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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管理研究

时间:2022-07-24 04: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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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管理研究

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管理研究: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的风险及对策探讨

摘要:随着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银行保险业务获得空前发展,但在把握发展机遇,确保各银行保险业务获得利益和收入的同时,如何规范经营业态,规避营销繁荣背后的风险,是一个急需重视与研究的课题。

关键词:商业银行 保险业务 风险 对策 问题

金融业目前正处在一个飞速发展的新阶段,各商业银行紧紧把握住这一次的金融发展的机遇,使得保险业务获得了巨大的中间业务收入,但是在保险业务巨大收入的背后,存在的隐患却在日益凸显。

一、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

保险业务,是由商业银行在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之后,为其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业务。在商业银行办理保险业务过程中,银行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兼业协议,客户(自然人或法人)或其委托人通过银行来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其购买到的保险契约中所要享受的责任和红利以及其他服务均由保险人负责提供。

(一)发展动力不足

目前商业银行保险的业务发展主要依靠两条政策来支持,第一就是高奖励的政策,第二就是业绩考核末尾淘汰的政策,在商业银行加大对保险业务的推销时提高了对业绩考核末位淘汰制度的推行,使得保险业务逐步成为员工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部分员工由于市场或者个人能力不足在无法推销出自己的保险产品时,纷纷自掏腰包购买保险,基层单位也会采取鼓励或者诱导的方式来促使员工购买保险产品,这样的话,短期内对保险产品的购买力度是十分充足的,但是从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一是员工队伍容易固化被动完成任务的机械认知,而忽视银行业务多元化的战略意义,养成潜意识对抗心态;二是不能充分发挥银行队伍素质高、客户资源潜力大的优势,开拓客户不是浅尝辄止就是涸泽而渔,十分不利于对客户群的基础培养与良性挖掘;三是全员上阵,上下齐抓,结果是责任不明确,效果不明显,上下内外皆有意见,长此以往,后劲不足,根本不能保障保险业务长久的发展下去。

(二)产品特色不强

从具体的数据可以看出,在目前各商业银行的保险产品中,寿险年金类或分红类产品占据绝大多数,而财产险及短期健康险占比较少。保险业务中销量最高的地点是商业银行的柜台,全员营销及机构部等专业部门拓展所占比例较小,这除了前类寿险产品可以使用银行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外,也同突出收益率或红利的理念同存款的功用较为相融以及容易形成规模有关,这就造成客户来银行办理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愿意积极推销年金型及分红类的产品,保险公司也愿意提供此类产品,共同忽视风险及保障类产品,长远来看,银行保险产品无异于银行储蓄类产品,分散与化解风险的功用没有体现,真正想从银行购买风险类保险产品的客户的需求极难得到满足,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的路子也会越走越窄。

(三)收益贡献不稳

鉴于“寿强财弱”及分红类业务的一枝独大现状,银行保险中间业务收益贡献一直不很突出,表现为总量小,波动性大。以保险产品中的寿险分红险为例,银行每销售一万元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会付给银行三百元手续费,但是该险种必须满足投保五年或者十年以上,按照五年、十年来分摊,则年度收益差别较大;拿总量来分析,因为保险分红的高低具有年度性,容易造成银保业务的大小年,其收益也就差别很大;财险及短期健康险由于需要短期活动推动,短时间内业绩可能冲的很高,但后面较长时间都会十分低迷,容易形成波谷浪峰。

(四)经营风险不小

银行保险产品是一种完全格式合同,银行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往往存在着责任条款讲得多,免责条款讲不透或根本就不讲的问题,这就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加之分红类产品和银行自身的服务产品相类似,容易混淆客户对保险产品和银行产品的分别,就会造成保险产品在潜移默化下就变成了银行的产品,客户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会变成保险公司的客户。由于客户并不能十分明白自己购买的是银行产品还是保险产品,当免责条款事项发生或收益低于预期时,客户会因为对保险产品的不满而延展到对银行产生不良的印象,个别客户会借银行营销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和失误来要求银行进行赔偿,在不能达到要求时会演变成诉讼或群体性事件,给银行及保险双方造成经营损失乃至信誉损失。

