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刊物 生活杂志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公文范文 > 工程师论文

工程师论文

时间:2022-04-04 10:40:0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一篇工程师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工程师论文

工程师论文: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卓越工程师”专业课程体系与培养方法研究

1.引言

“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重大改革项目,其目标是培养造就一大批创新能力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质量各类型工程技术人才,为国家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才强国战略服务,同时对促进高等教育面向社会需求培养人才,全面提高工程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天津工业大学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于1998年设立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并于1999年开始招生,自开设以来学校非常重视该专业的建设,十几年来,为社会培养了大量电子信息行业急需的人才。2012年6月,经市级专家组对本校电子信息工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培养方案进行论证后,该专业被入选校级“卓越工程师”试点培育计划。

2.电子信息工程专业课程的特色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培养的学生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具备信号检测、信号传输、信息处理、电子系统工程等专业理论知识及检测与仪表、自动控制、计算机应用技术等较宽广领域的工程技术基础和基本技能,最终具备“基础实、口径宽、能力强、素质高”卓越工程创新人才能力。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旨在为国家电子信息行业培养造就一批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强、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优秀工程师,因此在专业课程体系建设方面应加强理论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建立模块化的理论与实践教学体系和运行机制,同时建立可持续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

因此学院按照“综合化、科学性、系统性、先进性”的原则对电子信息工程的专业课程体系进行整体优化,要求突出专业定位与特色,形成以“信息流”——信息获取、传输、处理、控制的模块化课程体系,最终通过电子信息系统设计类型课程对所学专业知识的模块整合,专业课程体系结构图如下图所示。在教学体系中的每一个模块都由与专业知识紧密相关的课程组成,在理论教学结束后,还有相应的实践环节进行支撑,加深学生所学专业知识的理解。每门课程都有相应的专业教师课程组负责,同时邀请电子信息类相关企业参与讨论制定教学方案与内容,包括课程的设置、课程内容的取舍衔接与整合,将企业对所需人才的工程实践能力的要求落实到具体的课程体系及教学环节中,通过校企合作与工程教育完成人才培养。其中本专业课程体系中“EDA原理及应用”、“自动控制原理”、“虚拟仪器技术”、“微机控制技术”、“嵌入式系统”等课程是本专业的重点建设课程。

3.课程教学与教师科研相互结合的教学方式

电子信息产业的迅速发展要求电子信息工程专业须与相关企业更紧密结合,尤其是近几年来,国家所推广的“战略性新型产业”相关专业中,电子信息工程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相关方向,只有紧跟最新的工程技术发展,培养电子信息类专业的“卓越工程师”人才,才能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同时高校是科研创新的重要基地,因此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卓越工程师”专业课程教学内容中应采用新的教学理念:将实际工程项目引入课程教学中,以工程项目驱动教学,将课堂教学与实验室教学紧密结合,形成“在实践中学习”的教学模式,同时将教师科研课题与教学内容有机结合,由教师指导学生在课内实践环节或课外科技活动中完成教师所承担的实际项目,从而有效培养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与创新意识。

4.结语

与国内着名高校相比,我校的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历史相对较短,专业培养特色不突出;因此还需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教学模式进行不断的改革与创新。由我系教师申报的天津市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卓越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已获得立项资助。凭着“卓越工程师”试点专业的契机,同时借鉴国内外着名高校的办学经验,结合“十二五”发展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师资条件,从课程体系改革入手,坚持加强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校企联合实践基地建设等,为社会培养一批能应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技术手段的高级电子信息工程创新人才而努力。

工程师论文:论工程师在施工索赔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所称的“工程师”在我国称为“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单位”,在美国、香港称为“建筑师”,在英国称为“咨询工程师”,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将其统一称为工程师。

尽管《建筑法》第三十四条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的规定,但监理工程师的究竟地位如何,是业主的人,是独立的第三人,还是争议裁决人,工程师的决定是否具有最终约束力仍是一个模糊的问题。这也给建筑工程纠纷争议的解决和案件审理带来了不确定性。本文作者在国内外合同文本及工程惯例比较的基础上,着重分析并阐明了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对工程师地位应有的理解――工程师的基本地位是发包人的人,其作出的决定(或处分性签证)对承包人一般不具有最终约束力。

一、典型的工程纠纷,耐人寻味的工程师地位

座落在上海市××路口的某三十六层涉外办公大楼由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造。1995年11月,经议标程序,房地产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香港某施工企业为该大楼上盖工程总承包人。随后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采用经房地产公司修改后的香港建筑工程合同文本。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为5111.6万美元,开工日期为1995年11月28日,竣工日期为1998年4月11日;设计单位为某国际公司,设计单位根据合同条款的授权发出指示,全面负责业主方的工程管理工作,如提供设计图纸、进行工程变更、签发付款证书、竣工证书、决定变更价款、工期顺延、费用索赔等;总承包人对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总承包人如有异议,可提起诉讼;此外,合同还约定了估算单位和质监单位为上海E监理公司,二者配合设计单位的工作。

由于设计变更、延误支付进度款等原因,上盖工程于1998年11月1日竣工并交付使用。后因房地产公司拖欠约400万美元的工程款,施工企业在反复催讨无着的情况下,于1999年5月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赔偿延期延长所致损失,诉请金额总计715.8万美元。同时,房地产公司也以工期拖延、质量缺陷及未完工程为由提起诉讼,诉请金额总计582.3万美元。其中两项主要争议为防火门品牌变更的扣款、工期延误的原因及责任承担,涉及双方诉请金额达800万美元,二者均与设计单位的签证密切相关。

防火门品牌变更的扣款的事实及争议为:对防火门项目,施工企业的合同报价为78万美元;应房地产公司就日本××品牌的询价,施工企业曾就此报出了197万美元的价格,后又承诺“如贵司采用指定的日本××牌防火门而符合国内防火规格”,可以接受并不增加合同报价;其后签订的协议书及合同约定采用“日本××牌产品(……)或其它经上海市消防局设计单位认可的等质产品”。在施工过程中,因日本××牌不符合上海消防要求等原因,经设计单位同意,防火门最终使用了符合上海消防要求的国产××品牌。同时,设计单位决定按“原合同造价扣款”,并指示估算单位按该原则核价。随后,估算单位作出核价,认为扣款金额为11.4万美元。房地产公司置设计单位的上述决定于不顾,认为施工企业未使用日本××品牌是一种违约行为,要求扣除日本××品牌和实际使用的国产品牌市场价的价差123万美元。

工期延误的事实及争议为:上述工程竣工日期从合同约定的1997年4月11日推迟到1997年11月1日,共计拖延了205天。对该延误情况,施工企业以拖延支付进度款、设计变更、开工日期拖延等等事由多次申请工期顺延,设计单位仅批准了19天,此外的189天延误均未予批准。为此,施工企业重新整理证据,提起诉讼要求根据法律及合同顺延189天工期,并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工期延长所致损失。房地产公司认为设计单位系双方在合同共同委托,所作工期评核对施工企业具有约束力,工期不应顺延,法院也不应予以修改,并提起诉讼要求施工企业承担工期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上述案例是一起典型的施工单位催讨工程款,建设单位以工期、质量作为对抗的工程纠纷。该纠纷主要争议事实所涉及的设计单位工程索赔中的地位及作用耐人寻味:设计单位对其不利的防火门扣款决定,房地产公司全盘予以推翻;设计单位对其有利的工期顺延的批核,房地产公司则引以为据,根据就不理踩施工企业的事实和理由。上述案例中所出现的问题并非特例,在国际工程中,工程师地位之争由来已久。在我国,工程师的地位更是模糊不清。合同文本及适用法律不同,工程师的地位就会有所不同。我国《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确立了工程法律的较为完备的体系,也为明确工程师在工程索赔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提供了依据。

二、工程师的权利源于业主的授权,其基本地位是业主的人

工程师不是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方,也不是政府授权的工程管理者,其为何能够介入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发包双方之间?工 程的交易习惯是:发包人与工程师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工程师进行工程关系,并支付一定的报酬;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师可以进行的工作范围;承包人与工程师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基于此,可以判断工程师介入工程的依据不外乎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发包人基于委托监理合同的委托,第二种情况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基于工程施工合同的共同委托,第三种情况是前两种情况兼而有之。现分析如下:

我国法律规定:委托监理合同确立的是发包人与工程师的委托关系,工程师处理的是发包人的事务,接受的是发包人的指令,维护的是发包人的利益,是发包人的人。监理合同既非技术合同,也非工程合同,而是委托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认为是工程师是发包人的人。《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师的主要责任仍是作为发包人的人、处理发包人的事务。我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二ΟΟΟ年二月十七日修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该文本规定工程师在工程施工中的主要职责是:工程师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征得发包人同意的前提下,包人行使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等权利。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订的《业主与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也规定工程师的主要职责是行使发包人的权力、履行发包人的职责。同时,上述文本均规定,对工程师的失职行为,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反证工程师是发包人的人。

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工程师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工程师经发包人授权行使发包人的权利,而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授权工程师行使权利,或者说这些条款实质是发包人授予工程师行使其在工程施工合同中部分或全部权利的一份授权委托书。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的“工程师”指发包人授权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授权代表可以行使全部“工程师”的全部或部分权利,(监理)工程师则行使剩余之权利。也就是说,(监理)工程师行使的其实就是发包人授权代表之权利。该文本通用条款第5.2条款 有关“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的规定也说明工程师的权利实质是发包人所授予。作为该文本制订依据之一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1987年制订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也有类似之规定。该联合会(FIDIC)制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通用条件第3.1条款更是明确指出“”发包人任命工程师“,”除非合同条件另有约定“, ”工程师履行职责或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利,应视为工程师为发包人工作“。这些主要规定无一不表明:工程师系受发包人之托,行使发包人的权利,而非受承发包双方共同委托,行使双方共同授予的权利或进行调解。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实质上也是一份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委托书。其完全符合《建筑法》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之要求。

以上分析表明:工程师的权利来源于其与发包人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工程师的规定不过是发包人其授予工程师其在工程施工合同中部分或全部权利的权利的一份授权委托书,工程师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基本地位是发包人的人。

三、工程师客观公正之职业要求并不意味着其是独立人,其是否有该地位应视施工合同的约定

许多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均规定除了作为发包人的人之外,工程师还有独立人地位,但工程师何时行使的是人的权利,何时行使的是独立人的权力,却并不清晰。独立人是指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接受签约各方的共同委托,独立处理工程事务的的第三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5.4条款规定“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FIDIC)制订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通用条件第2.6条款规定 “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自行采取可能影响业主或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的行动时,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作出公正的处理”;有25处规定工程师就工期和价款确定问题作出确定前应该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地协商”;第67.1条款规定,对承发包双方的争议及对其的异议,承发包任何一方均可按一定程序提交工程师裁决,对裁决不服的,70天内应提起诉讼或仲裁。基于类似的合同文本的规定,许多人认为工程师有四个角色:设计人、质量控制者、计价及证明人,裁决人,其中前二者的工作为人的工作、后两者的工作为独立人的工作。对工程师所做的工作,哪些属于人工作,哪些属于独立人工作,上述主张者也很难分清,于是得出“咨询工程师不可能是纯粹的第三方,但也不能简单地在不是第三方与不公正之间划等好”之类模糊的结论。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该规定改变了1995年12月15日建设部、国家计委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18条有关“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之规定。笔者认为该变化可以理解为:《建筑法》取消了工程师独立人这一含糊的地位,肯定了工程师就是作为发包人的人这一清晰的地位,与《合同法》第276 条及第21章委托合同有关规定相呼应。

至于工程师应该“客观、公正”的理解,笔者认为这是工程师作为社会中介机构,法律要求其具备的职业道德要求。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监理工程师事务所和监理工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监理工程师行业的执业纪律和道德准则,恪守科学、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际计委2000年1月3日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这些规定均将“公正、诚实信用”作为工程师等中介机构的执业纪律和道德准则。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客观、公正”是工程师的职业要求,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工程师有独立人的地位,应认为工程师在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不具有独立人的地位;同时,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师就是发包人的人,不宜再约定工程师又是独立人。上述案例的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合同并未赋予其有居间对承发包双方的争议或有关事项进行评判的权利,很明显仅是A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人,与独立人角色无涉。

四、除非施工合同特别约定,即使兼有独立人地位,工程师也无最终决定工程争议的权力

通常情况下,工程师的决定并无最终约束力,承发包双方依法享有诉权。当工程师的地位仅为发包人的人时,工程师没有裁决权,对工程师所作决定,承包人当然有权提起诉讼。当工程师的地位为发包人的人并兼为独立人时,如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及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等标准合同文本中,工程师往往拥有一定的裁决权,但该裁决权是相对的,承发包任一方对此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诉讼或仲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5.4条款规定,“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即对发生的影响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的时间时,工程师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客观公正的处理)有异议时,按照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第37条款则规定规定了约定仲裁或诉讼的两种方式。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通用条件第67.1条款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最初的裁决决定之日起70天以内,可以向法院或仲裁庭对工程师的裁决提起异议。

在作为工程师制度发源地的英国,工程师的决定是否具有最终约束力,一直也存在争议。到1999年,英国上议院对Beaufour Developments (NI) Limited 诉 Gilbar ASK (NI) Limited 一案作出了判决,这种争议才得到了解决。该案明确了这样的观点:除非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工程师的决定没有最终约束力。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澄清:其有权审查并修改工程师签发各项证书及决定;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工程师签发的证书及决定具有最终约束力。因为合同没有明确该证书及决定有最终约束力,在法律上应视为工程师签发的证书及决定是暂时性的,其目的是使合同能够顺利履行。据此,法院作出了判决。

