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30 11:08:4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一篇农业保险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摘要: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农业作为基础产业面临着极大的风险。虽然农业保险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目前仍存在着诸多制约农业保险的因素,本文从农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分析了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担保人、保险人、政府三个方面剖析其原因,然后基于上述三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农业保险 政府导向 保险制度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要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农业风险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农业发展中的核心问题,目前农业保险是许多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农业保障方式,其主要的目的是用于降低农业生产中遇到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所以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对于促进新农村建设,实现五个统筹发展战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农业和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却没有得到大力推行,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和特征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
在新中国成立后,以和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的第一次制度变革中,农业保险获得了初步发展,1950年成立不久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在山东、北京、四川等省市试办了牲畜保险,后来又在山东、江苏、陕西等省试办了农作物保险。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业在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第二次制度变革中,农业保险发展迅速。我国1982年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各地分公司开始试办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1986年以后新疆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现已改名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建设兵团范围内举办农业保险。此后,民政部的农村救灾保险、农村保险相互组织等纷纷出现,各地掀起了兴办农业保险的热潮,但因为当时实行的是国家财政兜底的计划经济体制,尽管在1982-1994年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在95%左右,实际损失2,196亿元,但各家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成本和盈利考虑较少,所以还是根据各地需要开办了不少险种。随着199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市场化体制转轨,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便日益萎缩,许多地方甚至停办。2004年以前国内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两家产险公司在少数地区维持开办。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中央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使得尽快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尤其是从2004年起,中央政府连续四年在一号文件中相继提出“加快建立”、“稳步推进”、“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2006年《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农业保险“三补贴”政策。2007年4月,在政府对“三农”的投入持续增加的大趋势下,中央财政决定当年拿出1O亿元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试点省份确定为吉林、内蒙古、新疆、江苏、四川、湖南6个省区,由中国人保、中华联合和吉林安华3家保险公司将参与试点,此举极大的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2007年4月,中央财政10亿元资金正式注入被列为首批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省份,这六个省份是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保险对象为五大种植品种,即棉花、玉米、水稻、大豆、小麦;保险责任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和冰冻;所遵循的原则是低保障、广覆盖;保险金额中央财政承担25%,省级财政承担25%,其余部分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和龙头企业,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试点省份自主决定。保额原则上为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各试点省份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试点农作物的品种、保险责任的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以及保费比例。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特征
从1991年以来的十几年间来看,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特点包括:
1、农业保险费收入低,增长过程有所反复
从发展过程来看,2006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历史最好的8.5亿元,但仅占总保费收入0.15%,如果按全国2.2亿农户分摊,平均每个农户农业保险费3.86元。1990年以来,农业保险的增长过程有所反复,这一发展过程基本与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变化相一致。
2、投保金额少,受灾面积大
2006年我国每公顷农业保险金额达到了历史最高的20.69元,而受灾面积却高达4,109万公顷,如此少的保险金额对于补偿或减轻农业所遭受的风险损失作用甚微。自1990年到2006年来看,大部分年份的单位保险金额在10元左右,最少的只有5元;而由于我国独特的气候条件和地质条件,使每年的受灾面积占农田面积的比例非常高。
3、农业保险的赔付率高
农作物的生命性、周期性、连续性等特征使农业生产本身表现出极高的“弱质性”,因此,农业除了面对自然风险之外,还同时面临诸如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地区风险和人为风险等等,这样的高风险使得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与给付极高。从1990到2006年来看,平均的赔付与给付率高达84.71%,其中超过100%的有4年,最高的1991年高达119.10%可见,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无钱可赚,如果再加上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其亏损情况不难想象。
4、农业保险占保险业的比例低
我国农业保险的主要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后简称人保,鉴于人保的完全商业化运作,农业保险的赔付率较高,我国的农业保险市场就开始萎缩,从1991年到2006年 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农业保险收入占整个保费收入中的比重非常少。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可见我国农业保险的整体规模较小,发展水平较低,对农业的保障程度较差。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就要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完善的供需平衡机制,促进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农险业发展滞后,有保险业自身发展不成熟的因素,也有地方政府和农民保险意识淡漠的因素。
(一)投保人方面
1、农民参保意识淡薄
农民缺乏保险意识是保险业在农村发展不起来的一大症结所在。农村经济发展和文化教育落后、保险宣传力度不够使绝大多数农民缺乏保险相关知识,甚至根本就不懂保险是怎么回事,对保险公司、险种、保险条款等的不了解,导致对保险的抵触,更不用说主动购买了。多数农民认为保险“意义不大”、“不值得”,而且索赔困难,如果出现状况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手续极其繁琐,而且很多时候保险公司不肯赔付;再加上有些保险营销人员忽视职业道德,刻意夸大产品的功能,掩饰保险条款中的免赔责任,严重影响了农民对保险公司的信任。所有的这些原因导致农业投保率低。
2、农民收入水平低
近年来,农民的人均收入的年增长率大约在9%左右,城乡收入的差距在不断加大,2007年农民人均收入4,140元,城镇居民为13,786元。农民必须用这些收入去交纳各种费用、购买生活必需品,赡养老人、为子女提供教育费用等,大部分农户所剩的收入已是非常有限:而且由于我国的农民没有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障,另外还要考虑一些其他突发事件,他们还要留有一部分收入来满足预防需求。
而我国按农业受灾损失率制定的农业保险费率也通常较高,因此,在较低的收入水平下,在让农民拿出高达10%的收入去购买保险,这显然是农民难以接受的。
3、农业的小规模分散经营模式
农业生产经营过于分散使得农业保险难以推广,也在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
(二)保险人方面
目前,农业保险在我国基本上是按照商业保险模式经营的,未享受政策性补贴,商业保险公司无力也不愿意承担风险较大的农业保险责任。业内人士认为,单纯依靠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农业保险是很难获得成功的,因为洪水、旱灾、禽流感等重大灾害和重大疫情往往波及一省或数省乃至全国,其补偿额是商业保险公司难以承受的,所以很多保险公司都不愿涉足农业保险。当然农业保险也有很多条件局限了其本身的发展。
1、我国农业保险的赔付率高
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特点导致农业保险自身难以产生经济效益,农业保险的低收益局面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对农业保险的供给,从而面临两难的困境。相对于第二、三产业来说,农业生产周期较长,受自然制约较多,尤其是我国自然灾害频繁。1982-2004年,全国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共计80.98亿元,赔款支出共计70.65亿元,平均赔付率达87.24%,大大高于一般财产赔付率53.15%的平均水平,也超出了保险界公认的70%的盈亏平衡点,如果再加上接近保费收入的20%的经营费用和其他费用,农业保险的平均综合赔付率超过120%。这都使我国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从而与一般商业保险的经营目标严重背离。
2、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
农业保险的推行力度不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保险公司缺乏对保险的宣传,或者是宣传不够,不能彻底的打消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顾虑,保险公司作为农业经纪人,应切实为农民着想,从农民的思维、利益角度,去制定一系列的农业保险法规。当然也可以通过如宣传册、农业保险普及员等等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
3、缺乏从事农业保险的专业人才
农业保险种类多、情况复杂,使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着特殊的技术障碍;我国农村经营方式分散,导致难以对保险对象的资料进行充分收集,保险公司也就无法正确评估风险和厘定准确的保险费率。我国保险公司缺少能对气象和自然病虫害进行中期预警的专业人才,也导致农业保险风险不可控。
4、产品的创新度力度不够
农民不相信、不购买保险的原因还涉及农业保险的产品单一,农民可选择的空间太过狭窄,而随着农业的发展,农业生产模式的改变,保险公司针对农业保险的产品还保留在原有的状态,不能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
(三)政府方面
1、政府推行农业保险发展的力度不够
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率特点,使得单纯靠商业性的运作很难发展。基于我国农业投保人对保险认识的局限性和保险人对保险商业经营模式的习惯,所以政府应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使得投保人对保险有认识、了解、和投入使用这样一个过程。也使保险人能切身从农民的角度出发制定合理的赔付制度。而我国政府在农业保险的宣传上做的力度不够。导致农业保险在我国推行发展缓慢。
2、缺乏相应的财政、税收的优惠支持及相应的法律支持
我国农业保险本身发展就很滞后,再加上再保险机制不够完善,在现有的赔付条件下,一场大的天灾,将使得农业大面积减产甚至颗粒无收,保险公司面对的将是大量赔款后的亏损,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经营主体自身,亏损较大,而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农业保险尚未涉及,也没有制订其他有关农业险的条例法规或者出台其他配套扶持政策。这一切都使得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退避三舍”。
三、完善和推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一)投保人方面
1、加强对农业保险的认识
发展农业保险,农民是主体,为了改善当前农民对保险的淡薄意识,加大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开展一些如电视、讲座、广播等使得农民了解农业保险,懂得投保、索赔、防灾防损常识,增强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提高其投保的主动性。
2、鼓励农业技术创新
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想办法改进农业发展技术,如灌溉、种子改良等等,提高技术创新的收益,让创新者能得到收益,同时要加强创新成果的实际应用,减少不必要的人才、技术、资源浪费。政府要提供鼓励自由创新的环境,减少对创新活动的限制,加强对创新成果的保护,这样才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加收益。
3、增加农民的收入
直接和间接的增加农民的收入,使更多的农民有经济能力参加农业保险。其中直接增加农民收入主要有三种途径:鼓励农民外出务工;农业结构调整;鼓励多元化经营如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它可获得收入的项目。而间接的增加农民的收入的方法有两种途径:一是由政府补贴部分保费分摊一部分保险成本;二是农民可以转嫁保险成本,因为农产品的需求弹性较小,农民可以通过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将一部分保费转嫁给消费者,这样使更多的农民有经济能力参加农业保 险。
(二)保险人方面
1、转变经营体制,进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创新
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商业保险公司无暇顾及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及社会的保障作用,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农险的经营模式已经适应不了现实社会的需求。因此,应当因地制宜地进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创新。
在实务中可以参考借鉴我国黑龙江、吉林、上海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中采用的组织经营形式。例如:①上海安信保险公司采取的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以险养险的经营模式;②黑龙江阳光保险公司采取的相互保险、互利互济模式;③浙江政府推动的多家商业保险共保模式和引进外资;④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混业经营模式等。此外,也可以考虑把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再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一并包容在内,成立政策性、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形成以国家农业保险公司的宏观调控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方向,以各省农业保险公司的区业保险公司的区域性管理为业务主导,以县乡两级的农业保险合作社为经营主体的健全的组织体系。
2、转变经营观念,加强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力度
商业保险公司要转变观念,在产品上创新,在服务上创新,在销售渠道上创新,不断扩大保险产品的覆盖力。要适当拓宽承保的风险范围和地域范围,不但要承保低风险的项目和灾害发生率低的地区,还要承保部分风险较高的项目和地区,切实体现农业保险提供保障的特点,在农户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
应当加强保险产品的创新力度,突破目前的产品模式:一方面,在目前市场利率水平较低的情况下,设计出具有较强保险保障功能、能够反映市场利率变动、投资预期收益合理、投资和保障灵活可变、在市场中有较强竞争力的新产品;另一方面,应开发一些新险种,以适应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品多样化的需求。还应设定多级费率,以适应农业风险的多样性,同时可以满足不同经济水平农户的要求。
3、积极参加再保险,增强农业保险公司承保能力
一方面,建立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散转移机制;由于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的特征,要大规模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单一的商业保险公司没有实力承担全部风险。完善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是帮助保险公司转移风险的重要手段。以财政资金进行再保险,比直接用于救灾赈济款项,更能够提高农民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积极性,更好地发挥资金的运作效益。
另一方面,农业保险资金也尝试可以利用现代金融工具分散风险,如将农业期货市场的相关品种与农业保险相结合,通过套期保值将农业保险资金的风险转移到金融市场。农业保险公司也可以尝试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农业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标的互换,以便在全世界范围内分散风险。
4、重视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素质人才
建立一支既能吃苦耐劳、又具有丰富的农业生产和保险专业知识的农业保险队伍,对于推动我国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①农业保险人员工作环境较差,待遇低,要吸引更多的人来从事农业保险事业,必须要提高他们的待遇;②要积极从一些吸收和委培一些高层次人才,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后盾;③要加强在岗培训和管理,并定期进行考核,以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三)政府方面
我国要想使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发挥其在减轻农业灾害损失和保持农村稳定方面的作用,政府就应发挥其主导作用,采取强制性措施来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1、加大资金的投入
政府应筹集大量的资金,给予农业保险必要的财政支持,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看,农业保险属于准公共产品,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从国际、国内开展农业保险的实践证明,如果完全实行商业化经营模式,必然导致市场失灵。因此,政府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对农业保险给予大力支持。
(1)政府对投保人即农民提供保费补贴以刺激农业保险需求。作为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的购买和消费具有正外部性特征,由农民独自承担购买农业保险的全部成本和社会责任既有失公平也让农民难以承受。尤其是中国农民收入较低,保费对于广大低收入的农民而言确实是不小的负担。而费率过高加剧农业保险有效需求的严重不足。因此政府应对农险投保人进行保费补贴,以减轻农民的承受负担,刺激和增强其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
(2)政府对保险人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实行减免税政策,以激励其经营农业保险,增加农业保险的供给。经营农业保险面临的风险较大,赔付率较高,使农业保险的供给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征。因此,政府应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实行减免税收政策,以解决农险供给的外部性,鼓励农业保险供给。
2、增强税收优惠力度
政府要从税收上扶持农业保险,就要成立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机构来监督制度的实施。具体:(1)要免征农业保险业务的全部营业税和所得税;(2)是对保险人经营主体的盈余,可在一定期间内减免税收,以利于经济主体增加准备金的积累来降低保险费率,提高农民的保费支持能力;(3)国家还可以制定相应的信贷扶持制度,对农业保险给予信贷支持;金融机构也可为参加保险的农户,给予优先贷款;(4)各级政府也应高度重视农业保险事业发展,加强对农业保险机构的领导,督促农业保险机构履行好职责、发挥好作用,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3、加强农业保险的立法
中国目前还没有规范的农业保险法规。加强农业保险的立法是建立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关键一环,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各级政府的管理职能和支持作用、保险费率形成机制、经营主体应该享受的政策支持、农业保险补偿体制框架、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政府各部门的协调机制等内容,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力问题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并以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促进中国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4、建立完善的农村服务体系
建立完善的农村服务体系主要包括:(1)由气象部门、农情研究机构组建农业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分析研究洪涝灾害台风霜冻等自然灾害的发生并给予预警,抵御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损害;(2)发挥国家农业科学研究机构的作用,建立技术支持网络,提高农民科技水平,推广抗灾的优良品种以降低自然灾害对农业的损害;(3)建立农产品的市场信息系统,引导农民走市场化道路,积极参预国际农产品市场的竞争以降低农业的经营风险;(4)完善农村的金融系统,将农业保险与农民获得农业贷款相结合,在风险发生时由保险方归还部分贷款,可以降低银行贷款风险,由农业保险的把关与支持,降低了农业贷款的经营风险。
综观农业的发展,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农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作用,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农业中高风险的存在,当前农业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农业保险对农业风险损失的经济补偿功能是其他方式所无法完全替代的。通过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可以看出单靠任何一方的参与是很难以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针对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诸多复杂问题,提出了农业技术改造、提高农民收入和增强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并依赖政府在资金、立法、构建农村服务体系等方面的作为,也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加快,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一定会越来越好
