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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截止2020年11月,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达1.9亿人,在总人口中占比13.5%。据中国发展基金会《中国发展报告2020》预测数据,到2022年左右,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将占总人口的14%,实现向中度老龄化社会的转变。人口老龄化态势加剧,如何加快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满足亿量级养老保障需求,已成为重大民生关切。
一、我国现行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概念,由世界银行首次提出,主要强调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担负养老保障责任。其中,“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为商业养老保险。此后多年,世界各国尽管国情不同,但大都围绕“三支柱”在养老领域开展了不同程度地探索。我国现行养老保障体系亦是由以上“三支柱”构成。具体来讲:“第一支柱”指由国家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障,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长期护理保险)。遵循普惠、公平和保基本原则,依法建立在财政支出、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础上,具有鲜明的法定性、强制性和无差别性。2020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9.99亿,基金累计结余6.13万亿元。“第二支柱”指由企事业单位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障,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其中,企业年金强调相对公平和激励功效并重,是经济实力较强的用人单位自愿提供的一种职工福利;而职业年金是面向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的一种强制性补充养老保险。两者均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据2020年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底,我国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共有10.52万家,参保职工人数2717.53万人,基金累计结余2.25万亿元。“第三支柱”指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个人养老保障,主要包括自2018年开始试点的个人税收递延商业养老保险、以万能险产品为主的商业养老保险和养老基金管理投资业务。遵循市场法则,建立在投保人与商业保险签订合同的基础上,是满足多元化个性化养老保障需求的重要补充。截止2020年4月,共有23家保险公司参与个税递延试点,累计实现保险保费收入3亿元,投保人数仅为4.76万人。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尤其是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高、覆盖面广,业已达成普惠性基本养老保障要求。但客观来讲,养老“三支柱”比例严重失衡,还存在第一支柱占比过大、第二支柱发展缓慢、第三支柱严重缺位等问题。
二、当前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保障体系存在结构性失衡,第一支柱体量独大当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但与十九大报告提出的社会主要矛盾相一致,现行养老保障体系亦面临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一支独大,公共财政持续承压。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2年~2019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从15561.8亿元增长至49228亿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从1149.7亿元增长至3114.3亿元,财政支出数倍增长,将对养老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产生影响;另一方面,社会养老过度依赖第一支柱,二、三支柱发挥作用有限,养老保障水平不高,无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养老保障需求。尽管近年来退休养老金连年上涨,但涨幅不大,多数人退休后维持原有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还有一定难度。
(二)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制度实施范围狭窄,第二支柱作用发挥受限当前,我国实施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数量不多,覆盖面不广,且结构分布存在明显差异。例如,按地域划分,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地区的企业年金发展要比中西部地区快,2020年东部地区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账户数、职工账户数和资产总额分别在全国的占比,均高于中西部地区合计的占比。按企业划分,相对实力雄厚、经营稳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外资企业占据年金市场大半,而大量中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激励措施有限、参与度不高。加之职业年金起步时间不长,基金规模较小,第二支柱养老保障作用发挥有限,尚未对第一支柱形成有效补充。
