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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隐患与机制

时间:2022-08-03 11:13:31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一篇互联网金融风险隐患与机制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互联网金融风险隐患与机制

互联网金融风险隐患机制:浅析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业公有领域的保护问题

摘 要:近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金融信息服务业呈现出知识产权入侵公有领域的迹象,一些公司将行业内部分公有领域的信息进行计算机软件登记保护等。本文将从知识产权法的公有领域的界定出发,论述这些行为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侵占公有领域的行为,提出加强保护金融信息服务业的公有领域,维护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的平衡的建议。

关键词:公有领域;知识产权;互联网金融;限制

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业公有领域保护中的问题简述

近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与传播,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互联网以其技术上、商业模式上的创新优势,给金融信息服务业注入新的血液,带动了金融信息服务业的迅猛发展。一时之间,互联网金融成为炙手可热的话题。然而,行业的迅速发展刺激企业之间竞争加剧,由此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其中,一些企业利用行业内共同积累与创造的成果进行软件登记等,阻碍了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的公平竞争,具体而言:

其一,对金融信息服务行业及行业内的公司而言,目前国内金融软件产品的功能模块以及信息的组织形式是由整个行业内的各个公司共同努力总结、创造,并根据客户的意见和需求进行不断修改和完善而形成的。近来,部分汇集了大家共同努力的信息成果被某些公司进行登记,这对其他公司是极大的不公平。而且,这也严重削弱了行业各种创新成果产生的基础,阻碍创新的竞争产品的推出,不利于行业内公司集中精力进行技术和服务创新,以满足客户不断增长的需求。

其二,对上游数据供应商而言,在金融信息服务企业使用的数据和信息中,证券信息主要来自上交所、深交所等单位,行业信息主要来自统计部门。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对这些数据并没有独创性,也即没有对这些数据享有著作权的基础。

其三,对金融信息软件用户而言,某些公司利用行业内共同积累与创造的成果进行软件登记,通过设置知识产权壁垒而排斥市场竞争,限制金融信息软件用户的选择权,会损害广大用户和整个资本市场的利益。

二、知识产权法对公有领域的界定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对公有领域的界定,需要从以下两个维度进行考量。

(一)理论上公有领域的界定

关于公有领域的含义,在我国学者之间存在非常广泛的争议,主要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有领域是指原来受法律保护但后来因过期而不再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这种解释主要是从保护期限的角度论述了公有领域的特征,并强调处于公有领域的智慧成果是不受保护的。广义上的公有领域则不限于此,还包括其他内容。例如,有学者认为,公有领域是知识产权法不予保护的思想及其他智慧成果。比如,政府文件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品中不受保护的思想内容,不符合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规定的保护要件的外国作品等等,都处于公有领域。在我国,学者们比较倾向于广义的解释,如有学者认为,“公有领域基本上指不受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保护或者知识产权效力所不及的材料方面”,还有学者认为,“公有领域是从专有权中剥离出的可以为公众自由利用的部分”。

因此,在对“公有领域”这一概念作解释时应注意把握如下特征:第一,从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角度而言,公有领域是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领域;第二,从公众的权利角度而言,公有领域是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利用的领域;第三,就客体而言,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有领域是针对智慧成果而言,而不是针对土地、房屋等有形财产;第四,从范围上而言,公有领域包括已超过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智慧成果以及不符合法律保护要求的智慧成果等。因此,在此我们可以将公有领域定义为:公有领域是指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可以为社会公众自由利用的智慧成果的集合。

(二)实在法上公有领域的界定

在立法上,我国对知识产权法的公有领域的界定在不同的法律中有不同的表现,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著作权法中的公有领域。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规定著作权的保护“延及表达

不延及思想、过程、原理、数学概念、操作方法等”。这些规定将法律法规等纳入著作权法中的公有领域,并且思想、原理等也被界定为著作权法中的公有领域,公众可以自由利用。除此之外,超过著作权法保护期限的作品也即进入了公有领域。

第二,专利法中的公有领域。我国专利法规定,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因此,在专利法中,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动植物品种、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获得专利权而不受保护;超过保护期限的发明专利不受保护;不符合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等条件的发明成果不受保护;不按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的发明不受保护;不符合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规定的保护条件的发明不能受到保护。这些规定都属于对专利法中的公有领域的表述。

第三,商标法中的公有领域。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以上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规定的不得注册商标的情形,其原则恰恰是因为侵犯了商品或服务的公有领域,如果对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注册,则除该注册商标持有人外的其他企业被剥夺了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的权利,有悖于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因此,未注册的商标一般不受商标法保护;不具备显著性的或者后来显著性退化的普通词汇及图形不受商标法保护;未依法办理注册手续的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不符合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规定的保护条件的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超过保护期限而未续展的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