二、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的相关对策

(一)尊重市场规律,加快改革步伐

银行与保险要共同加强对银保市场的研究,进一步加快银保产品供给侧改革步伐,要确保销售产品契合市场要求,能针对性地满足现阶段银行各细分客户群体的需求,突出保险产品的风险特性,通过商业银行优良的服务来吸引客户;加强销售过程监管,提高全员合规意识,要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来提高客户对保险产品的认知,通过流程化制度落地确保客户明确在银行购买产品的保险属性,固化客户所购买保险产品具体收益和风险的知情权;提高商业银行的服务水平,使得客户能够享受到银行的高素质的服务,享受到比去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产品更优惠更舒心的超值服务,逐步培养客户对银行保险产品的依赖习惯,稳定银保中间业务收入来源。

(二)提倡积极营销,实现互利共赢

首先,银行应该选择与自身文化契合的保险品牌进行合作,切忌乱花入眼,合作过宽过泛。一个商业银行支行一般选择四家保险公司来开展合作,具体为寿险和产险各两家,这样基本符合银行起始保险业务的发展水平和服务要求,可减少保险业务在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其次,银行要积极参与保险产品的研发,适时推出具有自身鲜明银行特色的产品,改革以往的销售理念与拓展习惯,变被动推销为积极营销;同时,银行还要实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充分利用下属支行或银行网点中资源的利用程度,避免低质量低水平的保险产品在银行柜台中出现,力戒简单粗暴的业绩考核和低俗噱头的推销方式,努力打造可持续的销售氛围。

(三)加强技能培训,确保依法合规。

临柜业务人员作为整个保险产品营销链中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和保险产品的销量息息相关,为了提高柜台人员的实务水平和业务技能,必须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和业务学习,进一步提高销售话术和沟通能力。同时要规范销售流程,销售流程开端柜台人员就要如实向客户说明产品责任以及免责条款,不得对保险产品的利益进行夸大说明,柜台人员禁止使用虚假的含有误导性质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能混淆客户正确分清对银行产品和保险产品的认知,要向客户清分保险产品的特殊属性。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在从事保险销售活动时,应该按照银行员工的职业道德来要求自己,本着对自己对客户对银行负责的态度,正确引导客户建立起正确的保险消费理念。

三、结束语

银行保险业务的规范、改革与探索,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发展和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银行和保险公司要积极探索双方在合作发展中的新思路和新方法,保险业务仅仅是保险公司和银行之间的一种基本的合作方式,保险公司和银行在未来可以建立起稳定发展的合作模式,实现由传统的强强联手运行模式向共融共生金融超市的转变,并最终实现在互利共赢基础上双方可持续飞速发展的新局面。

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管理研究: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管理对策研究

【摘 要】 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扩大,我国商业银行保险发展迅猛, 但是,也有一些商业银行网点在开办保险业务之初,忽略了对网点在业务合规性等方面的管理,一些商业银行采取招投标方式由保险公司业务员在银行柜面销售保险,有的网点对产品的推介宣传不规范、不到位,引起一些客户的误解和纠纷,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的声誉。因此,银行不但要加快发展保险业务,提高服务水平,而且要加大创新创新,强化对保险业务的引导与管理,促进业务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 商业银行 保险 银保合作

1. 保险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换证不及时,引发合规性风险。一是部分营业网点存在《保险兼业业务许可证》已过期,营业合法性受到质疑。二是部分行保险兼业业务许可证未按网点办理。不符合《保监会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寿险业务结构调整 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0〕4号)中第三条“为加强银行保险行为的管理,保护广大客户的合法利益,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在保险业务前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业务许可证》”的要求。

