龄化给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问题
与世界上其它人口老龄化国家相比,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人数多、增长快、超前于社会发展水平等特点。欧洲国家一般在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中,积累了相当的社会财富,具备了满足老龄化带来的日益增多的养老保险金需求的能力,通常称之为先富后老;而我国老龄人口的快速增长,是在经济基础还较为薄弱、整个社会经济尚处于不发达状态的条件下出现的,即存在着未富先老的情况,这也就意味着老龄化会对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提出更为严峻的挑战。
随着老龄化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年轻劳动力资源却相对缺乏,就会出现养老保障基金的支取显著增加,而基金的缴纳却越来越少的严峻形势。另外,因为生活条件的改善,人们的寿命越来越长,使得领取养老保障基金的人数与日俱增。因此,我国必将在筹集养老保险金方面面临严重的问题。
二、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障模式存在的问题
1、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个人账户处于“空账”运行状态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达到获得养老保险标准的人越来越多,养老保险账户收支难以平衡,养老金账户面临严重的清偿危机。我国目前改革的主要方向是将个人账户做实,并将做实以后的个人账户基金投入资本市场使其保值增值。但是完成养老体系这一转轨和个人账户的做实,需要一笔数额巨大的转轨成本。由于目前转轨成本的不到位,我们现在只能继续地实行过去的“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体系,即将当前就业人纳的养老保险金作为退休人口的养老金支付,也就是所谓的个人账户处于“空账”的运作状态。
在现收现付模式下,老年人口不断增加,养老费用的支出也必然相应增加。通过下图可见:
图表显示,老年抚养比在不断增加,养老金与工资比也在不断增加,这意味着现实劳动力得到的工资中用于养老金的比例在不断增加,给现实劳动力造成的压力可想而知。
2、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落后,统筹城乡养老保险体系步伐缓慢
据第五次人口普查公布的数据,我国目前农村人口80739万人,占全国人口的63. 91%。按全国平均老龄化程度10%来计算,大约有8000万的老年人口,然而这还是9年前的数据,最近这两年老龄化人口的比例有增长的趋势。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家的财力有限。在农村经济较为发达,农民收入较高,农村集体的经济实力较强的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开展还不会遇到太大的障碍,但毕竟我国大部分农村经济不发达,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部分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结果造成“个人缴纳为主”成了“完全由个人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险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也没有国家、集体、个人义务的强制性,基本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社会养老保险有其名无其实。
3、我国资本市场严重滞后于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发展,成为我国养老保障模式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模式转变的瓶颈和掣肘
我国资本市场存量远远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制约我国资本市场在积累制养老保障模式建立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因素主要包括:
(1)资本市场不成熟,投资风险较大。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发育还不完善,在制度设计和监管体系等多方面都存在不小的问题;
(2)养老基金投资渠道狭窄,缺乏保值增值的途径。对滚存结余的养老基金长期以来局限于存银行或购买国家债券,基金增值保值无从实现;
(3)养老基金市场化运作刚刚起步,竞争格局尚未形成,经营能力还有待提高。
三、人口老龄化现状下我国的养老保险改革
以上分析了在人口老龄化的现状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应努力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化解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压力。
1、借鉴西欧国家养老金改革的方法,冻结“人均第一支柱”的养老金金额,将资金来源由“收入缴费型”转入“资产缴费型”
比如在荷兰,为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其将养老金改革的重点放在增加第一支柱的资金来源上。该国将第一根支柱的基金来源从“收入缴费型”转向“资产缴费型”,要求政府每年将相当于GDP总额0. 75%的原来用于偿还国债的金额划拨给该基金,以补充未来第一根支柱养老金的需求,这样在养老金支取高峰到来之前,提前进行资金积累工作,资金的积累计划到2028年终止。
我国可借鉴此方法,逐年将GDP的一定比例划拨给社保基金,用于填补现处于“空账”状态的个人账户及支付前述的转轨成本,将做实的个人账户交由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运作,其资产回报可用于抵减下年的GDP拨付额,从而使得做实的个人账户处于一个良好的运行状态之下,也能缓解老龄化所带来的支付压力。 2、利用庞大和过多的外汇储备建立主权养老基金以缓解老龄化为社保制度带来的财务支付压力
这种方法是近几十年来世界各国的一个通常做法,尤其近几十年来,许多经济体将其过多的官方外汇储备从央行资产负债表中分离出来用于建立主权养老基金,即完全符合应对老龄化的国际惯例,又可解决社保制度的财务压力。特别是在我国如今外汇储备过多,流动性压力过大的情况下,主权养老基金的合理筹集及运营,不仅能够满足老龄化所带来的未来社保体系财务能力的客观需要,还能实现官方储备的多元化投资以达到风险最小化的目的。
以加拿大主权养老基金为例,根据2007年11月9日发表的“季度报表”,“截至2007年9月底,加拿大主权养老基金的规模已达1231. 48亿加元,而2006年9月仅为1015. 54亿加元,一年增加了近220亿加元,在过去的五年里增加了一倍多,并且增量部分完全来自缴费,一跃成为仅次于美国、日本和挪威的世界第三大主权养老基金,基本与瑞典主权养老基金并驾齐驱,并列第四位。
从上图可以看出,加拿大的主权养老基金呈不断上升之势,我国也应汲取这方面的经验,利用庞大和过多的外汇储备建立主权养老基金以缓解老龄化为社保制度带来的财务支付压力
3、通过财政激励等方法刺激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建立和提高
不少国家通过各种经济手段对企业年金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以扩大这些国家第二根支柱“的覆盖面。政府财税政策对企业年金计划的鼓励体现在三个环节:雇主、雇员缴费在税前列支,从而减少应纳税额;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获得的收入免税或推迟纳税;企业年金支付阶段免税。这对企业和员工建立与发展企业年金起到巨大的激励作用。而且,不少国家都对缴纳给私人养老金基金的款项实行免税,这也有助于私人养老金基金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家对养老金的支付压力。
我国现阶段虽没有分养老金为基本养老金、职业养老保障金和个人自愿购买的养老金三部分,但可借鉴西欧国家的这种做法,对一些可减轻国家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的投资渠道给予减税或免税措施,以鼓励这些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建立与发展,像是对我国个人购买保险中含养老保险部分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免税。
4、适当提高法定退休年龄,有步骤地引入一定数量的目前还处于青壮年时期的流动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