可见,除非施工合同特别约定,即使工程师兼有独立人地位,承包人对工程师签发的证书和决定有权提起诉讼或仲裁,法院或仲裁庭均可以审查、修改工程师的决定。鉴于施工合同没有赋予设计单位独立人地位且并未约定工程师的决定具有最终约束力,前述案例中设计单位的工期批核当然可以修改。

五、工程师签证的效力应视其地位及授权范围等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工程签证的概念有狭义或广义之分。狭义的工程签证,指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广义的工程签证,一般指对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文件,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出具的确认、不予确认或部分确认的书面意见。根据确认的内容。工程签证又可分为处分性签证和报导性签证,处分性签证指就工期延长,价款增减、损失补偿等涉及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设定、变更或消灭的事由出具的签证。报道性签证指就工程计量、进度安排、材料报批、工程验收等涉及客观事实的记录、报导等事由出具的签证。本文讨论的工程师签证范围限定为由工程师签发的处分性签证。鉴于处分性签证的特点及工程师的特殊地位,工程师签证的特点有:

(1)、工程师签证涉及到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

(2)、工程师签证是对承包人的申请或要求的回复;

(3)、工程师签证是对承包人文件确认、部分确认或不确认的单方面意见,可视为工程师对此的裁决或承诺或反要约;

(4)、工程师签证由工程师签发,与其地位密切相关。如工程师对签证事由有最终的裁决权,则该签证对承发包双方均有最终约束力;如工程师对签证事由有相对的裁决权(即工程师对此有独立人地位时),该签证具有相对的约束力;如工程师对签证事由没有裁决权(即工程师对此仅为人地位时),该签证的效力则根据民事的有关原则确定。

如上所述,工程师的基本地位为发包人的人,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工程师的条款为发包人授予工程师权限的授权委托书。根据的一般规定,工程师应该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签证,授权范围的签证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工程师超出授权范围的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至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工程施工合同一般约定工程师不应该修改合同。工程师的本质作用在于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而不在于修改合同。工程师是工程管理的核心,而工程管理的主要依据就是合同,工程管理者自然无权修改其据以管理的依据-合同。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规定了工程师无权解除承包商的义务。FIDIC《工程施工合同》(1999年第一版)第3.1条明确规定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

同时,根据要约承诺的一般规定,如工程师以发包人的人身份进行签证,当该签证的内容为确认承包人的意见时,为一份承诺,与承包人的意见一起构成了一份有约束力的合同;当该签证的内容为部分确认或不确认承包人的意见时,该签证为一份反要约,如承包人在合理时间内提出异议,则对双方均不具备约束力。

基于以上分析,工程师签证的效力可归纳为:

1、如工程师对签证事由仅有人地位,工程师在业主授权范围内的签证,承包人无异议的,可视为一份补充合同;

2、如工程师对签证事由仅有人地位,工程师在业主授权范围内的签证,承包人有异议的,可提交仲裁或诉讼;

3、如工程师对签证事由仅有人地位,工程师超出业主授权范围内的签证,业主有异议的,可提交仲裁或诉讼;

4、如工程师对签证事由兼有独立人地位,业主和承包商可按约定程序提交仲裁或诉讼;

5、如工程师对签证事由兼有独立人地位且有最终决定效力,业主和承包商一般不得推翻。

鉴于一般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师的签证鲜有最终约束力,工程师对签证事由兼有独立人地位的情况也不多,故在实务中一般可以认定工程师在施工索赔中的地位为发包人的人,其签证一般可按第1至第3种情况进行处理。

工程师论文:浅谈培养通信工程专业卓越工程师的研究与实践

论文关键词:卓越工程师教育计划 创新能力 社会需求 培养方案

论文摘要:按照国家“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的基本要求,本科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在本科教学中的地位日趋重要。本文分析了企业需求旺盛、毕业生供给旺盛,却出现企业招聘难、毕业生就业难的现实问题,结合实施卓越工程师计划的实际需求,介绍了如何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形成专业特色,研究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趋势和人才需求,探索更有效的实践性教学模式,构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课程体系,改革教师培养和使用机制等内容,以期培养更多优秀的工程技术人才。

20世纪末,多媒体的广泛推广、互联网的应用极大地推动了通信工程专业的发展。21世纪初,宽带技术、光通信也已经崭露头角。通信工程专业所研究的内容涵盖了当今最流行、发展最迅猛的领域。通信技术的发展速度快,对人才的需求量相当大,堪称“最容易找到好工作”的专业。由于通信产业在全球的高速及持续发展,该专业在国外也是最热门的专业之一。这些特点决定了通信工程专业必须加强基础课程教学,加强专业基础实践技能训练,加强专业技术综合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训练。

我国有工科类在校学生700万人,数量居世界首位。但工程人才质量的国际排名连续多年处于落后水平。一方面是我国一直没有建立注册工程师资格认证制度,也未参加国际通行的工程师认证体系。而更重要的原因是,国内工程教育多年存在的“学术化”取向,使工科学生在读期间以上理论课为主,缺少工程实践。工科院校培养的是科学家,却不是工程设计人才。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从培养我校通信工程专业卓越工程师的角度,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确定人才培养目标;注重交叉学科特色,形成专业特色;改革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内容,构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课程体系;改革教师培养和使用机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探索更有效的实践性教学模式,推进人才培养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提出一系列具体的措施,以期做好我校通信工程专业卓越工程师的培养,为我校其他专业卓越工程师的培养提供一种可以借鉴的模式。

一、研究与实践内容

通过改革和建设,研究并开发一套能适合于通信工程专业卓越工程师的培养模式,通过这种模式,强化培养学生的工程能力和创新能力。具体内容包括以下5个方面。

1.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确定通信工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按照教育部“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人才培养的要求,制定本科培养标准。通信工程是典型的产业需求牵动技术研发,进而驱动教育发展的产业。通信工程相关企业非常注重学生能否掌握新技术,由于人才培养模式滞后于产业发展,导致了学校培养出来的毕业生普遍缺乏实践动手能力,难以有效满足企业的用人需求,这样就造成毕业生和企业都陷入了一个“两旺两难”的境地:企业需求旺盛、毕业生供给旺盛,却出现企业招聘难、毕业生就业难的现实问题。

为了适应新时期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针对通信工程专业应用性强、与社会联系密切的特点,紧密结合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需要,立足于北京地方经济,依托行业发展,研究行业对于本专业学生在毕业后应该具备的各种知识、素质及能力要求,聘请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工作,直接承担教学工作、成为学生在企业的导师,重视学生在企业实习阶段的安排及落实,并注重实效。将知识传授、能力与素质培养各项人才标准以及相应的知识能力大纲落实到具体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对通信工程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进行恰当定位;根据培养目标,设计培养规格;根据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制定培养方案;根据培养目标、培养规格与培养方案选择培养途径并加以实施。建立校企联合培养,做好企业学习阶段的培养方案。学生通过在企业分阶段、分层次的实习和学习,了解工程实际需要,熟悉工程设计、工程研究的基本方法,提高职业素养、分析能力、沟通表达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管理能力等工程综合能力。积极探索和构建通信工程专业适应市场需求的教学体系,搭建起人才培养和企业需求之间的桥梁,培养适合国家、社会和市场需求,在工作单位中下得去、留得住、用得着的工程设计人才。

2.注重交叉学科特色,形成专业特色

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在本专业中有适当的交叉,将通信工程专业的内涵由点对点信息传输扩展为网络信息传输,人才培养方案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宽、新的专业知识的特点,使本专业的学生具有适应通信和计算机两方面业务领域的能力。本专业有较强大的教学和科研队伍,科研能力强,教学和科研成果多。拥有通信和计算机技术两方面的师资,形成了学科交叉和融合。在专业基础课程中,加强计算机技术知识学习,以微机原理、操作系统、数据结构构成课程体系。在选修课中,设置了面向对象程序设计、数据库原理、软件工程等课程补充加强计算机技术知识,以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和就业针对性。在拓宽专业知识的同时,精练教学内容,整合原专业课程,不出现知识膨胀现象。在专业课程调整中,将程控交换扩展成现代交换技术,增加了现代网域交换技术。在典型通信网技术的基础上,扩展了通信网理论基础和有关协议的内容。为了将通信传输系统与通信网结合起来,开设了接入网技术课程,它是通信网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现代通信传输的信息以语音和图像为主,因此开设图像处理、多媒体通信、信息安全课程,向学生提供多媒体通信相关知识。

3.改革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内容,构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课程体系

坚持“夯实基础、拓宽口径、增强能力、提高素质”的人才培养思路,深化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注重全面素质教育,重视创新与创业能力的培养,研究通信工程及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趋势和人才需求,吸引通信工程产业、行业和用人部门共同研究课程计划,制定与生产实践、社会发展需要相结合的课程体系,实现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在培养计划的制定中促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创新,优化通信工程专业核心课程,拓宽专业知识面。建立学位课程制,确保专业的基础理论。增大选修课程,压缩课时总体数量。改革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留给学生自主学习时间,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促进学生的能力提高和个性发展。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对传统内容加以整合,设置综合性课程和综合性课程设计来训练学生知识综合能力。设立“创新实践学分”,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导师指导的科研课题,训练和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与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改革学生学习成果的评价方法,按照“知识、能力、素质”全面发展的要求,基础课程以考核知识为主,专业课程主要采取大作业、项目成果、综述、报告、在企业实习的综合表现、口试和答辩等考核方式,注重学生能力和素质的考核。

4.改革教师培养和使用机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卓越”绝不是少数、精英,而是指高素质、高质量。培养通信工程专业卓越工程师,必须有一支能胜任教学、实践环节要求的教师队伍。有计划地安排骨干教师到国内名牌大学、中科院等单位的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做访问学者,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建立工程教育中“教师—工程师”有机结合的新机制,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通过从研究所、企业聘请工程师或选派教师到研究所、企业参加工程实践等手段,打造一支适应卓越工程师培养要求的实验实习教师队伍。鼓励教师赴研究所、企业挂职锻炼和出国进修,加大教师工程实践能力培养力度,提升专业教师的工程能力素养,强化工程背景。优先聘请有研究所、企业工作经历的专兼职教师,努力提高专业课教师中具备在研究所、企业工作的工程经历的教师比例。从研究所、企业聘请有工程经验的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毕业设计指导教师,加强与研究所、企业的产学研合作,建立培养基地。在研究所、企业的深度参与下,以实际工程为背景,以工程技术为主线,着力提高学生的工程意识、工程素质和工程实践能力,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工程师。

5.探索更有效的实践性教学模式,推进人才培养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实践教学是巩固理论知识和加深对理论认识的有效途径,是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卓越工程师的重要环节,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掌握科学方法和提高动手能力的重要平台。结合专业理论课程和实验室软硬件,构建了相对完整的实验课程体系,形成包括综合性、设计性、认知性和实战性的实验课程体系,有力培养了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实施大学生科技活动项目、大学生科研与创新项目计划。在教师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培养学生的科研意识和素养,提高创新能力。鼓励学生参加电子设计竞赛,培养创新能力较强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能够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和良好的意志品质。

教学的目的是传授知识,科研是使知识深化和更新,产业是将知识的价值体现出来。如何做好三者的衔接是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本专业与研究所、企业密切合作,强化教学、科研、生产三者间的相互渗透。利用校办产业的技术和设备优势,建立产学研结合的具有学校特色的校内实习基地。建立校企“双赢”的合作机制,培养的本科生有一年左右的时间在研究所、企业学习,学习研究所、企业的先进技术和文化,深入开展工程实践活动,参与研究所、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工程开发,在实践中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同时也为研究所、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二、研究与实践的特色

理顺产学研关系,推动研究所、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并结合市场、岗位需求,优化课程设置,加强核心课程群建设。按照卓越工程师知识能力素质要求,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实际工程为背景,以工程技术为主线,通过学校和研究所、企业的密切合作,培养创新能力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工程技术人才。

以“实践”为中心,改革实践教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在培养通信工程专业工程能力的同时,加强交流、组织、协作及自主学习能力等优秀工程师胜任力的培养。

三、结束语

通过改革和建设,研究并开发了一套能适合于通信工程专业卓越工程师的培养模式,通过这种模式,强化培养学生的工程能力和创新能力。受益学生是我校通信工程专业的学生,如果效果显著,将可以与市内其他相关院校交流,并进一步推向国内相关高校。

工程师论文:对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法律体系的探讨

摘要:我国的执业资格制度是1993年提出的,至今我国已建立了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内的30多个执业资格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于2002年9月在我国开展以来,已顺利推行了3年多的时间。全国现有11000多人通过认定或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报名参加2005年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86000多人。可以预见,在今后几年的时间里,将有数万人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如何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如何确立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法律地位,还需要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本文仅就建立健全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法律体系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法律体系

1 前言

执业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一特定专业技术工作应具备的学识、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必备标准。执业资格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通行做法。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对涉及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职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已有150多年的历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系。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都建立了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执业资格制度,并形成了严格的考试、注册及执业的管理制度。

我国的执业资格制度是1993年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1994年,国家人事部与劳动部共同协商,联合下发了有关实施执业资格制度的分工意见,并经国务院批准,把管理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作为人事部的一项职能任务。国家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两类。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内的30多个执业资格制度。

自国家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9月3日联合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来,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已顺利推行了3年多的时间。目前全国已有11000多人通过认定或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报名参加2005年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86000多人。可以预见,在今后几年的时间里,将有数万人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如何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如何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法律地位和充分发挥其作用,还需要出台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本文仅就建立健全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法律体系进行了探讨。

2 法律体系框架设想

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法律体系框架设想如图所示。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法律体系框架

3 国家法律

3.1 起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法》

国外对社会通用性强,涉及到公众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对社会和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执业资格制度,绝大多数国家是通过立法进行管理的,一般包括执业医师、执业药师、注册建筑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另外,部分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的部分州制定有《工程师法》。我国已经颁布了《会计师法》、《教师法》、《律师法》、《医师法》等个人执业资格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公布,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后颁布实施的。此后,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于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近些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重、特大事故接连发生,每年因各类事故死亡高达13万余人,另有近百万人伤残。并且在各类伤亡事故当中70%的事故是发生在非公有制的中小企业中。据专家估计,近几年我国每年因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给国家带来的经济损失达2500亿元以上,占GDP的2.5%左右。造成上述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许多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的中小企业,还没有一支过硬的企业安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普遍存在着安全工作无人管和不会管的问题[1,2].

