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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论文

时间:2022-04-08 04: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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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论文

商品经济论文:略论明清时期长江流域商品经济发展的区域性特点

明清两代,中国经济发展最具活力的是东部地区,而沿海的江、浙、闽、台,又占有重要的地位。

从社会经济区域的结构来看,江、浙、闽、台的社会经济区域组合,在历史上经历过很大的变动,发展出多个社会经济区域板块。但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上,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传统联系,在宏观上,组成一个大的社会经济区域──东南区。这也是现在华东经济区的主体。

东南社会经济区域的开发,可以远溯到人类文明的黎明期。考古发现证明,这一地区是中国古文明的一个源头。这里也曾独立发展着古越族的文化。秦汉以降,随着北方中原汉人一批批南移垦殖,传统农业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带进本区域,实质性的大规模开发从而开始。唐宋之际,这一地区内的主要江河流域,形成大小不一的农业区,生产力相继赶上中原老农业区的先进水平。在传统农业的基础上,手工业、商业加速发展,城市经济也日趋繁荣。两宋到元代,本区域内大致形成若干不同特色的板块,其中最主要的有江南、浙东西、闽东南等。而以长江三角洲和钱塘江三角洲为核心的江南,是全国主要的农产区,也是全国经济最为富庶,商品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

明清时代,在江南继续保持龙头地位的基础上,闽东南社会经济区域扩展到台湾岛,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通过海上贸易的联系,本区域形成了活跃的东南沿海贸易圈。因此,把江、浙、闽、台视为一个社会经济区域进行多视角的研究,是可行的,也是很有必要的。

在选择明清东南区域作为研究对象之前,有必要对明清东南区域的经济变迁,作为一个粗略的估计。

明清时代,东南区域的经济,除受战乱和特大自然灾害影响的年代外,一般都保持增长的势头。这一时期的经济变迁,呈现了如下的特点:

一、在传统的老农业区,即己开发区,主要指沿海、沿江、沿河的平原和河谷地带,土地的农业开发几已饱和,粮食的增长主要依赖深耕细作或新作物(如蕃薯)的引进,但由于人口的繁衍速度超过粮食增长的速度,这些地区相继经历了从粮食输出地到粮食进口地的转变。与此同时,传统农业内部结构也发生了程度不同的变化,因地制宜,发展商品性的经济作物,成为一种趋势。商品性农业的生产,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民家庭以副补农的需要,也刺激了专业市镇的兴起,后者又为一部分农村人口提供了新的出路。

二、农业区向半开发的山区地带或海岛伸展。大批流动的"棚民",进入皖南、闽浙边,闽赣边、闽粤赣边山区,开发了玉米、番薯等粮食生产和兰、靛为代表的经济作物生产。以闽南移民为主力,开发了台湾岛南部的平原埔地,并渐次向北部拓展。到清中叶,台湾新农业区已成为东南的粮仓。传统的北方人口南迁现象基本中止,出现本区人口向中西部与海外迁徙的两大流向。山区和海岛的进一步开发,虽然带有粗放性,甚至带来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但在当时,它是东南沿海地区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为维系区域经济在全国的领先地位,保障粮食供应和经济发展,起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三、传统的手工工业继承前代而有所发展。在行业布局上,从沿海向山区延伸,开辟了新的基地或新的行业,资源、劳力、资金的配置出现了新的调度,区域性的专业分工更趋合理。在内部结构上,以生产外销产品的"外向型"手工业比重增大,发展较快;家庭副业型的个体生产单位和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民营手工业发展蓬勃,手工工场已在某些地区、某些行业出现。

四、市场网络仍以地方性的初级市场为主渠道,墟市、庙会是基层社会经济交换活动的中心;各地之间的货物流通仍通过传统的水陆商路进行,自然环境造成的交通阻隔没有明显的改善,内陆贸易的闭锁性仍十分突出。海上交通和海外贸易的传统优势,曾因禁海而受挫,又因开放而焕发新机。冲破海禁限制而成长起来的海上私人贸易,在明代后期发展到相当规模,月港与太平洋航路的接通,为中国商品进入世界市场,间接地为西方资本主义的兴起,作出了积极贡献。郑成功曾一度遏止西方早期殖民主义者的海权扩张,执东西洋贸易之牛耳。这一发展趋势虽为明清之际的鼎革所打断,清代前期海外贸易中心南移广州,但本区域仍是出口外销大宗商品湖丝、棉布、茶叶的主要供应地,上海、厦门诸口是南北沿海航运主要的中转港。由海路联系的国内外市场,是市场网络中最活跃的一端。

五、海洋经济利益加大,沿海居民进行海上走私、下海通番,屡禁不止。明代中后期,从海商、海寇发展起来的海洋势力,到郑成功时代,造成了中国海洋经济和海洋社会的雏形,揭开了中国海洋社会经济史的帷幕。作为海洋社会经济产物的海外经济性移民,在海外建立移民社区,并与东来的西欧资本主义掠夺型海洋经济的先锋队相遇、冲突。早期中国的海洋势力,从明清社会经济的全局看,还只是传统经济体制外的循环,但在本区域内已是一股重要的经济推拉力,对区外的内陆经济(特别是联系沿海与内地的水陆商路所经地区)也产生一定的刺激。

六、消费水平有所提高,奢侈性的高消费从官僚缙绅下移到一般地主、商人和富裕市民,从生活消费、科举官场消费延伸到宗族消费、文化娱乐消费、民间信仰消费等,导引风俗由俭入奢的变化。这一变化又反过来刺激了民间工艺、建筑、旅馆、青楼、文艺等服务行业的发展。但沿海与山区,城市与乡村,消费水准进一步拉大,形成不同特色的人文景观。

总之,东南区域在传统农业社会的格局下,农业、手工业都与市场发生愈来愈紧密的联系,商品化倾向带动的经济变迁比以往任何时代更加强烈。在某种意义上,它是中国近代以前经济变迁走向的一个最佳观察点。因此,中外学术界投以广泛的关怀,成为长期盛而不衰的研究热点,是很自然的事了。

五十年代以来,我国史学界对明清东南区域变迁关怀的重点是资本主义萌芽问题。长达三十余年关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学术讨论,大量的举证来自东南地区,特别是江南,史料的发掘和整理分析,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研究成果清晰地重建了明清东南地区城乡商品经济发达以及社会、文化变迁的历史图像,而且清楚地昭示了,西方资本主义兴起时期出现的新事物,在中国也有类似的现象。这是这场大讨论取得的最大的历史贡献。

从新生事物生长历程观察明清经济变迁,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视角。随着讨论的深入,对于什么样的经济现象属于新事物或新因素?这些新事物或新因素在社会经济上占有什么样的地位?……一系列的研究课题摆到了学术界的面前,引发了新的思考。大致可以说,借助于这场大讨论,中国学术界逐渐摆脱了简单性把商品化生产等同于资本主义的错误,重新审议了经营地主、雇佣劳动的性质,同时又把学术关怀从单纯的生产关系层面扩大到生产力层面,以至于与经济变迁相关的政治、社会、文化的变迁;从线性描述进到立体观察,从宏观的通论进入区域研究、个案研究、计量研究和比较研究,在更广泛的领域进行学术积累。这是这次大讨论带来的正面效果。与此同时,从旧事物的衰落变化过程来观察明清社会经济变迁的研究,也被带动起来。中国封建社会长期迟滞的老问题,也赋予新的内容,进行新的考量。

用资本主义萌芽概括明清东南区域经济变迁的特点,在国内外均有众多的赞同者和反对者。国内学术界占主导地位的意见认为:资本主义萌芽论并不是和封建经济──传统经济论相对立的理论,它承认鸦片战争前的明清社会仍是封建社会,处在出现互解征兆,发展与停滞并存,"死的抓住活的"的晚期阶段的封建社会。资本主义萌芽尽管只是稀疏的存在,有的夭折,有的中断,有的则和近代中国资本主义有继承的关系,这反映了明清社会前进的方向,"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也将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1]。明清时代存在发达的商品经济,明清东南区域经济变迁属于"传统内变迁",这是大家可以接受的。问题是,明清社会没有通过自身的内部变革走上资本主义的道路,而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并不必然导向资本主义已为许多国家的历史所证明,马克思本人也没有把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当作一般发展道路[2],那么,用资本主义萌芽概括明清东南区域经济变迁的特点,是否妥切?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反思。有的依据马克思《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等著作,从理论上否定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存在的可能[3],有的借助西方学术界提出的某些理论框架,寻找或探求取代资本主义萌芽论的新模式[4]。

尽管从学术理论、研究方法到史实的诠释都还存在许多争议,还没有形成得到学术界普遍公认的解释模式,但八十年代以来,围绕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而展开的多视角的研究,正扎扎实实地推进这一领域研究的深化。在这一大背景下,明清东南经济变迁的研究也走上一个新阶段。以长江三角洲、杭嘉湖和福建等沿海地区为重点的区域经济研究,主导着新一波的研究方向。

厦门大学的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是在傅衣凌教授"必须把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和中国封建社会长期迟滞的现象一起研究"[5]的学术思想指导下展开的。八十年代以来,循着学术潮流的发展,研究课题也作了重要的调整,以专史研究和区域史研究为重点,社会史与经济史相结合的特色更为凸显了。通过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一批新人的投入,不仅壮大了学术队伍,也注入了新的活力。出版的学术著作,有傅衣凌著《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1982)、《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1989)、《傅衣凌治史五十年文编》(1989)、《明清封建土地所有制论纲》(1992);傅衣凌、杨国桢主编《明清福建社会与乡村经济》(1987),傅衣凌主编《中国通史参考资料(古代部分)》第七册(1988),傅衣凌主编、杨国桢、陈支平著《明史新编》(1993);杨国桢著《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1988),杨国桢、陈支平著《明清时代福建的土堡》(1993);陈支平著《清代赋役制度演变新探》(1988)、《近500年来福建家族社会与文化》(1990);郑振满著《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1992);和外单位合作撰著的有《清代全史》第五卷(1991)、《中国十大商帮》(1993)等。完成的博士学位论文,有刘敏(秀生)的《清代商品经济与商业资本》(1985)、李伯重的《明清江南工农业生产力六论》(1985)、陈支平的《清初赋役财政制度演变论丛》(1987)、陈春声的《市场机制与社会变迁:十八世纪广东米价分析》(1989)、郑振满的《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1989)、李长弓的《明代驿传役研究》(1991)、张和平的《文化的夯实:对晚明反传统现象的再认识》(1991)、郭润涛的《清代地方行政幕府研究》(1991)、曾玲的《明清福建手工业经济研究》(1991)、周翔鹤的《清代台湾农村经济的计量研究》(1991)、罗一星的《珠江三角洲传统工商城市的发展形态──明清佛山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1992)、刘正刚的《清代四川的闽粤移民研究》(1993)、刘淼的《明清沿海荡地开发研究》(1993)、王日根的《明清会馆史研究》(1994)。我们还以群体的力量,进行福建社会经济史和福建、台湾社会文化比较研究的计划,前者是国家"六五"、"七五"社会科学研究的重点项目,后者是与美国斯坦福大学、台湾中研院民族学研究所的合作项目。

这不仅仅是研究课题的伸展,而且在学术关怀上,更加注意社会生活、民俗文化的层面,把以民俗、乡例证史的传统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准;更加注意区域社会经济史的研究,把研究东南区域社会经济史的传统提升到中国海洋社会经济史研究的视角之中;在研究方法和研究手段上,更加注意科际整合,努力吸收其他人文科学的有用理论和方法,透过田野调查对契约、族谱等民间文献和遗俗、遗制等口头资料的搜集,丰富社会经济史研究的内容。

以上这些研究,虽然角度、层面有所不同,却都是紧紧围绕明清东南区域社会经济变迁这一主题的。所做的工作,一方面是对学术传统的继承、总结与反思,另一方面是寻找发展学术传统的新的方向,新的视野。

在长江流域经济变迁的历程中,由于地理环境不同,以及生产力水平、资源状况、历史文化传承等诸方面的差异,明清时期长江流域的经济变迁也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特点,不同地区之间,同一地区的不同部分之间,在经济变迁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本文试图揭示明清时期长江上中下游商品经济发展总体趋势和共同特征背后的差异和特色,以期对今天长江流域新一轮的经济开发热潮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长江下游经济区的市场网络型商品经济及其特点

长江下游经济区特别是江南地区商品经济发展的盛况学术界研究成果颇丰,这里不作重复。透视江南地区商品经济发展过程,可以发现,长江下游经济区的商品经济具有以下特点:

1.这种商品经济产生于传统自然经济结构的内部,是下游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促成下游地区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型主要原因,一是由于明中叶以来农业生产力的回升、手工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扩大;二是由于人口的增殖,人浮于地,使大多数的小农家庭面临着生存压力,同时也在农村中出现了过剩的劳动力。三是由于江南地区自唐宋以来一直是国家的重赋区,到了明清时期,在农业资源和技术资源充分利用的情况下,重税浮粮已成为江南人民的一大负担,为了交纳"比限日严"的国家赋税,小农们不得不用有限的土地从事多种经营,或者把家内自给之外的剩余纺织品推向市场,最终在市场经济利润的刺激下,人们开始以经济作物排挤粮食作物,出现了"每村庄知务本种稻者,不过十分之二、三,图利种棉者,则有十分之七、八"的现象(注:皇清奏议卷61,奏请海疆禾棉兼种疏。),同时心灵手巧的农村妇女们也"通宵不寝",尽可能织出更多的剩余纺织品。

2.这种商品经济以下游经济区强大的农村基层社会需求为基础。长江下游经济区内部"自生"的商品经济在它孕育、产生的过程中,耕织结合的传统经济结构经历了多层次的分化瓦解,这不仅表现在农产品商品化和手工业产品商品化趋向的扩大,而且表现在商业性农业内部出现了地域分工、集约经营;手工业商品生产内部出现了行业分工、专业分工,几乎社会的每个角落都有小商品生产者在进行着种类有别的小商品生产,小商品生产原料的获得,生产工具的添置和生产的各个环节几乎都和市场发生关系,城乡之间、手工业部门和农业部门之间,手工业部门和农业部门内部的交换进一步扩大。广泛存在于长江下游经济区内的这种小商品生产者的分化和交换,在农村基层社会形成了强大的生产和消费需求,下游经济区的市场网络型商品经济正是建筑在这种强大而广泛的有效需求之上。在这里,小商品生产者生产和消费需求的满足、商品交换中心的兴起和发展,不再单纯地表现为大都市的集中化发展,而是以小城镇和以农村为依托的集市的兴起为主要特征。明清时期,下游江南地区这样的市镇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它们的种类也各异,有的是当地的手工业中心,如嘉兴的濮院镇、王江泾镇;吴江的盛泽镇、黄家溪市;湖州的双林镇、南浔镇等,都以某种手工业品的生产而闻名。有的是原料集散地或商业中心,如湖州的乌青镇、菱湖镇,太仓鹤王市,海盐的沈荡镇等,"五谷、丝布、竹木、油坊、贸店、大贾往往云集"(注:刘石吉:明清时代江南市镇研究,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市镇数量之巨,以及市镇种类的多样性充分体现了基层社会需求的广泛性和多样性。

3.在这种商品经济中,各种层次的市场相互交织,形成了密集的商品市场网。明清时期,在市镇和农村集市广泛发展的基础上,长江下游经济区原有的城市也在扩大规模和增强经济功能,这些大、中城市在更高的层次和更大的范围内满足人们的需求。这样,从中心都会到农村基层社会已经形成了一个由农村市场、小城镇市场、中小城市市场和大都市市场等一系列多级层次的市场连结成的市场网络,这些市场在不同层次上发挥着交换流通功能,又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从而使整个区域的社会经济连成一体,整体走上商品经济的发展道路。

总之,长江下游经济区的商品经济是区域内部"自生"的,它以农村基层社会广泛的生产和消费需求为基础,并且形成了市场网络,因而这种商品经济比较稳固,能够持久,不会因较小的外力作用而大起大落。

二、长江上游经济区的"特产型"商品经济及其特点

明清时期,在长江上游经济区这个封闭的地理单元里,同样也存在着因区内自然经济内部结构的变动而产生的商品经济,特别是清中叶后,四川等地的商业性农业和手工业都有了较快的发展,经济作物的种植在农村中较为普遍,家庭手工业也出现了"机声轧轧常彻夜不休"的火热场面;商品交换也有所发展,据四川有关方志的记载,四川省明代共有集市场数1000多个,到了清乾隆年间已有3000个(注:高王凌:中国传统经济的发展序列,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史》专题1994年第6期。)。但总的来说, 上游经济区小农经济商品化的规模和程度远不如下游经济区。在有限的商品经济总量中,源于上游经济区区域内部需求的商品经济所占的比重很小。上游经济区商品经济的主要方面体现为因外部市场需求刺激而发展起来的"特产型"商品经济。它的特点是:

1.从进入市场的主要商品来看,大多数为本省特有的产品或优势产品。长江上游经济区是我国主要的农业区,粮食作物是本区的一大优势之一,糖、麻、桐、茶、药材等经济作物更是本区特有的优势。明清时期,随着长江下游及其他地区城镇的繁荣,非农业人口的增多以及全国商品市场的形成,上游地区的粮食成为全国市场的急需品,各类特有的经济作物及其加工品也成为外部市场的抢手货。上游川省人民便顺应这种需求,将粮食和山货转化为商品。重庆是四川粮食的集散地,凡外省到四川买米之商贩,皆"接踵而至",然后,"外贩、又运下江,络绎不绝"。据记载,乾隆十八年四川运往江苏、浙江的粮食达40万石,乾隆二十三年运往山东的粮食亦达40万石(注:李龙潜:明清经济史。)。一些县志也有大量的本地物产运往外地的记载。如綦江县所产之山丝、枳桔、桐油、竹纸、药材、靛蓝,岁销本省及楚、黔等地,"易外属之钱,不可以数计也"(注:同治綦江县志卷2。); 南川县"邑产除稻、椒、麦、黍及寻常日用,足供一邑取携外",药材、茶、笋、漆、蜡、煤、铁、硝、磺、桐等"较他处为良者,不一而足,邑人力农之余藉资贸易,负贩络绎于途,岁获其利"(注:光绪南川县志卷2。)。

2.商品生产结构受外部市场需求的调节。在外部市场需求吸引下,上游经济区总是选择具有区域优势的物品投入市场。明清以来日益强大的外部市场需求促使上游地区扩大原有优势物产的种植和生产规模,或者因地制宜,拓展新的生产优势,从而改变商品生产结构。乾隆以来直到清末,四川省在稻米等粮食作物优势之外,经济作物得到了显著的发展,出现了一系列具有一定规模的商品种植(生产)优势。一些地域产生了棉、桑、蔗、菸、茶、果等专业种植区,如,潼川、顺庆等府形成了养蚕区域,"蜀中墙下种桑,宅内养蚕以为常业"(注:皇朝经世文编卷40。);成都平原的一些府县多种烟草,新津"邑人业烟草者甚多,良田熟地种之殆遍"(注:道光新津县志卷29。)。以本地特产为原料的手工业形成一定规模,如隆昌、荣昌一带"比户皆绩"所产夏布"富商大贾购贩京华,远逮各省"(注:光绪荣昌县志卷16。)。道光以后四川省开始大量种植鸦片,鸦片的种植和贸易成为近代四川商业性农业的主要方面,尽管这是一种罪恶的畸形状况,但单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这种现象也正体现了外部市场对上游地区商品生产结构的调节作用。

3.商品的流通对商人和商路依赖性大。长江上游经济区地形的复杂,地理环境的封闭性,使该区的商品流通受到很大限制。该区的商品外运以水路为主,长途贩运往往以一些河流为依托,与一些城市相连,形成了一些固定的贩运路线。如成都府16州县的盐、白蜡等物品靠岷江运出;重庆、合州等城市则靠嘉陵江、渠江、涪江的河道输出茶、桐油等,这些物产依靠木船由支流集中在长江干流而下,运到长江中、下游地区和全国各地市场。四川盆地也有几条通往外地的陆上运输线,分别是北大路、西藏路、云南路、两湖路,但是这些山路运输条件非常艰苦,只能靠挑夫和驮畜组成的商队,翻越盆地边缘的山道(注:彭泽益主编:中国社会经济变迁。)。封建政府为谋取暴利,往往加重长江水运路线的商税,迫使许多商品的运输由便利的水运转向艰难的陆运,这种流通渠道的畸形现象从反面说明了上游地区"特产型"商品经济对商路的依赖。

同时,由于这种商品经济主要面向外地市场,商品的流通主要经过长途贩运,商品生产者不能直接完成交换的全过程,而是经过一些商人或商帮的采办。在长期的商品流通过程中,一些重要商品的采办也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模式,相对固定的商帮或商人。如:四川的生漆,清以前采办者主要为西帮,到清代广东帮及川帮均有采办;川东秀山的桐油,清初由陕帮商人购运,以后湖北、江西两帮商人来得较多;四川的黑木耳,乾隆时由汉口帮采办(注:王笛:跨出封闭的世界--长江上游区域社会研究,中华书局1993年版。)。这种采办方式说明上游地区"特产型"商品经济对商人也有一定的依赖性。

三、长江中游经济区的"口岸型"商品经济及其特点

明清时期长江中游地区商品经济发展最引人注目的是沿江口岸城市商业贸易的繁盛。以"九州名镇"汉口为中心,包括沙市、汉阳、武昌、宜昌在内的一批沿江口岸城市,利用交通便捷的地利,形成了一个对外连接全国市场,对内沟通广大内陆腹地的商品流通体系,从而使这些口岸城市成为全国的转运中心,转运贸易经济盛极一时,这种口岸型经济的特点是:

1.这种商品经济的形成以优越的地理位置为依托,以全国各地商品经济持续发展为条件。长江中游的口岸都是四通八达的交通要塞,汉口"不特为楚省咽喉,而云、贵、四川、湖南、广西、陕西、河南、江西之货皆于此转输"(注:刘献廷:广阳杂记卷4。);沙市"蜀舟吴船欲上下者,必来此贸易,以故万舫栉比、百货灯聚"(注:孔自来江陵志余卷4。);宜昌则"扼荆襄之门户, 川楚之咽喉"(注:吴量恺:清代湖北沿江口岸城市的转运贸易,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1期。)。这种地理位置的优势,一旦遇上社会经济进步、商品经济发展的机遇就极容易转化为商业贸易优势。明清时期正是我国商品经济的高涨期,这为长江中游口岸型经济发展创造了机遇和条件。明洪武年间,汉口一带还是一处芦苇丛生的荒洲,到明末及清代,这里已是"五方杂处"、"商贾辐辏",一跃而成为明清四大镇之一。这一过程正是地理优势转化为商业贸易优势的真实写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支撑口岸型经济的是全国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就是说长江中游地区口岸型商品经济不仅依托于中游地区的社会需求,更是以全国的消费需求为基础的。

2.这种商品经济的活力主要凝聚在商品流通领域,以集散、转运各地商货为基本的商业活动形式。以湖北的汉口为中心的长江沿岸口岸城市在明清时期全国商品经济大潮中扮演了全国的"商品仓库"、"商人俱乐部"的角色。汉口镇"九州四海之物,殊形异状,来自远方者旁溢露积"(注:吴量恺:清代湖北沿江口岸城市的转运贸易,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1期。),宜昌"商旅云集,百货充韧"(注: 吴量恺:清代湖北沿江口岸城市的转运贸易,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1 期。),沙市"列肆百货充韧,津头则万舫鳞集"(注:光绪荆州府志卷4。)。 当时广东的铁制品、糖、苏木、蜡,福建的蔗糖、烟草,河南的棉花,江西的瓷器、蚕丝、纸张,云贵的木材,湖南的竹木,四川的粮食、药材等都云集于以汉口为首的这些沿江口岸城市。商品的去向大致有两个,一是由来自各地的客商经过交换后,各取所需,将异地商品运回各地市场;二是与中游腹地的商品相交换后,由中游地区的中、小商人再运回中游腹地。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覆盖中游腹地,连接四面八方的庞大的市场交换系统,流通领域迅速扩大,商货运销千里之外,转运贸易空前活跃,形成了中游地区有特色的"口岸型"商品经济。

3.在这种商品经济中,商人和商业资本发挥了主导作用。明清时,长江中游沿岸的口岸城市不仅是全国商品的集散地,也是各地商人、商业资本集中的区域,特别是汉口镇,被人叹为"此地从来无土著,九分商贾一分民","其各省商贾无不有本店或支店设于其间"(注:民国夏口县志·商务志。)。当时全国各地的商人和商帮都前来汉口等口岸城市进行商贸活动,著名的有川帮、潮帮、广东帮等,这些商人控制了商品,掌握了商品流通和销售的主动权,全国各地的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要凭借这些商人和商业资本的中转才能完成各种需求的交换和满足过程,因而商人和商业资本在口岸型商品经济中起了主导作用。

这种主导作用还体现在商人和商业资本对中游内地商品经济的带动和控制上。长江中游经济区得"中"独厚的地理位置和繁荣的口岸经济使得中游经济区的广大内地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上也得之机先。依托以口岸城市为中心的商品转运网,中游地区以棉纺织业为特色的地方商品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许多地方大面积种植棉花,棉区农村"乡民家勤纺织,贸布贩棉"(注:光绪汉阳县志·地理志。),"机杼之声相闻"(注:光绪蕲水县志·风俗。),"民皆持此为主"(注:光绪孝感县志·土物。)。中游地区的棉花和棉布深受外省的欢迎,如汉川布"近而襄楚南,远而秦晋滇黔,咸来争布",葛仙布、阳罗布、黄州大布等也在全国拥有很大的市场(注:吴量恺:清代湖北沿江口岸城市的转运贸易,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1期。)。

在中游地区适应形势抓住机遇发展地方商品经济的同时,外地商业资本也开始向中游腹地渗透,推动和控制该区的小商品生产,如山西商人控制了蒲圻羊楼洞茶叶的生产和流通,山西和陕西的客商将汉阳县的布买到汉口加工染造,以应"远贾之贸易"(注:吴量恺:清代湖北沿江口岸城市的转运贸易,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1期。)等, 所有这些都说明商业资本的无孔不入和强大的控制力。

综上所述,明清时期长江流域上、中、下游经济区分别呈现为特产型、口岸型、市场网络型的商品经济形态,分别以其封闭性和滞后性、过渡性和流动性、开放性和领先性标示出区域经济变迁的差异。这种区域经济变迁的差异又带来了农村经济结构(包括农业结构、家庭手工业结构、人口与土地的搭配结构)变迁的差异,具体表现为:中、上游经济区是传统经济模式在新开发地域、新的开发水准上的重建和扩展,商品经济已经产生并逐步扩大影响;下游经济区则是农业、手工业的商品化趋向日益扩大,自给自足的传统模式遭受的冲击日益严重,新的商品经济体系正在构建。

商品经济论文:略论明清时期长江流域商品经济发展的区域性特点

明清两代,中国经济发展最具活力的是东部地区,而沿海的江、浙、闽、台,又占有重要的地位。

从社会经济区域的结构来看,江、浙、闽、台的社会经济区域组合,在历史上经历过很大的变动,发展出多个社会经济区域板块。但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上,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传统联系,在宏观上,组成一个大的社会经济区域──东南区。这也是现在华东经济区的主体。