此外,在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其他领域,法律也对公有领域作了具体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法律对公有领域的界定是列举式的规定,必然存在一些法律漏洞或随着社会发展出现法律空白。因此,在判断特定标的是否属于公有领域时,还需结合公有领域的概念、特征等理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对于上述软件登记行为是否构成侵占公有领域的分析

如前所述,公有领域是指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领域,处于该领域的智慧成果可以为社会公众自由利用。公有领域是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利用的领域,它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一般包括已经超过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智慧成果以及不符合知识产权法保护要求的智慧成果等。

判断上述利用行业内共同积累与创造的成果进行软件登记的行为,是否入侵了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首先要看是否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表面上看,该种软件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不具有著作权的客体。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而构成作品的核心是具有独创性。而该金融软件产品的信息组织形式和功能模块是由行业内各公司共同努力总结和创造,根据客户的需求长时间不断完善而形成的,并不是某些公司独立创造的结果,所以并不

具有独创性。如果其进行登记的软件的某些功能模块、软件表现形式与行业内其他公司的作品具有差异,并且系其独立创造的结果,那么可以就该功能模块、软件表现形式进行保护,而不应就软件整体进行著作权登记。否则,将限制行业内其他公司的使用权,是对其他公司的不公平,这将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构成障碍,也不利于保护软件的消费者即证券、信托等中介机构以及个体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目前,部分公有领域的知识和信息被某些公司进行著作权登记、计算机软件登记,严重削弱了行业各种创新成果产生的基础,阻碍创新的竞争产品的推出,不利于行业内公司集中精力进行技术和服务创新,也不利于满足客户不断增长的需求,对整个行业发展构成了极大阻碍。

四、关于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业公有领域保护的建议

在互联网与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以及由此催生的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保护知识产权法的公有领域,维护整个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业的公共利益,达到公有知识与知识产权的平衡,这些显得尤为重要。

(一)加强公有领域的保护

作为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智慧成果可以为社会公众自由利用的领域,公有领域的保护,是保护人们的创作之源,以及保护社会公众的文化权利的基础。维护公有领域不受知识产权法入侵,方能使社会公众能够合理利用社会文明成果,从社会文化的进步中分享福利。尽管在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显示意义,但目前在国内外的相关事件中,侵占公有领域的行为比比皆是,这些都严重地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下转第54页)(上接第52页)益,使公有领域陷入空前的危机。因此必须明确公有领域与知识产权的界定与界限,维护公有领域与知识产权的平衡。

(二)维护公有领域与知识产权的平衡

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是针对人类的智慧创作物而言的两个方面。知识产权就是由智力劳动者在公有领域的元素上施加智力劳动后产生的具有新价值的成果,而依法获得的专有权利;公有领域则是公众依据法律规定可以自由使用的智慧创作物所组成的集合。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是既对立又统一的两个领域。正确认识并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制度能否得到更多支持的问题,而且也关系到知识产权制度如何完善的问题。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从公有领域中分离出来的,就是对公有领域的圈占,知识产权所有人从中获得独占利益,就是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侵占。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对公有领域的贡献减少了,使许多本应当为公众共享的智慧创作物在很长的时间内被私人独占。

长期以来,我国比较侧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相比之下,对公有领域的关注则比较少。随着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以及知识时代、信息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确实更加重要。但是公有领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经济文化权利、以及整个社会的经济文化发展,对公有领域的保护是万万不可忽略的。而且在新时代背景下,公有领域更加容易受到知识产权入侵,金融信息软件登记的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

(三)保护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业中的公有领域

互联网背景下的金融信息服务业,呈现出公有领域更易遭受知识产权入侵的特点,因此更应加强保护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业中的公有领域,维护公有领域与知识产权的平衡。

第一,在理念上,纠正长期以来注重知识产权保护而忽略公有领域保护的观念,重视对公有领域的保护。之前只强调保护知识产权,没有保护容易被知识产权入侵的公有领域。由于知识产权是私权,权利人必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有领域是公共利益,没有特定的受益人,因此,在公有领域受到侵犯时一般很少有人会站出来施以维护。

第二,在立法上,进一步地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最大限度地限制或者减少人们将公有领域的元素直接地或者只是作少许加工后获得知识产权,以排除普通社会公众使用而达到独占利益的目的,平衡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公有领域之间的关系。