(三)商业养老保险起步较晚,第三支柱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我国自2006年起对商业养老保险开展理论与实践研究,直至2018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才从理论研究转向政策实践,与此同时,其他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步伐加快,其保险深度和密度均有所提高,但相较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第三支柱占比,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明显滞后。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税优政策还有待完善。根据《通知》规定,个人购买养老保险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扣除限额按当月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个人领取养老金收入时,其中仅25%的部分予以免税。以上这些税收优惠的力度显然不够,还无法达到吸引公众购买的预期。二是养老保险产品线条单一。当前,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同质化严重,产品结构单一,种类聚焦短期投资和快速返现,而缺乏真正具有保障功能的养老保险产品。此外,诸多险企目前尚不具备制定并实施多样化养老保障计划的能力,市场需求和供给不足的矛盾依然突出。三是商业养老保险机构的投资和管理专业人才不足,个人养老金是否能保值增值还存在不确定性。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一支柱占比偏重,第二支柱覆盖受限,第三支柱尚在起步,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养老保障需求与养老保障供给的矛盾突出,如何破题社会养老,让更多老年人过上体面、有尊严的生活,需要我们结合国际经验和市场需求,在第三支柱上加大探索实践力度。
三、加快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的必然性
(一)发展商业养老保险面临政策利好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近年来,随着《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的陆续出台,以及“十四五”规划中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和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加强基本民生保障,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等内容的明确提出,国家在顶层设计上区分基本和非基本,坚持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主体,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重要补充作用,积极构建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建设的政策导向越来越明确、战略规划越来越清晰。由此,我们应找准政策定位,把握好基本保障保基本、商业保险做补充这一基本前提,从完善健全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出发,致力发挥好商保的重要补充作用。
(二)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具备社会经济条件从经济角度讲,近年来我国GDP保持中高速增长,2020年尽管因新冠疫情影响,一季度GDP同比下降了6.8%,但全年国内生产总值首超百万亿元,人均GDP达到7.24万元。同年,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3.21万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2.1%,继续保持增长态势。此外,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29.2%,已进入联合国划分的20%-30%的富足区间。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均收入水平不断提升,为个人或家庭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提供了必要的经济条件。从社会角度讲,老龄化程度日益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持续承压,加上当前家庭结构及孝道观念转变,普通民众的养老规划意识越来越强,投资养老的积极性越来越高,依靠家庭养老的传统模式正被逐渐弱化,大家越来越倾向于将养老储蓄用在商业养老保险领域,而非产出效率低下的存款利息。加快“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的社会经济条件具备,广泛的市场需求使其“正当其时”。
(三)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由其职能作用决定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一是能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养老责任,建立责任共担机制,在推动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协调发展的同时,极大缓解当前基本养老财政压力。二是其商业属性不受就业行业、地域、年限等限制,众多小微企业及灵活就业者,可根据需要自行投保,这能有效衔接各类从业人员养老保障需求,弥补第二支柱扩面不足的制度性缺陷。同时,已纳入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计划的从业人员亦可投保商业保险,进一步提高个人退休养老金收入。三是商保机构能积极对接社会养老保障需求,不断丰富完善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供给,特别是商业养老保险能与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失能保险以及养老实体机构等密切关联,提供“医养结合”多维度保险保障方案,更好满足民众多样化的养老保障需求。四是养老保险公司受托提供养老保障资金管理服务,能有效集合个人养老资金、改善投资收益,实现养老资金保值增值。即商保公司能通过运用市场化手段,直接将投资风险管控转化为养老资金积累,使个人退休收入有所增加。由此,我们有必要加快商业养老保险发展进程,尽快补足第一、二支柱养老保险的保障缺口。
四、加快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在顶层设计上,应进一步支持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涉及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等,在进行顶层设计时应注重发挥不同组织作用,优化治理结构、健全完善制度,共同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健康有序发展。其中,国家层面应健全商保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相关法规,确保商保公司在助力构建新养老模式上发挥应有作用,有法可依、有所作为;各组织应对照职责范围,分别从财税政策、市场监管、机构准入管理、金融产品开发、业务运营流程和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入手,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做好制度建设和运营管理各项工作。