因此,若能尽快起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法律地位、权利、责任和义务,将会对改善我国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2 修正或修订《安全生产法》

目前,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起草实施单独的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法律,时机尚不太成熟。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已3年多,在这3年的时间里,《安全生产法》的有效实施对稳定和改善我国的安全生产状况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在修正或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时,明确提出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切实可行的[3].

在下一步修正或修订《安全生产法》时可考虑补充下列内容:

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提出在我国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在第十九条中补充:“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在第二十条中补充:“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将《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修订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咨询、培训、检测检验等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结果负责。”

4 国务院行政法规

4.1 其他执业资格相关行政法规

由于全国人大立法程序比较复杂,我国有不少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首先是从颁布实施国务院行政法规做起的。如在注册会计师资格制度建立之初,于1986年7月3日国务院以国发[1986]68号文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

1995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4号颁布实施,确立了注册建筑师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注册建筑师教育、报考、考试、合格及执业等标准。也就是说,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建立之始,就已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1996年7月建设部有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具体明确了注册建筑师考试资格条件、考试办法及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办法等。

1995年12月12日,《教师资格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实施,

确定了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资格条件、资格考试、资格认定等。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令第10号又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对教师资格考试、资格申请和资格认定等作了具体规定。

4.2 起草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

如前所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起草实施单独的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法律,目前时机尚不成熟。因此,目前在修正或修订《安全生产法》的同时,可以借鉴注册会计师和注册建筑师等执业资格制度,在国家人事部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及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及时起草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以确立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法律地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中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资格条件、注册和继续教育要求,特别是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和执业标准,以及在中央企业和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强制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待时机成熟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4]。

5 部颁规章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主要涉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中介机构管理等项工作,为了促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上述各项工作均需制定和颁布相应的部门规章或法规性文件。

5.1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在举行首次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国家人事部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8月,联合出台了法规性文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确定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具体的考试科目和考试办法等。今后,随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进展,应定期补充或修订有关内容。

5.2《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注册登记后,才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因此,在对首批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注册登记之前,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5月,以局1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和变更注册的注册管理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等。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工作的长远规划,在对其修订时,应补充注册安全工程师重新注册和分专业注册的相关内容[5].

5.3《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是动态的,获得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也不是终身制。随着安全工程科学技术的发展,注册安全工程师还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并定期接受延续注册的审核。因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5年4月又下发了《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5号),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作了补充规定。但此文件为工作文件,法律效力较低,为了激励安全工程技术人员的不懈努力,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今后可以考虑以总局令或法规性文件的形式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5.4《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管理办法》

绝大部分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或在相关中介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工作,因此,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工作的重心应是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管理。但目前对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管理仅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有所提及,尚未颁发专门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管理办法》,因此,若在短期内不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的情况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考虑尽快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颁布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管理办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应重点包含以下内容[6]:

(1)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除了在国家人事部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提及的执业范围外,还应包括安全防护装置的检测检验、工程设计的安全审核、安全技术人员培训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等。

(2)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强制配备

要求在今后3年内,配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办理延期手续时,首先在中央企业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强制性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要求上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在今后5年内,在其它行业的所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强制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要求这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必须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则必须配备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3)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

在要求中央企业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等高危行业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逐步强制性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同时,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到下列事项:

a.安全生产事项必须报注册安全工程师进行安全可靠性分析。

b.每年进行安全生产报告、项目审核、安全资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审核,必须经注册安全工程师进行审核和签字。

c.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年审核报等必须由注册安全工程师签字。

5.5《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后,有相当部分注册安全工程师是通过在有关中介机构工作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特别是《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企业,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这里所提及的“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即为注册安全工程师。而注册安全工程师不能以个人的名义执业。因此,需要尽快颁布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中介机构的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应包含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变更和终止,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执业及其监督管理等。

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委派其聘用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或技术服务。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除了安全咨询外,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监测检验和安全认证等资质。换言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可以是一个集安全咨询、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监测检验和安全认证于一身的服务机构。

6 结论

鉴于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发展现状,建议尽快颁布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两个部门规章。与此同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列入国务院行政法规立法规划,及时起草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待条件成熟后,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法》。

总之,为了加强和稳定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使他们能够完成法律赋予他们的安全生产任务,使注册安全工程师真正能成为一个有吸引力、受尊敬、有前途的职业,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健全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法律体系,以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地位和待遇,保障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与健康发展。

工程师论文:试析电力建设监理工程师的个人修炼

论文摘要:结合电力建设工程监理队伍现状和当前政策导向,从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知识能力到监理工作能力以及监理、人格魅力等方面,论述了电力监理工程师必须进行修炼的内容和方法,以期供同行参考,对不断提高电力监理工程师个人素质、圆满完成监理工作、适应电力监理改革、履行监理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论文关键词:监理;技术能力;工作能力;从业道德;修炼

监理企业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提供高智能的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安全,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作为特殊基础行业的特殊人群,代表监理单位行使监理职能的电力建设监理工程师更应不断加强个人修炼,提升自己的全面素质,适应工程监理改革发展的要求,才能真正胜任监理工作,圆满完成监理任务,履行自己神圣的社会责任和历史责任。

从事工程建设和监理工作多年,往往能听到各方面对监理行业的议论。有人说,某某工地某某监理整天说外行话;有人说,某某工地某某监理素质太差,整天向施工单位吃拿卡要;又有人说,某某工地某某监理管理水平太低,对内不会管理,对外不懂工程协调;还有人说,监理不过是帮业主承担责任,仅仅是签字盖章的,等等。虽然有些说法有失偏颇,但总体上来说,社会上对我国整个监理行业、监理人员的评价普遍不是很高。

究其原因,除了目前我国监理制度、工程建设模式需要改进,业主行为不规范、监理市场不规范等之外,监理服务费用偏低和监理人员素质水平不高并形成恶性循环是主要因素之一。2007年3月30日,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联合下发了670号文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重新规定了监理费用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以保障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2010年8月5日,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中电建协电力工程监理专业委员会下发24号文件,对《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为规则》中监理费指导价和最低限价进行修订,明确规定了施工监理投标最低限价。种种迹象表明,监理服务费低、监理人员待遇低、监理人员普遍素质不高的怪圈将被打破。“十二五”期间,我国监理行业将会迎来健康发展的春天,不能胜任监理工作的一批人必定会被淘汰。

那么,电力建设监理工程师如何进行个人修炼,不断提高个人素质,才能更好地完成监理任务、适应行业发展呢?笔者认为,电力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个人修炼。

一、专业技术知识、能力的修炼

监理工程师首先是高水平的专业人才,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是从事监理工作的基石。主要包括知识、经验、能力三个方面。

1.知识

监理工程师应具有较高的专业学历和一专多能的知识结构。尤其是火电工程建设,所涉及到的专业学科很多,大的专业分类通常为汽机、锅炉、电气、化学、热控、土建、焊接、安全、计经、物资等专业,细分专业更多。因此,作为一名监理工程师,至少应系统掌握一门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应了解或掌握一定的工程建设经济、法律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熟悉设计、施工、管理,并保持知识与技术、法规、管理的发展一致,不断了解和掌握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和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较好地理解设计要求、设计思路就很容易判断失误,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把握不够,就容易对重点部位疏忽监督或放松管理,引起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同样,如果对施工管理、四新技术和政策规定理解不够,对一些现场问题很难提出正确的监理意见,更难以体现监理的专业权威和咨询专家水平。

从这方面来说,一些年龄偏大、不爱学习新知识、仅靠老经验进行工程监理的老同志必须要强化学习、系统学习,加强专业知识的修炼,否则连当“监工”都无法胜任。

2.经验

监理工程师应有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是直接面对工程现场的,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特点。据有关资料统计分析,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失误,少数原因是当事人责任心不强,大多数原因是缺乏工程实践经验。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主要包括工程设计、工程施工、设备制造等方面的实践经验。对于大部分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来说,最需要的是工程施工和施工管理经验。

因此,一个合格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至少应具备5~10年的现场工程施工和管理经验,应当具备所承包单位工程部、质检科科长或项目生产经理、总工程师的专业水平;项目总监、副总监应具备本行业的专家级水平,起码不低于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水平。这样,在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时才能正确提出监理要求和建议,在现场出现问题时才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尤其是这几年来,作为各大发电公司的业主逐渐都在培养自己的工程管理团队,实现专业化项目工程管理,业主的项目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监理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提出了新的挑战。

从这方面来说,那些现场施工经验少,甚至刚毕业就进入监理企业的人,必须要比一般人付出更多的精力,扎根于施工现场,处处留心,虚心向老师傅学习、向施工单位现场技术人员请教,使自己尽快成长起来。

3.能力

在具备专业知识、工程经验的基础上,监理工程师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主要有:

(1)善于观察、发现问题的能力。敏锐觉察问题的能力是监理工程师一个非常重要的能力。要求监理工程师做事用心、处处留心、勤于思考。

(2)分析判断、决断能力。监理工程师工作在现场,业务方面的很多事情需要自己判断和处理,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往往要非常及时。

(3)学习的能力。监理工程师要做好工程监理,必须要有学习的能力。一本新规范的颁发或老规范修订后,有人自己阅读理解掌握了;有人通过宣贯基本了解了;有人被宣贯后还是不甚了解。

建议有条件的监理工程师认认真真学习科技语文知识,这对提升思维和阅读理解规范、图集会有很大的帮助。一般规范、标准五年左右就更迭一次,需要我们与时俱进,终身学习。

二、监理工作能力的修炼

1.灵活应变的能力

工程项目建设不是企业生产流水线,具有很强的一次性实施的特点,现场许多具体情况并没有针对性的处理模式可以参考,这时监理人员的独立应变能力就非常重要。工程实施中对规范、标准有力执行、细致执行和到位的执行就必须具备灵活应变的能力。

从这一点来说,监理工程师应该明白,监理工作不是死背规范、死抠字眼,而是结合自己的知识、经验,创造性地思考,灵活机动地发挥,才能实现有效地监督管理,及时解决各种问题,实现工程建设目标。

2.交往、沟通和协调能力

从根本上来说,工程建设的五个要素人、机、料、法、环中,人是关键性、决定性因素。监理工程师在工程中处理问题、解决问题最终还是要跟人打交道,交往沟通能力就非常关键。

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理念、观念意识能否被业主理解、接受,能否跟业主达成某种程度的看法和利益一致,完全取决于沟通和协调的效果。只有通过有效的沟通才能达成了解和观点上的交流,业主以及各参建协作单位才能认可监理、支持监理的工作,才能形成合力,共同把工程干好。

每个监理工程师都应具备独立召开专业专题会、协调各方统一意见、解决现场各种问题的能力。部门主任以上的监理人员应具备召开大型工程协调会,指挥现场上百、上千人进行工程会战的能力。

从这方面来说,监理工程师应积极锻炼自己的口才和表达、沟通、协调能力,锻炼能正确表达自己思想、与各方实现良好沟通、协调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共同去实施的能力。

三、监理从业道德、人格魅力的修炼

1.从业道德

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一切职业从业的根本核心素质。与学武一样,“学拳以德行为先”。监理工程师的特殊社会角色要求必须有良好的从业道德。目前社会各界对监理行业的一些不良意见主要也就是个别从业人员“德行不良”造成的。

有关法律法规也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作了具体规定。简而言之,就是监理工程师不能受利益驱使做出损害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利益的行为,要守法、诚信、公正地为业主提供服务。

2.人格魅力

任何行业的任何职业人,其工作是否出色都与自身的修养息息相关。人格是做人的资格和为人的品格。人格魅力是人格修养的体现,也是监理工作者的立身之本。监理工程师是工程建设的管理者、参与者,依据与业主的委托合同开展工作,处于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和核心地位。因此,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完备的人格魅力,能够通过一段时间的磨合、了解,使业主对自己更加信任和支持,使承包单位从技术上佩服、从人格上敬重。

尊重与品德。赢得尊重靠的就是人格的魅力。人格魅力来自自身的人格修养,修养的重点就是高尚的品德。作为监理工程师,就是要修炼自己心地纯正、正直无私、刚正不阿、率先垂范的品德。

平等与心态。监理工程师要有一个平等的心态与意识才能够真正理解监理的地位与角色。

首先,从监理与被监理关系来说,要认识到监理工程师不是领导人。监理指令是一种工作的手段与渠道,不是上级对下级下达命令。如果没有平等心态,施工单位不予配合,所有的监理指令等于一纸空谈。

其次,从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来说,也应该认识到监理工程师不是业主的监工。工程参建各方都是法律平等主体。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委托合同、承包合同合法、公正地进行工程监理,有权拒绝按照业主违规操作、违章指挥。对于业主的意见,监理工程师应充分尊重,但也要维护企业和个人的权益和尊严,加强沟通,不卑不亢表达自己的意见,使业主理解、支持自己的工作。