1.2对外宣传容易误导客户。有的银行和保险公司故意模糊保险的概念和性质,打银行的品牌,容易引起客户的误解,给银行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1.3保险业务培训不到位。根据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规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业务合作中的主要培训职能,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个小时”。但部分行存在:一是培训时间不足;二是没有建立规范、系统的保险业务培训记录。

1.4保险业务处理操作不规范。如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交接手续简单、要素不齐全,保险公司接交人员仅在保险业务台帐上直接签名,没有其他相关记录,无法识别接交人的身份,没有填写监交人签字;办理保险业务后留底备查凭证标准不一,部分行只留底自制凭证,未附 “风险提示”和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1.5技术手段落后。各银行机构保险全是手工操作,银行网点受理客户业务后,给客户出具临时单据,在保险公司签署保单后,再转交客户。保单流转缓慢,最短也需要l天的时间。营业网点办理完业务,有的机构登记保险台账,有的机构自己没有任何记录,缺少完善的操作程序和账务系统,不利于保险业务的发展和风险防范。

2. 规范合作关系,加强资格管理

2.1商业银行各网点应按照有关监管规定申请取得保险兼业资格方可销售保险产品,并应在网点内显著位置悬挂《保险兼业业务许可证》。

商业银行应对合作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和定期合规评估,加强对合作方及自身销售人员的管理。

2.2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保监会、银监会有关规定签署协议或合同,应在协议内明确规定手续费率、支付方式、培训方式及费用标准、投诉处理机制等。

2.3保险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手续费。保险公司不得以其他费用贴补手续费,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机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

2.4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代收保费要专户管理,手续费、保费采用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手续费。手续费收入要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其他利益。

2.5商业银行不得以招标方式盲目抬高手续费率,不得签订或变相签订手续费的保底条款。手续费按已实际发生的业务进行结算,不得要求保险公司预支手续费。

2.6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优化银保渠道业务结构,加大期缴型、保障型保险产品的销售力度,控制趸缴型、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种类和规模。

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在业务考核和绩效评估中应将期缴型、保障型保险产品列入重点范畴,给予倾斜政策。

3. 加强销售人员的培训及管理

3.1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确保销售人员熟悉所销售产品的特性,全面客观介绍产品的保险责任、投资风险、费用扣除、犹豫期等权利义务。银行销售人员应定期接受保险公司组织的产品培训和销售技术培训。

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制定标准合规的产品销售话术,在销售过程中主动告知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投资风险,不得片面强调保险产品的投资收益。

3.2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银行销售人员应取得《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工作。从事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银保专管员和银行销售人员应参加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投资连结与万能保险销售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同时,银行从事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的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个小时的专项培训,至少拥有1年寿险销售经验,并且无不良记录。

不具备合格销售人员的商业银行网点不得销售保险产品。

4. 加强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管理

4.1保险产品应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印制或授权省级分公司印制的宣传资料,任何销售人员或银行销售网点不得私自印制或擅自变更。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建立对网点的定期巡查机制,对违规宣传资料予以没收、删除,并对相关负责人予以严肃查处。

宣传资料包括销售过程中向投保人出示的任何与保险产品内容相关的有形载体。

4.2各类保险单证的宣传材料上不得出现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等字样。宣传资料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证券基金等其他理财产品进行简单比较,宣传资料上必须在明显位置以显著字体对保险产品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标示规范的保险产品全称。

5. 加强销售行为合规管理

5.1银保专管员和银行销售人员应将载有姓名、照片、资格证书编号、所属公司等内容的工作名牌佩戴于胸前显著位置,并应主动明确告知投保人其所购买的产品为保险产品。

5.2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禁止销售人员、销售网点以书面或口头任何形式私自承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收益。