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把“三农”问题当作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头等大事来抓。而农业问题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农业是一个外部性很强的产业,它的稳步发展不仅可以促进本部门的发展,而且还可以促进其他产业的发展。《中国统计年鉴》资料显示,我国农作物每年受灾面积为4600万公顷,占总播种面积的30%左右。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以规避农业风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我国农民利益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但同时,农业也是一个弱质产业,常常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风险,如何转移农业生产中的巨大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却不尽如人意。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缺少政府行为和财政补贴,商业保险公司无力也不愿承担风险较大的农业保险责任。基于此,本文将从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入手,分析阻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并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农业保险机制,使其成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利器,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我国于建国初期即开设了农业保险,20世纪70年代停止了该项业务。1982年,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这一险种长期就处于不景气状态。有关资料显示,2002年中国各类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达3000多亿元,农业保险总收入只有4.8亿元左右,仅占到全年保费收入的0.16%,比上一年下降20%,是20年来下滑幅度最大的一年。按全国2.3亿农户计算,户均投保费用不足2元。另外,在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数目也在不断减少,由最多时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个,农业保险制度严重落后于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
(一)农业保险立法的现状
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对农业保险的规定是很笼统的,其中的149条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有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而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从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的背景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乃至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考察,农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作为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其立法的意义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以美国为例,其农业保险能得以稳步发展,首先是美国政府制定了专门法律。早在1938年,美国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农作物保险的性质、开展办法、经办机构等都做了规定,为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现状
1996年,各保险公司开始商业化转型,对属于政策性险种的农业保险,国家不再有补贴。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营,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风险集中,再加上农业保险的综合赔付率较高,形成了保险公司“小保小赔,大保大赔,不保不赔”的现象。由此,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不断减少,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出现不足。目前,国内开办农业保险并有一定规模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原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两家国有保险公司,其他股份制保险公司基本未予涉及。目前还在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是将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公司等同对待的,在逐利心理的作用下,这些保险公司也在压缩承保的范围、数量和险种,这样就造成在自然灾害发生较少的地区和年份,保险公司热衷于开办农业保险这一业务,而在灾害多发的地区和年份则相应地进行战略性的收缩。
(三)农业保险范围的现状
农业保险责任范围的大小及险种的设置是判断一国农业保险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一般而言,农业保险的范围越大,一国的农业保险水平就越高。目前,中国的农业保险主要集中在农作物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农作物保险主要是承保自然灾害险,而自然灾害外的社会政治经济风险则属于保险责任以外的,如农药污染、有毒化学物质泄漏等所造成的损失未列入保险责任之内。养殖业保险的责任确定也有类似的情况。从理论角度讲,凡是农业生产中所遭受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均应被保险,可见,现行的农业保险制度所设定的保险险种与中国农业生产不相适应。因此,从严格经济意义上讲,我国尚未真正建立起农业保险机制。农业保险经营者已无法顾及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社会保障作用。
二、农业保险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自然需求不断增加,而有效需求严重不足
在我国现阶段,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业务竞争相当激烈,而各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发很少有人问津,至于去经营更是缺乏积极性。这也使得农业保险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仍是一片空白。但这些却不能表明农业生产不需要风险保障。事实上,从改革初期到现今,各种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带来的损失逐年增加并且渐成几何倍数增长。农民承担的风险越来越大,急需相应的农业保险来转移风险,为农民提供经济补偿。但恰恰是在农业风险日益增大的背景下,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不断萎缩,保费收入也从1992年最高峰的8.6亿元下降到2004年的3.37亿元,2004年的保费收入与2003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5%,与1992年的最高峰相比竟然下降了56%。如果按照2.3亿农户计算, 户均投保额尚不足2元。与此同时在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也在不断的减少,由最初的60多个下降到了目前的不足30个。农业保险的急剧下降与农业成灾损失的急剧上升以及农业生产发展对其的需要形成鲜明的反差。农民对商业化的农业保险缺乏有效的需求,首先是因为作为投保主体的农民收入水平较低,而农业生产成本居高不下,农民真正的可支配收入较少。全国农民的人均收入与同期城镇的居民相比少得可怜。因此相对于农民而言,按照商业化原则确定的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的有效需求。此外,农民多半以家庭为单位的超小规模,农业生产的预期收益较低,也使农民不愿意付出高额的保险成本。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必然导致农业保险的保险范围更加窄,规模更加小,很难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风险过于集中,赔付率过高,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无法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这势必导致农业保险萎缩。大部分的农业风险无法转嫁,从而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的稳定与发展。
(二)农业保险的费率很高,而农业风险保障严重不足
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率远远高于一般财险和人寿险的费率。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费率约为5%~12%,其中玉米、小麦为5%,棉花为6%,甜菜和蔬菜达到10%,而一般财产保险的保费率仅为0.2%~2%。农业保险保费之所以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农作物损失率和养殖业死亡率很高。如我国西部一些地区粮食作物的灾害至损率通常在7%~13%,棉花的灾损率在9%~18%。农作物损失率和养殖业死亡率高必然导致农业保险的净保费率也很高,只有这样保险经营者才能弥补成本并盈利。而与一般大多数农民的年收入水平相比,这样的收费标准是绝大多数农民无法承受的。于是,就出现了这种矛盾境地:一方面是农业保险的费率高居不下,另一方面是农业风险保障严重不足。他们之间的矛盾愈发尖锐起来。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粮食作物的承保比重只有0.01%,棉花仅为0.02%,大牲畜1.1%,家禽为1.3%,水产养殖1.3%.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如加拿大,它的农保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65%,日本这一比例更是高达90%左右。相比之下,我国农村绝大多数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并没有投入相应的农业保险,因此由此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的补偿。即使出现了一些巨大的灾害事故,农民通过投保农业保险获得的补偿也十分有限。举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1998年,我国遭受了百年不遇的大洪水灾害,而农业为此付出了惨重的损失,然而灾后农业保险的赔付金额却不足几亿元,这根本就无法达到补偿农业经济,恢复农业发展的目的。
(三)农业损失的高赔付率与商业保险经营目标的违背
由于我国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概率高,而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大,因此其赔付率也远远高于一般的财险。1982-2004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入为80.98亿元,累计赔付支出为70.65亿元,赔付率高达87.24%,大大高于一般财产保险赔付率53.15%的平均水平,也超出了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如果再加上其他费用,农业保险的平均综合赔付费率就已经超过了120%,农业保险经营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这也是许多商业保险公司所不愿看到的。农业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分散不够充分,并且很容易形成巨灾损失,导致保险公司的实际赔付率高于预期的赔付率。此外,农业保险中还存在着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样也是农业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保险商品的费率是根据风险单位集合的平均损失率来确定的,而高风险单位倾向于购买保险,或原来低风险的单位参保后从事高风险的农业项目,从而使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上升。由于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的差异性比较大,使得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更为严重。而且受农业生产的经营属性及小农意识的影响,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难以有效的控制。就拿前几年的禽流感疫情来说,某个村子只有几个养鸡户投保了养殖险,可是一旦出现了疫情村里其他的养鸡户就都将死鸡放到投保户那里来寻求赔偿,直接导致了赔付率的直线上升。
三、国外农业保险的成功模式
(一)美国统一完善的保险模式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它的农业保险走的是国家和私营、民间和政府相互联系的双轨制模式。
它的农业保险模式具有如下的特点:
政府给予大力的财政支持。美国将农业保险计划作为农业灾害保障的主要形式,使其成为社会福利制度的一部分,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大力支持。政府每年为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和农民因灾损失获得的经济补偿对保证农业的顺利开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实行国营公司与私营公司双轨制经营。对于雹灾险等单一险种,由私营保险公司承保。对于多重险,则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承保或由私营保险公司承保,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与此同时,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等一些政策性机构为投保人支付一部分保费以减轻他们的负担。
农业保险实行法制化。美国很早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明确规定了农业保险的相关条款,使得农业保险主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也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日本健全稳定的农业保险模式
日本作为当今世界第二经济强国,其农业特点也是经营分散、个体农户规模较小,与我国的经营现状极为相似。但日本政府为应付自然灾害给农业带来的不良后果,早在上世纪20年代就推出了农业保险,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逐步形成了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模式。
它的农业保险模式具有如下的特点:
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采用“三级”制村民共济制度,即市、町、村直接承办各种农业保险业务的共济组合、承担农业共济组合分险业务的都府县共济联合会、承担各共济联合会再保险的全国农业保险协会,三重风险保障机制,将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
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大力支持,法律规定对农业保险实行分保,对投保人实行保险费率的补贴,规定了水稻、小麦等农作物补贴费率。县以上农业联合会的全部经费和农业共济组合部分费用由政府负担。政府作为农业保险的后盾,它接受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再保险,这样就保证了各共济组合的经营稳定性。
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对于一些关于国计民生的农、林、鱼等实行强制性保险,而实行自愿保险的有农户的建筑物、农机、农房及家财等。
四、结合我国国情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方案
美国、日本的农业保险模式为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经验,现归结如下:
(一)在国家给予相应的政策性扶持下,建立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
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所以国家和政府应承担起保障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责任,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一方面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费用补贴和税收减免,鼓励其经营农业保险,增加农业保险供给。另一方面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给予保费补贴,使他们能买得起农业保险,以增加其对农业保险的需求。
(二)尽快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
像日本等发达国家那样通过建立组织严密而有序的多层次保险体系。基于我国农业以家庭生产为单位,种植规模较分散的现实状况,我们应在国家的积极引导下成立民间的农业保险互助组织,以区域划分为主,让其自身参与管理。这样农业保险互助组织的参与者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他们之间的关系既是合作的关系又是相互监督的关系,从而可以较好的防范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发生。对于关乎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牲畜等由国家成立专门的保险公司采取强制入保的方式承保。当发生较为严重的风险时由农业再保险公司给予补贴,政府通过特殊的救灾政策给予扶持。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既保证了农业保险的深度,又保证了农业保险的安全性。
(三)建立健全我国的农业保险相关法规,把我国的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
我国农业保险落后的原因之一是由于至今还没有一部健全的《农业保险法》,使得农业保险的主体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在具体运营 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而美国早在1938年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性质、经办机构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急需健全的法规体系予以保障。为此我们应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收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和职能。从法律和法规制度上,保障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综上所述,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我们应该正视我国目前农业保险的现状,正确认识其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通过政策性力量的引导,凭借立法、行政等手段来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扫除其发展道路上的羁绊,以解决我国农业生产的后顾之忧,提高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从而推动我国农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摘要:通过对农业保险激励机制新的研究视角,从政府、保险公司、农户等三个层面对农业保险的组织激励、供给激励、需求激励、减灾激励等进行分析。同时,从供给约束(包括公司追求目标的约束)、政策需求约束、管理约束等若干方面进行研究。进而探索构建现实背景下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为缓解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乏力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导向。
关键词:农业保险;激励机制;约束机制;框架设计
农业保险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稳定器”和“助推器”。一直以来,我国主要采取政府补贴、救济和救助等方式给农业以保障,而人世后政府对农产品的补贴受到种种限制,农业保险则是为世贸规则所允许的“绿箱”政策。基于此,发展农业保险就成为一条必然要行的农业保障途径。农业生产自身的弱质性和弱势性,以及生产过程的特殊性,使得农业保险的开展尤为重要和迫切。目前看来,经济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研究激励问题的学科,如何设计机制给经济主体提供适当的激励和约束已成为当代经济学的一个核心问题。由此,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设计也就成为农业保险机制设计的核心内容,是研究农业保险的一个极为重要视角职称论文。
一、文献回顾及问题的提出
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都已经相当成熟,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较短,农业保险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还相当薄弱。
(一)国内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文献回顾
国内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起始于1935年,以王世颖(1935)、黄公安(1936)为代表的农业经济学者对当时国外农业保险的运作制度进行了探索,并结合当时中国的具体情况,对农业保险在国内实施的意义及模式等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阐释,开创了我国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先河。然而,农业保险在1980年代以前的研究由于各种原因而进展缓慢。直到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新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后,学界对各种农业保险理论问题重新进行了深入探索,主要以郭晓航(1984)、庹国柱等(2002)、李军(1996)、刘京生(2000)为代表的学者开始对农业保险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国内学者对农业保险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农业风险以及理赔的复杂性,农业发展水平低下以及保险费率高昂与农民收入低下的矛盾,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李军,1996;冯文丽,2004;黄英君,2007)。农业保险的外部性以及农业保险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庹国柱,2002;龙文军,2004)。农业保险的二重性(刘京生,2000)。以及由此导致的政策性保险(郭晓航,1986;庹国柱,2002;黄英君,2007)。总之,大多数研究文献仍是将农业保险界定在“政策性”保险范畴,对农业保险机制设计的研究较为浅显。
(二)研究问题的提出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2004-2010年连续七年中央“涉农”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发展改革若干意见》等的指引下,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各种组织形式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逐步凸现,但农业保险机制依然没有得到很好构建。现有文献大多从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角度对农业保险进行探讨,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基于此,本文有必要对这方面的研究进行拓展,并作为农业保险机制设计的核心内容之一,同时为缓解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乏力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导向。
二、我国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内涵及政府的作用
农业保险发展最难解决的问题是供给不足,需求有限,出现了“供需双冷”的窘境,导致农业保险发展缺乏足够的动力。因此,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必须十分重视激励机制的建设问题。农业保险的激励应该贯穿于农业保险活动的全过程。然而,保险业的稳健运行有赖于建立科学的约束机制,农业保险作为一项特殊的保险业务,更有必要健全经营行为和风险管理全过程的约束机制。
(一)农业保险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内涵与外延
“激励”这一概念用于管理,就是通常所说的调动人的积极性的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讲,激励本身也是一种约束,某种因素的激励作用越大,约束作用亦大。“激励相容”约束表达了激励机制的作用机理,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所有者的利益最大化必须通过调动员工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积极性实现。经济机制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是不可分的连续统一体。显然,上述关于激励约束机制的研究是基于公司内部的职工行为主体的研究。
而我们对农业保险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分析是基于农业保险行为主体的激励与约束的研究,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机制的“激励”和“约束”问题存在一定差异。这里我们有必要对农业保险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进行界定和规范。所谓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是指通过激励约束因素,农业保险供给主体提供农业保险产品与需求主体购买产品相互作用的形式。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应该贯穿于农业保险活动的全过程,对于农业保险险种设计及其经营技术创新都应贯穿于农业保险发展始终。
(二)政府在农业保险激励与约束机制申的作用
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离不开政府政策、制度供给的支持。而我们的研究将农业保险界定为政策性保险,就必然要发挥政府应有的作用,方可规避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双重失灵”现象,但政府仍要以“有限政府”的角色参与农业保险市场作用的发挥。这是政府角色在农业保险发展机制层面的共性要求,具体到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政府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则更为明显和具体。
