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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04 06:21:5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单位年度考核自评报告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根据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关于评选20*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教学〔20*〕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今年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按文件要求搞好自查自评。各市、各高校要依据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教学〔20*〕8号通知要求,对照评估的各项指标,抓紧做好自查自评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包括本单位自查自评的组织实施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等。
二、做好标兵单位的评审和考核工作。对申报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标兵单位的,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聘请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对已获得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标兵单位称号的(名单见附件),自获得标兵单位荣誉称号起两年内,参照当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标准,实施年度考核制度。经考核合格的,继续保留其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并给予适当奖励。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标兵单位荣誉称号。
标兵单位免评期满即从获得标兵单位称号的第三年起,正常申报参评先进集体。
三、把握重点,按时报送相关材料。各市、各高校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全面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申报竞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聘请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各单位申报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材料,要紧紧围绕评估标准的各项指标,有针对性地准备材料,并要突出重点。其它相关辅助材料可列清单,不报原始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标兵单位申报和考核材料:(1)学校自查自评报告;(2)《*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自评得分表》;(3)《*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标兵单位登记表》(表内主要事迹1000字左右);(4)对照评估标准整理一套简要的原始支撑材料。
2.市申报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材料:(1)市自查自评报告;(2)《*省市、县(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自评得分表》;(3)《*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申报表》(表内主要事迹1000字左右);(4)本市及所属一个县(区)与评估标准各项指标相对应的原始支撑材料(材料大致在6个标准文件盒以内)。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四三六”工程、推进区委区政府“八六八”举措工作会议,坚持区委区政府所提出的“崇德守正、知行求为、忠诚履职、争创一流”的工作宗旨,扎实开展好各项工作,促进街道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考评对象
各社区、站所。
三、考评内容
1.工作实绩、行政绩效等工作指标。
2.市、区、街道实事承办项目。
3.各单位自定年度目标任务。
四、考评方式
1.考核实行千分制计分,采取定量与定性考核、分散与集中考核、平时与年终考核结合的方式。以定量、分散、平时考核为主,重在平时工作的督查及月度、季度工作考核、考评。
(1)计划生育、禁违拆违、城管爱卫、综治、、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月度考核。
(2)行政绩效、实事承办、项目服务、“四联五包”、“联十帮一”等工作实行季度考核。
(3)月度考核分值由相应工作部门于次月10日前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季度考核分值由相应工作部门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0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情况予以通报。
(4)年终考核先由各被考核单位自查自评,并于12月10日前向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自查自评报告,再由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验收。
(5)年终考核的同时由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机关股室、站所和社区分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等级进行互评。
2.先进评选。按照社区、站所分组计分。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被考评单位的综合得分情况,参考各单位在全区工作考核中的得分排名,拟定“红旗单位”和“先进单位”名单,经街道工委研究决定,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五、考评组织领导和实施
成立街道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工委书记任组长,主任任副组长,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相关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街道综合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及考评工作的具体实施。
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对象主要是:区各有关局及各街道办事处。
二、考核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行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结合。定量考核重点考核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年度控制目标受控情况。定性考核重点考核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年度控制目标和平时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具体见与区政府每年签定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千分考核细则》。具体考核如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情况,重特大事故发生情况,全年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情况等。
(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包括贯彻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指示精神情况,每季度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请各有关局及各街道办事处行政正职作年度安全生产年度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将安全生产列为干部考核内容及评优“一票否决”情况等。
(三)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各街道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奖惩情况等。
(四)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包括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整治计划、整治措施、目标完成情况等。
(五)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和经费落实情况。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六到位”的情况,各街道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人员配备情况,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情况等。