5.3保险公司应根据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的产品特征、市场现状等方面因素,制定相应的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标准应体现对投保年龄、经济状况、风险偏好、件均最低保费要求等方面的限制。保险公司应建立投资连结保险的风险测评制度。银行销售人员需与客户共同完成对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保目的、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的分析,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并将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如果客户评估报告认为该客户不适宜购买,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应以专门文件列明保险公司意见、客户意愿和其他需要说明的必要事项,双方签字认可。银行销售人员应在充分培训的基础上,根据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标准对客户进行当面评估,并妥善保存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5.4银行销售保险产品,应严格限制在银行理财服务区或其他类似职能的独立区域,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销售。

5.5在银行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其新单趸交保费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

5.6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强投保单及相关资料的填写审核工作,确保客户投保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禁止销售人员代客户填写资料、代签名。保险公司应按照《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内控制度,保存客户身份证明和交易记录,商业银行应在销售时留存客户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资料。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MBA教育中心)

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管理研究: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的调研分析

消费信贷是商业银行以消费者为对象发放的用于购买消费品或享受消费性服务支出的贷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信用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的产物。我国消费信贷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国家专业银行在大中城市开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暴发后,中国政府扩大内需,支持和鼓励商业银行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先后出台了20多项支持消费信贷的政策措施,允许商业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为消费信贷创新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特别是国家推出住房改革、住房货币化、教育制度改革等政策,我国消费信贷适应消费需求及消费层次呈多元化加速发展,贷款总量持续上升,贷款品种呈多元化发展态势,进入了快速增长阶段,消费成为稳定和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余额为从1997年的172亿元增加到20__年11月末的3.24万亿元,增长了188倍,消费信贷占各项贷款的比例由不足0.3%上升到11.66% ,消费信贷在规模、结构、质量、增速等方面表现出强劲发展的态势,同时也表现出东中西部梯次明显、城市优于农村等特点。与此同时,消费信贷特别是个人住房贷款、汽车贷款以及助学贷款等因低风险、高收益成为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优化资产质量、提高盈利能力的发展战略。

一、消费信贷发展的原因

(一)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观念发生转变

消费信贷快速发展的前提条件:一是消费者具有较强的购买力,收入大于即期支出,且有能力支付分期付款;二是消费者预期收入高于当期收入。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不断提高,已经从20__年的6280元、2253元增长到20__年的11759元、3587元,居民收入大幅度增加,激活了住房、汽车、旅游等消费市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粮食直补、农机直补以及取消农业税等,增加了农民现金收入和纯收入,提高了农民的消费能力和消费水平,进而提高了农村消费层次和消费质量,为商业银行利用市场化、商业化创新农村消费创造了客观条件。住房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的日臻完善,特别是取消福利住房制度,代之以货币化分房制度,实现了住房的商品化,居民个人成为住房的消费主体。

再就是,随着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不断提高,居民“节约就是节俭”、“消费就是浪费”的消费观念逐渐改变,进一步改变了居民消费预期。居民利用消费信贷,提前改善生活质量,尤其是部分消费者利用信用卡的免息期进行家庭理财,也成为一种新的时尚。

(二)消费政策的刺激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金融制度不发达,机构组织体系不完善,信用功能缺失,消费信贷产品单一。特别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长期存在金融压抑和强制储蓄现象,福利性分配制度扭曲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价格生成机制,造成居民金融资源过分集中于银行体系的储蓄保有形式,而不是消费信贷。消费信贷的产生与发展,放开了居民消费的闸门,扩大了居民进行消费的缺口和空间,导致居民消费在时间与空间上资金安排移位,给商业金融开展消费信贷创造了基础 。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从20__年的3.42万亿元增长到20__年9月末的6.4万亿元,消费引导生产、拉动国民经济增长作用增强 。

(三)科学技术高速发展

科技的发展,尤其是计算机技术的应用,特别是网络商务的兴起,促进了居民消费观念的转变,atm、pos、信用卡、网络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快速向消费缴费领域推进,新技术向消费信贷领域渗透,催生了许多消费信贷的新方法、新产品,使银行更加贴近消费、促进消费,为消费信贷快速发展提供了信用基础。