最后,为人大度和宽容。在工作中能够以工作为重,不要在人的态度上斤斤计较。要能够将自己放在一个较高的层次去看待人和事。当一个人总能以宽厚的胸怀对待别人,能够原谅对方的不恭,终会赢得对方的真诚与尊重。有一句话:“要想别人尊重你,首先要尊重别人。”有了平等的心态,说话做事自然会有分寸,双方配合顺利,整个工程的进展才会顺利。

四、结论

电力建设监理工程师是特殊行业的特殊人群,担负着国家电力行业基础建设质量、安全社会监督的重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一专多能的综合性能力,除具备相当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外,还要有工程经济、法律知识以及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工作艺术,更要有很高的职业道德修养和人格魅力,才能顺利完成监理工作,并达到“干好一个工程,树立一座丰碑”的目标,完成社会和历史赋予的神圣使命。

工程师论文:浅析监理工程师在砂石加工系统生产运行管理中的作用

摘要:本文结合龙滩水电站麻村砂石加工系统生产运行管理的实际情况,简要介绍了监理工程师的组织形式及在砂石加工系统生产运行管理中的作用。

关键词:砂石加工系统 生产运行管理 监理工程师作用

1 工程概况

广西龙滩水电站麻村人工砂石加工系统位于坝址右岸下游4km处,主要担负龙滩水电站Ⅰ、Ⅱ、Ⅳ、Ⅴ标以及临建工程约160万m3混凝土所需骨料的生产任务。按混凝土浇筑强度3万m3/月计算,砂石系统生产处理能力为300t/h。根据混凝土使用骨料级配要求,砂石系统以生产二级配骨料为主,同时也能生产三级配骨料进行设计。成品料生产能力240t/h,其中人工砂(≤5mm)96t/h,小石(5-20mm)72t/h,中石(20-40mm)72t/h。砂石系统由麻村灰岩砂石料场(含溜井)、料场进场公路、砂石加工系统(粗碎车间、超细碎车间(制砂)、成品料堆场)、给排水系统、废水处理系统、供配电系统及辅助设施等组成。

2 监理组织机构设置

2003年3月,长峡龙滩工程建设监理部受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双方签订了“麻村砂石加工系统生产运行管理的监理合同”,监理的主要内容是:麻村采石场毛料和剥离料开采的质量控制及边坡安全观测和支护施工,系统生产运行管理(含设备管理)等监理。根据合同授权的监理范围并针对砂石料生产运行的施工特点,监理部确定了监理组织机构设置及专业人员配备(如下图),同时编制了工程监理岗位责任制、“工程监理规划”和有关专业“监理实施细则”,确定了工程监理的总目标。根据监理服务内容,制订了砂石料质量控制措施、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工作制度,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

3 监理工作程序

监理部和监理人员严格按照合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在做好砂石加工系统生产运行管理阶段质量、投资、进度三大目标控制的基础上,严格履行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理职责,保证项目监理人员专业配套、人员到岗,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监理工作。其监理程序可归纳为三大类:

3.1运行管理程序:主要为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之间联系及管理流程,保证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反馈。

3.2监理内部质量体系运行程序:主要包括信息收集及其传递途径;会议协调;各种监理业务处理程序;资料的分类、整编、归档、各层次人员岗位职责;建设各方的关系及其处理。

3.3围绕监理任务落实制定的外在控制程序:包括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程序、施工进度控制程序、支付结算控制程序、信息管理程序、质量事故处理程序、索赔、工程变更、施工分包队伍审批、竣工验收等程序,这些程序是监理控制程序的核心与关键,它在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保证先后开展顺序和衔接,保证监理监控不漏监,同时这些控制程序都在相应的系统中制约了系统的行动,保证各个系统在受控状态。监理工程师只有严格执行这些基本控制程序才能做好控制工作

4.监理工程师作用

4.1控制与管理

凡是成功的项目管理必须有一个高效率的质量组织体系,质量体系的优劣除反映在人员素质、专业配套、组织结构运转、效果可衡量性外,重要一条就是组织可控性,可控性依赖信息传递畅通,信息传递、反馈的途径就是程序。内部可控程序无疑来自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纵向体现命令源,责任与权限控制;横向保证职能部门配合协调和信息流程。监理部在建立健全各项工程管理制度和监理工作制度过程中,全面展开各项监理工作,并坚持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旁站监理制度、主要原材料和半成品的监督管理制度。监理部还通过加强自身的建设,提高监理人员的责任感和业务素质,为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运行有序进展提供了保证,确保了砂石料及料场开挖质量一直处在受控状态之中。同时,监理人员不仅做好自己本职工作,而且还协助运行单位完善生产运行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管理体系,保证成品砂石料的产品质量。

4.1.1 质量控制

砂石加工系统有建立健全的质量监督保证体系,并制定了《砂石料生产质量及试验检测制度》,从料场开采、破碎、筛分各生产环节实行全面生产质量监督控制,并按《砂石料质量试验检测制度》规定进行取样试验检测。各质检责任人职责分工明确,生产运行期间要求质检人员坚持每天进行一次取样试验检测,发现砂石料质量问题及时停产进行整改,按制度和规范要求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了成品砂石料质量。监理到现场采用旁站检查、见证取样、巡视等方法对砂石料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现场质量监控,保证试验结果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在实施质量控制的过程中,监理人员掌握和熟悉质量控制的技术依据;制订质量控制目标和质量成本控制计划,明确监理质量控制机构、人员和任务;检查并协助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对关键部位和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坚持进行质量检查与评定,作好质量检验记录,随时记录施工中有关质量方面的问题, 对工程质量进行经常性的分析,并定期按规定格式编制工程质量统计报表。

4.1.2进度控制

监理工程师进行进度控制的主要方法是:规划控制协调。即根据施工合同确定工程项目的总进度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控制与协调管理。成品砂石料生产根据销售情况或成品砂石料堆场库存情况确定。

4.1.3投资控制

砂石加工系统项目结算分成二个部分:①覆盖层剥离、无用料处理及边坡支护结算为单价合同,由监理控制投资;②毛料开采费用计入成品砂和成品碎石单价合同中,监理只控制成品砂石料质量,不控制其投资;。考虑到边坡支护由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监理工程师处理边坡支护合同时,采取如下措施来控制投资:①在审核设计支护方案和设计图纸文件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注意听取设计地质人员的意见,优化设计方案,节约投资;②在施工阶段,严格工序控制,通过对工程计量的审核,以及必要的抽查等手段实现对工程量的控制。

4.1.4信息管理

在信息管理方面,监理部设置了综合组负责信息管理,负责收、发、保管日常工作中的来往文件、通知、报表,负责保管与工程有关的图纸文件,按月整理日志,会议记录及有关技术资料,每月编发监理月报。监理部要求各专业组认真做好现场监理记录和大事记录并由综合组妥善保管,推进监理规范化管理。

4.1.5安全管理

自从我部承担砂石加工系统生产运行管理的监理工作起,对安全管理尤其重视,多次发文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在平时生产运行管理中,通过采取以下措施来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施工运行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审查批准施工运行单位对工程施工中的重大安全问题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对施工生产中安全薄弱环节生产现场夜间照明及高边坡的危石落石等进行经常性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及时指令整改;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参加对安全事故进行的调查分析,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事故报告及安全报表,监督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的处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督促运行单位认真执行业主下发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文件,并扎扎实实地做好此项工作,以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督促运行单位加强新工人进场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基层班组和民工的管理,执行班前会制度,及时处理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由于安全监督得力,两年多来,砂石加工系统从未发生一次机械伤人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

4.2组织协调

4.2.1与建设单位之间的组织协调:与建设单位领导及其驻工地授权代表的联系与协商,听取他们对项目监理工作和项目监理人员的意见。在召开监理会议、延长工期、费用索赔、处理工程事故、支付工程款、工程变更的签认等监理活动之前,征取建设单位的同意。

4.2.2与运行单位之间的组织协调:与承包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依照有关的法令、法规及委托监理合同赋与的权利,监督承包单位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使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目标实现最佳状态。在涉及承包单位的正当权益时,监理单位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予以维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了解和协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造价以及合同管理中的有关情况,理解承包单位的困难,并热诚地帮助解决困难,促使承包单位能够顺利地完成施工任务。

4.2.3协调方法:(1)根据需要召开监理例会及专项、专题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指定人员主持召开协调会,统一步调,交流意见,决定会议的主要内容及会议程序。会议内容于会前约定,会前明确开会的目的,会议的决议事项应对与会各单位有约束力。凡涉及组织协调工作的人员或单位,聚集一起开会共同研讨协商,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取得共识,使问题得到解决。(2)协商是沟通双方之间的情况,减少分岐,解决矛盾,统一意见,共同作好工作的重要方式与方法。在监理例会和专项、专题会议召开之前,总监理工程师要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的有关负责人作好协商、协调工作,以提高会议质量,减少无效的争议。必要时还可以邀请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人员参加有关的会议,对于重大问题的协商与决策,也可召开由建设、承包、监理单位领导层参加的高一级协商会。(3)协商的基础是信息,信息不通,情况不明,协调工作没有目的,也就是难以收到成效,信息沟通工作通过各单位不同层次人员之间的接触和交流,如专业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各专业管理人员之间,与设计工程师之间,与承包单位各专业管理人员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之间,与设计单位项目总负责人之间,与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信息沟通还可以通过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简报等形式,还可以将所属监理单位的有关业绩的信息传达给有关单位和部门,让他们对所属监理单位有更深刻的了解,以提高监理单位的声誉,增强信任,促进工程建设的良性发展。

4.3指导和帮助

监理项目全过程控制是一个有机整体。但是从工作内容来看又由若干环节组成一个整体。根据各个环节的不同特点和工作内容,采取相应的措施与手段,环环扣紧,条条落实,是监理工程师实施项目全过程控制的重要职责之所在。

运行单位在监理单位指导和帮助下进一步完善了各项操作规程,并监督各项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完善文明施工管理和监督管理网络,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负责人的组织保证体系。对自己所属责任区范围内的环境做到清洁、整齐,不乱堆乱放,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监理现场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运行单位进行整改。

5.几点体会

①业主的支持是监理工作开展的有力保障。监理受业主委托,在业主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如果没有业主对监理工程师信任、支持和指导,监理工作将难以顺利开展。

②搞好监理工作的关键是加强监理队伍的自身建设。在监理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监理工程师除要有较高的学历、广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外,更重要的是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要公正、廉洁,要有强烈的责任心。

③建设监理工作是一项需要各种专业技术、经济、法律综合管理等多学科知识和技能的智力密集型服务工作,这就要求监理人员具有控制投资、管理合同和信息,调解经济纠纷的能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和合同管理意识。监理工程师只有不断提高自己,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监理,一丝不苟,才能有效地对施工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把好关,真正有效地为业主服务。

工程师论文:应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全管理技术研究所所长 樊晶光自2002年9月国家人事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来,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已顺利推行了近3年的时间。2004年有9424人通过了首次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加上2003年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认定的1620人,目前我国有11044人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仍属新生事物,如何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如何解决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位问题,以及如何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地位和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还需要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本文仅就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探讨。 一、在《安全生产法》中应明确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目前,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起草实施单独的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法律如《注册安全工程师法》时机尚不成熟。但《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已近3年,因此在修正或修订《安全生产法》时,应明确提出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切实可行的。

尽管《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由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在《安全生产法》颁布两个月之后才得以颁布实施,因此在《安全生产法》中没有明确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条款。

2002年9月,国家人事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不但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关键技术岗位准入制度开始实施,也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领域人才社会化评价工作开始与国际接轨。同时,也是贯彻《安全生产法》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加强企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满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需求的一个重要措施。

在下一步修正或修订《安全生产法》时可考虑补充下列内容:在第十九条中补充:“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在第二十条中补充:“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或“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可免于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将《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修订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并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二、起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

1.会计、律师、注册建筑师等资格人员的法律依据早在1985年1月21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此后,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对《会计法》进行了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又进行了修订,并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1996年5月15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后颁布实施的。此后,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

我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首先是从立法做起的。1995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确立了注册建筑师的法律地位,并对注册建筑师的教育、报考、考试、合格及执业等作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自建立之始,就已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1996年7月,建设部又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具体明确了注册建筑师考试资格条件、考试办法及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办法等。

2. 现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文件及规章2002年9月,国家人事部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并同时印发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开始启动。

2003年8月,国家人事部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又出台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确定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具体的考试科目和考试办法。

2004年5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又以局1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和执业行为要求等。

此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今年4月又先后下发了《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5号)和《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8号),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和注册管理工作又作了补充规定。

3.起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如前所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起草实施单独的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法》,目前时机尚不成熟。因此,可以借鉴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在现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文件及规章的基础上,及时起草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以确立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法律地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中,应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资格条件、注册和继续教育要求,特别是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和执业标准,以及在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强制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以保障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与健康发展。

工程师论文:谈监理工程师对检验批的验收

【摘 要】检验批是建筑工程组成中的最基本的小单元,做好检验批验收,是监理工作中极为重要、极为关键的根本性工作,是工程质量得到保证的基础。文章主要论述了工程检验批验收的工作内容、重要性及相关知识。

【关键词】自检;报验;标准;资料完备;法律法规

2002年1月1日,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以下简称《统一标准》)颁布实施,在《统一标准》中对检验批验收做了大量细致的定义、解释及规定。检验批是建筑工程中组成中的最基本的小单元,做好检验批验收,是监理工作中极为重要、极为关键的根本性的工作。它是工程质量得到保证的基础,以下是笔者对检验批验收的几点看法:

一、做好基本的检验批验收的重要性

高楼大厦平地起,是每一砖每一瓦构筑成了它的脊梁,是辛勤的建筑劳动者的每一滴汗水铸就了它的辉煌。这一切的一切都须从最基本的检验批开始。

1.《统一标准》对检验批合格质量的条件作了如下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合格条件为: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符合下列规定(强制性条文):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从上述条文中可以看出,单位工程合格的条件必须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合格,分部工程质量合格必须所含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必须所含检验批质量合格。因此检验批作为构成单位工程质量合格的最基本的最小单元,如果单位工程中有一个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不合格,这个单位工程的质量就不能评为合格。千里大堤,溃于蚁穴,所以我们应狠抓检验批的验收工作。

二、检验批验收,标准应明确

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对各检验批中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验收标准都有具体的规定,但对有一些不明确的还须进一步查证,例如:规范中提出符合设计要求的仅土建部分就约有300处,这些要求应在施工图纸中去找,施工图中无规定的,应在开工前图纸会审时提出,要求设计单位书面答复并加以补充,供日后验收作为依据。另外,验收规范中提出按施工组织设计执行的条文就约有30处,因此施工单位应按规范要求的内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监理审查签认,作为日后验收的依据。

三、检验批验收,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是前提

《统一标准》强制条文规定: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工程验收中,经常发现,施工单位自检表数字与实际的工程中存在较大的差距,这都是施工单位不严格自检造成。有些工程施工单位将“自控”与“监理”验收合二为一,这都是不正确的,这实际是对工程质量的极端不负责任。国家《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部令)第18条明文规定:“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四、检验批验收、报验是手续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实行监理的工程,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实行报验制,并规定了报验表的格式。

工程质量报验是系统工程。施工单位报验时应附有相应工序和部位的工程质量检查证明。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审时,应附有相关的质量检验的评定标准要求的资料及规范规定的表格。通过报验这一个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可全面了解施工单位的施工记录,质量管理体系等一系列问题,便于发现问题,更好地控制检验批的质量,报验是施工单位要重视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郑重其事,是质量管理中的必然程序。

五、检验批验收,验收人员即主体要合格

《统一标准》规定工程的竣工验收,分工程(下转第13页)(上接第11页)验收,及分项工程验收应由不同层次的工程师实施验收。同理,检验批验收的记录,应由施工项目的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施工方为专业质量检查员,只有他们才有权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监理工程师应为具有国家或省部级颁发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才算是合法的验收签字人。施工单位的专业质量检查员,应是专职管理人员,是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质量保证体系中的固定人员,并应持证上岗。

六、检验批验收,内容要全面,资料应完备

检验批验收,一定要仔细、慎重,对照规范,验收标准,设计图纸等一系列文件,全面地细致的检查,对主控项目,一般项目中所有要求核查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材料/构配件/设备复验记录等,通过检验批验收,消除发现的不合格项,避免遗留质量隐患。

检验批质量验收资料应包括如下资料:

1.检验批质量报验表;

2.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如发生);

4.施工记录(如需要);

5.材料/构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复验单;

6.验收结论及处理意见;

7.检验批验收,不合格项要有处理记录,监理工程师签署验收意见。

检验批质量验收,不会批批验收合格,还会出现一些不合格项。对于不合格项,一定要重视,不能对其放之任之,要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监理跟踪检查其整改结果,填写不合格项处理记录,达到验收标准后再二次验收予以通过。监理工程师签署验收意见,一定要慎重,国家法律、文件给予监理工程师相应的权利,也相应的使其承担了相当重的责任。监理工程师时刻意识到自己身上所承担的巨大责任,把住检验验收的最终签字验收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除责令改正外,还要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非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或者重大质量事故的监理工程师,要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73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监理工程师应以公正、诚信的态度对待验收签证,不要受环境的影响和主观意识的干扰。切实搞好检验批的验收签证,要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为工程质量的提高贡献自己的所有力量。

工程师论文:浅谈监理工程师对影响工程质量4MlE因素的控制

摘要:施工阶段影响质量的五大因素4MlE是:即人(Man)、材料(Material)、机械(Machine)、方法(Method)和环境(Environment)。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质量控制时,必须对什么人、用什么材料、什么样机械、采取什么方法、什么的环境进行全面系统的控制。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 工程质量 4MlE 因素 控制

质量是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工作的反映,在建设过程中只有对决定和影响工程质量所有因素严加控制,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严格按建设规范控制质量,才能保证工程项目质量达到预定目标。

施工阶段影响质量的五大因素4MlE是:即人(Man)、材料(Material)、机械(Machine)、方法(Method)和环境(Environment)。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质量控制时,必须对什么人、用什么材料、什么样机械、采取什么方法、什么的环境进行全面系统的控制。而对4MlE的控制必须在施工前得到有效控制,即事前控制。施工阶段的事前控制,是建立好质量保障体系的首要步骤,搞好这个环节,坚持预防为主,防患未然,把质量隐患消除于萌芽状态,保证项目质量符合决策阶段确定质量要求。

一 对4MlE控制依据

1 共同性的依据。

主要包括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性文件。

2 技术法规和规范标准。

主要包括工程项目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质量控制的技术法规、规程、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器材质量控制的专门技术法规、控制施工工序质量方面的技术法规等。

二 对4MlE控制方法

1 人的控制

人,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者,工程实体质量形成是施工中各类组织者、指挥者、操作者和监理工程师共同努力下建立起来的,人的因素是4MlE的首要因素,它决定了其他几个因素,人的素质、管理水平、技术、操作水平高低将最终影响工程实体质量的好坏。因此。监理工程师在质量事前控制中对人的因素控制,必须对中标施工单位人的管理水平、技术、操作水平进行审查,对特殊作业人员的技术资质审查,防止无证上岗情况发生,做到对现场施工人员的素质心中有数,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控制手段。

2 材料的控制

材料,是工程实体组成的基本单元,基本单元质量构成工程实体质量,每一单元材料的质量均应满足设计、规范的要求,工程实体质量就能够得到充分保证。因此材料事前控制就十分重要,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完善材料控制制度,建立监理项目机构材料监理控制细则。必须对材料质量标准、材料性能、材料适用范围有充分的了解,对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审查,必要时可到生产厂现场考察,对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按有关规定检验和见证取样和送检或开箱检查,认真审查材料的合格证和试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不合格材料杜绝在工程上使用。

3 机械的控制

施工机械设备是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机械设备的性能、数量对工程质量也将产生影响。如砼振动仪器好坏对砼质量有一定影响,钢筋加工设备、焊接设备将影响对钢筋的制作和钢筋接头质量。在实施事前控制时,监理工程师必须考虑施工现场条件、工程特点、结构形式、机械设备性能、施工工艺和方法、施工组织管理能力,使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能够合理装备、配套使用、有机联系,并处于完好的可用状态,使施工机械、设备的配置计划及使用能够而满足工程质量及进度的要求。

4 方法的控制

方法是指在建设工程实体建设中所采用的施工手段和监理手段,它通过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来体现的。

(1)审查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

质量管理体系是保障工程质量一个完整系统,它阐明了施工单位总体管理要求、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工作要求以及专项工作要求。监理工程师审点是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各类管理人员的配备、质量保证管理制度的制定。

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的审查要注意其必须符合工程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符合有关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法规性文件,各项管理制度要配备、完整,不留漏洞,各项工作要求明确,符合工程质量目标,制度之间不互相矛盾,并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对质量管理体系审查,使其能发挥指导工程施工、提高施工效率和经济效益的作用。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是工程施工的指导性纲领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好坏将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的目标实现。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是:工程特点、工期要求、工程造价、质量目标;施工部署与方案;季节性施工技术;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施工技术措施等。每一个内容都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监理工程师在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时,要分析其工期、造价、质量的三者之间关系是否合理,有否质量预控措施以及针对质量通病的技术措施,施工部署与方案能否满足工程实体质量要求,季节性施工采用措施是否合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能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总之,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工程施工中有可靠的技术和组织措施来保证工程质量。

(3)审查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做出更详细的施工措施。是对工程中具体技术问题确定明确的施工步骤、控制工程质量的方法以及做出如何选用材料、如何检验材料的具体要求。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施工前应熟悉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在重要或关键部位施工前及早协助和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方案,并对其进行审查。在审查时,监理工程师必须结合工程实际,从技术、组织、管理、经济等全面进行分析、综合考虑,促使施工方案在技术上可行、工艺上先行、经济上合理,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只有这样监理工程师才能对工程进行预控,使工程质量建立在一个可靠的基础上,使施工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监理工程师有保证工程质量共同指导文件,能够共同把好质量关。

(4)编制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是对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做出全面、系统地组织和安排,是指导监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它包括监理工作范围和依据、监理工作内容和目标、监理工作程序、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人员配备、监理工作方法和措施、监理工作制度等。因而,监理工程师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按工程特点、工程要求有针对性地编制监理规划,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在监理规划中应确定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建立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明确监理机构在工程监理实施中应当做哪些工作,由谁来做这些工作,在什么时间和什么地点做这些工作,如何做好这些工作。只有这样监理机构的各项工作才有依据,工程质量控制才能达到预期目标。

(5)编制监理细则

监理细则是在监理规划基础上,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专业特点和掌握工程信息制定的指导具体监理工作实施的文件。因而,监理细则必须做到详细具体、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监理工程师在编制监理细则时要抓住影响本专业质量主要因素,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建立工程质量见证点和停止点,根据控制点和质量评定要求,确定相应检验方法和检测手段,明确检测手段的时间和方式。监理细则编制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应明确告诉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见证点和停止点,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时间内对施工过程按监理细则规定方法和手段实施监理。只有这样监理工程师才能有效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

5 环境的控制 环境指是施工现场的工程技术环境、工程管理环境、劳动环境等,其对工程项目质量影响因素较多,有时将对质量产生重大影响,且具有复杂多变的特点。如在砼施工过程如气候条件和地下水位的变化,又未预先准备预防措施,将影响砼工程的质量。因此,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现场环境的具体情况,对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对环境因素控制是与施工方案控制是紧密相关的。所以说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时要注意施工方案中是否考虑了环境对质量的影响,施工单位针对不同的环境变化是否有相应预防措施。如在雨季砼施工时,砼浇筑时应密切注意天气变化,尽可能避免在大雨中施工。在阴天砼施工过程如突遇大雨,应有将立即采用事前准备好措施,防止造成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综上所述,环境的因素对工程影响涉及范围较广,复杂而多变,监理工程师在编制监理细则时,必须根据工程特点全面考虑,综合分析,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理细则,才能达到控制的目的。

三 结束语

工程项目的建设是一个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影响工程质量因素贯穿整个施工过程,而对4MlE的控制必须在建立施工之前,即事前控制。因此,监理工程师应高度重视对影响工程质量4MlE因素进行控制,运用扎实理论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将影响因素尽可能消除,做好此项工作对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将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工程师论文: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及其规避

随着《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建设监理制在我国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监理的作用和地位己得到明确。但值得指出的是,在监理应当承担的责任方面,却存在许多盲区,人们只强调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但对监理责任的内涵这一关键问题至今未进行过深入探讨。认识和防范监理责任风险已成为一项十分紧迫和重要的任务,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1、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特征

建设监理是由监理工程师提供的一种专业技术服务,它是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由监理工程师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勉地工作,以达到监理合同的要求。关于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一些特点:

1.1工作具有委托性

是否委托监理,或者在哪一阶段委托监理,就可根据需要由业主确定。国家虽然对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但由哪家具体的监理单位来实施,则由业主按照市场方法来决定。《建筑法》明确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且双方应订立书面的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委托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开展工作。

1.2专业技术性强

监理工程师所提供的服务,是基于自身专业技能的管理、技术或咨询服务。因此,在同样的工作范围及权限内,不同的监理工程师提供服务的成效可能大不相同,这与监理工程师本身所掌握的专业技能有关。

1.3绩效受主观影响较大

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具有较大的弹性,因而监理的工作绩效界定起来较为困难,好坏难以运用定量的标准来衡量,其工作绩效和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有关。这种主观能动性,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取决于职业道德的约束;二是取决于监理工程师自身对监理工作的热爱;三是业主的支持。

1.4绩效具有集体性

监理是一种需要多专业配合协调的技术服务,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更多地体现为集体行为。我国的监理推行总监负责制,但是监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最终是由监理机构的整体服务来体现的。只有整个项目监理机构有效的运作,监理的绩效才能得到体现。

1.5工作责任巨大

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对象和内容客观上决定了监理工程师需担负非常重大的责任,因为工程项目投资巨大,且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一旦损害发生,涉及到的经济额度很大,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另外,工程质量的好坏、造价的高低以及工程建设周期的长短都和社会公众,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C

2、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

从上述监理的工作特征来分析,监理工程师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可归纳为如下六个方面:

(1)行为责任风险。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责任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职责义务,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并造成了工程上的损失;二是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三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随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造成了工程损失、

(2)工作技能风险〔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3)技术资源风险。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并无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承受由技术资源而带来的工作上的风险。某些工程质量隐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另外由于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监理工程师无法对施工过程中的任何部位、任何环节都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因此,也就有可能面对这一方面的风险。