东南社会经济区域的开发,可以远溯到人类文明的黎明期。考古发现证明,这一地区是中国古文明的一个源头。这里也曾独立发展着古越族的文化。秦汉以降,随着北方中原汉人一批批南移垦殖,传统农业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带进本区域,实质性的大规模开发从而开始。唐宋之际,这一地区内的主要江河流域,形成大小不一的农业区,生产力相继赶上中原老农业区的先进水平。在传统农业的基础上,手工业、商业加速发展,城市经济也日趋繁荣。两宋到元代,本区域内大致形成若干不同特色的板块,其中最主要的有江南、浙东西、闽东南等。而以长江三角洲和钱塘江三角洲为核心的江南,是全国主要的农产区,也是全国经济最为富庶,商品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

明清时代,在江南继续保持龙头地位的基础上,闽东南社会经济区域扩展到台湾岛,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通过海上贸易的联系,本区域形成了活跃的东南沿海贸易圈。因此,把江、浙、闽、台视为一个社会经济区域进行多视角的研究,是可行的,也是很有必要的。

在选择明清东南区域作为研究对象之前,有必要对明清东南区域的经济变迁,作为一个粗略的估计。

明清时代,东南区域的经济,除受战乱和特大自然灾害影响的年代外,一般都保持增长的势头。这一时期的经济变迁,呈现了如下的特点:

一、在传统的老农业区,即己开发区,主要指沿海、沿江、沿河的平原和河谷地带,土地的农业开发几已饱和,粮食的增长主要依赖深耕细作或新作物(如蕃薯)的引进,但由于人口的繁衍速度超过粮食增长的速度,这些地区相继经历了从粮食输出地到粮食进口地的转变。与此同时,传统农业内部结构也发生了程度不同的变化,因地制宜,发展商品性的经济作物,成为一种趋势。商品性农业的生产,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民家庭以副补农的需要,也刺激了专业市镇的兴起,后者又为一部分农村人口提供了新的出路。

二、农业区向半开发的山区地带或海岛伸展。大批流动的"棚民",进入皖南、闽浙边,闽赣边、闽粤赣边山区,开发了玉米、番薯等粮食生产和兰、靛为代表的经济作物生产。以闽南移民为主力,开发了台湾岛南部的平原埔地,并渐次向北部拓展。到清中叶,台湾新农业区已成为东南的粮仓。传统的北方人口南迁现象基本中止,出现本区人口向中西部与海外迁徙的两大流向。山区和海岛的进一步开发,虽然带有粗放性,甚至带来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但在当时,它是东南沿海地区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为维系区域经济在全国的领先地位,保障粮食供应和经济发展,起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三、传统的手工工业继承前代而有所发展。在行业布局上,从沿海向山区延伸,开辟了新的基地或新的行业,资源、劳力、资金的配置出现了新的调度,区域性的专业分工更趋合理。在内部结构上,以生产外销产品的"外向型"手工业比重增大,发展较快;家庭副业型的个体生产单位和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民营手工业发展蓬勃,手工工场已在某些地区、某些行业出现。

四、市场网络仍以地方性的初级市场为主渠道,墟市、庙会是基层社会经济交换活动的中心;各地之间的货物流通仍通过传统的水陆商路进行,自然环境造成的交通阻隔没有明显的改善,内陆贸易的闭锁性仍十分突出。海上交通和海外贸易的传统优势,曾因禁海而受挫,又因开放而焕发新机。冲破海禁限制而成长起来的海上私人贸易,在明代后期发展到相当规模,月港与太平洋航路的接通,为中国商品进入世界市场,间接地为西方资本主义的兴起,作出了积极贡献。郑成功曾一度遏止西方早期殖民主义者的海权扩张,执东西洋贸易之牛耳。这一发展趋势虽为明清之际的鼎革所打断,清代前期海外贸易中心南移广州,但本区域仍是出口外销大宗商品湖丝、棉布、茶叶的主要供应地,上海、厦门诸口是南北沿海航运主要的中转港。由海路联系的国内外市场,是市场网络中最活跃的一端。

五、海洋经济利益加大,沿海居民进行海上走私、下海通番,屡禁不止。明代中后期,从海商、海寇发展起来的海洋势力,到郑成功时代,造成了中国海洋经济和海洋社会的雏形,揭开了中国海洋社会经济史的帷幕。作为海洋社会经济产物的海外经济性移民,在海外建立移民社区,并与东来的西欧资本主义掠夺型海洋经济的先锋队相遇、冲突。早期中国的海洋势力,从明清社会经济的全局看,还只是传统经济体制外的循环,但在本区域内已是一股重要的经济推拉力,对区外的内陆经济(特别是联系沿海与内地的水陆商路所经地区)也产生一定的刺激。

六、消费水平有所提高,奢侈性的高消费从官僚缙绅下移到一般地主、商人和富裕市民,从生活消费、科举官场消费延伸到宗族消费、文化娱乐消费、民间信仰消费等,导引风俗由俭入奢的变化。这一变化又反过来刺激了民间工艺、建筑、旅馆、青楼、文艺等服务行业的发展。但沿海与山区,城市与乡村,消费水准进一步拉大,形成不同特色的人文景观。

总之,东南区域在传统农业社会的格局下,农业、手工业都与市场发生愈来愈紧密的联系,商品化倾向带动的经济变迁比以往任何时代更加强烈。在某种意义上,它是中国近代以前经济变迁走向的一个最佳观察点。因此,中外学术界投以广泛的关怀,成为长期盛而不衰的研究热点,是很自然的事了。

五十年代以来,我国史学界对明清东南区域变迁关怀的重点是资本主义萌芽问题。长达三十余年关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学术讨论,大量的举证来自东南地区,特别是江南,史料的发掘和整理分析,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研究成果清晰地重建了明清东南地区城乡商品经济发达以及社会、文化变迁的历史图像,而且清楚地昭示了,西方资本主义兴起时期出现的新事物,在中国也有类似的现象。这是这场大讨论取得的最大的历史贡献。

从新生事物生长历程观察明清经济变迁,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视角。随着讨论的深入,对于什么样的经济现象属于新事物或新因素?这些新事物或新因素在社会经济上占有什么样的地位?……一系列的研究课题摆到了学术界的面前,引发了新的思考。大致可以说,借助于这场大讨论,中国学术界逐渐摆脱了简单性把商品化生产等同于资本主义的错误,重新审议了经营地主、雇佣劳动的性质,同时又把学术关怀从单纯的生产关系层面扩大到生产力层面,以至于与经济变迁相关的政治、社会、文化的变迁;从线性描述进到立体观察,从宏观的通论进入区域研究、个案研究、计量研究和比较研究,在更广泛的领域进行学术积累。这是这次大讨论带来的正面效果。与此同时,从旧事物的衰落变化过程来观察明清社会经济变迁的研究,也被带动起来。中国封建社会长期迟滞的老问题,也赋予新的内容,进行新的考量。

用资本主义萌芽概括明清东南区域经济变迁的特点,在国内外均有众多的赞同者和反对者。国内学术界占主导地位的意见认为:资本主义萌芽论并不是和封建经济──传统经济论相对立的理论,它承认鸦片战争前的明清社会仍是封建社会,处在出现互解征兆,发展与停滞并存,"死的抓住活的"的晚期阶段的封建社会。资本主义萌芽尽管只是稀疏的存在,有的夭折,有的中断,有的则和近代中国资本主义有继承的关系,这反映了明清社会前进的方向,"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也将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1]。明清时代存在发达的商品经济,明清东南区域经济变迁属于"传统内变迁",这是大家可以接受的。问题是,明清社会没有通过自身的内部变革走上资本主义的道路,而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并不必然导向资本主义已为许多国家的历史所证明,马克思本人也没有把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当作一般发展道路[2],那么,用资本主义萌芽概括明清东南区域经济变迁的特点,是否妥切?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反思。有的依据马克思《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等著作,从理论上否定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存在的可能[3],有的借助西方学术界提出的某些理论框架,寻找或探求取代资本主义萌芽论的新模式[4]。

尽管从学术理论、研究方法到史实的诠释都还存在许多争议,还没有形成得到学术界普遍公认的解释模式,但八十年代以来,围绕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而展开的多视角的研究,正扎扎实实地推进这一领域研究的深化。在这一大背景下,明清东南经济变迁的研究也走上一个新阶段。以长江三角洲、杭嘉湖和福建等沿海地区为重点的区域经济研究,主导着新一波的研究方向。

厦门大学的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是在傅衣凌教授"必须把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和中国封建社会长期迟滞的现象一起研究"[5]的学术思想指导下展开的。八十年代以来,循着学术潮流的发展,研究课题也作了重要的调整,以专史研究和区域史研究为重点,社会史与经济史相结合的特色更为凸显了。通过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一批新人的投入,不仅壮大了学术队伍,也注入了新的活力。出版的学术著作,有傅衣凌著《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1982)、《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1989)、《傅衣凌治史五十年文编》(1989)、《明清封建土地所有制论纲》(1992);傅衣凌、杨国桢主编《明清福建社会与乡村经济》(1987),傅衣凌主编《中国通史参考资料(古代部分)》第七册(1988),傅衣凌主编、杨国桢、陈支平著《明史新编》(1993);杨国桢著《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1988),杨国桢、陈支平著《明清时代福建的土堡》(1993);陈支平著《清代赋役制度演变新探》(1988)、《近500年来福建家族社会与文化》(1990);郑振满著《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1992);和外单位合作撰著的有《清代全史》第五卷(1991)、《中国十大商帮》(1993)等。完成的博士学位论文,有刘敏(秀生)的《清代商品经济与商业资本》(1985)、李伯重的《明清江南工农业生产力六论》(1985)、陈支平的《清初赋役财政制度演变论丛》(1987)、陈春声的《市场机制与社会变迁:十八世纪广东米价分析》(1989)、郑振满的《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1989)、李长弓的《明代驿传役研究》(1991)、张和平的《文化的夯实:对晚明反传统现象的再认识》(1991)、郭润涛的《清代地方行政幕府研究》(1991)、曾玲的《明清福建手工业经济研究》(1991)、周翔鹤的《清代台湾农村经济的计量研究》(1991)、罗一星的《珠江三角洲传统工商城市的发展形态──明清佛山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1992)、刘正刚的《清代四川的闽粤移民研究》(1993)、刘淼的《明清沿海荡地开发研究》(1993)、王日根的《明清会馆史研究》(1994)。我们还以群体的力量,进行福建社会经济史和福建、台湾社会文化比较研究的计划,前者是国家"六五"、"七五"社会科学研究的重点项目,后者是与美国斯坦福大学、台湾中研院民族学研究所的合作项目。

这不仅仅是研究课题的伸展,而且在学术关怀上,更加注意社会生活、民俗文化的层面,把以民俗、乡例证史的传统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准;更加注意区域社会经济史的研究,把研究东南区域社会经济史的传统提升到中国海洋社会经济史研究的视角之中;在研究方法和研究手段上,更加注意科际整合,努力吸收其他人文科学的有用理论和方法,透过田野调查对契约、族谱等民间文献和遗俗、遗制等口头资料的搜集,丰富社会经济史研究的内容。

以上这些研究,虽然角度、层面有所不同,却都是紧紧围绕明清东南区域社会经济变迁这一主题的。所做的工作,一方面是对学术传统的继承、总结与反思,另一方面是寻找发展学术传统的新的方向,新的视野。

在长江流域经济变迁的历程中,由于地理环境不同,以及生产力水平、资源状况、历史文化传承等诸方面的差异,明清时期长江流域的经济变迁也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特点,不同地区之间,同一地区的不同部分之间,在经济变迁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本文试图揭示明清时期长江上中下游商品经济发展总体趋势和共同特征背后的差异和特色,以期对今天长江流域新一轮的经济开发热潮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长江下游经济区的市场网络型商品经济及其特点

长江下游经济区特别是江南地区商品经济发展的盛况学术界研究成果颇丰,这里不作重复。透视江南地区商品经济发展过程,可以发现,长江下游经济区的商品经济具有以下特点:

1.这种商品经济产生于传统自然经济结构的内部,是下游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促成下游地区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型主要原因,一是由于明中叶以来农业生产力的回升、手工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扩大;二是由于人口的增殖,人浮于地,使大多数的小农家庭面临着生存压力,同时也在农村中出现了过剩的劳动力。三是由于江南地区自唐宋以来一直是国家的重赋区,到了明清时期,在农业资源和技术资源充分利用的情况下,重税浮粮已成为江南人民的一大负担,为了交纳"比限日严"的国家赋税,小农们不得不用有限的土地从事多种经营,或者把家内自给之外的剩余纺织品推向市场,最终在市场经济利润的刺激下,人们开始以经济作物排挤粮食作物,出现了"每村庄知务本种稻者,不过十分之二、三,图利种棉者,则有十分之七、八"的现象(注:皇清奏议卷61,奏请海疆禾棉兼种疏。),同时心灵手巧的农村妇女们也"通宵不寝",尽可能织出更多的剩余纺织品。

2.这种商品经济以下游经济区强大的农村基层社会需求为基础。长江下游经济区内部"自生"的商品经济在它孕育、产生的过程中,耕织结合的传统经济结构经历了多层次的分化瓦解,这不仅表现在农产品商品化和手工业产品商品化趋向的扩大,而且表现在商业性农业内部出现了地域分工、集约经营;手工业商品生产内部出现了行业分工、专业分工,几乎社会的每个角落都有小商品生产者在进行着种类有别的小商品生产,小商品生产原料的获得,生产工具的添置和生产的各个环节几乎都和市场发生关系,城乡之间、手工业部门和农业部门之间,手工业部门和农业部门内部的交换进一步扩大。广泛存在于长江下游经济区内的这种小商品生产者的分化和交换,在农村基层社会形成了强大的生产和消费需求,下游经济区的市场网络型商品经济正是建筑在这种强大而广泛的有效需求之上。在这里,小商品生产者生产和消费需求的满足、商品交换中心的兴起和发展,不再单纯地表现为大都市的集中化发展,而是以小城镇和以农村为依托的集市的兴起为主要特征。明清时期,下游江南地区这样的市镇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它们的种类也各异,有的是当地的手工业中心,如嘉兴的濮院镇、王江泾镇;吴江的盛泽镇、黄家溪市;湖州的双林镇、南浔镇等,都以某种手工业品的生产而闻名。有的是原料集散地或商业中心,如湖州的乌青镇、菱湖镇,太仓鹤王市,海盐的沈荡镇等,"五谷、丝布、竹木、油坊、贸店、大贾往往云集"(注:刘石吉:明清时代江南市镇研究,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市镇数量之巨,以及市镇种类的多样性充分体现了基层社会需求的广泛性和多样性。

3.在这种商品经济中,各种层次的市场相互交织,形成了密集的商品市场网。明清时期,在市镇和农村集市广泛发展的基础上,长江下游经济区原有的城市也在扩大规模和增强经济功能,这些大、中城市在更高的层次和更大的范围内满足人们的需求。这样,从中心都会到农村基层社会已经形成了一个由农村市场、小城镇市场、中小城市市场和大都市市场等一系列多级层次的市场连结成的市场网络,这些市场在不同层次上发挥着交换流通功能,又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从而使整个区域的社会经济连成一体,整体走上商品经济的发展道路。

总之,长江下游经济区的商品经济是区域内部"自生"的,它以农村基层社会广泛的生产和消费需求为基础,并且形成了市场网络,因而这种商品经济比较稳固,能够持久,不会因较小的外力作用而大起大落。

二、长江上游经济区的"特产型"商品经济及其特点

明清时期,在长江上游经济区这个封闭的地理单元里,同样也存在着因区内自然经济内部结构的变动而产生的商品经济,特别是清中叶后,四川等地的商业性农业和手工业都有了较快的发展,经济作物的种植在农村中较为普遍,家庭手工业也出现了"机声轧轧常彻夜不休"的火热场面;商品交换也有所发展,据四川有关方志的记载,四川省明代共有集市场数1000多个,到了清乾隆年间已有3000个(注:高王凌:中国传统经济的发展序列,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史》专题1994年第6期。)。但总的来说, 上游经济区小农经济商品化的规模和程度远不如下游经济区。在有限的商品经济总量中,源于上游经济区区域内部需求的商品经济所占的比重很小。上游经济区商品经济的主要方面体现为因外部市场需求刺激而发展起来的"特产型"商品经济。它的特点是:

1.从进入市场的主要商品来看,大多数为本省特有的产品或优势产品。长江上游经济区是我国主要的农业区,粮食作物是本区的一大优势之一,糖、麻、桐、茶、药材等经济作物更是本区特有的优势。明清时期,随着长江下游及其他地区城镇的繁荣,非农业人口的增多以及全国商品市场的形成,上游地区的粮食成为全国市场的急需品,各类特有的经济作物及其加工品也成为外部市场的抢手货。上游川省人民便顺应这种需求,将粮食和山货转化为商品。重庆是四川粮食的集散地,凡外省到四川买米之商贩,皆"接踵而至",然后,"外贩、又运下江,络绎不绝"。据记载,乾隆十八年四川运往江苏、浙江的粮食达40万石,乾隆二十三年运往山东的粮食亦达40万石(注:李龙潜:明清经济史。)。一些县志也有大量的本地物产运往外地的记载。如綦江县所产之山丝、枳桔、桐油、竹纸、药材、靛蓝,岁销本省及楚、黔等地,"易外属之钱,不可以数计也"(注:同治綦江县志卷2。); 南川县"邑产除稻、椒、麦、黍及寻常日用,足供一邑取携外",药材、茶、笋、漆、蜡、煤、铁、硝、磺、桐等"较他处为良者,不一而足,邑人力农之余藉资贸易,负贩络绎于途,岁获其利"(注:光绪南川县志卷2。)。

2.商品生产结构受外部市场需求的调节。在外部市场需求吸引下,上游经济区总是选择具有区域优势的物品投入市场。明清以来日益强大的外部市场需求促使上游地区扩大原有优势物产的种植和生产规模,或者因地制宜,拓展新的生产优势,从而改变商品生产结构。乾隆以来直到清末,四川省在稻米等粮食作物优势之外,经济作物得到了显著的发展,出现了一系列具有一定规模的商品种植(生产)优势。一些地域产生了棉、桑、蔗、菸、茶、果等专业种植区,如,潼川、顺庆等府形成了养蚕区域,"蜀中墙下种桑,宅内养蚕以为常业"(注:皇朝经世文编卷40。);成都平原的一些府县多种烟草,新津"邑人业烟草者甚多,良田熟地种之殆遍"(注:道光新津县志卷29。)。以本地特产为原料的手工业形成一定规模,如隆昌、荣昌一带"比户皆绩"所产夏布"富商大贾购贩京华,远逮各省"(注:光绪荣昌县志卷16。)。道光以后四川省开始大量种植鸦片,鸦片的种植和贸易成为近代四川商业性农业的主要方面,尽管这是一种罪恶的畸形状况,但单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这种现象也正体现了外部市场对上游地区商品生产结构的调节作用。

3.商品的流通对商人和商路依赖性大。长江上游经济区地形的复杂,地理环境的封闭性,使该区的商品流通受到很大限制。该区的商品外运以水路为主,长途贩运往往以一些河流为依托,与一些城市相连,形成了一些固定的贩运路线。如成都府16州县的盐、白蜡等物品靠岷江运出;重庆、合州等城市则靠嘉陵江、渠江、涪江的河道输出茶、桐油等,这些物产依靠木船由支流集中在长江干流而下,运到长江中、下游地区和全国各地市场。四川盆地也有几条通往外地的陆上运输线,分别是北大路、西藏路、云南路、两湖路,但是这些山路运输条件非常艰苦,只能靠挑夫和驮畜组成的商队,翻越盆地边缘的山道(注:彭泽益主编:中国社会经济变迁。)。封建政府为谋取暴利,往往加重长江水运路线的商税,迫使许多商品的运输由便利的水运转向艰难的陆运,这种流通渠道的畸形现象从反面说明了上游地区"特产型"商品经济对商路的依赖。

同时,由于这种商品经济主要面向外地市场,商品的流通主要经过长途贩运,商品生产者不能直接完成交换的全过程,而是经过一些商人或商帮的采办。在长期的商品流通过程中,一些重要商品的采办也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模式,相对固定的商帮或商人。如:四川的生漆,清以前采办者主要为西帮,到清代广东帮及川帮均有采办;川东秀山的桐油,清初由陕帮商人购运,以后湖北、江西两帮商人来得较多;四川的黑木耳,乾隆时由汉口帮采办(注:王笛:跨出封闭的世界--长江上游区域社会研究,中华书局1993年版。)。这种采办方式说明上游地区"特产型"商品经济对商人也有一定的依赖性。

三、长江中游经济区的"口岸型"商品经济及其特点

明清时期长江中游地区商品经济发展最引人注目的是沿江口岸城市商业贸易的繁盛。以"九州名镇"汉口为中心,包括沙市、汉阳、武昌、宜昌在内的一批沿江口岸城市,利用交通便捷的地利,形成了一个对外连接全国市场,对内沟通广大内陆腹地的商品流通体系,从而使这些口岸城市成为全国的转运中心,转运贸易经济盛极一时,这种口岸型经济的特点是:

1.这种商品经济的形成以优越的地理位置为依托,以全国各地商品经济持续发展为条件。长江中游的口岸都是四通八达的交通要塞,汉口"不特为楚省咽喉,而云、贵、四川、湖南、广西、陕西、河南、江西之货皆于此转输"(注:刘献廷:广阳杂记卷4。);沙市"蜀舟吴船欲上下者,必来此贸易,以故万舫栉比、百货灯聚"(注:孔自来江陵志余卷4。);宜昌则"扼荆襄之门户, 川楚之咽喉"(注:吴量恺:清代湖北沿江口岸城市的转运贸易,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1期。)。这种地理位置的优势,一旦遇上社会经济进步、商品经济发展的机遇就极容易转化为商业贸易优势。明清时期正是我国商品经济的高涨期,这为长江中游口岸型经济发展创造了机遇和条件。明洪武年间,汉口一带还是一处芦苇丛生的荒洲,到明末及清代,这里已是"五方杂处"、"商贾辐辏",一跃而成为明清四大镇之一。这一过程正是地理优势转化为商业贸易优势的真实写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支撑口岸型经济的是全国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就是说长江中游地区口岸型商品经济不仅依托于中游地区的社会需求,更是以全国的消费需求为基础的。

2.这种商品经济的活力主要凝聚在商品流通领域,以集散、转运各地商货为基本的商业活动形式。以湖北的汉口为中心的长江沿岸口岸城市在明清时期全国商品经济大潮中扮演了全国的"商品仓库"、"商人俱乐部"的角色。汉口镇"九州四海之物,殊形异状,来自远方者旁溢露积"(注:吴量恺:清代湖北沿江口岸城市的转运贸易,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1期。),宜昌"商旅云集,百货充韧"(注: 吴量恺:清代湖北沿江口岸城市的转运贸易,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1 期。),沙市"列肆百货充韧,津头则万舫鳞集"(注:光绪荆州府志卷4。)。 当时广东的铁制品、糖、苏木、蜡,福建的蔗糖、烟草,河南的棉花,江西的瓷器、蚕丝、纸张,云贵的木材,湖南的竹木,四川的粮食、药材等都云集于以汉口为首的这些沿江口岸城市。商品的去向大致有两个,一是由来自各地的客商经过交换后,各取所需,将异地商品运回各地市场;二是与中游腹地的商品相交换后,由中游地区的中、小商人再运回中游腹地。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覆盖中游腹地,连接四面八方的庞大的市场交换系统,流通领域迅速扩大,商货运销千里之外,转运贸易空前活跃,形成了中游地区有特色的"口岸型"商品经济。

3.在这种商品经济中,商人和商业资本发挥了主导作用。明清时,长江中游沿岸的口岸城市不仅是全国商品的集散地,也是各地商人、商业资本集中的区域,特别是汉口镇,被人叹为"此地从来无土著,九分商贾一分民","其各省商贾无不有本店或支店设于其间"(注:民国夏口县志·商务志。)。当时全国各地的商人和商帮都前来汉口等口岸城市进行商贸活动,著名的有川帮、潮帮、广东帮等,这些商人控制了商品,掌握了商品流通和销售的主动权,全国各地的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要凭借这些商人和商业资本的中转才能完成各种需求的交换和满足过程,因而商人和商业资本在口岸型商品经济中起了主导作用。

这种主导作用还体现在商人和商业资本对中游内地商品经济的带动和控制上。长江中游经济区得"中"独厚的地理位置和繁荣的口岸经济使得中游经济区的广大内地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上也得之机先。依托以口岸城市为中心的商品转运网,中游地区以棉纺织业为特色的地方商品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许多地方大面积种植棉花,棉区农村"乡民家勤纺织,贸布贩棉"(注:光绪汉阳县志·地理志。),"机杼之声相闻"(注:光绪蕲水县志·风俗。),"民皆持此为主"(注:光绪孝感县志·土物。)。中游地区的棉花和棉布深受外省的欢迎,如汉川布"近而襄楚南,远而秦晋滇黔,咸来争布",葛仙布、阳罗布、黄州大布等也在全国拥有很大的市场(注:吴量恺:清代湖北沿江口岸城市的转运贸易,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1期。)。

在中游地区适应形势抓住机遇发展地方商品经济的同时,外地商业资本也开始向中游腹地渗透,推动和控制该区的小商品生产,如山西商人控制了蒲圻羊楼洞茶叶的生产和流通,山西和陕西的客商将汉阳县的布买到汉口加工染造,以应"远贾之贸易"(注:吴量恺:清代湖北沿江口岸城市的转运贸易,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1期。)等, 所有这些都说明商业资本的无孔不入和强大的控制力。

综上所述,明清时期长江流域上、中、下游经济区分别呈现为特产型、口岸型、市场网络型的商品经济形态,分别以其封闭性和滞后性、过渡性和流动性、开放性和领先性标示出区域经济变迁的差异。这种区域经济变迁的差异又带来了农村经济结构(包括农业结构、家庭手工业结构、人口与土地的搭配结构)变迁的差异,具体表现为:中、上游经济区是传统经济模式在新开发地域、新的开发水准上的重建和扩展,商品经济已经产生并逐步扩大影响;下游经济区则是农业、手工业的商品化趋向日益扩大,自给自足的传统模式遭受的冲击日益严重,新的商品经济体系正在构建。

商品经济论文:在商品经济下的发展及社会效应

众所周知,美国是全球演讲业最发达的国家,每年仅“直接演讲业”的产值就高达二十几亿美元,可见其演讲商品化的发展程度。我国的演讲活动虽然并未形成一种产业,也尚未出现职业演讲家,但在市场经济大潮的推动下,演讲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态势。具体如下:

一、商品经济意识的介入客观地说,在商品经济意识的作用下,今天的人们在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都在发生着新的变化。这就不可避免地促使社会实践活动中的演讲者,重新以商品经济的眼光观察社会、透视人生、辨析复杂的人际关系,阐发深刻的思想哲理,以把握和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例如:

“改革开放的大潮一浪高过一浪,竞争已进入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竞争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人才的竞争,在优胜劣汰中,每个有识之士都会重新寻找自己的位置,重新认识自己的价值。然而人才何在?在于发现、寻找,更重要的还是在于自我推销。”

这是陈驹在题为《时代需要推销你自己》的演讲中说的一段话。演讲者以充满商品意识和竞争观念的“推销”一词立论,深入阐述了在人才竞争中勇于“自我推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当我们翻阅报刊的时候,常常会看到诸如《市场——一所新大学》《幸福未涨价》一类的演讲题目。由此可见,商品经济意识的介入,使演讲这一现实活动,体现出了多么鲜明的时代特色。

二、商品经济活动的介入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活跃,无论是商品广告、市场营销,还是商贸洽谈、交易论辩,都离不开信息的传播和交流。演讲作为一种有效的媒介手段,在商品经济活动中发挥了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无庸置疑,正是一些商品经济活动的广泛参预,使之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中一片独具魅力的风景所在。例如:

“恩格斯说过这么一段话:‘庸人把唯物主义理解为贪吃、酗酒、娱乐、肉欲、虚荣、爱财、吝啬、贪婪、牟利、投机,简言之,即他本人暗中所迷恋着的一切龌龊行为……’公司经营从根本上是服务于顾客,但绝不能以‘庸人’暗中所迷恋着的一切龌龊行为来迎合与满足之,用这种方式赚来的钱也必然是肮脏与不洁的,因为它损害了人类至高无上的尊严!”