(二)在财税政策上,应给予商业养老保险更多优惠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将直接影响民众投保商业养老保险的意愿和积极性。尽管当前我国已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但因试点地区较少、优惠力度不大,其政策激励效果尚不明显。我们应面向不同群体,制定并实施更具针对性地财税政策。对于低收入人群,尤其是个税起征点以下收入人群,政府应适当给予商业养老补贴,让其享受一定政策福利,助其搭上第三支柱养老“快车”;对于各收入人群,应继续加大税收优惠力度,适时调整税延商业养老保险起征点、档次和延税率等,或将商业养老保险纳入个税专项/专项附加扣除中,最大限度地发挥税优激励作用,提高民众参与第三支柱养老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在自我发展上,商业养老保险应找准定位并有所作为在第一支柱,基本保障制度有法可依、由政府主导,商保机构可作为的空间有限,应更多关注参与经办政策性保险项目。商业养老险企应联合健康保险,抢抓国家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政策契机,发挥商保作用,积极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在助力地方医保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的同时,为广大第一支柱参保群众提供护理保险保障。此外,还应持续开展政策研究和政府公关,结合属地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需求,积极开发由政府与商保合作的单位、个人缴费的补充护理保险产品,以商保角色以参保群众提供更全面地养老护理保障。在第二支柱,企事业单位主体广泛,企业年金资金池相对充裕,商保机构作为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之一,应充分发挥投资管理职能,促进年金基金保值增值。商业养老险企应注重在长期投资中熨平收益波动,稳步提高投资收益,切勿过度偏好短期投资而放大风险。在第三支柱,商保机构应积极对接第一、二支柱保障缺口,在构建“医养结合”新型养老模式上争取更大作为。商业养老险企一是应不断创新开发新产品体系,向市场推出传统养老产品与商业健康险、医疗险、护理险、失能险以及金融产品等相融合的“一揽子”综合保障计划,最大限度地满足老龄化社会各类养老保障需求。二是应注重提供疾病预防、就医通道、慢病管理和家庭护理等增值服务,不断升级服务形态,充分解决老年客户痛难点问题。三是应探索建立保险业务链与养老产业链相结合的服务体系,扩大商业保险在社会养老领域的作为空间。
(四)在技术应用上应充分依托现代科技赋能当前,金融科技飞速发展,在提升商保服务便捷性、可及性的同时,也给商业养老保险打造全新模式提供了契机和动能。众多商保养老险企应充分用好科技赋能,在销售端-通过与头部电商平台合作,全面布局互联网营销模式,将养老产品融入客户各种消费场景,实现与海量客户的零距离接触和零时差服务;在服务端-积极借助可穿戴设备、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前沿科技,全力为客户提供动态化、智能化、科学化健康养老服务,彰显商业养老保险专业能力;在数据端-强化数据分析和数据决策能力,盘活客户信息和养老金融数据,为康养保险业务发展提供重要资源。综上所述,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障体制“三支柱”相互融合、相互支持,互为补充、缺一不可。其中,第三支柱商业养保险因其市场需要和职能作用,更应准确定位、把握机遇,在构建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扮演重要角色、发挥应有作用。
作者:周婕 单位: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商业保险发展研究2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内涵及作用
(一)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通过法律制度来强制实施的一项基础保险,需要由企业与员工共同缴纳。社会保险的主要目标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其中涉及到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这几大类别。由于社会保险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此在我国的社会环境下拥有着极高的普及度,同时也是支持社会民生与经济体系稳定运行的重要条件。凡是所有受到劳动法保障的劳动者以及相关企业,都必须要严格遵循法律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本身不具备盈利性质,需要由各个地方上的社保机构来予以强制性实施与管理。由社会保险所筹集到的保险资金需要进行集中归拢,在经过科学调配后按时发放给被保险者。现如今,随着我国国民受教育水平的全面提高以及经济体系的日益完善,使得社会保险普及率也在全面提升。在国家政府的大力监管下,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划分得更为明晰,使得普通百姓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到自己能够在社会保险中所获得的相关保障,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促进国民生活幸福指数的全面提升。
(二)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所指的是投保人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以及具体的生活保障需求,在自由选择的前提下,与保险公司签订各种类型的保险业务合同。投保人与保险公司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参保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足量的缴纳保险金额,而保险公司需要对保险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为参保人提供相应的财产与人身保障。相比较来看,商业保险并不具备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点,是由参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建立起自主自愿的合作关系。从某种意义上加以判定,应将商业保险划分至金融活动的范畴中,商业保险主要是以盈利为主要目标,而保险公司所筹集到的保险金可以进行自主化经营。例如,将保险金用于商业投资等活动,使得资金池内的相关资金予以增值。在整个过程中,保险金的核算需要经过一套严密的计算流程,在及时支付给参保人应得的赔付金额后,保险公司会从投资所剩的金额中获取经济收益。