多数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认为政府的任务不仅是保证市场自由化和减少扭曲,而且还应采取积极干预的措施,在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的地方行使职能,用政府的干预来弥补市场的缺陷以规避“市场失灵”。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国家的强制性属性和特征决定了其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特定地位和作用。世界上开展农业保险的国家普遍实施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干预农业保险的理论来源于保险市场存在着失灵、垄断性或有限竞争性。我国保险市场同样存在市场失灵,农业保险市场更是如此。政府干预农业保险成为一种必要和必须,政府规制将会更多地作用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我们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应更多地倾向于选择政府规制加以规范,对农业保险实施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时应充分认识到农业保险行为主体的内在联系。
三、我国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主体内容构建
一般地,“激励”是通过奖励等相关手段激发行为主体采取某种行为的内在积极性,诱导某种所期望的行为发生;“约束”是指不允许某种行为发生,一旦发生则对行为主体进行惩罚。激励和约束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目标、条件和程度,构成了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整体,也成为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主体内容。
(一)农业保险的激励机制
农业保险的激励应该贯穿于农业保险活动的全过程。基于此,谢家智、黄英君等(2006)曾将农业保险的激励机制分为组织激励、供给激励、需求激励、减灾激励等四个方面,并分而述之。IIQ在此基础上,本文从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目标、条件和程度这一新的研究视角,对经营主体、投保农户和 政府三个层面就农业保险激励机制的组织激励、供给激励、需求激励、减灾激励等进行探讨。
1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激励
世界保险发展史说明了保险经营范围伴随保险经营技术的创新而不断拓展,涉及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就农业保险而言,可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对农业风险的识别、计量以及损失控制的水平。这样有利于保险公司对风险事故的发生,进行积极的防灾防损,降低甚至规避损失。此外,具有相关性的农业风险同时也具有局部性,基于保险的“大数法则”,可通过大范围的承保来分散风险。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具有充当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初级行动团体的技术优势。但现实情况是:农业保险长期以来亏损严重,保险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下都不愿主动经营,甚至视农险为负担,不会主动充当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团体。但在政府提供的优惠条件下,保险公司则有可能充当初级行动团体,配合政府的制度变迁并获得相应收益,甚至可能只会充当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中“免费搭车者”,享受制度变迁的成果。同时由于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政府必须对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激励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供给的规模和范围。同时,国家应主动投资农业保险,建立起保险公司和农业经营者互担风险的机制,并积极筹建农业再保险保障体系,逐步扩大农业保险的基础设施投入,进一步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
2对投保农户的激励
近年来,一些省份的农村经济在实施战略性结构调整中稳步发展,走出了一条独特的农村工业化道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快了农民致富的进程。这个进程一方面增加了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另一方面,它也提升了农民对农业保险产品的购买力。但就农村经济发展现实来看,农户购买能力依然极为有限,尤其是中西部地区。这就要求对投保农户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激励农户扩大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
从国外实践和立法来看,农业保险的补贴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保费补贴;二是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业务费用补贴,即经营费用补贴。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为解决农民支付能力低这一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强化保险公司的经营责任,应主要采用保费补贴方式为主,经营费用补贴为辅,兼顾二者的比例额度。对于保费补贴水平,可以选择按保险标的单位给予固定额度的保费补贴。如按农民参加保险的种植面积给予每亩地固定额度的保费补贴。此方法不受保险机构保费价格水平差异和变动的影响,较容易防止保费补贴的失控。
3对政府的激励
基于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农业保险存在很强的外部性,最终受益者是全社会的终端消费者,农业保险的开展无疑会扩大整体社会福利,这也是政府产生激励的基础条件。政府必须充当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团体,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技术、研究资料和防灾减损扶持。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的国家,主要有洪水、干旱、地震、台风、泥石流等,这些灾害事故的发生大多有一定的气象或地质征兆。政府应集中必要的财力和人力进行深入研究,从而提供准确的预测信息。提前做好防灾准备。同时政府还应该积极修建防洪抗旱工程,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防灾减损扶持。这样可以减轻和缓解我国一直以来对农村采取单一的救助救济方式带来的财政压力,成为一种变相激励。
(二)农业保险的约束机制
Hay和Morris(1991)对企业增长理论进行了拓展,表述了决定企业增长的四个主要因素:需求约束、管理约束、财务约束,以及经理所追求的目标。基于此,我们将对农业保险约束机制做出如下细分:农业保险的供给约束(含公司追求目标的约束)、政策需求约束、管理约束。
1农业保险的供给约束
农业保险的供给约束,亦即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约束。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承担农业保险的具体业务经营,在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和发展中担当重要角色。在当前农业保险市场主体缺位的情况下,扶持培育一定数量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对增强农业保险供给和促进农业保险市场发育具有积极意义。毫无疑问,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有别于其他保险经营主体,它一般是在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成立,必然会享受许多其他保险经营主体难以获得的政府资源优势。为有效激励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积极性和责任感、充分发挥政府的效能、促使农业保险市场机制的发育,在制度设计和政策供给上,应该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进行必要的约束。
首先,应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及其追求的目标进行约束。就农业保险制度供给本身而言,农业保险的核心问题是解决农业风险问题。但在实践中,在保险市场准人较为严格的情况下,投资人易于以经营农业保险为由,获取政府的保险经营许可。进入保险行业以后,弱化农业保险而主要经营其他保险业务。更为严重的是,这部分农业保险公司同样会获得政府的各种直接和间接补贴,占用公共资源。因此。应从市场的准入到经营的业务范围都做出较严格的约束。当然,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涉农业务的经营则不应受到任何制约,而应对其进行鼓励和支持,并可享受农险业务应有的补贴支持。
其次,应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进行财务约束。国际上许多农业保险研究的权威专家在考证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实践的基础上,告诫发展中国家政府应谨慎考虑发展农业保险问题。对各种组织形式的经营主体,必须规范其内控经营机制。建立良好的风险控制和财务约束机制。对于公司型的农业保险公司。还应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应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
2农业保险的政策需求约束
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实践表明。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的制定与完善,保证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补贴支持,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构成了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础。首先是法律支持。农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作为一种诱导性的制度变迁,其立法意义比一般商业保险制度变迁要重要。从国内农业保险试点看,由于各地情况差异很大,目前国家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应先由各地根据辖区内的农业保险试点情况。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根据中国保监会等部委拟定的《条例》草案,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条例》,对农业保险进行权威性规范。立法部门要尽快研究,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制定和颁布《农业保险法》。其次是经济支持。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的农业保险带有明显的正的外部性(即公益性),是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国家应该给予足够的经济支持。同时,由于农业保险经营风险高、费用高、赔付率高,没有政府经济上的支持是不可能持续经营的。第三是行政支持。农业是一个准公共部门,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极强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因此,建立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需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并实施对农业保险的一定程度的行政保护。
3农业保险的管理约束
迄今为止最为着名的管理约束方面的检验工作是由彭罗斯(E.PeImsc)完成的。而我们所述农业保险的管理约束则主要体现在对农业风险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控制的约束。
首先,就农业风险保障范围的约束而言,农业保险作为一种专业化和社会化的风险管理手段,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应加以选择。在一定的保险经营和管理技术条件下,必须对风险进行分类、识别。这一过程在保险产品的设计、开发、承保等环节尤为重要。现代保险经营技术在不断突破可保风险的界限,传统的不可保风险条件在弱化,但许多保险产品经营的失败,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风险保障范围界定不科学所致。能导致农业保险标的损失的风险复杂多样,仅涵盖单一风险的保险方案是不完全的,必须对风险保障范围加以规范。理论上,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范围与保险费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紧密相关。风险保障范围越宽,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越大,投保对象的保障程度越充分,但保险费率就越高,投保人的保费负担越重。从促进我国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角度,应对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范围作必要的约束。
其次,就农业风险保障程度控制的约束而言。农业保险中普遍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严重影响其经济效益和市场的培育。但由于农业风险保障程度的约束,使农业投保人无法将全部风险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这一风险缺口要求投保人不得不进行“自保”。正是因为“自保”风险的存在,使农户与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的农业风险管理中形成利益共同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道德风险及逆选择发生。而在农业保险实践中,农业风险保障的程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规定和调整。在存在道德风险的条件下,部分保险(不足额保险)将是最优的均衡结果。此外,最优保险合约应明确规定把保障程度作为损失发生额的非递增函数,即小的损失可以足额保险,当损失超过一定限度后则实行部分保险。这些为保障程度的约束提供了理论支持。此外,农业风险保障程度的约束也很容易得到投保人的支持。
四、研究结论
一个经济机制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调动人们积极性的问题,激励机制能够把人们的自利和互利有机地结合起来。激励和约束是科学激励机制内在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仅有激励没有约束的激励手段是缺乏效率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既能有效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又能防止其不顾风险盲目追求利益的不负责任行为。激励与约束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核心问题,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是农业保险机制的核心组成部分。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理论所研究的问题是:对于给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目标,在自由选择、自愿交换的分散化决策条件下,能否并且怎样设计一个经济机制对农业保险三方行为主体的目标进行激励和约束,使其个人或群体利益和设计者既定的目标一致。它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调动政府、保险公司、投保农户等行为主体积极性的问题,即如何通过某种制度或规则的安排来诱导他们参与其中,激励机制能够把人们的自利和互利有机地结合起来。另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规范农业保险行为主体的行为目标,约束机制则可以把人们的行为目标与农业保险经济福利的最大化目标进行有效地规范。基于此,同时根据前文对农业保险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较为深入的分析及其联系的综合考察,我们可以尝试构建我国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农业 保险是保险人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风险损失分摊,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补偿的方式。农业保险通过转移和分散风险,由投保的农户共同分担风险,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得到经济补偿,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保险经营的地域限制进一步对外资企业放开。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展业深入,人们保险意识的普遍提升,保险公司也借此契机大力开展各类保险业务,广东保险业呈现出欣欣向荣之势。然而,这种繁荣却无法掩盖长期以来广东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现实,与其他险种开展得热火朝天的状况相比,农业保险发展的不平衡性就越发突显出来,农业保险的萎缩与广东经济强省的现状极不协调。
根据统计,广东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从1997年的4225.3万元,急剧萎缩到2005年的1402.7万元,减少了2822.6万元;在保费收入急速下降的带动下,赔款支出也急速下降,由1997年的3952.2万元,下降到2005年的1115.5万元,减少了2836.7万元;广东农业保险赔付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徘徊,九年的平均赔付率高达70.8(见表1)。
根据表1可以清晰的看到,从1997年开始到2005年,广东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和理赔支出呈急剧下降趋势。农业保险具有正的外部性和准公共产品的特征,随着近年来广东农业保险的萎缩,农业保险经营已处于“需求有限、供给不足”的市场失灵状态。农业保险这一经济补偿机制难以适应新农村建设对金融的需求。
广东农业保险近年来经营萎缩的原因表面上看起来是商业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亏损严重,如农业风险大,农民交保费少,收不付赔;农村分散面广、资金薄,保险成本高;农业保险标的复杂多样,道德风险高;商业保险公司收费难、展业难、理赔难。但实质上是制度问题:政府对农业风险的补偿少,机制不健全。政府传统的救灾保障制度,不仅显露出资金量的严重不足,而且政府专业性保险机构缺乏,在县一级,基本没有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由于缺乏政府的支持,甚至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还进行了负面影响,如出险时农民多报、政府多要、保险公司多赔。商业保险公司用商业保险的办法经营农业保险只能是“大干大赔、小干小赔、不干不赔”。
二、农民和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的经济学分析
农业保险经营的高赔付率势必造成高费率。但从实际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来看,即便保险公司厘定了5-12的较高的农业保险费率(根据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广东的农业保险费率约为5-12,其中较高的是蔬菜,达到10,玉米小麦为5。一般家庭和企业财产保险的费率仅为0.2-2),农业保险经营仍将处于亏损状态。
农业保险存在“搭便车”问题。一般保险的消费是具有排他性的,不缴纳保险费就不会享受到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而某些农业保险功能具有非排他性,无法阻止没有缴费的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消费。如“防灾防损”这类农业保险的辅助功能,能起到减少农业风险损失、降低经营成本的作用,但保险公司在实施防灾防损工作时就会出现没有缴费的农民“搭便车”行为。广东梅州部分地区曾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为防干旱专门为投保地区的农民购置了人工降雨高射炮,一旦捕捉到可能降雨的乌云就轰击,减少旱灾发生的次数或强度。但是对于这些地区没有投保的农民来说,没有缴纳保费却同样因为防灾工作而减少了旱灾的损失。
农业保险存在的“搭便车”问题还表现在保险公司方面。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既经营政策性农险业务,又经营商业性涉农保险业务。在遭遇农业特大灾害时,政府将提供财力支持,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可能会将经营商业性涉农保险的亏损转嫁给政府承担。而要监督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的“搭便车”行为,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会提高。由于“搭便车”问题的存在,商业性保险公司和农民都不愿意介入,便产生了典型的市场失灵的情形,即单靠市场的力量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分配。因此农业保险的经营必须依靠政府的支持以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政府参与农业保险的经济学分析
只有农民愿意投保,保险公司全力经营,社会得益才能达到最大。农业保险的社会得益,需考虑政府的介入。政府参与农业保险,应主要发挥以下功能:
(一)规避农业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
农业保险受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双重制约。以广东为例,广东地处东亚季风区,气候灾害种类多、出现频繁,主要灾害有低温霜冻、冰雹、龙卷风、暴雨洪涝、热带气旋等。据不完全统计,20世纪90年代,广东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达120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3-5。此外,广东农业保险还受经济风险的制约,主要表现在农产品市场的风险和农业保险经营的风险。农民总体上来说是属于低收入的群体,根据保险业的特点,保险需求与潜在客户的收入水平正相关,农民的低收入和较高的恩格尔系数限制了其对农业保险的实际需求。因此,政府必须考虑到农业保险经营的特点和农业的特性,建立多层保险与风险分担、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的风险防范机制。在规避农业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方面,我们应借鉴国内外经验,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建立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合作保险起主要作用,政府保险补贴作为支持,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农业保险与灾害救济相结合的一种风险分担的保险与风险管理体制。
(二)纠正农业保险的外部性
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性。从短期来看,农业保险的利益外溢性,需要政府建立财政补贴制度,对外部效应进行内在化。政府补贴可以根据需求和效率选择向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补贴或向投保农户提供补贴,或者对两者同时补贴。无论是以何种形式进行补贴,其补贴的幅度应该等于农业保险的外部成本,这样就刚好抵消了正外部性带来的影响,弥补了市场失灵。世界许多国家或地区都是通过实施农业保险计划或政府以不同的出资方式和比例建立准备基金、对保险费给予补贴等方式,支持和发展农业保险。2003年,上海市明确将农业险补贴列入公共财
政体系,市区两级财政每年补贴达1000万元,其中区县补贴约25-30,每年的市区两级财政补贴,约占上海农业保险总保费的25。由于有财政补贴,上海的保险费率不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水稻的保费大约在1.2左右,奶牛在1至3之间;而且,农业险投保面有了大幅提升。其中,水稻投保面已经达到85,奶牛投保面达到了80,出口的蔬菜投保面达到了25。 (三)提供农业保险准公共物品
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纯公共物品是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两者缺一不可。私人物品则是数量会随着任何人对它的消费增加而减少的物品,消费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产品,我们习惯于称之为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就是一种具有利益外溢特征即正外部性的产品。微观行为上看,农民购买了农业保险,若遭受合同约定的风险损失,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作为补偿,从这一角度看,农业保险属于私人产品,它具有消费的排他性和竞争性,谁投保,谁受益。但是,考虑到农业风险主要是台风、洪涝、干旱等自然风险,这类风险目前还不能由农民个体来控制,更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个人过错造成的,农业保险客观上保护了个体农民的收益,从而又保护了农业生产的再进行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宏观角度上看,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其发展的状况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虽然面对的是农业,但其带来的利益却远非农业产量、农业产值等指标所能衡量的。农民缴纳保费购买农业保险,不仅能保障自己收入稳定,而且还发挥着保证农业再生产顺利进行和稳定国民经济的作用。因此,对于农业保险这种准公共物品,应采取“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进行经营。