这是胡平在公司开业典礼上以《商道与尊严》为题发表的一段演讲。演讲者引述恩格斯的言论,旗帜鲜明地鞭挞了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损害人类尊严的“一切龌龊行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给人以强烈的警示。这类商品经济活动的广泛参预对演讲业的发展无疑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商品经济语汇的介入演讲是一种语言艺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文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大量传播商品经济信息的语汇已介入到各种商务演讲中来了。同时,随着对外开放的经济交流不断扩大与深入,许多体现现代商品经济色彩的外来语汇也被大量地吸收过来,并派生出各式各样的新语汇,从而极大地增强了社会交际语言的实用性与表现力。这种符合语言发展客观规律的文化现象,也就成了演讲业发展的一个强力推动剂。例如:“在当前我国经济仍面临着生产建设资金投入短缺问题的同时,消费品的生产量和进口量的强势增长却偏偏要处处挤投资,争原料,抢能源,占市场,形成难以抑制的、居高不下的膨胀刚性,而这又恰恰是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进程初始阶段的大忌。难怪一些海外朋友曾不客气地指出:国内的进口狂热和超前消费简直就是‘破产行为’!”

这是史策在题为《快从集团消费中警醒》演讲中的一段话。演讲者在分析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矛盾的基础上,深刻地揭示了“集团消费”的严重危害。语势强烈的表达中融入了不少经济语汇,鲜明地体现了具有时代信息的语言特色。

四、新形势下演讲的社会效应那么,新形势下演讲的这种新的发展态势将会产生哪些积极的社会效应呢?

(一)交际效应。演讲是一种社会性的交际活动。它采取商业性实践活动方式的意义,不仅反映在扩展的交际领域上,而且表现在获取的交际效应上。不管是开业庆典、公益赞助,还是商务宴请、经贸馈赠,演讲者的致辞都将产生特定的社会交际效应。这种效应,既可以调节人际关系,又能够增强社会效益。

(二)广告效应。演讲是一种公开性的现实活动。它势必在政治、经济、文化等众多领域发挥作用。强烈的广告效应,就是这种影响的一个重要体现。在竞选、应聘、营销、义卖等社会活动中,人们就是充分利用了演讲的广告效应,为自己或企业树立起良好的公众形象的。这不仅可以向社会展示个人的才智,而且能够为群体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不要采集我的

(三)信息效应。演讲是一种交流性的信息活动。它的社会作用的增强,适应了现代信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在演讲的商业性实践活动中,信息的传播和反馈,就成了演讲者语言表达的动因和现场交流的实效。正因为这种信息效应体现了演讲的巨大优势,所以,这种优势又反过来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四)价值效应。演讲是一种功利性的社会实践活动。演讲者运用演讲的方式,向听众传播思想、学识、经验、技术等等,其目的就是促使听众提高认识,努力行动,为社会创造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这就是演讲的价值效应。目前,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听取著名经济学家的学术演讲和成功企业家的事迹演讲报告,就反映了这样一种社会现象。实践表明,在现代社会中,演讲已经开始采取商品式价值实现手段,因为这不仅是市场经济规律使然,也是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

商品经济论文:对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容性的再认识

摘 要:作者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在本质上是不相容的,这一论断与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在逻辑上也是不矛盾的。

文章从四个方面分别说明生产者之间相对独立经济利益的存在不是公有制本质特征的表现,社会分工不可能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无关,我国现阶段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并存的事实不能说明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在本质上是相容的,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的理论依据并不是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在本质上是相容的,以论证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公有制 私有制 商品经济 相容性

改革开放之初,理论界所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论证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如何解释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之间的相容性在当时被认为是完成这一任务的关键所在。因为在马克思的商品经济理论中,社会分工和私有制被认为是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资本主义经济被认为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社会主义经济则被认为是非商品经济性质的。也就是说,公有制被认为是与商品经济不相容的。在重新认识商品经济的过程中,解决所谓传统理论与现实之间这一矛盾(笔者认为这一矛盾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基本思路可以归纳为两种:一种思路是将商品经济的存在条件解释为社会分工和生产者之间存在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而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既可以表现在不同的私有者之间又可以表现在不同公有者之间,还可以表现同一公有范围内部。另一种思路是认为商品经济的存在条件就是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无关。从表面看,这两种思路似乎都可以解决生产资料公有制或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商品经济是否相容这一难题,得出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容的结论,从而可以在此基础之上说明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当初,这种新的商品经济理论也确实对于推动我国改革开放的进行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两种所谓新思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之间的相容性问题,因为这里有两个深层次的关键性问题被掩盖了:一是生产者之间相对独立经济利益的存在与公有制的本质特征是否相一致;二是社会分工是否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无关。另外,上述关于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容性的新理论或新观点最具有说服力的依据是所谓事实证明或实践检验,即以当代社会主义的现实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现实说明其正确性。而这又涉及到两个有待解决的更为重要的深层次问题:一是我国现阶段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并存的事实是否能够证明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在本质上是相容的;二是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是否只有在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在本质上是相容的这一大前提之下才能加以解释或说明。

笔者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在本质上与商品经济是不相容的,而这与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在逻辑上并不矛盾。本文拟对上述的四个深层次问题逐一进行分析,分别得出否定性结论,以最终说明自己的观点。

生产者之间相对独立经济利益的存在,使得他们之间只有通过等价交换才能实现互通有无的需要,从而使社会经济具有商品性,这种说法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是,这种所谓新观点既不是什么对马克思商品经济理论的突破,也不能说明公有制与商品经济是相容的。

马克思认为,私有制条件下生产者之间互通有无的需要之所以必须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得以实现,就是因为他们之间存在着经济利益上的不一致性。所谓商品交换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正如恩格斯所说:“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的。”我国现阶段公有制实体之间以及公有制实体内部劳动者集体或个人之间所存在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是由于他们在生产资料的占有或使用上所存在的差别所决定的,人们对此也没有异议。但是,这种由于生产资料的占有或使用上的差别所导致的人们在经济利益上的差别的存在,并不是公有制本质属性或基本特征的表现,而是我国现阶段公有制经济必然包含私有制因素的表现。‚

在公有制条件下,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是平等的,这种平等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不存在由于生产资料占有或使用上的差别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也就是说,任何人都不能凭借生产资料的占有或使用而获得特殊的或直接的经济利益;在私有制条件下,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存在着由于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差别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也就是说,有人可以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获得特殊的或直接的经济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之间是否存在着由于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差别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的不一致,是区分公有制和私有制的一个重要标志。

我国现阶段两种公有制形式之间和集体所有制内部各经济实体之间是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这是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将这种不同所有者之间所存在的商品交换关系看成是公有制在本质上与商品经济相容的一个重要依据,则是一种误解。因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特征,即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关系,或人们之间不存在由于生产资料占有的差别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只可能体现在一个有效的公有范围之内,而不可能体现在其之外。超出一个具体的公有范围,人们之间就是一种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也就必然存在着由于生产资料占有的差别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而这种不同所有者之间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关系,与各个所有者自身的所有制性质毫无关系。也就是说,不管各个所有者本身的所有制性质如何,不同所有者之间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所表现出的只能是私有制的特征——人们之间存在着由于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差别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而不可能是公有制的特征。

我国现阶段全民所有制内部或国有企业之间所存在的商品交换关系的性质又如何解释呢?国有企业对其所使用或占用的生产资料并没有所有权,改革开放之后,各个国有企业之间出现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是由于其所使用或占用的生产资料上的差别所导致的。笔者认为,国有企业之间存在的这种由于其所使用或占用的生产资料上的差别所导致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也是其自身包含着私有制因素的一种表现。

私有制的因素,即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关系,虽然不可能存在于抽象的或理论上的公有制内部,但完全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于具体的或现实的公有制实体内部。在现实生活中,具体的经济实体的所有制性质,并非要么是百分之百的公有制,要么就是百分之百的私有制。这里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在一个具体的公有制形式或实体的范围之内,劳动者个人或集体之间事实上存在着由于生产资料的使用或占用的不同而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是否意味着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仍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不平等,即:是否意味着这种公有制本身包含着私有制因素。笔者认为,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应当是肯定的。因为,生产资料占有关系必然表现为一定的经济利益关系,否则所谓占有就毫无意义。单纯的生产资料使用权(如奴隶使用奴隶主的生产资料),不能给其使用者带来任何特殊的或直接的经济利益。反之,如果个人或集体所使用或占用的生产资料,事实上给他们带来了一定的特殊或直接的经济利益,那么,无论他们在形式上、名义上或法律上是否占有这些生产资料,他们对于这些生产资料所拥有的就不仅仅是单纯的使用权或占用权,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实际占有了这些生产资料,也就是说,这种公有制事实上包含着私有制的因素。

人们经常说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资料公有制本身还不成熟,所谓生产资料公有制还不成熟本来就应理解为其本身还带有私有制的痕迹或包含着私有制的因素。所以,我国现阶段全民所有制内部或国有企业之间仍存在的商品交换关系就是由于现实的公有制形式或公有制实体本身所包含的私有制因素所决定的,而不是由于它们所具有的公有制的基本属性或本质特征所决定的。同样道理,在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内部的劳动者集体(如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车间、班组之间)或个人之间(如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户之间)在一定程度上所存在商品交换关系,其根本原因也在于这些劳动者集体或个人对其所使用或占用的公有生产资料事实上仍具有特殊的或直接的经济利益,即现实的公有制实体本身包含着私有制的因素。

总之,无论是从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看,还是从现实的公有制形式或公有制实体自身的不成熟性看,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根本原因均在于由生产力发展状况所决定的、在一定范围内和程度上客观存在的私有制因素,而不是公有制本身的基本属性或本质特征。生产者之间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虽然既可以表现在私有者之间又可以表现在公有者之间及私有者和公有者之间,还可以表现在不完全的公有者内部,但其在实质上所反映的都是私有制的特征而不是公有制的特征。在原始社会的末期,最初的商品交换关系发生在原始部落或氏族公社之间(即不同的公有者之间),后来又逐渐渗透到部落或公社内部(即同一公有者内部),但马克思并没有因此而将商品经济的产生或存在与生产资料公有制联系在一起,而是将商品交换关系的出现与私有制的产生或萌芽联系在一起。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将商品经济与私有制联系在一起是抓住了问题的实质,并不存在什么失误或过时的问题。而我们仅以现实的公有制实体之间及其内部依然存在着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这一事实为依据,就认定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在本质上是相容的,则只看到的问题的表面现象。

一些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在谈到商品经济的存在条件时往往强调社会分工仅仅是商品经济存在的前提条件或必要条件,在此前提下,商品经济是否存在则取决于是否存在着私有制(过去的说法)或生产者之间是否存在着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现在的说法),似乎有可能出现一种虽然存在着社会分工但不存在商品交换关系的状况。如果确实存在着这种可能性,也就可以认为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或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没有必然联系。但是,这种状况至今为止尚未出现过。在原始社会末期,当畜牧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时,在畜牧部落与农业部落之间产生了最早的商品交换活动。这种简单的或偶然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产生是因为两个部落之间存在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尽管最初两个部落内部由于生产资料公有人们在经济利益关系上是完全一致的,但正如前面的分析所说,在两个部落之间所体现的却是私有制的特征,即人们在经济利益关系上是不一致的。后来,这种人们在经济利益关系上的不一致逐渐由原始公社或部落外部渗透到其内部,商品交换关系也就逐渐在原始公社或部落内部产生。从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看,它与社会分工和私有制或人们在经济利益关系上的不一致的产生和发展进程是同步的。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分工就是指社会上不同的人专门从事某一种劳动,而这种从事不同性质的社会劳动的人们之间必然存在着经济利益上的不一致,因此,在他的理论中,社会分工的出现与私有制的产生是密切相关的,而社会分工的消亡也是与私有制的消亡联系在一起的。所谓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存在的必要条件、私有制是商品经济存在的充分条件之说,将两者完全分离开并非马克思的本意,而是我们对其商品经济理论的一种误解。

有人将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分工称之为旧的社会分工,认为社会分工本身并不会消亡,旧的社会分工随着私有制的消亡而消亡之后将出现新的社会分工。这里的问题是:所谓新的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或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之间是否存在着相关关系。显然,我们不能定义旧的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私有制密切相关而新的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完全无关,因为,既然所谓新的社会分工被认为产生于私有制和旧的社会分工消亡之后,就不能说这种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无关,而只能说它与生产资料私有制不相容而与生产资料公有制相容。如果将旧的社会分工定义为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社会分工,分工各方在经济利益上是不一致的;将新的社会分工定义为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社会分工,分工各方在经济利益上是一致的,在逻辑上是可以成立的。但是,在此前提下,所谓新的社会分工的存在却不能解释为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因为,既然分工各方在经济利益上是完全一致的,他们之间就没有必要通过等价交换来实现互通有无的需要。

所以,只要承认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密切相关,就不可能从社会分工的角度论证公有制在本质上与商品经济是相容的。

有人认为决定商品经济存在的唯一条件是社会分工,而这种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所以商品经济的存在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毫无关系。因此,只要存在着社会分工,商品经济当然既可以与私有制相容又可以与公有制相容。在此前提下,如果认定社会主义社会依然存在着社会分工,就可以说明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如果认定社会分工将永远存在,则可以得出商品经济万岁论的结论。然而,这种完全与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不相干的社会分工为什么能够成为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或原因呢?假定在这种社会分工存在的条件下,生产者之间并不存在由于生产资料的占有或使用上差别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或者说,他们之间并不存在着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那么,他们之间互相取得对方产品为什么还要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来实现呢?如果人类社会已进入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在“各取所需”的按需分配的条件下,商品交换关系难道还有存在的余地吗?相反,只要生产者之间存在着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不管我们如何定义社会分工,他们之间要取得对方的产品就必须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实现。所以,即使我们可以定义社会分工的存在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无关(这种定义是否科学或合理这一问题与本文没有直接关系故不在此涉及),也不可能由此而认定商品经济的存在与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无关,进而说明商品经济与公有制是相容的。

如果认定社会分工与生产者之间经济利益关系有关,而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无关,情况又会怎样呢?有人认为商品经济之所以永远存在,其原因就在于社会分工和生产者之间在经济利益上的不一致将永远存在。社会分工和生产者之间在经济利益上的不一致是否有可能永远存在,这一问题没有必要在此进行讨论。这里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是否有可能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无关。这个问题不是仅靠自我定义就可以解决的。如果两个生产者之间存在着经济利益上的差别,从而导致他们之间必须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来取得对方的产品,那么,这种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就不可能与他们实际所使用或占用的生产资料无关。因为,如果他们对其实际所使用或占用的生产资料没有特殊的经济利益关系,即可以在他们之间无偿调拨生产资料,那么,他们之间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取得对方产品的必要性也就不存在了。改革开放之后,正是由于否定了国有企业之间生产资料的无偿调拨,承认了各个企业对其实际所使用或占用的生产资料具有特殊的经济利益,才使得国有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得以确立。所以,生产者之间对其产品所具有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从根本上讲是由于他们之间对其生产资料所具有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所决定的,即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所决定的。既然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所决定的,而社会分工又与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相关,那么社会分工也就必然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相关。

生产者之间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是否会永远存在,这个问题当然是可以讨论的。但是,有人认为,通过论证生产者之间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将永远存在而得出商品经济万岁论的结论,是对马克思商品经济理论的突破,这种看法却是不准确的。前面已经说到,马克思正是将商品经济与生产者之间经济利益的不一致性联系在一起,才提出社会分工和私有制是商品经济的存在条件。他所说的社会分工是与生产资料私有制密切相关的,而生产者之间在经济利益关系上的不一致则是生产资料私有制本质属性的必然表现。只是他认为生产资料私有制并不是永恒的,它最终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被生产资料公有制所替代,因而生产者之间由于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差别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将随着私有制的消亡而消除,与生产者之间经济利益的不一致密切相关的社会分工也将随着私有制的消亡而消亡。所以,马克思认为商品经济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既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可见,从生产者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不一致的角度论证商品经济存在原因并不能认为是对马克思商品经济理论的突破,真正可以称得上对马克思理论有所突破的是认定生产者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不一致将永远存在,进而得出商品经济万岁论的结论。而这种突破如其说是对马克思商品经济理论的突破,不如说是对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基本特征或人类社会发展总趋势理论的突破。对于每一个彻底的商品经济万岁论者来说,都必然面对这样一个必须解释的问题:商品经济与按需分配是否相容,即,在各取所需已经实现的条件下等价交换是否还有存在的余地,或者说,在等价交换关系依然存在的条件下各取所需是否还有可能实现。

总之,尽管我们可以定义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无关,但仍然不可能由此证明商品经济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无关,进而得出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容的结论。

我们经常听到这样一种似乎无懈可击的说法: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充分证明公有制与商品经济是相容的。不错,我国现阶段确实存在着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并存状况,但是,两种经济现象的并存并等于它们之间在本质上是相容的。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并存了几千年,难道我们可以说实践证明商品经济在本质上与自然经济是相容的吗?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这种检验是有针对性的,即作为检验标准的实践和作为检验对象的理论在逻辑上必须保持一致。例如,不少人在论证马、恩所设想的社会主义不存在商品经济时,都引用了恩格斯的这样一段话: “一旦社会占有了全部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消亡。”并声称实践证明他的预见不符合现实。恩格斯的这段话确实是在其《反杜林论》的“社会主义”篇中说的,但是,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社会主义一词是共产主义的同义词。因此,他们所说的社会主义实际上指的是我们所说的共产主义;我们所说的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是指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的共产主义的第一或低级阶段;而我们正在建设或所经历的社会主义则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显然, “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经济将消亡”这一论断是否正确,与“社会主义”一词具体含义密切相关:如果按照马、恩的习惯社会主义社会是指共产主义社会,那么,我们起码现在还不能说实践证明这一论断是错误的,因为我们并没有经历过这样的实践。迄今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真正实现过“社会占有了全部生产资料”,哪怕是强行实现的,我们凭什么说实践证明恩格斯的设想不符合实际呢?

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是否能够证明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的相容性,关键在于我国现阶段与商品经济并存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否完全成熟的公有制,或者说,我国现阶段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并存的现状到底是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自身的本质属性或特征所决定的,还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不成熟性即其所包含的私有制因素所决定的。当我们作出“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商品经济是相容的”的这一判断时,所谓公有制应当是指完全成熟的公有制,而所谓相容也应当是指二者在本质上是不矛盾或不排斥的。因此,要以实践来检验或证明这一判断正确与否,实践中的公有制就必须是完全成熟的即不包含私有制因素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谈到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或第一阶段时指出:“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他所说的在经济方面的“旧社会的痕迹”,包括私有制的痕迹、社会分工(或旧的社会分工)的痕迹和商品经济的痕迹等。我们不能因为新社会的萌芽产生于旧社会就认定这些新社会的萌芽在本质上与旧社会是相容的,如,我们不能因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于封建社会末期就认定它与封建生产关系在本质上是相容的。同样道理,我们也不能因为旧社会的痕迹存在于新社会就认定这些旧社会的痕迹在本质上与新社会是相容的。更为重要的是:我们正在建设或经历的社会主义还不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或第一阶段(即我们所说的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而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或低级阶段,“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而它所带着的“旧社会的痕迹”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痕迹。我国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不是直接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而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产生出来的。所以,我国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所带着的“旧社会的痕迹”,不仅有资本主义社会的痕迹,而且有封建社会及自然经济的痕迹。这就是我国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之间最根本的区别。然而,这一根本区别却往往被人们所忽视了。例如,有人对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的论断提出异议,认为社会主义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其基本逻辑是:社会主义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基础之上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目前不仅存在着商品经济而且还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既然商品经济在资本主义之后还要大力发展,资本主义就不可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因此,实践证明社会主义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从表面上看,这种说法也是无懈可击。但是,问题在于我们的社会主义并不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已充分发展的基础之上,商品经济不发达正是我国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必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并不等于在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阶段也必然要发展商品经济。资本主义是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这个理论问题完全可以讨论的,但是,我们现在就断言实践证明社会主义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恐怕还为时过早。只有当我国进入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之后或当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进入社会主义之后,确实仍有必要发展商品经济,我们才能理直气壮地说实践证明社会主义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

同样道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并存的事实也不能证明公有制在本质上与商品经济是相容的。本文前面的分析已经说明,在我国现阶段,从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看,商品交换关系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不同所有者之间所体现的私有制特征,即不同所有者之间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关系;从现实公有制形式或实体自身的不成熟性看,商品交换关系产生的根本原因则在于现实的公有制形式或实体所包含的私有制因素,即在一具体的公有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或个人对其所使用的或占用的公有生产资料事实上仍具有特殊的或直接的经济利益。

因此,我国现阶段不完全和不成熟的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并存的事实不仅不能证明公有制在本质上与商品经济是相容的,而且为公有制在本质上与商品经济不相容的理论观点提供了更为充分的事实依据,从而进一步说明马、恩关于商品经济与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之间关系的论断是正确的。除非真正实现了“社会占有了全部生产资料”之后商品经济依然存在,我们才能说实践证明马克思和恩格斯当年关于商品经济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之间关系的论断是错误的或已经过时。

另外,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实践检验或事实证明作用只能是单向的而不能是双向的,即:当我们以实践中某一客观存在的现象对相应理论观点的正确性进行检验时,不能同时又将被检验的对象作为说明或解释实践中这一客观现象存在原因的理论依据。例如,一方面以我国现阶段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并存的事实来说明公有制与商品经济是可以相容这一理论观点的正确性;另一方面又以公有制与商品经济是可以相容的这一理论观点来说明我国现阶段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之所以能够并存的原因。这在逻辑上叫做循环论证。

有人认为,只有彻底否定或转变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不相容的传统观念,才能说明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从而推动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坚持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不相容的理论观点,并非就无法说明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要正确说明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关键在于必须从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而不能从抽象的社会主义概念出发。中共十五大强调:“我们讲一切从实际出发,最大的实际就是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果从“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最大的实际”出发,就不难发现这样一个事实:我国现阶段并不是完全成熟的公有制与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并存,而是不成熟的公有制与不发达的商品经济并存。这就是说,我们需要说明的并不是马克思所预见的、建立在商品经济已充分发展的资本主义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将继续存在商品经济的必然性和还需进一步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而是我们正在实践中的、建立在尚未经历商品经济充分发展阶段的半封建、半殖民地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商品经济的必然性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否定马、恩关于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不相容论断并没有什么现实意义(当然这作为一个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可能还是有意义的),因为我国现阶段的实践并没有提出这一要求。相反,在我国现阶段正确理解马克思的商品经济理论,并将其运用于说明商品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进而说明坚持改革开放的必要性,才是真正具有现实意义的。

改革开放前,“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不相容”、“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经济将消亡”等观点确实曾被当作消灭商品经济、强化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理论依据。但是,当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误认为是马克思所设想的、建立在资本主义和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从而将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的基本特征当作我国现阶段的具体特点,进而将马、恩有关理论或观点当作教条照搬。正如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所说:“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中出现失误的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提出的一些任务和政策超越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显然,只有在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误认为是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这一大前提之下,“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不相容”、“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经济将消亡”等理论观点才有可能成为消灭商品经济、强化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依据。

改革开放之初,尽管建立在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容基础之上的所谓新的商品经济理论曾经对于推动我国改革开放的进行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作用是极其有限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这一理论自身的缺陷及其对于发展商品经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阻碍作用就暴露得越来越充分。我们发展商品经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目的在于发展生产力,如果公有制在本质上与商品经济是相容的,我们就没有必要打破公有制形式的“一统天下”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没有必要放弃“一大二公”的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没有必要打破国有企业的“大锅”将其改造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如果我国现阶段并存的是完全成熟的公有制与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或者说,我国现阶段的商品经济是比资本主义更发达的商品经济,我们也没有必要重新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早已完成的历史任务,没有必要屈尊去与什么国际惯例接轨,没有必要主动要求加入wto去受落后者制订的规则的制约,……。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实践表明,真正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的,并不是以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容为基础的所谓新的商品经济理论,而是马克思的商品经济理论与我国现阶段实际的结合。前面的分析已经说明,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由生产力发展状况所决定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和现实公有制自身的不成熟性,以及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分工(或旧的社会分工)依然存在,而不是“社会占有了全部生产资料”和旧的社会分工已经消亡;我国现阶段大力发展商品经济的根本原因则在于我国没有经历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阶段,而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这就是结合我国现阶段实际对马克思的商品经济理论的运用和发展。

事实上,我们真正应当彻底抛弃的传统观念就是那种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误认为是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的思维方式。改革开放前这种思维方式的表现是将马、恩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的基本特征当作我国现阶段的具体特点,因而对马、恩的相关理论采取教条主义的态度;改革开放后这种思维方式则表现为将我国现阶段的具体特点当作马、恩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的基本特征,因而轻率地以我国现阶段的具体特点为依据否定马、恩关于未来社会基本特征和社会发展总趋势的论断,如前面所提到的那些所谓“实践证明”。正因为这种脱离我国现阶段实际的传统观念及其影响依然存在,中共十五大强调:“面对改革攻坚和开创新局面的艰巨任务,我们解决种种矛盾,澄清种种疑惑,认识为什么必须实行现在这样的路线和政策而不能实行别样的路线和政策,关键还在于对所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要统一认识和准确把握。”

对于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容性问题的认识,关键也正在于对我国现在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的认识和把握。

总而言之,从理论推导看,马克思关于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不相容的论断是符合逻辑的;从实践检验看,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不相容的理论与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现实是不矛盾的;从现实意义看,坚持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不相容的论断对于正确说明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是有重要意义的,从而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相反,如果继续坚持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容的观点,不仅在理论上说不通而且也越来越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相脱离,并将阻碍我国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商品经济论文:明代中后期商品经济论文