不难看出,由于保险公司处于自负盈亏的状态中,因此同社会保险所具有的强制性和公益福利性质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在商业保险体制内,参保人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保险公司与参保人之间出于对等的关系,唯有参保人在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才能够获取相应的保费,合同期满则意味着权利与义务同时失效。另外,商业保险的险种类型以及保障范围要大于社会保险,只要参保人的个人条件符合商业保险的参保标准,即可在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获得相对应的商业保险保障。通过前文中的分析可知,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两种截然不同的风险经营体系,但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内在关联。尤其是对于我国这种人口大国而言,务必要深层次探讨两者之间的区别与关联,进而锁定相互融合的必要性与互补执行方案,以此来为我国保险体系的日益完善提供动力支持。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一)基本性质。社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为强制主体所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一切保险活动都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开展,企业及劳动人员均必须要参与社会保险。此外,社会保险本身不具备盈利性质,是一项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在这一层面上,社会保险的具体性质与九年义务教育十分相似。商业保险则是一项以盈利为主要目标的商业性经营活动,参与双方是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合约。商业保险的参与期限是由参保人的个人意愿与实际情况所决定,因此应当将其划分为约定保险的类别中,其主要性质同高等教育相类似。
(二)保险对象。社会保险的保险对象为所有的劳动人员,主要目标是为了能够让参与社会保险的劳动人员在退休之后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商业保险的保险对象则是自然人,主要目的是在参保人出现保险合同内所规定的相关事故后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此类经济补偿主要由保险公司所承担。
(三)管理制度。社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直接管理,并由各个地方上专门的社会保险部门予以实时监管。社会保险是一项政府行为,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和强制性。但商业保险则完全不同,商业保险是一项企业行为,具有一定的经济性特征,其主要目的是获得经济收益。社会保险的唯一承办方只有政府,政府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指定的形式将社会保险委托给一个部门来经办处理。以社会养老保险为例,教育部门只能够将社会养老保险全权委托给一个部门来统一化办理,不得由多个部门来联合办理。而商业保险则是由保险公司来负责经营,属于带有国民积极性质的金融体系。商业养老保险只负责对参保人给予经济损失赔偿,而并不涵盖后续的社会服务。
(四)立法范畴。社会保险是由国家所制定的,并且需要建立在法律基础上来实施,属于社会劳动立法范畴内的一种。因此,社会保险带有强制性、福利性、普遍性的特点,企业、单位以及个人必须要参与其中。商业保险则是一项金融活动,隶属于经济立法的保险制度范畴内。
(五)保障水平。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广大劳动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此来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与社会的安宁稳定。社会保险所能够达成的标准是保证劳动人员在不具备劳动力的情况下可以正常生活,因此会根据劳动人民的消费水平、生产水平以及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来确定社会保险的基本保障。此外,社会保险还会根据平均工资以及当前社会环境下的物价指数变化而做出灵活调整。商业保险则完全不同。商业保险是一次性的经济补偿,所赔付的资金金额是根据参保人所投保的金融金额所决定的。(六)权利义务。社会保险所强调的是,劳动人员必须要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中做出应有的贡献,在履行好职责义务之后,才能够获得国家所提供的社会保险福利,因此需要进一步落实义务和权利的对等。商业保险则是根据参保人所缴纳的保险金额来确定日后的经济补偿水平。尤其是对于我国这种人口大国而言,在现今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两项相互补充的重要分支,由于其侧重点和实际作用有所不同,因此需要找到两者之间的融合点,并考虑是否要对相关政策制度与执行标准作出整改。
三、新时期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建议
(一)细化管理权责。现如今,随着我国保险经济体系的日益完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融合发展的进程中也表现出了诸多的问题。其中,务必要重视社会保险的主要地位,进一步细化管理权力与责任,在制定双方合同的阶段中予以明确界定。唯有如此,才能够确保在后续的融合发展进程中做到有章可循,避免出现权责不清和效率低下的问题。在执行社会保障的相关任务时,政府务必要主动突出自身的监管职责。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下的监督者和管理者,虽然在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融合发展进程中,会提倡政府将部分社会保险委托给商业保险企业来负责运作,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就要完全撤出整个业务活动。因此,在日后的融合发展中,地方政府需要积极参与到其中,通过加大监管力度来保证保险资源再分配的公平性,维护好每一位劳动者的社会福利,保证社会保险在我国保险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二)构建信息化共享平台。选择将社会保险委托于商业保险企业来负责运营,则必须要充分利用商业保险企业在这一领域中的专业性,以此来全面提高社会保险的运营与管理效率。