(四)解决农业保险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农户与保险公司是交易双方,农户相对保险公司来说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因为农户是农业生产的真正经营者,他对生产过程中标的物的抗风险能力、经营状况都较清楚,而保险公司难以直接了解农户生产经营的详细信息。当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也难以厘定准确的受灾程度。因此,保险公司和个体农户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非对称信息的存在还会引发农民的道德风险行为。保险公司难以对作为具有信息优势的农户的生产经营进行密切监督。农户在利益驱动下采取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有意造成标的物的非正常损害,或是夸大受灾程度以骗取更多保费。由于农业保险中的信息不对称,政府的职责就是建立再保险制度。再保险是保险人将自己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是一种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国家可以考虑成立农业再保险公司,由政府分担再保险责任,或是委托某家商业保险公司扮演这一角色,通过对不同险种制定不同的分保比例,引导经营重点,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农业保险经营的监管,现行《保险法》不完全适用。因此,政府应根据农业保险的性质,在相关法律中明确农业保险经营原则与组织形式、保险费率的形成机制、承保范围、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等,为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稳定发展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作为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我国脆弱的农业,亟须农业保险的有力保障和支持,以保证农业生产经营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到1992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到1992年当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但保费快速上升的同时是居高不下的赔付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中国人保香港上市后,由于经济效益的原因,不再经营大部分的农险业务。
自以来,专业农险公司开始浮出水面,9个省区市的农业保险试点也已经全面铺开。,保监会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提出农业保险发展的五种模式:一是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二是在经营农业险基础较好的上海、黑龙江等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五是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保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
二、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现行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源短缺、技术薄弱、人才匮乏等问题。另外,传统风险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一)有效需求不足
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明显不足。主要原因在于: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窄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因而不愿意付出保险成本;我国的农业保险主要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相对农民收入而言,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二)缺乏专业性保险从业人员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发展呈现多次起落,保险人才断层,目前我国保险从业人员大多数人是从其他行业转来的,没受过专门保险教育。而农业保险经营的复杂性、艰苦性,更是导致人才奇缺。因此,从业人员现状是经验型多,知识型少;保守型多,开拓型少;单一型多,复合型少;粗放型多,效益型少。数据表明,我国保险市场人才供需比例约为1:4。人才的极度匮乏,特别是核保、核赔、精算等技术型人才和管理、营销、培训等复合型人才的严重不足,已成为制约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农业保险险种减少,发展滞后
我国保险业在经历了最初十几年的快速增长后大幅下滑,除了一些外部因素外,保险产品的结构不合理,险种可选性少,不能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这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产品缺乏创新,一方面产品雷同多,细分度不够,达不到不同人群、不同需求的组合效应。另一方面产品开发能力弱,更新换代慢。由于长年亏损、业务萎缩。
(四)保险中介机构缺位
规范化的保险中介机构活跃在保险市场上,是现代保险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保险的供求双方均能起到重要的媒介和桥梁作用。特别在农村保险市场中,保险中介人可以将保险公司的经营触角延伸到农村的各个角落,节约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也能起到服务于广大农民的作用。然而,以往我国保险公司几乎全部依靠自身的展业队伍承保农业保险,没有充分利用农村保险和保险经纪公司这一中介形式。
(五)农民投保意识不高
农民对农业保险既力不从心,又心有疑虑。首先,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大、农业保险项目经营经常入不敷出,保险公司对其要求较高保险费率,而高保费又令更多的农民买不起保险。其次,许多农民对保险认识不足,风险管理意识差。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对保险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一是不相信保险的作用,许多农民由于受迷信思想和小农意识的影响,很难相信保险对生产和生活的保障作用;二是依赖保险,许多农民买了保险后,高枕无忧,不积极参与防灾防损,导致损失扩大;三是道德风险严重,由于农业生产分散,保险公司监督力度不够,少数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利用保险进行欺诈活动,把保险当作“摇钱树”,失去了保险的意义,触犯了国家法律。
(六)我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和再保险市场尚不完善
我国农业保险由于缺乏适当的再保险安排,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保险经营主体自身、难于分散,影响经营主体的经营效果。而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普遍有再保险机制的支持,特别是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例如,美国联邦政府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在中央建立再保险基金,向开展农作物保险的保险人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再保险责任按赔付率分段确定,目的是既向各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不超过115%),又限制农作物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不高于15%)。而我国,由于再保险市场有效需求不足,市场主体数量少且不健全,导致我国的再保险市场一方面供给主体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技术与服务远远落后于国际水平。
三、对策
当前,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着“供给短缺”和“有效需求不足”的双重问题,保险经营和发展的两难困境。结合我国农业保险的特点和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经验,为了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我国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市场。主要通过以下途径:一是完善农业保险供给体系,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要改变经营方式,转变经营作风,以增加农业保险的供给;另一方面,要完善和拓展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职能,克服农业保险中的逆向选择。二是提高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水平。要大力开展农业保险的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的风险管理意识,培育农业保险意识,鼓励农业的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以增强农民对农业保险的动机和能力。三是培育农业保险人才。培育具有专业知识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农
业保险人才,提高农业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的多层次需要。(二)加强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主要包括:一是加强农业保险立法和完善的制度环境,政府应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二是实行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再保险政策,支持保险业的发展;三是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很多优惠政策支持农业再保险市场,扩大风险分散面,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
(三)利用资本市场分散巨额风险。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财政拨款或补贴方式建立巨灾专项风险基金;二是发展保险衍生产品。
(四)加强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复杂性决定了农业保险经营技术的特殊要求。技术是保险经营的重要要素,而发展保险技术的关键又是人才。但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农业保险更是呈萎缩趋势,导致农业保险人才奇缺。因此,为了农业保险事业的顺利发展,一定要重视和开展对农业保险技术人才的培养,通过代培、委陪、函授等多种方式培养基层农业保险业务骨干,同时,要在大专院校培养具有农业保险系统理论的高级专业人才,确保农业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
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体系内的正式制度安排依旧十分薄弱,非正式的制度仍发挥很重要的作用,正式制度对非正式制度的有效替代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就要求在构建完善农业保险体系过程中进行思路上的创新,充分发挥非正式制度的积极功能,在制度和文化层面上使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契合点并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取得理想的制度变迁效果。
一、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历史演进
伴随着农业的发展和演变过程,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经历了巨大的变迁,正是非正式制度变迁使农业保险制度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
1.我国古代农业保险思想的原始形态。中华民族五千年的灿烂文化,就是在与各种灾害的不懈斗争实践中,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在中国漫长的农耕时代,为应对纷沓而至的水旱饥荒,“积蓄备荒”的保险思想贯穿了我国整个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各朝统治者为了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王朝,在大灾之后保持社会的稳定,各种仓储制度应运而生。这种以实物形式的救济后备制度,具有政府统筹、带有强制性的保险的性质,在民间多采用“积谷防饥”、“养儿防老”形式的自保与互助风俗制度,从某种程度来说,几千年封建农业社会积淀下来的最具代表性的风险保障思想与非正式制度,时至今日仍在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2.我国近代农业保险思想的产生。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和长期闭关锁国的社会条件下,近代农业保险思想是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入侵和农村经济发展极为困难的条件下逐步形成的。一些具有爱国思想的知识分子深受资本主义思想的影响,主张学习西方的先进思想和技术,“师夷之长技以制”,他们在吸取我国古代原始保险思想和西近代保险思想的基础上,形成了我国近代的农业保险理论和思想。为发展民族农业保险,少数省份在个别地区试办过农业保险,但多以失败告终。虽然引进了西方近代保险的原理、方法和观念,但在自然经济仍居主导地位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其影响极其有限。
3.建国后我国保险思想的形成与发展。建国后,我国的农业险理论和实践基本上是借鉴苏联的经验,在国家保险理论指导和意识形态影响下,我国农业保险业从创建之初,就具有明显的“财政性保险”的特征,虽然也发挥着风险补偿、防灾防损等作用,但这并不是发展农业保险的目的,业务基本上是依靠政府的行政命令来推动的。制度建立以后,农业保险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的状态并完全由国家救灾方式所代替。经济转型时期农业保险制度虽然在重新培育,但迄今仍然没有摸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发展的农业保险道路,仍没有在农业保险的制度安排与创新方面取得突破,由于制度缺失,我国农业保险陷入了“需求不足、供给短缺”的市场失灵境地。
二、我国发展非正式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纵观几千年来中国保险思想发展史,非正式制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植于农业社会、以国家为主导、以社会救济为主要内容的古代保险思想有利于农业保险的形成,但却阻碍了现代农业保险的发展。中国的文化传统中一贯注重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精神因素作用的历史惯性,对人们的行为影响深远,人们习惯于从过去的经验和传统中寻找依据和方法,这就使得传统观念、行为习惯对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的影响和制约特别突出,再加上国家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长期投资,也使人们形成了注重行为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评价的思维习惯。也正是因为如此,适应农业保险发展要求的非正式制度——意识形态、伦理规范、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建构尚未完成,而非正式制度的匾乏影响了农业保险的需求和供给。
非正式制度通过双重作用影响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一方面降低交易成本,强化激励机制,提高经济绩效,成为农业保险发展的强力剂。长期实践中积淀下来的意识形态和习惯准则,作为一种个人与环境达成“协议”的交易工具,形成一种个人与外部世界的确定关系,大大简化了人们认知、选择的过程,节约交易费用。同时,它所包含的与公正相关的道德评价,也缩减人们在相互对立的理性之间进行选择时所耗费的时间和成本,降低交易费用,也有利于正式制度的正常运行。作为一种社会调节机制,由于非正式制度往往表现为世代相传的习俗与行为习惯,因而在一定条件下,其内在的凝聚作用规范了社会成员行为。尽管这种规范性不具有国家强制性,由于其本身凝结着社会成员对往昔现象、经验或祖先的某种程度上的崇敬,所以人们往往会以传统为参照系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有效的意识形态和伦理道德,成功的遏制“搭便车”、损人利己和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克服这些行为固然要靠正式制度来制约,但正式制度不论在质上还是在量上都存在着许多无法达到的空间,这些空间只能靠主体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来自觉维持。从某方面来说,意识形态和道德观念也是一种人力资本,当人们认同于某种意识形态和伦理道德时将形成一种巨大的行为激励,提高人力资本的使用效益。尤其是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特别的人力资本更是效果显着,合乎理性的意识形态能够有效淡化机会主义行为。当然,非正式制度的自发性、持续性等特点也往往使其成为阻碍制度变迁与创新的因素,陈旧的非正式制度安排难免会延长制度变迁的时滞,强化制度创新的路径依赖,也会干扰正式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扰乱社会运行的秩序,从而加大社会运行的操作成本,降低制度绩效。
某种程度上讲,人类的各种风险应对策略的历史发展沿革表明农业保险制度是一个文化层面的东西,那么在正式保险制度移植中简单的工具性的移植和借用是存在问题的,任何制度不能脱离其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环境——文化。不顾客观规律的强制性的制度移植,完全可能造成制度实际运行中的扭曲,最终增大制度运行本身和未来变迁的社会成本。这也是近代农业保险制度在我国运行产生南桔北枳问题的根本原因。有效保护私人财产权利是一个国家成为名副其实的法治国家的标志,但法治国家不仅仅表现为国家制定出完整和先进的法律条文体系,更重要的培育法治的契约文化,文化的培育就需要漫长的过程,这受制于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城镇化进程、农村人口家庭观念的变化和农民文化观念的变化高度相关。这些影响因素的性质及变迁的规律决定了非正式保险制度的长期存在,如农业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和双重正外部性,诚信意识问题等等。
无论怎样发展农业保险,一旦其赖以存在的信用基础出现了问题,由于监督人的行为成本高昂,许多对合作双方都有利可图的交易,在缺乏道德共识的环境里就会无法实现,便不可能保证农业保险稳定地正常运行。
三、加强非正式制度建设,促进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创新
由于非正式制度存在形式上的分散性、变迁上的自发性、连续性特征,因而其创新具有与正式制度完全不同的特点,不能像正式制度那样易于采取自上而下的强制变迁形式,可以采取诱致变迁的形式,充分发挥人的能动性,重视习俗影响,塑造道德理念和建构新型文化,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
首先,我们要重视习俗影响和塑造道德理念。现代
的农业保险制度是在以英美为主的具有浓厚契约传统西方国家发展起来,我国从逐渐引入西方现代农业保险机制的过程中,虽然机制所需要的正式制度在我国基本建立起来,但机制运行所需要的契约观念、守信观念、守法观念等却还没有树立起来和充分发挥作用。要克服这种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象,就必须努力树立契约观念,建立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价值观念、消除那些与市场观念矛盾的道德和习俗观念,并对传统的价值观念和风俗习惯进行仔细甄别,除去陋习,保留精华。 其次,我们要塑造道德理念。自愿互利的农业保险其实就是一种市场交易,而维持和优化市场交易秩序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就是利人利己。道德与不道德的分界线,就是保险主体是利人利己,还是损人利己。通常,道德规范建设具有系统性,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参与者诚信或失信的识别机制,形成俱乐部规范,诚信或失信的激励和惩罚机制,这需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治本主要是制度建设,特别是信用制度建设。道德规范建设实际上是形成农业保险主体共同遵守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如诚信就是现代农业保险中共同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功能是克服机会主义行为,提高遵守合同的自觉性。因此,道德规范建设的意义是使守信成为自觉的行为,自觉的遵从。当然,我们不仅要反对泛道德主义,也要反对那种泛法律主义的倾向。实际上传统儒家伦理看重的,不是去制定这样或那样的规则、规范,而是强调在道德生活中树立榜样。人们在生活中更多地不是从规则、规范里学会道德的行为,而是从家人、父母、邻居、同伴以及历史生活的实例、榜样中来学习和培养道德感、道德习惯和道德情操的,培养健全的人格就是我们目前面临的重要问题,这有助于我们克服目前农业保险乃至社会所面临的诚信、责任问题,而培养健全的人格,依靠“德、智、体、群四育并重”,使人们的品质得到升华、认可和尊重。
最后,我们要建构新型保险文化。在保险制度的变迁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保险文化转型的任务,在非正式制度安排方面要建立起与保险制度相适应的文化氛围,努力营造一种自由、自主、竞争、效率、契约的保险文化,不断探索和积累反映保险运行规律的各种经验和知识,以支持保险经济的有效运行。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保险文化,从根本上促进非正式保险制度的变迁。尤其在我国这种政府主导强制性制度变迁与传统思想文化影响之深的情况下,当农业保险机制的正式制度发生了变迁时,如果缺乏与之相适应的思想文化等非正式制度支持,传统的非正式制度不发生变迁或变迁速度过慢,这势必会影响农业保险正式制度甚至金融市场经济秩序的型构。
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构建支农保护体系
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总人口85%的农业大国,也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要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加快农业保险发展步伐,构建强有力的“三农”保护伞。然而,作为一种分散农业风险、补偿农业损失、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机制的农业保险,却成逐年萎缩状态,与农村、农业发展的要求极不相称。
现状:农业保险踪影难觅
在我国,农业保险多年来一直徘徊不前。
农业保险几起几落:建国初期,国家即开设了农业保险,设计了多个险种,后因种种原因,于70年代停止了该项业务。1982年,本着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国家和农民分忧的指导思想,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决定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1996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接了原人保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
自1982年我国恢复农业保险以来,先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农业保险,之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开始经营兵团系统内部的农业保险,到80年代后期,民政部门开办农村救灾保险。其他经营主体也或多或少地做过尝试,但由于经营亏损严重,都相继退出了农业保险领域。目前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就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
农险业务日渐萎缩:1993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8.29亿元,占当年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3.58;1997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15.4亿元,占财产保险保费的1.41,比1993年下降2.17个百分点;20__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5.26亿元,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仅为0.9,比1997年又下降了0.51个百分点。到20__年,全国各类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达3000多亿元,农业保险总收入只有4.8亿元左右,仅占到全年保费收入的0.16,比上一年下降20,是20年来下滑幅度最大的一年。另外,在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数目也在不断减少,由最多时候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个。
原因:“三高”令人避而远之
高赔付:保险公司伤脑筋。目前国内开办农业保险并形成一定规模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人保保险公司只提供的数据表明,农业保险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1993年高达116,这意味着收上来的保费全部赔给客户还不够。中国人保江西省分公司自1982年开办农业保险至20__年,仅有3年的赔付率低于70,有6年的赔付率在70—100之间,其余12年的赔付率平均在100以上。由于入不敷出,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各商业保险公司对开办农业保险避而远之,也就不难理解了。
高费率:农民负担有点重。农业风险的加剧,农民迫切希望农险“保护伞”能为其生产生活带来实实在在的保险保障。然而随着本来基础就不好的农业保险的萎缩,大多数农民面临的是高费率或无处投保的尴尬。农险费率居高不下,主要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大、赔付率过高。通常是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急于投保,比如近几年持续干旱的北方地区和容易发生洪涝的南方地区。而一些旱涝保收的地区看到保费这么贵,就不愿意参加保险。这样,保险“投保越多、费用越低、保障越足”的“大数法则”就难以正常发挥。农民想投保,但交不起钱;农民能接受的,保险公司又赔不起。高赔付导致了农险的高保费,而高保费又令更多的农民买不起保险,农业保险就这样走入了日渐萎缩的“怪圈”。
高风险:农民保险两尴尬。专家们分析认为,长期以来,我国农户生活在“靠天吃饭”的阴影下,产生了一种思维定式——“老天爷才是收成好坏的决定因素”,人是违背不得的。对保险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认为买保险是加重“负担”,能免则免。“急时抱不了佛脚”却又怨天尤人。
此外,由于地方财力与经济环境的差异,各地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与支持存在较大区别,使得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困难重重。在一些对农业保险认识不到位的地方,以农民自愿参保为主,发生灾害和疫情时,保险公司爱莫能助;此外,还有一些地方将农业保险视为乱收费,既挫伤了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也极大地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出路:加快改革发展步伐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我国发展农业保险,被认为对平抑农业生产风险、提高农村防灾防损能力以及灾后恢复能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面对一方面农业灾害频繁、高赔付率使保险公司对农业险避而远之,另一方面高保费和农民的低收入使农民缺乏投保积极性的尴尬现状,中国的农业保险应该怎么办?