一、拜金求利观念的突兀奔腾

当商品经济把社会上的一切都卷入交换漩涡中时,金钱对社会的支配,从而拜金主义的观念也就达到顶点。因此,商品货币经济必然带来拜金求利观念的泛起。这是一个历史必然趋势。明中后期,商品经济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活跃势头。地域性的商帮如徽商、晋商、江右商、闽商、粤商、吴越商、关陇商足迹遍及大江南北,他们拥有巨资,“藏镪有至百万者”[2],“非数十万不能称富”。而“商人对于这样的社会是革命的因素,……现在商人在这个社会上出现了,这个世界的改变,就是从他那里出发”[1](177)。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拜金求利观念突兀奔腾。明代中后期,礼拜金钱之风颇为强盛。利益所在,上至皇帝下至臣民都趋之若鹜。他们“怀利以相接,遂成风流,不可复制”[3],从正德年间始,官员们竞相“营产谋利”已不足为怪,就连神宗皇帝也“以金钱珠玉为命脉”,把内府之藏,“拥为己有”[4]。皇帝尚且如此唯利是取,唯财是图,不能律己,何以严人!因此,当时“天下水利,碾硙、场渡、市集,无不属之豪绅”,并且“相以为常事”[5]。难怪顾炎武曾大发感慨道:“自神宗以来,黩货之风日甚一日,国维不张,而人心大坏数十年于此矣”[5]。上层社会为此,下层可想而知。“凡是商人归家,外而宗族朋友,内而妻妾家属,只为你所归来的利息多少为重轻。得利多的,尽皆爱敬趋奉,得利少的,尽皆轻薄鄙笑,犹如读书求名的中与不中归来的光景一般”[6]。《二刻拍案惊奇》所描写如上情形在《辽阳海神传》中得到印证:“商在外率数岁一归,其妻拏宗党全视所获多少为贤不肖,而爱憎焉”。温情脉脉的家庭情爱,为利欲冰水所严重侵蚀。正是在这股强烈的礼拜金钱之风下,各阶层对商人观念发生变异。人们羡慕在现实物质生活中“甘其食,美其服”的商人生活,感叹他们“嗟峨大船夹双撸,大妇能歌小妇能舞,旗亭美酒日日沾,不识离别苦。长江两岸娼楼多,千门万户恣经过,人生何如贾客乐,除却风波奈若何”[7],传统思维趋向的变迁,使明中后期的社会涌现出崇商弃农、崇商弃儒、崇商弃官的趋势。在商品利润的刺激下,许多农夫、农妇开始从古老的荒原上走出来,走进了商品经济的洪流中,遂形成了“弃本争毫末利”的社会风气。在浙江西安(即今浙江省衢州市)“舍贱民贫,恒产所入,不足以供赋税,而贾人皆重利致富,于是人多驶鸳奔走,竟习为商,商日益众”[8]。徽州休宁县“百姓强半经商”[9]。可见人们的谋生手段已经大大改变。不仅农夫弃农从商,而且连“耻于言利”的士人,亦经不佳金钱财利的诱惑,也放弃了皓首穷经的正统途径,转而从商,据范濂记载苏松一带从事“田产交易”的,“初犹无赖小人为之,今年则士类效尤,然不顾名义矣”[9]。这种情况很快形成风气,甚至山西的俊秀之士也“弃仕从商”[9],怪不得黄宗羲喟叹道,晚明士大夫“大概多市井之气”[10]。士人从商,提高了商人的素质,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这时期文人的文章字画也沾染了商品经济的味道。据说,“以财岂文,俗谓润笔之资”。这虽非起源于明代,但到了明代中后期,文士们开始抛弃以往那种忸怩作态,他们开始理直气壮地向岂文者大量索要资财。有人求文于桑思玄,“托以亲昵无润笔”,桑竟然说:“吾平生未尝白作文字,可暂将白银、锭置吾案间,鼓吾兴致,待文作完,并银送可也”。号称江南第一才子的唐寅还“有一巨本,录记所作文字,簿面题利市二字”。与唐寅齐名的祝允明也如此。“写怀祖尝为人求文字于祝枝山,枝山曰:‘是现精神否?’俗以银钱为精神也。马曰:‘然’。祝则欣然捉笔。”[11]由此可见,传统的伦理道德已经被金钱和实际利益所代替,金钱已经在当时社会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它支配着人们的生活,也支配着人们的命运。因此此时的拜金之风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盛行。有人曾对此加以讽刺说:“古时孔方比阿兄,今日阿兄胜阿父”[11]。万历时黄省曾也慨叹道:“金钱之神,莫甚于今之时矣”[12]。毋庸置疑,也正是这股拜金之风的盛行,才有力推动哲学上求利意识到涌现。李贽是晚明士大夫中“异端之尤”。他首先反对董仲舒“正其谊而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说法,认为儒者也是“谋利”的,也是讲究“利”的,只不过他们的利表现为道德上的追求。李贽继而认为,“圣人不能无势力之心”,追求财与势是“秉赋之自然”,也是圣人所不免的。与李贽差不多时代的三一教主林兆恩,也认为“天机”就在“嗜欲”中,对“嗜欲”这种人的本能也作了肯定。稍后的顾天竣不讳言“功名富贵”,承认自己是一个热衷功名富贵的人,并进而断言,从来圣贤豪杰都是“功名富贵”人[13]。所以我们可以说,晚明反传统的义利观产生,与这一时期社会上求金拜利思潮弥漫,有着直接的联系。这也从另一侧面上反映了这一现象广泛存在和巨大的影响。所以说,明中叶以后,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力推动了拜金求利思潮的崛起。金钱的魅力,无处不在,无人不媚,趋利拜金已经成了一种普遍社会心理和世风。

二、家庭伦理道德的动摇和传统家庭组织的裂变

中国传统的家庭内部比较普遍家庭形式是社会学家称之为“扩大家庭”的形态,其特征是:一对老年夫妇与他们已婚孙子们及媳、孙辈同居公财,构成家族内部的财产、劳动和生活单元或细胞,与此相应,就有强调父家长权威,和子女对父母孝敬及家庭成员之间悌睦相处的伦理规定,而其中心则是所谓“孝道”这一旨在维护父系大家族和家族组织的意识形态成为保其稳定不变的重要社会约束。这种状态在商品货币经济不太发达、贫富差距不太悬殊的情况下,尚能相对稳固存在。但当商品货币经济获得较高发展时,商品与货币就成了瓦解传统共同体观念及其组织的强有力的腐蚀剂。这一现象在明中后期表现得非常突出。我国传统封建伦常秩序最重视孝行。“人之行莫大于孝”,而晚明时竟有儿孙焚祖坟,焚祖尸,“鬻其他,利其藏中之物”。而人们对此竟“视为故然”,“未有以为不义而众诛之者”[14],为了一个“利”字,对“长辈”尚且如此残害,兄弟之间相残更不言而喻。鄢陵人戴廷栻在其《先稿存遗》卷3里说:该县“盖至天启以后,而邑之风气大变矣,即明允(苏明元)之论一覆,按之骨肉之恩薄;其由所谓为逐兄之遗孤而不恤,与孝弟之行缺;其由所谓多取先人赀用欺其诸孤子,与礼让之节废;其由所谓为其诸孤所讼,与嫡庶之别混;其由所谓以妾加其妻,与闺门之训哀;其由所谓笃于声色欢哗而小严,与廉耻之路塞;其由所谓黩财无厌,惟富为贤”。这里,不仅论述天启以后该县兄弟家室中的变化,还分析产生骨肉之恩薄的原因。这种互相凌夺、骨肉相残的现象,我们还可在族谱对族人的劝导获悉。安徽祁门《方氏族谱•凡例》中列有“有兄弟”和“一代父职”,二则:“兄弟犹手足也,母得份情失谊以贻父母之忧。然阋墙之变有二:非听信手枕也,即溺情于财产。夫争财之心生,只致败亡之祸;枕边之言入,顿起离间之端,家门之大不幸也。嗣后余族兄弟当念同气连枝之重恩。古人推梨让枣之义,勿启争端为外人笑”;“凡代父职掌务者,无论冢子、庶子,择其贤能者,使之每日钱谷出入都要至公至慎。登载账簿切不可存私利己,伪陈增除以欺父兄,更不宜大秤小头并用,以伤阴骘。若有犯者,一经败露,举家责罚。纵不败露,天地鬼神讵能瞒昧乎”。这二则《凡例》说明: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兄弟阋于墙是普遍现象,古人的推梨让枣之义已难得见到。兄弟之间“争财之心生”,各自“存私利己”,已使二代以上共居共财的扩大家庭已难于维持,家庭结构处于不断裂变之中。诚然,晚明不乏资本雄厚的富商巨贾,所谓下贾二三十万,中贾四五十万,上贾有“藏强百万者”,他们并非没有能力维持一个扩大家庭,但是,在“贪婪罔极,骨肉相残”的世风下,难免会有“溺情于财产”的大家庭成员,产生“争财之心”,以至招来“败亡之祸”。俞樾《右台仙馆笔记》中有汗翁散财一则,讲的便是大家庭败亡的事情。许翁是歙县汗氏尚义门四房的家长,“家故巨富,启质物之肆四十余所,江浙间多有之,至翁犹然”,“其子家弟中,则有三四辈,以豪伤自喜,浆酒霍肉,奉养逾王候。家僮百数十人,马数十匹,……炫耀于乡间。一日忽郡吏文书来,太守以其豪横欲逮问之,乃凶惧,上下行贿求免,所费无算,始寝不问”。这些子弟于是出游江浙,“凡其家没肆之处,无远不至。至则日以片纸至肆中,取银钱无厌足。主者或勒之,辄怒曰:‘此故吾家物,何预公事’,使所善娼家,自至肆中,恣所取”。许翁自度不能约束其子弟,决定把所有典铺关闭,发给上下伙计二千余人遣散费。结果,许翁之钱罄矣。十数世之积,数百万之赀,一朝而尽,亦可骇也。”有鉴于此,巨商在兄弟长成或家庭人口增多时,使亟亟乎析财分居。关于兄弟析财的记载很多,如大盐商汪应亭,“父令析著,先诸兄弟后其身”[15]。又如婺源汪方锡,“业渐鹾,时父老弟幼,经营十年,积巨赀,与弟分之,不有私财”[16]。因析财不均而兄弟构讼者也时有之。如万历时,盐业巨贾养春兄弟析家分财时,为争夺黄山地二千四百亩而构讼。天启时,魏忠贤利用黄山旧案兴起大狱,勒索巨款助工,吴养春兄弟父子三人俱死狱中。析财不均尚且构诉,可知兄弟同居“不可存私利己、伪陈增除以欺父兄”更难做到了。析财分居不仅可减缓家庭内部的矛盾,而且也利于商业经营。兄弟析财分居时,各自独立经营,能最大限度地调动起各人的积极性。也有兄弟分家后又合资经营的。如婺源人董桂照,“后析居,与兄合赀,业本姑苏”[17]。兄弟成了合作的股东,利权分明,各司其责。这样兄弟关系就成了商业伙伴关系,从而避免了大家庭中劳逸不均和利益不均所造成的矛盾。可见,家庭规模的缩小正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侈靡之风的盛行

明王朝和历代王朝一样是一个等级统治的社会,它以礼制的形态保障封建统治,不仅以三纲五常为道德的信念,还以消费品的等级分配作为物质性的内容,规范社会各阶层的待遇。所有的成员无一例外都处在尊卑有别的社会序列中,按照不同的规模,过着相应的生活。诚如晚明的著名学者朱舜水回忆说:“仆之冠服,终身不改。大明国有其制,不独农工商不敢混冒,虽官为郡卒,非征途出身亦不敢服”[18]。《阅世编》的作者描绘这种景象为“贵贱之别,望而知之”。因此,在这种礼制的严格约束下,社会秩序是循礼蹈规,安分守己,世态民风也就相应地俭约、淳厚、守成。但是,这样的民风不会持之长久,在国初经济恢复,或者励精图治时期,尚能维持。一旦社会生产复苏,商品经济发展,民众生活改善,人们享受欲望膨胀,就要不可抑制礼制的约束,改变刻板的生活程式。晚明的社会情形也正是如此。明中后期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一反明初“非世家不架高堂,衣饰器皿不敢奢伤”的“简质”风尚,靡然向奢,“以俭为鄙”[19],当然,在社会风尚演变中“导奢导淫”,扮演先导人物是缙绅士大夫。他们的住所必有绣户雕栋,花石园林;宴饮一席之间,水陆珍馐数十品;服饰一掷千金,视若寻常;日用甚至不惜以金钱做溺器。缙绅士大夫的放纵声色,影响深广。首先是“婢妾效之”,继之“浸假而及于亲戚,以逮邻里”[7]。流风所及,一般市民也莫不奢侈为荣,“群相蹈之”。在冠巾,万历以前官戴忠静冠,士戴方巾,犹以朴谨。怠至万历时期,“殊行诡制,日异月新”。仅以冠巾款式便有十多种,时人对此叹道:“首服之侈汰至今日极矣”。妇女的服饰更绚丽多彩,“首髻之大小高低,衣袜之宽狭修短,花细之样式,渲染之颜色,鬓发之饰,履纂之工,无不易变”[20]。在服装的衣料上,宗锦、唐锦、汉锦、晋锦先后流行一时,不久“皆称厌物”,改兴千钟粟倭锦、芙蓉锦。这种衣冠服饰上的追求华丽之风,使得贫乏单调的常服布袍自然被“鄙为寒酸”,即使“家无担石储”者,也“耻穿之”[21]。有些自认“最贫,最尚俭朴”的儒生也在“习俗移入”的冲击下,“强服色衣”,卷入“靡然向奢”的大潮。在住房、肩舆和日用品方面,明中后期奢伤之风也日益强盛。在交通工具上,“国初进士皆步行,后稍骑驴。至弘(治)、正(德)间,有二、三人共雇一马者,其后遂皆乘马”[9]。何良俊亦言:“祖宗朝乡官虽至任回家,只是步行,宗庙时士夫始骑马,至弘治,正德间皆乘轿矣”[22]。怠至晚明,“至优伶之贱,竞有乘轩赴演者”[21]。在饮食器具上,“设席用攒盒,始于隆庆滥于万历,初止士官用之,近年即仆夫、龟子皆用攒盒饮酒游山。郡城内外始有装攒盒店”[9]。消费生活的高度发展,造成了城市风貌的大改观。当时的苏州,号称“奢靡为天下最”[21],而杭州在民谣中被称为“花簇簇”[22],即使像浙江桐乡县青镇这样一个乡间小镇,也为奢靡之风所卷席:“余生长青镇,独恨其俗尚奢,日用会社婚葬,皆以俭省为耻。贫人负担之徒自不必言,妻多好饰,夜必饮酒”。南方如此,北方也莫不如是:山西太原居民“靡然向奢”,山东滕县“其人竟相尚以靡侈”。与城市高度消费生活水平相适应,旅游业也在一些城市蓬勃发展起来,如在苏州“山水园亭多于他郡,游具则载酒嘉肴,画舫箫鼓”[23]。在南京,“秦淮灯船之盛,天下所无,两岸河房,雕栏画舫,绮窗丝障,十里珠帘……薄暮须臾,灯船毕集。火龙碗蜓,光耀天地。杨槌击鼓,踏顿波心”。都市中秦楼烟花亦颇为繁盛。谢肇制《五杂俎》云:“今时娼妓满布天下,其大都会之地动以千百计。其他偏州僻邑,往有之”。在江南城镇,茶楼、茶社日益增多,商贾游食之徒,“遇不平事,则往茶肆争论曲直,以凭旁人听断,理屈者则令出茶钱,以为罚,谓之听讲茶”[24]。侈靡之风的发展,有力地突破传统礼制对于衣食住行的森严井然的规范,诚如《松窗梦话》所云:“人皆志于尊崇伤富,不复知有明禁,群相蹈之”。如在服饰上,明初对于服装的色彩和用料限定甚严,士庶不准用黄色,民妇限用紫、绿、桃红和各种浅淡颜色,对红色和金绣闪光灯锦罗丝缎带服用禁止更严,违用者本人、家长和工匠都要治罪,但到明后期,小康人家“非绣衣大红不服”,大户婢女“非大红裹衣不毕”。服饰中的龙纹,向为人君至尊的象征,洪武八年,德庆候廖永忠僭用龙凤花纹,被处以死刑,但至晚明,寻常百姓已开始用“困龙立龙之饰,泥金剪金之衣”了。住房上,明初严禁庶民厅房逾三间,但到明后期,则“江南富翁,一命未沾,辄大的营建,五间七间,九架十架,犹为常耳,曾不以越分为愧”。这种不为封建禁令所囿、无所顾忌的逾礼,僭礼现象,反映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奢华风气汹涌澎湃不可阻挡的态势。这股洪流,无疑是对封建禁欲主义和封建礼法的反叛。晚明社会消费突破旧的等级禁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社会消费发展的必然结果,具有历史性的进步意义,但也给中国封建社会带来严重不良的后果。它极大地刺激了地主腐朽、奢侈性消费的恶性膨胀,亦破坏了社会经济的正常积累。当时南京市民虽然“生计日蹙,生殖日枯”,但却“俗尚日奢”,这种情况对社会的发展与稳定都十分不利。“朝华夕零,变泰立见”。明人徐三重说:“盖侈则耗财,财耗则人穷,人穷则奸纵怀乱,世道遂以多故”。这种看法虽然有其片面性,但还是有一定道理的。综观明中叶以后,商品经济的发展给世风的各方面都带来了深刻的影响。这种变化,有的代表着时代进步的趋势,有的则是社会黑暗腐败的现象。明中后期的社会是一个蕴涵着守旧与更新的矛盾统一体,世风的各种变化是社会即将动荡变迁的迹象,在矛盾统一体内正在蕴孕着近代文明的曙光。

作者:张哲溶单位:中南大学

商品经济论文:律学发展的商品经济论文

一、宋代商品经济发展概况

宋代的商品经济处于全面发展的状态,表现为商业政策的改变、手工业的繁荣、城市商业的发达以及海外贸易的发展。首先,在商业政策上,宋代统治者采取了与过去历代王朝都迥异的重商政策。中国封建社会发端于农业社会,从春秋战国封建制度萌芽起,农业都是作为国家统治发展社会繁荣稳定以及军事经济发达的基础,因此对农业格外的重视。在思想层面,汉代以后,董仲舒改革的新儒家思想更是为了体现帝王的统治目的,而将重农抑商思想融入进去,因此此后的历代帝王都鼓励发展农业,控制甚至打击商业活动。而这一点到了宋生了改变,宋初太祖赵匡胤认为“多积金,市田宅,以遗子孙。歌儿舞女以享天年”,以博民富。在宋太祖之后,宋太宗赵光义也号为“令两制议政丰之术以闻”。宋神宗在位时“尤先理财”,令众“政事之先理财为急”这样的重视经济的思想一直贯穿于宋朝,这是保证经济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其次,宋代的手工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达到了封建社会最为繁荣的程度。与唐代相比,宋代的坑矿、茶盐、造船、造纸、制糖、纺织、制瓷等有较为明显的进步。从特点上看,宋代的手工业产地逐步扩大,出现了区域性的手工业企业和家族式的规模企业。手工业产品的产量也随着生产区域和交易范围的扩大而增加。最为显著的变化是当时的手工业技术水平提高非常明显,在制糖业、采矿业、陶瓷制造业等方面都有所提升,比如制糖业出现了“糖冰”(冰糖)的生产技术,宋瓷的技艺手法融入了多种艺术元素。另外,宋代经济发展还体现在宋代城市贸易的繁荣。在宋代之前,不仅国家不重视发展商品经济,而且在城市格局上体现了重农抑商的思想。宋代以前的城市中,严格限制工商业活动的范围,将城市划分为坊和市“,坊”是指居民居住区“,市”是指商业活动区。同时还规定,所有的商业活动都必须在“市”区进行,不得在“坊”区进行商品买卖活动“,市”的经营时间也被限制在白天有限的时间内。这种规定大大限制了城市商品买卖活动的时间和范围。而在宋代,这一界限被消除了。北宋的都城汴梁城突破了市坊的界限,街道两旁和居民区都有商业活动“,坊巷桥头及隐僻去处俱是铺席买卖”,显示出商业的高度繁华程度超过了长安城。北宋的都城汴梁城还出现了早市和夜市,呈现出了全面繁荣局面。同时,商业城市和市场数量在这一时期也急剧增多,除了北宋都城汴京和南宋都城临安两个最为著名的繁华都城外,成都、建康、镇江及扬州等城市也十分发达,人口规模也逐年增加,汴京和临安的人口大致有170万和120万左右。除了大都市商品交换异常活跃外,众多商业性集镇也如雨后春笋般遍及全国各角落,这些集镇多集中于海上贸易繁荣的沿海镇市或水陆交通枢纽的内陆商镇,甚至在农村也打破了往日的寂静,于频繁的货品交换中逐渐形成了“草市”或“墟市”,使得整个国家的商品贸易活动都十分活跃,深刻反映了宋代商品经济的繁荣发达。

二、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律学发展的影响

1.商品经济对律学思想的影响。

不同的时代都有着不同的立法思想,不同的经济水平之下的法律思想和法律研究思想也有很大差异。作为经济基础的商品经济的发达,也使得宋代的律学研究思想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国的封建法律思想从西汉董仲舒确立新儒学以后而确定,经过魏晋南北朝、隋代、唐代的发展,到宋代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在经济基础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就需要一种新的世界观来适应这一变化,理学作为律学的思想基础就在这种情况下得以发展。理学名称的起源来自于宋代儒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它是以儒家的伦理思想为核心,糅合佛家思想和道家思想而成的一种理论形态,其核心内容是强调“理”的先天的存在,把抽象的“理”提到永恒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学习的目的就是“即物穷理”。理学思想肯定了封建社会的等级关系,认为“:夫天之生物也,有长有短,有大有小。君子得其大矣,安可使小者亦大呼?天理如此,岂可逆哉?”关于法律他们认为礼与法都是“理”的体现,是为了管理和统治人民而设置的工具“,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法者,天下之理”,“律所以明法禁非,亦有助于教化”。因此,认为治国就需要礼法合一,同时要根据事物发展的规律制定不同的领域的法律规范。在理学思想之下,任何事物都有其发展规律,法律要依据这些规律进行,因此对待农与商他们都保持了同等的客观的态度,在商品经济有所发展的情况吸取也加大了对商品经济的调整。立法上统治者调整了历代立法中重刑法轻民法的传统做法,开始探索民事立法和经济领域的立法,专门研究施行了盐法、酒法、茶法等法令。为了顺应商品经济的规律,宋代立法制定了一系列的经济民事法律,统一了国家与经济活动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同时,立法的科学性也将政府的政策导向更好地促进了商贸发展和手工业的繁荣。

2.商品经济对应用律学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律学十分注重法的应用,在法的解释和刑事技术方面的研究最多,形成的研究成果也最为丰富。宋代商品经济的发达,客观上使得社会财富得以积累,民间财富的积累让民众可以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律学研究活动。从国家层面来说,也加大了对律学研究人才的培养,设置了律学博士专门进行律学研究,涌现出了《刑统赋》、《律文音义》、《律令释义》等一些著名的律学研究著作。其中《刑统赋》就是律学博士傅霖编制的,他在研究时认为《宋刑统》不便阅读和记忆,于是将《宋刑统》的全部律文的要旨,用韵文体裁撰为律学读本,并自行作注,解说韵文含义。受到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理学的繁荣,人们看待事物的方式也更为客观,不再仅仅看到统治秩序的维护,而更加注重对社会个体正义的维护,突出人的个体价值,在司法实践上更加注重刑事科学技术的应用,出现了诸如《折狱龟鉴》、《棠阴比式》、《洗冤记录》等法律应用领域的著作。其中《洗冤集录》使得法医学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对中国乃至世界的法医学发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结语

法律是政治统治的工具,也是政治统治的上层建筑,它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宋代的商品经济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它对律学发展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在思想方面,商品经济的繁荣促进了人们对人的个体价值的重视以及对经济和民事领域的关注度,因此产生了大量的律文解释、刑事科学方面的著作以及经济、民事方面的立法;在物质方面,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国家和社会都有更强的经济实力进行律学研究,从而提供了其发展的物质基础。可以说,宋代的律学发展之所以能够达到中国古代律学研究的最高峰,其决定力量就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

作者:谭正李超单位:河北大学

商品经济论文:商品经济的发展与文化变迁

一、沈庄的背景

因此这里并没有发达的宗族组织或祠堂,也没有像样的能号召全村参加的公共活动。虽然各个姓氏之间有直系或旁系的亲属关系,但是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的传统中国社会结构在此地并不凸显。各姓氏之间及同姓之间并没有复杂的利益关系及冲突,评判“在理不在理”的标准也不会因为是“大姓”和“小姓”而有所改变。这里的“在理不在理”主要是指是否遵循孝顺、善良、克己、忠诚等传统价值观念。这里饮食以小麦为主,玉米、高粱为辅,加上自家耕种的蔬菜、花生、芝麻基本上能满足家庭消费。不但消费能满足自给,而且生产要素也基本上是自给,以人力和畜力为主。加上该地区高密度的人口,农民精耕细作,把耕作集约性发挥到极点,从而形成了一个十分苛刻而有独特的的农业体系。总之,知足、安分、克己这一套价值观念和传统的匮乏经济相配合(费孝通,2012),共同维持着这里的社会生活静止的状态。

二、经济作物的生产、交易和分配

(一)西瓜和辣椒的广泛种植

90年代初,沈庄引进西瓜种植。由于西瓜和辣椒的种植面积占沈庄种植面积的比例较大(占全村总面积的90%左右),故本文只选取种植西瓜的流程来说明村民生产要素的自给性。每年刚过完年,村民就开始为西瓜种植忙碌起来。整个流程是瓜棚正月十五过后,村民开始为养育西瓜苗作准备。男劳力把水、泥和在一起,垒一个半人高的三面围墙,上面蒙上厚的塑料布,叫瓜苗棚。瓜苗棚的大小根据种植西瓜的亩数而定。在棚里的地下挖三道火坑,中间那个与棚外的洞相连,用瓦或者木柴盖上火坑,然后用土覆盖上。这样做是为瓜苗加热。瓜苗棚整好之后,村民开始筛土,把肥料拌进土里,用塑料碗一个个的装满土,洒上水,盖上塑料布和草苫子开始在棚外烧火加热,加热一天一夜之后开始下瓜芽。瓜芽是在整理瓜棚期间用温水加热培育出来的。建造瓜苗棚一般至少需要2—3个劳动力。播种瓜芽则女性为多,一般3—5个男女劳力皆可,需要村民间的互相帮忙。在瓜苗生长期间,村民就开始翻地、施肥,弄成较宽的田埂,田埂上打上眼,覆盖上塑料薄膜,用小竹竿握成一个弓棚,上面再覆盖上厚点的塑料布,整个过程复杂而细致,需要大量的劳动力。瓜苗移植到地里之后,村民开始整理瓜枝,一个月左右,开始每天给西瓜授粉,如果天气好的话,没有碰到连阴雨天气,大概持续半月到20天左右,所以这个时候村民是非常害怕下雨。等到每颗瓜秧都结出一个西瓜一直到西瓜成熟。这段时间一直是村民的农忙季节,从农历1月份到5、6月。从开始培育瓜苗到西瓜成熟一直到西瓜全部卖掉,整个过程都需要村民耐心而细致的劳作,这期间村民间的合作非常密切。劳力的自给性在村里内部就可以完成。由于村民的普遍贫困,生产技术和机械化并没有在沈庄推行。随着西瓜嫁接技术的引进和科学选种,西瓜产量大幅上升,逐渐成为村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西瓜之后是辣椒,大概一两个月后,村民开始忙种辣椒、反季节番茄等纯经济作物。