但不容忽视的一点是,如果在促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两者融合发展的进程中出现信息交流不畅或协调性不足的现象,势必会导致融合效率低下,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为此,如果想要高效达成两者之间的融合发展目标,则必须要尽快构建出一个功能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制度体系的日益完善,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融合发展也基本步入正轨,在这一前提下,社会保险应当由地方政府以及商业保险企业来予以共同经营管理,保证融合发展进程中双方信息的公开化与透明化,以此来奠定精诚合作的基础。通过实施双方透明化的信息共享机制,不仅可以确保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高效融合,同时也是对参保人的负责。如果政府与商业保险企业在融合经营的过程中无法达成高效沟通,将会导致参保人在报销保险金时面临十分繁琐的提交程序,造成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浪费。地方政府需要主动发挥自身的引导和管理作用,打造出符合当前保险经济体系发展要求的信息化共享平台,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加优质且全面的保险服务。
(三)构建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融合发展过程中,为了能够让各项管理制度得以高效落实,还应构建其健全的税收优惠政策。基于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体系下,应当在原有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之上加大建设力度,从多层次、多角度入手,为两者之间的高效融合给予正向引导。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应当构建出内容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在这一体系的支持和约束之下,为商业保险的稳定发展与未来经营决策的制定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政府可以考虑为商业保险企业提供税收优惠,以此来减免一定比例的年金税收。相比较来看,由于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发展进程相对较快,因此很多企业的年金水平都处于较高层次。之所以出现此种发展现象,主要是由于国家政府通过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来落实的。例如,企业在执行年金缴费的过程中,西方发达国家会根据一定的制度要求,使得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之上,将缴费率控制在15%左右,而我国的缴费率却仅为4%。为此,随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进程的持续加深,我国可以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根据职工薪酬水平的上涨幅度来适当调整税收政策的优惠比例,通过此种方式为商业保险企业的蓬勃发展提供助推力。
(四)为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提供助推力。截至目前,在我国当前的医疗保障体系中,基本医疗仍然为保障主体,会以各种形式对基本医疗保险予以补充,而商业医疗健康保险则是其中一项。为了能够面向广大群众提供更加全面且优质的医疗保险服务,日后国家政府要逐步完善与之相关的配套激励手段,分别对现有的政策和税收制度作出适当改良,为商业保险企业提供应有的鼓励和支持。通过此项举措将会进一步确立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现有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并在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高效融合,全方位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多元化医疗需求,为社会政策体系的日益完善与经济环境的逐步稳定提供支持。在经济新常态发展背景下,社会保险医疗体系的覆盖范围正在逐步扩大,我国的保险机制也已经具备补充其他险种项目的条件,因此应当遵循商业保险的自愿投保原则,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各项就医需求来逐步推出基础医疗保险之外的险种。在这一进程中,国家政府应当面向社会群众来加大对商业医疗保险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得普通群众可以认识到参与商业医疗保险所具有的现实意义。
(五)为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的融合提供保障。在我国的保险体系中,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两大核心险种。为了能够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重现象,国家政府则要在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基础之上,加大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扶持力度。基于我国当前的保险体系,找到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之间的完美融合点。首先,政府需要积极配合地方上的社会保障机构,审视现有政策扶持内容的可行性,通过适当调整税收政策的方式来督促商业养老保险的蓬勃发展,尤其是要重点补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带动起个人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消费需求。其次,应当在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稳定发展的基础之上,为相应的保险险种提供完善的法律解释,并帮助商业保险行业尽快制定出内容完整的保障制度。尤其是对于行业内表现优秀的商业保险公司,应给予相应的鼓励举措。为自愿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通过多方努力来构筑符合新时期发展要求的养老保险机制,以此来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综上所述,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的高效融合,根本目标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由于两者在经营模式、运行机制以及管理方法上均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此务必要从源头处着手,找到两者之间的融合点。通过分析关联因素来判断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新时期背景下的区别和关联,加快融合速度,为和谐社会的顺利构建提供大力支持.