(六)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各街道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达标情况,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监管情况,重大危险源普查、评估、建档及监控情况,建立各类事故隐患挂牌整改督办机制、事故隐患大排查工作进展情况等。
(七)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情况。包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企业“三员”及安监人员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和“安全生产月”等专项活动开展情况等。
(八)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事故处理情况。包括建立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和重点企业应急救援预案情况,领导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情况,处理事故“四不放过”和按规定结案情况,日常事故统计和事故信息快报情况等。
区安委会办公室可根据每年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对当年的考核内容、要求进行调整修订。
三、考核程序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结合、以年度考核为主的办法。平时考核采取不定期工作督查、工作检查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查考核:各街道和有关部门按照区安委会下达的考核指标和考核要求进行自查考核,并对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千分考核细则》自我打分,将自查得分情况表于每年12月下旬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二)组织考核: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年度考核小组,对各街道和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听取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抽查全年工作台账记录和实地检查等形式进行。
(三)综合评定:在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自评、考核小组考核的基础上,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各街道和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得分,提出全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励单位名单,报区政府审定。
四、奖励方式
根据我区实际,从年起,每年设立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励。专项资金可在安全生产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筹措标准为:区级3万元,各街道和有关部门4000元。奖励专项资金可视情况逐年增长。各街道和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按以上标准向区安委会交纳目标考核奖励资金。
按照区安委会的年度考核内容和要求,每年度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果分为四类,即“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一等奖”、“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二等奖”、“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三等奖”和不得奖。具体如下:
凡在年度考核中得分超过950分的为一等奖,并按其所交纳目标考核奖励资金120%的比例下发奖励经费;
凡在年度考核中得分900分-950分者为二等奖,并按其所交纳目标考核奖励资金90%的比例下发奖励经费;
凡在年度考核中得分800分-899分者为三等奖,并按其所交纳目标考核奖励资金80%的比例下发奖励经费;
凡在年度考核中得分低于800分的不得奖。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宝安区教育改革与发展“258”行动计划》文件精神,进一步实施我区教育均衡发展战略,促进民办教育的规范发展,调动广大民办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优化民办教师队伍,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人事管理和考核制度。
二、考核原则
坚持全面客观的考核原则,以考察和发现成绩、优点为主,突出实绩和贡献,并以此为主要评价标准。同时,根据民办教育的特点,考核坚持自主性和灵活性的原则,把统一管理和自主考核有机结合起来。
三、考核对象
经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含幼儿园)按照《深圳市宝安区民办学校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聘用且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工作人员。
四、考核要点、办法和基本程序
(一)考核要点
1.对校领导的考核要点
德: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法规,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处事公道,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董事会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能:懂教育的常规管理,有丰富的办学经验和较高的管理能力;在办学董事会的领导下,善于统筹谋划,能把握方向,总揽全局;具有宏观决策和微观指导的能力,能带领班子和全体人员为实现本单位的目标而努力;具有正确的管理思想,管理观念适应时代要求,在学校管理中突出人本观念、体现人文关怀,有较强的效益观念、竞争观念和市场意识。
勤:勤奋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有利于学校发展,有益于师生身心健康的活动,认真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经常深入教学一线,了解、熟悉学校各方面的情况。
绩:较好地完成与办学董事会签订的任期目标,办学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本单位各要素、各部门、各环节协调联系,各项工作按计划统筹开展,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充分发挥整体效能;在办学理念和管理创新等方面有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效。
2.对教职工的考核要点
德:包括政治方向、政治立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事业心责任感、职业道德等方面,把“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作为思想政治表现考核的主要参照内容。
能:主要包括学术(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学术(技术)水平主要是掌握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在工作中实际的运用情况;业务能力主要是指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出来的思考问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本领。具有良好的协作精神和较强的沟通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人员的勤勉情况和工作态度。勤勉情况包括在工作时间是否尽心尽力,专心致志,精力充沛,是否遵守工作制度和纪律等;工作态度包括服务性、主动性、事业心、责任感,是否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等。
绩:是指在工作中经过自己的劳动和努力所取得的成果、成绩和效果,所培养教育学生的总体质量。教育教学在学生、家长中的满意率较高。
(二)考核办法
考核按一级考核一级的办法进行:
1.校长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先由校长本人进行自评,然后向全校教职工述职报告,用考核量化评分表进行民主测评,办学董事会再根据自评和民主测评结果进行审议,评定等级,报上级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2.副校长及教职工的考核由各单位组织,按规定程序进行,等级由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审定,结果报办学董事会核准。
3.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精神制订本单位学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考核程序
1.对校长、副校长的考核
(1)本人填写考核登记表,并按要求打上自评分。
(2)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述职报告。考核校长时,上级考核领导小组派员前往听取意见。
(3)民主测评。
(4)董事会根据民主测评结果,对校长进行考核和评价。
(5)上级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等级。
(6)考核结果与本人见面。
2.对教职工的考核
(1)单位宣传发动。
(2)个人填写相应的考核登记表并打出自评分。
(3)分管领导或科(处)室负责人打分并作出评价。
(4)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审议评定等级。