(二)经济作物的交易

在经济作物丰收的季节,出现了部分专门自收或者代收的群体。由于交通条件的便利,这些人与外界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农产品的价格受天气或者市场因素的影响较大,尤其是市场。西瓜交易一般持续一个月左右,辣椒持续的时间更长,从农历7月份到10月份,但主要集中在7、8月份。西瓜成熟大概在农历5月份左右,这时候已经是夏季,天气炎热,西瓜的市场需求量大,大量外来商贩涌入李口镇。这样,每个家庭开始以家庭为单位进入忙碌阶段。由于每个西瓜的重量在15—20斤左右,西瓜的每亩产量在1万斤左右,整个过程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这时村民间又出现随机性的合作关系。这些外来商贩由于不熟悉当地的环境,必然会与当地村民合作,在利益的驱使下,必然增加商贩合作对象之间的竞争性和矛盾。代收者的人品、威望、和人际关系非常重要,与其说村民把西瓜卖给商贩,还不如说卖给代收者这一“中间商”群体,这时候的交易村民所考虑的并不是完全的利益最大化,而是以自己为中心向外扩散的亲疏关系,离自己越近,交易成功的次数越多。西瓜从收获到卖掉,看似是经济行为,实际上是村内整个内部关系网络在其作用,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等到收满车时(一般在10吨左右)“,中间商”会找和自己关系较近的人装车,而不分什么姓。装车付费之后,这些外来商贩把西瓜拉到湖北、湖南等地,有些是在省内出售。比如在省内,从村民收购的价格是每公斤一元左右,到消费者手中却是每公斤三元左右。如果遇到连阴雨,需求量相对减少,无论批发商或者商贩在赚取利益不变的情况下,都向村民压价。辣椒的交易和西瓜还有点不太一样,虽然也有外来商贩,像湖北、江西、广东等地,但以当地人自负盈亏的收购为主。这些小商贩大都是当地的村民,每次收购几千斤,到二三十公里外卖掉。辣椒的收获不像西瓜,需要不断的成熟,不断地摘取,每隔两三天摘一次,时间会持续数月之久。这是一个非常细致的活计,有些劳力不够或者做中间商的家庭会雇佣本村及外村的村民,给予一定的雇佣费。在消费上,村民会把大部分钱存起来:一是攒钱备不时之需;一是供子女上学。村民只拿出一小部分供日常的开销。在经济活动中,村民间的互动对象较随机,关系不太密切,村民回报别人帮助的方式也不像传统的在家里请人吃饭,回报方式多样化。在整个交易的过程中,老人和孩子只是做辅助性的工作,参与的主体是20—50岁之间的青壮年人。这样,在村民间或者在与外界互动的过程中,老年群体被“边缘化”,实际上在村里,老人只是长辈的“象征”而失去了传统的权威。

三、社会文化的变迁

经济作物的种植改变了沈庄原有的产业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改变了沈庄原有劳动力的分布格局。这种产业结构的变化使得村民的生产和生活逐渐缩小到以家庭为中心,而不太注重村庄内部村民间的亲密关系。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经济作物的广泛种植加强了村民对市场的依附性,增加了风险性,村民在面对这么多不确定因素时,仍然要求助于他人,以获得保护。然而,沈庄内部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到底是怎样的呢?由于各姓氏内部之间并没有形成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的团体,各姓氏之间也没有较突出的利益矛盾,因此,这就为村民间的交往以及村民形成一套自制体系创造了条件。人与人之间不是以血缘关系而区分亲疏,而是以“人情世故”建立起彼此的交际范围。这种范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扩大,扩大的范围并不主要的是以传统的“人情世故”的观念为主导,而是兼有商品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指导。比如说在传统的村落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以“感情投资”为主的互帮互助,而商品经济的到来使得沈庄出现了短期的雇佣人员,雇佣人员并没有因为拿到“雇主”的劳动报酬而心理会愧疚,相反的是,雇佣费用越高越好。在费孝通先生看来,中国的农村经济是匮乏经济,在匮乏经济中,资源是有限的,所以在位育方式上是修己以顺天,控制自然来应付自己的欲望。当商品经济袭来时,知足、安分、克己的传统价值观念被搁置。这种搁置造成了沈庄村民思想的混乱,原因是各种不安份的思想在这里交织,在传统的“人情世故”的自律性已不能满足当前村民的需要时,一种新的可替代的统一价值观还没有出现。这种情况也可以说明沈庄在富裕了之后,反而在思想上出现多神灵的信仰(专门的基督教堂,白奶奶庙等)。商品经济的发展打破了沈庄社会原有的社会结构,并没有造成沈庄的村民生活秩序的混乱,这是因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增加了村民的物质享受,“多神”信仰暂时把这种状况维持在一种平衡状态。这是当地人的一种生存智慧。

本文作者:李河星工作单位:西南民族研究院

商品经济论文:商品经济与刑法观念的创新

本文作者:高铭暄王勇工作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长期以来被视为社会主义“异端”的商品经济,正以壮阔的气派,在中国大地上勃然兴起,它如同一股强劲的冲击波坪然冲击着各种传统的观念。使那些旧的思想观念日益显示出落后和衰弱,放眼全国,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所有领域几乎都因为商品经济的兴起而发生了或大或小的变化。这其中,就包括着刑法制度和刑法观念上所发生的一些变化。为了使刑法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工作提供理论上的根据,我们在此想就商品经济条件下刑法观念应作如何转变的间题谈‘些粗浅的看法,并就此请教于刑法学界的同仁。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刑法观念上最迫切需要加以转变的是有关经济犯罪的一些观念。同志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大力发展商品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社会主义进入更高一级的历史阶段创造物质条件。过去由于我们对社会主义认识不深、理解不够,所以忽视了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一定时期内的重要地位,超越生产力的发展水乎去搞产品经济,但是,由于我们的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技术落后,所以我们所搞的产品经济实际带有浓厚的自然经济的色彩。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产生了一种与这种经济形态相适应的刑法观念,尤其是在有关经济犯罪的一些间题上更是反映了这一经济形态的特点,例如把长途贩运看成是投机倒把犯罪等等。现在,我们提出要搞商品经济,而商品经济无论是在性质还是表现形式上都是与产品经济和自然经济有很大区别的一种经济形态,因此,随着产品经济和自然经济的被摒弃和商品经济的确立,在刑法观念上,尤其是在经济犯罪的观念上也要确立一种能够反映当前商品经济特点的思想观念。我们认为,这种新的思想观念主要应当表现在以下

(一)确立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之重要补充的私营经济也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的观念。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确立并保护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私营经济,是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必不可少的一环。因为我国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在生产方式上既有现代化的大生产,也有落后的小生产。既有机械化、自动化操作,也有大量的手工劳动。即使就现代化生产力的发展来说,它也不是单纯朝着大规模统一集中的单一方向发展,而是出现了集中化与分散化的多种趋势。一般来讲,社会化、集中化程度较高的大生产适宜于采取公有制的r形式,而分散化的小生产则比较适合于个体或私人经营。因此,一定程度的私有制的存在,在我国是具有其客观依据的。它对于促进生产、搞活经济、繁荣市场、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就业门路、维护社会安定等都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此情况下,保护私有制的私营经济,尤其是保障这些私营经济组织的私有财产权,就应当成为刑法的一个重要任务。但是,应当看到,由于长期以来只保护公有制的思想观念已经在人们的头脑中深深自讨L下了根,所以要想一下子转过弯来,把私有制也放到一个重要地位加以刑法的保护,就不那么容易。在实践中也常常发生私有制的个体经济得不到刑法保障的事例。例如,私人企业中的任职人员利用职权侵吞雇主或其他合伙人的财产,由于主体不符合贪污罪的要件,因此有时就往往作为债务纠纷予以处理,又如,私人企业任职人员接受他人物质利益,利用职权为他人非法谋利,造成本企业财产严重损失,也常常得不到刑法上的处理;还有,破坏私人企业生产的行为,由于刑法无明确规定,因此有时也就不了了之。以上情况的发生,固然有法律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的思想上的间题,即认为社会主义的刑法只应当保护公有制,而对于私有制,管不管都无所谓。这种认识是十分错误的,它对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是十分不利的。因此,应当改变观念,把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私有制也放到一个比较重要的地位,加以必要的刑法保护。

(二)为适应商品流通、搞活市场的需要,应当改变过去那种不分情况,把所有经济交易中的居间中介行为都视为投机倒把的观念。商品流通是商品经济的二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商品经济得以发展的中间环节。因此,商品流通渠道是否畅通,往往是决定商品经济能否得到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而要开拓流通渠道,促进市场交流,必要的商品中介活动是极为有益的。例如,目前我国社会上涌现了一大批在市场上穿针引线.帮助买卖双方实现各自目的,然后领取一定佣金的居间经纪人。这对于搞活流通、扩散商品信息、发挥市场的导向作用,无疑是具有很大意义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常发生把这种人作为投机倒把犯论处的情况。这样的处理结果显然是与商品经济的发展不相符合的。当然,由于我们的商品经济发展起步较晚,加上法律又不完备,所以在经纪人的居间活动中也就难免会出现一些不道德的或违法的情况。但只要经纪人不进行买空卖空的投机诈骗活动,不采用行贿的手段拉拢企业采购人员,不逃避国家的税收或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我们一般应当给予积极的引导,而不宜动用刑罚予以处罚。因此,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我们必须摒弃那种把商品交换中的居间中介活动和投机倒把活动划等号的思想观念。

(三)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市场的涵义在扩大,商品的外延也在扩大,因此刑法观念必须与这种现象相适应。过去认为,社会主义经济中,只有消费品才是商品。实践中只有那些不是凭票证配给的消费品才受市场规则的支配;生产资料不是商品,不能进入市场,至于技术、图纸、房地产等更是绝对地被排斥在商品的范畴之外。因此,盗窃技术图纸、发明专利不构成犯罪,就成为当时条件下的一种观念。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的概念在逐渐地扩大。现在,不仅消费品而且生产资料都被承认是商品,不仅承.认作为商品的物品市场,而且承认资金、技术、房地产,甚至信息等也可以形成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过去的那种旧的刑法观念就要自觉转变。否则,就有可能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阻碍的作用。例如,湖南衡阳市王某在大学读书时曾为某乡镇化工厂生产“氨基甲酸按”提供技术服务。获得成功。领取了酬金780元,却被定为受贿罪(后来二.审改判无罪)。又如,浙江晋云县江某通过调查和博览信息,把几十家厂家生产的二百多台需要调剂的设备编成一本目录。然后在需要和供应的厂家之间牵头拉线,并收取一定的酬金,结果被当成投机倒把起诉(一审法院宣告无罪)。很明显,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还是因为旧的思想观念在作怪。若是从商品经济的角度看,技术和信息本身就是商品,提供技术和信息就是一种劳动支出,理应取得报酬。所以,在这方面,我们的思想观念要来一个大的转变。(四)摒弃“为富不仁万的观念,保障劳动者正当的合法利益。具有浓厚的自然经济色彩的产品经济在分配原则上是主张平均主义的。正是因为这一点,“大锅饭”制度在我国存在了三十余年。而在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分配原则必然由“大锅饭”转向劳动者有收人差别的“按劳分配”。这种收入上的差别正是社会主义根本原则的实现,符合邓小平同志所说的“提倡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方由于多劳多得,先富起来。”¹但是,在我们某些司法人员的观念中,平均主义的思想并未完全克服,“为富不仁竺的观念还常常使他们干出把无罪作为有罪的傻事。例如,四川德阳市某厂总工程师姜某根据合同承包某项工程,他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义务,并对承包所得的盈余作出了分配。在4340。元的盈利额中。自已分得9100元,结果差一点被定上贪污罪。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主要就是因为姜某既拿工资,又额外得钱,在某些人眼里肴来,这有点“胃富”了,是不公平的。这种思想不符合商品经济条件下“多劳者先富”这种客观规律的,因此应当从我们司法人员的观念中彻底清理出去。只有这样,才能调动人民群众生产和工作的积极性,才能确保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实现。总之,在经济形势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经济犯罪的概念也要随之发生变化。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间题。我们以上列举的儿利视念的变化肯定是不全面的。从产品经济到商品经济,在经济领域中来讲,是一个翻天覆地的变化。它涉及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因此,与此相适应,我们也应当对发生在社会经济各个领域的现象和活动,从发展商品经济的角度来确定其属于犯罪还是无罪,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确立特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经济犯罪观。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进一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的观念,不仅是商品经济自身的要求,而且也是发展商品经济必备的条件。列宁曾经指出,自由、平等和民主实际上ttR映着商品生产关系的概念。”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公有制的建立而使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有了可靠的保障,在此情况下,我们应当把民主的观念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法律上,民主不仅应当同宪法紧密相关,而且也应当同包括刑法在内的其他部门法紧密相关,因此,破除旧有的一些思想观念,树立社会主义民主的刑法观念也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

从理论上来讲,我国刑法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并对社会主义民主起着一种保障和促进作用,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实际上,在我们许多同志的观念中,刑法的概念似乎应当是血淋淋的,似乎应当成为“专政”和”打击”的代名词。在我们中间,有相当一部分人只看到刑法在对敌专政和打击犯罪分子方面的作用,而忽视了刑法在反映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方面的作用。由于这种观念的影响,一旦某类犯罪上升,有的人首先想到的便是要求通过立法来狠打一次。而在执行法律时往往只顾打击的一面,忽视民主保障的一面,尤其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一面。于是,这也就导致了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情况的不时发生。这样一来,虽然犯罪状况有所改观,但在这种改观的同时,却在社会主义民主上付出了相当大的代价,这样的改观其社会效益又当如何呢?我们认为,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应当是相互统一的,而不应当以牺性一个方面去换取另一个方面。所以,应当转变那种只把刑法看成是“专政工具”和“打击手段”的观念,切实地把刑法在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中的作用提高到一个应有的地位。确立社会主义民主的刑法观,当然也应当利用刑法来同种种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行为作斗争,并以此来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因此,刑法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约束作用不仅不应被削弱,相反应当加强。从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来看,它贯穿了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要从严惩治的精神。这是符合社会主义民主要求的。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刑法对于某些发生在国家机关内部的有害行为还没有提到犯罪的高度,例如,最近有人提出立法建议,要求把情节严重的滥用职权的行为规定犯罪。就证明了这一点。再就是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以官当刑”、“以罚代刑”的观念也还没有消除干净。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有一些领导干部犯了罪,往往只给予党纪政纪上的处分便草草了事,而没有使其受到应有的刑事上的追究。这些情况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都是不相称的,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b、在刑法中牢固树立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观念,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从总的情况来看,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是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的。但是,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在我们实行刑法人道主义的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障碍。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对罪犯的人格尊严保护还不够,、个别监管人员有打骂、虐待服刑犯人的情况,有的地方在枪决犯人时搞游街示众、暴尸等等。这都是违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的,应当严加禁止。在贯彻执行刑法的过程中。与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相违背的另一重要表现就是有些司法人员在解释刑法、适用刑法时,总是朝着不利被告人的方面进行解释。例如,对于扑克牌的计算,我们通常都是以副为单位的。但是,有些法院为了显示行为人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严重并达到定罪的目的。在计算裸体扑克牌的数量时,竟以张为单位进行计算。这样,即使行为人只贩卖了一副裸体扑克,法院照样可以以他贩卖了54张裸体画为名而予以定罪。这种朝不利于被告人方面进行解释的情况,不仅在司法界存在,就是在刑法理论界也同样存在。例如,有些同志为了论证盗窃罪和诈骗罪在量刑上进行协调的必要,建议立法上对诈骗也规定可以判处死刑。那么,我们在此反问“下,为了协调量刑,为什么就不建议立法上取消对盗窃罪的死刑呢?这种情况不是偶然的,它说明从不利于被告人方面解释刑法已成为某些人一种传统的习惯。厂解释刑法,应当根据立法精神,坚持实事求是,而不能只是从不利于被告人的方面来进行,否则就有可能使公民的人身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对于贯彻社会主义民主是十分不利的。刑事司法活动的两个中心环节是定罪和量刑,因此,定罪量刑活动应当以什么为基础也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间题。过去,我们在这一方面的做法是不很稳定的。有时候,我们在定罪量刑时片面强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忽视了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使刑罚纯粹成为一种还报的手段;而在另外一些场合下,我们在定罪量刑时又注重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忽视了其行为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使刑罚变成一种仅仅为达到社会威慑效果而使用的工具。这两种绝对化了的倾向都是不正确的,都是同商品经济的要求相违背的。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存在着一条十分重要的规则。即等价交换规则。这一规则充斥在商品社会的每一经济领域之中。人的思想总是要受到共所处的社会经济状况的影响,因此等价交换规则也就必然在人们的思、想上打下深深的烙印。使刑罚的严厉程度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挂起钩来,做到罪刑的等价性,正反映了经济领域中等价交换这一客观规则。这种罪刑关系的等价性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作为犯罪加以处罚的行为必须是达到一定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假如行为没有达到这一危害程度或根本就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就不应对之施以刑罚;二是在对犯罪裁量刑罚时,应着眼于它的社会危害程度,一般来说,罪行越严重,所处的刑罚就应当越重,反之,则应当轻b但是,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有时却做不到这一点,例如,个别司法人员为了显示“政策攻心”的威力,把犯了较重罪行本应处以较重刑罚的罪犯处以轻刑或干脆免予刑事处分,或者为了达到t’惩一戒百”的效果而把本应处以轻刑的罪犯处以了重刑,这都是不符合罪刑的等价性这‘规则的,是同我们整个社会的反映了商品经济特性的等价观念不相一致的。其结果,必定会增加群众和被告人对刑罚的不公正的感觉。因为在商品社会里,公正的概念一般是建立在等价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按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适用刑罚,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即罪刑的等价性原则,在当前来讲还是十分必要的。当然,在坚持罪刑的等价性的同时,我们也不应忽视刑罚的有效性。坚持刑罚的有效性,也是商品经济的必然要求,因为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效益问题也是一个一切工作都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在刑法的问题上树立效益的观念,主要就是指刑罚的运用会带来一定的客观效果,即主要是能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所以,我们在对罪犯定罪量刑的时候,也不应忽视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因为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越大,就说明他再犯的可能性越大,对他的预防也就越困难,所以在量刑时可适当考虑从严,‘反之,则可适当考虑从宽。只有这样,才能最有效地显示刑罚存在的价值。应当看到,罪刑的等价性和刑罚的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如果不能正确地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就有可能只偏重一个方面而态视了另一方面。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在坚持罪刑的等价性的基础上考虑刑罚的有效性。也就是说,定罪量刑的基础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在此基础之上,还要考虑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只有这样,才能把两者很好地统一起来,使商品经济的观念在定罪量刑活动中得到全面的反映。有一种观念在我们的头脑中己经根深蒂固,即刑法是国内法,因此不应当规定有关国际犯罪的任何条款。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间交流与合作的日益扩大,’这种观念也应当被打破。

_马克思曾经说过,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的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因此,对外开放,促进国际间的交流,并不是个人的主观愿望,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国际犯罪就有可能成为一个日趋严重的社会新间题。事实对此已经作出了证明。但是,我们现行的刑法和刑法观念却仍然停留在过去的那种闭关自守的经济条件之下。没有把国际犯罪问题作为一个商品经济条件下必然出现的新问题而在刑法观念上体现出来。例如,我国早在1980年就加入了《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和《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这些条约都规定,各缔约国应将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等行为定为国内法上的罪行,予以惩罚;有关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罪行行使管辖权,而不论罪犯是否其本国人、罪行是否发生于其国内。我国一旦加入这类公约,便承担了对犯有公约规定的罪行的罪犯实施管辖的义务。但,遗憾的是,我国目前的刑法并没有把这一点反映出来。首先,在我国刑法中只规定有反革命劫机罪,而没有明文规定一般的劫机罪多倘若罪犯劫机不是以反革命为目的,我们在法律上就很难找到对其定罪判刑的根据。其次,我国刑法所确立的刑事管辖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的,这样一来,对于那些不在我国发生的、罪犯不属我国国籍的、且也没有危害我国国家和公民安全的劫机行为,我们对其予以管辖就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可见,我国目前的刑法已经不能适应国际间日益扩大的刑事合作和交流以及国际刑事斗争的需要,应当加以改进。有鉴于此,我们提议应当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间题:第一,确立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原则。.即对于某些我国承认的普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破坏国际社会良好秩序和损害人类利益的罪行,不论罪行发生于何地,也不论犯罪人具有哪一国籍或者没有国籍,我国均有权对该罪行适用我国刑法予以惩罚。这一管辖原则在我国刑法学界曾长期被予以否定,理由就是,这是有利于帝国主义的一项原则。但在国际犯罪日趋严重的今天,我们应当重新来评价这项原则的价值。那种对国际犯罪视而不见、不加干涉的态度,实际是封闭和保守社会的一种普遍观念。它同我国目前开放的社会之要求是格格不入的,因此我们应当把普遍管辖原则提高到一个新的位置来加以认识。王987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其中等于也承认了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原则。所以,我们认为,今后在修改我国刑法条文时也应当体现这一原则。第二,应当在我国刑法中规定引渡和司法协助等条款。引渡和司法协助均是与管辖密切相关的间题。许多国家都在定自己的刑法中规定有引渡和司法协助的条款。例如,巴西在其刑法典第7条中就规定依一定条件承认外国的刑事判决,其条件之一就是“依据同发生判决书的同法机关的国家间的引渡协定”。为了保障我国刑法规定的管辖原则的实现,我们也应当考虑在刑法中对诸如此类间题作出确切的规定。第三,在我国刑法中设立相应的国际犯罪。如果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国际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得不到体现,那么我们也就无法对这类犯罪行使管辖权。例如,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一般的劫机罪。那么对于那些不以反革命为目的劫机犯,我们也就很难找到予以惩罚的法律根据。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求之于类推适用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条文来对它判刑,比较牵强。可见,这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应弓I起我们的重视。总之,商品经济在发展,我们的刑法观念也应当随之而发展。如果商品经济发展了,而我们的刑法观念却仍在原地踏步,那么就无法使刑法和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并达到保障它的目的。

商品经济论文:小议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征

摘要: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是商品经济史研究中一个首要的重大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应以对其本身的研究为基础,而不能将中国的封建地主制与西欧的封建领主制作简单对比。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高峰,并形成了多层次和多元化发展格局。在此过程中,商品经济一方面受政治干预极其强烈,另方面则从根本上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变革。

关键词:商品经济、中外比较、中国特点

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乃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对立消长的过程。(注:李埏:《中国封建经济史论集》,云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6~15页。)因此,要全面而又科学地认识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必须大力开展对商品经济史的研究。随着近20年来对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研究的不断深入,这一点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商品经济问题是重新正确认识中国封建社会的重要突破口,应强调重视商品经济的研究。

大力开展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史的研究,首要的重大问题之一就是如何认识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因为这关系到我们从什么样的角度出发和以什么样的思想为指导去研究商品经济问题,并进而科学认识整个社会的发展,这是一个事关全局的大问题。最近,宁可先生强调:"从中国社会形态的研究,寻求中国历史发展的特点,不能不注重中国经济形态的特点,这里包括了商品经济的特点和作用,而寻求中国经济形态的特点,商品经济的特点和作用也许能给我们以线索和启示。"(注:宁可:《中国社会形态中应当注重的一个方面-商品经济》("社会形态与历史规律再认识笔谈"),载《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其意盖在于此。

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已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揭示。但这并不能说明该问题已无探讨的必要,而恰恰说明这只是一个重新认识的开端。下面,试就此问题略抒管见。

我们先从对已有的特点的分析谈起。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研究商品经济问题和探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关系的论著中,都曾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问题。其中,姜守鹏先生的《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注:见《社会科学战线》,1991年第2期。)是有关此问题的专文。限于篇幅,以下围绕此文做出分析。

在该文中,姜先生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概括有三。第一,"土地私有,土地较早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是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重要特征。"单从时间上看,中国在公元前359年商鞅变法之时,就确立起了"民得买卖"的地权原则,土地买卖逐渐盛行起来;而在西欧,到公元11世纪之后,"在大多数国家内,起初不能让渡和不能分割的''''贵族''''土地,渐渐变为可以让渡和可以分割的;实际上,它已被分割到漫无止境。"(注:[法]P•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44页。)土地买卖才发展起来。显然,中国历史上土地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确实比西欧要早得多。进一步来看,在中西方土地可以买卖之前,土地都是不能任意买卖的。在中国,西周就确立起了"田里不鬻"的地权原则;而在西欧,由于土地处于高度稳定状态,不能买卖,马克思曾称之为"不动产"。

然而,分析土地的买卖不能离开它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形态。结合社会形态来分析,在西欧,土地不能买卖的时期是领主制阶段。伴随着土地的买卖,领主制解体,整个社会进入了地主制阶段;在中国,土地不能买卖的时期恰好也是西周至春秋战国的领主制阶段。伴随着领主制的解体和地主制的到来,土地买卖发展了起来。换言之,土地买卖是地主制本身所具有的内在经济现象;从地主制产生之日起,就会有土地买卖,并无此先彼后之分。认为土地较早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是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一大特点的观点,主要是将中国的地主制与西欧的领主制作了对比之故,故而这种对比显然是不妥的(详后)。如果用中国的地主制与西欧的地主制作对比,那么,根本就无此一说。因为,土地买卖与地主制是同步的,并无此先彼后之分。

第二,"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生产者主要是农民。"其根据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具有较大的人身自由和经营自主权,具备成为小生产者的必要条件;而西欧庄园制下的农奴则情况完全相反,并且,农业是领主庄园制经济,属自然经济范畴,其商品生产主要是居住在城市里的手工业者。我们知道,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是简单商品经济,交换的发达和商品生产的不发展是其基本特征。在这种情况下,正如马克思所说,"在这里,正是商业使产品发展为商品,而不是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66、371页。)也就是说,当时虽然有城市手工业者生产的商品,但大多数商品则是来自于各生产部门的产品。由于封建社会生产的主体是占社会劳动力绝大部分的农民,尽管中西方农民在人身自由和经营自主权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他们都应是社会商品的主要生产者。

市场上商品的种类充分说明,农民均是中西方封建社会里主要的商品生产者。在中国,除盐、铁等大宗商品是来自于手工业部门之外,很多商品都来自农业部门,出自农民之手。粮食、纺织品、茶叶等农产品都成了大宗商品。西欧的情况与此相差无几,大多数商品是庄园中人身并不自由的农奴生产的产品。据12世纪留传下来的商税税则记载,市场上的主要商品有牛、马、腌肉和熏肉、腌鱼或熏鱼、麦及其他谷物、蔬菜、葡萄酒、蜜、油、干果、盐、金属、毛皮、武器、颜料、羊毛、线、磨石等。在中世纪最为著名的香宾集市上,主要商品除手工业品和来自东方的丝绸及珍奇品外,还有粮食、饮料、皮革、各种木材、木炭、羊毛原料和生丝、丝棉、大麻、亚麻、棉花、牲畜以及其他东西,这些东西大多应是农业部门生产的产品。(注:参见[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300~1300年)》中译本下册,第23章"中世纪的商人旅行、市场和市集、香宾市集、贸易管理",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96~199页。)那种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生产者主要是农民,而西欧则是手工业者的观点,不仅与以上事实不符,而且有悖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农民始终是社会生产的主体这一基本规律。

第三,"货币较早地介入交换,商业比较发展是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另一重要特征。"得出这一结论,其推论前提是:中国自夏商周以来就流通贝币,春秋战国进入金属铸币阶段,宋代出现纸币,白银逐渐成为货币,货币经济一直较为发达;而在西欧,交换经济长期处于较低水平,没有出现发达的货币经济。其实,西欧的货币经济虽然在日耳曼蛮族的入侵下一度有所衰落,但到11世纪时,随着捷克、西伯利亚以及俄国的银矿的相继发现和大量开采,货币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很快出现了高度发达的信用业和金融业,形成了十分发达的市场网络。试想,没有高度发达的货币经济,西欧怎么能够率先发展到资本主义?而且,即使在西欧中世纪的初期,蛮族的入侵也没有立即使商品经济衰落,而是经历了一个逐渐衰退的过程,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有商业活动。那种认为西欧中世纪交换经济长期处于较低水平的观点,大大低估了西欧货币经济的发展水平。更何况中国在商周时期,不也是处于"抱布贸丝"的交换水平之中吗?