第三,在司法上,从司法观念上纠正片面强调知识产权的“强保护”理念,切实根据现行法律进行案件审理,不随意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的解释,维护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的在司法上的平衡。

作为我国七个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的信息技术业,与作为率先开始数字化的行业的金融业,信息服务行业在金融业具有明显的优势,金融信息服务业产业的发展空间无限广阔。在此背景下,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中,平衡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的利益,既能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行业内的公共利益,才能形成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的良好氛围,使行业内企业各尽其能,公平竞争,锐意创新,切实提高用户满意度,更好地服务资本市场和服务投资者。

互联网金融风险隐患与机制:互联网金融模式与传统银行业的应对

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模式逐渐兴起。本文在总结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概念、特征和功能等基础上,阐述了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战略、客户渠道、融资、定价以及金融脱媒等方面对传统商业银行产生的影响。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短期内不会动摇商业银行传统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方式,但从长远来说商业银行应大力利用互联网金融模式,以获得新的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传统银行业;发展趋势;应对策略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基本问题

(一)概念

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崛起,为现有的金融模式带来了重大的影响。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形成一个既不同于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运行体制,称之为“互联网金融模式”(internet finance model)。谢平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从融资模式角度看,互联网金融模式本质上是一种直接融资模式。但与传统直接融资模式相比,互联网融资模式具有信息量大、交易成本低、效率高等特点。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借助技术的手段使得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让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传统信息中介失去存在意义,从而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

(二)特征

1、金融资源的可获得性强。当前经营模式下,传统商业银行无法高效应对小微企业和部分个人客户的业务要求,导致对某些客户的金融排斥(人们在金融体系中缺少分享金融服务的一种状态,包括社会中弱势群体缺少途径或方式接近金融机构,以及在利用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方面存在困难和障碍)。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能够突破地域限制,在互联网上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缓解金融排斥,提升社会福利水平。

2、交易信息相对对称。传统融资模式下,金融机构获得投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信息成本较高,收益与成本不匹配。互联网金融通过社交网络生成和传播信息,任何企业和个人的信息都会与其他主体发生联系。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搜集信息,能够较全面了解一个企业或个人的财力和信用情况,降低信息不对称。当贷款对象违约时,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通过公开违约和降低评级信息等方式,增加违约成本。

3、资源配置去中介化。传统融资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信息经常不匹配。资金需求方无法及时得到资金支持的同时,资金供给方也不能找到好的投资项目。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不再需要银行或交易所等中介机构撮合,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去中介化作用明显。

(三)分类

模式一:互联网企业或传统电商直接提供金融服务。互联网企业或电商依托于电子商务平台提供金融服务。早在2000年,沃尔玛就开始在增值服务,特别是金融服务领域寻求突破。沃尔玛先与有资质的金融服务公司或银行合作,为消费者办理可充值的预付借记卡,利用购物返现刺激用户办卡。由此获得的大量现金沉淀充实了沃尔玛的运转资金,降低了财务成本。沃尔玛还设法向消费者提供转账、支票兑现、账单缴付以及小额商业贷款等金融服务,从中获得服务费收益。成立于2010年的阿里小贷是中国首个专门面向网商放贷的小额贷款公司。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巨大空间。2012年11月11日,淘宝光棍节促销日当天交易额达191亿元,是全国最大单体百货商场新光天地年销售额的2.9倍。

模式二: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展的网络借贷。p2p(peer to peer)网络借贷是近年来逐渐兴起的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直接信贷模式。是借款人在网站上展示资金需求额、用途、期限以及信用情况等资料,放贷人选择提供一定借款。全球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于2005年在英国运营。我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宜信成立于2006年,目前注册用户已超过50万。国内的p2p网贷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目前已经有几百家,具有代表性的是拍拍贷、陆金所、信而富、红岭创投等。

模式三:众筹融资(crowd funding)。众筹融资是项目发起者在网站上展示项目,投资者根据相关信息选择投资项目,其快速发展使互联网金融具有了传统投资银行vc/pe的融资功能。于2009年4月成立的美国kickstarter公司,通过网上平台为设计、音乐、电影、游戏等领域的创意项目融资。截至2012年,已为2.