(四)商业银行的积极推动

商业银行利用在账户、网络优势,广泛参与居民的消费活动,加强与商家合作,推进货币电子化,解决了商户大量的现金管理问题,同时加强消费信贷市场营销,不断推出消费信贷新品种,繁荣了城乡消费市场。

二、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发展的现状

(一)消费信贷制度趋于规范与统一

消费信贷的贷款对象是个人,贷款用途是用于消费,目的是提高消费者即期消费水平,有利于消费者合理安排终生消费。消费信贷提前了消费时间,实现超前消费。在偿付方式上,为缓和借款人还款压力,实行分期付款。消费信贷融资与融物一体的特性,为商业银行创新消费信贷产品提供了现实可能性。消费信贷合同是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关系人为商业银行、商品与服务供应商和信贷消费者。商品与服务供应商在消费品价格、质量等方面具有绝对的信息优势,从而导致消费信贷制度趋于统一。

(二)消费信贷创新的宏观经济环境比较宽松

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银行流动性过剩可以说是金融资源配置矛盾的突出反应。银行信贷资金急于找出路,消费信贷成为重要突破。近年来,房地产过热的财富召示效应,引发了新一轮的住房贷款热销;汽车产业政策,引发了汽车市场的火爆,汽车消费贷款大量增加,进一步催生汽车金融公司的产生;国家出台助学贷款办法,实行助学贷款招标,导致助学贷款规模迅速扩大。中央银行消费者信用控制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20__年提高了二手房首付比例,严禁商业银行发放无指定用途消费贷款,对调节消费信贷总量、优化消费信贷结构、抑制过热的房地产开发和过高的房价起到了积极作用。货币当局有保有压,疏堵结合,积极引导消费信贷,取得了良好的调控效果。

随着我国城市化、消费升级、工业化等内生经济力量的增强,导致消费需求发生了结构性变化,改变了居民的消费心理预期,消费信贷资源配置成为影响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因素。消费信贷创新,进一步促进了消费信贷营销模式和利润增长方式的转变。在流动性过剩、

外贸顺差过大的条件下,扩大内需的政策,长期看仍为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了较为广阔的空间。 (三)消费信贷市场发展前景比较乐观

随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为主的信贷规模的迅速扩大,个人和家庭的私人举债通过广泛参与金融市场活动得以实现,消费信贷一级市场容量迅速膨胀。20__年9月末消费信贷总额只占到gdp总额的18.6%,前三季度新增消费信贷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仅为10.3% 。按照国际经验,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 之间是消费信贷发展最快的时期,但与发达国家银行个人贷款占总贷款比例一般不低于50%相比,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第四次“中国消费信贷调查” 显示,住房、汽车和教育仍是未来信贷消费的主要选择,比例分别为43.3%、20.7%、11.9%。月收入超过3000元的被访者,信贷消费的第一需求是汽车,而月收入3000元以下被访者的首选信贷消费对象则为住房。

(四)消费信贷品种增加

从消费领域看,消费信贷已经从较为单一的住房、汽车发展到旅游、助学、耐用消费品、信用卡消费等多个消费领域;从信贷工具看,发展到信用卡、存单质押、国库券质押等多种方式;消费信贷产品主要围绕客户的住行需求进行创新。

三、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面临的风险问题

(一)宏观经济经济周期性风险

消费信贷一般期限较长,经济形势、金融政策敏感性强。在贷款期间,若存贷款利率发生变动,会给银行带来一定的风险。西方国家商业银行通过利率缺口管理、浮动利率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规避利率风险。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市场开放程度较低,贷款利率仍由人民银行控制,商业银行难以规避利率风险。从宏观经济周期看,“十五”期间宏观经济出现了景气周期上行阶段,在当前“三过”形势下,财政、货币趋于紧缩,宏观经济的大起大落,势必造成相关一部分的消费信贷沉淀,如果没有消费信贷二级市场的对冲,将会影响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从消费者角度分析,消费信贷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居民家庭的稳定收入,第二还款来源是相应的抵押品、担保品、商业保险等,由于央行20__年的持续加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消费信贷的清偿能力,具体表现为信用违约、不良贷款增加、提前还贷、撤销保险等现象。再就是长期看借款人收入会出现较大波动,如通货膨胀率上升,也将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而导致消费信贷出现大面积的不良贷款,进而导致经济衰退。