再者,从货币介入交换这一角度来看,货币是从交换中分离出来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所以,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必然会出现货币。尽管各个国家、各个地区,因商品经济发展程度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币材会有所不同,但这并不能改变货币的本质。中国从商周之时起开始用贝币。在西欧,进入封建社会之初,甚至在此以前,日耳曼蛮族已用亚麻布条作为货币,后来还一度铸行硬币。(注:[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300~1300年)》中译本第8章上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84页。)因此,把货币较早地介入交换看作中国封建社会有别于西欧商品经济发展的一大特征,并不妥当。

以上的分析表明,在如何认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特点的问题上,从据以分析特点的基本思路到具体概括出的诸多特点,都还值得进一步商榷。其中,较为普遍的问题是,往往将中西方封建社会作简单的类比,并由此推衍出结论。这是研究中的一大缺陷,应加以避免。

众所周知,特点是通过比较而得出来的。讲到比较,自然就有一个比较对象的问题。长期以来,人们都是将西欧的领主制社会与中国的地主制社会作对比,从而得出对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些基本认识。但实际上,这两者之间是缺乏可比性的。

关于封建社会的形态,历来有"典型"和"变态"之争。一种观点认为领主制是封建社会的"典型"形态,地主制是封建社会的"变态"形态;一种观点则与之相反,认为领主制是封建社会的"变态"形态,而地主制才是"典型"形态;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领主制和地主制是封建社会相继发展的两个历史阶段。对此,我们应如何看待呢?大家知道,任何一个社会,在它的生产力没有全部发挥出来以前,它是不会自行消亡的;相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它的生产关系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马克思主义者根据这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规律,把奴隶社会分为早期不发达奴隶制阶段和发达奴隶制阶段;资本主义社会分为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和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共产主义社会分为社会主义阶段和共产主义阶段。难道封建社会会例外吗?而从封建社会土地所有权、劳动者人身依附关系、地租形态的演进以及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对立消长来看,从领主制到地主制,都显示出了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连续不断的发展过程,充分说明领主制和地主制是封建社会相继发展的两个历史阶段。(注:林文勋:《试论封建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刊《东陆学林》第1辑,云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随着封建社会发展史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研究成果证明:世界各国、各地区封建社会的发展一般都经历了领主制和地主制两个阶段。以我们本文所讨论的中国和西欧来说,中国西周为领主制社会,进入战国,伴随着领主制的解体,中国进入了地主制。在西欧,马克思说:"虽然在14和15世纪,在地中海沿岸的某些城市已经稀疏地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的最初萌芽,但是资本主义时代是从16世纪才开始的。在这个时代来到的地方,农奴制早已废除,中世纪的顶点--主权城市也早已衰落。"(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84页。)例如,"在英国,农奴制实际上在14世纪末期已经不存在了。"(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84页。)西欧领主制(农奴制)解体后,并没有立即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也没有发展到其它的历史阶段,而是进入了地主制。恩格斯在论述西欧封建社会走向末路时说:"在大多数农村中,虽然还存在着古老朴素的自然经济,但已有许多整片的地区,比如在荷兰、比利时和莱茵河下游,农民都不用徭役和实物献纳,而以货币向领主交付;领主及其臣民完成了把他们自己分别变成地主和佃农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第一个步骤,……。"(注:恩格斯:《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50页。)

既然领主制和地主制是封建社会相继发展的两个历史阶段,那么,将中国的封建地主制社会与西欧的领主制社会作对比就显然是不正确的。如果要进行比较的话,只能用双方的领主制阶段与领主制阶段进行比较,地主制阶段与地主制阶段进行比较。否则,对比研究只能得出一些不正确的认识。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商品经济是一种经济形式,在研究其特点时,无疑需要认真研究它的经济结构、经济要素。但是,仅此还远远不够。作为一种经济形式,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它都不是单独地发生作用,而是与其它经济关系乃至政治、军事、文化和思想意识形态密切相连,共同作用。因此,在研究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时,还需要克服就经济关系而言经济关系的局限,置于整个社会发展之中去加以认识。这也是本文特别偏重从发展的过程去认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特点的重要原因。

本着上述基本思路,通过与其它国家和地区同一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相比较,我们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在下列四方面具有明显的特点:

第一,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高峰,呈现出螺旋式上升发展的态势商品经济何时出现于中国社会,还需要探讨,但在商周时期,它的发展程度还是较为有限的。进入春秋战国,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社会生产力得到巨大发展。在此基础上,市场不断拓展,交换空前扩大;金属货币广为流行;商人和商业资本迅速发展。商品经济迎来了它有史以来的第一个发展高峰。经秦进入西汉,商品经济始终保持旺盛的发展势头,当时,富商大贾不仅名著竹帛,而且左右地方政局,反映出商品经济力量无所不在,确乎达于极盛。

商品经济的发展,严重地动摇了封建统治。到西汉武帝时期,统治者全面推行控制和干预商业的政策,商品经济遭到沉重打击,发展势头嘎然而止。汉武帝的政策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根本原因是当时商品经济的基础还较为脆弱。盐铁为大宗商品,这本身就表明了这一点。同时,汉武帝的政策体系完整,从生产到流通全面控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此外,汉武帝任用得人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历东汉至魏晋南北朝,连续不断的战乱又使商品经济失去良好的发展环境。商品经济急剧衰退,竟出现了实物货币取代金属货币流通的反常情况。直到唐宋,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又一次大发展,城市坊市制崩溃,草市镇兴起;货币流通不断进步,并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商人和商人资本再度崛起。商品经济步入了第二个发展的高峰。在这一时期,茶叶迅猛发展为与盐铁相伯仲的大宗商品,草市镇遍及全国,海外贸易取代了传统的陆上贸易,等等。种种迹象表明,与第一个高峰相比,此时商品经济的基础更为广阔,发展水平更高。

到了元代,由于蒙元入侵所造成的影响,唐宋发达的商品经济遭受一定的影响,曾一度发展迟滞。进入明代,商品经济不仅很快恢复了唐宋时期的水平,而且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形成第三个发展高峰。这时,交换进一步扩大,市场在更高的程度上整合,商人和商业资本的力量迈上又一新台阶,形成了商帮。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最高点。

第二,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受政治力量的影响较大我们知道,中国很早就形成了大一统的封建中央集权专制体制。大一统的形成,消除了原来的封建割据,统一了全国的币制、度量衡及文字,有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的一面。《史记•货殖列传》说:"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讲的就是大一统对商品经济的促进作用。但另一方面,大一统封建中央集权的形成,又使得统治者可以利用中央集权的强大政治力量,干预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其产生不利的作用。

在整个封建时期,大一统中央集权对商品经济的干预极为突出。主要是通过重农抑商和禁榷制度对商品经济实施干预。所谓"重农抑商",就是通过采取贬低、压制商人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政策及措施,限制从商人数。其目的是防止农民大量弃农从商,保护农业的优先发展地位。自战国商鞅、韩非等人提出重农抑商的思想主张后,部分诸侯国及继起的秦汉王朝就推出一系列困辱商人的政策措施。如禁止商人穿丝织衣服,禁止商人骑马,禁止商人仕宦以及谪发商人戍边等。而后,由这些政策措施又衍化出一种抑商、轻商的观念意识。重农抑商形成一个从政策到思想再到观念的有机整体,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成为一项根深蒂固的基本国策。到了唐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重农抑商受到一定的冲击,但从根本上还没有完全动摇。即使到了明清,重农抑商仍然不时推出。明清两代都还曾重申商人不得穿丝绸衣服及不得仕宦的旧规。重农抑商的实施,抑制了商人阶级的发展。如宋代成都"席帽行范氏,自先世贫而未仕,则卖白龙丸,一日得官,止不复卖;城北郭氏卖豉亦然,皆不肯为市井商贾或举货营利之事。"(注:陆游:《老学庵笔记》卷9。)类似例子不在少数。这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禁榷制度是封建统治者干预商品经济发展的又一重要政策,很多人往往将它归入重农抑商政策之中,这是不对的。禁榷制度的目的是,国家通过官营商业,与商人争利;它是官府充当大商人的结果,与重农抑商有着根本的不同。这项政策起源于春秋齐国管仲的"官山海"。到了西汉中叶,汉武帝任用桑弘羊等人,相继推出盐铁官营、均输平准、算缗告缗等政策措施,将禁榷制度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为历代封建王朝所遵行。历代统治者对市场上的大宗商品,大多实行专卖,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如果说重农抑商政策是通过压制商人而抑制商品经济的发展的话,那么,禁榷制度则是通过官府控制大宗商品的产运销,将商品经济的发展纳入自己所允许的范围和轨道。

不过,虽然这两项政策的出发点不同,所要达到的目的也不同,但就所起到的作用而言,却是异曲同工,都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这两项政策双管齐下,使商品经济的发展始终置于封建政府的控制之下。

第三,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呈现出多层次性和多元性中国是一个疆域十分辽阔的国家,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其显著特征。这其中,由于各地区和各民族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先有后,起点有高有低,发展速度有快有慢,商品经济的发展呈现出多层次性和多元性。

这种多层次性表现在许多方面,主要有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差别;内地与边疆的差别;城市与农村的差别;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差别;等等。以内地商品经济的发展来说,同处于中原内地的南北两方,长期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就相当悬殊。至于城市和农村,在唐宋时期,一些大城市已发生了市场革命,处于较发达的状态,但许多乡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十分幼弱,尚处于自然经济之中。而内地与边疆、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差别就更大。

唐代货币史上有所谓"钱帛兼行"之说。其实,除铜钱和绢帛这两种货币外,在四川和岭南的部分地区,还流通着实物货币;实际情况比"钱帛兼行"还要复杂。单以铜钱和绢帛来说,铜钱是形态较高的金属铸币,代表的是商品经济处于较高的发展层次;而绢帛只是一种形态较低的实物货币,代表的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处于较低的层次。可是,就是这两种形态不同的货币,竟然在同一时代、同一社会中长期共存,流通上百年。这集中地反映出中国社会商品经济是高低层次的共同发展。这种多方面的高低共存,构成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多元化的特征。

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具有多层次性和多元性的特征,应作为正确估价中国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基本思路。长期以来,在对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估价上,不论是从整个历史时期来看,还是就某个朝代而言,分歧都是不小的。一部分人根据某些材料得出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很高的结论,而一部分人则举出了商品经济不太发展的诸多证据。其实,在讨论这个问题时,很多人只注意了一个方面,难免以偏概全。鉴于商品经济发展的多层次性和多元性,在估价商品经济发展水平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认识。

第四,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商品经济在社会变革和转折的关头都起到了革命性的决定作用马克思曾经指出:"商业对各种已有的、以不同形式主要生产使用价值的生产组织,都或多或少地起着解体作用。"(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71页。)这是对世界各国历史深入分析后得出的一个普遍结论。换言之,在世界各国和各个地区,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对原有的社会结构产生一定的分化瓦解作用。但从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来看,这种作用又更为明显和深刻。

与商品经济发展的三个高峰相呼应,春秋战国、唐宋、明清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三个重大转折和变革时期。这三个时期,虽然社会变革的内容不同,但从其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来看,则有很大的共同点。即,商品经济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甚至可以说变革是由商品经济引发的。

春秋战国是中国封建社会由领主制进入地主制的变革转折时期。在地主制到来之前,到处都是井田制这种农村公社。在井田制下,土地分成公田和私田两部分,由农奴耕种,但土地所有权均属最高统治者所有,实行层层分封,"田里不鬻"。广大农民生活在井田制公社内,互耕互助,共同构成一个经济单位。村落与村落之间,"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即几乎不与市场发生交换关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的拉动下,农民逐渐走出井田,"以粟易械器"。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交换关系也就在这一过程中从井田制公社之外逐渐渗入到公社内部。起初,公社成员用于与外部交换的商品主要是一些农产品和土特产品;而后,在交换的席卷下,土地逐渐卷入交换。于是,"田里不鬻"的制度被打破,商品经济最终摧毁了井田制公社,领主制解体,地主制确立和发展了起来。

对于地主制与商品经济的关系,过去认为地主制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对立的关系。近十多年来,这一问题的研究取得了很重要突破,人们开始辩证地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但目前普遍的看法是,商品经济是地主制经济的重要补充形式。从上述春秋战国的社会变革来看,我们认为,商品经济应是地主制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及基础;没有商品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就没有地主制。也就是说,商品经济不是地主制经济的重要补充形式,而是它的内在经济成份。

唐宋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又一大转折阶段。国内学者更多地将其视为中国封建社会由前期向后期的转变;而国外则有不少学者认为,这个时代是中古时代的结束和近世的开端。无论如何,这一时期显著的社会变化特征是,原来较为稳固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力量开始流动起来,重新组合,使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系列新的面貌。深究其根源,那就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引起了财富力量的崛起。中唐时,曾第一次出现了"至富敌至贵"(注:李冗:《独异志》。)的说法。在政治力量对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封建时代,这确实是一个不小的变化,它表明经济力量已从此崛起,与政治力量相抗衡,在左右着社会的发展。财富力量的崛起,势必要求按经济力量重新规范社会关系。于是,原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发生改变,朝着一个新的方向发展。在这种情况下,门阀士族等级制崩溃而代之以新的庶族地主等级制度;土地制度从原来的立田制、抑兼并转而"田制不立"、"不抑兼并";人们的价值取向由过去的求贵转而求富。与此同时,封建国家的法律、政策也出现重大调整。这样,以唐宋为中界点,整个社会呈现出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一方面进一步瓦解着封建的生产关系,另一方面则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市场,积累了充足的资本,准备了大量的雇佣劳动力。在此基础上,在江南部分行业,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预示着中国社会将出现又一次更为重大的转折和变革。

商品经济论文:小议商品经济下广告传播

摘要:在我们这个时代,绝大多数商品都是通过广告的方式接触顾客,广告是沟通商品与消费者的重要媒介,同时广告已经涉及人们生活的所有方面,在引导消费、繁荣市场、塑造流行文化价值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推动全球经济的重要行业之一。实际生活过程中广告的传播在视觉、环境等方面存在着自身的利弊,对于广大广告工作者来说,牢记广告是商品经济的产物,贴近商品、宣传商品、促销商品,让群众了解商品、购买商品,这样在商品经济中产生的广告,就会在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商品经济;广告传播;视频传播

人类社会生产的商品除了基本的消费使用目的以外盈利也是其中的重要部分因此充满竞争意识的商品经济进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商品经济已经演变为集产品、宣传、竞争为一体的综合型经济,更新换代快、同类产品数量多。商品生产者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使其能占有一席之地想尽一切办法,借助一切可以利用的传播媒介绘声绘色的宣传自己的产品这种发展过程逐渐形成了一种可称之为的“广告艺术”是商品经营者激发消费、促进市场营销、谋取利润的重要手段。由此而言广告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市场促销的一种有力手段,是随着传播媒介的发达、市场经济与销售学理论的发展和广告制作技术的提高而不断发展的。

在我们这个时代,绝大多数的商品都是通过广告的方式接触到顾客广告是沟通商品与消费者的重要媒介。无论是一住多年的住房还是几秒钟下肚的饮料难以计数的商品.随之而来的是难以计数的广告。大街上街道两旁广告板成行成排车身广告穿梭在马路中央到了晚上.五颜六色的霓虹灯广告充斥着城市的每个角落走进超市、商场面对的是雪片似的各类打折促销的传单在家中信箱里总是塞满各类直销传单甚至于骑着自行车在街上走也会有人把广告扔进车筐里任何一份报纸或者杂志都离不开大大小小的各类广告打开电视无论什么节目都会有一定时间段的插播广告在网络上各类网络广告更是时时地以不同的方式展现在屏幕上;广告不仅应用于商品宣传也应用于电影、音乐会、展览会、运动会、演讲会、旅游业等等为内容的宣传……广告已涉及人们生活的所有方面,在引导消费、繁荣市场、塑造流行文化与价值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推动全球经济的重要行业之一。

我们的广告设计应体现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日新月异的变化和人民物质生活的不断改善体现社会卞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抵制资产阶级思想意识对广告的污染将产品的宣传与丰富文化生活和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有机结合起来也要与美化环境的工作结合起来。广告设计者除了要有一定的造型和装饰技能还必须具备广泛的文化修养,丰富的社会知识,懂得商品心理学,对生活时尚和时代节奏有敏锐地感觉,才能更准确地设计出群众喜闻乐见、易于理解的广告宣传。

从视觉的角度来讲,在我们这个时代广告已经成为城市环境中最有影响力的视觉流行文化,你穿什么衣服、喝什么酒、开什么样的车、住什么样的房子买什么品牌的电视等等很多方面,大都是通过观看、收听广告后才能做出决定,于是广告在潜移默化之中塑造着我们的外观与心灵。不良广告所传递出的消极堕落的价值观、人生观、低级趣味却毒化了人们特别是青少年与儿童的心灵,给社会、家庭、学校等方面带来负面影响。如何能在满足商业目的的同时让广告体现出正确的价值观、审美观、艺术格调、人生的智慧感已成为有责任感的广告设计者的新思考与努力方向。

从环境的角度看富有个性化的景观形象使城市形象具有特色在现代化的城市环境中,合理的、有特色的户外广告可以提升城市形象和人民的生活水平。但是现阶段一些企业基于狭隘的商业利益考虑.户外广告与城市景观的冲突正在加剧部分户外广告设置存在着与空间景观不协调,视觉效果凌乱与建筑物功能类别、性质不符占用人行空间灯光照明影响行人安全制作的材料、工艺较差;广告的位置、方向、密度的选择等问题,均缺乏科学性与环境意识广告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准与素质的普遍偏低使得户外广告灯箱、路牌的设计缺乏合理性与美感不同程度的损坏着型代城市的形象。从规划角度来看众多户外广告灯箱、路牌的大小不一形状各异彼此互相千扰、冲突缺乏从城镇景观的整体高度出发的科学规划事实上只要集中城市规划、景观设计、工业造型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广告设计等诸多行业专家协同作业.就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户外广告与城市景观的协调问题科学合理的设置户外广告,恰当的把户外广告和不同城市环境结合起来构成不同区域的城市广告环境逐渐形成独具特色的系统化的城市广告文化。

从视频传播的角度看现阶段的无处不在的视频媒体,百花齐放从各种角度展示着商品、引导着消费。经过调查.电视媒体传播仍旧是最具实力信誉最好的大众传播媒体在宣传企业形象和产品形象提高产品的知名度方面有着不可摇撼的地位。但是在这种多方位、大力度的宣传下部分广告信息传达越来越受到观众、听众的厌恶与抵制看见、听到插播广告信息就调整频道是几乎每个观众、听众的本能反应了于是广告信息传达的有效性就大打折扣其负面意义就其根源就是广告信息的低效所造成的。广告如何能从单向的’‘强制观看‘’的传统模式中走出来做到让观众、听众喜闻乐见.从而推动社会经济增长.是摆在广告这一行业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广告的行业特殊性决定了它在操作运行过程中的不规定性但是只要我们广大辛勤劳作的广告工作者牢记广告是商品经济的产物贴近商品、宣传商品、促销商品让群众了解商品、购买商品,这样在商品经济中产生的广告就会在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理学经济理念对商品经济发展障碍

理学经济伦理是适应并维护封建生产方式和扼制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建立在宗法家族主义农耕文明基础之上,与具有中国特色的封建经济基础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系,从总体特征来看,它与商品经济伦理分属于两种不同的价值体系。它在中国古代的基本作用是适应并促进了封建小农经济的发展,阻碍了商品经济发展,使之长期处于稚嫩状态。它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作用在明代中叶前后是不同的。在明代中期以前,中国还没有产生新的生产关系,中国的封建生产关系并不落后,生产力仍在发展,这期间理学起着维护封建统治,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理论价值,理学经济伦理还能适应并促进封建生产方式的发展,因而具有进步性。明代中期,中国的经济出现了历史性的变化,新的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出现了萌芽,面对新的社会变化,程朱的后辈理学家们不是努力建设一个合理的经济秩序,更新社会、国家的管理方式,以疏导、培育日益苏醒和增长的新经济因素的幼芽,而是仍然坚持天理的封建说教,企图以扼制“人欲”为代价,用强化道德秩序的办法来达到稳定政治经济秩序的目的,理学经济伦理对新生产方式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阻碍作用日益显露出来。也就在这时,中国的种种问题和危机开始充分暴露,中国在世界范围内开始趋于落后,中国封建制度仍在农业文明的发展方向上,继续缓慢行进,走向烂熟。毋庸置疑,中国社会经济由先进滑向落后,经济伦理没有突破是一个重要因素。到了近代,它的保守性和危害性更加明显。历史事实证明,理学经济伦理不可能促进中国的近代化,随着历史的发展,它作为一种文化类型的存在,与封建王朝一样被抛到时代的后面去了。

中国的商品经济千回百转、步履维艰地发展了三千多年,直到中国封建社会灭亡都还非常嫩弱;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比西方迟到三个世纪,直到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的庞大舰队杀气腾腾地闯进平静的中国南海,也未能从小农经济的大海中脱颖而出。究其原因,这期间作为封建统治思想的理学经济伦理对商品经济的阻碍不能不说是一个深层次的根源(难辞其咎)。

一、理学经济伦理对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阻碍

理学经济伦理,作为我国封建社会后期正统的意识形态,其主要的文化功能在于维护封建社会经济结构及其经济制度,扼制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传统社会趋于瓦解、新的生产方式初步兴起的时候,有力地阻滞新生产方式和近代工商业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理学经济伦理与专制等级制度相结合的封建政府管理体制,不可能领导和组织人民走向社会化大生产。在文官政治的运作体系中,礼仪是根本。皇帝与臣子通过礼仪确定君臣的“名分”(从宋代开始,“名分”思想对人们的支配作用,明显超过了“天命”思想),政府各部门、中央与地方,也主要依赖礼仪的程序进行协调、沟通和节制。而拖沓疲软、推诿扯皮、虚应故事等官场病,因表面上的合乎礼仪而得以合理的存在。从宋到明、清,王朝礼越来越烦琐,礼典越编越厚重,可官僚体制的低效率,以及种种积弊反而愈益加重,这样的国家政府及其管理体制不可能领导和组织国民走向社会化大生产。

第二,抑制私利使得商品经济的发展失去了原动力。求利是人的本性,是驱使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最根本的动力,赢利思想是推动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凯恩斯认为,至少在100年内,我们还必须把贪婪、高利贷等等奉为我们的信条,并借此把我们从经济必然性的黑洞里引导到阳光丽日中来。但理学家将人性中求利的本能欲望和经商赢利的行为一概视之为“私欲”,使之成为应“去”、应“灭”的对象。而且宋代以后,统治者提扬、护持的“天理人欲之辨”使得义利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张,以致在此思想的重压下,元明清三代都没有人斗胆敢于提出如英国重商主义者约翰·海乐斯在《关于英格兰王国公共财富的讨论》一书中所提出的“人是追逐最大利润的”这种思想。虽然人人求利,但就是不敢承认。

第三,伦理价值导向制约了平民文化的发展和平等自由思想的滋生。理学经济伦理以实现封建等级人伦关系的和谐为终极价值取向,因而统治者和儒家文人有意识地通过强化礼教思想,来约束、影响世态人心的变动。他们加紧制定和推广民间的行为规范,有关的著作大量涌现,涉及家礼家法、家训家诫、乡规民约以及理学各个方面。强调躬行践履的宋儒,把传统思想中宣传“三纲五常”的言论抽取出来,加工改编成修身要诀、治家要诀,向社会传播,向大众灌输。如果说先秦的礼主要用于规范和协调贵族之间的行为,南北朝时期又被突出地用作维护门阀的特权和地位,到宋代礼的重心已向民间教化倾斜。形成于宋代的民间礼教,在明、清二代得到进一步发展,其中保守性、落后性、腐朽性更趋突出,严重地禁锢和扭曲了人的心灵,阻碍了中国文化的健康发展,使得宋明时期已经相当活跃的平民文化始终不能形成为中国近代市民社会的基础。“庶人”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始终被局限在“皇帝与宗室—品官—庶人”的礼制等级结构中,处在一个与品官(官户)有着不同户名(民户)、以示地位低下的位置上。这种深深根植于国家礼制和法律土壤之上的“官本位”,不仅使平民文化的发展受到制约,也使近代意义上的“民主”、“平等”等思想不可能滋生。没有“平等”意识,真正的自由竞争也就不可能形成,而在缺乏竞争机制的社会,商品经济是不可能蓬勃发展的。

第四,倡导宗法家族制度,使得商业资本根本不可能转化为工业资本。宗法主义是理学经济伦理的灵魂。理学家企图通过倡导恢复宗法家族制度以振兴纪纲。张载、程颐、朱熹都热心于宗法,对家族制度进行过系统研究,并就如何重建家族组织殚精竭虑,精心规划,尤其是朱熹,为家族组织的发展规划了一个相当完整而又十分细致的方案,除了后来形成的家谱外,大凡祠堂、族田、祭祀、家法、族长等体现明清家族制度形态结构的主要内容,他都提到了。这一肇始于宋代、极盛于明清、延续至近现代,以“由宗祠、支祠以至家长的宗族系统(族权)”为基本特征的宗法家族文化,显然是与工业文明的发展方向相背离的,在这样的社会组织和人文背景下,不用说商业资本根本不可能转变成为工业资本,就是商业资本本身也得不到进一步的充分发展。这只消看一下明清时期徽州地区的情形便可知晓。正像有的学者指出的,“商品经济的繁荣与宗族制度的强化,使徽州社会成为一个二律背反的混合体”。而这种“二律背反”就其本质意义而言,是一种全国性的现象。

第五,崇俭黜奢消费观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理学反对食而求美,衣而求丽,限制了消费对生产的作用,使生产停滞不前;使市场变得狭小,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在这种伦理思想的笼罩之下,其理想的经济形态只能是循环往复的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始终只能作为其补充和附庸艰难地波动发展。形象地说,崇俭黜奢消费伦理是经济的稳压器,而不是加速器,它维护了小农经济,却阻碍了商品经济。

二、理学经济伦理对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阻碍

理学因清统治者忌讳其中的言“华夷之辨”、重“民族大义”思想等原因,到乾隆时开始遭到贬抑,从此,程朱理学作为一个学派开始衰落,但其思想(包括经济伦理)的影响却并未中绝。而且由于中国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没取得完全胜利,曾经为封建社会服务的程朱经济伦理等道德意识形态,得以拖着长长的辫子穿过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

从19世纪60年代起,在中国领土上出现了外国资本主义、清政府国家资本主义和私人资本主义这三种资本主义形态。资本主义已不是处在萌芽状态,而是作为社会经济的一个成分而存在。理学经济伦理在近代资本主义发展中主要起着消极、保守作用。第一,理学经济伦理维护传统社会尊卑贵贱的社会经济关系,压抑了人的个性解放和“资产阶级”的崛起,阻碍了私有制及其雇佣劳动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在理学经济伦理下,中国个体经济以及整个社会经济制度都蒙着一层脉脉含情的伦理外衣,于是经济实体以实现其成员生活上的自给自足和道德上的和谐融洽而不是以赢利为主要目标;经济实体内部人与人之间是一种尊卑贵贱、长幼亲疏的道德关系而不是各自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的契约关系;在经济管理中片面强调道德教化而不注重契约和法理制度。显然,这种经济伦理观念同近代企业制度下的利润最大化原则及契约雇佣关系都是尖锐对立的。第二,理学经济伦理从维护自然经济出发,排斥和阻滞商品经济、机器大工业的兴起和发展。例如,它引导人们走仕途经商之路和采取作官食禄、衣租食税的剥削方式而排斥别的发财方式和致富途径;它劝勉人们男耕女织、自给自足而反对人们弃本逐末以工商赢利;它强调安乡重土而压抑社会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它重视既得财富的等差或平均分配而忽视乃至压抑生产效率的提高。

商品经济论文:对商品经济异化的思考

内容摘要:商品经济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有一个产生、发展的过程,也有一个逐渐消亡的过程。现代社会商品经济已经发生异化:部分商品已经异化为公有产品;商品交换关系中的“等价交换”法则已经扭曲;追求价值的生产开始异化为追求使用价值的生产;生产商品的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对立在某些方面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商品经济之所以发生这些异化,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变化,直接原因是生产关系的调整,而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是其必然结果。