4万个项目筹资2.5亿美元,共吸引了200万名投资者。我国第一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网”成立于2011年5月,截至2012年7月已为150个项目融资300万元。受法律等因素制约,我国还没有股权类众筹网站。

模式四:传统金融业通过电商平台做金融。银行或贷款公司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批量获得优质的客户资源,实现信贷全流程的网络化和集中化操作。2012年,以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等为代表的我国大中型商业银行纷纷成立了有别于信用卡商城的全程综合电商平台,产品种类涵盖了金融类及非金融类产品。依托自身的客户资源和品牌资源,让个人或企业客户在平台上自由完成电子商务交易,为银行带来新鲜的用户、客户的金融信息和金融消费。

二、互联网金融给银行带来的挑战

首先,银行面临着被边缘化的风险。随着新金融势力涉足并不断蚕食银行的业务领域,金融替代效应日益显现。银行面临着被边缘化的风险,表现为客户流失严重、中收渠道受到挤压、资产业务竞争加剧等。从本质上来说,风险的根源在于新金融势力凭借平台的优势垄断了客户的“三流”信息,银行对客户信息获取的渠道被技术性阻断,从而无法针对客户快速变化的金融需求有针对性进行创新。

其次,银行面临着优势被蚕食的风险。长期以来,银行在政策红利、资金成本、信用成本和作业成本四个方面相对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占据绝对优势。但在互联网金融业态下,新金融势力凭借日益扩大的社会影响力以及近乎零成本的平台信息获取方式,逐步占据了信用成本和作业成本方面的主动。如果新金融势力能够取得金融牌照,具备政策红利,即使没有吸储权限,仅凭第三方支付的资金沉淀也可立即转化为资金成本优势。

最后,银行存在着转型发展和拓展中收的需求。当前银行存贷利差日益收窄、转变盈利方式、发力中间业务的需求也日渐紧迫,下一步转型的重点是发展轻利差业务和拓展中间业务,以摆脱监管对资本充足率的约束和降低业务风险。借助电商平台,银行希望改善客户体验来加强拓展中收的客户基础,并培养客户在平台消费或交易的习惯,来丰富拓展中收的渠道来源。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注意的问题和商业银行的应对策略

总体来看,互联网金融机构发展速度虽快,但交易量相对较小,短期不会动摇商业银行传统经营模式和盈利方式。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注意以下四点:首先,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自律,业务发展不能钻法律空子和监管漏洞,应以支持实体经济为出发点。其次,互联网金融企业应积极创新,不断嫁接金融服务与信息科技功能,探索新业务领域,与传统金融业务模式形成互补。再次,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利用自身资源,打破地域界限,吸引更多客户,操作尽可能“傻瓜化”。最后,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加强系统安全建设,保障交易者的资金、信息安全。从社会环境看,人们应给予互联网金融企业更加开放、宽容的态度。保证金融稳定和安全的前提下,相关部门可以考虑突破地域、行业限制,鼓励金融业竞争,维护好社会金融生态环境。

传统商业银行模式在互联网时代仍有优势。商业银行资金实力雄厚、认知和诚信度高,基础设施完善,物理网点分布广泛,实体银行可建立看得见摸得着的信任。传统商业银行除提供存贷业务、财富存管业务和为支付结算提供媒介外,还为社会提供流动性保险,支持正常经济活动。一些金融业务需要专业人士经验判断,信息技术无法完全替代。面对互联网金融公司业务的蓬勃发展,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动向,转变发展观念,积极调整战略。商业银行利用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深度整合互联网技术与银行核心业务,提升客户服务质量,拓展服务渠道,提高业务水平,适应互联网金融模式给传统金融格局带来的冲击,获得新发展。结合自身比较优势,在支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为股东创造价值。

互联网金融风险隐患与机制:高等院校开设《互联网金融》公共选修课程的探索

摘 要: 本文概述了开设互联网金融课程的目的与意义,介绍了该公选课程内容体系的设置,以及其对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作用,还指出了在高等院校开设互联网金融课程所要克服的困难。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课程内容 综合素质

金融学课程是理论性、时效性和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的国际背景下,我国经济和金融快速发展,社会上迫切需要培养大量的具有扎实理论基础、了解金融发展现状、掌握金融技能的人才,解决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经济稳定的问题。在高等院校中开设公共选修课,由学生自主选择学习,是体现学生个体差异性的必然要求,对拓宽学生的知识视野,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提高学生的科学和人文素养,促进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的养成和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提高,培养各种技能,发挥个性优势,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拓宽就业渠道起到积极作用。

现阶段金融教学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和创新,借鉴先进国家的课程设置,结合我国具体国情,通过开设前沿创新科学的金融学课程,重视学科交叉,拓宽学生的学术视野。在高等院校开设《互联网金融》选修课程,系统地、有侧重地介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分析案例模式,比较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理论和实践异同,介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让学生在互联网金融的学习过程中学习如何整合金融市场信息,与金融市场发展步伐保持一致,养成不断更新知识系统的习惯。