(二)商业银行经营风险

1.经营风险。当前,消费信贷仍以住房按揭和汽车按揭为主,继续表现出高风险、高资本消耗的特征,短期内仍难以实现消费信贷的规模效应和规模经济。在以效益为中心的绩效约束和资本约束机制下,审慎经营机制不健全,造成重发展、轻管理,重规模、轻效益,甚至违规经营局面,主要表现为消费信贷失真,如当前银行领域出现的假按揭贷款、假委托贷款等,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潜在经营风险。

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缓慢,消费信贷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消费贷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客户分散且数量大、客户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不同客户群应采取不同的利率定价,以实现贷款风险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目前我国利率尚处于管制阶段,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差别定价的贷款策略,增加对高风险客户贷款的风险贴水,从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费贷款的平均损失率。

2. 操作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成熟经验,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难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通常依靠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材料进行决策,难以掌握借款人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信用记录等信息信,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微观层面,造成商业银行盲目追求市场份额、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导致贷款“三查”不尽职,形成了大量的信贷风险。如未经批准擅自降低贷款条件,发放“零首付”住房信贷,发放无指定用途的消费贷款,尤其是个人消费贷款直接或间接提取现金,商业银行无法跟踪监控,导致部分信贷资金流入股市、汇市等,扩大了潜在损失。目前,中资商业银行仍然存在较为严重的金融腐败、官僚主义问题,银行之间、部门之间缺乏整体的联动机制,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银行卡部等各自为政,办理不同领域的消费信贷业务,导致同一借款人可在同一银行多头借款或透支,加剧了消费信贷风险,形成“房奴”、“卡奴”等怪象。

3. 市场风险。(1)市场价值重估。由于价格改革逐步深入,价格机制日趋完善,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加大,贷款内在价值变化较大。如一楼房售价30万元,半年后按照市场重置价值达到50万元,银行如追加授信,则面临市场价格下跌的风险 (2)抵押物处置风险。在国外,当借款人无力归还借款时,银行经常通过拍卖的方式处置抵押物,以收回部分贷款。而我国拍卖市场不发达,抵押物变现能力差,因而当借款人发生信用风险时,银行不能安全及时变卖抵押物,收回资金。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停止汽车消费贷款即基于此原因。(3)抵押物不可抗力风险。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不可抗力造成抵押物灭失,商业银行失去抵押保障,导致损失。如汽车损毁报废,无法拍卖,银行难以得到还款保障,同样也会扩大风险。(4)按揭贷款面临较大的利率变动风险,当利率下降时,借款人会提前偿付贷款,举借新贷款来避免损失,使银行面临提前偿付风险;当利率上升时,银行又无法抽回资金投资高收益资产,提高了机会成本。

4.道德风险。(1)借款人道德风险。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缺乏有效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财产、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准确判断。借款人与商业银行信息不对称,在缺乏有效的社会信用机制约束的条件下,借款人多头开户、挪用贷款以及骗贷等事件时有发生。消费信贷要求商业银行对每一笔业务都要进行评估,以降低风险,而作为零售业务,商业银行短期内难以实行标准化、批量操作,复杂的评估必将提高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成本,甚至是无利可图。(2)商业银行道德风险。商业银行过度放贷,纵容借款人借入无还款来源的贷款,导致消费贷款违规流入股市、房市、汇市等,用于非消费领域,导致贷款无法按期收回,潜在着较为严重的风险。(3)期限错配。一般说来,消费贷款期限长、流动性差,大多属于中长期贷款。以短期的存款支持长期的贷款,是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由于银行存款以一年期及以下居多,特别是因承兑票据而形成的泡沫存款期限最长6个月,且无相应的债券融资安排,而按揭贷款期限普遍在10年以上,导致“短存长贷”的现象,造成资产负债期限结构的不匹配,制约了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空间。