关键词:商品 商品经济 公有产品 等价交换

商品经济异化的主要表现

(一)商品本身异化为公有产品

在商品经济中,人们通过劳动交换的方式获取自己所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即人们所需要的一般不是自己或本经济体生产的,人们所生产的不是直接满足自己或本经济体需要的。商品生产者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不同的利益主体之所以要提供产品和服务,即商品是为了获取货币然后用货币购买自己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商品交换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商品经济是随着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产生逐渐形成的。随着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发展,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建立和发展,商品经济也不断发展,商品的范围不断扩大。但物极必反,先前的商品也可能发生异化,转化为非商品。

今天我们确实在某些方面能免费或者以较低的价格获取他人的产品和服务。我们知道,无论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在基础教育领域都存在着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在私立学校接受教育需要支付高额的学费以弥补教育成本乃至必要的利润,因此私立学校提供的教育是商品。但在公立学校就学无需支付任何学费,甚至不少公立学校还提供免费营养午餐。显然公立学校提供的教育、营养午餐不是商品。笔者把国家、各级政府免费提供这些产品或服务称之为纯公有产品。在现代社会中,还有一类产品,比如我国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其购买者或承租人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但他们支付的价格或租金明显地低于市场价格和租金。同样,笔者把国家、各级政府以低于市场价格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称之为准公有产品。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公有产品是不同于西方经济学的公共物品。在西方经济学中,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一个经济范畴。通常是从消费是否有竞争性和排他性来区分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公共物品是消费者可以共同消费或享用的物品。一旦把这种公共物品提供给消费者,便难以防止其他人消费或享用”。私人物品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特点。所谓竞争性是指某人消费某个物品,则他人就不能再消费该物品了,而所谓的排他性是指消费者不支付价格,可被拒绝消费该物品。通常将不具备消费的竞争性的物品称之为公共物品,比如电视广播,人们打开电视广播不影响他人的收听。如果某公共物品同时还不具备排他性,则被称之为纯公共物品。公有产品是与商品相对应的一个经济范畴,商品是平等经济利益主体提供的,商品交换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而公有产品是国家、各级政府免费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提供的,一般不遵循“等价有偿”原则。

(二)商品交换的“等价交换”法则发生扭曲

商品交换表面上是物与物的交换,本质上是商品生产者互相交换劳动的关系。在交换过程,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谁都不想吃亏,因此只能“等价交换”。在简单的商品经济社会中,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商品的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社会,资本的本质是追逐利润,资本和生产要素能够在不同的部门之间自由转移,大量资本从利润率低的部门向利润率高的部门流动,因此不同部门之间的利润率趋于一致形成了平均利润。此时,商品的价格不再以价值为中心,而是以生产价格为中心上下波动;在私人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垄断资本凭借其垄断地位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规定垄断价格。从简单的商品经济发展到私人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尽管“等价交换”的形式发生了变化,但交换双方在交换过程中都不想吃亏这种主观愿望并没有改变,买卖双方仍然可以通过市场自主确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

然而,今天不少商品的价格不再单纯由市场形成,买卖双方有时不能自主决定买卖商品的价格,政府有形之手从方方面面影响到商品的价格。比如,在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中,劳动力事实上都成为商品,雇主和雇佣工人通过市场确定劳动力商品的价格,或者说雇佣工人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或者说资本家在购买劳动力商品过程时是不愿吃亏的,很想且有时确实可以以低于最低工资的价格购买到劳动力商品。然而,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和我国都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水平的工资是非法的,资方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三)商品生产的私人劳动直接“异化”为社会劳动

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商品经济社会的基本矛盾。一方面,商品生产者是独立的利益主体,有权决定生产什么、如何生产,也有权决定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以何种方式提供服务。因此,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明显地具有私人属性,是私人劳动;另一方面,商品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是用来满足自己的需要,而是通过交换满足他人的需要,且不同的商品生产者之间通过各种交换关系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因此,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是社会总劳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明显地具有社会属性,是社会劳动。商品生产者有权决定生产什么、提供何种服务,但没有权力强迫别人一定购买他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且即使把商品卖出去,也无法保证一定不赔本。这表明私人劳动可能无法转化为社会劳动、或者可能无法全部转化为社会劳动。“私人劳动在事实上证实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只是由于交换使劳动产品之间、从而使生产者之间发生了关系”。

然而现代社会,私人劳动在某些方面可以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为防止某些产品价格暴跌,保证生产者的利益,国家和各级政府对于特定种类的产品,比如我国对农民生产的水稻、小麦实行国家最低保护价收购制度。对于这些产品而言,由于存在着国家收购制度,不存在私人劳动无法转化为社会劳动的问题。同样由于是最低保护价收购,私人劳动即使不能全部转化为社会劳动,但至少能以一定的比例转化为社会劳动。

在商品经济社会中,商品生产者是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有权决定如何进行生产。为了生产,他必须以市场价格从市场上购买所需要的生产要素,仅仅是市场提供的经济信号对他的决策产生影响。但是现代社会,这种情况有所改变,某些劳动一开始就并不是商品生产者纯粹的私人劳动,在某些方面就直接表现为社会的劳动。比如在我国,为了调动种粮农民的积极性,鼓励农民使用良种,国家对于农民购买良种给予补贴。因此,国家对农民的生产过程产生了影响,农民购买良种从事农业生产的活动不再是纯粹的私人劳动,一开始就具有某种社会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和社会的意愿。这表明在一定的程度上农民用良种进行生产的私人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

(四)追求价值的生产“异化”为追求使用价值的生产

在商品经济社会中,商品生产者直接的目的是追求商品的价值,商品生产是追求价值的生产。然而现代社会,某些生产并不是单纯的商品生产,其生产的直接目的很难说就是追求价值的生产。从微观角度看,各级政府事实上是某些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比如国防、敞开式道路,廉租房,这些是免费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社会提供的,不存在等价交换或者说在交换过程中各级政府必然“赔本”。显然,就各级政府提供公有产品和准公有产品而言,追逐的决不是价值而是使用价值。从宏观角度看,经济管理职能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管理职能。资产阶级政府为了自己统治的长治久安,必须促进经济增长、保持物价的相对稳定,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从这一角度看,作为一个国家整体不得不生产更多的使用价值或者说社会财富。对我国社会主义国家,这一点尤其明显。我们知道,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是目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为了解决该矛盾,为了更好地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需求,必须生产更多、更好的物质产品,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实际上也就是生产更多的使用价值。

商品经济异化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商品经济异化的根本原因

商品交换表面上是物与物的交换,实际上是商品生产者互相之间劳动的交换。商品本质上不是物,而是一种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本身不是凝固不变的,必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商品经济本身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也必然随着生产力发展而变化。

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加客观上使国家和社会有能力免费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提供产品和服务。我国9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在免除种粮农民农业税的基础上向农民提供各种农业补贴,以及向农村60岁以上老人每月发放基础养老金等都依赖于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实力的提高。很难设想,在改革开放的初期、经济落后的年代,国家和社会会有能力实施这些惠民政策。

生产力的发展加剧了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加剧个别经济利益主体内部生产的有计划性和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性,这在客观上要求国家协调各种经济利益主体的经济活动,对各种经济活动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这种干预必然使某些私人劳动直接具有社会劳动的属性,同时使商品经济交换的“等价交换”法则扭曲。

(二)完善社会生产关系是商品经济异化的直接原因

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周期性,对劳动力的需求也具有周期性,当经济不景气,在市场供求法则的作用下,资本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压低工人的工资,甚至使工人的工资低于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然而,工人的工资低于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就无法满足本人和家庭必需的生活资料的需求,劳动力只能在萎缩的情况下生产,劳动者的体力与脑力就得不到恢复与提高。而人始终是生产力的主体,显然这种分配关系或者说生产关系是阻碍生产力的发的展。正因为这个原因,许多国家制定了最低工资制度。

教育是现代社会一笔很大的开支,同时也具有很大的正的外部性,基础教育期限长,短期内不可能得到回报。如果不实行免费的基础教育,一些贫穷的工薪阶层就可能不愿把孩子送进学校去接受基础教育。现代社会科技日新月异,旧的产业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新的产业不断出现,这要求劳动者必须转换劳动方式,一个文盲、半文盲的劳动者很难适应这种转换。因此,在现代社会,要由国家来承担义务教育的费用,使基础教育成为公有产品。从本质上,国家提供免费教育是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是主动调整生产关系的一种举措。

(三)社会进步是商品经济异化的必然结果

商品经济是通过价值规律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的,在单纯的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必然导致商品生产者的两极分化,从而影响到部分低收入群体的生存和发展。维护基本人权,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主要体现。然而单纯的商品经济对此是无能为力的。

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基本人权,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措施。在市场经济中,雇佣工人失业是难免的,经济不景气,问题会更严重。如果社会上有大量的工人失业,必然给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因此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这个安全阀是十分必要的。雇佣工人在工作、生活中都存在不确定的风险,可能遭受意外,丧失劳动能力,也可能身患疫病需要巨额的医疗开支。无论哪一样,普通的雇佣工人及其家庭是无法承受的,因此建立医疗保险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住房应该是生活的必需品,尽管不少国家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一些低收入群体也很难在大城市有能力购买到一套宜居住房。所以,随着社会的进步,现在不少国家实施了住房保障政策。各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表明政府有形之手已经深入到商品经济的各个领域,加快了商品经济异化。

商品经济论文:试论商品经济发展与唐代均田制的瓦解

【摘要】本文从商品经济发展的角度论述了唐代均田制瓦解的原因。商品经济的发展加快了土地兼并的步伐,促进了劳动力转移,在一定程度上对均田制的瓦解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关键词】商品经济 均田制的瓦解

均田制在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颁布,唐德宗建中元年(780)杨炎两税法实施后彻底被破坏,存在了近三百年。为什么均田制会在唐代中叶以后走向全面崩溃,很多人作过探索。均田制是一种在中国历史上存续了几百年的土地制度,导致其瓦解和终结的原因很复杂。大部分学者从土地兼并、人口增加、户籍紊乱等方面进行分析[1];郭庠林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唐代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变化需要新的土地制度,统治者并未制定这种制度[2];杨际平、霍峻江认为均田制的内在矛盾是均田制瓦解的原因[3]。徐德麟、唐任伍等先生曾提到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均田制瓦解的影响[4],惜未作展开阐述。本文力图从商品经济发展的角度稍作申论,阐述商品经济发展是如何对均田制的瓦解产生影响的。

随着唐代前期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水陆交通状况的改善,大量的农产品和手工业品进入流通领域,大量的日常用品商品化,商业日趋繁盛。《唐国史补》卷下载:“凡货贿之物奢于用者,不可胜记,丝布为衣,麻布为裹,毡帽为盖,革皮为带,内丘白瓷瓯,端溪紫石砚,天下无贵贱通用之。”大量的商品进入了寻常百姓的生活,各行各业与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南北间的物资交流愈加普遍。经济发展有赖于便利的交通,进而会促进交通的发展。武则天时,“天下诸津,舟航所聚,洪舸巨舰,千舳万舰,交贸往来,昧旦永日”[5],水路交通的发达、商业的繁荣可见一斑。对唐代商业的盛况,杜佑有很生动的描述,“东至宋汴,西至歧州,夹路列店待客,酒馔丰溢。每店皆有驴赁客乘,倏忽数十里,谓之驿驴,南诸荆襄,北至太原范阳,西至凉府,皆有店肆,以供商旅”。[6]交通之便捷,店肆之众多是盛唐商业繁盛的一个侧影。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冲击着相对凝固的中古田制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相对封闭的状态有所松动。唐代前期实行的是承继北魏以来的均田制。葛金芳先生认为,“均田制在较长时间内维持,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国家对人口的严密控制,二是地权流转速率的相对迟缓;”[7]商品经济的发展亦摇撼着均田制的两大基本支柱,土地所有权在商品经济的影响下频频转移,均田小农因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增多地离开土地。商品经济发展充当了均田制走向末日的催化剂,以下分而言之。

一、商品经济发展加快了地权流转速率

(一)商品经济发展使土地经营利润率提高,刺激了官僚、地主、商人的土地兼并欲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扩大,城市人口的增多,粮食商品率有所提高。在洪州(今江西南昌)有“胡氏子……农桑营赡,力渐丰足……其家令其子主船载麦,溯流州市”[8]。北京房山云居寺写经题记中反映开元天宝间范阳(治今北京)有“米行、大米行、粳米行”[9]。杜甫的诗中有“云帆转辽海,粳稻来东吴”[10]的句子。这说明无论是南方还是北方,粮食的集市贸易已有所发展,“百里不贩樵,千里不贩籴”的经营线条已经被打破。粮食商品率的提高推动了碾等粮食加工业的发展,“永徽六年,壅州长史长孙祥奏言:往日郑白渠溉田四万顷,今为富商大贾等大造碾,堰遏费水,渠流梗止,只溉田一万许顷。”[11]唐资粮食加工业的除富商大贾外,还有贵族、官僚、权宦等,他们大建磨房的原因在于市场对粮食加工和商品粮的需求增加。磨房的发展也是粮食商品率提高的表征之一。

粮食生产的发展为经济作物的种植经营奠定了基础,茶叶生产异军突起,成为唐农业商品性生产中的后起之秀。玄宗时,张守圭“仙君山有茶园,每岁召采茶人力百余人,男女佣功杂处园中”[12],可见,当时已开始以一定规模种植经济作物。这种规模经营的动力源于茶叶生产的可观利润,“蜀、楚、闽、粤,依山之民,畦种(茶)而厚其利,有十倍于农桑之所获矣”[13],很显然,种茶叶比种粮食更有利可图。不仅如此,茶叶贩卖亦开始走上经营日程,“天宝中,有刘真清者,与其徒二十人于寿州作茶,人致一驮为货”[14],茶商已成为商人队伍的成分之一。种植茶叶等经济作物获利不菲,同样增加了土地经营的诱惑力。

另外,交通便利的地方,土地因改作它用而身价倍增,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土地兼并欲。唐玄宗《禁赁店干利诏》称:“南北卫百官等,如闻昭应县两市及近场处广造店铺,出赁与人,干利商贾,莫甚于此,自今以后,其所赁店铺,每间月估不得过五百余文,其清资官准法不可置者,容其出卖,如有违犯,具名录奏。”[15]唐政府对官吏经商是持否定态度的,而一些清资官竟然也造店出租,可以推断,他们是受到了当时社会风气的影响,社会上类似的现象应不在少数。虽然不可排除不付地价建房的可能,但大多数情况下,土地应该是有偿转让的。唐贞观中,“有裴明礼者,……于金光门外,市不毛地,舍诸牧羊者”[16],不毛之地尚需“市”,何况一般的土地呢?这种城郊或交通要道等处占区位优势的土地往往会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不断增值,比用于农作的土地更有吸引力。

综上所述,商品经济的发展使粮食商品率提高,经济作物种植发展迅速,交通便利的地方的土地不断增值,土地成为有较利可图的投资场所。因此,商品经济的发展刺激了土地兼并欲,在一定程度上对土地兼并起了推动作用。

(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崛起的商人地主成为土地兼并的生力军之一

在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兼并通常有两种形式,“富者有资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17],在唐代均田制被破坏之前,前者占主导地位[18]。尽管如此,入唐以后,商人已成为土地兼并的一支重要力量。高宗时富商邹凤炽“邸店园宅,遍满海内”[19],既经营工商业,又广占良田。玄宗时的诏书中有“贫人失业,豪富兼并”,“工商富豪兼并之家”[20]等词句,反映了当时工商之家以资买田已相当普遍。代宗宝应元年(762)四月诏书曰:“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21],这些殷富之家应包括商人。由于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长期延续,中国商人多半信奉“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圭臬,在经商获利之后往往转而买田置地,从而具有了地主兼商人的双重身份。“良田兼百顷,兄弟犹工商”[22],就是当时这类人的写照。

(三)商品经济的发展将越来越多的土地卷入流通领域

随着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封闭状态逐渐被流动状态所取代,许多产品和生产要素进入流通领域,不断增值的土地作为财富的主要代表,也在所难免。这一点从政府关于土地买卖的规定中可以略知一二。北魏的均田令早有规定,“诸桑田皆为世业”,“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23];北齐时“露田虽不听卖,卖者亦无重责”[24]。可见,在唐以前被称为露田的口分田原则上不许买卖,只能有限度地买卖永业田。到唐朝,土地买卖的禁令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被土地买卖的洪流所冲决,从而不断松弛。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初定的租庸调法规定:“凡庶人徙乡及家贫无以供葬者得卖世业田,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卖口分田,已卖者不得复授。”[25]口分田已经允许进入流通领域。法令开一条小缝,现实中就会开一个大口子。由于越来越多的均田小农的土地被买卖,永徽(650―655)中不得不再下禁令,“禁止买卖世业口分田”,但效果如何呢?“其后豪富兼并,贫人失业,于是诏买者还地而罚之”[26]。同样的一幕在开元二十三年(735)重演,这一年玄宗下诏曰:“天下百姓口分、永业田频有处分,如闻尚未禁断,贫人失业,豪富兼并,宜更申明处分,切令禁止,若有违犯,科违敕罪。”[27]一方面国家在三令五申,另一方面,永业、口分田却“频有处分,未能禁断”,禁者自禁,卖者自卖。经济发展总是不断地为自己开辟道路,使政治权力采取相应措施来适应经济发展。唐代土地买卖的禁令一再被突破,政府一再重申禁止地权流通的法令,正反映了经济发展的强大威力。到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又补充了几条规定,“卖充住宅、邸店、碾者,虽非乐迁,亦听私卖”;“若从远役外任,无人守业者,听贴赁及质”;“其官人永业及赐田欲卖及贴赁者,皆不在限”[28]。在这些日渐松弛的律令的背后,大量的世业田、口分田、赐田在进行买卖,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大量土地被用来建造住宅、邸店、碾等,流通中的土地数量和类别不断增多,经济发展将越来越多的土地卷入到了流通领域。

土地经营利润率提高是权流通的内在动力,土地作为生产要素不断突破政府的禁令而进入流通领域,而商人地主加盟助则长了土地兼并的气焰,各类兼并势力一起疯狂吞并土地,玄宗时已是“田亩转移,非旧时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29]。因而杜佑说“开元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并兼之弊,有愈于汉成哀之间”[30]。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流通量的增多,国家手中掌握的土地越来越少,均田制的基础被动摇。

二、商品经济的发展增强了均田小农的流动性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流动的最深刻原因,唐代经济的发展使魏晋以来社会的凝固状态逐渐松动,流动机会日益增多。随着经济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日趋活跃,均田小农内部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贫富分化,涌现了出了少数据“高户之位”[31]的地主,但大部分小农则不堪重荷,剔屋卖田,背井离乡,武则天时“天下户口,逃亡过半”[32]。安史之乱以后逃亡更甚,到肃宗乾元三年(760)编户总数仅193万户,只占天宝十三载962万的20%[33]。其中绝大部分应是以“不课户”、“逃移户”形式而存在的脱籍农户,商业的繁盛则为这些脱籍的破产小农提供了新的谋生渠道。

(一)部分脱籍农户以佣作自资,以出卖劳动力为生

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破产小农大量进入工商业等非农领域谋生。他们或受雇于豪富之家、邸店、茶楼、酒肆、车行等处,或服务于来往舟船,求得一线生路。在经济发达的地方曾出现过集中的劳动力市场。“有茅山陈生者……偶至延陵(今江苏镇江),到佣作坊,求人负担药物。”[34]劳动力市场的出现,一方面表明在城市聚集的后备劳动力之多,另一方面也说明城市对佣工的需求增多。随着经济发展,城市中除了王公百官、军队、文化人等居民以外,许多富贾亦聚居城市,《开元天宝遗事》中有“长安富民王元宝、杨崇义、郭万金”等的记载。城市人口的增多必然会增加对家庭服务的需求。“唐萧颖士,开元十九年擢进士第,……常使一佣仆杜亮”[35],区区一进士尚使仆,何况家累千金的富豪之家呢?前引杜佑对唐代商业的描述,重要的交通沿线,邸店、酒肆很多,这些场所无疑能够容纳大量的服务人员。另外唐代有专门租赁车或驴的场所,这里也需要一定的劳动力。“扶风马震,居长安平康坊。正昼,闻扣门,往看,见一赁驴小儿……”[36]当时,人们赁驴,往往由一小儿随往,返回时顺便牵驴,取回雇值。随着水路的畅通,富商阶层,特别是南方的大贾皆以船为交通工具。《唐国史补》卷下载:代宗、德宗年间,江淮名贾俞大娘仅操驾之工就有百余人之多。同时商船也需要搬运工为之服务,唐天宝中就有以搬运为业的“佣力负运者”[37]。这些行业都为流民提供了一定的生存机会。

(二)有些流入城市的小农从事个体手工业、服务业,或为公私手工业所吸纳

唐代史籍中此类事例所在多有。“则天时,僧仪光之乳母曾以鬻女红自给”[381;有个叫王承福的人,“世为京兆长安农夫,……天宝之乱,丧其土田,手镘(做泥水匠)衣食,佣以偿之。”[39]在失去土地之后,王承福进城,靠给人粉刷墙壁为生;大历中,有专门为坊市居民清厕所的“除溷者”[40];天宝初,在洛阳“有郭大娘以当垆为业”[41]。这些人以自己的一技之长为城市居民提供服务,换取微薄的收入,为自己讨一条活路。“定州大户何明远有织机五百张”[42],这种大规模的私营手工业一定需要相当多的人手。在官营手工业中也使用愿意从业的流民,唐肃宗乾元元年(758),第五琦任盐铁使,“创立盐法……其旧业户并浮人愿为业免其杂徭,隶盐铁使。”[43]除了出卖劳动力以外,部分流民以自己的一技之长,或独立经营,为城居民创造生活上的便利,或受雇于随商品经济发展而兴起的手工业中,在城市找到了生存门路。

(三)在城镇做小商小贩也是许多离开家园、流入城市农民的选择

唐代弃农经商之风颇盛。高祖在武德二年(618)下诏称:“趣末者众,浮冗尚多”[44];永隆二年(681)高宗曰:“如闻游手堕业,此类极多。”[45]中宗神龙初,宋务光认为,当时“稼穑之人少,商旅之人众”[46];睿宗时,“正朔所及,封疆无外,虽户口且增,租赋不益。莫不轻去乡邑,共为浮堕”[47]。民户抛却田园,以商贾为业的现象在全国各地都不在少数,安史之乱以后,经商小农队伍自然更为庞大。大历中,苏州常熟县元阳观的单尊师“常往嘉兴,入船中,……遍目船中客,皆商贩之徒”[48]。可见,农民改作小商小贩在唐代已非常普遍,这种投资少、回报快的经营方式是小农在异地求生的重要门径之一。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性的增强,城市人口的增多,城市邸店、楼肆,还有富贾之家处对服务性行业的需要增多,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也创造了一定的就业机会。那些流落城市的小农或出卖劳动力,或独立经营手工业、服务业,或当小商小贩流落江湖。可见,商品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就业途径,同时也为农民提供了衣食之资。部分流民从事游惰之业,不复归田野,从一定程度上讲,它增加了人口的流动性,使部分劳动者挣脱了中古田制框架束缚。随着人户的流移,政府不得不对逃户的流动性予以承认。这表现在对逃户的政策上,强制的行政控制因素日趋减弱,劳动者的自由度增大。杨际平先生对此作过研究,“开元以前,勒令逃户回原籍;开元九年宇文融括户起,比较灵活:原则上应回原籍,但也允许就地附籍;安史之乱以后,就地附籍”。[49]均田小农大量脱籍外出谋生,政府不得不对起其附籍权予以承认。

综上所述,商品经济的发展刺激了人们的土地兼并欲,将更多的土地卷入流通领域,使商人地主成为兼并的主要力量之一;同时,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增强了社会的流动性,提供了更多的谋生手段,许多破产小农不必回归田野照样可以生活下去。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土地流转速率,另一方面加强了均田小农的流动性,动摇了均田制赖以存在的两个基本条件。因此,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均田制的瓦解在一定程度上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商品经济论文:战国时期商品经济飞速发展的原因初探

【摘要】 战国时期,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繁荣达到了历史较高水平,主要表现在商品交换的地域范围广阔,出现了一批繁荣的商业城市和拥有雄厚商业资本的富商大贾。商品经济的发展繁荣是这一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本文结合相关经济学理论,对战国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的原因作出初步探讨。

【关键词】 战国时期 商品经济 农业 手工业

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发展阶段,商品经济是战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诸侯国为实现富国强兵目的推行的重商政策对商品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护和促进作用,使商品经济发展到较高水平,商人的身份得以确认,并取得了与士、农、工同等的社会地位,其所从事的商业贸易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分工和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生产活跃起来,并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蓬勃成长,形成了那个时代令人关注的明显景观。

一、战国时期商品经济突出发展的表现

1、手工业的繁荣

据考古发现和文献记载,这一时期的私营手工业有制陶业、制漆业、编织业、木器制造业、酿酒业、制酱业、屠宰业、矿冶业等等。其经营形式既有独立的个体家庭手工业生产,也有匠师与多个学徒所从事的作坊手工业生产,还有大规模的工场手工业生产。当时个体家庭和作坊手工业生产普遍存在,故出现了“百工”阶层。大规模工场手工业生产比较少见,往往在开矿、冶铸、煮盐诸方面才有所发现。战国时期的这种私营手工业构成,奠定了中国古代私营手工业生产方式的基本格局。

2、商业城市的出现

战国时期,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批繁荣的商业城市。“燕之涿、蓟,赵之邯郸,魏之温轵,韩之荥阳,齐之临淄,楚之宛、陈,郑之阳翟,三川之二周,富冠海内,皆为天下名都”。其中,最为著名的当首推“陶”,被誉为“天下之中”。齐国都城临淄也因商业发达而闻名天下。史载“临淄甚富而实,其民无不吹竽、鼓瑟,击筑、弹琴,斗鸡、走犬,六博、者;临淄之途,车毂击,人肩摩,连衽成帷,举袂成幕,挥汗成雨;家敦而富,志高而扬”,其商业发达和繁荣景象跃然纸上。

3、商品市场的完善

商品经济发展繁荣的表现之一就是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春秋时期,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市”的数量明显增加。这时各诸侯国的都城都设有市。如《左传》中记载的周“王城之市”,楚国的“蒲胥之市”。甚至出现了“齐桓公宫中七市”的现象。都城以外的其他城邑和城乡之间也都普遍设有市场。但是到了战国时期,“市”的建立已经成为普遍,商品种类更为丰富,所有“被服饮食奉生送死之具”,以及东西南北的土特产品,在中原市场上都可以买到。商品交换的地域范围更广,“北海则有走马吠犬焉,然而中国得而畜使之。南海则有羽翮、齿革、曾青、丹干焉,然而中国得而财之。东海则有紫纡鱼盐焉,然而中国得而衣食之。西海则有皮革、文旄焉,然而中国得而用之。”商品经济之发达由此可见一斑。

二、经济学视角下战国商品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分析

1、社会分工及所有制的变更

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社会分工。它是商品经济产生的基础。因为社会分工,才提出了进行交换的要求,也才有了进行交换的可能。我们知道,商品的基本前提是发生于不同所有权之间的分工。具体来说,商品的直观前提是社会分工,一些人可以生产出超过自己需要的某种产品,而另一些人需要从别人手中得到这些产品,于是发生交换,产品转化为商品。也就是说,分工所导致的生产与需求的对立统一,是商品形成的必须前提,生产和需求二者不可或缺。当然,仅仅有分工并不足以形成商品,它的基础是不同所有权的对立。马克思多次讲过,“在古代印度公社中就有社会分工,但产品并不成为商品”。这种所有权的对立可以是私有权之间的对立,也可以是私有权与集团所有权的对立,或集团所有权之间的对立,正是由于这种对立,产品交换才成为可能。