(5)考核结果报办学董事会审定。
(6)上级考核领导小组审批。
(7)考核结果与本人见面。
(四)考核等级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其中,校长优秀等级由各单位办学董事会提出,报上级考核领导小组按10%—20%的比例审定;其他人员的优秀等级由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按10%—20%的比例确定,报上级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五、考核结果管理及使用
1.考核结果汇总由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科保存。
2.考核表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存入个人工作档案,直至其离开本单位后一年。
3.考核结果作为办学单位对工作人员聘用、辞退、评优评先、奖惩、职称评聘或正式调入的参考依据。考核称职以上的,方可续聘;考核基本称职的,建议予以解聘;考核不称职的,一律予以解聘。
4.各办学单位须根据各自的实际,建立学年度考核奖励制度和确定奖金标准,奖励考核优秀的人员。各办学单位对考核优秀人员发放奖金的标准为不少于被考核人一个月的全额工资。考核为优秀的民办中、小学校长,除办学单位发给考核奖金外,区教育局给予每人XX元的奖励。
5.考核结果可供管理者或本人查阅、复印。
《1》
六、考核组织和要求
(一)组织和领导
1.考核由教育局统一组织进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直属民办学校的考核由教育局人力资源科具体组织,社会办学管理办公室协助;镇(街道)辖属民办学校的考核由各镇(街道)宣传文教办公室具体组织,教育局人力资源科、社会办学管理办公室参与。
2.区教育局、镇(街道)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各单位相应成立由办学董事会成员、校长、党、工、团、妇、教职工代表共同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具体实施考核。
(二)考核要求
1.坚持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考核。考核工作一般包括以下程序:本人述职、群众评价、组织审议、小组核定、记入档案等。
2.坚持领导、群众、本人相结合,尽量避免脱离群众的封闭式神秘化的考核形式。
关键词:事业单位 绩效考核 思考 探讨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绩效考核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核心环节,是有效提高职工整体素质和工作积极性,强化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利的助手。绩效考核体系是指通过绩效考核内容和标准相结合,有效地将考核对象、周期、方法和结果等有效连接成一个整体,最大程度的利用和转化绩效考核的价值和作用。
一、本单位(以下简称中心)绩效考核体系现状概述
(一)绩效考核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绩效考核的指导思想是:以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管理能力与技术服务水平为核心,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和绩效分配的激励作用,调动本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基本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促进和谐发展的原则,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简便易行,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
(二)绩效考核的组织机构和实施范围
组织机构为中心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组长为中心主要负责人,副组长为中心领导副职,成员为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中心党支委员、各部门正职、办公室负责人事管理人员。实施范围为中心全体在岗人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三)绩效考核的内容和周期
绩效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记录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日常表现,重点评价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性工作目标等情况,结合职位职责和工作目标,细化为考核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两大类。共性指标包括政治品质、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出勤情况等方面,是对工作人员的普遍、共性要求;个性指标包括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成效和业务能力等方面。绩效考核周期分为全体职工的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中层领导干部的半年考核,中高级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
(四)绩效考核方法与步骤
采取自查自评、民主评议和考核小组评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第一步根据绩效考核的内容,被考核人填写自查述职报告和绩效考核评分表。述职报告内容包括:个人思想品质和政治状况、履职岗位职责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第二步进行民主测评,填写述职评议测评表,并根据不同的评鉴分工和评分权重来计算被考核人的得分。第三步考核小组评定考核结果等次。考核小组根据自查自评、民主评议结果等综合评定,给出被考核人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
(五)绩效考核结果公示及运用
中心将评议、考核结果存档并公示,公示期5日,在公示期内对提出异议申请进行复核。绩效考核的等次,将作为其绩效奖励工资确定、岗位聘用、年度评先表彰和职位晋升的主要依据。
二、中心绩效考核体系的优势和不足
(一)绩效考核体系的优势
中心的绩效考核现状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且绩效考核指标、方式、方法等也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对绩效考核体系的完善起了积极的作用。首先建立了科学的考核体系,分类进行绩效考核。针对管理、专业技术、工勤不同类别的职工,根据工作职责、工作岗位、工作重点等分类分层制定相适应的绩效考核方案。如中层领导实施《中层领导干部工作考核办法》,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专业技术岗位考核办法》;工作人员实施《其他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考核周期采取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其次建立具体的考核体系,对绩效考核指标进行量化。从“德、能、勤、绩、廉”作为一级指标,对职工的综合素质进行考核,还设定了二级、三级指标,加入了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创新突破等,并制定具体的分值和权重。同时,引入加分和减分选项,激励员工提升自身素质,争先创优。最后采用自查自评、民主评议和考核小组评鉴相结合的方式,并根据不同的职位确定评鉴人和评分权重,如部门正职由中心领导和分管领导评鉴,部门副职由分管领导和部门正职评鉴,工作人员由部门正职和部门副职评鉴,评分权重分别占60%和40%。同时,自查自评的评分占总体评分权重的20%。这样避免了考核结果的失真。
(二)绩效考核体系的不足
尽管中心的绩效考核体系有了进步和提升,但是仍然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在制定绩效考核方案前,没有和被考核人员有效的沟通,制定适应的绩效计划和目标,没有与被考核人员在绩效期望上达成共识。其次缺乏明显的激励机制。绩效考核的根本目的就是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通过绩效考核的结果,评估职工工作完成的情况,激励先进,奖惩分明。然而在考核结果运用中,存在晋升机制模糊,淘汰机制缺失,参与奖励性绩效分配的薪酬过少,忽视对职工个人的培养发展,导致达不到有效的激励效果。最后缺乏申诉和监督机制。当职工在绩效考核中遇到不公平待遇并申诉未果时,会导致职工对绩效考核体系的信任丧失。监督机制有利于绩效考核的公平性、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真实性。
三、完善中心绩效考核体系
(一)建立沟通机制
让职工能够参与到绩效考核的整个过程中,并通过不断的沟通来完善绩效考核体系。绩效考核前需要提高职工对绩效考核的认知,消除误区,了解绩效考核的作用与价值,从而提高职工的重视度和积极性。在对单位的战略目标和岗位职责划分进行明确之后,设置职工绩效考核指标的过程中,要充分与职工对岗位的特色和性质,工作情况进行双向沟通、了解,保证设置绩效考核指标的科学合理性。绩效考核过程中,要及时和职工沟通交流,针对具体情况及时反馈和纠正,帮助和引导职工解决问题,达到让职工完成工作任务的目的。考核后针对考核的结果应加强与职工的沟通和反馈,及时进行总结,促进职工了解自己的不足,提高工作的热情和主动性,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鞭笞作用,使考核能准确的反映职工工作的真实情况,从而有利于单位的整体发展,共同推动单位的进步。
(二)完善激励机制