一要把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要尽快制定和颁布《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的、性质、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以及相关机构对农业保险的监管作出明确的规定,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并借助于税收杠杆的财政积累来补贴农业保险,将实现社会稳定作为首要目标。要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以法律形式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和职能,从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上,保证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
二要建立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的模式。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对增进消费者福利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作用,但它本身经济效率低下,商业保险公司不愿经营或无力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应先试点,再逐步推广。作为政府,应该出资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像过去建立政策性银行一样,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同时,允许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险业务,但要接受其业务指导和资金帮助,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农险经营的有关政策和法规。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及其在保证农业稳定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乃至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发展中的作用,国家和政府应承担起保障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责任,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如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进行补贴,实行税收减免,以弥补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亏损,鼓励其积极经营农业保险,增加农业保险供给。另一方面,对农业保险投保人即农民
给予保费补贴,增强其对农业保险的投保购买能力,以增加其农业保险需求。三要建立农业巨灾专项风险基金。巨灾专项风险基金是用以应付特大灾害发生而积累的专项基金,用于发生巨灾时的大额保险赔付。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自然灾害,每年都会因洪涝灾害、病虫灾害、干旱等灾害遭受巨大损失,巨灾专项风险基金确实是解决当前问题的一个有效措施和手段。建立解决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应主要从一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国家采取财政补贴和财政拨款方式建立专项基金;二是各级地方政府每年拿出部分支农资金和救灾款,专款专用,充实后备;三是由建立的政策性保险机构发行债券和以国家投资为主,企业、社会团体等参股方式筹集风险专项基金。
四要构建农业再保险体系。由于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和农业保险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等特点,农业保险承担风险责任的能力和赔付能力有限。在此情况下必须通过再保险方式,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分摊损失。在我国农业风险频繁发生的情况下,农业再保险就显得更为重要。农业保险主管部门应充分调动国内外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使国内中外再保险公司跟进研究利用再保险机制,制定农业再保险分保方案,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支持农业保险业务稳健发展。
自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以来,在省财政厅的正确指导下,__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按照部门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积极开展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充分发挥保险在农业生产中的保障作用,缓解农业灾害压力,积极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定做出贡献。现将2015年度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根据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__财金〔2015〕20号)文件精神,我县2015年继续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深入开展,县政府以__府办函〔2015〕20号文件明确各乡镇、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以及人员机构配置。为给群众提供零距离服务,我公司因地制宜在全县设立了4个乡镇营销服务部、20个乡镇保险服务站、194个村级保险服务点和12个社区保险服务点,并精心挑选了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力、群众支持率高的、责任心强的人员担当部站点负责人。同时公司专门设立农险部,配备人员和车辆,下面服务部、服务站配备了电脑、扫描仪、照相机等设施,真正做到了具体工作有人抓,衔接工作有配合,管理工作有组织的一套完整的工作机制,这些都为抓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2015年是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第九个年头,为将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及时准确更深入地传达给全县人民群众,我县一方面多次组织乡镇分管领导和部、站、点负责人进行业务培训,达到了"一传十、十传百、百传千千万"效果,另一方面利用承保、理赔契机走村到户进行农业保险宣传,将印制的宣传册、宣传单及其他宣传资料分发给农民群众,并耐心细仔讲解农业保险政策,使党的惠农政策深入人心,在广大农民群众中形成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得到广大农户的支持与好评,促进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为做好2015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我们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保险公司将工作细化量化,严格按照"三必须"(即必须出据保险单、必须保险费收取到户、必须保险理赔款到卡)原则办理业务。承保工作结束后,各公司将各乡镇承保情况汇总表及县级匹配资金申请送财政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财政部门及时将匹配资金拨付到各公司。通过大力宣传和通力协作,全县圆满完成了水稻承保面积21.41万亩,玉米承保面积12.71万亩,油菜承保面积12.65万亩,马铃薯承保面积21.54万亩,能繁母猪承保3.42万头,育肥猪承保29.55万头,森林承保49.21万亩的承保任务。
在承保上,我县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政策广泛宣传动员,做到了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全覆盖、全受益",并通过"无赔款优待"政策的有效实施,确保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持续健康发展。全年累计收取政策性农业保险费2383.76万元,其中农户自缴保费合计533.62万元,各级财政补贴共计1850.14万元。
在理赔上,我县坚持依法合规、科学合理理赔,做到了快查勘、快定损、快理赔,真正把党中央的惠民政策落到了实处。全年累计已决赔款1445.84万元,其中水稻赔付311.13万元,赔付率80.74%,玉米赔付370.72万元,赔付率161.71%,油菜赔付40万元,赔付率30.99%,马铃薯赔付60万元,赔付率16.58%,种植业赔款受益户达到24584户;森林险赔付25.11万元,赔付率51.89%;能繁母猪赔付137.8万元,赔付率67.11%,育肥猪赔付501.08万元,赔付率48.90%,养殖业赔款受益户达到3657户次。油菜、马铃薯、能繁母猪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320万元。通过这些理赔数据显示,充分展现了保险业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既保护了群众利益,又促进了社会和谐,同时为科学发展,建设幸福__提供了强大的经济支撑和风险保障。
[摘 要]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新时期,我国提出“城乡统筹发展”的新思路,并在国内首次建立了重庆市和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改革试验区,以解决城乡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问题。城乡统筹发展中的农业发展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问题。在城乡统筹的农业发展中,需要强有力的金融支持。科学、合理地建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是以金融支撑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
[关键词] 城乡统筹; 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我国历来重视农业发展问题,历届政府都将“三农问题”作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并在全国范围内先后采取了农村费改税、免除农业税、联合医疗保险等惠民措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但是,在我国工业经济飞速发展并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的同时,由于我国农地面积广阔、农业就业人员基数大、农业技术发展水平不高,导致农业发展举步维艰,城乡经济、文化差距进一步扩大,农业仍然是制约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
在解决“三农”问题上,“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已被写入了 “十一五”规划。我国农业问题有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必将迎来高速、稳定、健康发展的新时期。统筹城乡发展,必然要求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模式,要让更多的优惠措施、更多的公共服务进入农村,建立地位平等、开放互通、互补互促、共同进步、平等和谐的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新格局。农业在具备良好的政策环境的前提下,要积极、稳健地搞活农村经济,必须建立强有力的金融支持。为此,必须通过建立和完善农业信贷,加大对农业的经济投入力度。通过建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积极有效地在广大农村开展农业保险,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增强农民防灾、抗灾能力, 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农业发展有重大的促进意义。我国应在分析城乡统筹发展与农村金融体系支撑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构建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一、城乡统筹发展与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国情
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就是要逐步调整城乡二元结构、改革城乡二元体制,完善支农政策体系,加大财政对农村的投入、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加强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1]。城乡统筹发展,应结合我国农村实际,重点解决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薄弱环节。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国情体现于以下方面:
首先,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分散、个体农户生产经营规模小、抗灾能力差。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人口多,人均占有耕地不足,小农经济的发展历史悠久,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一直占据农业经济发展的主导地位,农户生产经营规模小,难以形成农业的规模化经营。由于我国的地理状况、气候条件等自然原因,农业灾害频频发生,农民的抗灾能力较弱。我国农业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用于保护农业生产自然环境的成本、农业生态恢复成本分别高出世界平均水平的18%、27%和36% [2]。
其次,由于长期小农经济意识的影响,我国大多数农民的现代经济、生态农业观念不强、农业生产技术落后。由于经营分散、规模小,部分农民至今仍“守着自家一亩三分地过日子”;由于许多农民缺乏突破传统农业生产而转向经营现代农业的理念,经济型的绿色农产品生产不足;在农业生产技术方面,牛耕火种的情况在我国农村仍然存在。
农业灾害历来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障碍,必须发挥全社会的力量来克服这一问题。因此,从立法的角度建立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从减轻农民损失的角度间接增加农民收入,也是城乡统筹发展的重点之一[3]。
二、城乡统筹发展与农业保险支撑
城乡统筹发展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一方面,从思想上要改变过去重工业、重城市而轻农业、轻农村的观念,将工业促农业、城市带乡村、城乡协调共同发展作为指导思想;另一方面,要通过农村体制改革和农村政策调整打破城乡界限,加大公共政策对农村的扶持力度,将基础设施建设更多地向农村转移,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减少城乡分割、缩小城乡差距。由于我国工业化发展水平迅猛,城乡矛盾日益突出,城乡统筹发展的提出,有利于缓解和逐步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是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农业的发展,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具有以下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国传统农业单一经营模式的改变,是农业经营与农村金融协调发展的需要。我国农民素有依靠勤劳的双手创造财富的优良传统,但是,这种传统的生产方式也容易禁锢农民的思维:在农业经济的发展上主要是依赖于气候、地理、水文等
自然条件和农民的辛勤劳作,而忽视金融运作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快速促进作用。农业金融的运作和对农业发展的支持,有利于农村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有利于更多的农副产品走进城市,更有利于农民经济思维的形成,农村经济的繁荣有赖于农村金融的拉动。
其次,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农业保险的运营,是深化农村改革,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农业金融体系的建立,是城乡统筹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而农业保险又是农业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采取的种种增加农民收入的措施,仅仅能从外因的角度有利于农业发展,但是,农业的发展仅仅靠政府的扶持并非长久之计,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现阶段,我国农业的发展不是缺政策环境,而是缺少分散农业经营风险的法律机制。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过程中,必须深入农村内部,从内因的角度增强农村经济发展的动力。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能够规范农业保险的运行,为农业的发展建立金融支撑。
第三,农业保险可为农业生产经营保驾护航。城乡统筹发展,侧重于围绕如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这一主题,而现代农业的发展缺少农业保险,则是不完善的。发达的保险业是商品经济发展高级阶段的产物,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任何行业的经营者,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经营风险,采取将风险由特定的一个主体转向由不特定的众多主体承担的保险经营模式,有利于生产经营者长期稳定发展,农业生产经营也不例外。因此,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分散和保障作用有利于农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三、我国当前农业保险的立法以及运作状况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概况
农业保险具有不同于普通商业保险的特殊性,其发展对国家的政策、法律具有很强的依赖性,而我国在农业保险方面的立法几乎为空白
[4]。 同时现行相关立法也缺乏可操作性。20世纪80年代至今农业保险运作状况不佳,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正确引导,我国农业保险要有长远的发展,必须纳入法治建设的轨道。
我国《保险法》在附则第一百五十五条中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这种附则规定在于弥补法律条文的不足,是在重点考虑之外而为法律的完善而增加的,本身在《保险法》中仍处于边缘地位。从1995年以来,《保险法》已经实施了13年,但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农业保险法却未见踪影。现行《农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根据该条,一方面,我国当前对农业保险投保实行自愿原则,并不仿照美国、印度等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强制保险,并鼓励建立民间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保险[5];另一方面,这一法条规定也过于原则,并没有涉及如何建立民间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等方面,在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
在国家政策方面,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明确规定:“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研究制定支持政策,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这些政策的先后出台,显示了政府对农业保险重视、明确了当前政府积极发展农业保险的态度,但是,其与《保险法》、《农业法》的上述规定一样,都有可操作性不强的弱点,难以有效实施。
(二)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运作情况
我国的农业保险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才开始推出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保险。经过将近30年的发展,在农业保险运作方面既有经验也有教训,主要体现于以下方面:
1.经营环境
此处的经营环境主要是指农业保险的基础环境——农业生产状况和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意识状况,这一基础环境状况不佳是导致我国农业保险实施不力的直接原因。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劳动力充足,农民外出务工的意识还未形成,因此农业发展迅猛,并扮演着为工业发展提供支撑的基础角色。农民在良好的政策环境下,努力使农地增产、家庭增收。1982年推出的农业保险政策,以分散农业经营风险、增强农民抗灾能力为优势,在全国广大农村迅速铺开,并取得积极的效果。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农民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其心理愿望已经不再停留在80年代吃饱饭、穿暖衣的水平上,考虑得更多的是如何以自己的劳动力投入为家庭创造更多的财富。因此,他们开始进行投入与产出的比较,得出了进城务工比在农村种地合算的结论,民工潮开始了,西部地区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涌向东南沿海城市,开始将财富梦付诸实践,有资料显示,我国农民工数量已经超过2亿人
[6]。这批人几乎都是农村中的主要劳动力。农民正在对农业生产失去兴趣,农业保险处于停滞状态。
2.经营主体
我国农业保险政策刚刚推出时,由于其新颖性而受广大农民的欢迎,因此发展迅猛。此时,国内的大部分农业保险业务都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同时,在局部地区由地方保险公司经营地区性农业保险,如原新疆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后更名为:中华联合财险公司),这两家企业在我国国内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时间最长,经验也较为丰富。2004年后,保监会先后批准在国内成立几家地区性农业保险公司,它们包括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法国安盟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等[7]。从经营农业保险的主体的角度来看,商业保险公司数量在增多,这表明我国农业保险由独家经营转向多家经营并存的阶段。
3.经营状况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首先在国内推出农业保险产品,并广受农民欢迎。在此后近十年时间里,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状况良好。这一时期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黄金时期。1992年后,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每况愈下,截至2004年,农业保险发展每年平均负增长5.9%[8],保费收入跌入谷底,我国农业 保险实施面临失败的危险。这种情况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2004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快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创建和实施。
4.农业保险市场供求状况
一方面,我国农业保险设计存在缺陷,农业保险产品的种类、覆盖面有限,特别是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农业保险更为薄弱;另一方面,农民年均收入低,承担农业保险费用的能力较差。在过去的近30年里,我国农业保险采取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的模式,由于商业保险公司趋利避害的本性所决定,其偏向于在自然灾害较轻的地区开展保险服务,但受灾较轻地区的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热情并不高,而在重灾区,农民即使有愿望,也很难购买到称心如意的农业保险产品,现有农业保险的商业经营模式难以调和供需矛盾。
四、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在城乡统筹发展中构建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基于以上农业生产经营的具体国情、农业保险立法以及运作状况,在城乡统筹发展的大环境下构建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必须着力克服以上问题,使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能够切实地减轻农民农业生产的风险负担。目前我国构建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应当解决以下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农业保险法律形式
我国现行《保险法》是规范我国保险业规范经营运作、调整保险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但是,其立法精神主要是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分散各行业经营风险为目的,其采取的是商业化保险模式[9]。这一立法精神并不适合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这是因为:首先,我国农业保险主要体现政府对农民、农业的扶持,应当采取政策性保险的模式。经过20世纪80年代至今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实践证明,我国不能单一地采取农业保险商业化经营的模式,而应在农业保险领域更多地引入政府的干预和引导、监督和管理。其次,如果将农业保险纳入现行《保险法》的框架予以构建,不仅在法律规范上难以调和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矛盾,也难以使商业保险与农业保险在法律规范中做到和谐一致。
因此,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应采用新的立法模式,即制定以政策性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专门立法。构建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应循序渐进。由于我国制定《农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立法原则等基本问题尚处于法理探讨阶段,且在学术界并未形成统一意见,制定《农业保险法》较为困难。目前,可以通过先制定一部《农业保险条例》,待运作成熟、并经实践证明切实可行之际,再考虑制定《农业保险法》。
(二)农业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保险原则
是指农民在投保时间、地点、投保对象、投保标的物种类等方面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农业保险自愿原则已经由我国《农业法》明确规定, 2002年修订《农业法》时保留这一原则是经过慎重考虑的,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一方面,我国农业人口众多,自然灾害发生频率较高,影响范围较大,若实行农业保险强制原则,则政府在保费补贴以及保险金补贴方面负担过重,虽然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政府也难以承担巨大的农业保险费用开支;另一方面,我国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至今还没有承受农业巨灾风险的能力,1998年的特大洪水、2006年四川、重庆的旱灾,均造成上千亿元的农业损失,若实行强制保险,国内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有如此巨大的财力为此善后。所以,实行自愿原则,还是我国当前农业保险的较优选择。
2.政府引导原则
是指政府通过采取种种措施,诸如保费补贴、农业生产小额贷款等方式,激发广大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热情,让更多的农民参与其中。由于我国政府财力有限,不得不放弃强制保险的模式,故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尽量使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更广、受益农民更多。采取这一原则,实际就是政府对参加了农业保险的农户一方面补贴其保费支出,另一方面采取其他如农业灾害防范技术指导、农业生产小额贷款等配套措施,吸引农民参加农业保险。这一点与美国的实际强制保险原则具有相似之处,美国采取的模式是:农民若不参加特定的农业保险项目,即不能获得政府对农户特定的扶持[10]。
3.独立经营核算原则