一、开设《互联网金融》选修课的目的和意义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云计算、大数据、移动支付、网络社交等新一代信息通讯技术风起云涌,余额宝、p2p、网络金融社区等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新型机构正在迅速崛起,互联网和金融业强强联合对传统运营模式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对传统金融的挑战,必然推动现代金融学的发展。开设《互联网金融》公开课课程具有如下目的与意义:一是为了了解互联网金融的学生普及知识,探讨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和外延,讨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应对策略,丰富学生的知识结构。二是让学生了解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背景、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走势。三是鼓励学生培养创新思维,理解互联网金融贷款模式、第三方支付、众筹等模式的创新与挑战。四是全面认识技术变革带来的影响,介绍金融大数据分析与互联网金融,发挥学科交叉教学的作用。五是培养学生用思辨的思考方式分析新时期下金融市场风险,完善市场监管,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

二、《互联网金融》选修课的课程内容体系设置

(一)教材的筛选

互联网金融是一门新兴的研究领域,目前尚未有系统的教材可以直接采用,本课程的教学材料由相关的专著和市场信息整理而得。本课程使用三本相关专著:一是罗明雄、唐颖、刘勇合著的《互联网金融》,二是盛佳编写的《互联网金融第三浪:众筹崛起》,三是芮晓武和刘烈宏合著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3版)。这三本专著较为系统全面地诠释了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所取得的成就与出现的问题,并进行了较深入的分析。

(二)教材内容的安排

本课程主要涉及以下教学内容:第一章互联网金融的概况、内涵和外延,第二章互联网金融浪潮回顾,第三章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第四章p2p网贷,第五章众筹兴起与发展,第六章大数据金融,第七章互联网金融机构模式分析,第八章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与监管。课程内容介绍上以中国互联网金融业的兴起与发展为主线,重视与美国互联网金融业模式做比较。

(三)教学手段的利用

在教育思想上,本课程强调创新性、实用性、研究性,培养学生的学习和研究兴趣,以期对传统金融教学系统做有益的补充和拓展。我主要采用的教学手段如下:一是课堂讲授,以生动精辟的语言讲述互联网金融知识,启发学生多做前瞻性思考和研究性探讨。二是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播放一些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影像资料、纪录片等,通过形式多样的多媒体教学手段,调动声、光、色,更强烈地刺激学生,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生的学习研究兴趣,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三是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根据教学内容提出观点,并通过项目讨论互动的形式,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考核方式的设计

本课程考核最

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等组成。各部分成绩均以百分制单独记分,加权平均记为最后成绩总分,各部分权重分别为总成绩的35%、65%。平时考核成绩由三个部分组成,在学习本课程期间要求学生写课程学习心得、课堂作业、课堂考勤。期末采取开卷考试的方式,以论文的形式考核。为确保论文质量,提前四周布置论题范围,确定课程论文的写作方法及规范要求。

三、《互联网金融》课程开设所面临的难点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两个原本不相干行业之间的合作、融合,互取其长。互联网金融通过网络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提供了一种新兴金融服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特点:金融服务高效化、便捷化、低成本化、长尾化和大数据化。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呈现出多元化、差异化的发展路径,出现了第三方支付、人人贷、电商+信贷、众筹、传统金融信息化、直销银行、互联网金融门户和虚拟信用等多种模式。相关方面的知识和案例可谓目不暇接,日新月异,如何精挑细选,如何精辟生动地讲解,紧密联系实际,需要授课者做大量细致的学习和准备工作,以达到较好的课堂教学效果。对于这样一个新兴边缘课程,必要时请实务部门的专业人士客座讲授,有利于学生了解该课程的最新动态,增强对实际操作的感性认识,使任课教师获益匪浅。互联网金融课程本身主要体现了相关学科交叉融合的特色。金融学与金融创新、财务管理、统计学、计算机科学和互联网技术的交叉互补应通有机结合。多学科的内容要求改进课程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考虑现代金融实证和实用性,改变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式,加强实践环节,推广案例教学、专题讨论等各种新颖的教学方法方式,培养学生将抽象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的能力。正确处理好知识的持续性与变革性的关系,教学内容既保持课程内容的相对稳定性,使学生掌握本课程的基础理论知识,又不断吸纳新知识、新信息,对该领域发展的前沿信息不断更新升级。

互联网金融课程的学科交叉的特点对选课学生的专业基础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课程对多个学科的交叉和渗透的特点,在选修本课程前,对金融学、金融市场学、金融监管等课程要有必要的了解和学习。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开设课程时可以考虑此公选课程主要面向大三和大四具有一定金融学和经济学基础的学生授课,保证教师与学生的有效互动,达到教学质量要求。