(三)消费者风险

与国外成熟的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相比,我国主要依靠《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调整消费信贷行为,缺乏完善的消费信贷法律法规,如消费信贷市场准入退出、抵押担保物权交易方式、交易税费、消费信贷保护、个人信用破产等,特别是银行与消费者的职业、收入、银行账户、赊账与债务、支付能力与习惯、婚姻状况、诉讼与交易记录及道德品质等信息不对称,给消费信贷的发展提出了较为严峻的挑战。现行司法审判实践仍保护弱势的消费者,银行消费信贷承担了过重的社会责任,消费信贷支持乏力,造成银行消费信贷的不公平,大中城市的高收入信贷消费群体易于获得消费贷款,而低收入阶层,在同一信贷消费条件下,很难获得信贷消费的机会,造成消费信贷歧视,而这可能导致消费信贷的诉讼,造成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在司法实践中,

法院一般不受理小额债务,银行也因为诉讼费过高,难以依法主张权利。 从宏观环境看,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个人征信制度,消费信贷风险防范相关的法律、政策不配套,致使银行顾虑重重,阻碍了消费信贷规模的扩大。抵押物难以变现,目前,消费信贷除了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外,绝大部分保证方式都采用房产抵押,但银行在处置个人抵押财产方面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市场保障,很难保证能够足额抵偿贷款本息,容易形成贷款损失。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者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造成消费信贷风险难以控制。如汽车消费贷款,国外通行的做法是以所购车辆抵押担保。而在我国购买汽车的单据中,没有一项是出具给银行的,因此汽车抵押给银行后,银行却无法控制过户行为,形成风险隐患。

四、政策建议

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消费信贷将会出现一个风险逐步暴露的过程,为此建议,及时采取措施,采取以下措施,防范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稳步推动消费信贷业务发展。

(一)完善消费信贷制度

1.加快消费信贷立法。制定《消费信贷促进法》、《个人信用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制度,包括了法律法规、经济规则以及契约等,规范消费信贷行为,统一消费信贷行为和条件,约束居民消费信贷交易行为,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信贷消费者的福利效用。

2.完善消费信贷相关制度。改进消费信贷司法审判制度,明确消费信贷的债务纠纷不得援引“保护和支持弱势群体”原则。建立消费信贷监管制度,维护消费信贷秩序,增强信贷消费安全。开展消费信用调查,加强消费信贷的对象、程序、用途以及消费信息的披露,维护消费信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消费信贷法制化发展。

3.健全征信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信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当前尤其要以人民银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为住手,逐步将公安、法院、税务、民政等部门个人信息整合到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增强人个资信的透明度,为商业银行提供更广泛、真实的数据信息,提高消费信贷审批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

4.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起激励机制和信号传递机制,在出现消费者逆向选择时,通过信号传递机制来解决,即设计一种机制让私人信息传递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从而达到一种最佳的契约安排。在发生道德风险问题时,依据信息流,顺利地解决消费信贷贷款人与借款人交易与争端,提高商业银行的市场效率,进而带动社会消费,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创新消费信贷机制

1.消费信贷资金的时间对称机制。在消费信贷规模上,允许商业银行发行消费信用债券,长期债券匹配长期消费贷款,中期债券匹配中期消费贷款,通过扩大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资金来源,科学合理调整商业银行消费信贷规模,提高消费信贷覆盖率和居民消费质量,进而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2.消费信贷的质量延伸机制。商业银行在消费信贷业务链上,要加强消费信贷质量的控制,适当拉长消费信贷链条,分散消费信贷风险。如,在汽车贷款方面,把汽车消费贷款延伸到汽车租赁领域,创新租赁消费组合贷款。在耐用消费品方面,可以由商家向消费提供产品质量保证、附加贷款信用保证,银行提供消费贷款,客户进行放心消费。