积极有效利用考核结果,完善激励机制。首先加强绩效考核与绩效奖金的发放、福利待遇的提高、职务晋升等方面的关联性,真正做到奖罚分明,调动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和激发潜能,避免考核流于形式。其次建立健全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树立内部人员的危机与竞争意识,打破“大锅饭”,“终身制”,营造“比学赶帮超”的工作氛围,提高激励效果。最后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额度,同时注重精神奖励,如成就感,个人发展,职业规划、培训开发等,为职工开拓进取提供优越的发展空间。
(三)构建监督和申诉机制
为了认真落实绩效考核,确保考核的公平公正,推动绩效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建立监督机制。首先成立绩效考核工作监督小组,专门负责监督绩效考核工作,可以由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共同承担该项工作。其次认真做好考核前、考核中及考核后的监督工作,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保障监督工作在整个绩效考核过程中的顺利运行。最后明确公示制度和举报制度,对考核工作中违法违纪现象严查,并建立问责机制,对违法人员进行追责。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申诉渠道。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组织申请复核。申请人有申诉和解释的权利,并以书面的形式申请复核,考核小组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并在限期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只有这样才能彰显绩效考核的公平公正透明,严肃认真,使得绩效考核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四、结束语
绩效考核是提高职工绩效的双刃剑,当然,绩效考核体系只是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不是百治百效的灵丹妙药,绩效考核体系自身也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要与其他管理措施互相补充才能最大限度发挥作用,促进职工同单位共同完成绩效目标,实现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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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行政考核对象为: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含垂直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三)县政府确定的其他考核对象。
第四条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客观公正、公众参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负责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县政府部署,具体组织考核工作,并向县政府报告。
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财政、审计等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依法行政考核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负总责,进行认真部署和督导。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七条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依法行政组织保障;
(二)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实施;
(三)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六)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七)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依法行政组织保障的考核内容:
(一)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机构及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二)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和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有计划、有方案、有检查、有落实;
(三)行政执法部门独立设置法制机构的,配足专职人员,尚未设置法制机构的,明确专职法制联络员。
第九条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实施的考核内容:
(一)制定并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有学法计划、学法笔记以及心得体会;
(二)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
(三)严格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配套制度和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及时更新信息。
第十条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考核内容:
(一)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均组织听证并采纳合理意见;
(三)重大决策事项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会前7个工作日内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重大决策进行跟踪反馈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作出是否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的考核内容:
(一)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征求意见并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
(三)规范性文件须经部门办公会审议通过或经主要负责人审定;
(四)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备案,由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五)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程序。
第十二条规范行政执法的考核内容:
(一)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二)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质量考核、执法满意度测评等工作;
(三)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程序正当、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有效解决随意执法、趋利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四)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权限和职责;
(五)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行政执法文明用语制度;
(六)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七)依法处理行政执法举报投诉;
(八)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程序;
(九)建立“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统一受理的台帐和相应记录,使用全省统一的许可文书;
(十)公示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类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
第十三条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考核内容:
(一)成立行政调解组织机构,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细则、流程图,受理的重大调解案件有包案领导;
(二)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县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积极应诉,按规定向县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人民法院提交做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三)重大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
(四)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依法行政考核按年度实施,每年考核一次。采取日常掌握情况与年度集中考核、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材料审查与实地检查、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县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县政府确定的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和主要工作目标,制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考核内容、标准、方法、等次等。