高等院校应该加大对公选课的支持力度和资金投入,尤其是对于课程涉及的教学资料和工具的购置应予以支持,对于优秀的公选课要给予适当的褒奖和奖励,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打造精品课程。高校应重视教师资源的优化配置,积极邀请知名学者和专家做兼职教授或讲座讲授,加强学校师资力量,开阔学生的专业视野,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

四、结语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现代金融形式,其并不仅局限于为传统金融所忽视的市场,而且不断拓展金融服务的生产可能性边界和核心服务领域。其作为一门与金融相关的公共选修课,学生按照兴趣选择一个跨学科课程,能够吸引学生的学习,培养综合素质,加强对金融市场信息的反映。本课程的开设有必要顺应现代经济金融发展的趋势,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甚至是超前性。教师在授课过程中需要不断研究学习新知,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尽力保证教学质量和效果。

互联网金融风险隐患与机制:浅谈互联网金融背景下财务公司的启示与应对

摘 要:互联网金融在去年引起了社会和传统金融机构的关注,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何在此背景下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出发,分析其2013年受到热捧的原因及对商业银行、资金需求方所带来的影响,最后从财务公司的行业特殊性出发,通过加强内部建设、夯实资金归集、紧抓市场转型机遇等方式,不断完善自身独特价值链,进一步发挥财务公司价值,协助实体经济更好地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关键词:财务公司;互联网金融;金融改革;价值链

随着移动支付、社交网络、大数据等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与金融业的相互融合与渗透也在不断深化,从金融创新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其实并不能称为新产品,但在2013年,这种金融模式在“宝宝”们的带领下不仅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关注,也对传统金融行业发起了挑战。

央行公布的2014年1月金融统计数据报告显示,在当月社会融资规模创新高的同时,人民币存款减少金额达9402亿元,与之对应的是互联网金融等理财渠道规模的激增,存款搬家现象已得到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重视。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2014年1月货币基金规模大增2054亿元,增幅高达27%,总规模逼近万亿元大关,虽不能与我国百万亿人民币存款总量相提并论,但无可否认的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步伐已较想象中的快速。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及发展历程

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众说纷纭,但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相结合的新兴领域,具有存在形态虚拟化、运行方式网络化的特点,而这也正是与传统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上的本质区别。从业务的开展渠道及实质来看,无论是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金融服务,还是互联网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向金融机构渗透,都可以算作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

很多人把2013年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但其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已经出现,根据发展的速度可分为两波浪潮——第一波浪潮以网络银行、网络证券和网络保险的出现为标志,网上银行、网络证券交易、网络保险便属于这一行列;第二波浪潮以社交网络、移动支付为代表,比较常见的有支付宝等第三方交易、金融机构与电子商务平台合作以及p2p网络借贷。

二、“宝宝”们红火的背后

从上述描述可知,互联网金融其实早已渗透大众生活的多个方面,但为什么直到2013年“宝宝”们的出现,公众才给予那么大的热情和追捧?我们认为这里包括了两方面的原因——较高的收益率和较大的投资欲望。

1.高收益的吸引。从社会舆论、产品宣传中不难发现,“宝宝”们主打的是流动性与收益性的优势,其能给予客户相当于活期存款几倍甚至十几倍的利息收益,在不设交易金额门槛、流动性好、甚至给予保本承诺的情况下,大众没有理由拒绝这一产品。

但上述收益的实现是以下面的三方面因素为基础:第一,2013年金融业资金面较以往收紧,拆借利率整体上扬,余额宝等产品以货币市场基金为投资对象,其价格与同业间利率有直接关系,由此带动了互联网金融的收益提升;第二,互联网金融的发行成本及运营成本上较商业银行低,为提高投资者收益创造了空间;第三,在跑马圈地战略下,互联网公司愿意提供相应补贴,这里包括了可计算的及过往积累客户所花费的不可量化投入。

2.公众增值保值的需要。公众理财意识的提升,使互联网金融受到热捧:首先,货币市场基金与银行活期存款利差较大,在目前公众的认知中,货币市场基金的安全性基本等于存款,投资互联网金融不仅相当于购买货币市场基金,还多了电商的一层保障;其次,公众投资渠道有限,针对零散金额的金融产品更是稀少,大众对提升闲置小额资金的需求较大,“宝宝”们的出现正是填补了这一空白;再次,经过多年的客户培育,第三方支付、网上银行的安全性受到了大众肯定,为大范围的互联网金融推广打下基础;最后,在社会物价攀升的背景下,大众增值保值的需求激增,特别是具有一定消费能力的年轻一族,其与父辈相比经济压力更大、金融风险接受能力更强,愿意主动改变“负利率”的现状,据统计,截至2013年末80%余额宝参与者为30岁以下人群。