3.消费信贷要素分解机制。商业银行应当适当分离消费信贷的贷款本金、合同利率、还款日期等要素,扩大、缩小和拆离单一要素或多个要素,做到要素可转换、可出售、可赎回、可调整、可延期(提前)、可浮动(固定)、可触发、可互换、可封顶(保底)、可依赖。如:住房消费贷款还款方式的分离,除等额偿还法、等本等息法、等额本金法还款外,还应当允许客户根据自己的收入预期采纳等额递增(减)法、等比递增(减)法、增本减息法、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等多种方式,通过要素的分散,规避市场风险,同时实现尊重消费者的权益的目的,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4.消费信贷条款增溢与组合机制。允许商业银行根据住房、汽车、大宗耐用消费品的实际信贷需求,对消费贷款合同基本要素进行增溢和拓展。当市场价格超出合同规定的波动幅度时,商业银行增加消费贷款的自动生效条款,如当某一型号汽车价格下跌5%以上,商业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执行较高的分期还贷金额。当房地产价格上涨幅度超过10%时,借款人可以要求商业银行上调分期还款的金额。当借款人收入短期内出现较大幅度的增加,双方协商可以就某一期增加当期还贷金额。

5.消费信贷风险管理技术扩展机制。在消费信贷管理技术上,国外比较成熟的做法是以消费贷款为基础资产、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分散银行风险。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应当提高消费信贷机制创新的技术含量,,创新的消费信贷信用增级模式,建立消费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沟通渠道增进消费信贷与货币市场的融合,促进消费信贷资产打包出售和产品市场化,提高消费信贷资产的流动性,通过市场之间的消化与吸收,增强商业银行缓释消费信贷风险的能力。

(三)扩大消费信贷市场,创新消费信贷产品

1.拓展消费信贷市场。针对消费信贷东中西部梯次明显、城市优于农村、消费贷款比重低、风险偏高等特点,加强消费信贷市场制度建设,扩展消费信贷市场的功能,合理安排消费信贷序列,商业银行按照“先城市,后农村;先中等阶层,后低收入阶层;先东部,后中西部;先住房与汽车,后医疗与旅游”的原则,创新消费信贷级次和梯次,以点带面,立体营销,着力向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进行外延性的消费信贷数量扩展,在东部沿海地区、大中城市重点进行以消费升级为核心的内涵式消费信贷质量改善,不断提高消费信贷的覆盖面,优化消费信贷的地区结构、客户结构和风险结构,同时加强经济资本约束,降低经营性风险,稳步推进消费信贷科学发展。

2.转变营销模式。商业银行应当改进消费信贷营销模式,大胆探索事业部管理体制,加强消费信贷营销与核算。同时围绕不同的消费信贷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大宗耐用消费品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装修贷款、旅游贷款、医疗贷款、助学贷款、婚嫁贷款、农户消费贷款等业务,细分消费信贷客户——知识分子、金融从业人员、国家公务员、律师、会计师、医生、

教师以及富裕农民,针对性不同职业者,评定客户消费级别,实现消费信贷营销的多样化,引导城乡居民消费。 (四)推进消费贷款证券化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还难以将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等资产池进行标准化,再就是商业银行参与资本市场的范围狭窄,难以形成规模效益 。因此,借鉴西方国家消费贷款证券化成功经验,加快实现资产证券化进程。商业银行将持有的消费信贷资产,按照产品、地域、利率、期限或借款人等方式形成资产池,出售给专门机构或信托公司,经担保和信用增级后,以抵押担保证债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减少因期限错开配带来的流动性风险。目前,重点应加强政府部门协调配合,规范和深化一级市场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消费品抵押二级市场,提高消费信贷资产的流动性,鼓励商业银行发行按揭抵押证券,为按揭贷款建立起了全国性的、甚至是国际化的市场,推动消费信贷国际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