第十六条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根据考核对象的具体情况实行分类考核。分类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垂直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七条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分组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依法行政考核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评,并向负责考核的法制机构报送书面情况;
(二)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式进行考核;
(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依法行政考核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可采取百分制计分方法,在年度考核方案中设定分值和评分及加分、减分标准。
第二十条依法行政考核年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单位:
(一)因违法行政引发恶性事件或者重特大安全、环境事故的;
(二)因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违法作出决定、命令、指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由县政府予以通报,并报县委和县人大常委会;垂直管理单位的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同时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授予年度“依法行政建设先进单位”或“依法行政先进个人”。
第二十四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政府和部门,应当在组织考核的法制机构指导下制定整改措施并具体落实。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县政府通报批评,必要时可提出调整领导班子的建议。
第五章附则
为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要求,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适应教育督导工作新形势的督学队伍,特制定《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加强督学队伍建设,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条 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应配齐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国家督学数量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省级、市级、县级督学数量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区域内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 督学除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任职条件外,还应适应改革发展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达到下列工作要求:
(一)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三)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第七条 聘任程序:
(一)推荐:相关单位按要求向聘任单位推荐参聘人员。
(二)审核:聘任单位对参聘人员按程序进行审查、遴选。
(三)公示:聘任单位将拟聘督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布:聘任单位向督学颁发聘书,聘任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
第三章 责 权
第九条 督学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十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
(五)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为兼职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督学晋升职级或职称,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须向被督导单位出示督学证。
第四章 监 管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工作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实施督导时遵守有关规定情况。
(二)督导报告撰写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情况。
(三)督导意见反馈和督促整改情况。
(四)按要求接受培训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督学进行登记管理,动态掌握督学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督学与被督导对象的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督学应主动公开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受理对督学不当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督学违法违规等受到处分的,及时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第五章 培 训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职责负责组织督学的岗前及在岗培训,新聘督学上岗前应接受培训。
第二十一条 督学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学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累积应不少于40学时。
第二十二条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
(二)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等相关理论和知识。
(三)评估与监测理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开发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
(四)督导实施、督导规程和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
(五)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六)教育督导实践案例。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国督学培训工作及组织相关培训,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区域督学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建立本级督学培训档案,对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和时间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案。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五条 督学考核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实施督导、督导报告、督促整改、任务完成和工作总结等情况。
(二) 参加培训情况。包括参加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等情况。
(三) 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遵守廉政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级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专职督学、兼职督学进行分类考核,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考核标准,采取个人自评和督导部门考核相结合方式对督学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督学按相应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考核后形成书面意见告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存档备案,作为对其使用、培养、聘任、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
(三),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九 条 督学不能正常履行职责须书面请辞,聘任单位于30日内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