(4)管理风险〔明确的管理目标、合埋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监理组织管理的基本保证。尽管有高素质的人才资源,但如果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理工程仍然可能面对较大的风险、这种管理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监理单位与监理机构之间缺乏管理约束机制。由于监理工程的特殊性,监理机构往往远离监理单位本部,在日常的监理工作中,代表监理单位的是总监,其工作行为对监理单位的声誉和形象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而监理单位对总监的工作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即监理单位和总监之间应该建立完善、有效的约束机制二是监理机构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程度。监理机构中各个层次的人员职责分工必须明确。如果总监不能在监理机构内部实行有效的管理,则风险仍然是无法避免的。

(5)职业道德风险。监理工程师在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必须十分谨慎、小心,表达自身意见必须明确,处理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同时应勇于承担对社会、对职业的责任,在工程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冲突时,优先服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监理工程师的自身利益和工程利益不一致时,必须以工程的利益为重,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自私自利,敷衍了事,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必然会因此而面对相当大的风险。

(6)社会环境风险。社会对监理工程师寄予了极大的期望,这种期望,无疑对建设监理事业的继续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人们对监理的认识也产生了某些偏差和误解,有可能形成一种对监理的健康发展不利的社会环境。现在社会上相当一部分的人士认为,既然工程实施了监理,监理工程师就应该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出了质量问题,首先向监理工程师追究责任。应当知道,承包商的工作属于承包性质,承包商有责任为业主提交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但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是委托性、咨询性的,是代表业主方进行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作的任何工作并不减少或免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推行监理制,对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是起到积极作用的,但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不能替代承包商来担保工程不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3责任风险的规避 监理工程师必须加强风险意识,提高对风险的警觉和防范,减少和控制责任风险。针对上述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的来源,可以考虑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I)严格执行合同。这是防范监理行为风险的基础。监理工程师必须树立牢固的合同意识,对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要有清醒的认识,既要不折不扣地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注意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随时随地以合同为处理问题的依据,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正确地行使监理委托合同中赋予自身的权力。

(2)提高专业技能。专业技能是提供监理服务的必要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是监理工程师所从事的职业对自身提出的客观要求。监理工程师绝不能满足现状,必须不断学习,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功底,锻炼自身的组织协调能力,防范由于技能不足可能给自身带来的风险。

(3)提高管理水平。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是否健全、运作是否有效,是发挥监理工程师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面,也是防止管理风险的重要保证。因此,监理单位必须结合实际,明确质量方针,制定行之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尤其是在监理责任的承担方面,更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监理单位的监理义务最终需落实到监理工程师身上。损失实际上是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造成的,但是由监理单位对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因而在监理单位内部,总监与监理机构其他成员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同样应该制定明确,这对于提高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责任心是十分必要的。

(4)加强职业道德约束。要有效地防范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带来的风险,需要解决三方面的问题:一是需要对监理工程师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做出明确的界定。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显得较为粗糙、薄弱,虽然对职业操守作了一些定义,但缺乏实际上的操作性;二是需要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遵守职业道德成为监理工程师的自觉行动;三是需要健全这一方面的监督机制,监理行业协会应该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5)完善法律体系。迄今我国建设领域法律体系的建立已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主要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许多不协调乃至矛盾抵触的地方;法律、法规还大量存在覆盖不到的范围,不少法律的定义不明确。除此之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水平低下的情况普遍存在。因此,一方面需要不断立法,完善法律、法规的覆盖面,另一方面需要理顺现有法律的关系,对相互矛盾之处要进行修订。政府行业主管理部门及有关的行业协会,需要自觉执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并且在社会上积极宣传有关的监理法律、法规,使社会能对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责任有个正确的认识。

(6)推行职业责任保险。监理工程师可能因工作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另一方或第三方的损失,因而需对其承担赔偿的职业责任进行投保,一旦由于职业责任导致了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其赔偿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索赔的处理过程也由保险公司来负责。也就是说,通过市场手段来转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有形的物质载体,其保险的是你的责任。因此,要开展这种保险,必须一首先对监理工程师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研究分析,搞清楚职业责任和其他责任的区别。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是多方面的。并不是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责任风险都能够通过保险来解决。职业责任保险所针对的仅仅是职业责任,即只针对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在提供服务时由于疏忽行为而造成业主或依赖于这种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且这种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无意的,并仅限于监理工程师专业范围内的行为,而不负责和专业范围无关的疏忽行为造成的损失,职业,责任保险在国内尚无开展的先例,但目前已经在工程设计等领域开始试点。

工程师论文:如何提高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目标控制的预见性

工程建设监理是监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过程建设文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其中心任务是控制工程项目三大目标,努力实现预定目标。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公司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行使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赋予的权力,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对内向公司负责,对外向项目业主负责。他是整个项目监理机构的策划者、组织者、协调者和监督者。因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所具备的基本素质不仅仅会影响到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有效性,甚至会影响到整个工程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对项目三大目标的控制,我们历来提倡在预先分析目标偏离可能性的基础上,采取主动控制,因为主动控制是一种面对未来的控制,它可以解决传统控制过程中存在的时滞影响,尽最大可能改变偏差已经成为事实的尴尬局面,从而使控制更为有效。既然对项目实施主动控制如此重要,那么如何提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目标控制的预见性呢?

首先,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注重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监理工作的职责和项目总监的独特地位要求其在廉洁自律、公正严格方面做出表率。“守法、诚信、公正、科学”是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准则,作为项目总监更应该带头模范执行。目标控制的预见性是建立在详细调查分析外部环境条件以及各种有利和不利因素,认真识别目标风险的基础之上,这就必然要求目标控制者本着为国家负责、为工程负责、为本人负责的态度正确运用好手中的权利,采用科学的方法、高质量地作好每一步工作。

第二,坚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是提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目标控制预见性的基础条件。工程监理工作本身是一个挑战性极强的工作,他要求从业人员要具备较高的素质,比如组织、协调和综合能力,要有一定的政策、技术和业务水平等等。但是,由于监理工作所针对工程建设过程的本身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知识和工程实践经验要求很高。只有同时具备了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才有可能未雨绸缪。以XX教学楼工程为例,该教学楼工程近10000平方米,项目投资总额约1300万元,基础设计以中风化砂岩为持力层,基础形式包括独立柱基、带形基础和桩基。其中人工挖孔桩基础区域下有一人防洞室,从业主提供的勘测资料情况来看该洞室纵贯整个教学楼南北方向,长约50余米,最宽处约5米,设计单位所设计桩基距离洞室侧壁最近处约1.1米。在组织审核施工单位呈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没有涉及该部分人防洞室和桩基间相邻关系的措施论述,也没有引起业主和施工单位的足够重视。而作为总监理工程师,从一接触该工程开始就敏感地意识到桩基施工和对人防洞室的安全保护极有可能是影响整个工程进度、投资的重点所在,稍有不慎就有损坏人防洞室的危险。为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从一进场开始就组织人员对现场作了大量实地踏勘和走访工作,发现该洞室的位置、尺寸大小与原地形图和勘测情况出入较大,如果按照施工单位原定方案贸然开挖,必然会毁及洞室而无法满足人防办提出的要求。经与业主和施工方反复交换意见,也引起几方的充分重视。经充分协商,决定对人防洞室的现状和洞室与桩基的位置关系重新委托勘测单位实地勘测,在没搞清楚之前决不允许仓促开挖。勘测结果与实地踏勘结论完全一致,如果贸然开挖,大部分桩基将直接穿入人防洞室,不仅无法满足设计、人防的要求,而且会对洞室造成极大破坏,从而引起工期、费用索赔等一系列问题,必将对项目目标的实现造成极大的障碍。而通过第二次勘测不仅避免了上述难堪局面的出现,而且针对人防洞室确切情况请设计人员重新调整桩的布置和跨越梁数量,使桩基数量和跨越梁数量均有所减少,仅此一项为业主节约投资十余万元,同时也避免了洞室毁坏情况的出现,赢得了业主和施工方赞誉。

第三,熟悉工程建设中相关的法律知识,有较强的合同意识。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是以委托监理合同为依据开展的,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又都与合同有关。合同管理是项目总监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合同和法律意识淡薄,而造成项目目标失控现象时常发生,这种行为一方面影响监理服务质量和项目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很可能引起法律纠纷。熟悉项目建设相关合同对总监理工程师总体把握参建各方的工作范围、相应的权力和义务有很大裨益。总监理工程师应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帮助参建各方进一步在合同或补充条款中明确相关内容,避免由于合同条款不齐全、含义模糊而造成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执,从而集中各方主要精力于工程项目建设。比如在某工程中,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对人工费的调整方式以及是否调整均没有涉及,专用条款中的可调整情况描述也极其含糊,很容易引起双方歧义。为避免以后施工过程中不愉快争执的发生,总监理工程师应郑重提出必须进一步对该条款进行明确,以防患于未然。

第四,不断地学习和充实自己。在不断地学习过程中提高自己对项目目标控制的预见性,随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实施,新的工程建设标准将不断出现,新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也将不断提出,这就要求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必须要注意把握国家规范、规程和新标准的动向,及时组织项目部人员学习、充实。而本行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更是随着中国进入WTO而会层出不穷,要想把握住“四新”在项目中能否使用以及使用后效果,这也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了解“四新”技术的动态,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配合下,完成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批。

第五,善于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总结、吸取自己和他人的经验、教训是每一个人成长进步的必由之路,通过学习和总结,可以事先避免同样问题的出现,提高对目标控制的预见性。例如,在外墙装饰中常常有玻璃幕墙工程,隐框和半隐框幕墙使用的结构硅酮密封胶,必须有与接触材料相容性试验合格报告(接触材料包括铝合金型材、玻璃、双面胶带和耐候硅酮密封胶)。所谓相容性是指结构硅酮密封胶与这些材料接触时,只起粘结作用,不发生影响粘结的任何化学变化。因此结构硅酮密封胶与接触材料的相容性问题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关系隐框、半隐框幕墙的使用安全。而结构硅酮密封胶相容性检测试验需要较长的时间(45天左右),一旦试验不合格,只有更换材料重作。由于试验周期较长,重作试验必然会影响项目工期目标的实现,在工程中也出现过此类情形。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就应该善于总结和吸取自己和他人的经验、教训,提前要求施工方尽快完成结构硅酮密封胶相容性检测,尽力避免因结构胶重复检测而造成工期延误,以保障项目目标的实现。

第六,健全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制度并使之有效的运转。对项目目标的预控仅仅依靠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事事亲历亲为效果恐怕不会理想,一名优秀的项目总监应该团结和带领项目监理机构的全体成员充分发挥各自的才能和团队精神,以取得卓有成效的监理业绩,项目实施前,项目总监应依据监理规范,委托监理合同及监理公司有关的管理制度,结合本工程特点制定出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如监理岗位责任制、巡检制度、考勤制度、工地例会制度、业务学习制度、监理日志、奖罚制度、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工程计量与计价程序、隐蔽工程验收制度、监理资料收集与整理制度等,使项目监理机构的成员各负其责,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在运转过程中,项目总监应以身作则,办事公正,奖罚分明,注重团结,使整个监理机构有条不紊地得到有效运转。

诚然,提高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目标控制的预见性仅仅做到以上几点是不够的,而提高的过程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只要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不断地努力,不断地积累,在一定时间内都会有明显的效果,而每一位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目标控制预见性的提高,对推动中国监理事业和建设事业的发展都有一份贡献。

工程师论文:构建我国监理工程师声誉信息与评价制度

监理工程师声誉就是指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获得社会公众信任和赞美的程度。监理工程师声誉不仅关乎自身的生存发展,同时也是社会公平、效率的保证。近年来监理工程师公信力下降,监理工程师整体形象和社会评价受损严重。因此,构建监理工程师声誉信息评价制度,加强监理工程师声誉管理,势在必行。

监理工程师声誉信息与评价制度建立的主体

构建监理工程师声誉信息与评价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监理工程师声誉信息与评价制度建立的主体,即应由谁来建立监理工程师声誉信息与评价制度,收集和传播监理工程师声誉信息。监理工程师声誉信息从性质上看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因此不适合由私营机构生产提供。一般地说,监理工程师声誉信息与评价制度建立的主体,应该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有一定的权利,即有权利全面收集和公布监理工程师的相关信息;第二,有较强的能力(主要指专业能力),即能对监理工程师执业水平进行专业判断;第三,有较强的独立性,即独立于各个监理工程师和建设监理单位,保持中立的地位。结合上述要求进行综合分析后,笔者认为目前应将建设监理协会作为监理工程师声誉信息与评价制度建立的主体。

监理工程师声誉制度建立的目标

监理工程声誉信息与评价制度旨在通过提供监理工程师声誉信息,优化社会公众监理工程师选择决策,净化和完善建设监理服务市场,使声誉好的监理工程师和建设监理单位不断发展壮大,声誉差的监理工程师和建设监理单位则逐渐淘汰出建设监理服务市场之外。具体说来,建立监理工程师声誉信息与评价制度的目标有以下三点:第一,提供监理工程师声誉信息,使监理工程师声誉作为一种资格和能力,成为进入建设监理服务市场的人场券;第二,将监理工程师声誉作为一种资本和财富,充分发挥其品牌效应;第三,使监理工程师声誉成为社会公众可以共享的信息资源,发挥社会的舆论监督作用。

监理工程师声誉信息与评价制度建立的原则

构建监理工程师声誉信息与评价制度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公正和透明。公正意味着监理工程师声誉信息收集客观真实,评价标准科学规范统一,排斥机制合理有效,尽量避免主观推测和片面判断。透明是指监理工程师声誉信息应广为传播,提高监理工程师声誉信息在整个社会的透明度,避免私人搜寻监理工程师声誉信息和内幕交易。

