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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人权法的产生和历史分期

郭曰君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上海200237
  • 国际人权法
  • 产生历史分期
  • 两阶段论

摘要:无论是“二阶段论”还是“三阶段论”,学者们大都回避国际人权法的产生问题。国际人权法的产生,必须同时符合三项标准:其一,以国际人权条约的形式确定缔约国应当遵守的人权标准;其二,依法建立专门负责监督该人权条约实施的国际机构;其三,建立法定的监督程序。以此为标准,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工保护制度和国际联盟的少数人保护制度标志着国际人权法的产生,尽管它们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国际人权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萌芽阶段、产生和初步发展阶段、全面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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