作者:周志刚 张胜利 单位: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 湖南农业大学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商业保险发展研究3
0引言
居民消费作为拉动内需的关键要素,在促进“双循环”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居民消费水平受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如收入、疾病等。通过分散风险,能够降低居民对未来不确定的担忧,除预防性储蓄以外,保险是风险防控最有效的手段。保险可以有效转移和分散居民的风险,从而确保居民生活安定。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商业保险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相互影响、相互补充,共同构建了一个全方位、多层面的风险预防体系。立足于商业保险的发展现状,对商业保险在居民消费当中的影响作用展开研究,以期完善商业保险体系,为居民消费支出提供可靠保障。
1中国商业保险的发展现状
自1979年中国保险业正式开启改革之路至今,因不同时期的社会背景不同,故其发展历程基本上可以划分为4个阶段,即1979年—1991年的恢复与开放准备、1992年—2000年的规范与开放试点、2001年—2017年的快速与入世承诺、2018年—至今尚未完全开放。每一个阶段都是中国保险业的一大进步,中国保险市场也逐渐走向了完全对外开放的阶段。近年来,中国商业保险业发展迅速,其发展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业务规模增长较快。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经济水平持续攀升,居民生活质量越来越好,家庭整体收入中可支配收入占比增加,保险保费规模也越来越大,预计在未来中国保险保费将会持续增长,这说明中国商业保险年均增长速度不断加快。第二,保险产品结构不断优化。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务的重点也有所转变。在全部保险保费收入中,人身保险的保费收入占比持续升高,尤其是健康险种,而寿险、意外险所占比例却在下降,这说明在结构方面,保险产品结构在不断优化。然而当前的保险产品结构并不够合理,如人身保险中寿险占比重过高,甚至超过了70%。此外,在寿险中投资型产品较多,如分红险等,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居民的投资渠道有限。
2商业保险与居民消费之间的关系
总体来讲,当前中国商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消费都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在规模上,商业保险市场持续扩大,保费收入也越来越多;在产品种类上,商业保险产品种类不断优化升级;在金融体系上,保险业的地位日益提升,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的增加,这间接表明了居民越来越重视保险。自2001年中国加入WTO之后,商业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大,截至目前基本上处于完全开放的阶段。西方先进管理理念的不断涌入,进一步丰富了我国的商业保险市场,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了市场结构。然而开放性在带来机遇与发展的同时,也给商业保险市场带来了激烈的竞争。市场压力下,为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保险产品必须不断推陈出新,在保险市场迅速发展的过程中,行业发展战略随着时代变化而改变,产品和企业经营管理理念也不断优化。第二,在居民总支出中,居民分类支出的比重变化显著。整体来讲,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居民收入越来越高,在基本生活,如食品支出在总支出的比重正逐渐下降,而其他消费却在逐渐增长,如教育、娱乐、医疗等。这说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居民的消费结构呈多样化发展,从以往的生存型消费逐步向享受型消费发展,居民的消费结构也在逐步优化。除此之外,也要注重商业保险和居民消费之间的问题,如在总量上我国保险市场虽然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在世界保险业也排到了前几名,但我国拥有14多亿人口的庞大基数,在人均保险投保量方面,依旧处于较低水平,不管是保险密度或是保险深度,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着较为差距。与此同时,我国保险产品结构还有待完善,特别是在人身保险中寿险占比过大,尤其是投资型寿险居多,难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多层次、全方位的优势。同样,在过去的几十年内,我国居民消费水平呈直线上升,但消费结构却不合理,消费占较高的仍旧是基本生存型消费,如食品、住宅等。此外,我国居民的消费率也不是很高,这就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进一步优化居民的消费结构,以此达到刺激消费的目的。
3商业保险对居民消费影响的几点建议
3.1转变居民保险消费观念长期以来,受传统观念影响,在风险具有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居民存在较大的侥幸心理,其转移与分散风险意识不强,尤其是对保险存在一些偏见。相比通过保险来分散风险,居民更愿意相信银行,更倾向通过预防性储蓄的方式来预防风险。正因为这一观念深植人心,才会影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为了加快保险业的发展,就需要在人心上下功夫,转变居民的保险消费观念,进一步提升居民的保险意识。加大宣传力度。21世纪是互联网时代,新媒体作为网络时代的产物,与居民生活、工作几乎形影不离。基于此,保险企业要善于借助新媒体的影响力,如通过网络视频平台、微信、微博等途径,以视频、图片、文字等多样化的形式传播保险知识,让人们更深入地了解保险的重要性,普及保险知识,创造氛围良好的消费环境,尽可能通过舆论的作用,为保险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第二,加大保险知识普及力度。通过定期开展回访、座谈等方式,向一些企业、社区普及保险知识,让更多人了解到保险的保障作用和风险分散作用。这样才能转变居民的保险消费观念,才能让居民对保险有正确的认识,才能消灭居民的侥幸心理,为居民提供实打实的保障,将潜在的保险购买力变为现实的保险需求,增加保险的购买力,扩大保险的覆盖人群,将更多的预防性储蓄释放出来,刺激居民消费。3.2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要想推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建立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至关重要。在信用体系中,不管是保险企业,还是从业人员,或是客户,都要有一个良好的信用记录且依法公开。针对失信的企业或个人,应将其列入黑名单,并给予一定惩戒。可引导保险公司通过差别化保险费率等市场方式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如在车险方面,若客户交通违章次数较多,可按照风险定价原则,提高其车险保险费率。此外,还需建立健全信用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的信用风险防控能力。通过提前识别风险,可以有效预防风险,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应对风险。