三、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1.对商业银行带来的影响。2013年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给

业银行带来最直接、最严峻的挑战是推动金融机构利率定价工作的开展及服务水平的提升。过往,“二八法则”使商业银行在客户服务资源配置上有一定的倾斜,而现在,受互联网金融“长尾效应”的影响,商业银行有必要提升一般客户的服务能力及其资金议价能力,这里除了常规的存款利率外,还对商业银行的产品创新及整合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以此控制和减少“存款搬家”现象。从贷款的角度来看,虽然目前p2p网络借贷受投资者对其潜在风险的担忧,可接受程度比不上存款及理财业务的推广,但在未来,随着监管政策的出台、互联网金融文化的成熟,对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也将带来一定的影响。

2.财务公司无法独善其身。受监管条例限制,财务公司客户范围仅为集团内部成员单位,但在互联网金融的推动下,无论是市场还是企业的金融选择都将发生变化。对企业而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在潜移默化中提升了其对投融资渠道的接受程度,未来融资工作将向更为多元化发展,同时,由于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产品独立开发和运作能力有限,其部分收益的实现将通过金融机构转嫁到资金使用者身上,带来融资价格的提升,上述这两点都将会对财务公司的服务水平和资产运作水平带来更高的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未来对传统金融业务领域的渗透也将更为深入,倒逼金融机构提升业务发展、运营管理、产品服务、风险管理等水平。

四、互联网金融背景下财务公司的机遇与应对

1.加强自身建设,跟上市场发展步伐。目前,外部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需要及动力十足,财务公司作为集团的内部银行,出于竞争的考虑及自身发展的需要,有必要通过勤练内功、提升实力来巩固自身优势及作用,一方面是针对集团及市场的发展趋势做好新产品研究和储备,尤其是涉及新增业务范围的业务(例如去年红火的货币市场基金属于有价证券投资类业务,需要经营范围核准),以适应市场发展步伐,享受业务开展所带来的红利;另一方面加强外部新产品研究及员工业务培训力度,提升对市场新动向的敏锐度,适时开展产品引入与衔接。

2.价格、服务两手抓,夯实资金归集基础。财务公司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积极加入到市场竞争当中,在外部资金运用收益率不断提升的情况下,如何巩固已有资金归集规模进而实现资金池的进一步扩大将成为工作的核心。

一是构建差异化利率定价模式。在资产负债定价方面,财务公司大多采用“跟随”及“让利”策略,差异化定价比例较低,但随着市场利率改革的不断深化,有必要对系统内不同单位进行差异化的评级及定价,发挥价格导向对成员单位融资选择的引导作用,提升自身资产的安全性及资金运用的效益性,增强集团公司对其资金管理能力的信心和认可。

二是努力提高客户粘性。一方面加大系统开发建设及推广力度,提高成员单位财务人员对系统的依赖性,巩固结算中心地位;另一方面加强资金安全监控与资金信息分析,作为财务公司与外部商业银行相比最大的业务优势,能通过给予集团公司外部金融机构无法复制的资金监控服务和资金流管理,从另一个角度发挥财务公司的功能,以“有为才有位”的理念争取资金的进一步归集。

3.紧抓市场改革机会,完善自身独特价值链。目前利率走高的情况,我们认为从长远来看,随着存款保险等制度的建立,刚性兑付的神话将会破灭,公众、企业将会重新审视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各类金融产品风险性,整体市场向更为理性的状态靠拢。对金融机构而言,出于风险与收益对等的考量,除了会逐步推出更多层次的金融产品外,在项目选择上也会向稳健、成熟的项目倾斜,这对财务公司成员单位而言将是有利的融资因素。

为此,财务公司应紧抓上述机会,一方面扩大与外部金融机构合作,把产品引入作为渠道拓展的一种方式,并在过程中探索开展自身的投资业务,进一步发挥金融平台优势;另一方面运用金融人才及熟悉集团情况的有利条件,与成员单位建立战略合作框架,提供一揽子金融方案,协助单位更多更好地选择除传统银行业务以外的金融产品,使财务公司的金融介入除了提供资金支持外还能参与到企业发展的全过程,协助其更好地开展资金融通、资金管理及财务公司工作,提升在此当中的独特价值。