是指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对其农业保险业务和其他财产保险业务分开经营、独立核算。这一原则是由我国农业保险当前面临的实际情况决定的,即农业保险不应纳入普通商业保险运作的模式中。首先,我国的农业保险应定位为政策性保险,“惠民”的本性决定其由政府主导开展;其次,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除管理费等运作费用的支出以外,在政府农业保险基金的扶持下,商业风险小;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同样可以在灾害发生较少的年份赚取利润。应当指出的是,不纳入普通财产保险运作模式,是指不像其他财产保险一样,保险公司以赚取利润为第一要务。
4.政府补贴原则
就是指政府补贴参保农民的部分保费支出以及发生巨大农业灾害时补贴保险公司部分保险金,是我国农业保险得以顺利运营的重要保障[11],实质上就是指政府对参保农户以及保险公司进行补贴。
(三)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
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是以政策性保险为基础的政府主导的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政府主导下的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是指全国的农业保险业务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但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和审查[12]。由于农民的部分保费以及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后赔偿的部分保险金来源于政府,故政府监督、审查商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经营情况具有很强的可实施性。同时,我国的一些保险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等具有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经验,且配备有农业保险理赔、核算等专业技术人员,让其继续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可以节约政府的管理、培训等成本。此外,还应逐步探索、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特别是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并开展农业保险活动。
(四)农业保险基金和政府补贴
建立农业保险基金。基金来源于政府财政,在每年的政府财政预算中保证农业保险基金的及时到位,并专款专用。对农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在农业保险法中规定严格的程序,防止该基金在农业保险开展过程中流失。农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通过政府审查合法的方式支出。农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有两个方向:第一,用于补贴农民缴纳的保费,具体补贴比例应视财政能力和投保农民数量而定;第二,用于补贴商业保险公司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后的保险金支出。农业保险基金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并通过划拨的方式,独立建账、管理。至于农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建议由国务院授权农业主管部门进行。政府补贴,主要内容包括补贴的对象、补贴的数量、补贴的范围以及补贴的方式等。
有学者认为,再保险应当是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应当重点考虑的内容之一[13]。再保险从国外立法来看主要是指由政府成立农业保险公司,专门为在国内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如美国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为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10]。日本也采取由中央统一向国内共济会提供再保险。
然而,在我国已经建立了“农业保险基金”的情况下,再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将成为多余。因为,一方面,农业保险基金与农业再保险都是由政府组建,在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救助这一点上具有共性,若二者同时建立,难免重复;另一方面,农业再保险的建立需要创建一套新的机制,即使像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这样的国有企业也不具有经营农业再保险的经验。因此,在现阶段以不设农业再保险为宜。
(五)保险合同及保险理赔
在保险合同部分,可以参照《 合同法》规定保险合同原则上应该具备的条款,以及合同生效、变更、解除、效力终止细节。保险合同部分应着力体现当事人间的意思自治,尊重农民灵活地选择适合自身的保险产品,允许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范围以及其他具体事宜。同时,规定投保人,即农民,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扣除其相应的手续费和已经承保期间的保费;保险人不得享有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农民具有欺诈、虚假理赔等情节。
在理赔部分,建立集中理赔模式,避免农民单独理赔带来的诸多不便,即灵活地划定某一辖区的农户集体提出理赔要求,并由保险公司的理赔技术人员统一评估、集中赔付;规定农民理赔请求的期限以及保险公司调查、核算以及赔付的期限,以体现农业保险的效率。
总之,在我国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将金融支持引入农村,必将极大地激发广大农民献身农业、积极发展现代农业的热情,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必将对我国农村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城乡统筹发展,必定要围绕如何增加农民收入这一问题,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对规范性地分散农民的经营风险具有重大的作用。这一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保险法律制度。
论文关键词:农业保险 农村社会福利政策 保险公司
论文摘要: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须考量农业保险自身特点、宏观社会经济政策等多重因素。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主要有政府垄断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等。我国现行由中国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模式利弊兼有。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我国应确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它并非单纯的保险业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农业政策、农业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的关系甚至各级政府责任划分等,这些因素如果协调得好,就能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比较有利的环境和前提条件。因此,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类型。任何一种或几种模式的选择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这需要立法的不断推进。
一、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纵观中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变迁史,我们发现,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保险自身特点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可保性差、交易费用高、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等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使保险组织与投保农户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难以自发成交,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全盘照搬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经营技术难度高、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决定了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应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为一项重要标准,并以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的创新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这决定了政府主导或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是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想选择。
(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一方面,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发展中国家视农业保险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显得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如在外贸政策的影响方面,根据WTO规则,政府不可以依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直接补贴,但可以依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与产量无关的收入补贴以支持农业。现在,许多WTO成员国正在充分利用这一绿箱政策,在国内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财税扶持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显。
(三)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体现为该国或该地区政府财政收人和国民人均收人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人就越好,国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则相反。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同时农户也须采取“选择性进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费才能享受相应服务,而不同农业保险模式对政府支持能力和农户付费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别,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国际比较角度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差距大,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就千差万别。而在一国内部,亦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法定模式。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是此类混合式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已制定实施农业保险法的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既可能深受该国或该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影响,也可能受他国或他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一定影响。以加拿大为例,在1959年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该国没有开办农作物保险,但有一些与保险的功能相似的为因灾受损的农场提供经济补偿的政策项目,这些政策项目在实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许多不足。这些源于国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为
(五)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经济生活总是会表现出相应的杠杆指导作用,这点在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中也不例外。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作用。美国农业保险理论认为,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此类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受此观点影响,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十分慎重,在1938年开办农作物保险之前已对1900年一1938年的灾害损失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了可行性论证,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该国政府就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设计、维持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认为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受该理论影响,西欧除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发展一切险农作物保险。
二、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具体选择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模式和
合作性模式三大类。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模式又大致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政府垄断的模式
以前苏联、希腊、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国有保险公司或者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垄断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为多重险或一切险,保障水平较高;保险实施方式不一,希腊是强制保险,加拿大是自愿保险,前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联邦政府出资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规则制订、稽核监督并提供再保险,农业原保险业务则全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但名义上以自愿保险为主,又可称为准强制保险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充分的政策优惠;政府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只涉及单一险和综合险,不涉及一切险;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也被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实行两级再保险体制,即在县级范围内由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分保,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官方)和国家农业保险协会(非官方)为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经营的模式
巴西为该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兼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只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业务,并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抓构等社会力量联合主办、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模式
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设立政府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其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各有关金融机构可为其人;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保险责任范围大多较为狭窄,保障水平较低;保险实施方式大多为强制保险,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七)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
在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史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本上是失败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欧国家等多国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雹灾风险获得了成功;二是在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前提下,少数国家的纯商业化经营也取得了成功,这以智利的国民保险集团和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最为典型。其主要特点是:政府不对农业保险提供任何补贴;保险组织形式是商业保险公司,由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市场化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户(场)严格限定承保条件,并规定较高免赔比例;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与评价
像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农业保险迄今仍处于试点阶段。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类型选择上虽变化不定,但总体上由单一性渐趋多样化和特色化。鉴于诸具体试点模式所产生的功效不尽一致,其对我国今后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均具这样或那样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
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已试验过多种农业保险模式,从时间序列和影响程度来看,以如下三种为主:
1.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当时这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是营利性的商业机构,主营商业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又行使着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职能,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亏损最终由其他险种的盈利来弥补。
2.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起的随后十年时间里,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和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却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险服务的矛盾,以及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特点与保险公司的营利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从而导致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萎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业保险,虽然在公司内划人政策性保险的范畴,但实际上是一种既无国家强制性又未享受财政补贴的纯商业性保险。
3.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内资和外资相结合的模式。为改变农业保险的颓势,在中国保监会的设计和推动下,2004年10月起我国在若干省市开始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代办、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等五种模式为主体的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办并经营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最能体现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难以科学构建,总体运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灵。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及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是使政府服务与经济补偿两大优势有机结合,缺陷是容易导致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间权义不分,两者争抢利益但互推责任,最终损害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合作保险的发展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大幅降低道德风险等优点,但存在着组织基础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风险过于集中难以应付巨灾等缺陷;在纯商业化经营的条件下,虽然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营机制也较为灵活,但由于缺乏财税和再保险的有力支持,该模式极易造成保险风险过大,市场失灵。外资模式的推行显然有利于保证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开放性,有利于引进域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等,但“如果让外资或合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总之,上述诸种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够,故其中任一单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路径—以公平与效率为视免
笔者认为,为解决农业保险中出现的“三难”问题,我国应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顾的改革取向,对由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农业保险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过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导
我国农业保险总的来说应为政策性保险,依公平原则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即,政府应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应在这个框架内经 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政府则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顺利的时期,也是政府的积极参与期。
(二)多层次体系
依地域范围,我国应分层次建立全国性与区域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分别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性质,应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范围,应建立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与现代的“以险养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资本来源,应建立官资与民资相结合、内资与外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实施方式,应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承保方式,应建立原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原保险与再保险又可分别自成独立的多层次制度体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度供给,对农户予以保费补贴和农业生产优惠贷款,对保险组织予以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利率优惠、再保险,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组织,予以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信息服务费用的支出补贴等等,通过各种方式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持。市场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业务规则的制定、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共同体的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中间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集体谈判机制的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农产品消费税的缴纳、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和农业保险彩票的认购等多种方式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为关键。
(四)多主体经营
因不同的农业保险条件要求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农业保险一般应实行多主体经营。但我国学界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国内农业保险到底由哪些主体经营众说纷纭,主要有“政府经营论”、“互助合作经营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论”、“多主体经营论”等观点,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保监会第三轮混合模式试点所确定的诸经营主体也有相互重叠和疏漏之处。鉴此,笔者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应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一个由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共保体、外资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等构成的,但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农业保险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之所以主张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一是因为该经营模式具有独特而显着的效率优势,二是因为该经营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予以矫正或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五)多地区共同发展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各地区协调发展,我国应尽快建立起覆盖全国的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且,农业保险作为WTO规则所允许的一项农业支持和保护措施,可以免除削减义务而适宜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广开来。但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农业生产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人才资源等情况差异很大,从而决定了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绝不能搞“一刀切”,而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为此,构建完整但有区域区别的农业保险体系,促进农业保险多地区共同发展,能使农业风险在广泛的地域范围内分散开来,还能兼顾各地区农业保险的共性和个性,从而有利于农业保险公平性与效率性的实现。