此外,监理工程师声誉信息还应该是及时的、相关的和全面的。及时是指监理工程师声誉信息应尽快反映监理工程师的基本情况和过去的执业水平(因为只有博弈一方的不合作行为被及时发现才能起到声誉激励的目的)。相关是指监理工程师声誉信息的内容一方面应与委托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体现委托人的利益需求;另一方面应与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密切相关,能够反映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态度、成绩、效率和水平。全面是指一切体现监理工程师人格和建设监理单位执业技术水平和诚信水平的信息均应包括在评价体系中。

监理工程师声誉信息与评价制度的内容

借鉴各国声誉信息制度的模式,笔者为监理工程师声誉信息与评价制度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监理工程师声誉信息收集机制。监理工程师声誉信息的收集是监理工程师声誉信息与评价制度的基础。监理工程师声誉的形成是与监理工程师及建设监理单位的过去表现密切相关的,委托人可以通过监理工程师及建设监理单位以往的执业历史来证实。正如经营者的市场价值决定于其过去的经营业绩,监理工程师的市场价值也决定于其过去的执业水平。因此监理工程师声誉信息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基本情况信息和执业质量信息。前者主要包括监理工程师的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用档案、每年执业数量、后续教育情况等以及建设监理单位的注册资料、执业资格、执业范围、人员构成、专业特长以及主要客户等信息。基本情况信息可通过建立监理工程师个人档案和建设监理单位基本档案获得。后者主要包括执业业绩、执业质量分析、经营管理水平、年检情况、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客户反馈意见、同业互查结果以及受奖罚情况等。执业质量信息需通过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历史资料取得。值得注意的是,监理工程师声誉信息的收集并非可以一劳永逸,应持之以恒。

监理工程师执业质量监督机制。监理工程师诚信缺失的关键原因之一在于缺乏一种使监理工程师不诚信的行为随时可能被发现、且一旦发现必定会受到惩罚的机制。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于监理工程师尤为重要。因为在其他商业交易中,至少当事人之间很快就会发现这一次的交易对方是否合作,但是在监理工程师建设监理服务中,委托人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或付出相当的代价才能知道监理工程师的此次行为是否合作、诚信。因此,监理工程师执业更需要及时的专业的监督检查,以尽快揭示监理工程师的不诚信行为,提供监理工程师的声誉信息。在监理工程师执业监督检查中,最重要的是加强建设监理协会的定期制度化的监督检查和同业互查,及时发现监理工程师的不诚信行为,并将其纳入监理工程师声誉信息收集、评价和传播系统,使监理工程师的不诚信行为得到及时的惩罚。

监理工程师声誉信息评价机制。为保证监理工程师声誉信息的规范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增强监理工程师声誉信息的可理解性,建设监理协会应致力于建立一套科学的指标体系,将监理工程师以及建设监理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声誉信息进行量化。监理工程师声誉的评价标准应真正体现委托人的利益,代表所有委托人的共同长远利益。在可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打分、评级等方法评出各个监理工程师和建设监理单位的执业质量等级,以便更有效地进行监理工程师声誉信息的收集和传播。

监理工程师声誉信息传播机制。监理工程声誉制度的有效实施还依赖于监理工程师声誉信息的广为传播和普遍认可。因此,应运用各种媒介加强监理工程师声誉信息的传播和介绍,让人民真正了解监理工程师,重视监理工程师的诚信,唾弃监理工程师的不诚信行为。

监理工程师排斥机制。监理工程师的排斥机制是监理工程师声誉信息与评价制度的重要组成。对于声誉差的监理工程师,一方面可以通过建设监理服务市场的选择自动将其淘汰出局;另一方面,在建设监理服务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应建立健全监理工程师排斥机制,取消声誉差的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以便优胜劣汰,优化建设监理服务市场。

工程师论文:结构工程师对计算机的滥用

摘要:计算机的滥用日益威胁着公众的安全,有意改变这种现状的人只是极少数,有能 力改变这种现状的人也只是极少数. 在工程界不少人迷信:计算机是知识的源泉,计算机是解决工程问题的源泉,计算机具有令人信赖的“智慧”。这些迷信都大大背离了事实,不可以简单地信赖计算机。有些人自称是结构工程师,但他们把计算机作为知识、经验、思维的替代品,而把自己对结构工程的无知隐藏在计算机的黑匣子里。有责任感的工程师必须保护公众免受这些人滥用计算机所带来后果的影响。他们必须认真地想一想,有没有什么办法,使人们免受这些迷信的影响。

关键词:计算力学 结构工程 人工智能

计算机是知识、经验和思维的替代品。纵观当今世界,这种非常令人不安的观点正在结构工程师中逐渐蔓延。人们似乎越来越愿意相信计算机使他们能对工程作出正确的判断,而根本不去想一想,如果没有计算机同样的工作需要哪些必要的知识和经验。按百分比计迅速增加的工程师相信,解决工程问题的专业知识就是怎样使用计算机以及计算机本身的专业知识。在结构工程界,把使用计算机的能力当成能胜任工作的证明,作为一种观点正在象传染病一样到处蔓延。大量的结构工程师确实相信,他们仅仅简单地依靠计算机就可以“解决”工程问题了,而没有认识到高质量的工程只能是渊博的工程理论知识,大量的经验,以及艰辛的脑力劳动相结合的产物。

问题是过分强调自动化技术是以削弱实际知识为代价的,过分强调也演变成了不学习实际知识的借口。从教育和实践两方面来看,如此过分强调计算机带给朝气蓬勃的年轻工程师们一个错误的信息,工程学习和工程实践就是轻松地使用菜单和用计算机生成五颜六色的图画。

在工程设计环境中利用信息自动化技术有很严重的负面影响,信息自动化技术象一样能轻易地诱使大脑相信其虚幻的安全性,知识性和能力。在这些自动化技术实现其真正的价值以前,设计工程师必须不依赖计算机,而用学识和经验去解决工程问题。非常不幸,我们变得如此依赖于计算机,以至于正在迅速丧失不依赖计算机进行计算工作的技能。

与那些只有依赖计算机才能“解决”工程问题的人讨论问题时,一个称职的结构工程师什么样的痛苦和挫折没有经历过?这些人(不要把他们跟真正的工程师混为一谈)已不再有能力,或者从来没学过,不依赖计算机解决工程问题。从根上他们不懂得,计算机不可能记录有关模型、分析和设计的一些技巧。可以这样认为,除了具有快捷的计算速度以外,计算机程序只是一些离散的知识。这些人没有认识到,知识已经远远超过了有限的计算机指令所能编程的界限。真正的工程知识是经验,直觉,灵感,领悟力,创造力,想象力和“认知”的巨大综合体,它超越了任何计算机程序和程序员对结构工程的“理解”。恰恰相反,这些人认定世界是一个巨大的有限元模型,而计算机能够并且也应该自动地建立模型,进行分析,完成设计,打印出最终结果。“工程师”能做的,仅仅是区分规格和需求,给顾客开发票,牟取利润,并且迅速找到新项目。

今后,只有越来越少的工程师能独立地(即不依赖计算机)找出结构工程问题的正确解答,这种对计算机的依赖性将会带来巨大的麻烦。随着对计算机的依赖程度的不断上升,谁来解决工程问题?是那些没有或只有很少的结构工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程序员,或是有其他专业学位而不是结构工程学位的程序员来做?计算机现在不是,也永远不会是解决工程问题的源泉。只有合格的工程师才能正确地解决工程问题。如果结构工程师们继续制造这样的氛围,在结构工程实践中,首先靠计算机,而不是靠有学识、有创新和有丰富经验的结构工程师本身,就能够解决大部分结构工程问题,那他们就是自欺欺人,也欺骗了他们的服务对象。

在今天的现实生活中,结构工程师发现了一种既非常有效又方便的方式去为顾客服务,它不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去学习或理解结构工程模型,分析和设计的细节。这种“方式”就是计算机。工程师们现在的行为方式符合宇宙的自然规律,即用最低的能量消耗前进。现在,越来越多的结构工程师对自动化技术的响应就是让计算机工作,同时让自己不再去*心细节了。

现代工程具有复杂的理论细节,依靠计算机的工程不能,根本不能,让人们学习有意义的经验。现代计算机的运算范围和速度,太容易使工程设计变得毫无生气。试问,有谁能抵抗激动和解脱的感觉——不用太多的艰辛就能求解成千上万个方程?又有谁能抵抗诱惑——让自动化技术来“解决”工程问题?真正的结构工程师,不用计算机就工作的真正的结构工程师就有这样的抵抗力。这些真正的工程师看到了实质,计算机是一种很不完善的工具,它只能处理大量信息。以光速执行的指令大多是没有经验的程序员编制的,它们的可靠性值得怀疑。在计算中,对于受动力载荷的作用的曲壳结构发生非弹性变形时,不正确的结果一样可以在屏幕显示,它们的等应力图看上去也是如此这般地赏心悦目。这样下去,只要手上有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说明,就可以用计算机得到结果了。或者更方便,只需在图形用户界面上选择合适的菜单,就得到结果了。事实上,如果“靠相互交谈来探讨怎样分析梁和柱,靠双手找出闭合解”会更有利。

也许有人推测,以上论调只能证明本文作者从根本上是反计算机的,或是他没有认识到现代信息技术美好的未来,或是他对那些在神奇的创意中利用这种技术的专家不屑一顾。然而,并不仅仅是这样。即使认识到计算机的潜力,工程师也对危险熟视无睹。结构工程是对安全性吹毛求疵的职业。在世界各地,结构的特性是由结构工程设计的质量决定的。由于在实践中采用了计算机,越来越多的结构工程师正在制造以幻想为基础的信仰系统,正在发展难以置信的危险期望。随着这一趋势的延续,工程失效的威胁也会按指数形式增长。

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世界各地越来越多的工程公司都期盼CAE/CAD软件能将结构工程设计程序完全自动化。现在,越来越多的结构工程师希望在解决问题时他们只需区分类型和条件,让CAE/CAD程序自动生成必要的数学模型,完成复杂而重复的分析和设计过程。最后,由制图工具完成生产图和施工图。在这种环境中,结构工程师唯一的责任就是明确所要解决的问题,然后评价最后的设计“结果”。这种设计方式注定是灾难性的。数不清的软件开发商为满足市场的需求,不断开发和推销注明有各种用途的软件。于是,不那么称职的工程师就相信了广告,即使用这种软件只要投入很少的人力就能进行工程设计。

软件开发商经常被要求改进结构分析和设计软件,以使用户在不详细了解技术细节的情况下就能够使用软件。例如,这些用户要求开发商创造出不用阅读使用手册的环境。因为高质量的结构工程软件的用户参考手册包括软件的技术细节,限制范围,以及计算所依据的理论和假设,结构工程师们不愿意使用这样的高质量软件。现实是,结构工程师们不希望了解细节。他们所希望又愿意购买的是窗口界面,这种界面能让他们处理信息见得到,然后把结果以彩色图表形式展示。最好还有动画功能,还可以用漂亮的图表打印数值结果。而对于是否能可靠地检测重特征值;或在用反映谱进行分析时是否用了足够的模态;或非线性索单元的理论是否正确;或分析结果对网格的形状和单元的选择是否敏感;或部分固定端刚度是否确切等等方面,如今使用计算机的工程师表示,他们几乎不考虑这些细节问题。

不少人认为他们没有时间,或没人付给他们费用去关心细节。越来越多的结构工程师都持这样的看法。但是,他们确实相信,依靠计算机他们的设计能够达到顾客要求。为什么不能如此简单地相信输入数据,然后击键,就有了结果。而且,这种方式几乎没有人力消耗。

当然,计算机技术本身并不坏。然而,问题的核心是结构工程计算中计算机的使用方法,以及滥用计算机不断增加的趋势。在道义上资深工程师和工程管理人员有义务特别强调工程实践中知识,专业技能,以及经验的重要性,而非计算机使用者的“性别”。在结构工程实践中,仅仅关心“怎样”使用计算机是不够的,了解“为什么”这样设计才是关键。专业的结构工程师必须重视手工求解的原理,基本原则和提炼模型,识别计算结果中的错误,解决问题的其他方法,判断计算结果的有效性。对计算机要又敬又畏,对计算结果应持批评态度,尊重工程实践经验,通过工程实践(而不是通过“世界的有限元分析”,或是靠过分的简化去满足那些不合格的结构工程软件的限制条件)学习工程。强调从那些资深的或更有经验的结构工程师(即数量急剧减少,但仍记得不依赖计算机,怎样解决工程问题的真正的工程师)那里学习结构工程。只有通过训练专业工程师,而不是通过训练技术员(即计算机*作员),结构工程界将完全能担负起服务大众的责任和义务。

到底该不该如此担心计算机的不当使用?担心那种怠惰?担心工程界默许这种危险作法?虽然计算机对人类有很大的应用价值,但如果结构工程师们继续象现在这样破坏性地使用计算机,这些价值就得不到实现。

有什么办法才能使结构工程界改变过分依赖计算机的情况?不再滥用计算机?这些都没有简单的答案。然而,所有称职的,经验丰富的资深工程师都有机会用危险的计算机这一思想去影响年轻人。一个真正的工程师所需要的是不依赖计算机解决工程问题的能力。经常怀疑计算机;在没有深入的论证以前决不使用计算机的结果。在被工程师证实正确之前,假设计算机提供的结果是错误的。在用计算机求解之前,必须先“知道”答案。不崇拜计算机,而崇尚知识和经验;提倡全面了解工程理论和实践中的所有细节;避免为那样的雇主工作,他们仅有的学习机会是通过计算机学,而不是通过有实践经验的真正工程师的深入训练。

计算机不可能,而且永远不可能,成为人类知识,经验,远见,灵感,创造力,独立思维,以及自古以来的勤奋的替代品。虽然在结构工程实践中计算机是非常有价值的工具,但是结构工程师必须认识到对工程学的细节(即原理,方法,标准,道德等等)的全面了解,比懂得怎样在计算机屏幕上游逛不知道要重要多少。警告实际工程师,如果没有计算机他们的结构工程知识不足以胜任工作,他们也没有资格使用计算机(如若不然,那不仅是不道德,而是犯罪)。

所有称职的,经验丰富的工程师都意识到,好的计算机程序造就不出称职的结构工程师,而只有称职的工程师才能使用好的计算机程序。可悲的是,虽然上面的结论似乎是不言而喻的,但它并不是今天计算机应用的现实。因此需要让危险曝光,并实现和完善保护措施。

不幸的是,计算机时代的现实是,所有(即无一例外)商业应用的计算机和计算机软件都受制于许多因素,这些因素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工程软件作出结构工程问题的正确解答的能力。更值得注意的是,当不正确的结果产生时,它们通常并没有“错”到立即被识别出来的地步。更进一步,有时结果有重大错误,但如果工程师对“正确”的结果是什么直觉也没有(无论是因为无知,还是缺乏经验),也就不可能意识到结果的错误。计算机的危险在于,很多工程师假设(并且几乎所有的工程师确实希望)计算机总是产生“正确”的结果。这样的假设和希望常常会使工程师对潜在的和经常的错误放松警惕性和敏感性!

