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人文社会科学 > 社会科学I > 政治军事法律综合 >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 > 不纯正不作为犯概念之修正 【正文】
摘要:不纯正不作为犯在事实样态和规范基础上具有特殊性。应当以具备结构特征表述性的语词"纯正"和"不纯正"代替命题真假表述性的"真正"和"不真正"来指称不纯正不作为犯。鉴于"通常形式实现说"、"结果犯对应说"、"作为形式实现说"、"两可形式实现说"等四种学说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不能满足确定概念的对所欲描述对象的指涉性、界定目的之合理性与有效表达、与相邻范畴的区分性、与实定法的相容性等四项要求,应当以"典型类型实现说"将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修正为:以不作为的行为形态实施了典型行为类型为作为犯的构成要件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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