互联网金融风险隐患与机制:浅谈互联网金融的机遇与挑战

摘 要:本文结合当今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探讨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三种主要模式即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论述了互联网金融面临的主要机遇与挑战,对互联网金融一个做出了全面的阐述。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机遇 挑战 模式

在中国平安中期业绩会上,董事长马明哲宣称将和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腾讯董事会主席马化腾合作,“三马”联手共同建立合资公司,合作试水互联网金融,引发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关注。笔者试图从理性的角度探讨一下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

一、互联网金融三种主要模式。

互联网金融从服务的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模式: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是一种广义的互联网金融。电子银行、网上银行乃至手机银行都属于这类范畴。在这一模式下,传统金融服务从线下扩展到线上,在时间和空间上外延了银行服务。从狭义的层面,互联网金融只包括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前者典型的应用模式有第三方支付平台、p2p信贷、众筹网络等,后者是网络形式的金融平台,包括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基金、保险销售平台等,这一模式多为电商向金融行业的渗透。p2p信贷的概念p2p信贷是一种个人对个人,不以传统金融机构作为媒介的借贷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前景广阔,潜力巨大。

在发展空间方面,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最基本功能是融通资金。资金供需双方的匹配可通过两类中介进行:一类是商业银行,对应着间接融资模式;另一类是股票和债券市场,对应着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模式。这两类融资模式对资源配置和经济增长有重要作用,但交易成本巨大,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的利润、税收和薪酬。互联网金融能够替实体经济节约这部分交易成本,那么其无疑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在在获取客户能力方面,互联网金融比传统金融有更强的集聚效应,更容易传播和扩大影响力,针对客户的需求有更快的响应能力,互联网企业若有一定的客户交易数据还能为金融交易提供可靠的数据参考支持。

在成本方面,互联网金融同时具备成本优势,还不受限于区域发展,像腾讯、百度、阿里这样的互联网公司,若从事金融业务,将会比传统的银行、证券公司在用户拓展上更有优势,更容易展开零售批发型金融业务,比如基金、理财产品的购买与交易,互联网企业的流量入口优势比传统金融公司会强许多倍。

中国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也验证了这种预测。

首先,网络小额贷款发展迅速。2010年成立的阿里小贷已累计为13万客户提供融资服务规模260多亿元。其次,2007年8月中国第一家p2p信贷公司——拍拍贷成立。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国p2p信贷公司总共超过300家,行业交易总量高达200多亿元;各互联网公司纷纷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腾讯创始人马化腾则已将财付通做得风生水起,新浪的支付科技公司已尝试发行“微博钱包”。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传统金融业会抵制这种新兴产业的发展。马云这种明星企业家针对金融业的攻击性口号,让传统的金融巨无霸会对互联网企业产生敌意,让互联网金融创业企业过早面临本来不必要的竞争威胁。从本质上来看,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相同点都是资金的交易,都存在风险,都需要掌握和控制风险的能力,这方面,传统金融公司往往有更好的经验积累和团队优势。

其次,金融行业还有一个不可逾越的门槛就是,各类金融业务一般都有特定的牌照和准入条件,这方面的限制性政策与互联网的自由创新特点有着天然的冲突,互联网企业如果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从事这种受限的业务,需要更灵活的适应力。金融毕竟也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在任何一个国家,金融的管制都非常严,准入门槛也非常高。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如何逾越一些准入门槛的障碍,将是一个非常大的现实难题,一方面需要与监管机构有更好的沟通,另一方面也会考虑从业者的耐心和智慧。

另外,互联网金融本身也有诸多问题,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这一模式由于行业本身的不确定性一直处于非监管的“真空”状态,也成为互联网金融最突出的风险。我国在这些方面尚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一系列问题。一是外部监管及法律

范缺失,行业自律不完善。目前,我国在监管制度及法律规范方面尚不存在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容。不但监管处于缺位状态,行业自律也极为松散,仅有少量机构加入中国小额贷款联盟于2013年1月25日颁布的《个人对个人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二是信用信息交换较困难,违约成本低。国内的信用环境和信用信息系统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为不利。目前,互联网金融公司尚无法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公司之间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完全依赖各公司自身的审核技术和策略,独立采集、分析信用信息。三是技术存在潜在风险,平台安全面临考验。金融业务与互联网技术对接虽然大大提升了业务的便利性,但同时也带来了较为突出的信息和资金安全问题,即使是已经发展较为成熟的正规金融网络化平台,也还存在着较多的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型业态,其发展时间虽短,但发展势头迅猛,对于该业务的运行特点、面临的风险、发展趋势,特别是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影响,短时期内尚难以定论,还需时日加以观察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