虽然对软件的质量和可靠性存在着严重的忧虑,但你会吃惊地发现很多结构工程师对这些忧虑表现得多么天真、无知或不负责任。这些天真、无知或不负责任在许多结构工程师购买和使用软件时表现得最突出。例如,选择结构工程软件的最基本标准包括:软件广告出现的频率;肆意宣扬超凡技术能力的大幅精美广告;低售价;用引人注目的可视性窗口菜单和生动的界面形式来衡量的易用性;用结构系统自动建模的简单性来衡量的易用性;只需很少或根本不用学习;简单的使用说明和手册(一两本使用说明就够了,而9本10本使用说明简直是糟糕透顶!);五彩缤纷的包装。而下面的标准却鲜见。例如,软件开发者和其技术支持者的技术资质证明;软件质量的保证;软件开发商的质量保证(QA),质量控制(QC)QA/QC过程的严格评价;软件中所用技术的理论依据的严格评价;简单和复杂例题测试结果的严格评价及其与其他独立求解结果的比较;通过专职技术核查员和经验丰富的结构工程师的一系列独立和规范性核查制订工程软件国际标准,并按一个或多个工程软件国际标准定期地对软件进行校核。

在软件的实际应用方面,那些只有极少经验,极少学识,最年轻的结构工程师被赋予依靠计算机软件来解决极度复杂的结构分析和设计问题的主要责任。而那些经验丰富的资深工程师正忙于经营和管理自己的公司。经常可以看到,缺乏经验的年轻工程师在使用计算机时对所用的结构力学基本原理和设计规范的背景知识了解甚少。这些工程师最困难的地方在于判断程序的算法所蕴含的假设和步骤;接下来判断计算机运算结果的质量和其他方方面面。他们的困难还在于怀疑计算机作出的所有结果,以及用独立的例题校验结果。由于受到挫折或一知半解,缺乏经验的的工程师宁愿相信计算机程序产生的任何结果都是正确的。我们令人难堪地观察到,结构工程师多么频繁多么容易,有意识或下意识地把自己的无知藏进计算机的黑匣子里。

工程师论文:关于法国工程师精英教育模式本土化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

论文摘要:法国工程师精英教育模式在国际上一直享有盛誉,引进法国工程师教育的培养模式并使其本土化对我国高等工程教育是一个重要的补充。探讨在高校办学过程中引进法国工程师精英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对我国推进高等工程教育改革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法国;工程师;精英教育;本土化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都强调要培养造就一大批创新能力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型高质量工程技术人才,为国家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才强国战略服务。因此,工程教育在当前和今后的相当一段时期内都在中国高等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卓越工程技术人才的培养应是各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突破口。

在全球性的转型过程中,我国的高等教育特别是工程教育,一方面要面向世界,应对共同挑战,承担应尽责任;另一方面必须立足国情,走中国特色发展之路。我国是名副其实的高等工程教育大国,目前,我国开设工科专业的本科高校1003所,占本科高校总数的90%;高等工程教育的本科在校生达到371万人,研究生47万人[1]。如何在培养大量工程技术人才的同时,培养具有全球竞争能力的工程化精英人才是我国中长期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因此,我们有必要在探索改革、创新新时期工程教育的中国之路的同时,学习、借鉴西方先进的工程师培养模式,创新一套洋为中用的高等工程教育新模式,通过推进高等工程教育的改革,实现工程教育大国向强国的转变。

一、法国工程师精英教育模式是我国高等工程人才培养模式的补充

未来二十年,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将使国家保持宏大的工程规模,许多重大工程项目从跟踪走向领跑,需要大批高素质的人才,包括大批优秀的富有创新精神的工程技术人才。工程教育,特别是高等工程教育如何呼应这样的时代要求?2010年6月,教育部启动“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目标直指建设创新型国家所需的高素质建设者。与国际高水平大学开展合作办学,学习、借鉴国外高等教育的先进理念,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创新人才培养体制和办学机制,探索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新模式,成为我国高校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起源于18世纪的法国工程师精英教育模式,因其独特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严格的选拔制度、小规模培养、教学环境与工业界实际技术环境密切结合、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密切结合等传统特点,长期以来一直在国际上享有盛誉。这种教育模式为法国的科研和管理,特别是现代工业管理领域培养了一大批中坚力量和领军人物。引进法国工程师精英教育的培养理念、教学体系、教学方法,并通过学习、消化和吸收,将其精英教育模式的精髓与我国已有人才培养模式的优势相融合,探索出一条精英培养的本土化道路,建立一种具有本土特色和优势的国际化工程教育新模式,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工业领域高端人才培养体系,对我国今后的工程教育改革工作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和促进作用。

二、法国工程师培养模式本土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2005年开始在中法双方政府的推动下,我国相继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民航大学、中山大学建立了中法通用工程师学院、中欧工程师学院、中法核工程与技术学院。这些联合办学机构为我国高等工程教育的创新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同时,由于合作办学双方在既有的教育理念、教学观念、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方法、教学管理手段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办学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精英教育与大众化教育的融合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迅速发展,建立起多层次、学科门类较齐全,以公立教育为主体,多种办学形式互相发展的开放性教育体系,实现了高等教育从精英化到大众化的历史性跨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高等精英教育被取代。事实上,大众化教育和精英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实现教育公平的一个过程中的两个方面,只是教育功能上的差别,前者解决有多少人和什么样的人能够接受高等教育的问题;后者解决教育要培养什么样的人的问题。大众化教育是背景,是趋势,是社会消费的需求;精英教育是目标,是结果,是社会发展要求[2]。

因此,如何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构建新的精英教育理念,以及在更高层次上培养精英人才,协调好精英教育和大众教育的关系,是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必须考虑的,也是引进、借鉴法国工程师精英教育模式时首先要考虑解决的问题。同时还必须考虑引进法国工程师教育模式后由于文化背景、管理理念等对我国本土高等工程教育的影响。

2.法国工程师精英教育模式与我国高等工程教育模式的差异性

我国高等工科人才的培养体系,一直以来都是沿用普通高等教育人才的培养体系,即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系统学习:先学自然科学知识,然后应用到工程科技上。在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的教学中,更注重知识的积累。

(1)学制的差异。法国的工程师教育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工程师预科阶段,为期2年,接收高中毕业生,属于无专业的基础课阶段,以大学基础知识教育为主。第二个阶段为工程师教育阶段,为期3年,属于专业学习阶段。在高中会考后成绩合格并且高中成绩优秀的学生(大约占高中会考合格的10% 左右)进入预科班学习2 年,2 年后,学生再参加工程师学校入学考试,排名在制定的名额内才能被录取,知名的工程师学院的录取比例为参加工程师考试人数的10% 左右,被录取的考生即可进入工程师学院进行为期3年的学习[3]。法国工程师培养模式移植到我国以后成为3+3模式,即预科3年、工程师阶段3年,其中预科阶段第1年以强化法语为主。按照我国的体制是4+2模式,即4年的本科学习和2年的研究生学习。由于学生都是经过高考的选拔进入高校学习的,因此在遴选淘汰分流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2)培养模式的差异。法国工程师精英教育更注重多面性的培养,即对未来工程师进行科学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非技术教育和实践性教学等多方面的综合性培养。其中,科学教育是整个工程师培养的基础,将持续整个预科阶段和工程师阶段的前期。学习包括数学、应用数学、电子学、计算机科学等通用工程师科学。教学中更注重让学生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使工程师掌握扎实的基本理论和利用基本理论解决高水平问题及发展科学工程技术的能力;应用技术科学教学则采取“工学交替”的方式,通过大量的企业实习,学习和掌握工程技术知识,进行工程训练,从而促使其工程素养的养成;而非技术教育则作为工程师培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现代工程技术人员在从事技术创新和工程开发的同时,更懂得关注经济、人文、社会、环境等,从而保证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生存条件。因此,法国工程师精英教育,在学制、课程设置、教学方式等方面,都与国内的高等教育有较大的差异。

3.大众化背景下的学生适应法国工程师精英教育的问题

在法国工程师精英教育全新的培养模式下,学生所承受的学习压力极大。一方面,与国内同类的学生相比,在相同的学习时间内学生要承受语言学习和专业学习的双重压力,同时还必须接受和适应两种不同的教学体制,包括不同的教材编写风格、教学方法、考核办法等。另一方面,学生还必须面对法国工程师精英教育高强度的学习要求、较高的淘汰风险。以中山大学中法核工程与技术学院为例:预科阶段3年的学分就已经达到200多,学时数已经达到3700多,而中山大学普通的本科生毕业学分仅为160,学生每学年还要面对10%以上的淘汰率,两方面的因素使得学生的学习压力非常大。

三、对策

1.充分认识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发展精英教育的重要性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时期,需要大量高层次创新人才来支撑,而精英教育集中了所有的优势资源:一流的师资、一流的生源、一流的教学科研设备等,这些都是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必要而充足的条件。国际化与本土化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双重使命。有针对性地引进、借鉴他国的高等教育经验,在保持高等教育的顺利发展和取得实际效果方面,具有明显的可行性。因为有针对性引进、借鉴的方式一般起始于要解决本国的具体问题,而且又容易做到由浅入深,特别是在社会基本结构、国民文化素质和传统观念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有针对性的借鉴才是真正学习外国经验、促进形成具有我国特色高等教育体系的一个基本手段。从法国工程师培养的成功经验可以看出,精英教育在整个法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在法国社会发展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我们从中可以看到,无论高等教育处于何种阶段,精英教育都有其特殊地位。因此,在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化转变的过程中,需要稳定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精英性,明确大众化背景下发展精英教育的重要性。实现大众化教育与精英教育兼顾发展是我们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通过灵活的方式,找出两种培养模式之间的平衡点

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转型,以及加快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一批高素质的工程技术人员。启动“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其目的亦在于培养造就一大批创新能力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质量各类型工程技术人才,为国家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才强国战略服务。

法国工程师精英教学,为我们的卓越工程人才培养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鉴。我们可以结合“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学习、消化、吸收法国工程师精英教学的理念和方式,并在两种教育模式之间找到平衡点:在课程设置和教学模式上,加强基础科学理论的教学,并逐步从知识的灌输转向能力的培养,突出能力,特别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训练;同时加强非技术教育课程的教学,结合素质教育模块的实施,使学生掌握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和人文科学知识及其应用能力。

总结法国工程师精英教育模式在本土实施过程中新特点、新问题、新现象和新规律。在此基础上,基于法国工程师精英教育模式的要求和本土实施的实际需要,针对日常管理、教师遴选与聘用、教师培训、教学组织管理、教学效果保障等方面工作,探索并系统构建一套适应中法合作办学特色,有利于双方教师队伍相互融合、相互促进,有利于教学工作组织和教学质量保障,可操作性强、运作高效的管理制度体系,重点是在满足法国工程师精英培养模式的教学要求与符合中国高校适应国情的公共基础课程教育的要求之间,寻找一个双方都能接纳的平衡点。

3.建立健全学业辅导的机制

引进、借鉴法国工程师精英教育模式后,如果只是照搬照抄而不加以改变,那么很显然是不适合中国国情的。因此,在办学的过程当中,必须要针对中国学生的特点,转变思想,树立新的办学理念,以创新性地抓好学生管理工作为突破口,以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为工作目标,以促进学生专业学习和学生的日常管理相结合、教学与学生管理工作相结合、增强学生与教师的沟通交流为主要内容,积极探索出一条中西方教育相结合的特色办学之路。

针对学生的特点建立个性化的学业辅导制度对学生尽快适应法国工程师精英培养模式起到较好的作用。在学生教育培养过程中,学业辅导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通过一系列学业辅导的工作和过程,能够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良好的学习方法,善于使用各类学习资源为途径,以提高学生学习能力、研究能力、创新能力。重在学生能力的提高,当然提高成绩也是必不可少的。针对在法国工程师精英培养模式要求下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如学业有困难、心理有障碍、家庭经济贫困等学生),从“早发现、早干预、早解决”的原则出发,研究建立一套多级、多点预警和有效实施干预的运作机制,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断改进完善,使之能在办学过程中发挥重要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