[摘要]我国农业保险存在供给主体不足、险种萎缩、保费收入下降等问题。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有农业保险制度不完善、农业保险需求不足、有效供给不足、农业再保险机制不完善等。因此,应从加快农业保险立法、建立财政支持制度、构建农业再保险体系等方面入手,使我国农业保险满足农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农业;自然灾害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经济的突出问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关系着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与提高。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损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迁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农业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和强度都有加剧的趋势。而我国农业自然灾害保障较为落后,要么是政府财政救济,要么是农户自己承担,这就使得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对保险的需求更为迫切。然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却不容乐观。
一、我国农业风险与农业保险的现状
(一)农业风险损失的范围和损失程度呈现扩大的趋势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损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逐年上升。据统计,我国每年自然灾害造成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20世纪50~60年代平均每年损失390亿元,70年代平均每年损失520亿元,80年代上升至620亿元,1998年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3007亿元,2005年,各类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2042亿元,2006年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2303亿元,2007年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2363亿元。《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指出,近15年来,我国平均每年因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近2000亿元。我国自然灾害所造成直接损失占GDP的比重平均超过3%,而美国这一比例约为0.6%,日本约为0.8%。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农业保险的成灾面积占播种面积和受灾面积的比例分别超过20%和50%,农业风险损失额范围和程度呈现扩大的趋势。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1 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不足。20世纪80年代我国保险业务全面恢复,从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各地分公司开始试办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现改名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成立后,在兵团范围内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目前,国内保险市场上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两家综合性保险公司以及三家专业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吉林安华和黑龙江阳光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相对于巨大的农业保险市场,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明显不足,不能适应农村保险市场的需求,造成了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下降,因此,迫切需要增加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发挥农业保险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的作用。
2 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保险险种不断萎缩。从1982年到1993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由于当时实行的是国家财政兜底的计划经济体制,保险公司对经营农业保险的盈亏考虑的较少,这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在95%左右。但是,随着199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市场化体制转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渐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收缩风险大、亏损多的农业保险业务,而其他公司则退出了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农业保险从20世纪90年代的高潮跌入了低谷。
自1993年以后,我国农业保险的规模和保费收入逐年下降,占财产保险总保费的比例也逐渐下降。1992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3.39%,1997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1.10%,2002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0.64%,2003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0,58%,2004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0.36%,2005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0.55%,2006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0.51%。资料显示,1992年是形势最好的一年,从1993年到2004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的比例一直处于下降的状态,2005年有所回升。在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由于经营风险高、管理难度大、政府支持不充分,农业保险险种也由以前的60多种下降到现在的30多种。目前,我国开展的农业保险主要有农村家庭财产综合险、农机具使用第三者责任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等险种。农业保险的持续萎缩与国家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的农业政策背道而驰。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已不能满足农村和广大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二、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
(一)农业保险制度不完善
1 农业保险缺乏立法支持。农业保险通常是政策性保险,要使农业保险发挥应有的作用,离不开法律的支持。世界上多数国家对农业保险都给予立法支持,如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加拿大的《农作物保险法》等,这些法规在促进本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中都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我国农业保险落后的原因之一就是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农业保险法,使得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农业保险没有明确规定,只是提到“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
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46条也仅指出“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致使我国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很大。
2 农业保险缺乏政府的政策支持。从国际上看,凡是农业保险做得较好的国家,大都强调利用政府的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等手段,配合市场机制、价格机制共同支持农业保险的运作,如实行免税政策、对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政府出面制定和实施农业保险计划等。而我国的农业保险却长期处于自主经营状态,政府对农业保险除了免征营业税外,国家尚无配套政策对农业保险业务予以扶持。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使农业保险的发展缺乏坚实的后盾。
(二)有效需求不足
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尽管不少农民有投保愿望,但从总体上来看,对农业保险实际上还是缺乏有效需求。一方面,农作物保险的价格(费率)很高,有的险种费率高达10%左右,但期望收益(理赔金额)却不高,并且这种期望收益是不确定的。而我国农民收入普遍偏低,支付能力有限,尤其是那些经济比较落后地区的农民,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相对更恶劣,风险更大,更需要农业保险保障,但是,对收入不高的农民来说,购买农业保险的经济负担是很沉重的。即使在经济比较发达、农民收入比较高的上海、广东等农村地区,虽然农民支付能力较强,但是由于农业保险本身的预期收益不高及不确定,也不愿意购买农业保险。另一方面,我国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很少具有现代风险管理理念,对面临的风险存在侥幸心理,甚至还有人将保险费和乱收费、乱摊派相联系,认为买保险会加重经济负担。
(三)有效供给不足
高风险和高赔付率是我国农业保险业务持续萎缩的主要原因。农业是弱势产业,既包括自然灾害带来的自然风险,也包括市场信息不对称、供求不平衡带来的经济风险,还包括由于个体或团体有意或无意的错误行为带来的社会风险。风险发生的频率高、范围广、损失惨重,致使农业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这就从根本上制约了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另外,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和非盈利性同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相背离。2004年我国专业性保险公司成立以前,经营农业保险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两家综合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基本是按商业化的模式运营,尚未享受政府补贴,经营亏损由经营主体自行消化,致使商业保险公司无力、也不愿意经营风险很大的农业保险。
(四)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严重
随着经济的发展,有些农民已经认识到购买农业保险的必要性,但是由于农民文化素质较低,诚信意识不高。同时由于保险双方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在承担风险和理赔过程中常常被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所困扰。由于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差异性较大,使得农业保险经营中逆向选择较为严重。受农业生产经营的自身属性、小农业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农业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也比较严重,且难以有效控制或控制成本较高。相关资料显示,近年来在我国的一些地区,农业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偿的30%以上。因此,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非常谨慎,不轻易接受投保,也不轻易开发新险种。
(五)农业再保险机制不够完善
农业风险大都是巨灾风险,我国的农业保险缺乏适当的应对巨灾风险的措施,因此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保险经营主体自身,难于分散风险,影响经营主体的经营效果。而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普遍有风险转嫁机制,特别是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例如美国和日本的政府都对本国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而我国由于再保险市场不发达,一方面,供给主体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技术与服务远远落后于国际水平。
三、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对策
(一)加快农业保险立法的步伐,为发展农业保险提供法律依据
农业保险离不开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实践证明凡是农业保险比较成功的国家均制定了单独的农业保险法。我国1995年颁布实施的《保险法》是一部商业保险法,而农业保险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它是国家农业和农村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大部分属于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经营目标大相径庭,用现有的《保险法》规范农业保险会存在许多问题。因此,立法部门应尽快制定和颁布《农业保险法》,用法规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属性、政府的责任、权利和支持方式、经营主体享受的优惠政策、业务的经营范围、保险金额的确定、保费的厘定、资金运营、财政补贴办法、农业再保险等内容。
(二)建立财政支持制度
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因此必须依靠国家的财政支持加以推动。实践证明,凡是农业保险做得好的国家,政府都对农业保险给予了强大的支持。
1 对投保的农民提供保费补贴。对于投保的农民给予保费补贴,提高农民投保的积极性。美国保费补贴比例因险种不同而有所差异;日本保费补贴因费率不同而有所不同,费率越高,补贴越高。美国、加拿大、日本、法国等国家,政府对农民保费补贴比例都在50%~80%。我国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农业具体情况和政府的财力情况提供不同程度的保费补贴。从险种上看,首先,给予种、养两业保险以保费补贴,种、养两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可适当高一些;其次,考虑在更大范围内、更大规模上对涉农的险种给予保费补贴。补贴比例可以根据当地政府的财力情况而确定。
2 给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司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保险提供税收优惠是国际普遍做法。目前,许多国家对农业保险免征一切税收,而我国现行税制规定对种植业、养殖业险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种、养两业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比例不断下降,农业保险的外延不断扩大。可以考虑免征种、养两业保险的所得税,对种、养两业以外的其他涉农保险可以降低营业税、印花税,免征经营农业险保险公司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用以积累壮大经营农业险的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用作农业巨灾风险补偿的积累,从而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偿付能力。
(三)构建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体系
我国地域辽阔,根据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区域性不平衡的现实及农业风险差异大的特点,发展农业保险必须因地制宜,努力构建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
1 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如现在已运行的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是“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经营农业保险基础较好的地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
2 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目前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一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条件尚不成熟,可以根据地方的财力情况,建立地方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旨在实现政府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而实施的关系国计民生的政策性险种。这种模式运行成本较高,政府补贴农民保费的同时,还要对保险机构进行补贴,因此,在经济发达、地方财政实力强的地区可以考虑推行。
3 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如现已运行的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保费农户承担65%,黑龙江农垦局和农场分别代表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承担35%。不同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这种经营模式。
4 大力发展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社,构建农业保险制度的基层组织。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社的投保人同时也是保险人,共同的利益关系有 助于形成相互监督机制,从而有效地解决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同时,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社能够适应农业保险需求的高度分散性,能够有效地降低农业保险的交易成本。因此,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可以考虑建立农村互助合作型保险组织。
具体采取哪种形式应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时期、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而异;即使是同一地区也可以采取多层次的经营模式。
(四)构建农业再保险体系
由于保险人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和农业保险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等特点,农业保险承担风险责任的能力和赔付能力有限。因此,必须通过再保险方式,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分摊损失。而我国,农业保险缺乏适当的再保险安排,影响了经营主体的经营效果。国外农业保险普遍有再保险支持,如美国联邦政府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在中央建立再保险基金,向开展农作物保险业务的保险人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日本则由都、道、府、县的共济组合会和中央政府为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提供两级再保险。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由政府出面建立再保险公司,对农业提供再保险支持。
(五)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保险公司对巨灾损失的赔付,主要是通过保险准备金的积累。然而,农业保险公司目前维持正常的赔付和管理成本都要依赖政府的资助或补贴,根本谈不上足额的准备金的积累。从长远看,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是解决农业巨灾风险较好的措施。巨灾风险证券化是农业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结合起来,在资本市场上以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来分散和化解农业的巨灾损失。由于农业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相关性极小,所以,巨灾债券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优良的投资组合,对农业保险公司而言,扩大了资金来源,提高了分散风险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巨灾风险证券化既能满足投保人风险转嫁的需求,又能满足资本市场投资人的投资需求,使得更多的人关注、参与、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
【摘要】天气指数保是一种金融创新,可以避免传统农业保险一些不足,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本文首先分析天气指数保险产品的优势,接着分析天气指数保险产品运用农业灾害保险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 自然灾害 天气指数保险 基差风险
一、引言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也是一个脆弱产业,容易受到天气灾害等影响,而我国又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国家,受灾地区广,灾害种类多,其中以地震、洪水、台风三类巨灾带来的损失最为惨重,而且会引发“灾害链”现象。传统农业保险不能完全规避这些风险,而天气指数保险具有明显的优势:手续简单、成本较低、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可以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
二、天气指数保险优势
天气指数保险(weather index insurance)是指把一个或几个气候条件(例如降雨量、温差等)对农作物损害程度指数化,当实际气候条件达到一定水平时,保险合同立即给予赔付。与传统农业保险相比,它具有以下优势:
(一)天气指数保险可以较好地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传统农业保险受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影响,因此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更积极投保,另外农业保险的手续复杂,交易成本大,因此存在明显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得农业保险计划无法执行。天气指数保险产品的理赔和设置的指数有关联,而这些指数都是由国家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数据,这些数据都具有客观性,农户和保险公司一样都不可能影响这些数据,因此天气指数保险能够规避传统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skees et al.(1999)认为自然灾害对收入依赖农作物的农民打击是破坏性的,可以创新地设计一种低成本的风险转移机制,收入农产量指数保险和降雨量指数保险,而设计的降雨量指数保险创新产品得到世界银行的支持。
(二)天气指数保险产品可以降低农业保险的交易成本
天气指数保险已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试点,并得到良好的效果,已被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是农业保险创新方式,是发展中国家农业保险的新方向,它大大地降低了农业保险的交易成本。传统农业保险在整个保险过程都需要实地勘察,除了客观成本之外,交易成本也非常高,而天气指数保险交易成本相对来说比较低,这是因为:一是天气指数保险产品采用标准化合约,对整个地区的投保人都一样;二是监督成本比较低,因此理赔的依据是采用客观天气数据,不存在道德风险;三是理赔相对简单,只需要参考合同数据,而不需要实地勘察,因此大大节约了成本。
(三)天气指数保险产品可以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天气指数保险合同都是标准化合约,传统的农业保险合同相对来说比较复杂,而且不同的投标农户可能保险合同不一致,因此相对文化水平相对不高的农户来说具有复杂性,不易推广,而天气指数保险产品因为是标准化合约,因此具有透明性特点,投保客户理解了理赔与否只跟参考指数有关,而与实际损失可能不是很关联,相对来说比较好理解,因此天气指数保险产品在农业灾害保险中推广更容易。
三、天气指数保险运用于农业灾害保险存在的问题
天气指数保险是一项金融创新,它能够克服传统农业保险信息不对称问题,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然而天气指数保险产品还是处在创新阶段,我国天气指数保险产品也只是在试点阶段,普遍推广该产品还需要不断理论创新和实践成功,因此还需要进一步探讨以下问题:
(一)天气指数保险产品如何设计
天气指数保险产品专业性强,需要涉及到气象数据,当地气候、农作物的生长、农民的保险认识与需求等,而这些数据都很比较难获得,因此在参考外国天气指数保险实施情况的同时需要加强数据的调查、收集与另外也要考虑到区域差异,有些地区农业灾害受天气影响小,而有些地区农业灾害受天气影响大。
(二)如何尽量避免基差风险
基差风险是指保值工具与被保值商品之间价格波动不同步所带来的风险。天气指数保险基差风险是指天气指数保险的指数和损失之间的差额。由于天气指数保险的指数和实际损失之间没有完全的相关性,可能会有投保人没有损失而得到赔付或实际损失很严重而没有得到相应的赔付情形,而这些情形都会影响天气指数保险产品的实施和推广,因此如何避免天气指数保险基差风险非常重要。
(
三)农户对天气指数保险的认知不足
由于天气指数保险在我国还刚刚试点,国内农民对天气指数保险产品普遍不熟悉,朱俊生(2011)通过对安徽省天气指数保险实施区域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对天气指数保险不熟悉,50%以上被调查者没听过农业保险,听说过农业保险的农民有90%以上没听过村里面的旱灾指数保险,听过说的也对此产品不理解。因此如何推广天气指数保险产品仍需要进一步研究。
(四)相关法律法规如何完善
目前我国还没有天气指数保险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国家立法支持,明确天气指数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联系及运行机制、天气指数保险产品范围、保险公司经营行为、风险控制等。因此需要政府的立法支持和政策支持。
四、我国利用天气指数保险产品防范农业灾害保险的政策建议
天气指数保险已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试点,并得到良好的效果,已被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是农业保险创新方式,是发展中国家农业保险的新方向(hess et al.,2005;molini et al.,2007)。我国也有些试点,取得一定的效果。但如果进一步推广天气指数保险在农业灾害保险中的运用,我国可以积极借鉴其他国家天气指数保险的发展经验,在合适的地区推广。
(一)积极借鉴国外天气指数保险发展经验和总结国内试点经验