春秋以前,是一种奴隶制的“工商食官”的格局。工商业严格控制在官府手中,生产的产品完全是为了满足奴隶主贵族的需要,很少用于交换,即使民间有一些交换,也只不过是“抱布贸丝”的原始的物物交换,根本谈不上商品经济。战国时期,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促进了社会分工的扩大和交换的发展,为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为了满足多方面的需求,生产者便必然要相互用自己生产的产品去交换自己不生产而又需要的产品。战国时期,就出现了以生产商品为主的私营手工业者和专门从事商品经营的商人阶层。所谓“百工居肆,以成其事”,这些手工业者在城里开设作坊,从事独立的手工业生产。

第二是所有权。它是商品经济产生的前提。因为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属于不同的所有者,由此才发生了交换行为。战国时期出现的这些以生产商品为主的私营手工业者和专门从事商品经营的商人阶层,他们的生产过程就成为以直接交换为目的商品生产过程。他们生产的产品,或是由自家销售,或是交给专门从事贩运的商人去销售。随着私营手工业的发展,社会需求的扩大,又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货物贩运和销售的商人队伍。他们有的“居肆列货,以待民来”,在城里开设店铺,销售商品,故被称为“坐贾”;有的“负任担荷,服牛招马,以周四方,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这些被称为“行商”。独立手工业者和商人的出现,打破了奴隶制时代“工商食官”的格局,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2、生产力的发展促进商品交换

商品经济的繁荣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战国时期,社会生产力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主要标志就是铁器的普遍使用。春秋末期就出现了用于农业生产的铁农具。随着冶铁技术的提高,战国时期,铁器已经广泛应用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铁制工具的广泛使用,有利于水利的兴修,保证了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哀公9年,吴王夫差开凿了运河邗沟,目的是为了北上争霸,运送军队与军粮,但后来却使运河两岸收获了灌溉之利。除此之外,魏国开通了鸿沟、建造引漳水溉邺的工程,齐赵魏在黄河两岸修建堤防,李冰主持修建的都江堰水利工程等,都对当地的农业生产和水运交通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牛耕的采用和生产方式的变革,以及一些大型水利工程的兴修与生产技术的改进,提高了生产效率,开垦了大片荒地,保证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使农业生产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农作物单位面积的产量也得到了大大的提高,从而为商品交换提供了充足的物质基础。

与此同时,尽管农业生产力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但农民仍然必须拿出一部分产品投入市场,参加交换。因为他们必须从外界获得盐、铁等自己不能生产的生活和生产用品,也必须从市场得到货币以支付国家的税收。因此,尽管农民生产的基本目的是维持自己的生存,并不是主动、积极的商品生产者,但为了自己的生存,必须拿出一部分产品用于交换,而仍然保留一部分产品投入市场。根据市场供需关系可知,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增加使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均向右移动,商品市场在资源配置的作用下达到了新的平衡,但是交易次数相较过去更加频繁,从侧面反映出商品交换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商品经济的繁荣。

三、战国商品经济突出发展的直接原因分析

1、重商政策推动了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

战国时期诸侯国实行的重商政策为商品经济发展繁荣提供了重要政治保障。重商政策,是指统治者出于政治和经济目的,采取的有利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战国时期诸侯国之间相互兼并,为求得生存与发展,诸侯国推行重商政策,以发展经济,巩固统治。

随着战国时期的“通商宽农”政策的实施及各国之间互通有无的社会需要,商业活动越来越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分工的扩大和细分,加之生产活动所具有的很强的区域性,客观上也要求商品交换存在,“以其所有易其所无”,使“四民”之间和地区之间互通有无,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保证社会生产的发展和延续。在重商主义的政策下,农民不从事手工业,可“以粟易械器”;而手工业者不耕田,也能“以其械器易粟”,农民和手工业者各自可以自己的劳动产品通过市场交换获得自己所需要的商品。而且,战国时期商人的身份得以确认,并取得了与士、农、工同等的社会地位,其所从事的商业贸易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贸易和农业、工业生产一样成为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经济活动。正如司马迁所说:“待农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也。”

2、小农经济的盛行推动着商品经济的繁荣

在战国时期的各种农业经济形态中,小农的自给程度最低,市场依赖性最强,因此在小农经济占据社会经济主导地位时,就会给商品经济提供最有效、最强烈的需求,从而推动市场发展到一个较高水平。

小农的盛衰决定了市场的盛衰,市场的盛衰决定了国家农业税收形态,因此在小农兴盛的战国时期,我们不仅看到了商品经济的繁荣,也看到国家赋税的极大货币化。在整个战国时期,自耕农始终是农业领域主导性的生产者,而佃农除了需租种地主土地外,其经营模式与自耕农并无二致,因此,小农经济在这个时期仍然是社会主导性的经济类型(见表1),它的盛行必然推动着商品经济的繁荣。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笔者主要依托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对战国时期的商品经济发展进行初步的探讨。文章首先从经济学中的社会分工和所有权的角度分析了战国商品经济产生的条件和必要性,在此基础上,主要对战国商品经济繁荣发展的原因作出探讨。其一,重商政策推动了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使得商人的身份得以确认,并取得了与士、农、工同等的社会地位,其所从事的商业贸易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二,小农经济的盛行推动者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在整个战国时期,自耕农始终是农业领域主导性的生产者,而佃农除了需租种地主土地外,其经营模式与自耕农并无差别,因此,小农经济在这个时期仍然是社会主导性的经济类型,它的盛行必然推动着商品经济的繁荣。

商品经济论文:近代中国商品经济思想与意识浅析

摘 要 鸦片战争以后,西方的洋货开始侵入中国市场,特别是“五口通商”以后输入中国的商品不断增加。到19世纪末,外国资本开始在中国设立商行,这种趋势不断瓦解着中国的自然经济,使之逐渐解体。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人们渐感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不合时势,出现了商品经济的思想和意识。

关键词 商品经济 思想 意识

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用大炮打开了中国的大门,迫使天朝大国和地上的世界接触,从此中国被强行推入世界近代化的历史过程之中。近代化的过程,一般是指资本主义的历史过程,也是一个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巨大的社会变迁过程。本文从这个角度来认识在西方商品经济的冲击下,近代中国社会对商品经济的认识和反应。

近代中国社会的商品经济思想,是指在西方商品经济的强力冲击下,在中国社会形成的一种重视商业、发展商业和保护商业的经济思想。它的形成遵循了一个由高到低,由浅到深、由表及里的过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反抑商思想。鸦片战争以后,西方的洋货开始侵入中国市场,特别是“五口通商”以后输入中国的商品不断增加。净增值从1864年的4621万海关两增加到1874年的6436万海关两。到19世纪末,外国资本在中国设立的商行已达到千家。这种趋势不断瓦解着中国的自然经济,使之逐渐解体。在商品经济的冲击面前,人们渐感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不合时势,出现了反抑商的思想。如清代著名学者包世臣提出“本末皆富,则家给人足”,①农工商“三者缺一,则莫人生”②的思想。在禁烟运动中林则徐表明欢迎遵纪守法的外国商人来中国经商。魏源主张把工商业放在优先地位。在实际改革中他们也注意维护商人的利益,起用民间私商。他们的反抑商思想,虽未摆脱“本”、“末”的限制,但与重农抑商政策已经有了本质的不同。

2、重商思想。这是19世纪50到60年代早期维新派知识分子王韬、郑观应等提出来的。两次鸦片战争的失败,中国的关口越开越大,依恃不平等条约,西方的商品潮水般的涌入,激烈地冲击着中国的自然经济和人们的封建观念。这些早期维新派知识分子,他们大多出使过西方,对西方资本主义文化有一种切身的体会,思想较一般封建士大夫开明。他们大张旗鼓地宣传“重商”思想,批判和否定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指出“民以农为本,国以商为本”,马建忠在1890年提出“治国以富强为本,而求强则以先致富”,主张大力发展商业。他们的思想集中反映出以商本取代农本的观念。

3、工商并重的思想。近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冲击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同样撞击着清政府的统治。为了维护封建统治,以曾国藩、李鸿章等人为代表的洋务派发起了洋务运动。19世纪70到90年代,洋务派在“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旗帜下,先后办起了二十多家民用工业和军事工业,采用了西方的雇佣劳动关系和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这种情形的出现,反映了洋务运动兴起后,“工商立国,工为体,商为用”③等思想为更多官僚士伸所接受。民族资本主义也是受到这种观念的影响而发展起来的。张之洞的“以铁路为龙头,以军功为基地,以民用为重心”的“工为本,商为未”的思想。张骞的发展新式工业,带动农商实业救国的思想等代表了当时的工商并重的思想趋势。

4、成立商会,保护商业发展的思想。《马关条约》签定以后,西方资本主义加深了对中国的侵略,在中国开矿山、办工厂、修铁路,由商品输出转为资本输出。中国的民族危机也空前严重。在救亡图存的影响下,“重商”“商战”由原来的一种口号变为一种思潮,一种抵御外侮的手段。许多官员绅士开始热心于经商办工厂,一时秀才工厂、生员工司林立,出现了一个投资办厂的热潮。在这种趋势下,人们的思想从重视商业、参与商业上升到成立商会,保护商业的方向发展。到1911年,全国的商会已有50多家,800余处成立分会。商会是商人立足于社会的依托,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须要求。商会的出现也反映了近代中国的商品经济思想又提高了一步,更体现了新兴的资产阶级已在中国成长起来。

近代中国社会的商品经济意识,是指在西方商品经济的冲击和商品经济思想的影响下,社会民众的生活观念、行为准则、价值取向等方面表现出的一种商品时代的心态观念反映。这种反映呈现出一个由淡到浓,由南到北的发展过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崇喜洋货的消费观念。西方的洋货初入中国市场时曾受到自然经济的抵御而不能畅销,到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这种抵抗势头就减弱了,人们对洋货不再陌生,也不再敌视,而是表现出来了一种对洋货的向往和追求。正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的“它的商品的低廉价格,用它来摧毁一切万里长城,征服最野蛮的最顽固的仇外心理的重炮”。到19世纪未,越来越多的人在日常生活中喜欢用西方的机制品,到清未时一些官僚士伸在生活上的洋化逐渐成为一种风气,与洋有关的一些日常用品走进千家万户,它以其物美价廉、方便耐用为一般民众所接受。

2、羡慕商人的价值观念。在封建社会“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之下,商人一直是“富而不贵”,位于“四民之末”,没有社会地位。但到近代中国,在商品经济的强烈冲击和重商思潮的侵染下,商人的地位不断提高。19世纪60年代,东南沿海一带崛起了一批近代商人,他们以特有的地位投资近代企业,而不是投资土地,很快成为既富且贵的上层人士。最突出的如状元出身的张謇投资创办企业达50多家。甲午战争以后,他了却宦途生活,“志意于实业、教育二事”。在这种风气的引领下,商人已不可能再居于“四民之末”了。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价值变化的明显反映。

3、趋于务实的择业观念。在封建社会知识分子挤进社会的唯一途径就是科举取士之路。随着封建社会逐步走向没落和衰败,科举制也越来越腐朽,以致“乡里之弟读书十年,而不能作一书札”,“通人学士,或有问一里之长果几许?不能答者”。④随着经济的发展,要求将这些无有实用,无补于国家危亡的词章之学都束之高阁。到19世纪末,东南沿海一带,一些知识分子不再拚命挤身于科举仕途,越来越多的人由重科举变为重外语、重科技,“士多志在通英算,锐志科学,讲求实用”。⑤1905年科举制寿终正寝,不少知识分子或在近代企业中选职,或挤进一些新式学堂学习技术。人们选择职业主要考虑其实用价值以及利益所在。

4、公开趋利的生活观念。公开讲趋利、言利在近代中国是一个涉及实际生活的问题,而且还是一个哲学和道德问题。义利是中国划分君子和小人的分界线,“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但到近代中国社会,在商品经济的作用下,人们一反传统公开言利、趋利。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投资办厂的人有增无减。生员公司、秀才工厂在甲午战争以后不断出现,除了“救亡图存”、“实业救国”的爱国思想之外,言利、趋利成为当时人们行动的基本出发点。“各行各业的人,无不蝇蝇趋利”。⑥

近代中国社会的商品经济思想和意识,也不是一个有十分明显区别的两个方面。因为,在方向上两者同时并进,在层次上相互交织,在进程上新旧交替甚至中西混杂。有的人有思想无行动,有的人有行动无思想。不少为工商权利呼号的,自己又不去逐利,保持清高。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只在于商品经济思想意识的提高与集中方面。意识是思想形成的前提和反应。在近代中国,思想是迅疾的,往往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从“师夷长技以制夷”到发展商品经济,又深入到对民主政治的追求,往往是来不及消化,囫囵吞枣。而作为意识又平静地、迟缓地消然渗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行为之中。“社会结构的裂变是在日常生活中的一般进程中逐步实现的,不论社会变革的最终爆发形式和裂变如何,事实上它的爆发力量和变动趋向,早在社会生活的一般进程中缓慢的聚积和体现着。只有通过对日常生活及其关系的演化变迁,才有可能真正把握时展的脉搏”。⑦总之,近代中国社会商品经济思想和意识,均是近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状态的反应,其意义和影响将是十分深远的。

(作者:任职于甘肃张掖市委党校, 本科、学士,副教授,研究方向:历史)

商品经济论文:马克思主义商品经济理论中国化及其当代思考

摘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过程,也是马克思主义不断发展的过程。其中对马克思主义商品经济理论认识的深化,既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的重点又是难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作为马克思主义商品经济理论中国化的重要成果为科学社会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理论依据,然而,当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种种问题又要求我们进一步思考其中一些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商品经济理;中国化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一个艰苦探索的过程,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是一个前所未有的难题;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又是一个全面的过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要深深植根于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和生产的方方面面。而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如何看待商品经济与社会主义的关系,中国要不要发展商品经济以及如何发展商品经济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随着实践的发展和人们对社会主义认识的加深,我国在马克思主义商品经济理论中国化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社会主义是否存在商品经济的论述

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的预测并没有像空想社会主义者那样做详细的描述,而是立足于科学的立场和方法,揭示未来社会的基本特征。在所有制上,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未来社会生产资料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而商品经济是以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前提的,消灭了私有制这一根源,商品经济也随之消亡,即在未来社会不存在商品经济而实行产品经济。因此长期以来人们把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当做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把计划经济当做的共产主义特有的经济形式。

社会主义不存在商品经济这一认识是有理论依据的。早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就指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1](P.286)私有制是商品经济产生的决定性条件,消灭了私有制就是消灭了商品经济的根源。其他著作中也不断深化这一思想,马克思在著名的《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这些产品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2](P.303)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指出“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2](P.633)总之,随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每个人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任何人都不能凭借占有生产资料而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间的矛盾也彻底消除。这时,个人劳动无论其特殊的有用性质如何的不同,从一开始就直接成为社会劳动,无需经过商品、货币的迂回转化,这样商品经济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必然退出历史舞台。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的著作中十分明确地表达了这一观点,只要未来社会实现了全社会的公有制,商品经济必然消失。应当明确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未来社会指的是共产主义社会整个阶段,作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自然也是不存在商品经济的。可是,马恩提出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商品经济是有理论前提的,即生产力高度发达、物质产品极大丰富,在这一基础上商品经济自动地退出历史舞台。然而中国是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还不具备马恩所设想的消灭商品货币的条件。如何对待商品经济必须结合中国的国情,必须把马克思主义商品经济与中国实际相结合。

二、马克思主义商品经济理论中国化的发展进程

中国究竟能不能搞商品经济,如果不能,中国要走怎样的经济发展模式?如果能,又该走怎样的商品经济道路。马克思主义商品经济理论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相结合,大体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一)对苏联经验的借鉴阶段

社会主义建设是一个崭新的课题,马恩由于历史的局限并没有亲身体验社会主义建设,不可能具体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的举措。而苏联在十月革命之后建成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她的建设模式和经验对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事实上,苏联模式和经验对中国影响深远,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左右了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

列宁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第一人,他对商品经济关系的认识与马恩是一致的,即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1906年他在《土地和争取自由的斗争》中指出“只要还存在市场经济,只要还保持着货币权力和资本力量,世界上任何法律都无法消灭不平等和剥削。只有建立起大规模的社会化的计划经济,一切土地、工行、工具都转归工人阶级所有,才有可能消灭剥削。”[3](P.124)在《19世纪俄国的土地问题》中说得更明确:“至于社会主义,那么大家都知道,就是消灭商品经济。”[4](P.111)在向社会主义的过渡中,列宁曾设想利用战时共产主义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战时军事共产主义的形成,虽然具有特殊性,但总的来说是一种自觉的选择,是按消灭商品货币的原则构造现实的社会关系。”[5]结果很快证明,这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于是产生了向新经济政策的转变。列宁开始恢复和利用资本主义的商品货币关系发展社会主义,并公开承认资本主义能成为社会主义的帮手,“第一,地方流转在目前具有头等意义,第二,有可能通过私人资本主义(更不用说国家资本主义)来促进社会主义。”[6](P.514)列宁将商品经济看作是向共产主义的迂回过渡,是“强攻”(指消灭商品经济)的“退却”和转入“围攻”,是用资本主义的办法来奠定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是向资本主义的后退,因此在利用商品经济的同时必须要警惕它。“新经济政策所造成的情况,如小型商业企业的发展、国营企业的出租等,都意味着资本主义关系的发展,看不到这一点,那就是完全丧失了清醒的头脑。不言而喻,资本主义关系的加强,其本身就是危险性的增强。”[6](P.607)尽管列宁对商品经济的论述还存在某些局限,在某种程度上夸大了商品经济的危险,但他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商品经济理论与本国实际相结合,提出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有一个利用商品、货币的过渡阶段,为以后我国发展商品经济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借鉴。

列宁逝世后,随着农业集体化的逐步实现和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比重的增加,30年代以后,反对商品经济的观点日益抬头。斯大林从社会主义社会存在两种不同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一角度阐明了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商品经济的原因。又指出要分清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区别,提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生产在一定时期能为社会主义社会服务而不会引向资本主义。应当说斯大林对于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的关系的探索有一些成果,但其商品经济思想仍有很大的片面性,是极不彻底的,商品经济只能在计划经济的夹缝中生存。

(二)商品经济理论探索阶段

继承和发展了斯大林的商品经济观点。首先,突破了斯大林两种公有制论的观点,提出商品经济的存亡与生产力发展水平息息相关,“两种所有制存在是商品生产的主要前提,但商品生产的命运,最终和生产力发展水平有密切关系。因此,即使是过渡到了单一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如果产品还不很丰富,某些范围内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仍然有可能存在。”[7](P.977)这对于科学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是否要发展商品经济提出了一个基本的衡量标准。其次,承认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指出价值法则是一个伟大的学校。1962年进一步提出,等价交换和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阶段必须严格遵守的马列主义的两个基本原则。最值得一提的是,正确区分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问题上,的一个重大理论贡献,是他在科学社会主义史上第一次对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根本区别作出了科学的说明。”[8]人们最容易困惑的问题是商品生产是否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或是商品经济是否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说清这一问题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商品经济理论中国化的关键和核心。指出“商品生产不能与资本主义混为一谈。”[9](P.439)他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存在本质差别,提出我国发展商品生产是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则是资本家为了追求剩余价值。并进一步提出判断商品生产的性质的标准:“商品生产,要看同什么经济制度相联系,同资本主义制度相联系就是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同社会主义制度相联系就是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9](P.439)言外之意就是,商品生产不是区别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标准,这同邓小平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可惜的是这一正确的思想并没有贯彻下来,而后他又主张限制、取消“小自由”,并且批评“三自一包”、“四大自由”。始终坚持“计划第一,价格第二。”他既希望解决计划的主观性和客观实际相脱离的错误,又要坚持那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特征之一的计划经济,对待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必然具有一定的反复性。

总之,在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的关系问题上提出了许多珍贵的思想观点,虽然由于某些局限,许多正确的思想没有在实践中一以贯之,虽然的探索并没有突破传统计划经济的体制,但超越了斯大林,为邓小平理论创新积累了经验,也为当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教训。

(三)邓小平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阶段

邓小平借鉴并总结了以往的经验和教训,重新阐释了社会主义的本质,邓小平理论正确解决了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的关系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把人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一个崭新的高度。

第一,重新认识社会主义社会,明确我国最大的实际。建设社会主义,前提是要弄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对于这一问题,邓小平提出,“搞社会主义,一定要使生产力发达,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我们坚持社会主义,要建设对资本主义具有优越性的社会主义,首先必须摆脱贫穷。现在虽说我们也在搞社会主义,但事实上不够格。”[10](P.213)也就是说我们的社会主义是远没有达到马恩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因此,中国的最大实际是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必然要利用资本和市场。邓小平进一步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判断的标准: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只要符合这一标准的都应该而且必须用来发展社会主义,这就为我们发展市场经济提供了理论前提。

第二,计划和市场都是资源配置的方式和手段,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发展市场经济。在《计划和市场都是发展生产力的方法》中,邓小平说:“为什么一谈市场就说是资本主义,只有计划才是社会主义呢?市场和计划都是方法嘛。只要对生产力发展有好处,就可以利用。它为社会主义服务,就说社会主义的;为资本主义服务,就是资本主义的。”[10](P.203)邓小平在1992年“南方谈话”更加明确了这一观点,“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10](P.373)这就解决了长期以来把市场等同于资本主义,把计划等同于社会主义的认识误区。从根本上说明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能够而且必须发展商品经济。

第三,计划和市场相结合,“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10](P.373)在明确社会主义可以发展市场经济的重大问题之后,另一个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协调市场和计划的关系。邓小平看到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各有优点, 因而主张把二者结合起来。他说:“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 就更能解放生产力,加速经济发展。”[10](P.148)在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问题上, 从讲以计划经济为主, 到不要再讲以计划经济为主, 这是一次重大变化和突破,打破了苏联模式下计划经济为主导的传统框架,真正把马克思主义商品经济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

第四,在中国发展市场经济不会导致资本主义。改革开放初期,国内外舆论纷纷质疑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甚至不少国外媒体宣称中国搞的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资本主义,这也是邓小平想得最多和讲得最多的重大问题。邓小平指出发展市场经济不会导致两极分化,不会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并一再强调“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会不会产生新的资产阶级?个别资产阶级分子可能会出现,但不会形成一个资产阶级。总之,我们的改革,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又注意不导致两极分化……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10](P.138)这里,邓小平牢牢地把握住了保证改革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而不会走向资本主义的两个根本条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消灭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在任何时候只要抓住了这两个根本条件,社会主义就不会导向资本主义。

邓小平理论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实践相结合的光辉典范,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理论成果,它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重大问题,把社会主义的重心从阶级斗争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现了中国的高速发展。社会主义社会是毕竟是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理论和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是也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只有逐步积累在每一个具体历史阶段上获得的并经过实践检验的认识,不断推进,不断深化,才能逐渐接近于科学真理。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思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至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当展,一些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首先,如何正确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的关系?邓小平理论打破了计划经济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这个传统观念,指出计划和市场都是手段。实践证明,在中国搞市场经济是正确的。然而有些人在马克思主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上认识模糊,甚至叫嚣马克思主义过时了,认为商品经济将存在于整个社会主义包括共产主义的始终,甚至要求实现全面私有化。这种荒谬的论点对当下和未来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是十分有害的。因此,我们必须理顺二者间的关系,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理论基础。

其次,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邓小平理论解决了把市场经济引入社会主义制度当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提出要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走共同富裕之路 ,这些都从根本上保证了社会主义的大方向。然而在现实的发展中,剥削、两极分化这些本不是社会主义而是资本主义的特征,是社会主义要消灭和消除的东西,却现实地存在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当中。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我们的市场经济毕竟是从资本主义引进来的,在引进市场经济体制时,有没有同时把资本主义的某些制度性因素也引进来?当前,我国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哪些因素是非社会主义性质的,是与社会主义制度冲突的?……再则,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和完善的情况下,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市场经济的规则究竟应该在什么范围内推广?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是否存在着过度市场化的问题?”[1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真正把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结合起来,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消除而不是扩大非社会主义的因素,这些都应该引起我们深入地理论思考。

第三,如何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引进外资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重大举措,如今通过外资形成的制造业、加工型企业遍布中国,这些工厂、企业的引进确实活跃了国民经济,给我国的增添了不少活力,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就业危机。然而加工制造业毕竟处于产业链的最底端,技术含量低,所依托的主要是廉价的劳动力。在这些企业中,劳动者所从事的是大量简单机械的重复劳动,普遍存在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工资低,劳动者缺乏系统的职业培训、发展后劲不足等一系列问题。生产力系统中,人是最核心的因素,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最重要的是提高人的素质,在这一产业结构中又该如何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邓小平市场经济理论贯彻到农村即实行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这一政策执行初期确实解决了农村人与地、产与收的矛盾,但一家一户的家庭式耕作毕竟没有走出传统小农经济的束缚,也阻碍了工业化的成就及时应用于农业生产。目前农业生产力水平较低、农村空心化、农民收入低,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农业人口占大多数的国家,三农问题尤为突出。农村生产力如何解放也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重大问题。

第四,如何协调市场与宏观调控的关系?中央多次强调要把市场和宏观调控结合起来,努力实现二者的有机统一,并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资源的配置应当建立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而当市场调节无能为力或调节得不完善时,就需要由政府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一方面,市场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它有趋利性、盲目性和滞后性,在完善生产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方面缺乏力度,市场也无法解决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这就必然要求宏观调控介入。另一方面,宏观调控也要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不能过度。目前的国企问题,很大程度上的争论就在于政府职能超越了一定的度,把本来应该由市场决定的事情纳入了调控的范围内。现实生活中,如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效果最优化,同时又能把宏观调控的优势发挥在适当的范围和程度内,真正实现市场与宏观调控的完美结合,这是现实提出的又一个重大问题。

当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种种思考的关键在于如何使之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尤其是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市场经济伴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始终,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我们要正视市场的作用和优势。另外,市场的天然逐利性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必然带来贫富差距甚至是两极分化,对市场经济不能放任,无论何时都要加以引导,明确发展的目的是为社会主义服务。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种种问题都是围绕着如何协调、引导和发展市场经济使之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相一致这一根本立场而展开的,对此要明确两个基本要点:一是明确发展为了什么,我们的最高理想是实现共产主义,实现每一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市场经济是我们发展社会主义的重要手段但绝不是目的,任何时候都不能把手段上升到目的的高度;二是明确怎样发展,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还是很不发达的,没有完成经典作家所说的社会主义基本任务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以奠定物质基础是我们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市场经济对发展生产力有重要作用,要发展多种非公有制经济,同时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要坚持。现阶段下,不论是公有还是非公有制经济,其发展都有一个度的问题,要实现的二者的有机统一就要把握这个度――既要发展生产力,又要不断的增进社会主义因素,尤其是改善人民的生活。

总之,马克思主义是发展的理论,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立场、方法是我们的行动指南。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不是停滞不前的,任何有生命的理论都是发展的理论,马克主义从诞生其就要求各国共产党人结合本国实际不断发展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随着时展永葆青春活力,并在实践中不断的丰富、发展和完善自己。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结合中国实际对马克思主义的继承、发展和完善,它本身也是一个不断完善、永无止境的过程,任何时候都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它。始终要把时展的特征、历史发展的阶段、中国发展的国情融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发展之中,以更好地指导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