3.3开发与创新商业保险产品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环境愈加复杂,居民在日常生活中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多,保险需求呈多样化的特点。而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还够不成熟,市场上保险产品同质化问题严重,单一、传统的保险产品难以满足需求。为稳定保险市场,加快保险业发展速度,必须从保险产品上下功夫。因此,要结合不同消费群体的消费需求,立足保险业发展现状,开发与创新多样化的保险产品,进一步扩大保险服务的覆盖面。例如,养老类保险产品,近年来我国老龄化问题严重,为了迎合市场需求,保险企业应积极开发一些与老年需求相符的保险产品,可以开发新型长期护理保险,从而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
3.4加大商业保险监管力度为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合同纠纷,应加大商业保险监管力度。第一,做好全方位监管工作。在保险产品宣传、销售、理赔及资金管理等阶段加大监管力度,一旦某一阶段出现不合规的行为,需及时给予处罚。在保险监管的全过程必须贯穿“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原则,全面推进保险改革,有效防范风险。第二,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对于保险企业的操作流程,需要通过现场或非现场监管措施及时检查其规范性。第三,拓宽消费者的维权途径。在传统反馈与投诉渠道(如网络、电话、信访)以外,还可以设立专门的投诉机构,高度重视并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事件,大大提升处理效率。第四,建立追责机制。对于恶意误导消费者的保险从业人员或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予以追责处置。
3.5完善商业保险产品结构目前,我国商业保险产品结构还不完善,其中财产保险种类较多,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等都与居民消费息息相关。据2020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的数据,2020年中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为13584亿元,其中占比最高的为机动车辆保险,达到了60.70%;家庭财产保险占比却很低,仅占0.67%。由此可以看出,在2020年中国财产保险中机动车辆保险占比过高,这样不但会对整个行业风险抵抗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会制约其发展空间。近年来,中国新能源汽车拥有量逐年增长,汽车市场正面临着转型与优化的趋势,但因为相关信息还不够全面,对于新能源汽车的承保需求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还无法解决保费高等问题。家庭财产保险方面,现存问题包括单一的险种、营销模式不佳、理赔效率低等。很多时候因为报险时效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很可能会错过最佳保险时间,若出现财产损失,消费者为了得到理赔,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搜集资料,这也是影响居民购买欲的因素之一。除此之外,在险种设计方面,家庭财产保险在核心风险当中的保障力度不足,免责当中普遍包含地震等巨灾风险;在费率制定方面,针对性不强,并没有真正做到因地制宜,没有按照各地区的风险等级合理制定费率,费率的差别化不明显;在开发渠道方面,客户资源分类整合意识不强,进而影响销售力。针对以上情况,需要进一步完善商业保险产品结构,扩大险种类型,加快市场改革,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3.6提高保险公司服务能力客户之上是保险公司的宗旨,保险公司应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让客户体验到最佳服务。全面提升保险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针对从业人员,应具备专业的保险知识,知识能力过硬,才能在客户咨询、手续办理、理赔等流程当中提供更便捷、更优质的服务。简化理赔流程。我国提倡简政放权、优化服务,这句话同样适用于保险业务办理中。针对一些不必要的理赔材料,为了提高理赔效率,可以适当简化。例如,建立健全小额理赔快速处理机制,在事件发生后,可以为客户提供快速高效的理赔方法,提高服务质量。第三,走保险业数字化发展之路。科技改变世界,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的信息技术的大量涌现,各行各业也得到了较大改变。为进一步简化保险业务流程,提高保险服务网效率,应积极应用科技手段,实现科技和保险的融合,进一步降低风险,提高服务的准确性。例如,利用人工智能,可以通过智能化客服,代替人工方式,开展信息整理和咨询工作,大幅降低人工成本;利用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技术,简化分销协商流程,使保险变得更加场景化、碎片化。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阶段。新常态经济下,不确定风险越来越多,严重制约了居民的消费能力。商业保险是对社会保险的补充,通过商业保险可以分散风险,减少预防性储蓄,进而刺激消费。因此,保险公司要根据市场发展现状,加快保险行业改革,完善险种结构,改善保险流程,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需求,这样才能提高居民的保险意识,刺激居民的消费水平。
参考文献:
[1]池颖君.保险对居民消费的影响研究——以广东省为例[J].环渤海经济瞭望,2020(3):15-16.
[2]金露,曲秉春,李盛基.社会医疗保险对农村居民消费的影响研究[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6(6):94-102.
作者:刘晨 单位: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