天气指数保险由于其自身的优点得到世界银行的大力支持而向各个发展中国家推广。在2003年,印度商业保险公司开始销售天气指数保险产品,以帮助农民应对干旱或降雨过多导致的农业经济损失。蒙古的指数保险试点得到世界银行的支持,2006年开始试点,商业保险公司向2400户牧民家庭提供以牲畜为保障对象的指数保险,投保人数将近有参保资格牧民的10%,超过了预期。目前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开始天气指数保险,比如印度、墨西哥、马拉维、埃塞俄比亚等开办了干旱指数保险,孟加拉等开办了洪水指数保险,其中印度开办的天气指数保险规模大,品种较全,成效也比较明显(skees,2008b)。2007年7月,国内首家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已试点推出全国首个气象指数保险,在南汇西瓜种植区域试点,初期范围仅仅涵盖了几十亩土地,但其中的意义却十分深远。2008年安徽第一家专业农保机构国元农业保险公司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联合国世界粮食计划署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等机构合作,共同研究开发天气指数保险产品,并选定安徽省长丰县、怀远县分别作为旱、涝灾产品的研发基地。因此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发展中国家天气指数保险发展经验和总结我国试点经验积极研究天气指数保险理论并推广。 (二)根据不同地区特点设计合适的天气指数保险产品
天气指数保险产品设计需要该地区长期的天气历史数据,设计也比较复杂,因此需要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气候具有非常大的差异性,因此设计该产品时要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差异而设计适合该地区的天气指数保险产品。要充分缩小天气指数保险的基差风险,保证天气指数保险产品对农户的公平性。
(三)积极拓展销售渠道
农业保险销售面对对象是农户,由于农户对该产品不够重视或认识不清,所以农业保险销售比较困难。而农户对天气指数保险产品更加陌生,所以要积极拓展销售渠道:一是积极在农村宣传该产品的优点;二是简化天气指数保险产品的条款;三是加大与乡镇地区金融机构网点合作;四是加大在农村地区的调研。
(四)政府的大力支持
天气指数保险产品是农业灾害保险的一项创新,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一是完善政策法规,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引导该产品的设计及推广;二是积极配合相应产品设计机构,提供必要的天气数据资料,扩大气象站的覆盖范围;三是积极配合天气指数保险产品的推广,政府要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农业保险:家禽养殖业防范风险的重要保障
相对于二三产业而言,农业生长周期较长、受自然制约因素较多,决定了农业为“弱质产业”的角色,它存在的风险也比二三产业要大。
而在农业产业中,养殖业存在的风险最大。养殖企业或养殖户应当如何利用农业保险来为自己规避风险,不妨听听上海市申浦家禽育种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印权的经验之谈。
上海申浦家禽育种有限公司是一家优质肉鸡品种培育、生产、销售一体化的民营企业,公司主要培育知名品种黄羽肉鸡安卡红,申浦麻鸡优质型、快大型,申浦黄鸡,法国进口红宝肉种鸡,申浦安卡麻鸡父系公鸡及申浦快大青脚麻鸡父系公鸡。日前,申浦家禽育种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印权向记者介绍了该公司参加“养殖业保险”的经验,可供广大养殖户借鉴。
陈总告诉记者,申浦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较具规模的优质肉鸡生产企业,特别是种鸡饲养量较大。由于饲养周期较长,成本较高,一旦遇到风险,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很难在短期内予以解决,恢复生产。为了企业在遇到风险以后,能尽快摆脱困难,恢复生产,必须依靠保险公司的力量。陈总介绍,目前该公司所参保的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养殖业保险”为有政策性补贴的险种,该险种允许获得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企业参保,保费为企业承担65%,市、区二级财政补贴35%。
陈总认为,作为养禽企业,在选择险种时选疾病死亡保险对减少企业的损失帮助更大,特别是近两年禽流感的全球性爆发,给养禽业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是无法估量的。自然灾害损失险也是需要的,但它所造成的损失是短期与局部的。对于其它的险种,陈总认为,地区性或全国、全球性疾病爆发所造成的整个市场疲软甚至瘫痪引起的全行业亏损或倒闭的险种也有选择必要。
陈总说,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企业在出现突发情况下的一种经济补偿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在正常情况下,企业生产效益的好坏是受多方面因素制约的,不能单纯以保险的险种设计来进行保障。谈到保险费率方面,他以为可根据不同的养禽代次来制定,不应是一成不变的,例如种鸡(祖代)可定为8%,种鸡(父母代)可定为4%~5%,商品代可定为2%。
陈总还向记者介绍了龙头养禽企业与合同户联同参保的个人意见,他说:不管是否是龙头企业,联同参加保险对企业、合同户来说都是一种保障,企业以较小投入,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可挽回较大损失,是对各方都有利的事情。
结束采访时,陈总谈了他对我国目前农业保险现状的看法,他说,在一些发达国家,农业保险早已成为政府保护和支持农业的一个重要手段。而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地方一直不能把农业保险做好,一些地方根本就没有农业保险,养殖户想参保也参加不了。不过,上海市已经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农业保险实施办法,由政府给予农业保险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扶持。根据规定,上海市郊农民在养殖业及蔬菜、水稻等种植业方面投保,可获得政府部门25%至45%的保险费补贴。
作为高级畜牧师和我国知名养禽企业负责人,陈总建议:我国应该可以参照国外政府支持发展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也可以参考上海市的做法,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宏观调控职能,重新调整思路和方法,从“财政受得了,保险部门承担得了,农民接受得了”三方面重新研究,尽快分层次、分险种恢复和发展农业保险业务,建立一个确保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尽快让农业保险走进广大养殖户。此外,对险种的设置可以更广一点,费率的设定也可以更详细一些。
摘要: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逐渐加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使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在面临良好发展机遇的同时,现有财政补贴政策存在的诸多缺陷,也严重制约着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本文从我国现有财政补贴政策入手,针对财政补贴政策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 保费补贴 财政划拨机制 地方配套资金
0 引言
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逐渐加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使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在面临良好发展机遇的同时,现有财政补贴政策存在的诸多缺陷,也严重制约着我国政策性农险的发展。本文从我国现有财政补贴政策入手,针对财政补贴政策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1 我国现有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
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扶持,主要表现在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不断加强,财政预算资金逐年递增,补贴的品种和比例不断加大,覆盖范围不断拓宽,加大了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见表1示)。
1.1 财政预算中用于农险保费补贴的资金额度逐年递增,从2007年的21.5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103.2亿元,增加了3.8倍。
1.2 保费补贴的品种逐年增加。从农作物保险来看,承保的作物品种从2007年的5种增加到2010年的9种;从养殖业保险来看,承保的品种从2007年的1种增加到2010年的5种;2009年增加了森林保险;2010年增加了天然橡胶保险。
1.3 覆盖区域范围不断扩大,如种植业保险从2007年的6省区扩大到2010年的全国22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和
我国目前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着的一个重大制约瓶颈就是巨灾风险分散体系和农业再保险机制的缺失,而我国现有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中尚无相应的财政资金支持。
3完善我国现有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对策建议
3.1 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和再保险费补贴,以激励其经营农业保险,增加农业保险的供给。这两项补贴实际上在2006年的《国十条》里已经明确提出,而我们需要做的只是在条件成熟时付诸实践。
3.2 完善现有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3.2.1 扩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地区和补贴比例 为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功能作用,鼓励和保障农民对农业生产的投入,稳定我国粮食生产和供给,应将所有产粮大县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实力和财政承担能力,实行有差别的保费补贴政策,如对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应提高至不低于70%;对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应提高至不低于50%。
3.2.2 降低或取消市县财政保费补贴配套要求 农业大县具有较强的保险需求,但同时经济欠发达,相对贫困,财政预算资金十分紧张,承担相应的保费补贴存在一定困难,客观上造成了部分市县财政不能及时足额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的突出问题。有的基层政府为减轻自身财政配套负担,限定农险业务品种和承保面,形成当地农民有愿望、有需求,而保险公司无法承保的矛盾,影响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建议降低或取消市县财政保费补贴配套要求,提高基层政府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面。
3.2.3 增加对区域性特色农业的保费补贴,增强补贴品种的数量和针对性 为推动和保障各地特色农业又好又快发展,中央财政应考虑对地方特色农业提供保费补贴支持,减轻地方财政配套和农业企业、农户的缴费负担。目前,可选择一些对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支柱作用,且开办历史较长,具有一定保费规模的险种,如陕西和山东的苹果保险、云南的烤烟保险、广西的甘蔗保险等进行试点,逐步推广特色农作物保险业务,为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障农民增收做出贡献。
3.2.4 优化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流程 为规范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流转效率,建议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规定,从制度上对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流程和拨付时点进行规范。在拨付流程上,由于农业保险采取的是财政保费补贴与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试点模式,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不同于财政强农惠农转移支付资金,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应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与保险经办机构省级分公司结算与拨付,不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下拨至市县财政,以减少划拨链条,缩短划拨周期,提高资金安全。在拨付时点上,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按季结算划拨方式,并且第四季度的补贴资金应提前下拨,以减轻保险经办机构赔款垫付和应收催收的巨大压力。
3.3 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或对农业再保险提供补贴 由于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和农业保险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等特点,农业保险承担风险责任的能力和赔付能力有限。在此情况下必须通过再保险方式,在更大空间范围内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摘要我国农业保险在克服了20世纪90年代农业保险市场化经营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的不一致性后,2006年以来发展态势良好。随着农业保险发展速度的逐渐加快、保险体系的逐步完善,农业保险逐渐发展为全国财产险业第三大险种。运用产业组织理论对我国农业保险业进行scp分析,结合保险公司与政府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博弈产生的行为选择,对其继续发展与壮大提出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scp范式;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
scp范式是产业组织理论的主体理论框架,主要用于揭示企业之间关系变化的规律及其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即市场结构制约市场行为进而决定市场绩效,其中市场结构中主要包括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别化和行业进入退出壁垒。市场行为主要涉及价格策略、产品策略和排挤竞争对手策略。市场绩效主要包括产业的资产配置效率、生产规模效率等[1,2]。笔者将从对农业保险的scp范式研究,结合我国现行农业保险的特点,对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农业保险业提供建议。
1我国农业保险的scp范式的市场结构分析
1.1市场集中度
1.1.1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按农业种类的不同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我国开办的农业保险主要险种有养殖业如生猪保险、养鸡保险、养鸭保险、牲畜保险、奶牛保险、淡水养殖保险等,种植业如水稻保险、蔬菜保险、林木保险等[3]。从1982年原
4建议
一是完善农业保险市场。我国的农业保险许多项目仍处于试点时期,需要逐步发展完善。补贴及保险金的不确定性使得农业保险存在供给与需求双冷的现象需要政府尽快制定和出台《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保险金额的确定、财政补贴份额、保费厘定依据等作出明确规定。标准化农业保险市场上参与者的行为,消除农业保险进入壁垒。二是发展农业保险再保险。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从而使得农业保险保险标的的损失具有多发性及广泛性。目前没有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使得农业保险风险分担出现困难,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通过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有效分担市场风险,可以将原保险人的赔付金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促使更多的保险公司加入到这一市场中。三是提高服务质量,提高产品竞争力。及时的赔付、合理的保费、优质的服务是吸引农户投保的重要因素。目前保险市场上存在对保险标的要求苛刻、损失确定困难、给付环节繁琐、难以到户等缺陷,使得许多农户不愿意投保。如何做好农业保险服务,吸引更多的农户投保,是涉农保险公司发展的关键。因此,各保险公司在科学的内部管理的基础上,应努力提升服务质量,恪守合同信用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在激烈竞争的行业中占有一席之地[6]。
中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一、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是世界著名的农业大国之一,农业不仅是国家建设的基础,农民问题更是影响国家稳定的重要因素。农业是典型的“高风险、低收益”的产业,尤其是近年来农业灾害时有发生,平均每年约有3亿亩农作物受灾,2亿多农民受到自然灾害影响,受灾面积比发达国家高10%~20%。而政府在农业受灾后大多采用政府补贴和灾害救济的方式,对受灾农户进行补偿,农业保险虽然也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风险管理形式之一,但受诸多因素影响,赔偿额度有限。自1982年农业保险恢复试办之后,在鼎盛时期的1992年,赔偿额度也仅占总赔偿额的25%左右。
2004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提出中国应“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5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提出“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试点范围,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2006年中央“1号文件”则强调“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金淑彬,2010);自2007年起,国家开始进行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试点,保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户共同承担,由此也给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规模和保险覆盖面带来了快速扩张的态势(唐钧,2009)。2011年保监会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问题的决策部署,向各保监局及相关财险公司通知,要求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努力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坚持规范经营;强化农业保险监管。为推动农业保险健康发展,2012年5月4日国务院拟出台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国家对农业保险给予财税政策支持,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农业保险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了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原则;根据农业保险的潜在风险、业务操作及经营结果等方面的特殊性,规定了农业保险的经营规则。
二、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保险意识单薄,投保能力较弱
农业保险的对象即为农民,农民相对来讲文化水平较低,接受新生事物速度较慢。长久以来,农民受“靠天吃饭”的传统思想影响,认为投保农业保险只会加重家庭负担,大多数人都存有侥幸心理,即使真的发生了自然灾害,也有国家和政府补贴,因此认为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必要。
虽然现在农民的生活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比之于城镇人口的收入还有一定差别。国务院新闻办在2011年与2012年初的新闻会上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农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5919元与6977元。在扣除了生活开销、子女上学及农业生产的必要开支后,收入部分几乎所剩无几。经验表明,农作物保险的费率一般在2%~15%之间,比家财、企财的损失率(1‰左右)高出很多,这就进一步限制了农民的投保能力(唐钧,2009)。
(二)关于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经过长久实践积累,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认识到了农业保险的重要性,但有关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核算办法等方面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以参考。借鉴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不难看到,凡是农业保险发展比较好的国家,都无一例外的以立法形式,对农业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保费补贴及再保险支持。美国、日本、法国等国都颁布了与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修订。
(三)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
农业生产的高风险必然导致农作物投保的高赔付率,1982年-200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农险收入70亿元,总赔付率为88.6%;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新疆地区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平均赔付率为81.59%(姚海明,赵锦城,2004)。这么高的赔付率,使得很多保险公司出现亏损的局面,或者放弃经营农业保险,或者采用以险养险的方式继续经营农业保险,但险种与业务机构已经逐年减少,很多农民需要的险种,保险公司都不能提供。
(四)农业灾害损失补偿水平很低
自然灾害对中国农业造成的损失很大,并有逐年加重的趋势,而通过保险和救济实现的农业灾害损失补偿水平却很低。据测算,1998年~2000年需要补偿的农业产值损失中,通过自然灾害救济平均每年补偿2.22%;通过农业保险平均每年补偿0.27%,合计补偿水平仅为2.49%。2005年以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省、市、自治区,虽然对参保农户的保费支出给予了一定的财政补贴,但如果在全国范围内铺开,中央财政压力必然很大。尤其我国未对政府补贴建立有效机制,更重要的是没有建立巨灾补偿基金和农业再保险公司,真的发生大的自然灾害时,政府可以补贴保费,但保险公司却赔不起;单纯依靠政府救济,到了农民手中也只是杯水车薪。
三、加快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研究
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使得一些追求商业利润的保险公司避而远之;我国自然灾害的频率之高、程度之深,也严重影响了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农业保险产品的积极性。借鉴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经验可以看到,美国的农业保险是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日本是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模式。这些国家农业保险发展的好,都离不开政府给予的政策支持。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根据本国特色建立由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
1.立法支持
随着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农业保险逐步发展成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保险活动,既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又发挥了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两方面的优势。但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推动农业保险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农业保险条例。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目标应当是,“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农业可持续发展政策和农村社会保证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将农业保险作为农业自然灾害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促进农业生产、保障食物安全的重要手段,成为国家进行转移支付对农户进行补贴的重要渠道,也成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庹国柱,朱俊生,2007)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消息,保监会起草的《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于2012年5月4日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财税支持
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解决三个主要问题:第一,通过保费补贴,解决农民买不起保险的问题;第二,通过费用补贴,解决农业保险经营成本过高的问题;第三,通过农业保险的再保险费补贴以及为农业保险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解决农业保险中巨灾风险难以分散的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5月4日的意见稿指出,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实施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保费补贴、经营费用补贴和再保险费用补贴等多种形式支持农业保险发展;鼓励农业生产组织通过宣传、组织、协助以及提供保费补贴等多种方式参与农业保险活动。
3.农业保险风险基金与巨灾风险基金支持
我国是世界自然灾害多发国之一,每每发生农业灾害,都会加重国家的财政负担。因此,有必要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与巨灾风险基金。农业保险的风险基金可以用来补贴农户缴纳的保费,可以提高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并能为国家减轻财政负担。而巨灾风险基金,可以在遇到大的自然灾害时,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补偿;当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或者不需动用此项基金时,这部分资金就可以积累滚存,或用于建立巨灾风险预警系统、加强农业风险管理等。
4.农业再保险体系
目前,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尚未形成,没有针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公司。当一个地区发生大面积自然灾害时,往往单纯依靠政府的财政补贴,承保自然灾害的保险公司因为没有进行再保险而无法将风险分散出去,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因此,农业保险的再保险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瓶颈”。在2007年1月份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总理就曾提到要逐步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用于分散农业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可以借鉴国外再保险公司的相关经验,建立再保险机制,制定农业再保险分包方案,分散经营风险,支持我国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5.实行强制投保与自愿投保相结合
实行强制投保与自愿投保相结合,是指对少数有关国计民生的险种实行强制投保,以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项目的经营管理费用和便于风险在尽可能大的空间上分散。我国对于关系国民经济的重要农产品,如水稻、小麦、棉花等应实行强制保险,而对于涉及面较小的次要农产品,如果树、蔬菜等则适用自愿投保原则。但无论是自愿投保还是强制保险,政府都要给予财税补贴和再保险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